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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管理

公司所得税管理

公司所得税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上市公司; 盈余管理; 所得税税负; 非应税项目损益

一、引言

会计盈余作为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不但影响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也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它甚至影响公司的上市、增发、保牌、摘牌等,因此,上市公司往往会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手段调节或控制会计盈余指标,进行盈余管理。它不仅仅调增盈余,也可能调减盈余,进而达到收益平滑的目的。一方面盈余管理不同于违反公认会计准则的利润操纵行为,虽然会对盈余信息质量等方面有负面的影响,但是对上市公司在平滑收益、树立公司形象和增强投资者信心等方面也有正面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也有可能造成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变动: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支付所得税。有研究表明,所得税税负是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明显因素。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与所得税税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考虑到国外已有一些关于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研究,而国内鲜有考察上市公司是否会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经验研究。因此,本文研究的问题:一是上市公司是否有动机通过增加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二是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是否存在互补效应?

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为对象,研究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目的在于帮助上司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加深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认识,有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假设

(一)文献回顾

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时,经常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收成本间的权衡。其中,财务报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达到合适的利润目标而导致的成本,包括公司融资成本上升、债务契约终止、政府管制加强等成本;税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层操控盈余、人为增加利润而导致的所得税负的增加(叶康涛,2009)。

在国外,有关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的研究比较多。dhaliwal(1994)等从存货角度,balsam(1997)等从公司报酬角度,maydew,schipper和vincent(1999)等从资产剥离行为角度,分别考察了税务成本和财务报告成本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并认为税务成本影响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但hunt(1996)、madeo和omer(1994)以及austin等(1998)的研究没有发现这样的证据。上述研究并没有考察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如何影响其所得税费用。

desai(2003)的研究发现,美国公司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形成的影响因素包括:对折旧的不同处理,境外收益的披露,尤其是雇员补偿的本质发生变化。进一步研究还发现,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由于避税行为而变得更显著了,盈余管理的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差异的扩大。phillips,pineus和rego(2003)则从递延所得税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非应税项目损益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盈余管理行为导致非应税项目损益上升,而非应税项目损益中的时间性差异又会导致递延税款增加,故可以以递延税款费用来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研究结果表明,递延税款指标可以有效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出于平滑盈余和避免亏损的目的。

相比之下,国内有关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关系的理论探讨,而相关的经验研究较少。陈晓等(2003)、王立彦、刘向前(2004)的研究发现不同地区之间上市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集中在一个狭小的、明显低于税法规定的33%名义税率的范围,表明我国地区之间的确存在着在资本市场上争夺流动性资本的税收竞争行为。叶康涛(2006)对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间的差异也越高。其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控长期应计利润项目来规避所得税税负成本。该文涉及到上市公司会计—税收差异和纳税调整项目,但其研究仅限于2002年制造业的上市公司,其中对于纳税调整项目替代变量的设计也值得进一步商榷。

以上研究从不同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公司所得税税负之间的关系,且对于盈余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经验研究则很少。因此,在我国这种特定税制结构下,基于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差异的角度来考察盈余管理和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还有待加强。

(二)理论假设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获得了更多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自主权,从而导致了上市公司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同时也使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逐步增大。当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本文研究时定义为非应税项目损益),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时就会涉及到盈余管理的税收成本问题。

导致上市公司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因素大致可以划分为纳税调增与纳税调减两种类型,与此相对应,盈余管理行为也存在着调增会计损益和调减会计损益两个方向。因此,这两种方向的盈余管理行为均可能与非应税项目损益问题相关。一方面,公司存在有针对性的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减损益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达到影响国家降低法定税率的目的。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实际税负率与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低会计损益的盈余管理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另一方面,公司管理层在进行调增损益的盈余管理时会面临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间的权衡。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公司管理层有可能充分利用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不同规定,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相关分析也表明上市公司存在通过操纵会计利润与应计利润之间的差异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动机。因此,可以得出假设1。

公司所得税管理范文第2篇

但是,由于近年来,国家的税收政策比较复杂,公司很难将某些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归纳与整理,使我们常常因为做业务时对政策不了解而发生一些税收问题。公司一定要加强内部税收管理,真正将税收政策运用到具体业务当中才能使税收行为得以规范,达到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

