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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协会工作计划

城镇供水协会工作计划

城镇供水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从区域经济的空间组织角度可以把城市和农村分解为两个互为相联的子系统,城市和农村的联系是必然的,城乡的相互作用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两者应当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然而“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工农业产品不能平等交易,城乡之间要素不能自由流动,城镇居民与农民权利和发展机会不平等,加剧了城乡结构的失衡,使城乡关系遭到了严重扭曲;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城乡联系显著增强,但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城乡差距仍过分悬殊”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完整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被放在了“五个统筹”的首要位置,成为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中央还明确提出小城镇作为新时期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既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距、致富农民的重要途径,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选择。

一、加强小城镇建设和管理是协调城乡发展的战略选择

1984年,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老先生在对苏南小城镇发展状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发表了《小城镇 大问题》一文,认为小城镇的出现可以使城市和广大农村之间布下相互交流的众多“节点”,把城乡有机衔接起来,并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小城镇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农村工业、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解决人口出路的一个大问题。王学仁认为,“小城镇是城市与农村的连接体和中转站”,“发展小城镇,可以使城乡之间形成一种优势互补、双向互动的经济关系,实现城镇与农村产业相互衔接、经济有效融合的两性互动和一体化发展,最终达到‘点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功效” 。

总结小城镇在协调城乡发展中的作用,概括如下:

1.小城镇是城乡交流的平台。小城镇的发展加强了城乡之间的联系,开启了城乡交融的大门。具体体现在:小城镇是城乡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平台,信息匮乏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对农村的制约尤为突出,在广大农村地区,信息化建设和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滞后,农民无法全面及时地得到市场信息,必然影响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节奏和农产品的销售,小城镇是一定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具有一定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基础设施相对较好,协作能力相对较强,信息相对灵敏,人才比较集中,是促进城乡信息交流的最好平台;小城镇是城乡市场对接的平台,我国买方市场已经形成,城市大量工业品积压,农村商品供应品种少,选择余地不大,同时随着城市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城市对绿色食品、优质农产品的需求增大,小城镇成为城乡互通有无、完成市场对接的平台;小城镇是城乡人才流动的平台,当前我国人力资源的结构性问题突出,一方面城市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人才相对过剩,而另一方面农村急需大量高素质人才,同时又滞留了大量富余劳动力,小城镇可以发挥在城乡人力资源的双向流动中的纽带作用,通过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引导城乡人才有序合理流动。

2.小城镇是深入农村腹地,传播城市文明和辐射农村经济的桥头堡。小城镇向处于广阔农村腹地的农民传播了城市的思想观念、技术信息、管理经验、生活方式等,成为广大农民接触现代城市文明的媒介。小城镇的发展使许多农民的进城愿望变成现实,率先进城的农民以自己抚育文明的生活体验,向“后来者”展示着城市的魅力,为城市化做着无声的宣传。而且小城镇的乡镇企业在资金方面对农村的“反哺”作用,使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和机械化水平提高,小城镇涉农企业的发展有效延长了农业产业链,增加了农产品附加值和农民收入。

3.小城镇的快速发展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首先,城镇是农村乡镇企业的最佳聚集地,这既可以解决“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侵占耕地、污染环境等问题,又可以资源、环保、规模效益、公共设施等综合优化理想效果,同时小城镇也是未来变动升级为小城市乃至中大城市的前提。从农业现代化内涵看,小城镇为农业环境现代化提供了空间环境,而空间环境是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文化环境的依托和载体,是实现农村现代化的基础;其次,从农业产业方面看,小城镇发展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了必要条件,小城镇发展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吸引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小城镇迁移并逐步实现“农转非”,这样可以实现农村土地的合理流动和土地集中化、经营的规模化、管理科学化,从而为农业产业化提供条件;第三,小城镇发展为农民现代化,即农民知识化、智能化提供了现实条件和可能,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居住环境、生活条件的改善以及教育、文化、卫生、餐饮、娱乐、信息、保险等第三产业的发展,一方面可为进入小城镇的农民知识化提供各种方便条件,另一方面也对农民实现非农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促使农民思想观念、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的改变及文化素质的提高,加快自身现代化步伐。

二、在协调城乡发展中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出现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城镇建设迅猛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小城镇的建设和管理也存在着十分突出的问题,集中体现在:

