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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工作总结

执行法官工作总结

执行法官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都灵奥组委;组织结构;场馆化

中图分类号:G811.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7)08-1016-03

1“场馆化”:奥运会组织结构的新模式

1.1“场馆化”的主要内容场馆,作为奥运会赛时国际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运动员及随队官员,技术官员,媒体人员,赞助商代表以及观众活动的最重要的场所和区域,按其性质可分为竞赛场馆、训练场馆和非竞赛场馆。“场馆化”组织结构是指在组委会领导下,按照场馆设立机构,由专门的场馆经理担任场馆的最高负责人,综合管理场馆内的全部事务,其他职能部门隶属于场馆,负责自己领域内的工作的组织结构。

“场馆化”是奥运会组委会根据总体工作计划的安排和实际筹办工作的需要,将奥运会筹办工作重心从以各职能部门运行管理为主逐步转变为以各竞赛场馆运行管理为中心的组织运行演变过程。“场馆化”是最近几届奥运会赛事组织工作的通行做法,被实践证明是十分有效的。在悉尼奥运会赛事组织工作中得以完善。

1.2“场馆化”对奥组委组织结构的要求1) “场馆化”要求奥运会组委会能够统筹规划、协调各方、整合资源,为体育竞赛提供安全、有序、高效的综合保障,为奥运会各主要客户群体提供热情、祥和、文明的优良服务。这是“场馆化”对奥组委组织结构的整体功能性要求。

2) 奥运会组委会必须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上,建立统一的信息网络以保证各类信息的及时上传下达,建立精干的运行指挥机构以保证快速有效地做出决策,建立明确的场馆经理负责制以保证尽可能在场馆层面上解决问题。这是“场馆化”对奥组委组织结构的机制性要求。

3) 奥运会组委会必须实现赛前的以部门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向赛时的以场馆为中心的管理模式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部门职能的重新划分与整合、人员的优化调配与分工必须顺利转变。这是“场馆化”对奥组委组织结构的动态性要求。

2都灵奥组委组织机构“场馆化”的过程

2.1调整前的都灵奥组委组织结构调整前的都灵奥组委结构由三个层次构成,分别是:决策层(图1中灰色框)、协调官层(图1中黑色框)和部长层(图1中白色框)。决策层由组委会执行委员会、首席执行官、副执行官和首席运营官组成。决策层负责制定组委会战略决策并领导组委会各部门日常工作。协调官层负责组委会决策层和部长层间协调工作,职能相近、配合较多的部门划归同一个协调官进行协调。协调官没有管理权,仅负责信息传递,以确保决策层与部长层间信息的畅通。协调官可由部长兼任,也可由首席执行官直接兼任。部长层即部门运行层,实际开展组委会各项工作。此外,主运行中心和运行纲要两项工作作为独立项目纳入了组委会组织结构(图1)。

2.2调整后的都灵奥组委组织结构调整后组织结构变为决策层(图2中灰色框)、协调官层(图2中黑色框)、部长层(图2中斑点框)、职能口(图2中白色框)四个层级,各层职责不变但层内结构进行了调整,现由下至上进行说明。部长层:除部门外,将原先部门下一些与赛时运行关系密切的职能口并入了部长层。协调官层:根据赛时需要,调整了协调官层与部门间的工作关系。决策层:1) 在执委会和首席执行官间增加了两个层次,总裁办公室层和执行总裁层,主要负责首席执行官和执委会间的协调工作。总裁办公室向执委会汇报工作;执行总裁向总裁办公室汇报工作,并直接领导意大利国家奥委会协调办公室和政府协调办公室工作;首席执行官向执行总裁汇报工作。2) 取消了副执行官职位,首席运营官直接向首席执行官汇报工作;3) 根据赛时需求,重新定义了赛事运行直接相关部门和支持性部门。

在调整后的组织结构中,首席执行官领导的赛事运行支持性部门包括:首席执行官直接领导的人事部、志愿者部、奥运会计划及IOC联络部、票务职能口;首席执行官通过协调官领导的市场及赞助商部、形象景观及大型活动部、政府关系部、新闻运行部、环境部、技术部、工程部、财务部、采购部、住宿及媒体村部、交通部、媒体关系职能口、公共关系职能口。首席运营官领导的赛事运行直接相关部门包括:首席运营官直接领导的安保委员会及主运行中心运行部、国联部;同时,国联部下设的礼宾、奥林匹克大家庭服务、机场及总部饭店三个职能口也并入了高层组织结构,并通过国联部接受首席运营官领导;首席运营官通过协调官领导的安保部、运行支持部、医疗卫生部、奥运村和食品与清洁部、场馆管理部、物流职能口、制证职能口、体育服务职能口、体育竞赛职能口、NOC服务职能口;同时,场馆管理部下设的非竞赛场馆、场馆联络、场馆集成三个职能口也并入了高层组织结构,并通过场馆管理部和协调官接受首席运营官领导。

2.3都灵奥组委组织结构“场馆化”的过程

2.3.1过程概述:组织结构的“三步走”第一步:赛前一年半时,都灵奥组委进行了组织结构“场馆化”的“第一步”。在“第一步”中,都灵奥组委完成了奥运会示范场馆组织结构图,包括竞赛场馆、非竞赛场馆和奥运村三个示范场馆组织结构图,细化至“场馆中含哪些职能口”的层级。随后,都灵奥组委通过测试赛对这些示范场馆组织结构图进行了测试。

第二步:至赛前一年时,都灵奥组委进入了组织结构“场馆化”的“第二步”。在“第二步”中,都灵奥组委根据示范场馆组织结构图完成了单个场馆的场馆组织结构图(细化至职能口层级),并依据各场馆组织结构图要求各场馆的各职能口联络人到位。根据具体工作,各职能口联络人可全职或兼职进行联络工作,但必须担负起本场馆主任与本职能口间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三步:至赛前三个月,都灵奥组委基本完成了组织结构“场馆化”的“第三步”。在“第三步”中,都灵奥组委完成了单个场馆所有岗位的组织结构图(此项工作始于“场馆化”的“第一步”阶段):同时完成了组委会工作人员的场馆化,即将组委会工作人员分派至各场馆,其中含已到岗的工作人员和根据人员计划尚未到岗的工作人员;还完成了各场馆团队中合同商工作人员/赞助商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资源的整合。

2.3.2体制变化:以部门为主至以场馆为主的机构转变都灵奥组委以部门为主至以场馆为主的机构转变是依据部门和场馆两条主线展开的。组委会组建后,首先以部门为主线开展工作,即以部门为单位建立组委会组织结构。临近场馆化阶段,并行于以部门为主线的工作,组委会开始了以场馆为主线的工作,即平行建立了以场馆为单位的组委会组织结构。部门主线工作的先后顺序是:部门运行纲要,部门运行计划,部门运行政策及程序等。场馆主线工作的先后顺序是:场馆运行纲要、场馆前期计划、场馆运行计划、场馆工作重点及风险预案、场馆赛时运行计划。

2.3.3人员“场馆化”及主要工作在场馆运行计划编制完成后,工作人员场馆化于2005年二季度前后开始,约200名组委会付薪工怍人员,占当时付薪工作人员总数的25%,全职或兼职的转入场馆团队工作。至赛时期间,约有85%的付薪工作人员(总数1 800名左右)进入竞赛场馆、非竞赛场馆及相关奥运设施工作。人员“场馆化”的过车主要包含以下工作:1)定义单个场馆组织结构图及单个场馆中所有岗位和人员需求;2)定义并不时更新跨场馆岗位,以节省人力资源;3)定义付薪工作人员和合同商工作人员可能交叉的职责,避免资源的重复和浪费;4)通过准确的分析和定义,合理的将合同商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融入场馆工作团队;5)初步进行工作人员班次需求分析并进行加班总体情况分析。