根据目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由于性质不同、投资结构不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不同。而在税收方面则不同,税收政策规定,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纳税问题上不分子公司、分公司。税务机关只认定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关系,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关系,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到底这些关系之间在税收上会产生什么结果?税收到底怎样交纳?本期将结合案例根据税收认定方式来分析不同关系之间的税收问题。

1、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纳税规定:

目前,很多企业对经营过程中机构设立问题都很重视,但是,对机构的税收问题却了解不多。特别是对机构之间的业务运作,企业只考虑经营结果,忽视税收结果,最终将导致业务做完之后税收问题层出不穷。其主要原因是公司不会按照税法的规定做业务而造成的。下面我将针对目前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结合企业的相关业务,分析一下公司在当地做业务与在外地做业务时有关税收的问题。

现将国家政策关于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纳税规定归纳如下:

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一)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现为4%)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财法字[1993]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财法字[1994]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等,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缴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案例分析】外地设立办事处有关纳税问题分析

广州某生产企业为将生产品销往北京,派了两名业务员到北京设立一家临时办事处。不在北京办理营业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该办事处的主要业务是联系客户,与客户签订合同(总公司的合同)。但是,给客户发货、收款和开的发票都是总公司的。当业务结束时,该办事处在北京是否要交税?

①没有仓库的办事处

此项业务视同为广州公司委派业务员到北京做业务,因为业务员在北京发生的业务是不会产生税的,所以,北京办事处是不交税的。而产品是从广州直接发给客户的,产生税的过程都在广州,因此,应在广州交税。

②有仓库的办事处

有一天办事处通知广州厂家说,有北京客户想跟我们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但是觉得与办事处签订合同后要等两个多星期的时间才能收到厂家发过来的货物,非常耽误时间。希望在以后的交易中,能够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提货,否则就不与我们公司合作了。

广州厂家立即想到了解决办法:在北京设立仓库。

因为在北京的办事处不能独立构成机构,它的所有举措都代表着总公司的行为,在北京租用的仓库就是总公司的仓库。此类业务在税法的规定上称为“外出经营”,在此案中即广州公司将货物发到北京,在北京经营。这时候有了仓库,且在北京销售货物的办事处在北京是否要交税呢?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现为4%)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结合上述案例,如果广州公司在发货前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办事处应在北京税务机关交纳4%增值税。且回广州后不得抵减广州的税,在广州还要重新交税。

而如果当时该广州企业的产品在到外地销售时,很好地注意外出经营的有关规定,严格地按照税法的规定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增值税就应按规定回机构所在地交纳,不需要在外地纳税。

2、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纳税规定: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一般被称为:总公司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但是,在纳税方面,由于机构所在地不是同一个地区,再加上税务机关管理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纳税问题,是按照两种方式做出的规定:一是在总机构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是在总机构所在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

(一) 在总机构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

(1)设立子公司的纳税问题

总机构在当地(统一税务机关管辖区)投资成立子公司的,其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核算,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应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独立纳税。其流转税与所得税都由子公司交纳。子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为,投资与被投资之间的关系。

(2)设立分公司的纳税问题

总公司在当地设立一分公司,因分公司不需要投资,故分公司应具备以下特点:

1、 分公司属非法人资格;

2、 非独立核算;

3、 纳税身份同总机构。如一般纳税人;

4、 销售额全部上缴总机构,人员工资及相关的费用均由总机构支付;

5、 产生的收入要全部上缴总公司。

分公司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税务登记,实行由总公司统一纳税。

(3)统一核算的机构之间货物移送怎样交税?

财法字[1993]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交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待续)

公司组织形式分析

1、什么是母公司?母公司有什么特点?

母公司也叫控股公司(相对于子公司而言),是指因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或出资而可以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什么是子公司?子公司有什么特点?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从而能够在实际上控制这些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也称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其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制的公司成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一般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谓全资子公司,是指其公司的全部出资和股份仅由另外一家公司所持有。所谓控股子公司,是指其公司出资或股份的50%以上被另一家公司所控制,但未达到100%。

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独立的公司法人,它不同于分公司,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是依赖于被控股或控制经营管理的关系,除此之外,子公司同其他公司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上并无两样。

子公司无论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都应当具备独立法人的条件:一是股东或发起人达到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二是具有法定的公司注册本金;三是制订公司章程;四是具有公司名称和内部组织机构;五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设立子公司,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承担连带责任和经营责任的经营组织。并且在向子公司投资时,投出的资本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3、什么是总公司?总公司有什么特点?