1.以小城镇为主的城市化可能导致“准城市化”现象泛滥,不利于彻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以小城镇为主的城市化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城乡二元结构,但不利于彻底改变城乡分割的局面,因为这种城市化模式本身隐含着鼓励农民进小城镇,限制农民进大城市的思想,是一种在补彻底理论指导下形成的不彻底政策。其实践结果可能使中国的社会结构演变成“农村——小城镇——大城市”这种三元结构,使不分小城镇既不像城市、又不像农村;生活在小城镇的居民既不像市民、又区别于农民,从而使人们担心的“准城市化”现象泛滥。

2. 整体规划不强,布局不合理。规划在先,建设发展在后,作为一定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信息中心的小城镇,必须用成熟的思想指导其建设,以保证小城镇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但长期以来,我国小城镇建设缺乏总体规划,存有不同程度的盲目性,造成城镇布局不合理。究其原因,主要有:上级政府缺乏正确的指导和科学的管理;城镇干部大多来自农村基层,对城镇建设的规律不是很熟悉;城镇干部更换频繁,由此带来的短期行为使规划执行丧失了连续性,一方面使得小城镇数量盲目扩张,布局分散,乡乡有镇,另一方面又使得小城镇规模过小,难以形成聚集效应和规模效应。

3.基础设施不完善,功能不健全。小城镇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水、电、路、公厕、绿化、农贸市场、学校、医院?Y公共基础设施必须配套建设,而各种配套性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由于资金紧缺,许多小城镇的基础设施长期得不到改善,很多小城镇以马路作市场,人车拥挤交通阻塞严重;有的小城镇尚未安装自来水,人们吃水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有些小城镇电力不足,供应不正常,不能满足乡镇企业和居民的用电需要;小城镇普遍缺少文化、娱乐、社交场所;还有不少小城镇缺少公共厕所,垃圾堆放场,乱扔垃圾现象比较普遍。

4.以小城镇为主的城市化不利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并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是土地资源短缺的国家,因而节约土地应该成为城市化道路选择的基本前提。而点多面广的小城镇往往占用大量土地,造成土地的低效率利用,据有的学者估算,这种城市化道路比起正常的城市化道路要付出8倍多的土地代价,乡镇企业职工人均用地比城市职工多3倍以上 。从另一方面看,乡镇企业污染严重,且治理能力远不及城市中企业,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管理混乱,改革滞后。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与现行条条块块的管理关系难以理顺,使之在调控引导过程中受到多方挚肘。镇政府对税务、工商、信用社、交通、土管所、城建所、供销社、供电所、派出所、司法所、农口七站等主要部门没有管辖权,只有“义务“,因而不能形成集中统一领导。如在土地管理使用方面,体制不顺,思想不解放,对本行政区域外需要用地者有种种限制,将外地人才、资金、技术等拒之门外,制约了土地等许多因素的合理组合。

三、国外小城镇建设和管理的经验借鉴

1.美国的小城镇建设和管理经验。a重视规划的作用,美国小城镇规划有四条基本原则:一是后现尽可能满足人的生活需要;二是充分尊重和发扬当地的生活传统,三是最大限度地绿化和美化环境;四是塑造城镇不同地特点和培育有个性地城镇。同时还要根据建设需要编制详规。b重视基础设施建设,美国小城镇建设资金由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共同承担,联邦政府负责投资建设连接城镇间地高速公路,小城镇的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是由州和小城镇政府负责筹资建设,开发商负责小城镇内社区内的交通、水电、通讯等生活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c重视环境建设,在美国,环境建设是城镇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给小城镇提供了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d重视城镇特色,追求个性,重视城镇特色是美国城镇建设的特点之一,无论走到哪里,都能看到不同面貌和特色的小城镇,那种千城一面、万镇雷同的现象是见不到的。e重视建设管理,所谓“三分建设,七分管理“,一个好的城镇更需要好的管理。美国的城市建设管理经验主要有两点:一是拥有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二是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的管理作风。

