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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设计范文精选

环境治理设计

环境治理设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矿山治理;主动防护网工程;地质环境治理

1矿山概况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石灰石六矿采石场是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矿山,矿山责任人缺失,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矿种为石灰石。该矿山由于多年无规划的露天开采,现已形成一处高陡边坡、一处废旧石灰窑及一处废土石区,区域地质环境质量较差,坡面岩石风化强烈,且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对地质环境影响较大,加之雨季降水集中,导致崩塌灾害时有发生。该边坡岩性为灰岩,呈层状,边坡整体坡向为220°,坡度70°~80°,坡宽为140m,坡脚线延长330m,平均坡高为80m,最大坡高110m,为人工岩质边坡,坡面表层微风化,岩层产状为155°∠45°,岩层厚度0.8~2m,三组节理裂隙,第一组产状155°∠45°,间距0.8~2m,延伸长度3~10m,发育深度0.3~0.5m;第二组产状320°∠30°,间距0.3~0.8m,延伸长度0.5~1.5m,发育深度0.2~0.3m;第三组产状245°∠75°,间距0.5~1m,延伸长度0.5~3m,发育深度0.2~0.5m;碎屑充填,在雨季来临时极易发生崩塌地质灾害。矿山终采后,边坡东南角碎石散乱分布,造成大面积土地资源破坏,面积1860m2。碎石堆坡宽70m,平均坡高12m,坡度20°,由于长期堆积废土石,破坏植被生长环境,植被难以生长。石灰窑位于边坡西南方向边坡坡脚,规格48m×7m×12m,共6个窑口,其中上窑口为圆形,直径2.35m,下窑口为拱形,拱高2.5m,压占土地资源、自然植被资源。

2治理工程措施

针对矿山现状地质环境问题,按照设计进行合理的施工部署,选择适宜的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质量,根除地质灾害隐患,以确保治理的远期效益。对治理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防治,应根据矿山现状和潜在的危险性确定治理范围,就地取材,以比较经济合理的办法和措施取得最佳的治理效果。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本次治理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2.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治理区内开采边坡,坡面较陡,易产生落石,不利于后续主动防护网施工。因此,应对开采边坡坡面破碎浮石进行清理。清理产生的废石,部分用于回填石灰窑,浮石清理后对边坡设置主动防护网工程。其具体的工作方法及工程量如下。1)危岩体清理。采用人工和机械相结合进行危岩体清理,清除风化严重的危险岩体,对边坡进行修整。清理后的废石除了用于回填石灰窑外可以出售以作为配套资金。对边坡中上部进行坡面清理,边坡平均坡度55°,边坡清理面积为31900m2,平均清理厚度为0.1m,清理危岩体量合计3190m3。2)主动防护网。采用高强度钢丝网片、带锚垫板的钢筋锚杆、边界绳、钢丝绳锚杆及连接构件。由抗拉强度不低于1770MPa的3mm直径高强度防腐钢丝链式编织而成,菱形网孔内切圆直径65mm,其环链破断拉力不应小于12kN,常用网片标准规格为30m/20m/10m×3.5m。采用带锚垫板的预应力钢筋锚杆将T/65型高强度钢丝网张紧固定覆盖于边坡上,从而提高表层岩土体的稳定性,阻止岩块的崩落或限制局部岩土体的破坏。所有编制网用钢丝均应符合《铁路沿线斜坡柔性安全防护网》(TB/T3089—2004)与《锌-5%铝-混合稀土合金镀层钢丝、钢绞线》(GB/T20492—2006)的规定,其公称抗拉强度不低于1770MPa,环链破断拉力不应小于12kN。钢丝采用热镀锌+5%铝+混合稀土合金,镀层重量不应低于150g/m2。网的形状平整,钢丝不应有明显机械损伤和锈蚀现象。网片端头应至少扭结一次,扭结处不应有裂纹。

