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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保申请书

城镇低保申请书

城镇低保申请书范文第1篇

城镇老人低保申请书一

尊敬的**村委:

我叫***,是南关村的农民, 性别女, 我叫 ,是**村的农民,生于 1939 年 10 月 17 日,性别女, 民族汉。丈夫是复员军人,但不幸早逝。本人现在年岁已高, 民族汉。丈夫是复员军人,但不幸早逝。本人现在年岁已高,丧失基 本劳动能力,常年气管炎,哮喘病,高血压缠身, 本劳动能力,常年气管炎,哮喘病,高血压缠身,亦没有固定的生活 来源。儿女也都是本土农民,家庭收入勉强只够维持各家生计,生活 来源。儿女也都是本土农民,家庭收入勉强只够维持各家生计, 十分拮据。 十分拮据。 为此, 我特申请政府为我解决生活困难, 给予我农村居民最低生 为此, 我特申请政府为我解决生活困难, 活保障,望各级领导批准,本人将不甚感激! 活保障,望各级领导批准,本人将不甚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城镇老人低保申请书二

**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今年63岁,家住**路**号,平房(23平米),与妻子离异,现独自生活,身体长期有病,不能干重体力活,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靠亲属救济勉强糊口,年收入不足180元,生活异常艰难,当我-

当我听说还可以向社区申请低保,我非常高兴,本来已绝望的心又让我有了活下去的勇气,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为此,特向广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低保。我也想靠自己的双手不给党和政府增加负担,但身体状况、家庭的窘困、生活的艰难,如今只能让我命悬一线,希望社区能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城镇老人低保申请书三

尊敬的领导:

我叫***,**县***镇(乡)***村第*组人. ****年**月出生,现年**岁,由于原来家境贫寒,小学只读了*年级,家中有四口人,现在居住在自家的土房子里,房屋是**年自己动手建的,住房面积为**平方米。我家收入只有**元,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

我本人,****年生,***病,长年有病。一直没有没有工作也没有固定的收入。

妻子,***,**年生,没有参加过工作,没有任何收入。

女儿,**年出生,早就远嫁外地,住**省**,曾在当地的砖厂打小工,月工资**元。其夫,是同厂的拉砖工人,月工资**元。她有一个女儿,*周岁。她家生活也很困难,不能给我生活费用。

儿子,***,***年生,先天性呆傻,无工作无收入。

由于我和我丈夫年纪大了,干不动农活了,加上积劳成疾,昂贵的医药费让我没敢再跨过医院的门槛,现在生活举步维艰,特请求政府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现在不能劳动,年老多病, 妻子早丧.冬天没有棉被盖,大冷天也没有炭火烤.两个儿子也都是本土农民,家境一直不太好,为抚养孙辈长大成才,俱已负债累累.根本无力照看我这孤寡老头.由于旧伤在身,腿部风湿一直没得痊愈.每年医药费开支都在三四千元以上,凭一己之力根本不能负担.加之现在已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只能靠日常捡些破烂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只好停了;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于水火。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个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城镇老人低保申请书四

尊敬的**民政办领导:

本人 ,男,42岁,是**人,家中有四口人。妻子**,生性忠厚,经常手脚麻木,行动迟缓,干不了体力活,维持不了自己的基本生活,现在更是需要调养,需要照顾,可她还是不得不拖着孱弱的身体照顾家人,真担心她受不住。大儿子**在读初中。二儿子**4岁,是天生的地中海贫血,每月都要花上千元的费用为其补血。本人要种田或者到外面打工赚钱养活一家四口,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为拉扯大两个儿子,一家四口只好相依为命。因此我们家常缺食少穿,经常要靠乡亲们的救济渡日。

在此情况下,我代表我家特地向乡民政办申请为低保户家庭,为盼!

