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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范文第1篇

第二条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

(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三元至十五元;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三元至十二元;

(三)县级市市区,二元至九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元五角至六元。

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照行政区划确定。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其中,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最低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未缴纳*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已经按原适用税额标准缴纳*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于*年9月1日至10日,补缴*年1月至6月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差额税款。

第九条纳税人占用的土地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的,应当按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范文第2篇

*年12月31日,国务院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自*年1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重要意义

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符合党的*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有利于平衡内外资企业税负,有利于加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也有利于税收征管。各地要充分认识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尽快摸清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及分布情况。

二、加强宣传,做好辅导

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宣传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要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纳税人的辅导工作,通过各种方式让纳税人了解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积极协调,摸清税源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和国土、工商、财政、国税及主管外商投资的商务部门联系,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工商企业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及外资企业设立审批和管理等相关信息,与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方式获得的信息进行比对,全面、准确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构建税源监控平台,对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城镇土地使用税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税费征收环境为契机,以促进财政收入稳步增长为目标,围绕加强财源建设,健全综合治税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强化诚信纳税意识,大力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核查清缴,促使财源基础不断扩大,可用财力不断增长,实现应收尽收。

二、工作步骤

本次核查清缴工作分为信息比对、税源核查、税收清缴、总结验收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信息比对(4月底以前)

地税局负责提供所有注册企业座落位置、用地面积、应税面积等信息;国土局负责提供企业占地、临时占地、违法占地等信息;各镇(街道)、城区工业聚集区、临港工业聚集区负责提供本辖区企业占地和临时占地信息,分别报送县综合治税办公室,综合治税办公室和地税局负责与实际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对用地情况不清、面积不实的,制定核查清单,发放至各税源核查组和各镇(街道)、园区,确定下步税源核查工作重点。

第二阶段:税源核查(6月底以前)

从综合治税办公室、地税、国土、住建、公安等相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3个税源核查组,按照核查清单逐镇(街道)、逐园区、逐企业开展拉网式实地测量,核实用地信息,明确计税依据。对核查清单以外发现的驾校、料场等临时占地也要全面核查,确保不遗漏任何一家应税单位和个人。

在核查过程中,要逐户填制核查情况表,明确纳税人名称、土地坐落位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实际占地面积、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应纳税额等信息。实行地税局、镇(街道、园区)、企业(个人)三方认可制度,共同签字后作为征税依据。

具体分组安排和联系方式:

第一组负责镇、街道办、毛庄镇、城区工业聚集区的税源核查。

税源核查组成员所在单位要全力配合税源核查工作,确保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第一组所需车辆从住建局、公安局各抽调一辆;第二组所需车辆从国土局、地税局各抽调一辆;第三组所需车辆从财政局抽调。各镇(街道)、园区组成由一名主管副职带队的工作组(人员名单附后),专门配合税收核查组做好税源核查,全面提供企业占地和临时占地信息,联系应税单位和个人现场指界。

第三阶段:税收清缴(年底前)

综合治税办公室依据核查结果对应税单位和个人登记造册,并组织地税局、各镇(街道)、园区全力开展税收清缴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2015年1月)

县政府对土地使用税核查清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核查清缴工作不认真、不负责,造成税源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对协税护税工作突出的镇、街道、园区和县直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三、工作措施

城镇土地使用税核查清缴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镇、街道、园区及县直各有关部门都要统一思想,精心实施,密切配合,确保核查清缴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

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督导检查核查清缴工作;督导协调相关部门协税护税,为核查清缴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对不配合核查清缴工作、故意逃避税费的企业和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每周,各税源核查组和地税局要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报送核查清缴工作进展情况,综合治税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送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每半月,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各税源核查组和各镇(街道)、园区、地税局的工作汇报,督导进度、查找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每月,县政府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核查清缴工作进度,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二)密切配合

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各相关部门做好核查清缴工作。各镇(街道)、园区、地税、国土、住建、公安等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核查清缴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要组织精干力量,合理安排,明确责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确保核查清缴工作有效推进。