总公司是相对于分公司而言的,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本身,在实践中常常被称作总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4、什么是分公司?分公司有什么特点?

分公司是公司(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有营业资格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总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于总公司,其债务和其他民事责任由公司(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分公司有自己的法定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一定的经营范围,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和应诉。

公司所得税管理范文第3篇

2.跨国公司税法的制定

跨国公司税法的制定是跨国公司税收活动的重要环节,是跨国公司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具体化。跨国公司是在主权国家之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跨国公司课税涉及到主权国家的利益,跨国公司税收调节是代表国家主权,因此跨国公司税收法律应有更高的权威性,跨国公司税法应由主权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颁布,这是国际比较普遍通行的办法。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实行法制时间很长,立法思想比较成熟、立法程序严格、立法水平高、立法范本科学,因此跨国公司税收立法非常严密,简洁明了,可操作性强,确保了西方国家具有高质量的跨国公司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为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高效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强化了跨国公司税收政策的全面实施。

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立法制度逐步完善,税收立法也取得成绩,跨国公司税收立法日益成熟,但是我国跨国公司税收法律只有少数是由全国人大颁布,绝大多数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以及部门和地方规章,权威性不强,不利于维护跨国公司利益,也和国际惯例不相适应。随着加入WTO的需要以及各类跨国公司的大量进入,提高我国跨国公司税收立法的层次非常重要。对过滥、过杂的跨国公司税收法规、规定应尽快清理整顿,建立适合新形势的层次高、简洁明了、统一、科学和国际惯例靠拢的跨国公司税收法律体系,确保跨国公司课税活动的高效运行,确保跨国公司税收调控高效率。在立法过程中,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严格立法程序、进行科学论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出和国际惯例接轨的跨国公司税收法律体系。

3.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

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是把税收法律由条文变为现实的执行和操作过程,是税收调控主体作用于客体的过程,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有着重要的意义。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包括征收过程和管理过程两个阶段。在征收阶段,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采用专门的方法,通过确定营业收入、成本、利润等指标,最后计算出税金,将税金上交国库,实现税收收入目标。这个过程也是税收调控的实施阶段,在课税过程中,跨国公司、母国、东道国的物质利益发生重新分配,跨国公司会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改变其行为,体现了税收调节经济职能。如果缺失这一阶段或这一阶段未严格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收收入目标可能达不到预期规模,税收调控也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税收管理过程主要是税收管理主体对客体规定了一系列的纳税程序、税金计算、税务稽查、违章处理等有关纳税事宜,是税收收入足额入库的保证,也是税收调控职能发挥的保证。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来规范征税过程和管理过程,保证税收制度的准确实施,保证税收调节经济目的的实现。

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还要涉及到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协调,许多国家制定了具体的合作办法。比如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了签约方有相互提供税收情报、进行信息交流、共同防止跨国公司偷漏税的义务,也规定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欧盟订有《相互援助指令》和《税务相互协助公约》;OECD制定有《OECD同期稽查协议范本》等等。这些都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国际协作,强化了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管理,保证了跨国公司税收调控预期目标的实现。我国这方面比较滞后,应加快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的国际合作步伐。

4.跨国公司税收司法

跨国公司税收司法是指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审理判决有关涉及跨国公司的税务纠纷案件和税收犯罪案件的活动,跨国公司税收司法主要包括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刑事诉讼。税收行政诉讼其程序为原告人的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审理、判决、执行。税收刑事诉讼司法程序包括税务机关将违法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受理后,予以立案,并为提起公诉作准备,检察院经过审查,对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公诉、立案审判。税收司法对违反税收法律的犯罪分子予以惩处,对有争议案件进行解决,保证跨国公司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是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也是实现国家跨国公司税收政策的保证。跨国公司税收司法还要求有关国家间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在有关跨国公司案件取证、拘捕、审判等活动中予以通力的合作。由于许多国家在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着差异,对跨国公司税收案件的处理还需要有关国家进行具体的协调,尽可能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税收利益关系,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二、跨国公司税收调控机制本质运动形态——收益的变动

跨国公司税收调控机制本质运动主要是指通过课税变动母国与跨国公司、东道国与跨国公司以及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亦即变动跨国公司、东道国、母国的收益。收益变动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税税负变化对收益变动的影响