3都灵奥组委组织机构“场馆化”的经验

3.1决策层内部分工明确都灵奥组委决策层内部分工明确,其执委会发挥着制定航向的作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行官共同担负着掌舵人的责任。这种决策层内部分工清晰,将筹办工作划分为运行部分和支持部分两个体系配合工作的方式,有利于“场馆化”过程中各部门职责的明确、部门间的配合和部门资源的整合。

3.2建立协调官层奥运会涉及领域众多、所需资源广阔,因而需要数量众多的部门以开展不同职能领域工作。将职能相近、配合较多的部门划归同一个协调官进行协调的做法有利于:1) 提高决策层与部门运行层间信息沟通的效率。相比于和每一个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决策层可以和为数不多的协调官进行沟通以保持信息的畅通。2) 有助于部门间的沟通、配合及资源的整合,通过协调官职责的划分,整个组委会都对部门间的协作关系有了清晰的概念,有利于部门内部和部门间工作的开展。

3.3及时调整组织机构都灵奥组委组织变革发生的时间正值场馆化工作开展的前期。变革后的组织结构更好的满足了各部门以场馆工作为主线开展部门工作的需要。组建初期,组委会以部门工作为主线开展工作。随着奥运会的临近,组委会逐渐向以场馆工作为主线进行过渡。工作侧重点的不同,使组委会重新对赛事运行直接相关部门和支持性部门进行了定义,同时将某些与赛时运行关系密切的部门内部职能口提入了组织结构中,以更好的满足场馆化工作的需要。

3.4明确权力划分都灵奥组委组织结构调整前,其首席运营官负责赛事运行直接相关工作,并向副执行官汇报工作。由于都灵奥组委当时的副执行官和首席运营官是同一个人,即对首席运营官负责的赛事运行直接相关工作,不需向其他人汇报,形成了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运营官权利的平行。都灵奥组委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运营官在许多问题上出现过分歧,有些意见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通过组委会高层组织结构的调整,组委会也更换了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并取消了副执行官职位,建立了明确的权利制衡体系。

4对北京奥组委组织机构“场馆化”的启示

4.1探索组织机构“场馆化”的运行模式北京奥运会确定的场馆运行基本模式应该确立“统一指挥、规范操作、专业团队、整体推进”的运行模式。其具体要求是:统一指挥:在市政府、国家体育总局和奥组委统一领导下,明确奥组委、总局、政府、区县、场馆业主各自工作职责, 形成统一高效的指挥系统。规范运作:按照国际奥委会要求和筹办工作需要分阶段展开工作,通过编制运行计划实现科学化和项目化管理。按照一致性、规范化要求落实工作。专业团队:分步组建负责筹办和赛时工作的场馆团队,赛时场馆负责人早期参与筹办工作。实行场馆主任负责制,统一编制计划,分工落实运行保障。整体推进:与场馆团队同步成立属地政府场馆保障工作组,同步编制和落实场馆运行与保障计划,内外衔接,整体协调推进工作。

4.2确立组织机构“场馆化”的基本原则与其它体育运动会组织方式相比,北京奥运会场馆运行模式在确立时应凸显以下原则:一是突出场馆地域整合思想,场馆管理团队负责场馆运行综合保障,与所在区县密切结合,保证竞赛组织者专心安排比赛;二是强化管理重心下移理念,赛时场馆内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场馆团队负责解决,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报奥组委主运行中心决策,以提高奥运会整体运行效率;三是坚持场馆统配资源原则,场馆内所需赛事保障资源由场馆管理团队统筹配置,在不违背市场开发保护规则的前提下调配各方资源;四是注重筹办过程监控管理,通过周到严密的计划编制和组织落实,确保各项目、各场馆服务标准统一,运行工作规范。

4.3优化组织结构“场馆化”的任务安排应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推进场馆运行及保障工作:一是组建场馆小团队。按照总体进度安排,逐一筹组场馆运行小团队,选派固定成员,确定兼管代表,组建竞赛场馆小团队、非竞赛场馆筹备工作组、保障工作筹备组和奥组委部门业务指导组,指导京外赛区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落实场馆运行及保障筹备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二是组建场馆保障工作筹备组,负责编制场馆保障计划并组织落实。三是建立职责明确、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体制优势,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并明确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职责,强化协调、沟通,实现无缝隙管理和衔接。四是开展运行计划编制工作。在加强小团队的全员场馆运行业务知识培训工作的基础上,启动场馆运行及保障赛时计划筹备工作。

参考文献:

[1]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编.2006年都灵冬奥会实习报告集, 2006.

[2] What does TOROC do? [EB/OL].省略/, 2006.

[3]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 2005.

[4] 任海等.奥林匹克运动运动读本[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 2005.

执行法官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现在,我就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以来的法院工作情况以及20*年工作意见向大会报告,请予协商。

2004年主要工作情况

2004年,我院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心任务,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做到“执法抓队伍、办案抓纪律、裁判抓公正”,使各项工作都有了新的进展,为优化我市法制环境做出了新贡献。全年共审理办理各类案件1583件,审结执结1475件,未结108件,结案率达93%%,解决涉案标的额达到11021万元。

一、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各项审判工作。

1、“大立案”工作全面开展并取得了新起色。如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对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审判程序进行全方位的监督;避免实体审判法官接触案件当事人,由不进行案件实体裁判的程序法官接待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充分地利用大立案繁简分流和集中进行庭前准备的功能,开展统一审查立案送达、庭前调解、由立案庭对案件的整个运作过程进行审限监督跟踪管理;实行“四排定”,既按顺序排定审判员、书记员、法庭、开庭时间,并在电子显示进行公告;对案件进行快速裁决等等。全年快速裁决案件62件,已占全院民事案件的10%,逐步体现出了大立案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有效抵御执法“病毒”等优势作用,引起了上级法院的关注。中院立案庭和全州十二个县市法院的有关领导还在我院举行了“红河州法院立案工作观摩现场会”。

2、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今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50件467人,已结案件247件462人,未结3件5人。结案率达99%,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0.8%。

在刑事审判中坚持依照从重从快的原则,依法严厉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特别是公开审理了一批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面大的恶性案件。对415名被告人处以刑罚,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4人,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审结“两抢一盗”案件99件,判处此类案犯201人。根据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以及打击高科技犯罪的紧迫性,判处贪污挪用公款的王文、任爱华等案犯、判处红河州首例窥探密码伪造储蓄卡盗窃存款案以及石勇金融凭证诈骗案。同时,本着“从快”的原则,不断加大简易程序适用率。在221件公诉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76件,适用率达到34%。另外,针对自诉案件取证困难、矛盾易激化的特点,对自诉案件开展了调解工作,自诉案件(收27,结25件)调解2件,调解率达到了8%以上。全年依法对40名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判处刑罚(其中含在校生一名)。根据“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以案释法力度,以公开开庭、召开宣判大会等形式,延伸审判效果,开展法制教育。

3、依法调节民商事关系。今年共审理民商事案件921件,诉讼标的额4673万元。已审结民商事案件880件,结案率达96%。未结41件。今年民事审判主要有五方面特点:一是效率意识明显增强。民商事审判简易程序适用(581件),适用率达到95%。二是调解力度进一步加大。以维护稳定为原则抓好案件调解,判决处理595件,调解处理166件,民事案件调解率占判决率27%。如小龙潭地区的相邻权纠纷案件,由于地理特点已产生恶性事件萌芽,我院受理后,做了大量工作,在开庭前,办案法官干警上门做工作,最终使多起案件顺利以调解方式结案。三是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如及时审理涉及国企改制相关案件,展开对非公经济的考察调研,审理了我市首例商品房缩水案件等。四是司法救济成效明显。共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缓、减、免案件金额41件,金额达到20万余元,实现了“让有理没钱的人也能打得起官司”的承诺。