2.德国的村镇建设经验。德国的村镇建设经验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政府高度重视村镇改造和建设,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农业用地、保护农产品价格的法规,加强管理机构、管理队伍的建设、完善村镇建设的投资机制,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形成了比较均衡的城镇结构体系;二是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的建设,为改造村镇的居住环境,提高村镇居民生活的舒适度,政府十分注重基础设施、社会服务社会设施的建设和各种公益事业的健全完善,且这些建设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国家补贴和乡镇的税收;三是注重单体设计与整体景观协调,德国村镇的特点是村落建设与自然巧妙地融合在一起,之所以能够如此,主要是靠村镇改造规划和设计地调控作用,德国地村镇建设是建筑设计在统一中寻求特色,在突出特色中满足规划的统一要求;四是注重环境建设和保护古建筑。

3.英国的小城镇建设经验。英国小城镇建设经验集中体现在几次规划运动中,包括霍华德的田园城市运动,新城建设运动,米尔顿·凯恩斯城建设、农村中心村的建设等,集中体现了规划在小城镇建设发展中的作用。

纵观各国小城镇建设发展的历程,虽然理论和做法各具特色,但都具有以下几点共同之处: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重视规划的权威性和按规划实施建设;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服务设施建设;重视人文环境的继承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四、加强小城镇建设与管理,协调中国城乡发展的对策

作为协调城乡发展的战略选择,中国的小城镇建设既具有世界小城镇建设和管理的一般特点,同时又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所以我们可以在借鉴世界西方发达国家小城镇建设和管理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寻求加强中国小城镇建设与管理的对策,以促进呈现协调发展。

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是基本前提。要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抓紧编制统一协调的小城镇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镇规划必须突出科学性,要按照小城镇建设的发展规律办事,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打破原有陷阵行政区划的限制,在布局上确定好小城镇的性质、功能和基础设施规模,注重实效,使小城镇成为联结农村与城市的纽带和桥梁。小城镇建设规划必须面向“三农”问题,坚持把“农村工业化、农村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作为发展目标,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建立完善的规划编制与实施以及监督反馈的管理制度,保证规划的有序进行。同时,小城镇建设规划还需突出重点,注重特色,反对遍地开花、平衡推进的做法。

2.增强小城镇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最终目的。可持续发展是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立足当前,放眼长远,小城镇建设必须坚持以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为中心,正确处理好人口增长、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大力实施“蓝天、碧水、绿地”和“美化、净化、亮化”工程,坚决淘汰和关闭严重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企业,通过合理布局规划,协调新城和旧城的关系,保护古建筑,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现代建筑,创造优美、和谐、舒适的城镇环境。

城镇供水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城市升级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毗邻市区,是市区东拓的承接地。我镇城市升级的指导思想是:融入大市区,按照市区新的组团来规划建设*,从边缘走向核心,从郊区变成东莞未来中心城区的一部分,实现由初级的城市化向高级城市化方向转变。总的战略目标是:把*建设成为与大市区一体化的东部新城。

市委在谋划东莞新一轮的发展大局中,在城市结构上提出了市区、同沙、松山湖与东快两侧统筹地带“四位一体”的新构想,并把*放在“中心提升”这一十分重要的位置。“中心提升”就是要高标准规划建设松山湖大道两侧地区,推进四个街道、同沙、松山湖与东部快速两侧统筹地带“四位一体”的融合,做大中心城市规模。我镇必须充分把握这一大好机遇,贯彻镇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准确定位、长远规划、着眼当前、建设新城、整治旧村”的原则,加快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水平,以新型现代成熟社区建设为重点,先做熟两大板块,搭建一大平台,积极主动参与市区城市功能分工,逐步与大市区融为一体,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完备、功能配套齐全、城市环境优美舒适的花园城市。

*年我镇城市升级的重点内容应包括:做好城市功能定位研究,抓住特色;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升级,做好城市环境升级;集中力量建设新城中心区,促进一批项目的建设,提升城市形象;抓好城市功能配套建设,为城市功能升级打好基础。

二、城市升级的主要任务及要求

*年城市升级的主要任务包括:修编总规、完善控规,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门户节点建设,城市功能配套建设,重点项目促建和闲置地消化,环境建设及农村“五整治”。