城镇土地使用税范文第4篇

随着经济和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很多土地资源未纳入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限制了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不利于耕地保护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本文从本地区风力发电企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情况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

城镇土地使用税;风力发电;计税面积

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为了节约用地,合理开发资源,我国在1988年开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条例颁布以来,土地使用税在严格土地管理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很多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未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限制了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不利于耕地保护制度。另外,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过程中还暴露了一些问题,本文根据本地区风力发电企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情况提出几点思考。

1 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适用于风电企业等新能源产业发展

在“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按照《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预计到2015年,累计并网运行风电达到1亿千瓦。风电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决定了它的用地面积非常大,而且主要在农牧业地区,占用大面积的耕地、草地、林地等农用地,我国的土地政策,要保护18亿耕地红线,而且对于草地、林地的保护也是越来越重视,这两方面要调和,必须是土地有偿使用,节约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税收政策本来是有调节作用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税,而风电厂主要在乡、村、嘎查,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现有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风电企业等新能源产业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

2 风电企业在征管实际中纳入了征税范围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风电企业所在地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可是另一方面,国税总局对于水电、火电、核电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进行了规定,根据国税地字[1989]1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根据财税[2007]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针对这些规定,各地的理解和执行上不一致,有的地方参照火电、水电企业的情况,征收风电企业土地税,有的地方不征收,这就导致企业间税负不一致,征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矛盾。内蒙地区在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内政字[2006]190号)中明确规定,对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土地使用税,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征收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把是否征收、如何征收的权利下放到各盟市,这就造成各地执行上有差异。后来,内蒙古地税局在2013年11月发文,关于明确风电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13]284号),对风电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政策进一步明确,第一条规定,对风力发电企业的生产、办公、生活、检修道路、机座用地、变电站用地等永久性占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第二条规定,对其输电线路及不改变农牧民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用途的农牧业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就征税范围不一致的说法造成在税收征管实际中,风电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有争议的。

3 风电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过程中对于计税土地面积的确认模糊不清

风电场占地面积大,必须连片开发,而且分布广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但风电场存在特殊性,每一期如按实际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就存在纳税人税负过高的问题。那按风电场的风机单台占地面积计税还是按条带状计税,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各有不同处理,有的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这对于来说企业税负过重,就会造成企业尽量减少申报面积,造成少申报少缴纳。按风机面积或其他标准征税,又无明确法律依据。内蒙古地税局在2013年11月发文,关于明确风电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13]284号),对风力发电企业的生产、办公、生活、检修道路、机座用地、变电站用地等永久性占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输电线路及不改变农牧民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用途的农牧业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看起来有了具体的规定,但是还不是很清楚,执行起来仍旧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对于机座用地如何确定面积,塔基外延多少米还是没有明确,检修道路如何计算确定面积,按照多宽计算,如果道路是村民和企业共用,应如何认定,都不明确,输电线路如何确定面积,也没有说明。不明确的规定执行起来必然产生差异,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公平,也会造成征收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当地经济发展。

4 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建议

(1)以风电企业为代表的工矿业企业发展迅速,占用了大量土地。但按照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又不在城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了保护国家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加强对土地的管理,法律法规制定者应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扩大划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将风电企业等大型企业、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尽快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这样,不仅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也增强了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合理规划使用土地的意识,又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

(2)风电企业占用土地面积的确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但风电场存在特殊性,应制定出可执行的实施细则,例如:参考新疆地区政府对于当地的风电企业土地面积的认定方法,关于风电场塔基及相关构筑物用地面积的确定明确“对风电塔机、回流箱、电缆等设备划定保护区并计入征地面积,具体如下:1.风电塔基,以塔机基础外沿起划定10米保护区;2.风机机箱变用地面积按照设备基础外墙所围实际占地面积计算;3.升压站用地面积按照设备基础外墙所围实际占地面积计算;4.办公场所用地面积按院墙外墙所围实际占地面积计算;5.风电场内检道路宽度按照10米计算;6.地埋电缆划定宽度为3米的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廊道宽度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用地面积的计算由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明确的标准对于税收征管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都是有利的,也不容易造成国家的税款流失。