4、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共办理执行案件390件,执结327件,未结63件,执结率达84%。我院在执行工作中积极主动争取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的支持,适时地开展执行工作统一行动,全面实行规范化执行,使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并用足用好强制措施和法律赋予的其他手段,讲求执行艺术,对裁决权与执行权分离使用等。开展“执行会战”活动,集中力量突击执行。执行标的额达到6140万元。较好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工作正逐步走向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今年10月,市人大专门到法院检查执行工作后,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5、积极开展行政案件审判。新收行政案件2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9%;已审结21件,未结1件,结案率达95%。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4%。在行政审判工作中,针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的行政行为存在问题较多的情况,严格依法办案,坚持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如判决被告市交通撤销其行政行为、判决市城建局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判决维持公安机关的决定等等,既保障了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正常秩序。

6、继续加大审判监督力度。设立“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作为案件质量检验部门,并设办公室在审判监督庭,管住案件“出口”质量,对案件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严密监督。运用“细阅卷、严把关、快督促、快反馈”的原则,坚持对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进行评析,发挥了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机制作用。今年共评查案卷4*件,查找各方面问题项,并及时责成主办庭进行了处理。全年审理再审案5件,审结5件。结案率达100%。

7、全年共办理司法鉴定132件,办结132件。办结率达100%。与去年同期相比,收案率、办结率都上升10%。

8、办公、计划装备、法警、纪检监察、政工人事等司法政务后勤服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院领导把还归前两年我院基本建设欠款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并经常商议。四处奔走,多次向省、州、市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积极反映实际困难,并竭力恳请各方给予支持、援助,对解决欠款问题作了极大地努力。20*年特别是2004年来加大归还欠款力度,共归还欠款80万元。同时又增添了20多台电脑等现代办公设备。法官干警期盼的“法苑小区”住房也动工破土。

二、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一)、以实施“云岭先锋”工程为契机,努力建立公正司法保障机制

今年里,在总结过去队伍建设和审判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了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使全院从立案、审理到申诉、执行,从行政管理到思想政治工作,从每个部门到每个岗位都有目标任务和制度约束,从而将法院的全部工作纳入了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1、以实施“云岭先锋”工程为契机狠抓队伍建设。认真完成“云岭先锋”工程试点任务。在市委的关心和爱护下,我院被定为开远市实施“云岭先锋”工程试点单位之一。并在此项工程中担负着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努力把我院建成学习型、创新型、务实型、服务型、效率型、廉洁型“六型机关”的光荣而艰巨任务。我院及时召开党组会进行了专项研究部署,成立了实施“云岭先锋”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挂帅,切实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制订出实施方案,明确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工作任务。做出了工作步骤安排和定出具体措施。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确定在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执行局、办公室的九个岗位上设立“党员先锋岗”。以此保证让我们党立党为公、立党为民的宗旨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得以实现。使司法为民在我院成为一项有鲜活政治生命的实业,而不成为空洞苍白的口号。

2、抓教育、查问题、搞整改、强素质、树正气。认真树立三个信念:我是党员,向我看齐;热情服务,司法文明,提倡高尚的司法礼仪,更快更好优质高效完成审判工作任务。结合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活动,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院党总支被评为市直机关工委的先进党组织。主要做法是:

抓好学习,筑牢根基。进一步完善了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制度,定期下发学习提纲,明确学习重点。掀起学习贯彻“两个条例”和宪法修正案的高潮。法官干警们写下了学习心得346篇。

狠抓教育,增强干警廉政服务意识。号召法官干警以全国法官十杰为榜样,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到“情系于民、权用于民、利谋于民”。

查摆问题搞好整改。认真组织开展了文明创建等一系列活动并狠抓落实,全院干警全部进行了问题查摆,并结合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

严格了执行。全体法官干警都签订了廉政建设责任书,增强了压力感和紧迫感。一年来对1人进行了诫勉谈话,对1人给予了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

队伍管理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培养了干警良好的司法品质和现代司法理念,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涌现出了一大批爱岗敬业,廉洁奉公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干警。据不完全统计,今年班子成员和全院干警累计拒礼拒贿拒请达到余次,金额万余元。州、市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我院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社会各界群众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如我院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成绩显著,被授予红河州“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的称号,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到了市委检查组的好评,立案庭还被市妇联授予“三八红旗集体”称号。

(二)、立党为公溶于执法,司法为民落到实处。法院工作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执法为民在法院显得尤其重要。我院强化法官干警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亲民的意识。力求通过全部司法活动,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各项合法权益,有力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通过全部审判活动,充分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于法院的工作实际,使公正文明司法之风展现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如年初依法为民工讨工钱,捐物捐款送往贫困户家中。

(三)、努力创建服务型法院。创建服务型法院是人民法院根本性质的要求。多次学习、动员法官干警正确认识法院的服务功能与中立裁判原则二者的协调统一关系。积极开展了“为民、便民、利民”的活动,大大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确立“首问责任制”。在审判中将过去的“职权主义”改变为现代的“当事人主义”。尊重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坚持多调解少判决,减少和降低民事纠纷的对抗性。

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多次开展或与市司法局联合开展法制宣教活动。选派专人负责到各村基层调解委员会指导和帮助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与市妇联、市检察院联合组团到监所对服刑犯人开展法律咨询解答等帮教活动,全年对我院判处的罪犯进行信件回访50余封。各业务庭审判人员在院领导的带领下,到重点企业送法上门,提供法律帮助,征集企业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结合行政审判新特点到部分行政机关走访,分析发案原因和应注意的问题,以促进依法行政。法官摒弃就案办案的思想,力求在办案中发现、研究新问题。对于当事人或其他相关部门因为法制观念较弱、制度不严等原因导致利益被侵害的,我院当即发出司法建议,帮助其改进工作、防范风险。担任法制副校长的法官干警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上升的现状,多次到学校为师生们上法制教育课,受教育人数达到2500余人,受到广大师生的热烈欢迎。

努力做好涉法上访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制,使我院工作取得较好成绩。为更好地做好群众接待工作,设置接待专用场所,并安排资深老法官专门负责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来访,对中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答复,杜绝态度生硬、作风粗暴、推诿扯皮、久拖不办等现象发生,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使来访群众有问而来,满意而归。

(四)、积极创建学习型法院。我院将加强学习作为提高队伍素质的制动点,以保证队伍素质始终能适应形势的需要。要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在学习中做到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带头总结,谋求新思路,闯出新做法,最终在全院形成“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风气,为建设学习型社会做出表率。以提高学习力为基础,增强广大法官干警终身学习的自学性;以提高服务力为根本,进一步增强法官干警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以提高审判力为中心,进一步增强法官干警能力本位的意识;以提高创新力为目标,进一步增强法官干警的创新意识。法官干警的学习力得到了明显提高,创新力受到了极大的激发,司法为民的意识进一步强化,法院的社会公信力进一步提升。实践证明:建设学习型法院是支撑基层人法院建设的坚实栋梁。

如26名法官参加由州中院主办、滇南律师所协办的法律专题讲座,聆听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诉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教授,黎建飞副教授讲授刑诉法程序与证据、劳动争议与仲裁有关法学内容。