(一)修编总规

1、修编总规的必要性:我镇位于“四位一体”大市区的核心,从以前主动要求融入大市区到目前事实上已被大市区所覆盖。此前,市有关部门先后编制了《东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东莞市主城区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和《东莞市东部快速路沿线(六镇)土地统筹协调规划》,以上不同层次规划都对*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镇作为主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在总体规划层面响应和落实上一层次规划。其次,市级功能设施落户*引发我镇城市用地功能和发展方向的调整。近年来,市一级的城市功能设施,如中国CBA第一馆、理工学校、车管所、海关车检场等在我镇选址建设,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的市级设施落户,*将会承担更多的主城区功能。为了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全面审视*发展的优势、劣势、机遇和挑战,制定更为合理的发展目标,重新确定*未来的发展定位,在产业、功能和基础设施等方面与主城区接轨,有必要完善《*镇总体规划》。

2、修编总规步骤:分两个阶段开展《*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第一阶段组织对*的城市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第二阶段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成果。

3、进度及其它安排:邀请有实力的机构承担修编工作,*年年底前完成修编。

(二)完善控规

今年要编制或送审多项控规:编制《体育馆周边片区规划》、《*地区控规》、《*片区控规》以及A、B、C、D四个片区控规,完成《*镇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松山湖大道两侧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将镇中心区、华南工业城、*片区等多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送交市规划局审批。其中,《*地区控规》、《*片区控规》、《华南工业城控规》6月底前完成,其余控规年内完成;12月底前制作好*地区控规模型。

(三)抓好基础设施升级改造

按计划实施新、旧城区重要道路的升级改造工程,主要项目包括道路及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景观改造工程。进一步完善供电、供水、电信等设施建设;抓好公交站场线路建设。

1、道路升级改造。

(1)旧区道路升级改造:主要抓好教育路和大博街的升级改造,其中教育路全长1180米,大博街全长1110米。要求5月10日前完成教育路、大博街的改造设计,9月1日前完成道路升级改造工程。

(2)新城区道路升级改造:主要抓好*路、*路、富荣路、陈家埔大道及星城国际项目周边道路的升级改造,其中*路、*路上半年完成改造设计,下半年完成升级改造工程。*年12月底前完成其它道路的改造方案设计;同时争取完成寮城中路与汽车东站的衔接。

(3)镇街联网路及镇村联网路升级改造:其中,镇街联网道路有两条,一条连通茶山;一条途经我镇分别连通东城和东坑,作为莞樟路的分流道路。镇村联网路初定为8条,即:元英路(竹园村—岭厦莞樟路)、金富路(*路—石大路)、一环路(泉塘村石大路—富竹山村莞樟路)、松柏路(东部快速路—翠香路)、河滨西路(石大路—莞樟路)、荔园路(莞樟路—石大路)、源丰路(药勒村—泉塘村)、叠彩路(福民路—金松路),待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实施改造。*年先完成改造方案设计。

2、供电、供水、电信等设施建设。主要抓好电网的规划、建设和改造。抓好供水设施建设,完成公共消防栓的规划设计、建设,不断完善电信、邮电和有线电视网络。

3、公交站场线路建设:在做好全镇公交规划、精心设计公交线路的基础上,统筹建设公共汽车上落点(候车亭)及公交枢纽站。*镇近期公交规划已由湖南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研究所编制,已提交方案。上半年完成公交枢纽站的选址及设计方案,9月份前全面完成公交枢纽站及公交候车亭、牌的建设。

(四)环境建设

1、门户节点建设。

(1)在成熟社区门户节点设置高品位的城市景观雕塑,或建设标志性公共建筑,强化松山湖大道东快节点、*立交节点、*路莞樟节点、寮城中路汽车东站节点等的广告效应。以上节点是*的门户,代表着*的形象,有着极其重要的标志性作用,要高水平设计和建设。

(2)建设好市民广场、政府办公楼群及周边商业建筑,使之成为新城中心区代表性城市景观节点。目前,华南理工大学已编制详细规划,研究论证市民广场商业街区城市空间形态及功能分区,定位为商住混合功能,形成以居带商,商居两旺的布局,广场周边的建筑以维护政府办公楼的主体地位为原则,强化广场轴线的空间序列,广场空间整体性要强,两部分呼应。7-8月份先后完成搬迁三联机械厂、轴承配件厂、东富布厂,两年内将这一区域建成商住综合配套区,布局酒店、娱乐、饮食、名牌店,集约发展,做旺人气,今年先完成相关报批手续及规划设计,并把土地推出市场,加快建设步伐。