(3)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化的手段,与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信息互联,完善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登记,完善土地使用信息档案,过去税务部门征管基础信息掌握不清,纳税人存在漏报面积、少缴税款。

总之,中国的土地税收法律法规还处于很不完善的阶段,还需制定者们依实际情况完善,使之具有可执行性,即可以避免征纳双方的矛盾,保证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

【参考文献】

[1]赵新贵.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梳理与解读[J].财务与会计,2007(21)

[2]刘元涛.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问题探讨[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04)

[3]丁艳琼.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09)

[4]哈密市地税管理员.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征管情况调研[EB/OL]. http:///07308,2013-11-19

城镇土地使用税范文第5篇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本市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在征收区域内,凡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由税务机关核实计税。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面积超过土地管理机关核发面积的,暂按实际使用的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定为:一等七元,二等五元,三等三元,四等二元,五等一点五元,六等一元,七等零点五元,八等零点三元。

塘沽、汉沽、大港区,郊区、县的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经市税务局批准,适当降低,但降低的额度,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后不超过《条例》规定最高税额的,需报经市税务局批准,超过《条例》规定最高税额的,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以上(一)(二)(三)款,凡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十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照顾的,可向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申请,经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计税办法:征税月份不满十五日的免征,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征。

(二)征用的非耕地,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土地使用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将其批准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副本抄送给土地座落的区、县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原本市历年制定的征收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对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的征免问题另行规定。

附: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一等(七元)

和平区            滨江道沿街      解放路??南京路独山路沿街      南京路??西宁道解放路沿街      解放桥??徐州道和平路沿街      东南角??营口道辽宁路沿街      赤峰道??锦州道新华路沿街      赤峰道??锦州道长春道沿街      新华路??大沽路开封道沿街      建设路??大沽路和平、河西区      大沽路沿街      海  河??南京路南开区            东马路沿街      东南角??东北角红桥区            大胡同沿街      东北角??金钢桥二等(五元)

和平区            荣吉街沿街      和平路??东兴街多伦道沿街      和平路??山东路南京路沿街      南门外大街??大沽路西安道沿街      长沙路??河北路和平、南开区      南马路沿街      东南角??西南角河西区            大沽路沿街      南京路??围堤道南开区            古文化街沿街    水阁大街??老铁桥大街一纬路沿街      南门外大街??三马路南开、红桥区      北马路沿街      东北角??西北角红桥区            估衣街沿街      大胡同大街??

北门外大街北门外大街沿街北马路??金华桥三等(三元)

四至范围          东:京山铁路、老地道大街、海河南:南京路、马场道西:西康路、新兴路、南门外大街北:南马路、东马路、老铁桥大街、张自忠路、建国道、四经路四等(二元)

河北区                中山路沿街    金钢桥??北站红桥区                河北大街沿街  南运河??铁道四至范围          东:新开路、唐口大街、京山铁路、十五经路、六纬路南:四新东道、中环南线、围堤道、友谊路、宾水道、紫金山路西:卫津路、南京路、南开三马路、西马路北:北马路、北门外大街、沿河马路、医院路、狮子林大街、水梯子大街五等(一点五元)

四至范围          东:红星路、张贵庄路、中环东线、津塘公路、光华路、富民路南:郑庄子大街、北柴场街、东西大街、南北大沿、大沽南路、解放南路、黑牛城道、纪庄道西:红旗南路、红旗路北:京浦铁路以南、中山北路六等(一元)

市区五级地价区以外地区、市区、郊区交界处以内四至范围(塘沽区)

东、北:塘沽站至塘沽南站铁路沿线南:海河西:社会大街七等(零点五元)

塘沽区六级地价区以外地区、郊区、汉沽区、大港区八等(零点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