针对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度上升、法院案多人少的实际,以“人才+管理”的现念去积极应对。注重更新司法理念,改革审判方式,坚持走提高法官素质的是现代化法院发展的必由之路。如积极选派法院的优秀审判干部到农村基层挂职锻炼,选送优秀法官到州中院跟班学习。

(五)、注重培育先进的法院文化。先进法院文化是一面旗帜,是凝聚法官干警力量的有效粘和剂,能够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它对法院干警的思想、道德修养具有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院领导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牢牢抓住公正司法、文明司法两个重点,积极培育先进法院文化。如在精神文明单位创建过程中,我院以学做广播体操、练太极拳、学习推广普通话和举行的“春节联欢会”、“党旗红,先锋颂”七一联欢晚会等形式,在我院发扬党的先锋队精神,倡导法院先进文化。使我院的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到一个新水平,呈现出了文化兴院天地宽的景象。充分利用工余文化娱乐活动来教育、关心、爱护法官干警,竭力引导好法官干警的文化生活,激发了法官干警为审判事业、为实现公开、公正的司法目标积极拼搏的强烈愿望,努力把全体法官干警培育成为一个具有强烈职业自豪感和荣誉感、政治可靠、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群众拥戴、才智超人的特殊社会群体。

(六)、强化反腐败斗争紧要性,营建廉洁型国家审判机关。紧紧围绕法官干警反腐败素质的提高,抓住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特点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事情,抓住带有倾向性的问题,除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部门和环节,对重点人员和重点岗位进行教育和管理外,还根据反对腐败,人人有责的现时状态,制定措施,挤出时间,经常性地展开教育活动。如组织全体法官干警每周观看《县委书记杜保乾的贪之路》等大要案的警示教育录像片,使法官干警能够警钟常鸣,不断增强广大干警廉洁反腐的思想意识。并结合观看警示教育纪实录像片写出了切身感受到的心得或体会,纷纷表示要树立“反腐斗争局外无人,廉洁勤政重在自身”的观念,切实有效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努力把开远市人民法院建设成为人民群众放心、满意、信任、崇敬的廉洁型国家审判机关。

开展了“转变作风年,狠抓落实年,加快发展年”主题活动,以进一步加强我院机关作风建设,树立新时期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如积极执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禁酒令”,将“禁酒令”印制成卡片,及时发放。做到法官、干警人手一卡,随身携带,便于全体干警能认真遵照执行。

(七)、切实提高审判业务技能

如积极开展业务技能竞赛,还邀请州中院、市人大、市政协、市总工会和市司法局的有关领导和业界专家做竞赛活动评委,对参赛案件逐件逐项做出严格点评,对全院法官干警的审判、执行、记录等业务技能进行检验。针对书记员在大立案工作格局下书记员集中管理的现状,同时注意到书记员素质对案件质量的作用和影响,强化书记员业务培训。以提高书记员整体素质,优化法庭记录,保障各类案件质量。通过培训,加强了书记员的责任心,提高了书记员的综合素质和办事能力。努力提高法律文书质量。切实针对某些裁判文书上出现的语言用字、标点符号、版面设计、用印等方面的问题开展了规范法律文书写作、评选优秀法律文书的一系列活动。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严重紧缺未能缓解,“负债累累”包袱依然沉重。

(二)审判任务与警力、资金失去比例。

(三)执行工作严峻形势未能彻底缓解。

(四)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在少数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同比上诉案件略有上升。

(五)个别干警的言行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然有一定差距。

(六)法官干警的调研能力等整体审判理论素养有待进一步提高。

20*年工作打算

20*年我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增强五个方面的执法司法能力的要求,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基点,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以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为基础,以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为保证,做好四个坚持,即坚持依靠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坚持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坚持注重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坚持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增强六种能力,即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增强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增强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增强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

在新的一年中,我院要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一体遵从和公正高效的适用,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制裁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保护。坚决依法惩罚犯罪,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保证整个社会的协调与和谐,为依法执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要继续营造浓厚的学习风气,树立学习则强、学习则胜的理念。引导全院法官全面深入地开展应用法学的研究,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要以蒋庆、宋鱼水同志那样淡泊名利、不慕浮华、执法如山、无私奉献的模范法官形象影响群众、感召群众,要让蒋庆同志“钱不可贪、文不可抄、官不可讨、天不可欺”的人生格言和宋鱼水同志“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工作追求,作我院全体法官干警的座右铭和参照系。以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全面推进审判和各项工作,努力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

继续坚持“严打”方针,积极配合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开展专项打击行动,重点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腐败分子。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继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定期考察缓刑犯,定时回访少年犯;民商事审判要继续服务于国企改革,妥善解决劳资、房屋、伤害赔偿、土地承包等纠纷,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认真处理好婚姻家庭纠纷,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大行政审判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审判监督工作;在执行工作中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方法,不断加大加快执行力度和速度,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能及时实现权利。切实做好立案工作和申诉、接待工作;继续依照司法救助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在审判工作上实现法官职能化、诉讼程序化、审判公开化、执行高效化。我们要强化审判质量意识,从抓思想认识入手,明确审判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牢固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观念。

二、强化班子建设与队伍建设,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和院领导班子建设,努力将我院建成学习型法院,建立院党组中心学习组制度,抓好政治学习和法官干警职业道德教育,切实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继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法官队伍纯洁性。

确立“软件”中国教育资源网处理工作事务、交流业务信息,用电脑多媒体技术展示诉讼证据、播放开庭公告等;微机庭审记录率达到了95%;法律文书已开始按新格式制作;保证准确、及时向上级法院报送司法统计数据,其合格率达到100%。

(二)加强了法院基层组织建设。我院领导班子始终把加强班子建设和法院队伍建设放在工作首位,重视领导班子自身理论学习和强化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和开好党组生活会和支部民主生活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和工会的战斗堡垒作用,一是在市直机关工委的指导下选举新一届院党总支部委员会,积极配合院党组工作目标,围绕审判工作重心,开展好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活动,努力创建学习型法院;二是民主选举成立院工会组织,在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好丰富多彩的活动,还组织法官干警外出考察学习,开阔视野,增强团队精神,提高队伍的凝聚力。以此来提高法官干警的政治觉悟,激发工作热情,强化法院队伍建设,树立“院兴我荣,院衰我耻”、“争做遵纪守法典范,多为法院添光彩”的信念。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三)加强了干部交流,岗位交流。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结合大立案要求,院党组对部份主要庭室负责人及一批法官干警、书记员实行岗位交流和轮岗,使其到新岗位,适应新的环境要求,增加压力,激发动力,开创工作新亮点。解决了法官干警长期在一个庭室工作,思维定势较大、工作缺乏压力感、积极性下降的问题。

(四)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队伍廉政建设。法官干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为此,我院加强了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强化了内部素质的提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通过警示教育、“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月等等活动的开展,严肃审判纪律,加强法官素质修养和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强化对党纪政纪和审判纪律的认识,提高了全院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强化了全体党员的党性意识,树立爱岗警业的精神,引导干警居安思危,树立了忧患意识和新形势下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真正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道德约束力和法制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为做好审判及各项工作奠定了基础和增添了动力。

三、深化法院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正进程

(一)循序渐进,改革工作逐步落实。为了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精神,搞好审判改革,我院认真按照省、州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大胆进行改革,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改变过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做法,使法官制度逐步走向规范、民主、法制和现代化。不断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努力提高当庭宣判率,全年当庭宣判率达到57%。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坚持当事人举证原则,坚持给原、被告及时发送举证通知书,还对部分案件有选择地进行开庭观摩,扩大教育影响面。

(二)加强举证指导,实施司法救助。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和全面、诚实地完成举证,我院制作了《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提示》、《诉讼指南》等文书指导当事人诉讼,对当事人掌握相关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坚持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司法公正。全年准予缓交、免交诉讼费达24万余元。

