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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风险;管理;企业集团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2-0076-02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应站在企业整体战略的角度,进行控制管理。在事前要进行防范与筹划,在事中进行辨识防控、在事后进行纠正反馈,才能将税务风险控制在既定范围内,实现企业预期目标,保证企业利润实现最大化。
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概述
风险是指一切不确定性因素所带来的损失,税务风险是指企业涉税行为未能遵守税收法律,导致企业未来经济利益存在不确定性的种种情况,隐藏在企业营业活动当中。例如企业未依法纳税而受到税务机关稽查,导致相应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对企业的声誉和生产经营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的风险;或因不能正确认识和充分利用税收法律和政策,导致企业承担不应承担的税收负担,在经济利益上蒙受损失的风险;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不能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潜在收益的风险。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通过税收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确定企业战略管理不同阶段的目标,预估潜在的税务风险,采取合理的规避措施以最小的税务风险获得最大的经济利润的目标管理。
二、目前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税务风险观念滞后,防范意识薄弱
企业各管理层对税务风险管理流于形式,税务风险管理的作用只是满足企业在税务问题上“遵纪守法”,没有将税务风险管理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加企业价值,降低企业成本挂钩,没有将控制税务风险贯穿于整个生产企业的经营全过程中。形而上学认为,企业所有税务问题只是财务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无关。
2.缺少专设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与专业的税务管理人才
目前,中国大多数企业的财务部门设立了税务会计岗位,但更多的是要承担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税务工作中的争议等职责,不能与其他税务相关人员进行良好的信息沟通、共享、反馈。从税收角度,对信息分析和整合,对税务风险产生的生产管理和业务流程进行识别、评估、控制。缺乏系统的制度化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的税务工作普遍由会计、财务专业人员担任。税法知识薄弱,专业技能水平、业务素质较低,不能准确把握税收相关政策,导致企业税务工作主观性较强。
3.税收风险管理缺乏相应约束机制
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缺乏成文的标准控制制度,企业日常税务工作的各阶段和环节缺乏标准规范的操作流程手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对重大税务风险控制缺乏覆盖管理职能和业务流程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在税务风险控制上存在盲目、主观臆断、随意等问题。
三、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原则
1.依法纳税原则
依法照章纳税是严格遵从“税收法定”的要求,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控制机制,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服从税务机关管理。
2.全面及时原则
企业运营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产生相应的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的起因、种类及特性是多种多样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应体现在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进行全过程管理。
3.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应从“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分析来看待“投入”的有效性,确保其所得大于所耗,体现税务风险管理的经济效益。
4.税务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企业的涉税行为应更多地考虑企业内部、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税务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商业信誉,维护企业社会形象。
四、完善税务风险管理的措施
1.优化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企业建立多层次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必须与企业的整体战略管理衔接并行,建立税收高度集成的专业管理部门。该部门由一名集团副总裁领导负责整体工作,税务部门的领导需要到参与集团公司各项业务决策中来。集团层面的决策,也可以进行群众参与,使员工意识到税务部门在集团决策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突出税务部的作用,由集团总裁级领导直接领导税务部门,领导层要大力支持并推动税务部和其他涉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合作。所有的子公司,必须配备专职税务经理,聘请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纳税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或三级利润中心,也应配备专职税务管理人员。纳税较少、规模较小的二级或三级利润中心,从成本效益上考虑可由对税务业务较熟练的财务人员兼职进行管理。健全税务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在集团的各事业部,充分设置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岗位来对本单位本部门进行税务风险管理,可规避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税务风险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障碍,控制税务风险源,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贯穿到整个企业集团的营运活动当中去。