商品税税负变动对收益变动的影响可通过商品税负担的最终归宿来分析。许多学者对商品税的归宿进行了局部均衡分析和一般均衡分析。在局部均衡分析中,得出了商品税的归宿由课税商品的供需曲线的相对弹性而定,在需求曲线固定的情况下,供给曲线越缺乏弹性,商品生产者税负越重;在供给曲线固定的情况下,需求曲线越缺乏弹性,商品的消费者税负越重。通过一般均衡分析发现税收由生产者负担,生产者所得降低,收益下降;一般来讲,税率越高、税负越重,收益下降幅度越大。以上说明,对跨国公司课征商品税,会影响跨国公司的收益,进而影响跨国公司的行为。

跨国公司商品税负担是如何使收益变动的呢?由于商品税与边际成本之间具有相关性(原因是边际成本与固定成本无关,只与可变成本有关,而可变成本是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增加,因此随着产量的增加,边际成本也是递增的;由于商品税与生产量成正比,因此商品税与边际成本正相关),这就决定了商品税具有通过与价格机制的相互作用引起收益变动的功能。对跨国公司征收商品税,跨国公司的边际成本会三升,如果存在产品的市场价格上升,那么会发生替代效应,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发生改变,在存货不变的情况下,会影响跨国公司销售量,最终跨国公司收益发生变动。如果价格不变,跨国公司商品税负将增加边际成本,直接降低企业利润,导致收益下降。至于收益变动的幅度取决于税率的高低、市场的供求情况以及产品的供求弹性等因素。

2.所得税税负变化对收益变动的影响

所得税税负变动对收益变动的影响可以通过分析公司所得税税负的最终归宿来确定。由于公司所得税课征的对象是经济体系中所有的公司,而不是某一产业的公司,所以必须运用一般均衡分析法来分析公司所得税的归宿。许多学者(比如Arnold  C  Harberger,美国)通过对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后认为,在所有情况下,公司几乎负担了全部的公司所得税。因此征收公司所得税必然降低公司收益,公司所得税税率越高,税负越重,收益下降幅度越大。也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许多公司具有相当程度的垄断,可以轻易抬高价格,将部分税负向消费者转移。但是无论何种观点,公司所得税导致的税负必定影响公司的收益,这是确信无疑的,只不过会计利润小于税法固定的应纳税所得,会产生以后期间增加所得税费用的情况。

举例分析:

某企业1994年12月购置设备一台,价值180万元,按税法规定该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第四年起不再提折旧。加上该企业1995年-2000年每年的所得税税前利润总额均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

该企业就存在时间性差异的问题。按税法规定每年计提折旧额30万元(不计算残值),而按加速折旧每年计提折旧额60万元,每年的时间性差异为30万元。

按应付税款计算:1995年-1997年每年应交所得税42.9万元[(100+30)×33%],每年所得税费用为42.9万元,每年净利润为57.1万元;1998年-2000年每年应交所得税23.1万元[(100-30)×33%],每年所得税费用为23.1万元,每年净利润为76.9万元。

按纳税影响会计法:1995年—1997年每年应交所得税42.9万元,递延税款9.9万元,每年所得税费用为33万元,每年净利润为67万元;1998年—2000年每年应交所得税23.1万元,每年所得税费用为33万元,每年净利润为67万元。

实例说明,不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金额是不同的,直接影响当期净利润的数额。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人员应该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来节省所得税费用,以求利润最大化。同时作为税务人员,代表国家执法,应该认真稽核企业所得税,掌握企业在调整纳税时的方法,防止不合理的调整造成税款的流失。

在实践中,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方法又具体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主要区别是在对递延税款是否随国家税率变动而进行调整。因此,在审核企业应交税金时也要注意。

公司负担的所得税负如何使收益发生变动呢?所得税与产品边际成本无关决定了跨国所得课税机制具有通过它与利润或所得函数关系形成利益导向,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产生直接影响。由于跨国公司所得税与产品边际成本不相关,因此跨国公司所得税至少在短期内不会引起商品价格的变动。在涉外税收协调体系的制约下,跨国公司所得税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投资收益率的变动,进而影响纳税人经济行为的变动。

