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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精选

电子税务管理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常设机构税收管辖权税务管理税收对策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如果非居民通过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开展商业活动,该非独立地位人有权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认为该非居民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呢?各国对此也存在争议。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主任奥文斯认为,若ISP在一国以外,而通过它进行的活动,在该国范围内,则不应将其视为常设机构;如果在一国范围内,但ISP客户进行活动只是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该ISP也不成为常设机构;只有当在一国的ISP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时,该国才可将ISP视为常设机构。

如果一个人没有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的权利,但经常在一国范围内为非居民提供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非居民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传统上认为该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服务器可以贮存信息、处理定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与其他技术进口国就此又存在意见分歧。

(二)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可以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如百科全书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购买百科全书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现在,顾客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游览或得到百科全书,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产品?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此外,税收协定和各国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例如,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货物所得),只有通过非居民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取得时,该国才有权对此征税。而对非居民在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来源国通常只能征收预提税。但目前电子商务使所得项目的划分界限更加模糊,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互联网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如软件的销售,软件公司以为,他们卖软件,从理论上说正如卖书一样,是在销售货物,这是一种货物销售所得。然而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看,软件的销售一直被当成是一种特许权使用的提供。各国就如何对网上销售和服务征税的问题尚未有统一意见。

(三)税收管辖权面临的难题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好像形同虚设。

此外,电子商务还导致税收管辖权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并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如一些国际避税地,已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并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税收保护”。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则基于其自身利益,明确表态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地域税收管辖权虽然不会被抛弃,但其地位已开始动摇。

三、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影响税收原则的同时,还给税收征管的具体工作带来一些难题。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国税收征管对策难以跟上其步伐,这将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原则、概念的同时,必须注意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帐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需要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传统上,这些记录用书面形式保存。然而,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钱转移到国外,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帐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电子货币的转移不易被监督,将对税法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四、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OECD等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提出各自的对策。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此作出政策反应的国家。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发表了《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以下税收政策:1、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2、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不够明确的方面需作适当补充;3、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即不对网上交易开征消费税或增值税;4、从自身利益出发,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等。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网上贸易给予3年的免税期,并成立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专门研究国际、联邦、州和地方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21日在达拉斯召开第四次会议,建议国会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到2006年。

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达成一项协议,对在因特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物至少免征关税一年。但这并不涉及实物采购即从一个网址定购产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使用。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与1999年巴黎会议上,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提供数字化产品要与提供一般商品区别开来;(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收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

五、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建议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3.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必须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4.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5.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在我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帐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登录访问该主页,将需要的纳税申报表等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有关的申报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电子信箱中,同时签发一封信件寄给税务机关,以确认该项申报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务;电子档案;管理;信息化

当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特征,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传统的税务档案管理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社会需求,税务档案工作者必须探索出一套新型的档案管理方法,而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税务档案管理是今后税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必然趋势。然而税务部门间的程序缺乏联系,难以做到信息共享,这给税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带来了困难。

1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特点及意义

电子档案管理是指利用数字信息化的形式进行电子文件的记录。它相对于传统的纸质档案来说,具有连续不断复制的特性。电子档案管理操作较为方便,电子文件在形成档案之前,可以被任意修改、增删,并且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从而保证了档案页面始终保持良好的整洁度和标准性。电子档案是依托于计算机系统完成的,它可以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快速的多方位组合。电子档案克服了纸质文件需要分类整理的弊端,它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进行自由组合分类,并且突破了纸质档案的时空限制,检索查询也更加方便快捷。此外,电子档案占据的空间很少,解决了无限增长的纸质档案文件与有限空间之间的矛盾,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把电子档案管理方法应用到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中,有效减轻了税务档案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促进了税务档案信息的流通与共享,使税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建档、服务一体化,同时也解决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税务部门还能及时掌握税源动态,为税收计划的制订提供可靠依据,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降低了国家税收流失和征纳成本,从而使税收档案资源充分发挥出了其应有的价值。

2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几年来电子档案已广泛应用于我国各级税务机关之中,但是其效果并不理想。具体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也阻碍了电子档案在税务部门中的应用效率。因此,必须总结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经验教训,并进行认真分析、探讨,找出相应的对策和方法,切实让税务档案在税收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1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设施尚不完善