(三)加强信息宣传报道,增加审判透明度。运用“法官论苑”、“执行动态”、“民商事审判动态”园地和在《法律与生活》、《荧屏传真》电视栏目做节目,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法官干警积极着手调研,撰写论文和信息报道稿件,先后投稿100余篇,其中80多篇被院内外宣传媒介采用,在让社会了解法院工作的同时,也宣传了法院的正面形象,夯实了法官干警执法理论基础,使法官干警的庭审驾驭、调查研究等能力都有了提高。

(四)改进基层法庭办案形式,加强行政管理。我院改进了基层人民法庭的办案形式,尝试远程立案,实行巡回法庭就地办案,给大庄、东山、小龙潭三个基层法庭配置传真机、打印机,便利法庭收案后,及时传往院机关立案庭审查,统一立案;并建立了巡回审案小组,定期到基层人民法庭所在地就地开庭审案,在方便和便利群众诉讼的同时,又节约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案件质量。

各位委员,过去的一年中,我院全体法官干警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做出了不懈地努力,为今后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们所做的工作与新时期审判工作的要求还存在着差距,主要是审判力量不足,执行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宣传广度不够,调研力度不足以及整体审判理论素养有待提高,装备亟待改善等等。为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不断以新的思维、新的理念、新的措施和方法,认真加以解决,以适应新形势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2004年工作意见

200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一年,我们要在市委的领导下,紧紧抓住这一机遇,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落实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化解矛盾的具体任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04年法院的总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结合人民法院总任务,我院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全面推进审判和各项工作,努力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继续坚持“严打”方针,积极配合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开展专项打击行动,重点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腐败分子。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继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犯适用缓刑应视案情作具体分析,定期考察缓刑犯,定时回访少年犯;民商事审判要继续服务于国企改革,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认真调处好婚姻家庭纠纷,妥善解决劳资、房屋、伤害赔偿、土地承包等纠纷;加大行政审判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审判监督工作;在执行工作中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方法,树立执行迟缓也是执法不公的观念,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和速度,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维护。切实做好立案工作和申诉、接待工作;继续依照司法救助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在审判工作上实现法官职能化、诉讼程序化、审判公开化、执行高效化。

二、进一步加强班子建设与队伍建设,树立新时期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继续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和院领导班子建设,努力将我院建成学习型法院,以建立院党组的中心学习组学习会制度、尽快完善院资料室、健全微机局域网络等具体措施,抓好政治学习和法官干警职业道德教育,切实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继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法官队伍纯洁性。强化法官业务培训,结合国家及我市经济发展的要求,学习好法律法规,促进法官朝专家型和复合型方向发展。

以完善我院审判工作岗位目标责任制为中心,进一步开展“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活动,努力营造公正高效执法的氛围,培养法官忠于法律、忠于事实、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的职业道德观念和遵章守纪、勤奋敬业、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职业情操。

三、深化法院改革,确保公正与效率新晨

强化“大立案”的案件流程管理机制,全面开展大立案,并突出繁简分流、远程立案、快速调解、快速裁判、排期开庭;进一步增强审判管理的科技含量,使审判、执行流程管理环环相扣,全程监控,定期通报;特别要充分认识解决积压案件问题的紧迫性和严重性,规范执行体制,加大执行力度,积极探索执行工作的新方法,把司法为民实实在在体现在审判工作中。

要进一步规范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管理,使审判方式朝着简便、快捷方向改革,充分发挥有限司法资源的作用。根据案件的特点,采取灵活的工作方法,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要多调解少判决,提高案件的调解结案率。

四、积极参与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执行法官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一、统一思想,解决好认识方面的问题

改革执行权运行机制,虽然上级法院有要求,兄弟法院有先例,但毕竟无成文规定可依。同时,执行权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改变了执行人员之间原有的身份,地位,打破了原有的权力配置格局,必将触动执行人员的切身利益,必将遇到一定的甚至是顽强的阻力,甚至会出现执行权力实际运行不灵的情况。因此,解决好法官的认识问题至关重要,否则就会影响改革的成效,制约改革的发展。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在这项改革举措推出以后,对那些仍有看法、有疑虑,有担心的法官,以及个别存在畏难心理,保守心理和退缩心理的法官,更是注意做好思想工作,特别是对这项改革进行了“六看”分析,并逐步成为法官的共识。

一是从现实的角度看,普遍认识到,目前法院执行权在内部运行程序和工作环节的监督和制约上还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和弊端,如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怠于行使执行权和滥用执行权的问题难以避免,极易导致执行不当或执行错误。因此,从实际运行看,通过分权制约执行权即相互制约又密切配合,是实现执行权内部运行公正与效率的主要方式。

二是从落实的角度看,普遍认识到,这项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国各级法院的统一行动,由不得选择,由不得迟疑,由不得观望。

三是从改革的角度,普遍认识到,这项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逐步建立公正、公开、高效、规范、有序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而在追求改革的根本目的过程中,势必冲击传统思想观念,打破传统工作常规,改变传统管理模式,调整传统利益格局,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难免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不付出艰苦的劳动,就不会取得明显的成效。

四是从辩证的角度看普遍认识到,在推进这次改革的过程中,既要看到成绩,也要看到问题;既要认识现象,又要认识本质;既要分清主流,也要分清支流,只要正确面对,善于总结,改革就会成功。

五是从全局的角度普遍认识到,这项改革是法院执行工作的核心,牵涉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绝不能受视野的局限,受本位主义的影响,片面强调局部利益,而忽视整体利益。

六是从发展的角度看,普遍认识到,这次改革所遇到的问题,所存在的不足,所面临的困难,还仅仅是眼前的,暂时的局部的反映,法院有关规定的陆续出台,随着各项改革的齐头并进,随着工作条件的逐步改善,那些制约工作发展的不利因素,一定会逐步加以克服。由于我们坚持把深化法官的思想认识,贯穿于这项改革的全过程,使广大法官逐步变压力为动力,变被动为主动,变消极为积极,坚定了改革的决心,增强了必胜的信心。

二、完善管理,解决好规范方面的问题

执行权的分权制约,需要分析执行权力的配置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诸多方面资源的有机结合,才能形成整体效应,发挥最佳功能。因此,在改革执行权内部运行机制上,我们从完善管理入手,重点规范了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职责分工进行规范。我院执行局共有法官18 人,年均结案 320 件左右,共有8个人民法庭,执行法官8 人,年均结案150件左右。根据这样的执行权合理配置分析,我们选择了“两庭”式的组织结构模式。执行一庭侧重行使执行实施权,负责管辖内的执行工作,执行二庭侧重行使执行裁决权,负责集中执行,专项执行和执行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协调、委托执行、交叉执行及其他案件管理工作,同时设专人负责综合工作。在实行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编制上,采用了在两庭之间进行配置的运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分解了执行权力,强化了执行监督,增强了执行案件的公开性、公正性,减少了随意性,提高了执行案件的计划性,统一性和实效性,提高了执行质量和效率,同时也为执行工作增加了活动和威力。三年来,我们执行结案的案件同比增加了2.1倍,执行率同比上升10.2%,通过组织集中执行,执结案件1621件,执行标的额2045万元,通过组织法庭间交叉执行,执结案件726 件,执行标的额1245万元,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对执裁决权的行使进行规范。在行使执行裁决权时,我们从追求公正为目标,按照司法权运行的规律进行,改变了以往通过行政方式管理司法权的旧模式,对此,我们下放权力给执行长,执行长在一定范围内直接决定执行事项、签发执行裁决文书。同时,实行了讨论制,成立了执行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法,委员间不具有隶属关系,都享有平等的裁决权,只拥有一票表决权,在此基础上,我们通过限制合议庭和审委会讨论执行案件的条件、范围,减少讨论的执行案件的数量,进一步改善和发挥合议庭和审委会的功能和作用。并将作出裁决事项的数量作为对执行裁决人员的考评内容,从而保证了执行裁决的质量。几年来,我们所作出的执行裁决准确率和及时率均达到了100%.