3.国际税收协调对收益变动的影响

国际税收协调是指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为了各自的利益,使跨国公司税负适度、免除国际重复课税、制裁国际偷漏税、消除恶性税务竞争,在承认各国税务管辖权的情况下,通过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签定多边或双边税收协定,确保母国和东道国税收利益公平,确保跨国公司税收负担合理,投资收益稳定增长。国际税收协调主要是通过签定多边和单边税收协定来实现。国际税收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税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由于经济发达国家更多的对外直接投资,倾向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以引进外国直接投资为主,倾向于实行地域管辖权为主,要避免重复课税,必须通过税收豁免、税收饶让、税收抵免等多种手段进行协调。二是转让定价的国际协调。由于各国税制的差异、税负的差异,跨国公司往往利用其全球网络的优势,通过产品定价权转移税基,达到避税目的,损害东道国的利益,这就需要有关国家共同协调,消除这一问题。三是税收优惠的协调,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东道国给予跨国公司的税收优惠,母国应给予全部或部分抵扣,确保跨国公司有较高的收益,实现东道国税收调控目的;其次,许多国家为了引进外资,争相降低税负,展开税务竞争,对经济和税收收入带来负效应。所以,国家间非常有必要进行国际协调,来消除负效应。四是税收征管的协调,包括交换税收情报、建立征管协作机制、跨国税务审计、派驻税务官员等。

【参考文献】

[1] 彼德·M·杰克逊.公共部门经济学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公司所得税管理范文第4篇

在现行的国家税收制度下,一个物业管理公司需要缴纳的税种包含:营业、城建、教育附加、企业所得、增值税、印花以及个人所得等多种费用类型。虽然现阶段我国税务部门没有针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营业税税目进行细致归类,但物业管理行业已经形成了依照服务行业进行税务缴纳的传统,营业税缴纳比例为共收取的物业服务总费的5%计算,将服务费的结余依照调整后应税的所得额的1/4税率来作为营业成果,并以此缴纳所得税;教育费加以及城建这两类税务附加分别是营业税7%与3%,增值税是指收取水电费所缴纳税金,特别是水费在深圳按简易方式3%税率缴纳,无论水费是否产生增值。由此可见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性较强,涉税种类繁多,因此很容易出现如税务率偏高、重复征税等税务风险,严重影响公司效益,制约整个行业的发展。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税务风险分析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物业的收费水平明显较低,同时国家也没有指定完善的扶持政策,从而造成了行业税收压力过大等一系列税务风险问题,对公司的经营与发展造成严重制约,总体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常见的税务风险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税率偏高

物业管理行业现阶段仍归为服务行业,即5%的税率,但这就与其它行业普遍的3%税率高出两个百分点。但从物业管理业的利润来看,其经营利润远低于其它服务行业,因此将其税率设置为5%显然是不合理的。这种过高的税率,却相对较低的利润显然是制约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要税务风险问题,极大增强了物业管理公司的生产压力。我国物业公司大多处在发展的初期起步阶段,利润空间也相对狭小,加上过高的税率,以及国家未制定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综合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了我国超过40%的物业公司都处于非盈利的经营状态。

(二)物业管理收费模式所带来税务风险

物业管理行业的营业税主要是根据企业营业额来进行计算征收的,营业额主要为管理收费模式下所取得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的支出与酬金两个部分,收费标准通过“支定收”模式进行设定,这都有显著的行业性质。物业服务支出也具有代收性质,同时还用在清洁维持、绿化、秩序维护以及房产设备维修养护等方面,所以这种性质较强的服务支出不应归于税基之中,但在实际中,却被归入于税基中,这无疑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税收负担。

(三)重复征税问题

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的今天,很多物业管理公司都实施了专业分包制,很多技术性强的工作必须有专业人员完成,但很多物业公司往往不具有这些专业技术人员,例如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电梯、消防等工作必须委派专业单位进行操作。这样一来,就会出现物业公司与分包公司的利益分享,从而存在一定的重复征税风险。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开展营业税审报的过程中,先减去外包服务支出,以余额来计算营业税。但目前物业管理公司在计征营业税的过程中,并没有扣减外包服务这一环节,而是进行收费的全额计征,这样一来,就造成了严重的税务重复征收现象。

三、物业管理公司的纳税筹划对策

(一)优化公司内部环境除呼吁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合理的税率、制度以及扶持政策外,为有效规避税务风险,物业公司应当不断优化自身的内部环境,强化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相关人员职业素质,能够充分且深入地研究国家税收政策,以过硬的财会管理能力,作为规避税务风险的有力支撑。