税务机关要想有效管理电子档案就必须有过硬的硬件配置和良好的软件系统支持。但是由于经费和技术的限制,我国多数基层税务部门税务档案设施还比较落后。电子档案管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和档案管理软件不足,现有的电脑、扫描仪等设备落后陈旧、功能不能满足目前电子档案管理的需求。这些都使税务档案数字化与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脱节,严重影响了税务档案管理的性能。

2.2 税务电子档案的安全措施不到位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做好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是第一位的。在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中,保证电子档案的信息安全和保密性,是提升税务电子档案管理有效性及科学性的重要保证。当前税务电子档案的数字化建设还不够完善,网络安全措施还不到位。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有被黑客攻击和病毒侵袭的隐患。我国许多税务部门电子档案的使用尚在初级阶段,电子档案的数据系统滞后,如果受到黑客攻击和病毒感染,档案信息和数据就会丢失,并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电子档案网络系统,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3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改进对策

3.1 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化技术研究

当前总局的“金税三期”工程已经在全国各级税务部门试点推行,这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征管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有助于对系统的流畅性和安全性进一步改进、提升。此外,在对税务档案的六大系统模块管理、应用的基础上,要把每个模块功能加以细化,加强高拍仪采集、高速扫描、本地上传等功能建设,使纳税人的业务办理更加快捷方便。为了让电子档案的资源价值得以充分利用,税务部门还要拓展档案应用模块,把税务电子书、档案统计查询、电子文件展示等纳入档案应用模块中,做到档案资源共享,为需求者提供咨询、查阅服务。另外,税务部门要提高税务档案工作人员对计算机的应用水平,努力使税务档案管理人员做到既懂计算机又精通税收知识,成为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还要对计算机专业人才加强税收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从事计算机的开发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税收干部进行计算机知识培训,强化信息数字化技术在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要协同相关技术部门加强信息化技术的相关研究,解决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存储与压缩以及保密性、长期保存等技术问题,切实做好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3.2 规范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建立有效的税务档案管理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制定出一套规范、统一、切实可行的办公自动化流程,并根据当前各税务部门的工作软件实际情况,开发出能够综合各项税务工作的应用程序,使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提高税务信息系统的应用效率。税务部门要在规范和统一的征管流程下,依照数据一致、一次录入、平台统一、信息共享的原则,在保证行政管理信息和税收业务积累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在同一省内努力实现税务系统软件开发的规范性、系统性、兼容性与全面性。另外,税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各省的税收征管及档案管理办法,构建税务部门的电子档案管理模式,制定出适合税务部门自身实际情况的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此外,税务部门应该完善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考核制度,让税务电子档案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税务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确立电子档案管理负责人,由其负责电子档案校验、监督工作,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的考核制度,结合税务系统的绩效考核模式,明确档案管理责任制,对电子档案的采集、整理、归档、开发有明确的奖惩考核指标,激励档案管理工作者不断提高工作积极性,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3.3 完善税务档案安全系统,重视电子档案信息的保密工作

在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档案信息与载体是可以分开的,这就造成电子档案文件信息随时都可能被更改、盗取,甚至有被毁坏的危险。因此,保护电子档案资源信息的安全,是电子档案管理人员的重要工作。当前能够保护电子档案资源信息数据安全的主要是防火墙和病毒查杀系统。它采用了数据加密法和存取权限控制法,以及数字时间印章法、数字水印法等安全保障措施。其中数字水印法是利用特殊技术把作者自己设置的花纹、印鉴等标志隐藏到电子档案文件中,在档案数据被复制、拷贝时,这些标志无法复制,这就保证了文件信息的唯一性。数字加密法是按照一定的加密变换规律,对没有加密的文件数据进行加密处理,让它成为无法识别的难读数据,以此来保护电子档案不被窃取。数字时间印章保证了电子档案信息的原始性和真实性不会受到破坏。如果已经归档的文件信息被删除或修改,该文件在网上登记或生成的时间不可改变。然而一切安全保护措施都是相对而言的,当前的电子文件保密技术和解密技术都在不断地升级和发展。所以,电子档案管理的保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任何时间都不能有半点松懈。另外,一些脱机方式保存的光盘对归档电子文件的长期保存条件要求较高。在保存光盘过程中,需要注意控制温度和湿度,以防光盘氧化。4 结语电子档案大大方便了群众的生活,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然而,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存在着税务电子档案管理设施尚不完善,税务电子档案的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需要税务部门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规范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建立有效的税务档案管理模式,完善税务档案安全系统,从而使税务电子档案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亓海燕 . 浅谈税务档案电子化管理[J]. 档案与建设 ,2016(1).