2、环境项目建设。加快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建设。完成绿地专项规划,抓好城市绿化工作,广泛开展创建绿色社区,特别在新城区要进行高密度、多层次植树布绿,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企业“拆墙透绿”,提升城市绿化率。强化对污染企业和内河涌的整治。

3、深化农村环境“五整治”。上半年完成环境卫生整治、农贸市场整治工作,生态环境整治年底之前实现“三个60”的目标。旧村改造方面,各村(社区)年内完成至少1件“见缝造景”亮点工程。

(五)城市功能配套建设

1、完成新城小学建设。今年完成主体工程,建设规模为50个教学班。

2、建设好水景公园。建成集水利、景观、休闲于一体的生态绿心,使之成为二十一世纪*中心区的中央公园。目前,东莞市岭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已提供初步方案,并结合实地现状进行了局部调整。该方案要求于4月底前定案。水景公园作为镇财政投资的亮点工程今年要基本成型。

3、抓好读书公园建设。

4、抓好两大社区的配套设施建设。两大社区:一是政府办公大楼周边2-3平方公里的区域,二是良横片区(环城路一带)。

(六)项目促建和闲置地消化

1、促进项目建设:做好*等项目的跟踪服务,抓紧协助办理国土、规划、报建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登记等审批手续,全力协助和推动成熟的项目上马,并要有标志性建筑,以带动城市升级。促进照华酒店招商或由镇政府收购。按规划完成水利工程建设,贯彻城市水利的建设理念,将水利工程与城市景观紧密结合起来。

2、地块回收及推向市场:上半年,完善原商会大厦、玫瑰园及上底村地块的相关手续后推向市场。下半年采取措施将供电局、国税、三联厂等地块推向市场交易;同时,制定方案,共同协商,协议收回林辉、美尔顿、富竹山、晶都等地块。

3、消化闲置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和原则,采取收取闲置费、协议收购、政府托管等措施,进一步消化闲置土地,争取闲置土地消化率达到90%以上。对新增的闲置地动态管理,依法登记、依法处置。

(七)强化城市管理

继续推行城市管理物业化、小区化、市场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并做好经营城市文章。

三、城市升级的主要措施

1、实行任务分解,责任到人。制定任务分解表,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各相关单位、部门将任务进行细化,将责任落实到人。

2、强化督促检查,建立激励机制。坚持项目挂牌督办制,并由镇联合督查组每月督查一次,每季评比一次,将工作实绩与奖励挂钩,实行责权利统一。

3、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重点保障重点工程的建设。对年度安排由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资金由镇财政分局统筹安排,实施倾斜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

4、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对经营性项目实行向社会招商,做好经营城市文章。

5、以镇村一体化的思路整合土地资源,提供大发展平台。打破产业在社区的地域界线,将产业的优势聚集成片,推动城市产业结构优化。

6、成立*第二社区居委会,解决房地产花园项目购房业主入户问题,搞活房地产市场。

7、加强沟通,争取支持。对于有意向落户或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主动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努力争取用地指标、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措施,吸引和力促项目尽快落实。

城镇供水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1.1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市政设施差、水体污染严重,区域环境质量差

由于历史的原因小城镇基础设施原本就不完善,加上规模迅速扩大,使得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的问题更加突出,造成小城镇水资源和能源缺乏、整体环境质量差。一些小城镇是由于大中型工、矿企业的突然建立拔地而起,而这类小城镇原有的基础设施条件比较差,由于只重视发展生产,完全忽视了基础设施尤其是环保设施的建设。大部分小城镇的排水管网简陋,排水系统极不完善,没有相应的污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水体,导致了严重的水污染环境问题。

1.2原生环境遭到严重侵害、资源破坏和浪费现象普遍

不可避免的建设和开发活动使小城镇原有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小城镇主要以开发、利用当地资源为主,由于环境规划工作不足,以及在思想观念上落后,从而导致自然资源不能有效充分的使用,造成自然资源的浪费。

1.3面临大城市环境污染转嫁的危险

一些大城市在进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过程中,为减轻污染严重的企业导致的环境问题,将这些企业或者部分产品的生产迁移到小城镇。另外,很多小城镇为了发展本地经济积极引进外部投资,在没有系统城镇规划的情况下迅速发展城镇工业,以求尽早改变其贫穷落后的经济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不加选择地引进投资。这种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观点打破了小城镇自然环境的平衡,使其环境质量迅速恶化。