2.2地形地貌景观恢复工程

2.2.1工作内容。对矿山开采后遗留的两处废弃建筑物进行拆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回填石灰窑并进行封堵。2.2.2工作方法及工程量。废弃建筑物规格分别为5m×4m×3m、12m×9m×5m,砖混结构,拆除折减系数0.3,拆除工程量180m3,采用机械拆除,建筑垃圾用于封堵石灰窑上窑口。石灰窑位于边坡坡脚平台下方,由于拆除将影响边坡稳定性,拟将石灰窑6处窑口进行封堵。封堵工程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一条“报废的立井、平硐应当填实,立井处应设置栅栏和标志”的要求来执行。下窑口断面呈拱形,窑口宽2.2m,拱高2.5m,净断面尺寸均为6.88m2,水平向里延伸7m。上窑口断面呈圆形,直径为2.35m,净断面尺寸均为4.34m2,从石灰窑顶向下延伸12m。洞口回填物分为4个部分:由上而下依次为表土1.0m、废土石4.0m、拆除废弃物7m、浆砌石4.65m,则共用表土5m3、废土石18m3、拆除废弃物31m3(废土石和拆除废弃物平均运距50m)、浆砌块石32m3,表土和废土石填充时需分层夯实,分层厚度不大于30cm,共6个窑口,封堵工程量总计表土30m3,废土石108m3,废弃建筑物186m3,浆砌石192m3。表土采用平台上现有表土,废石土采用坡面清理产生的废石,废弃建筑物的拆除量较回填量少6m3,利用废石补齐。窑口封堵后,在其南侧临道路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引起行人的注意。

2.3绿化工程

2.3.1工作内容。采坑下平台现状自然恢复的植被情况良好,平台面积9100m2,采用间种乔木的方式补充复绿,下方废土堆场地凹凸不平,造成大面积土地资源破坏,对废土堆及拆除建筑物的位置进行场地平整后覆土,采用2m×2m间距栽植裸根樟子松树,后进行撒播紫花苜蓿草籽。2.3.2工作方法及工程量废土堆面积2020m2,平均平整厚度为0.5m,平整工程量为1010m3。拆除建筑物面积128m2,平均平整厚度为0.3m,平整工程量为39m3。场地平整工程量共计1049m3。边坡清理后产生的废石3190m3,扣除封堵石灰窑的废石量114m3,剩余3076m3外运出售。对废土堆及拆除建筑物位置进行覆土,废土堆面积2020m2,拆除建筑物面积128m2,总面积2148m2,覆土平均厚度0.5m,覆土量1074m3。覆土后确保场地整体平整,平整后场地可以自然排水。石灰窑顶面及底面栽植爬山虎沿线长84m,栽植爬山虎168株;平台面积9100m2,废土堆面积2020m2,拆除建筑物面积128m2,植树面积共计11248m2、植树2812株,采用50kg/hm2规格撒播草籽,撒播面积0.22hm2。

3工程施工

结合治理区实际情况将工程施工分阶段依次治理。“横向分层、纵向分段、两段同步、阶梯推进”的方式施工,推土机集料、自卸汽车转运时采取水平、对称、分层措施。对于堆放于坡下的车辆,在施工前应联系所有人驶离治理区,保证后续工程的顺利开展,应先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后再进行其他工程。

3.1浮石清理工程

治理区内采场边坡的坡面岩石局部风化较严重部分,破碎、节理裂隙发育,可能产生崩塌地质灾害,需要先进行危岩体清理。由于本次危岩体清理工程的位置在斜坡较陡部位,加之陡坡表面浮石较多,挖掘机在陡坡施工相对比较危险,易产生设备(挖掘机)侧翻和下滑,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尤为重要。在施工前,首先在危岩体清理段周边斜坡下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彩旗、安全旗或警示牌,以引起行人和作业生产人员注意,为机械设备施工创造条件,在道口处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看护,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2主动防护网工程