[2]侯春花 . 浅谈档案电子化管理和保存[J]. 科技资讯 ,2015(23).

[3]王雪琴 . 浅谈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几点认识[J]. 档案天地 ,2010(8).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工作,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提高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应用系统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以各种方式接收的外部数据。

第三条数据处理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数据维护、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的加工和使用。

第二章电子数据采集

第四条数据采集环节承担着数据的收集、录入工作,是保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也是产生数据质量问题的主要源头。

第五条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采集的税收数据指标体系、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各级税务机关信息技术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要求制定电子数据采集的技术规范,包括:数据采集格式、方法和步骤等,并定期向业务部门通报所采集数据的指标内容变化情况,以便业务部门根据采集到的指标提出数据加工需求。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各项数据采集工作定岗定责,数据采集人员应强化数据质量意识,熟练掌握正确的采集和审核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集各类数据。

第七条数据采集工作主要集中在各应用系统的操作环节,为保证数据质量,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录入应遵循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原则,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做到数据真实无误,并且逻辑相符。

第八条数据采集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核对制度,操作人员应及时将录入的数据与原始资料、有关帐表进行核对,对错误数据及时处理,确保数据质量。

第三章电子数据传输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各项数据传输任务中的数据发送和接收工作,设置专门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考核制度。

第十条数据传输工作严格遵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时间要求,不得延误。由于特殊原因,数据发送方不能按时完成数据传输任务时,应及时通知数据接收方,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正常传输。数据传输完成,双方应及时进行数据对帐。

第十一条数据传输应当使用税务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完成,未经批准不得借助其它公共计算机网络平台进行数据传输。使用可移动载体进行数据传输的,传输完毕后,必须从载体上完全清除数据。

第四章电子数据的存储、备份和恢复

第十二条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数据存储和备份的管理,以保障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保存完整的历史数据。

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存储和备份的数据进行优化,以提高系统运行和数据处理的效率。

第十四条各类数据要向总局、省局两级集中,由信息技术部门统一集中存储。

第十五条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数据的更新频率、数据量、重要程度、保存时间,制定相应备份、恢复策略和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数据备份文件必须存储在非本机磁盘的其它介质中,建立登记制度,由专人保管,备份介质必须保存在符合条件的环境中,重要数据应异地存放。

第十七条数据备份文件应定期进行恢复测试,以确保所备份的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恢复。

第五章电子数据维护

第十八条数据维护包括对电子数据中错误数据的修正、不完整数据的补充、垃圾数据的清理及历史数据的迁移等。

第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各应用系统制定详细的数据维护工作制度,明确数据维护的权限、职责,严格按照工作制度进行数据维护。已经进入应用系统的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删除。

第二十条数据维护前应做好相应备份工作,能够通过前台解决的,由相关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范维护;需后台解决的,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审核确认,主管领导同意,并逐级提交、批准,报送有数据维护权限的信息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并依据可行性进行数据维护。

第二十一条数据维护工作应严格备案,对每项数据维护的内容、时间、维护原因、责任人等进行详细记录,涉及的书面材料必须登记存档。

第六章电子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数据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数据的加密、保密、日志管理、网络安全等。

第二十三条各类应用系统的使用必须实行用户身份验证,操作人员应注意自己用户名和口令的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修改口令。

第二十四条对数据库的管理实行数据库管理员制度,关键数据库管理岗位应设两人或两人以上。

第二十五条对涉密数据的传输、存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密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各类数据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

第二十七条对数据的各项操作实行日志管理,严格监控操作过程,对发现的数据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二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严格措施,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清除工作,防止各类针对网络的攻击,保证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第七章电子数据加工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数据加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用科学的方法对数据进行抽取、统计、挖掘,获得知识和规律,为税收的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三十条数据加工包括:数据的抽取、集中、归类、比对、统计,并以报表、图形、文字等形式展现数据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数据加工一般由各级信息技术部门承担,业务部门有特殊需求时也可由信息技术部门提供数据由业务部门自行加工。业务部门提出的数据加工需求,由信息技术部门就需求的可行性和规范性进行研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经主管领导及协调部门同意后,由信息技术部门会同业务部门进行数据加工。