2.税务风险管理机制设计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需要良好的内部环境支持。设立规范的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内设税务风险管理部门,执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主要责任,督促税务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税务风险管理部门的具体岗位职责包括:在领导层、决策层的指挥下,负责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的运行实施,税务风险识别评价,应对策略的分析与评价,领导层制定的税务风险管理策略的推行,与企业内部各相关涉税业务部门在税务风险问题上进行有效沟通、协调,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运行监督评估,填写税务风险管理报告书,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相关问题的协调、沟通、反馈。建设税务风险管理企业文化,在企业内部普及税务风险管理的理念,构建税务风险管理的氛围,为企业税务风险控制系统的有效运作提供相应的智力支持与文化保证。建立合理的税务风险防控意识。设置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相应的责、权、利机制。有效地识别、评估、控制税务风险。识别税务风险是指对未知的税务风险进行分类整理有效分析,揭示税务风险的本质与规律。识别税务风险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的类别以及税务风险的大小程度。识别企业具体经营运作活动所涉及的税务风险,分析税务风险程度并明确管理责任。对资金流和信息流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的大小、税务风险类型、来源、产生的诱因全面分析,找出税务风险产生的根源,从源头规避。税务风险控制环节以税务风险评估环节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对不同的税务风险选择执行适当的弥补并消除风险、降低风险,以实现对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根据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方法,寻求最佳的税务风险摒除措施。税务风险管理人员还应将税务风险管理涉及税务风险管理现行制度的缺陷及税务风险管理的结果及时反馈给其他涉税部门。
参考文献:
关键词: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改革;创新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4011101
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税收管理政策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完善中,集团企业作为拥有多家子公司的团体企业,应根据国家的政策不断调整自身的税收管理方式。只有及时的对税务管理方式进行改革与创新,集团企业才能结合自身制定出适合自己的税务缴纳方式,有效地降低税负并且规避涉税风险,提高整个企业的竞争力。
1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方式概述
(1)企业税务管理概念。企业税务管理是指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来减少企业纳税,进而提高企业利益。企业税务管理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避税行为,不同于法律严禁的偷税、漏税行为。集团企业是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形成的具有多家子公司的团体企业,集团企业每年单是赋税就是一个特别庞大的数字。因此,拥有一个完整而全面的税务管理体系,在企业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对于企业纳税进行全面的规划,制定出符合企业投资、纳税的方案。
(2)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性。许多企业一味追求低税负而选择偷税、漏税,这不仅要担负相当大的财务风险,也会降低企业的信用等级。企业税务管理拥有和偷税、漏税手段同样的功能,但是企业税务管理是法律许可的方式。企业税务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企业税务管理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税收的减少会直接降低企业的成本,进而增加企业的利润。其次,集团企业财会管理人员通过对企业进行税务管理,可以在明确我国财税法的业务流程和财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同时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此外,集团企业人员通过对企业税务的管理,明确了税收优惠以及纳税的控制,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集团企业下属有多个小的企业,只有克服当前管理方式上存在的问题,有效的进行税务管理,才能在集团企业的改制重组中赢得有利地位。
2 集团企业税收管理现状
尽管许多集团企业都把税收管理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上,但由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我国集团企业税务管理并没有在现代集团企业中取得其应有的位置,集团企业多混淆了资金管理和税务管理。企业税务管理现状不容乐观。
(1)缺乏全面的税务管理认识。有些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观念落后,并没有认识到税务管理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税务管理人员没有认识到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性,自然也不会研究我国税法、经济法中新的规定。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脱离了法律、政策的约束,势必制定不出符合法律而又可以降低税负的缴税方式。更可怕的是,税务管理人法律意识淡薄,有时为了完成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而不得不采取偷税、漏税手段,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2)缺乏有效的税务管理手段。企业税务管理不仅是简单的税务筹划,有效的企业税收管理既包括通过合理规避法律来减少企业应纳税收,还包括尽量的减少税收处罚成本。在很多情况下,集团企业的财会人员都把税务管理等同于税务筹划,单方面进行减少税收的筹划,忽视了税务管理的作用。
(3)缺乏税务风险管理意识。由于集团企业规模庞大,资金流动量大,税务管理本来就具有一定的困难。此外,有些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不高,自上而下有没有一个完整的税务管理系统,企业缺乏统一的调度和管辖。特别是在目前经济环境与国家政策都不稳定的情况下,企业更会由于管理政策来不及调整而被国家认定为偷税、漏税,得不偿失,付出较大代价。
3 集团企业税收管理方式的改革与创新
集团企业结构庞大,公司繁多,地域分布比较广,这就决定了集团企业的税务管理必须向多层次化方向发展,建立一个全面的税务管理体系。在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要贯穿税务管理,实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1)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我国多数企业在资金的管理运营中,只是简单地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这个部门统一负责公司资金的支出、公司工资的发放和公司税务的缴纳。集团企业子公司庞大,资金运转量比较大,因此集团企业要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这个机构要在集团企业总公司的支配下对整个企业的税务状况进行管理,使母公司和子公司保持高度集中一体化,以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实现企业纳税利益最大化。