3.2.1进场前质量检验。产品进场前,生产厂家应提供构件产品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和配套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须由第三方省级以上取得CMA、CAL等认证资格的检验机构或国外知名认证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也可由系统供货厂家提供,包括以下内容。1)系统中所使用的防护网用钢丝应按照《铁路沿线斜坡柔性安全防护网》(TB/T3089—2004)与《一般用途钢丝绳》(GB/T20118—2006)等标准规定提供外观检查、尺寸测量、镀层重量和力学性能试验(抗拉强度、环链破断拉力等)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2)系统中所使用的各类规格钢丝绳应按照《铁路沿线斜坡柔性安全防护网》(TB/T3089—2004)、《重要用途钢丝绳》(GB/T8918—2006)与《一般用途钢丝绳》(GB/T20118—2006)等标准规定提供外观检查、尺寸测量、镀层重量和力学性能试验(抗拉强度、最小破断拉力等)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3)系统各构件耐腐蚀试验采用中性盐雾试验检测,在一定试验时间后能满足规定防腐要求,应提供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为五年。3.2.2现场质量检验。产品进场后,监理单位应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质量证明材料:检查构件产品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和配套质量检验报告材料是否完整,内容是否完善。2)安装系统配置、外观要求和规格尺寸等与设计图是否一致,并进行现场抽样检查。3)施工方法、工艺、步骤等是否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4)锚杆抗拔力检测,要求每个工点检测数量不少于3组,每组不少于3根,抗拔力不小于50kN。

3.3地形地貌景观恢复工程

废弃建筑物采用机械拆除,拆除前需初步评估建筑物强度,拆除过程中作业人员须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具,避免砸伤、碰伤。在石灰窑上口进行作业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人员安装必要的安全绳,以免意外掉落。上窑口回填废土石和表土时,利用人工分层夯实。

4结语

环境治理设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制度伦理环境道德建设基础工程

一个社会的道德建设根本目的就是要全面提高公众的道德自觉性以形成整个社会的良好的道德风尚。如果一个社会所倡导的道德规范是高度文明和进步的,但是其公众的行为选择普遍是不道德的,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是不健康的,那么这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不可能是成功的和有效的。因此,加强社会的道德建设必须有一个能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支持和保障道德规范得到真正落实的制度伦理环境。

一、道德建设优化制度伦理环境的必要性

制度伦理环境就是指一定的制度建设或制度安排给社会成员所提供的道德养成和道德遵守的社会生活空间。它由一定的体制和制度所设定和规范,通过一系列由专门机关正式颁布的政策、法规、条例和非正式颁布的管理规章、社会公约等等所构成的制度体系体现出来。制度伦理环境的内容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各种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体制、制度、法规、政策、典章本身所具有的道德原则和价值导向,给社会成员提供的道德选择和价值判断;另一方面是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为制度乃至法律的规定,以强制性的力量保证社会成员对道德规范的共同遵守。制度伦理环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

首先,制度伦理环境决定人们道德人格的养成。道德建设不是抽象的、纯粹理性的道德立法,而是现实的、与感性世界相联系的道德选择和道德人格的建构。一个人的道德人格的形成并非像康德所言,“仅仅遵循他自己给自己颁布的法则”。[1](P14)从早期以习惯、风俗、禁忌等形式表现的行为规范,到较为普遍的、取得自觉形态的准则系统,道德法则都与生活世界、历史过程具有内在的联系。如儒家所倡导的纲常礼教,无疑是一种比较自觉的规范系统,然而,它同时又是以宗法制度为其存在背景的,不可能、也没有离开具体的历史过程。即使在康德所举的不守诺言或说谎的例子中,同样可以看到它与社会生活的联系。因为事实上,不说谎之成为一种道德规范,相应地在于它是信用关系及信用制度得以维护的必要条件,而并非仅仅由于它违反了形式逻辑的矛盾律或理性的先天形式。[2]道德理想的确立、道德意识的培养、道德人格的养成都是现实社会生活和实践的产物。在社会公共生活、家庭生活,特别是职业生活中,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成为人们反复践履的行为要求,其中所包含的道德内容也在反复实践的过程中得到普遍的共识、认可和遵守,这样,一个社会的“道德立法”即道德责任和义务的确立才能成为可能。换言之,如果离开制度的伦理环境的熏陶,一个人就不可能真正养成现实社会所要求的良好品质和道德人格。