(二)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虽然目前我国税务部门没有专门针对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科学合理的税率及制度,但我们可以利用现有制度实现合理避税、减税。例如国家规定如果服务型企业退役士兵占总就业人数的30%以上,并签署至少一年的劳动合同,经由县级以上政府认定,再由税务部门审核,企业可在三年期限内实现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教育附加以及所得税等税收项目的免征。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在人员录用时,尽量向这一指标靠拢。

(三)大程度分摊费用减税法

费用的分摊指的是物业管理公司在能够保证必要费用正常支出的前提下,将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可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或用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折旧;此外公司还可提升坏账准备金提取比率,因坏账准备金需要计入到管理费用中,减少利润,可缩减所得税。

(四)利用合同合理避税

除利用现有制度与费用分摊的方式外,还可以采用通过合同进行合理避税的办法。例如如果租赁合同的租金税率高,可以采用将合同分为租金与管理费的形式,那么税率会相对降低些。此外如果合同为场地使用费,那么也可以开服务发票,使税率降低。总之,利用合同进行合理避税也是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纳税筹划的有效措施之一。

(五)转移定价避税

这种方式指的是企业在利润的转移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交易的产品或服务没有根据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以企业间利益作为衡量自行定价的方法。通常使用在税率有差异且存在关联性的企业,例如某一物业管理企业将小区绿化养护工作分包给其下设的分公司负责,这笔养护费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成本列支冲减利润后按25%的所得税率缴税,而分公司只按5%的营业税率缴纳营业税,由此可看出实际向分公司支付的绿化养护费标准越高,公司所上缴的所得税费用也会随之降低,物业管理公司可利用此种方式减少税负。

四、结束语

公司所得税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会税差异 所得税税负 纳税筹划

一、引言

随着会计准则的不断发展变化和企业所得税法的不断改革与完善,我国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收益界定的制度差异越来越大,会计一税收差异(本文简称会税差异)也越来越大。由于会税差异同时受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影响,会税差异的大小很容易又与税收筹划、盈余管理等活动联系在一起,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特别是随着实证会计研究的发展,与会税差异有关的量化研究取得了众多成果。但由于会计实证研究在国内发展时间不长,纳税申报表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税收数据收集困难,国内这方面的相关研究还较少,现有的会计一税收差异研究主要限于制度层面的原因,尚缺少对深层次原因的分析和对会计一税收差异的量化研究。由于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收原则的弹性不同,会计核算原则相对于税收原则更具弹性、更为灵活,税收原则更具刚性,因此,会计收益数据要比应税收益数据更易操纵。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普遍存在已被实证证实,在应税收益因税法刚性难以纵的情况下,会税差异越大,意味着企业通过纳税筹划操纵会计收益的程度越大,即以避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程度也越大。盈余管理与会税差异的关系也已被实证证实。由于盈余管理的动机较多,企业是否会出于避税的目的而进行盈余管理?本文将利用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报告数据,实证分析所得税税负与会税差异的关系,检验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通过有意识的增加会税差异以降低所得税税负水平的纳税筹划行为。

二、文献回顾

国内研究会税差异的实证会计研究文献尚不多见,主要的研究成果有:戴德明、姚淑瑜(2006)分析了2002年至2004年我国上市公司会税差异的制度原因以及样本期间会计制度制定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协调努力的实际效果。研究发现:制度因素是造成会税差异的主要原因,且固定资产折旧和投资收益是造成会税差异的两个主要制度原因,为此,建议会计制度制定机构与税务机关为了降低企业的财务核算成本和征纳双方税法遵从成本、提高征纳双方的效率,应在在制度层面以及对企业执行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监管方面加强协作,防止企业利用制度差异规避所得税。叶康涛(2006)通过考察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Book-Tax Differences)和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则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定义为非应税项目损益)也越高,即上市公司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盈余管理的税负成本。研究进一步发现,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税负成本的行为主要发生在高税率组别,高税率公司存在强烈的通过非应税损益项目规避所得税的动机,而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公司则没有呈现出该特征,且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纵长期应计项目规避所得税负。研究也表明,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的盈余管理税负成本较为有限,平均每1元操纵利润中,只有1.8分的操纵利润可以规避所得税成本,这或许表明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为了避免引起资本市场或税务当局的怀疑,而为其大部分利润操纵支付了所得税成本。戴德明、姚淑瑜(2007)以安然Tanya结构易为例,分析了安然公司利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税法对于递延薪酬和退休后福利的处理规定存在差异,构造Tanya交易,通过出售优先股加速实现递延薪酬退休后福利义务的税收抵扣,并通过转让这一负债重复同一税收抵扣,既减少了应税收益,又不影响税前会计收益,巧妙进行了所得税避税。周中胜(2009)以1999年至2003年深沪两市所有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从盈余持续性的视角考察了上市公司会税差异对盈余质量的影响。实证结果发现,上市公司的会税差异能显著的反映盈余的持续性,会税差异越大,盈余的持续性越弱,盈余质量越低。