申请人:

城镇老人低保申请书五

农村贫困老人低保申请书

××镇××村(居)委: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我叫×××,性别(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本家庭户籍为××市(县)××镇(乡),现常住××市××镇(乡)×村(居)×组。现因××××××××××××××××××××××××××××××××××××(导致生活困难原因)。目前家庭月(年)收入仅××元,致使家庭异常困难,月(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生活十分拮据。

为此,需申请(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解决目前基本生活遇到的困,望批准!!

城镇低保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情况核查力度,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审机制,落实并强化各级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信息档案管理,细化分类施保方案,强化层层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和信息化管理,实现在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切实保障城镇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居住。

二、具体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条件、方式及标准

1、保障对象:2014年住房保障对象是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以下家庭。

2、保障条件:

(1)具有县城规划区域内常住非农户口。

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包括涉城。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012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1783.2元(含)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保障家庭现有住房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域内具有自己私有住房的。

(4)家庭成员拥有汽车的不得申报。

申请保障家庭成员是指一个家庭的户主、配偶、未婚子女。

(5)按房改政策购买过住房或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报。

(6)县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3、保障方式。保障对象确定后,先按租赁补贴方式保障,再根据不同保障群体需求情况,实行保障房分类轮候分配制。

4、保障标准。最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每平方米每月补贴标准为3元,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每月补贴标准为2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15平方米计算,每户最低保障面积标准30平方米,最高保障面积标准50平方米。

(二)住房保障申报步骤

县城规划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审批工作,由城镇居民申请、基层单位或居委会入户调查、初审和公示,行业主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县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公示,最后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具体步骤如下:

1、申报阶段(2014年7月31日至8月9日)

2014年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在符合确定的住房保障条件下,由申请家庭户主向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基层单位、居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家庭承诺书。

(2)申请人和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查看原件,留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免冠小二寸照片三张。

(3)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财产分割协议(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4)申请人家庭每位成员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住房证明所涉及的房产证或土地证、租住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在填写申请人家庭每位成员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时,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和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家庭成员中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单位或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和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低保、残疾对象应提供低保证、残疾证等其它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6)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要求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由受理单位签署“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由核查人签字,并加盖受理单位印章。

2、审核阶段(2014年8月10日至9月15日)

(1)初审:各基层单位、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日内完成,其中含单位入户调查核实、公示、初审时间,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将所有申报家庭进行公示。初审单位对所有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符合规定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于8月21日下午5时前一并报送到主管部门。

(2)复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审,在3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及家庭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由各单位的主管部门于8月24日下午5时前将符合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报送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会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时,应当会同民政、财政、公安(交警大队)、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等有关情况进行会同审核。

(4)公示:对拟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在当地公众场合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日(9月1日至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申请人申报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5)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救助。

三、措施及要求

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监管工作,是维护城镇居民最基本生活居住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县住房保障部门主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做到周密部署,科学安排,责任到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本年度申报审核工作任务。

(一)成立住房保障工作组,严把申报准入关。各行业主管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调查工作组。要求各单位一把手任组长,要求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细致调查、认真审核,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住房保障家庭申报工作的同时做好调查工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申报坚持有工作单位的按工作单位申报,没工作单位的按属地户籍管理的居委会申报原则。

城镇低保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庐城规划区内的庐城镇城镇居民。

第三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庐城镇人民政府及县发改、财政、民政、物价、劳动保障、税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县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按照规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城镇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满足其基本住房需要而采取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五条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廉租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廉租住房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定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报和资金筹集情况,会同县财政、民政部门确定廉租住房补贴保障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应当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条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经济适用住房规定标准执行。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三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具有庐城城区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符合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十一条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及退出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同时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出具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向庐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村(社区)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正材料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县民政、监察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申请家庭及其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候租家庭较多时,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县民政、监察部门和庐城镇人民政府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但经共同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或者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特困家庭,可在公开摇号前优先予以解决。

未被摇号选中的家庭实行轮候,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六条已准予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为期一年的《*县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等。