其次,制度伦理环境决定道德践行的价值取向。按照麦金太尔的说法,当代人们的道德观念从总体上说是混乱的,不可能在价值层次的内容上取得共识,而寻求伦理之基础之所以这样困难,原因即在于仅凭理性并不能带来道德,至少不能带来具体的道德。他说:“现代道德哲学有三个根本特点,首先它表现为各种自觉;其次是理性概念的运用;最后即是在各种对立的道德判断之间处理问题的优先性方面的无能。”[3]因此,为了克服理性对于道德的无能,就需要在社会实践当中为道德建设寻找合理性的基础。其中,道德建设最直接、最有效的基础就是现实社会的制度伦理环境。因为制度伦理环境是按照行业、部门的特点把道德规范、道德目标化为工作的具体要求,它告诉人们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和不该做什么、不该怎么做,使人们的行为从工作范围、标准、程度到工作态度、责任、义务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这既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了道德价值的具体指向,同时也在理性之外为消解道德观念上的混乱和困惑找到了实践的钥匙。

再次,制度伦理环境决定社会道德秩序的遵守。个体的道德自觉总是自律和他律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尽管自律能使人独善其身,但是从道德社会化的大视角来看,他律对社会道德秩序的共同遵守更为重要。因为扬善必须抑恶,扶正需要祛邪,只有通过制度对恶的有效惩治才能弘扬道德正气。一个社会如果对那些严重缺德的行为或由于无德而引发的无序行为不给予及时的、有力的制裁,那么恶人和恶行就会因为缺乏约束而肆意横行,导致社会道德失范日趋严重和道德风气不断恶化。正如邓小平所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4]制度的“好”与“不好”其实就是对制度的伦理评价,它既包括单项制度的“好”与“不好”,也包括若干制度所构成的制度环境的“好”与“不好”。显然,以制度建设为内容的制度伦理环境是维护一个社会道德秩序的根本,或者说它从根本上决定一个社会总体的道德水平和道德风貌。

二、建设和完善制度伦理环境的规则与路径

第一,要完善伦理的制度安排,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制度保证。市场经济需要伦理的制度安排,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美国学者穆蒂莫·艾德勒对此曾作过精辟的阐述:“在经济领域里,正义的第一原则是,根据自然权利属于大家的东西还给他们自己。所有人都有一种自然权利去得到过好日子所需的经济物资,使他们不因某种程度的经济损失而贫困潦倒。”“在经济领域内,对正义的第二项原则的运用,我们可以这样说:把每个人生产的财富归还他本人”,或者更准确地说,“按照每个人对大家协同生产创造财富所作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5]艾德勒这里讲的两个原则实际上就是机会平等的公平原则和结果平等的公平原则。按照机会平等原则,人人都应具有平等的劳动就业和谋求发展的参与权;按照结果平等原则,人人都应该拥有根据自己的劳动贡献获取物资财富的分配权,并保证获得起码的能够维持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毕竟刚刚从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而来,它的制度框架还很不健全,各种制度安排还很不到位,所能体现的公平与正义还十分有限。如就业制度不健全,导致社会就业存在大量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平等就业还存在诸多限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原有的户籍制度严重不适应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客观需要,导致人才流动难、农民进城就业难等等;又如分配制度不健全,使收入分配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存在巨大差别,加上各种超额垄断利润的存在和一些权力参与分配,导致许多严重的分配不公;再如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导致许多下岗失业者和各种弱势群体得不到社会福利的及时救济而面临生活水平不断恶化的趋势。所有这些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所以,社会主义条件下制度伦理环境建设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解决制度安排不健全的问题。第二,要加强道德法制化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伦理的制度基础。一个社会的制度伦理环境是否是文明的、健康的,主要取决于它所包含的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是否具有社会进步性和被人们普遍认同的伦理精神。或者说,一个社会的制度体系所内含的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决定着其社会成员整体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所构成的现实状态,并反映其文明程度的高低。为此,制度伦理环境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要将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纳入制度建设的框架,把道德要求提升为制度要求,把主要依靠自我人格和良心的力量来维系的行为自律转化为主要依靠制度的强制力来保证的社会约束。从这个意义而言,道德法制化是制度伦理建设的核心内容。纵观古今中外道德文明的发展历史,道德法制化是提高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自觉性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加强道德建设所走的一条成功路子。如当今欧美国家的法律都有许多规定人们道德行为的条款,对违反道德的行为科以严厉的刑罚处罚,以伸张社会正义。其中最典型的是新加坡,他们通过严密的道德立法和严格的执法,对不文明或破坏文明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起诉,从而形成具有较高法治水平的制度伦理环境,为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和制度支持,结果极大地推动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使新加坡的社会文明水准得到长足的进步和提高。