从上述研究文献来看,国内对会税差异的研究,一方面主要是基于制度层面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研究,另一个方面是对会税差异与盈余管理行为和盈余质量关系的研究,对于差异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的研究尚属罕见。虽然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对所得税税负进行了实证研究,但均没有从会税差异的视角进行研究,主要是从行业特征的视角实证分析不同行业的所得税税负差异。如李韬(2004)参考借鉴国内外实证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税负的行业特征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行业间所得税税负总体上并没有显著差异,只在2002年正式实施所得税新政策以前的2001年部分行业间存在所得税税负差异,这种差异的产生一方面是国家对不同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造成的,国家为了扶持诸如信息、IT等科技含量高、代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发展趋势的行业,对这些行业内的公司在所得税方面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就是措施之一。因而,这些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同那些执行国家法定税率的行业不但是在实际税负上存在着显著差异,而且在统计检验上也存在着差异。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由于税法刚性,无论会计上如何通过盈余管理进行利润调节,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地方,均需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对应税收益均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特别是,很多盈余管理行为可以仅仅影响会计利润总额,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使得这些盈余管理行为并不会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变化。例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在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时,须经过税务部门批准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必进行纳税调整,若企业折旧政策变更未经税务管理部门同意,则必须进行纳税调整,此时,企业变更折旧政策将只影响到会计利润总额,因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折旧政策变更并不影响应税收益,但会增加会计一税收之间的差异。如果公司主要通过调节这种只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应税收益的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那么其盈余管理活动就不会导致所得税税负的上升,但其会税差异会相应增大。因此,若企业利用这种只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应税收益的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纵,必然会导致所得税税负降低,但同时也会导致其会税差异扩大。据此,提出本文第一个假设:

H1:企业所得税税负与会税差异负相关,即会计收益一税收收益之间差异越大,企业实际承担的所得税税负水平越低

2008年1月1日实施新的所得税法之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有三档,分别为一般税率33%、微利企业的低税率18%、27%,加上各种税收优惠,实际享受的税率会要比名义税率低。理论上,虽然每个企业都有盈余管理及避税动机,但是高税率的公司显然比

低税率的公司的动机具为强烈,叶康涛(2006)的研究结果也表明,高税率公司比低税率公司存在更强烈的通过非应税损益项目规避所得税的动机,若企业存在利用这种只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应税收益的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纵行为,由于高税率公司的避税动机更强,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也一定会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为此,本文提出第二个假设:

H2:高税率公司更有可能通过加大会税差异来降低公司实际的所得税税负。即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显著高于低税率公司

(二)变量设计 (1)所得税税负变量的设计。理论上要衡量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水平,应先了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不对外公开披露,应纳税所得额也不要求在年报中公布,因此,要利用公开年报数据准确衡量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不能采用直接计算的方法,一般采用替代方法,利用年报公开的所得税费用数据和利润总额数据为依据,以实际税率(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作为衡量企业综合税负水平的替代变量。由于本文研究的期间为2006年实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前,我国所得税会计核实方法主要采用应付税款法,所得税费用与实际所得税负债差别不大,以实际税率作为所得税税负水平的替代变量,对研究结果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为此,本文构建的所得税税负变量的计算公式为:所得税税负=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100%