三是对执行实施权的行使进行规范。在行使执行实施权时,我们从追求效率为目标,按照行政权运行的规律进行,在两庭中建立了具有隶属关系,层层服从命令的权力运行方式,并以执结案件数作为对执行实施人员的考评内容。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针对执行实施操作性强的特点,制定了执行实施操作规范,实行了分片承包制,已执行钱物管理制,质量评查制以及奖惩制度,从而调动了执行实施人员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几年来,执行法官每年人均执行50余件,比过去增加了8件,执行效率也明显提高。

四是对案件流程进行规范。我们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将执行案件统一排期,执行案件繁简分流以及案件流程管理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规范,并且制作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运行表和6个制式表格,从入口到出口,对案件运行中的立案、分案、执行排期,执行准备、执行裁决、执行实施、执行监督,结案等8个大环节和21个小环节的职责,要求和衔接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有效地保证了案件流程管理各环节运行规范,衔接顺畅,克服了人为随意更改采取执行措施时间,拖延执行期限的问题,自实行案件流程管理以来,我们执行的案件平均执行时间44天,比过去缩短了12天,未执结案件减少了500余件,因执行局上访的案件下降了 72%,执行法官中未发现违法违纪的。

三、强化措施,解决好保障方面的问题

执行权内部运行新机制的建立,需要与执行工作的其他改革以及法院的整体改革配套进行,还需要投入必要的人、财、物资来予以保障,以保证执行权运行中的衔接和顺畅。为此,我院党组加强了对这项改革的组织领导,对人员调配、工作衔接、物质保障、制度规范和岗前培训,分别落实了责任部门,完成时间和具体要求。在对这项改革的保障上,在“三个务求到位”狠下了功夫。

一是倾斜政策务求到位,尽管我院人员紧张,经费不足,装备落后的矛盾仍然较为突出,可我院还是决定对这项改革给予必要的倾斜。总的原则是:要人给人,要物给物,要政策给政策,尽一切力量、尽一切可能支持这项改革。同时,还把对这项改革是否支持,是否抓出成效,出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依据。并要求全院要在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来支持这项改革,无论涉及到哪个部门,都只能办好,不能办坏,只能早办,不能晚办,只能补台,不能拆台;无论涉及到哪个法官,都不允许说不行,不允许说不支持,不允许说办不到,不允许推诿扯皮,更不允许设置障碍,从而增强了广大法官的责任感。

二是人员保证务求到位。针对我院在编法官严重不足,人员编制不统一,审执比例不协调,部门执行法官综合素质不高的问题,我们相继采取了很多措施:“精简审判庭富余的审判人员,调整到执行局工作;本着精简行政人员,充实执行一线”的原则,尽量地综合、行政部门的人员调整到执行局;主动与政府协调,充实地方行政编、事业编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部分法官;大搞内部挖潜,对执行法官进行经常性的指导、培训、考试、提高其综合岗位技能。同时,我们还实行了执行人员任期轮换制、办案人更换制、未位淘汰制等一系列制度,充分调动了执行法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目前,我院的执行法官人数已占全院法官总数的21%,执行裁决人员与执行实施人员的比例为1:4.5,执行法官中,党员8人,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的 12人,平均年龄 38 岁,基本满足了执行工作的需要。

三是物质保障务求到位。为了方便当事人,我院建设了面积近100平方米的执行立案接访大厅;为了满足文书送达、调取证据、执行等外勤事务工作的需要,为执行局配备了10部专用电话,1部传真机、3辆专用车辆、7台微机,手铐10个、警棍、钢盔各10个;为了满足文书打印、统计报表以及管理监控的需要,提供专用审判庭2个;为了保证执行改革后对办公条件的需要,为执行局调整办公室13间,同时还分别为执行局更新了办公设备,添置了办公用品,列支了办案经费,有效地保证了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顺利开展。

执行法官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三互”活动,是一项在基层党支部组织指导下的以官兵为主体的群众性互助活动,它适应了当代官兵本质特点和新时期部队教育管理客观规律,对拓展教育管理层面,促进官兵综合素质的提高,防止和减少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有积极意义。为进一步落实“两个经常”,做好部队“两防”工作,为在部队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三互”活动,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结合大队的工作实际,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全部公安工作,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的重要批示为指针,以条令条例、《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和《公安边防部队基层建设要则(试行)》为依据,以培养“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边防卫士”为目标,以基层官兵为主体,以“平等、互动、共进”为原则,着眼于提高广大官兵的基本素质,通过深入开展“三互”活动,使部队“两个经常性”工作群众化、具体化、经常化,增强广大官兵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以站为家的思想,促进“两个经常性”工作和“两防”工作的落实,确保部队安全稳定和以边防执法执勤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组织领导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  *** ***  ***  *** 

三、活动内容

     1.思想上的“三互”。主要是针对官兵在成长进步受到影响、工作生活遇到困难、家庭出现变故、婚恋受挫、个人出现重大伤病及受到批评处理等时机可能出现的各种现实思想问题,以及追求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执法执勤工作热情淡化等思想倾向,积极展开工作,帮助官兵明辨是非,解开思想疙瘩,进行心理疏导,促进思想觉悟的提高。

   2.执法执勤上的“三互”。主要是在执法程序、执勤制度上互帮互学,相互监督制约,促进执法执勤能力的提高和执勤制度的落实,纠正执法办案和勤务中的“多发病”、“常见病”,预防职务违法违纪。

   3.军事训练上的“三互”。主要是通过互学互帮互教,解决个人军事训练中摸不到窍门,训练成绩徘徊不前,以及怕苦怕累、厌训怕训等问题,遵守操作规程,促进训练效果的提高,防止发生训练事故。

   4.学习上的“三互”。主要是通过在政治理论、边防业务、科学文化、军地两用技术等方面的互帮互学,促进学习方法的掌握和学习质量的提高。

   5.工作上的“三互”。主要是在工作制度上互相监督,在工作标准上互相促进,在遇到困难时互相帮助,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6.生活上的“三互”。主要是学会独立生活和相互照料,提高料理日常生活和参与文体活动的能力,在个人或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互相关心,共渡难关。

   7.作风纪律上的“三互”。主要是依靠官兵相互间的提醒、监督和帮助,强化官兵法纪观念,促进作风养成和条令条例的贯彻落实,防止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

     四、方法步骤

    1.动员准备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大队定于9月16日召开“三互”活动推广部署会。各单位要根据会议精神,结合部队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在所属部队中迅速、全面地铺开“三互”活动。各单位具体实施方案于10月1日前上报支队政治处。

    2.活动起始阶段(10月1日至12月10日)。各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对所属官兵进行科学编组,选定小组长,并做好培训、组织、指导工作,确保“三互”活动健康顺利开展。各单位分组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支队政治处。

    3.小结检查阶段(12月11日至12 月31日)。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全体官兵进行小结,通过回顾“三互”活动开展以来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践,发现问题,认真整改,巩固和扩大活动成果。总队将于年底对全省部队“三互”活动开展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4.深入开展阶段(2005年1月1日起)。各单位于明年初适时采取经验交流、座谈会等形式,指定部分“三互”活动开展好的单位介绍经验,并组织与会人员进行研讨,努力完善活动方案、充实活动内容、丰富活动形式、健全活动制度,使“三互”活动得到不断深化。

