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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审判面临问题的思考

我国行政审判面临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审判面临问题的思考

一、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及成因

(一)审判案件少,诉讼程序难启动。有相当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往往在一年里,行政诉讼案件多则只有几件,少则为零。这就不得不给我们带来深省,是什么原因导致行政诉讼案件异常地少见呢?

(二)行政干预大,人民法院难下判。一是利益配置上的干预。利益配置上的干预主要表现在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二是权利义务上的干预。权利义务上的干预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上的不平等。

(三)原告撤诉多,行政机关难认错。仅2003年,我国法院共受理“民告官”一审行政案件87919件,审结88050件,其中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16356件,占18.6%,驳回起诉9400件,占10.7%,撤销10337件,占有11.7%,原告撤诉和作其他处理41547件,占47.2%。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作为行政相对入的原告,正常和不正常撤诉尤为突出。

二、行政审判的立法缺陷和不足

(一)立法滞后。

(二)立法权威性差。立法权威性差的主要表现是立法形式的散乱。现在除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表现出来的以外,既有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又有以部委行政规章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会议纪要。

(三)立法内容疏漏。我国《行政诉讼法》还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的产物,其内容现在看来已有许多疏漏和不足。

(四)立法侧重制约,疏于保护。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行政相对人来说,由于许多行政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规定的不对等,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重在制约,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疏于保护。另一方面,对法院法官来说,整个司法体制对行政审判活动也是侧重制约、疏于保护,已严重影响到行政审判的裁判权威性。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般认为,现代行政审判改革应通过对法院自身行政审判模式的完善和限制行政垄断权力以及真正实现司法救济。但针对目前行政审判工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和不足,笔者认为,应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采取对策措施。

(一)以完善行政立法为立足点。完善行政立法是一项规模巨大,涉及方方面面,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现阶段,它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法律、法规的系统性、严谨性、公正性问题。2、行政程序法的统一性、科学性、救济性问题。3、行政诉讼法的独立性、中立性、权威性的问题。即审判权只能由法院法官依法独立行使,不受其它任何组织、机关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其他法官,甚至上级监督者的影响;只有真正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才能真正树立法院行政行审判的权威。

(二)以审判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同志曾指出:推进司法改革,要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也是法院行政审判改革的关键。1、改革现行管理体制。一是建立法院独立的保障机制。二是建立法官独立的保障机制。2、改革现行经费体制。改革现行经费体制的理想模式是实行司法经费独立。3、改革现行监督体制。国家除应尽快制定出台《监督法》外,还应从监督体制上进行改革,将监督的内容、监督方式、监督措施进行合理的配置,科学的分工,系统的规范。

(三)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为根本措施。深化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关键在于改革现行行政庭审模式。针对目前行政诉讼难起动,行政干预大的现状,我们在实践中应坚持把握以下几点。

1、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原告行为是不是行政案件的审查对象。

2、适用法律位阶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参照规章进行裁判。

3、对原告不得加重处罚原则。规定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是为了保护原告的诉权。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纠正认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起诉后不仅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反而还会受到更重的处罚,那么必然会增加原告的顾虑,使那些确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得不到及时纠正。

(四)以严格惩处为主要手段。不依法行政、司法不公是目前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也是滋生行政垄断权力和产生腐败的温床,更是实现依法治国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1、加大惩罚力度。在目前国家还未出台《监督法》的情况下,除应加大对违法审判、不依法办案法官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力度外,还要加大对特权垄断行为和部门保护主义行为的限制和惩罚力度。2、加大对妨碍审判活动行为的处罚力度。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要认真审查。如果发现原告撤诉是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或因担心打击报复或受他人威胁、诱骗而非自愿撤诉,除要依法作出不准许撤诉的裁定外,还应对妨碍审判活动的相关组织和人员给予适当的处罚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