其中,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均取自母公司年报。

(2)会税差异变量的设计。国外已有的研究文献表明,税法的复杂性、纳税申报表的保密性、税率的多样性以及母子公司的合并纳税,使得研究人员很难准确测定会税差异。我国也是如此,特别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繁多,各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受所在行业、地区、规模以及母子公司是否采用合并纳税等因素的影响,编制合并报表时使用的实际税率往往不止一个。为减少母子公司合并纳税影响变量计算的准确性,本文统一以母公司数据为依据进行实证分析,无论所得税税负指标还是会税差异指标均以母公司数据进行计算。根据数据来源,会税差异的计量有三种方法:基于纳税申报数据的计量方法、基于财务报告数据的计量方法、兼用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数据的计量方法。由于纳税申报表不属于会计报表,无需公开披露,在会计实证研究上难以采用基于纳税申报数据的方法,通常采用以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的估计方法。在以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的估计方法中,以当期所得税费用为基础估计应税收益,进而计算会计税收差异或计算税收比率是当前研究会税差异的主流方法,不过,这种方法估计的会税差异没有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的影响。由于我国会计实务中采大部分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不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所以,采用这种方法计量会税差异影响不大。因此,本文直接以当期所得税费用为基础估计当期应税收益,并以此为基础计算会税差异。由于本文研究的是会税差异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所得税税负采用的是相对数指标(即实际税率),为了方便比较,会税差异也以相对数指标表示。参考戴德明,姚淑瑜(2006)一文的做法,本文会税差异的相对数以会税差异占期末资产的百分比来表示。计算公式为:

应税收益=当期所得税费用/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会税差异=利润总额-应税收益=利润总额-当期所得税费用/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会税差异÷期末资产总额×100%

(三)样本选择本文选取我国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2001年至2006年的观测值作为研究样本,并做了如下剔除:剔除母公司报表未公布年末所得税税率等数据缺失的公司;剔除所得税费用≤0的公司,因为这部分公司通过公式计算得到的实际税负水平即实际税率与正常公司的实际税率含义不同,不能反映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实际税负之间的关系;剔除利润总额≤0的公司,因为这部分公司通过公式计算的得到的实际税负水平也是负数,不能反映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实际税负之间的关系;剔除公司所得税税负大于即实际税率≥100%的公司。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实际税率已经超出法定税率应于剔除。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本文利用SPSS软件分别计算所得税税负、会税差异两个主要变量的均值、标准差等描述性统计指标,结果汇总如下:

由(表1)可见,会税差异占期末资产的百分比均值为1.5824%,并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并不明显。实际的所得税税负的均值为17.7678%,与上市公司名义税率33%和相当部分公司享受优惠税率15%的实际情况基本相符。所得税税负也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也并不明显,除了2001年税负较低外,其余年份税负水平波动不大,与2002年1月1日开始停止执行“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严格按法定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实际情况吻合。

(二)回归分析为了检验假设一提出的所得税税负与会税差异负相关的假设,我们以会税差异变量作为自变量,以所得税税负为因变量,构建如下线性回归方程:TR=a0+a1BTD+ε

其中,TR为因变量,表示所得税税负水平,即实际所得税税率(Tax Rate),BTD为自变量,表示会税差异(Book-Tax Differences),ε为残差。根据假设一,BTD的系数a1将显著为负,否则假设一不成立。

利用上述回归方程,我们分别按逐年样本和总样本进行线性回归分析,结果如下表:

由(表2)可见,无论是总样本还是分年样本,线性回归结果均显示会税差异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数,说明所得税税负确实与会税差异显著负相关,即会税差异越大,所得税税负越低。支持假设一。

(三)独立样本t检验 由于相对于低税率公司而言,高税率公司的避税动机会更为强烈,更有可能通过这种有意识的增加会税差异的手段进行纳税筹划减低所得税税负,果真如此的话,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将会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实际上是否如此,我们可以通过假设二的检验进行验证。我们采用独立样本均值t检验的方法进行检验。由于我国各地上市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繁多,虽然税法规定的名义所得税税率为33%,但超过一般以上的上市公司享受优惠后的名义税率都低于33%,最低的还不到10%,但适用最广泛、适用的上市公司数量最多的两档税率分别是15%和33%,为使样本更具代表性,我们便以15%税率的公司作为低税率公司、以33%税率的公司作为高税率公司,组成样本,对其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检验结果如(表3)。由(表3)可见,从2001年至2006年的总样本来看,高税率组的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的均值为1.7523%,高于低税率组的1.4752%,且通过显著性检验(显著性水平1%),说明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确实显著高于低税率公司,支持假设二。从各年的分组样本来看,除了2005、2006年两年的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均值略低于低税率公司外,其余年份均为高税率公司高于低税率公司,且2001年、2002年的差异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而虽然2005、2006年两年的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均值略低于低税率公司,但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总体上而言,可以认为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水平确实较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基本上支持假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