1.4环境规划和管理工作落后

由于思想认识,经济与技术等原因,环境规划和环境管理工作展开不利,大部分小城镇还处于脱离环境规划之外的发展模式中,环境管理更是无从谈起。这从本质上导致了小城镇环境问题的突出性。

2小城镇环境规划

2.1概念

小城镇环境规划定义为:以生态经济学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共同规划、共同实施、共同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效益的有效统一,使小城镇社会经济与环境持续协调地发展。这一概念实际上就是建立在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基础之上,城镇环境规划是以“环境—社会—经济”作为一个综合生态系统,依据科学理论,在对城镇发展变化趋势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人类活动和资源环境所做的时间和空间的合理安排,是一种克服人类经济社会活动和环境保护活动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的科学决策。

2.2作用

小城镇环境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监督对促进区域内的社会、经济与环境的统一协调发展,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其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必须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否则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和严重的后果。小城镇环境规划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协调经济与社会、环境以及人类活动的关系、防范资源环境问题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保障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环境保护是我国基本国策之一,它与经济、社会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必须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并进行综合协调,才能保障其顺利实施。城镇环境规划就是环境保护的实施计划,为了使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须对环保的概念、目标、指标体系、资金投入等方面都进行科学系统论证以及精心策划。3)合理分配排污消减量、约束排污者行为。根据自然环境的纳污能力以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定不同排污者的最大排污量和应消减量,为更加合理地约束排污者的排污行为,污染防治及治理提供科学依据。4)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佳的环境效益。自然资源既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基本物质要素,也是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有限的自然资源和资金投入的条件下,特别是对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我国小城镇来讲,如何用最小的投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城镇发展的首要目标。5)实行环境管理目标的基本依据。城镇环境规划为其本身提供了科学的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它对有效实现环境科学管理起着关键性作用,并可用于指导环境管理活动、环境建设等。城镇环境规划体现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方针和发展战略,其所作的宏观战略规划,为其实行环境目标管理制度提供了科学依据,是政府和环保部门开展环保工作的重要依据。

2.3小城镇环境规划中应重视的问题

1)必须注重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在收集了充足的真实的基础资料后,才能编制出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的环境规划。但目前,由于小城镇本身缺乏环境规划方面的基础资料,加上城镇化速度过快,部分农民转入小城镇,使得小城镇人口的准确统计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另外,受到传统的影响,有些居民不愿透露真实情况等,使得掌握的资料有限并且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差别。所以,只有对当地进行大量的走访调查,同时对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才能获得真实可靠的资料,使该环境规划既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又符合小城镇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需要。2)注重环境规划的可行性。大多数人尤其是决策者们对规划的赞同,是关系到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现实中规划方案能否顺利通过、实施和取得成效,不仅取决于规划是否科学合理,还取决于规划是否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和认可,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决策者,对规划的实施起重要作用。3)必须注重分析区域资源,确定符合实际的小城镇性质。小城镇是农村地区一定范围内的经济中心,是联系城市和农村的纽带、三农工作的载体。因此,确定小城镇的性质及其发展方向,必须进行全方位的分析。从资源来说,由于相邻镇域和区域有其相似之处,但也有各自特点,这就要求在编制环境规划时,首先要仔细分析和掌握区域资源特征,确定区域发展方向及小城镇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然后再以镇域中心确定小城镇的性质及发展方向,同时还应考虑区域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新技术应用。4)必须注重可持续发展。规划具有可持续性的前提是注重可持续发展规划。小城镇的起源是农村和乡镇,它发展的基础是土地资源丰富的农村,受到农村传统耕作方式的影响,目前土地资源存在分配不均,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对于城镇发展而言它是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土地是否被合理开发利用关系到小城镇能否合理地、持续地以及全面发展,土地可持续利用需强调两点:a.平等原则,在自然资源面前当代人和后代人拥有平等的发展权利,当代人不能将过多消耗土地资源而引起的严重后果让后代人承担;b.协调性,要协调好土地资源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协调土地的供需平衡关系,首先应以集约化利用为原则严格控制和管理土地利用,加强对自然生态用地及环境敏感区域的环境保护;其次合理调整用地结构,引导乡镇工业企业用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统一规划;再次通过健全基础设施,改善居民居住环境。除此之外,随着小城镇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化水平快速发展,城镇的经济发展和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之间矛盾日益突出,这个矛盾不加以重视和控制,势必制约小城镇的全面发展。面临挑战,这就要求在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时,以区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为基本出发点,充分考虑自然环境的最大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力,研究可持续发展,规范开发自然的度,确定发展方向,减少规划的盲目性,使自然既能为现代人服务,又不危及后代人需求。