(2)提高税务管理水平。集团企业在设立专门的税收管理部门后,要对税收管理部门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税收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我国法律、政策的新动向,严格按税法办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企业税收管理人员要增强自身的业务水平,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的筹划和管理,尽量在合法的范围内减少企业的税负。
(一)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经济交易的实质性判断就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异。对于企业集团来讲,并不是所有的大量交易在税务上都视同为企业正常交易,例如大量的交易量达到交易总额的50%及其以上,或是在经营方面具有垄断排他性等交易在税法上就将被划归为关联易。现举例说明实际工作中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税务风险。集团内部小法人之间若存在无限期、无偿性使用固定资产的情况,对于资产所有方,企业会正常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税法上认定该类折旧不容许扣除,就会使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求纳税调增,这样就无形中加大了资产所有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2.关联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对于关联企业来讲,内部间购销交易并没有按照企业正常对外业务间的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或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往来交易报表,在这项管理上,内控制度应更深入的实施,才能使企业集团规避风险。
(二)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集团企业间的股权收购具有高度复杂性,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愈来愈高。在集团的会计处理上股权交易又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因此,集团就会存在潜在的风险隐患。
2.股权收购交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企业集团间股权收购分为控股式和非控股式收购,由于股权收购会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其表现形式又有异于传统业务,因此,内控的制定并不全面,也不具体,特需深挖股权收购交易的内在,抓住关键,适时做好内控管理工作。
(三)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集团基于整体利益的出发,首先要进行税务筹划。但毕竟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个人行为,策划的方案是否得当,是否能带来税收筹划上的收益最终还是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如若设计不得当,还会让税务机关认为是有意偷漏税,这样不仅会涉及到补税并交纳滞纳金及罚款,还会让集团声誉受损,进而会出现股价下跌,融资困难等经济困境。
2.全面税务规划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内控管理在税收筹划方面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选择。但由于制定内控管理和进行税收筹划有可能是分开进行的,其最终制订方案有可能与现实脱节,因此相关制定人员要及时做好沟通工作,保证各项管理的实效性。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加强建议
企业集团管理层要高度重视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内控管理,积极做好税务风险管控工作,实现企业经济效益。
(一)人事安排及岗位职责方面
企业集团可采用直接委派或垂直管理的方式对财税人员进行直接任命,并建立一条与财税人员直接、有效沟通的通路。另外,在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下,可对任职期间的财税人员随时调换岗位,实行轮岗制可以提高财税人员的自身素质,使其在最适合自己的岗位发光发热,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制度管理方面
集团内部要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实行统一管理,可以增强企业间的整体意识,在同一规程下,各企业就不能完全考虑各自的效益而置集团利益于不顾,会增强集团内各企业间的相互配合,相互沟通,相互监督与相互制约。
(三)集团内部会计业务方面
1.关联易。内控管理要有效的控制关联交易中的自行定价问题,要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定价,并且对企业间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把好定价这一关,发现异常问题,应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使内控在关联易方面发挥积极地作用。
2.股权并购。集团间股权并购方面,内控要全面贯穿始终,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税收预测,事中积极地组建税务监督团队,事后主动的找到管理缺口及时弥补,并在并购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以获得税务机关对并购中税务处理的认同。
(四)税收筹划方面
企业集团在税务方面要做好筹划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税务方面各项损失和支出。税收筹划内控管理应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在符合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全面性的考虑集团的成本效益原则,使税企之间建立良好的和谐关系,以便保证企业集团预算目标的实现。
三、总结
关键词:营改增 企业集团 统借统还
随着五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以及千呼万唤的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重磅出台,全国拉开了营改增的帷幕。期间被纷纷谣言吓坏的各行各业仍一直忐忑不安,既因营改增政策税负只减不增、税赋公平、平稳过渡而喜悦,又因面对突如其来的转变不知所措,尤其财务人员必须在短期内掌握文件的精髓,同时又要运用到工作实务中,真是有点“赶鸭子上架,强人所难”。笔者作为一名财务人员,现就营改增前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处理进行如下对比分析。
一、何为企业集团,何为统借统还业务
深圳国税局、山东国税局明确指出:统借统还业务中的“企业集团”,是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成立的企业,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二、营改增前后统借y还业务处理的涉税风险