第三,要加大制度规约的执行力度,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制度遵守的权威。制度伦理环境是各项制度安排和制度执行的统一。任何制度都必须与关于制度执行的“实践意识”和“实践自觉”相结合,通过发挥对相对人的具体行为所产生的规范、引导和调节,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才具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若制度仅仅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口头上,不予执行,或不认真执行,那再好的制度安排也是无效的。如果被制度禁止、防范的行为在制度实施后照样大量发生,甚至有增无减,那么这种制度伦理环境是不起作用的。因此,加强制度执行的力度是制度伦理环境建设的必要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制度伦理环境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制度的执行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习惯,为公民的道德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如果恶人和恶行得不到应有的制裁,恶行就会因为缺乏约束而横行无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不可能有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正如经济学家刘伟所说:“在这里,制度的建立、健全和严守尤为重要。只有在制度上使欺诈者必自欺,无信者必自损,才能够保证新的道德秩序的真正确立。”[6]因此,必须通过运用各种手段,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才能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参考文献

[1]GroundingfortheMetaphysicsofMorals,HackettPublishingCompany,1993

[2]杨国荣,论道德自我[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2)

[3]东方朔,自我概念之诠释及其冲突[M],开放时代,2001(5)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环境治理设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市环境工程建设;污水治理技术;研究对策

在我国城市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也带动了一些相关的产业,城市环境问题也不断的展现在人们的眼前,尤其是污水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尽管在我国城市不断建设的过程中,对污水治理工作,取得了相对优异的成绩,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在污水治理技术上依旧存在这样许多的问题,无法有效的符合城市环境工程建设的发展。因此,在城市环境工程不断建设的过程中,我国有关部门应当对污水治理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且对污水治理技术进行有效的利用,以此有效的缓解我国城市的环境质量。本文对城市环境工程建设与污水治理技术,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研究,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对我国城市环境工程建设,起到了一定的帮助。

一、提高城市环境工程建设的几点对策

(一)、加大资金投入建设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脚步逐渐加快,应当对城市环境工程建设给予高度的重视。在建设的过程中,我国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的加大资金的投入,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到我国城市环境工程建设中,并且对污水和垃圾处理,应当进行有效的规划。另外,在城市环境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我国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资金的建设力度,善于利用媒体、网络、电视、报纸等宣传手段,这样可以有效的提高人们对城市环境工程建设的认识。除此之外,我国有关部门也要对相关的投资商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这样可以有效的调动投资商的积极兴,以此促进城市环境工程的发展。

(二)、充分发挥我国政府的职能

在城市环境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我国有关部门应当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分配,并且对相关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进行全面的计算和分析,对各个工作进行全面的审核和规划,这样不仅仅保证了城市环境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以后的城市环境工程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信息。另外,在城市环境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我国有关部门要善于利用的政府的监督机制,对一些基础的保护环境基础设施,进行合理、科学的规划。但是,在城市环境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我国有关部门应当避免发生区域性扩大建设,一旦这样的情况发生,就会导致征地难、拆迁难等问题的发生。除此之外,在城市环境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我国部门应当对每项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的分析审核,以此保证了城市环境工程与城市共同发展的协调性。

二、加强污水治理技术的几点措施

(一)、提高污水治理管网的建设

要想有效的提高的污水治理的质量,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仅仅依靠对污水进行有效的处理,这样往往是治标不治本的,更要将城市环境工程中的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利用,将其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以此在最大程度上缓解水污染的程度,在处理的过程中,可以从一下的几个方面进行。

1.在污水治理的过程中,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对基础环境保护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并且根据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和解决,对正在使用基础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尤其是管网基础设施,这样就可以为污水治理技术顺利展开,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2.在污水治理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也要对污染的源头进行全面的整理,对于那些新建的污水输送管道,应当进行全面的检查,对污水管网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分布。另外,在管网使用一段时间以后,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定期的疏通,这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管道发生堵塞的现象。