第三十二条数据加工分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满足日常应用的数据加工工具,供各部门日常使用,其中总局负责组织总局开发部署应用系统的数据加工工具的开发工作;一个层次是日常工作中积累的新增数据加工需求,可以在数据加工工具的基础上自行加工实现,也可按照第三十一条要求提交信息技术部门进行数据加工,条件成熟时再一并纳入数据加工工具。

第三十三条加强数据使用授权管理。信息技术部门提供已集中数据列表,各单位提出使用数据的意见,办公厅(室)汇总并提出数据使用授权的建议,报局领导审批。信息技术部门根据局领导批准的数据使用授权,进行数据使用权限配置。

第三十四条数据使用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权使用数据,负责管理本单位、本人口令,不得越权使用数据;不得采取任何方法破坏数据;对所使用的涉密数据负有保密责任;对外公布数据必须经办公厅(室)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数据。

第三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数据集中的优势,加强数据利用,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决策水平,并减轻基层单位统计和上报报表数据的工作负担。

第八章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数据处理是税务信息化应用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制定具体的数据处理考核办法。

第三十七条未按本办法执行并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务;电子档案;管理;信息化

1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特点及意义 

电子档案管理是指利用数字信息化的形式进行电子文件的记  录。它相对于传统的纸质档案来说,具有连续不断复制的特性。电  子档案管理操作较为方便,电子文件在形成档案之前,可以被任意  修改、增删,并且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从而保证了档案页面始终保持  良好的整洁度和标准性。电子档案是依托于计算机系统完成的,它  可以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快速的多方位组合。电子档案克服了纸  质文件需要分类整理的弊端,它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进行自由组合  分类,并且突破了纸质档案的时空限制,检索查询也更加方便快捷。  此外,电子档案占据的空间很少,解决了无限增长的纸质档案文件  与有限空间之间的矛盾,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  把电子档案管理方法应用到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中,有效减轻  了税务档案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促进了税务档案信息的流通与共  享,使税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建档、服务一体化,同时也解决了征  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税务部门还能及时掌握税源动态,为税  收计划的制订提供可靠依据,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降低了国家税收流失和征纳成本,从而使税收档案资源充分发挥出  了其应有的价值。 

2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几年来电子档案已广泛应用于我国各级税务机关之  中,但是其效果并不理想。具体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也阻碍  了电子档案在税务部门中的应用效率。因此,必须总结税务电子档  案管理的经验教训,并进行认真分析、探讨,找出相应的对策和方  法,切实让税务档案在税收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1税务电子档案管理设施尚不完善  税务机关要想有效管理电子档案就必须有过硬的硬件配置和  良好的软件系统支持。但是由于经费和技术的限制,我国多数基层  税务部门税务档案设施还比较落后。电子档案管理所需的相关设  备和档案管理软件不足,现有的电脑、扫描仪等设备落后陈旧、功能  不能满足目前电子档案管理的需求。这些都使税务档案数字化与  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脱节,严重影响了税务档案管理的性能。  2.2税务电子档案的安全措施不到位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做好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措  施是第一位的。在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中,保证电子档案的信息  安全和保密性,是提升税务电子档案管理有效性及科学性的重要保  证。当前税务电子档案的数字化建设还不够完善,网络安全措施还  不到位。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有被黑客攻击和病毒侵袭的隐患。  我国许多税务部门电子档案的使用尚在初级阶段,电子档案的数据  系统滞后,如果受到黑客攻击和病毒感染,档案信息和数据就会丢  失,并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电子档  案网络系统,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3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改进对策 