(一)营改增前,统借统还行为,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将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可见,营改增前,统借统还行为不属于有偿行为,也不属于视同应税行为,故不交纳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统借统还行为,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可见,营改增后,统借统还行为属于视同销售服务行为,应交纳增值税。
三、统借统还行为,营改增前后,税费如何界定
(一)统借统还行为,营改增前,营业税如何界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中指出: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统借统还行为,营改增后,增值税如何界定的
财税2016年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项目中,明确指出:
一是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二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三是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由上可见,企业集团必须合理规划集团内部的资金运作,以免内部借款不符合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条件而带来的涉税风险,如内部资金拆借不开票,税务机关有权按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出利息收入,要求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如内部资金拆借开具发票,即便乙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另一方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则企业集团会损失税金部分的资金。
参考文献:
――汇缴企业及其成员单位利用关联交易,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以及税源向低税负地区或有税收优惠地区转移。大型企业一般下设分公司,子公司,其往来购销关系纷繁复杂,内部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明显背离,影响计税依据。由于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的属地管理原则,税务部门仅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管理,对其他的成员企业或核心企业缺乏了解和掌握,因此也就无从控制部分企业利用关联关系随意进行价格“调控”。
――以内部管理规章替代税收法规,自定收支标准,造成税款流失。一些大型企业在收入确认上不规范,成本费用的开支标准完全由上级主管部门分配、核定和掌握,随意调整和扩大税前扣除项目。另外,有的大型企业为垄断行业,为逃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务部门经常在其他费用科目里列支工资性支出,有的采取暗补的方式,即为职工定额报销交通费、电话费、误餐费等。
――不按照规定及时申报企业相关变更事项,不按规定申请批准相关费用列支。企业所属成员单位或分支机构股权结构和投资形式发生变化或出现承包租赁、关停并转等问题时,不能及时向属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有的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数额核销财产损失,有的成员企业上缴核心机构管理费不按规定报批备案。
――资产经营、境外投资收益不申报纳税。大型企业集团投资经营运作大多在集团总部,而下属企业申报缴税大多在属地,属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总部运作情况,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了解外省市纳税企业的情况,评估增值、境外投资收益,经营所得不合并申报,导致税款流失比较严重。
大型企业集团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业的原因,也有税务机关的原因。
从企业来看,一些大型企业的税法遵从意识不强,违规操作。比如某稽查局在检查某大型企业时发现,其下属一家单位多年累计工效挂钩结余数亿元不进行纳税调整,就此问题税务部门责成该企业自查,结果发现全系统还有约十几亿元没有进行纳税调整。但这家企业财务部门的解释只是:政策我们清楚,但过去习惯上就是这么处理的。
另外,由于财务专业化分工日益明显,税收计算与会计处理脱节。大多数大型企业的财务部分设了会计处和税务处,其中税务处只负责税款的计算、申报等业务,而税款的计算基础所依据的会计信息、业务流程和系统设置等是由其他的会计处、业务部门以及科技部门掌握的。负责税务业务的部门,其实并不完全了解整个业务流程和系统的设置,并不完全了解各地分支机构缴税的规范程度,导致错缴、少缴。
从税务机关来看,存在执行政策不统一的情况。大型企业集团分支机构遍布全国,面对“N”个主管税务机关,有的大型企业不同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又分属不同地方的国税、地税部门主管,难免出现政策执行的不统一。甚至出现一些项目有的地方征税,有的地方不征税。
税收政策滞后经济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汇总纳税企业为适应发展的需要,创新开发出很多新业务或新的投资渠道,比如债券业务、外币业务、利率和汇率掉期业务等。在这些新业务中,有很多涉税争议问题还没有明确,企业无所适从。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的实践表明,仅靠被动性的检查,不主动从管理机制上入手建立长效监控和服务机制,征管和稽查不互动,上述问题不会得到彻底解决。国家税务总局专门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机构是一个很好的举措,建议在此基础上加强稽查部门和大企业管理部门的互动,从根本上做好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服务与监控。
第一,实现稽查和管理的协调互动。按照总局领导提出的“信息管税,分类管理”的理念,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服务资源必须向本级大企业倾斜。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是一个管理大企业的指挥、综合、协调的牵头机构,其他部门都是这个管理过程的一个环节。各级稽查部门应充分利用大企业管理的日管信息,有针对性地选取被查对象,并将检查结果提交大企业管理部门,作为日常监控的依据;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大企业存在的问题,认为需要检查时,提请稽查局实施,并应立足于行业管理的规范统一,做好查前服务、查中综合协调及参与重大问题的定性、查后规范完善制度等工作,把稽查作为管理的手段,形成管理监控的合力。
第二,把稽查的目的定位在以查促管上。由于大企业规模较大,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有的还跨国,检查必须充分发挥总局、省级稽查局的作用,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执法标准,属地和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联合互动。由于大企业检查占用稽查资源较大,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对所有同类大企业检查,这就需要在充分运用大企业日常监控的成果和基础数据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选取重点企业实施。检查结果要交大企业管理机构分析研究,利用检查成果指导同行业的税收管理,达到查一户企业,规范一个行业,以查促管的目的,提升纳税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