3.对于那些污水和雨水在一起的老小区来说,我国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合理、科学的规划,有效将雨水和污水管道进行分离,将一些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网引入到小污水处理厂,这样可以有效的实现对城市发展中各个方面的污水,进行全面的处理,为我国环保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对污水治理技术进行创新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污水治理技术已经不适合这个时代的发展。因此,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有关部门应当对于污水治理技术,进行不断的创新,以此在最大程度上提高污水治理的工作效率。当今我国污水治理较为常用的是活性泥污染法。工作人员通过利用该方法,可以有效的降低有机负荷的性能,避免消耗大量的能源,对其污水治理的陈成本,也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但是,在污水治理技术不断应用工程中,我国的有关部门也要的对污水治理技术进行全面的创新,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的技术形式,引用一些高性能,高环保等污水治理技术,这样不仅仅可以对我国的淡水资源,进行有效的节约,也促进了我国污水治理技术的有效的发展。

(三)、加强管网的维护工作

在污水治理的过程中,管网的质量是提高污水治理效果的关键。因此,对管网的后期维护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人员不仅仅要将污水处理厂的功能,进行充分的发挥,也要对管网进行全面的保护,定期对管网进行检查,对破损的地方进行及时的维护,和对管网进行定期的疏通,这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的发生堵塞的现象,影响污水治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城市环境工程建设和污水治理技术,进行了简要的探讨,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此促进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陆顺伟.有关城市环境工程污水治理的分析思考[J].科技致富向导,2014,05:37.

[2]李志国.关于城市环境工程污水治理探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26:142.

[3]林跃杰,戴来生,吕金色.探究城市环境工程的污水治理[J].广东科技,2014,24:182-183.

环境治理设计范文第4篇

一、立项条件

我市所有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先立项后施工”的原则实施。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立项条件。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施行前(20*年3月1日),已列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需实施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的项目。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施行后,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的项目。

3.突发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按照《*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实施。资金管理按照《*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富财综字〔20*〕54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市建设、交通、水利、教育、旅游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立项条件。

1.符合《浙江省*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或《*市矿产资源规划》。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区别主次先后和轻重缓急,将城区周边、320国道两侧、杭千高速公路两侧、富春江两岸及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内的废弃矿山列入优先治理范围。

2.结合废弃矿山土地利用的整治项目。

3.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已关停矿山,为避免安全意外事故的发生,有必要进行封堵整治的项目。

二、立项时间

每年的10月份为下一年度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申请时间,11月份为立项时间。

三、立项程序

1.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国土资源局。

2.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并对项目作出评估。

3.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治理任务和评估情况,对符合立项条件的立项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立项。

四、工程招投标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单项工程在5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除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之外,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2.单项工程预算在20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的,也要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其中条件有限的,可以组织邀请招标和议标,选出二个优标报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工程结束后,要把邀标、议标的资料和领导班子决定记录连同工程档案一并存档备查。

3.单项工程在20万元以内的小额工程,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承包人。工程结束后,承包单位推荐人和推荐理由及单位领导班子研究记录一并存入工程档案备查。

4.单位承揽工程后按规定可以分包的,按招标投标法的程序办理;不能转包或分包,但要请协作单位共同完成工作的,选择协作单位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5.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前,工程预算需经*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审核。

五、工程实施

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一律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作为建设单位,全权负责项目的测量、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的跟踪管理以及青苗补偿、搬(拆)安置等的政策处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经理的资质认定、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组织交工、竣工验收等;市财政局保障项目预算资金,对项目概算审核、结算审核、决算审计等环节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项目所用资金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项目的勘查与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和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勘查和设计,勘查报告和设计方案须按照有关规范编制,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且勘查、设计单位要对提交的报告和设计方案的质量负责。

2.项目施工:承担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建设单位要及时与所委托的设计单位进行衔接(必要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邀请专家提出意见),并经建设单位和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增加的工程预算需经*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变更增加的工程款一般控制在工程合同价的10%以内,超过以上限额的,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3.项目监理:承担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4.对受灾规模小、地质情况简单、通过简便的工程措施即可完成治理的项目,可根据资质单位提交的调查报告和抢险方案,采取简易程序(设计、施工、监理等不作资质要求),由乡镇(街道)组织应急治理。通过治理达到及时消除、减轻和控制小规模地质灾害灾情的目的,治理预算一般控制在10万元以内。