    五、几点要求

    1.充分认识开展“三互”活动的重要意义。大队具有点多、线长、面广、高度分散,环境复杂,任务繁重等特点,教育管理难度较大。在部队深入开展“三互”活动,对于增强广大官兵“主人翁”意识,充分发挥他们在部队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保证“两个经常性”工作更加及时有效,进一步密切内部关系,促进官兵共同进步,促进部队安全稳定和各项边防管理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发动,使每个官兵充分认识开展“三互”活动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活动内涵,全面把握活动特点,积极主动地投身到活动中。

    2.注重发挥“三互”活动的结合渗透功能。“三互”活动的基本运行方式是结合渗透到部队日常工作生活的时时处处、方方面面,随时随地开展活动,在实践中发挥服务保证作用,做到哪里有官兵,哪里就有“三互”活动,哪里有任务,活动就开展到哪里,使“三互”小组真正成为思想上的互助小组、执法执勤中的战斗小组、训练中的帮教小组、教育中的讨论小组、管理中的监督小组、育才中的学习小组。当前,“三互”活动要与以执法执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紧密结合起来,使之融为一体,特别是要着重抓好干部、零散人员、“个别人”以及营区之外、八小时以外的管理,使每个官兵时时刻刻都生活在“三互”活动之中,事事处处都受益于“三互”活动的作用和影响,实现教育管理全员额、全过程、全方位的工作目标。要与“大练兵”活动和学习帕里边防派出所先进事迹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官兵勤奋读书的好习惯、懂事明理的好品行、爱警习武的好风尚,不断提高官兵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军事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3.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三互”活动。“三互”活动的群众性、时效性、渗透性决定了其持久性。各单位要按照广泛、深入、持久的要求,循序渐进、扎扎实实地开展“三互”活动。要根据本单位实际,紧密结合部队建设和担负任务的实际情况,分层次、分类别、分系统地开展“三互”活动;要坚持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三互”活动,力求在解决难点、疑点、重点问题上取得突破;要认真学习总政治部《关于转发〈武警北京市总队六支队开展“互学、互帮、互教”活动的调查报告〉的通知》([1999]政组字第18号)精神,积极借鉴兄弟单位开展“三互”活动的成功经验,并根据本单位具体实际加以运用;要克服急功近利思想,持之以恒地开展“三互”活动,使其常抓不懈、常做常新,真正在部队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执行法官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的意义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官职业准入制度、在职法官继续教育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以及监督制约制度等各个方面。而首当其冲的是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确定法官员额比例不仅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应有内容,也是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提条件。

首先,法官的职业化意味着法官在职业上必须具有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思维模式,也意味着法官的资格有严格的标准,即并非人人都能当法官。法官职业化的命题实际上隐含着法官精英化的概念。一般而言,法官精英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官的素质要提高;二是法官的数量要精。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官的职业定位始终处于模糊状态,法官的职业特性被忽略,使得一些不具备法律专门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进入到法官行列,导致目前法官队伍是多质弱。因此,只有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将具有较高素质、真正符合法官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

其次,只有确定了法官员额比例,才能为法官的职业保障创造条件。法官的职业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身份方面的保障,一个是经济方面的保障。就身份保障而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后,法官一经任用,除非正常工作调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就经济保障而言,法官作为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决者,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理应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获得充分的物质保障,但由于经济条件制约和法官职位模糊不清,在目前情况下,全面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不太现实。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适当减少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才能使社会提高对法官职业重要性和崇高感的认同,使逐步提高法官待遇成为可能,真正实行“以俸养廉”,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献身审判事业。

再次,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可以明确法官职位,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官单独序列等改革措施相配套。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对法官员额作出限制,导致法官职位泛滥,有很多人被任命为法官却不从事审判工作,实际上是行法官之名而无法官之实,法官资格实际上成了法院内部平衡利益、安抚老弱的一种待遇。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明确法官职位,根据各地审判量,确定法官员额,对于符合法官条件的,可以任命为法官,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改做法官助理或者其他工作。

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法官的员额都有一定的限制。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发展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制度,逐步实现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而适当精简法官数量,着重提高法官素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现有法官比例状况分析

要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首先应弄清我国现有法官比例状况。现时的主流观点认为:中国法官人数太多,因而素质不高且效率低下。有人做过一些比较:如在中国,8328人中便有1名法官,而英国11万人口中只有1名全职法官,日本每万人中也只有0.23名法官。从结果看,中国的法官按占人口比例计算是英国的十几倍,是日本的5倍多。有人据此还做进一步的统计:中国法官人均年办案数仅为21件一说33件,比美国联邦法官的人均年办案数少15倍。而对如此庞大的法官人群和如此低下的工作效率,不少人认为应当压缩中国的法官人数。有人甚至认为中国法官人数有3万人足矣。然而,中国法官人数究竟是怎样一种状况呢﹖中国实际有多少法官﹖应该有多少法官﹖许多人对此并没有进行深入研究,一些统计数据和用以作为参照系的其他国家的数据也都还值得进一步推敲。下面就我国法官人数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从法官的概念看,依据法官法规定,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法官的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官就其身份特征而言必须是审判人员,二是法官就其职责而言,还必须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从立法对法官概念的界定来看,并不包括那些为解决某种职级待遇但并不行使审判权的人员。由于我国法院干部目前仍按行政干部序列管理,法官职级套用行政干部的职级,但法官的级别相对同级行政机关非领导岗位的公务员级别要高一些。因此,为解决法院内部一些非审判人员的级别待遇问题,几乎每个法院都将一部分非审判岗位的工作人员任命为法官,而这些法官有的甚至完全没有审理过案件据最高院统计,目前全国法院共有在编干警30余万人,其中法官21万,而在这21万审判人员中真正意义上的法官人数不足15万人。

从法官岗位分布情况看,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规定,我国法院的法官按其岗位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人员主要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多为院、庭长兼任。这类人员大约占各级法院在审判岗位工作的法官人数的20%左右。这部分法官除了担负部分审 判职责外,主要承担各级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责,如分案,审批案件等,这些人办案极少甚至基本不办案件。随着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的审判改革,一些法院正在逐步取消院、庭长分案和审批案件的制度,但院、庭长还没有完全从管理职能中解脱出来。有人曾对辽宁、广东、上海、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湖北及海南省的九个省市十个中级法院的院、庭长从1998到2000年三年审理案件的情况做过调查,发现只有二个法院有准确的统计,其中一个法院的院庭长三年审结的案件占全院审结案件比例平均为4%;另一个法院的情况更糟,平均不足2%而其余的法院对院庭长办案人情况甚至无法统计。虽然上述二个法院的情况可能并不代表全国法院一般情况实际情况是低等级法院的院、庭长亲审案件比高等级法院的院、庭长多,但院、庭长审理的案件比一般审判人员要少得多毕竟也是事实。第二类人员即执行员,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我国的执行员参照法官序列管理的。这与前面提到的英国、日本的情况完全不同。在英国,执行官是行政官员而非司法官;而日本的执行官虽由法院任命,但执行官和法官也并非同一序列管理,执行官人数是不包括在法官人数中的。而从我国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各级法院的执行员必须由具有法官资格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提任。但执行员所负责的工作主要是生效裁判的执行,与审判工作基本无关。从上述十个法院的情况来看,执行人员占审判人员不包括在非审判岗位工作的审判人员数的比例平均为19.8%。按这个比例折算,我国目前的15万法官中至少有2.97万人在从事执行工作,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只有12.03万人。第三类人员才可以说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官,这类人员主要包括分布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以及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他们的职责相对单纯,即负责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的审判;这类人员只占法官总数的60%左右,约9万余人但他们却承担了几乎绝大部分案件的审理工作。