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应报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时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视情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后,将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巢湖日报(*版)或县电视台予以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低收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一年一核和动态管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县民政部门、庐城镇人民政府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及时进行调整予以公布,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标准为准。

第二十一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二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的一种。

第二十三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物价、财政、民政等部门对廉租住房补贴标准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实物配租标准应根据拟分配家庭和可分配住房的情况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核、摇号、轮候、配租等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五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金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处理。

城镇低保申请书范文第4篇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20*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09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组织召开新罗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发放阶段(9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2009年1月至6月份租赁补贴;7月至12月份租赁补贴安排在年底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审查程序。坚持按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城镇低保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为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常态化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政〔〕6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年月10日起在全市城市区实行保障性住房申请常态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从年月10日起在全市城市区实行保障性住房申请常态化。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保障性住房常态化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联动机制,实行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定、公示、登记备案一站式服务。

二、进度要求

(一)配备人员设备。月28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齐“窗口”人员,完成办公设备配备,印制《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和其他所需表格等工作。

(二)组织宣传培训。月5日前,各级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相关法规和政策宣传,组织业务骨干和办事人员进行培训。

(三)按规定时间运行。月9日前,各“窗口”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组织一次试运行,确保月10日能够顺利启动。

三、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职责

1.负责政策解答和业务咨询指导;

2.对各城市区定期上报的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和登记备案,将登记结果告知各区廉租办;

4.建立和管理已申报家庭信息基础数据库和诚信档案;

5.对各区保障性住房受理常态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6.其他应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职责

1.接待和解答辖区内办事人员的业务咨询;

2.综合审查本辖区内低收入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

3.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成员产权档案查档和住房情况调查核实;

4.及时向市住房保障“窗口”上报本辖区范围内低收入家庭初审合格后的申报材料;

5.建立和管理本辖区内已登记备案家庭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档案。

(三)市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城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1.城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城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政策培训和指导督查;

3.区民政部门提请鉴定的家庭收入信息比对,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复核工作。

(四)各区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1.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并出具《低收入家庭确认书》;

2.将收入核定结果和申报材料及时返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受理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进行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情况调查,建立低收入家庭档案;

2.对本辖区内申请家庭资格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参加对配租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进行的复核联审工作;

4.负责将相关材料和电子表格报区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六)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市区财政和编制部门在人员和经费上要予以支持和保障。人社、公安、建设、国税、地税、工商、人行、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配合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确认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残疾情况、收入情况(工薪收入、财产收入、转移收入、经营收入)等项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四、办理流程

保障性住房申请按照受理、初审、复核、核定、公示和登记备案等程序办理。具体流程是:

(一)受理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窗口”领取和填报《市保障性住房登记申请表》和《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收入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低保、残疾、孤老、烈属、特殊慢性病、死亡等证明)。

对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受理手续并做好记录。

(二)初审

由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进行验证并查看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走访和入户调查(可委托居委会进行),并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10日。初审合格的送区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收入核定和复核,初审不合格的通知本人并退回申请材料。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三)复核

1.收入情况复核。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收入复核,并将签署意见后的《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和申请材料返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收入认定合格的申请家庭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窗口”进行住房情况复核,收入认定不合格的申请家庭材料,在注明原因后作退件处理。办结时间为15个工作日(含在其居住地公示10天)。

2.综合复核。综合复核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其“窗口”依据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逐项复核,对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查档。复核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复核不合格的,注明原因后,退回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退件处理。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四)核定

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区住房保障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比对产权登记资料和住房保障档案,确定公示人员名单,并在5个工作日办结。

(五)公示

公示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示名单确定后的1个工作日内同时在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六)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分类录入省住房保障信息数字化系统,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备案。有异议和举报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常态化受理、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机构建设,强化人员培训,努力提高办事人员的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按时完成人员岗前培训工作,确保上岗人员政策精通、业务熟练,程序设置合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落实承诺时间,确保群众办事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