(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1.项目测量: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对所需治理的矿区范围进行测绘,提供的数据和图件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工程设计的要求,同时测量单位对提交的测绘成果负责。

2.项目设计:建设单位根据测绘成果,委托具有地质灾害设计资质和园林绿化设计资质的单位(单项资质单位可组建联合体)对项目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必须按照《*市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设计方案要点(试行)》(杭土资矿〔20*〕41号)等有关规范编制,设计方案必须经建设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且设计单位要对提交的工程设计方案的质量负责。

3.项目施工:承担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施工资质和园林绿化施工资质(单项资质单位可组建联合体),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工程设计图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建设单位要及时与所委托的设计单位进行衔接(必要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邀请专家提出意见),经建设单位和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增加的工程预算需经*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变更增加的工程款一般控制在工程合同价的10%以内,超过以上限额的,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4.项目监理:监理单位要求具有类似矿山边坡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从事过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监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监理工作管理的通知》(杭土资矿〔20*〕26号)的具体要求执行。

六、资金管理

(一)根据《*市采矿权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富政办〔20*〕1*号)的规定,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资金来源于采矿权出让金的留市部分;没收的矿山治理备用金;上级补助收入;废弃矿山地块的土地出让收入;财政预算安排等。

(二)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费用(勘查设计费、政策处理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等),工程施工费,后期费用(决算审计费、交工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其中政策处理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关于*市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批复》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减少矛盾,维护稳定;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总和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5%,其中业主管理费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3.5%;其余费用均根据合同和相关款据按实结算。前期和后期费用原则上在采矿权出让金乡镇(街道)补助资金中列支,补助资金不足的,报市财政审核后列支。

(三)项目资金应根据项目预算和项目工程施工进度办理资金拨付。

1.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资金拨付。

(1)按工程施工进度分五期进行拨付,即完成工程进度计划30%时,支付工程合同价的20%;完成工程进度计划50%时,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40%;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70%,同时返还全部担保金;工程竣工决算审价后,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95%;其余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满一年,没有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全额退还施工单位。如工程竣工一年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一概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缮,并负责监测,否则酌情扣除。

(2)对受灾规模小、地质情况简单、通过简便的工程措施即可完成治理的项目,根据资质单位的调查报告及抢险治理方案和初步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受益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同时决算工程款,其中由所在乡镇(街道)或受益人承担的工程款不少于30%。

(3)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资金按《*市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管理办法》(富政办〔20*〕110号)执行。

2.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资金拨付。

按工程施工进度分四期进行拨付,即完成工程进度计划30%时,支付工程合同价的20%;完成工程进度计划50%时,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的40%;工程交工验收达到标准后,返还全部履约担保金,一个月内再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75%;工程竣工决算审价后,在三个月内付清全部余款。

(四)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由项目承担的乡镇(街道)填写《*市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质量状况及拨付原则,提出拨款建议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及时拨付相关款项。各乡镇(街道)必须及时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确保专款专用。

(五)突发性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的拨付按应急程序办理。

七、交工验收、竣工验收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1.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施工完毕后,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由所在乡镇(街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会同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纪要及专家验收意见。施工单位根据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纪要及专家验收意见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单位和市国土资源局存档备案。

2.对受灾规模小、地质情况简单、通过简便的工程措施即可完成治理的项目,施工完毕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收益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必要时请专家参加),然后形成验收纪要。上述项目由受益人负责监测一年,一年后基本稳定的由受益人与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乡镇(街道)分管人员签字后存档。

3.搬迁避让治理项目结束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纪要。

(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交工验收、竣工验收。

1.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完工后,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申请资料,由所在乡镇(街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2.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交工验收、竣工验收遵照《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浙土资发〔20*〕41号)执行。

3.经审定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交(竣)工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

八、有关事项

1.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

2.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和市国土资源局要互相配合、协调工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每个工程项目都必须建立规范的档案,具体要求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和地质灾害治理档案管理的通知》执行。

3.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环境治理设计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警告,可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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