从法官审理案件情况看,2002年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我国各级法院2001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590万余件,执结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254万余件。这两项合计844万余件。而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按15万计算,人均年结案数为56.27件。这个数字还不包括各级法院每年受理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以及大量的减刑、假释案件。加上这些,全国法院审判人员年人均结案数应当超过60件。如果再考虑占审判人员20%的院、庭长基本不承担具体案件审理工作的情况,我国法院审判人员年人均办案数将超过70件。

下面我们不妨再同有关国家的情况作一些比较。如1990年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总数为266,783件,其中民事案件217,879件、刑事案件48,904件。而当年美国联邦地方的法官人数为575名,法官年人均受理案件数为464件。这个数字为中国法官年人均办案数的7.7倍以中国法官年人均受理案件数60件计算。然而,由于中美间的诉讼程序上的巨大差异,使得这两组数字之间并无直接的可比性。美国民事诉讼的庭前程序中的一些制度对于庭前解决纠纷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例如证据开示、动议申请等。实际上,在美国州法院或联邦法院受理的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在庭前即被以撤回、驳回、不予受理或和解的方式了结,只有不超过10%的案件进入庭审。在刑事诉讼中,也有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诉辩交易程序了结的。在刑事被告通过诉辩交易认罪的基础上定罪的案件并不需要经过严格的庭审进行审理,真正需要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也不会超过10%。如果以实际审理的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0%计算,美国联邦地方法官1990年人均实际审理的案件只有46件。而中国法院在不包括执行人员和不考虑执行案件的情况下,2000年中国法官人均审理的一审案件数47件。由此来看,中国法官和美国法官的年人均实际审理的案件数是比较接近的。日本的情况相对特殊,日本作为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其诉讼程序与英美大相径庭,而与我国的情况比较接近,即法院受理的绝大部分案件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据统计,日本1999年的法官人数为2,949人,而1998年日本地方裁判所受理的一审民、刑案件共22.7万件,年人均审理案件数为77件。这个数字高出我国法官年人均审理一审案件数的63%。如果考虑到我国占法官人数大约20%的院庭长极少审理案件这个因素,中日两国法官个人审理案件的绝对数应该差距不大。况且,日本法官不堪重负的情况也实属罕见。也正因为如此,案件审理期限过长,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日本法院,也引起了日本国民的强烈不满。据日本最高裁判所统计,1998年,全日本地方裁判所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平均期限为9.3个月,刑事案件的平均期限为3.1个月。分别超过我国同类案件的法定审限3.3个月和1.6个月。自1999年7月日本开始的第三次司法改革试图解决的问题之一也正是法官人数太少所导致的诉讼效率低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其一,中国的法官按其占人口比例计算,人数并不算多。中国法官人数与每一万人口之比为1.1.如果不包括占法官人数近20%的执行人员,中国每万人中才有0.88名法官。而根据1997年的统计数,美国为1.16,德国是2.56,法国是0.84.而英国如果加上治安法院庞大的治安法官队伍约2.5万人,按占人口比例计算,应该是2,000多人中就有一名法官;至于日本的情况,如果加上日本法院的执行官,调查官的人口,应该也超过每万人中0.23个法官这个比例。况且,日本目前正在试图改变这种法官人数太少状况。其二,中国法官人均审理和执行案件量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相比较,虽不能算是饱和,但也并非人浮于事。同西方国家法官审理案件的情况相比,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还受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无休止的请示汇报和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的调查取证等等,考虑到这因素,我国法官每年人均审理或执结60件案件也实在不能算是效率低下了。

三、合理确定我国法官员额比例

(一)合理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应考虑的几个因素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人数是法官整体素质的一种量化的、外在的表现形式。一般说来,法官人数太多,通常反映出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有人曾做过这样的推论:法官素质不高必然产生效率低下导致案件积压,故而要么牺牲质量求数量,要么增加法官人数,即所谓“质不够,量来凑”。从逻辑上说,这种推论不无道理。同时,由于人数过多而产生的人浮于事和不负责任也往往使得本来就不高的法官素质更加趋于恶化。当然,这也并不是说法官人数愈少整体素质就愈高。在法官人数少于一个合理的数量时,法官受理案件的量会超出正常的负荷,形成疲于应付,无暇顾及其他局面。这样不仅案件质量不保,而且使得法官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通过学习和研究来提高甚至维持自身的业务水准。因此,法官人数太少同样也可能产生整体素质下降的后果。可见,法官人数和法官素质之间存在一个互动的关系。科学、合理地确定我国法官员额比例,必须根据我国现有法官状况,综合考虑下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法官岗位分布是确定法官员额首先应考虑的一个问题。前面已谈到,目前我国法官的人数不是太多,而主要问题是法官岗位分布和职责划分不合理。有人曾做过调查,目前我国法院具有审判职称而在非审判岗位工作的人员约占法官总数的15%。再加上执行工作人员我国法院执行人 员必须要具有审判职称的数量,这个比例占到了30%。也就是说,目前真正在审判岗位上的法官实际只占法官总数的70%。而在国外一些主要发达国家,执行官是不包含在法官序列之内的。因此,确定法官员额,必须明确法官概念,严格限定法官岗位分布,即所谓法官,必须是分布在各审判业务庭并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这是确定法官员额的一个前提条件。2在我国,所有案件的审理几乎是由职业法官来完成,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很好地推行,有些地方已名存实亡。而在国外,是由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来共同完成案件的审理。如英国一直保留非职业化的治安官制度。据统计,英国在2000年共有30400名兼职外行治安官或太平绅士,有96名全职有薪俸的治安官和146名兼职有薪俸的市区外治安官。治安官的数量大大多于职业法官的数量。在德国,由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组成混合庭审理案件。在美国,有相当多的案件并非由职业法官而是由一般公民参与宣判。3当前,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部分必须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诉讼法设置的简易程序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庭前撤诉和不予受理的案件数量更是微乎其微,这与英美国家的诉讼程序大相径庭。4法院现有审判资源没有得到合理配置,审判辅助系统笔者曾主张将法院工作群体设置为六个序列,即法官序列、执行官序列、法官助理序列、书记官序列、公务员序列、法警序列。除法官序列、执行官序列外,其他四个序列辅助前两个序列。没有建立。法院后勤行政工作人员过多,法官审理一个案件从庭前准备程序到裁判文书的送达等全过程仍要包揽一切,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5我国的司法体制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法官尤其是院、庭长不能全身心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常常忙于一些行政性事务,以及案件的请示、汇报和法官审理案件来自外界非正常因素的干扰等等,这些都在客观上影响法官的办案效率。6由于受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审级制度的制约,各地法院和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并不均等,案件的难易程度也不平衡,这是确定法官员额也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7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各种新的民事、经济矛盾和利益冲突大量出现,司法作为纠纷的最终救济手段逐渐为社会所认同,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尤其是新类型案件大幅度上升,处理难度也增大。从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看,1978年审结50多万件,到1998年就审结了539万余件,是1978年的10倍。从案件的结构来看,1978年受理的刑事案件占32%,民事案件占68%;到1998年,受理案件的结构比例发生了很大变化:刑事案件只占10%,民事案件占61%,经济纠纷案件占27%,行政案件占2%。改革开放20多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仅在数量上骤增,而且在种类上趋于多样化、复杂化。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大量新类型案件如证券、期货、融资、租赁、破产以及各种类型的涉外案件,无论在审理的难度还是案件的复杂程度上都远远超过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初期所受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