3.1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化技术研究  当前总局的“金税三期”工程已经在全国各级税务部门试点  推行,这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征管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有助  于对系统的流畅性和安全性进一步改进、提升。此外,在对税务档  案的六大系统模块管理、应用的基础上,要把每个模块功能加以细  化,加强高拍仪采集、高速扫描、本地上传等功能建设,使纳税人的  业务办理更加快捷方便。为了让电子档案的资源价值得以充分利  用,税务部门还要拓展档案应用模块,把税务电子书、档案统计查  询、电子文件展示等纳入档案应用模块中,做到档案资源共享,为需  求者提供咨询、查阅服务。另外,税务部门要提高税务档案工作人  员对计算机的应用水平,努力使税务档案管理人员做到既懂计算机  又精通税收知识,成为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  还要对计算机专业人才加强税收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  从事计算机的开发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税收干部进行计算机知识  培训,强化信息数字化技术在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要协同  相关技术部门加强信息化技术的相关研究,解决税务档案管理工作  中存在的存储与压缩以及保密性、长期保存等技术问题,切实做好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3.2规范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建立有效的税务档案管理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制定出一套规范、统一、切实可行的办公自动化流程,并根据当前各税务部门的工作软件实际情况,开发出能  够综合各项税务工作的应用程序,使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  范,提高税务信息系统的应用效率。税务部门要在规范和统一的征  管流程下,依照数据一致、一次录入、平台统一、信息共享的原则,  在保证行政管理信息和税收业务积累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在同一省  内努力实现税务系统软件开发的规范性、系统性、兼容性与全面性。  另外,税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以及  各省的税收征管及档案管理办法,构建税务部门的电子档案管理模  式,制定出适合税务部门自身实际情况的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此外,税务部门应该完善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考核制度,让税  务电子档案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税务档案管理人员的工  作行为,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确立电子档案管理负  责人,由其负责电子档案校验、监督工作,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  时处理。同时,要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的考核制度,结合税务系统的  绩效考核模式,明确档案管理责任制,对电子档案的采集、整理、归  档、开发有明确的奖惩考核指标,激励档案管理工作者不断提高工  作积极性,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3.3完善税务档案安全系统,重视电子档案信息的保密工作  在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档案信息与载体是可以分开的,这就  造成电子档案文件信息随时都可能被更改、盗取,甚至有被毁坏的  危险。因此,保护电子档案资源信息的安全,是电子档案管理人员  的重要工作。当前能够保护电子档案资源信息数据安全的主要是  防火墙和病毒查杀系统。它采用了数据加密法和存取权限控制法,  以及数字时间印章法、数字水印法等安全保障措施。其中数字水印  法是利用特殊技术把作者自己设置的花纹、印鉴等标志隐藏到电子  档案文件中,在档案数据被复制、拷贝时,这些标志无法复制,这就  保证了文件信息的唯一性。数字加密法是按照一定的加密变换规  律,对没有加密的文件数据进行加密处理,让它成为无法识别的难  读数据,以此来保护电子档案不被窃取。数字时间印章保证了电子  档案信息的原始性和真实性不会受到破坏。如果已经归档的文件  信息被删除或修改,该文件在网上登记或生成的时间不可改变。  然而一切安全保护措施都是相对而言的,当前的电子文件保密  技术和解密技术都在不断地升级和发展。所以,电子档案管理的保  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任何时间都不能有半点松懈。另  外,一些脱机方式保存的光盘对归档电子文件的长期保存条件要求  较高。在保存光盘过程中,需要注意控制温度和湿度,以防光盘氧化。 

4  结语 

电子档案大大方便了群众的生活,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效  率。然而,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存在着税务电子档案管理设施尚不完  善,税务电子档案的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需要税务部门加强办  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规范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建立有效的税务档案  管理模式,完善税务档案安全系统,从而使税务电子档案真正发挥  其应有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亓海燕 . 浅谈税务档案电子化管理[J]. 档案与建设 ,2016(1). 

[2]侯春花 . 浅谈档案电子化管理和保存[J]. 科技资讯 ,2015(23). 

[3]王雪琴 . 浅谈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几点认识[J]. 档案天地 ,2010(8).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备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纳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贸易的流动性,并可防止出于财政利益考虑对网上贸易的干扰。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3)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独立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宜过高,一般以1%一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以用作抵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查,防止逃骗税发生。

4、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的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一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钥匙管理系统。同时,税务系统也应做好电子商务用户专门税务登记,并与银行、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监管更加有力。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唯一的纳税识别码。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给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建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专用发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凋。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随着电子贸易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