2.4小城镇应从污水、固废、大气等方面开展环境规划

1)污水的收集与处理。根据地形图以及区域地貌特征规划镇区排水管网,收集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雨水,生产废水的排放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水标准》,污废水集中送往污水厂处理。污水处理厂的选址主要由管网走向、河流走向、夏季主导风方向等决定。由于小城镇污水日变化系数大,在选择污水厂处理工艺时要注意考虑水量和水质对工艺的冲击。一般来说,一个小城镇只需要一个污水处理厂,经污水厂处理后的水就近排入水体。2)固废的收集与处置。在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并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及时的分类和收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垃圾处理过程的管理。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做好回收利用和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3)大气污染的防治。优化工业的能源结构,尽可能多的使用绿色、环保燃料,最大限度控制煤炭使用,并且改进煤炭的使用方式,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完善小城镇大气污染规划与防治措施。

3结语

城镇供水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20xx年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镇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以及保护城镇供水设施的意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害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中长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规模、水厂厂址、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序和供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高耗水企业以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使用的范围和鼓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城镇公共供水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三条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第十四条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乡建设档案机构。

第十五条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非储水式供水或者其他先进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

第十七条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二十五条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域内的;(三)在依法划定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四)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并监督实施。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确需建设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在发生可能影响城镇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建立信息制度,定期向社会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条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具备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五)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用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城镇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服务专线,受理用户的查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第三十七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城镇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水价调整方案。

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第三十九条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确定供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四十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

消防救援取用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五)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五章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十五条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四)其他危害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七条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方可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批准取用地下水的;(二)未依法履行城镇供水监督职责的;(三)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四)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牟取利益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但不包括专门用于生产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使用的水。

城镇供水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狠抓“三个一百三项考核”工作。刚刚结束的市委三届二次全会,提出了“三个一百三项考核”工作任务,即: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2011年的基础上新增100亿元;全部工业增加值达100亿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亿元;完成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150亿元以上;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200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在2011年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的总体部署,认真研究中央、省政策导向,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认真抓好土地、资金、环评等要素保障,全力保障矿产、农产品、劳动力等资源供给。要建立“三个一百三项考核”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查考核、严格奖惩制度,确保“三个一百三项考核”目标的圆满完成。

(二)深入推进新家园行动计划。要继续把新家园行动计划作为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手段,继续加大投入,加快旧城、旧村、旧房、旧校舍改造力度,力争完成旧城改造120万平方米;旧村改造400个自然村(组)、旧房改造4万户;旧校舍改造52万平方米,基本消除中小学D级危房。在全面完成34296套城镇保障性住房续建项目的同时,要积极争取省级有关部门支持,再新建一批保障性住房。按照“守住红线、统筹城乡、城镇上山、农民进城”的总体要求,围绕“宜路则路,宜街则街,宜城建镇,宜工建园”的思路,加快推进一级公路沿线山地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推动山地城镇建设步伐。要落实“兼有两个身份、享有五个保留、提供五个保障”的农民进城措施,有序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确保完成10万农民转户进城目标。

(三)全力实施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要加快产业培育,不断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力争城镇新增就业1.2万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000人,开发公益性岗位2000个,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民政策。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5万人。继续加大财政对民生的支出力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通过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2%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在2011年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增长23%以上”目标任务。

(四)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继续加大财政对民生的支出力度,财政对民生的支出力争占地方一般预算支出的2/3以上。投入1.6亿元,全面落实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27万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完善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现城乡救助全覆盖。加快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8.4万人以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115万人以上。加快推进城乡医疗保险,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率96%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22万人以上。做好生态移民安置工作,将人均纯收入2300元以下农民作为扶贫对象,继续实施好“兴地睦边”、“兴边富民”、整村推进、以工代赈、易地搬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边疆解“五难”等工程,力争完成各类扶贫投入10亿元以上,减少贫困人口5万人。实施防灾减灾计划,提高灾害应对能力。千方百计稳定物价,确保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4.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