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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管理范文精选

城镇管理

城镇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镇化;和谐社会;以人为本

1加快城镇化进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1)以人为本、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人是由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精神因素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人的发展应该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三者综合统一的全面发展。现实的、具体的人作为社会发展的惟一主体,它自身的发展是否全面和谐,对一个社会是否和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人类社会的本质特点,虽然是在于它不断地通过实践改造世界,但从根本上说,它本身却是自然界生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并且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它就永远属于自然界。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人为本,倡导诚信友爱,并不断塑造互帮互助、融洽相处的新型主体,使人的自身发展逐步走向全面、和谐;必须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自觉统一、和谐相处,切实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新型文明发展道路。

(2)城镇化是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目前,城镇化是我国城乡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紧迫而又重大的历史任务。第一,城镇化是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矛盾,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第二,城镇化是带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第三,城镇化有利于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第四,城镇化对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城镇化归根到底应该是人的生活方式和文化观念的城镇化。以人为本是城镇化建设的主题和核心内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在城镇化建设中,在高度关注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问题的同时,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把人放在城镇化建设的核心位置,在城镇环境和居住环境规划建设中,把改善人居环境,保持地方特色,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创造最佳人居环境放在首要位置。

(3)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保证。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思想是以人为本,把人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重视满足人们的现实需要,维护人们的切身利益,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经济大发展,使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大气污染、水土流失及土地荒漠化、草地沙化等现象日趋严重,城镇发展也出现了上述问题。因此城镇发展应以科学发展观打破城乡壁垒,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使城乡相互促进,协调发展;遵循自然规律,合理开发、保护自然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使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

2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

(1)农民工问题。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基本上没有将城市流动人口包括在内。城市职工普遍享受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将农民工完全排除在外。进入企业的城市流动人口,一般不是企业的正式职工,企业在考虑员工福利时对他们往往忽略不计。与同企业的正式职工相比,农民工在工资、奖金、节假日、医疗和抚恤等社会保障方面总体上处于一种待遇十分低下和无保障的地位。虽然他们在企业中干的都是苦、脏、累、险的活,而且干活也最勤奋、最卖命和时间最长,但他们不能像正式职工那样累计工资,不能评定职称等级,无资格参加各类培训,更没有晋升的机会等。这种城乡二元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处于一种近乎缺失的状态。

进城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是当前义务教育工作中的一个新难题,它实际上涉及的是我国城乡分割的义务教育体制问题。进城农民工在农村交纳了教育附加费,但这部分费用并没有根据其就业流向划转,他们打工所在地的城市财政体制在义务教育支出中没有包含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经费。再加上目前的教育统计仍以户籍人口作为口径,这等于说在我国目前的义务教育体制中出现了一个真空地带,它的实际受害者是进城务工农民的下一代。于是农民工对其子女的教育问题的解决只能是:要么在农村接受教育,但子女无人照顾或委托他人照顾;要么让其子女辍学或失学;要么花高价进入城市学校。在这种情况下,大量“非法”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应运而生。虽然中央有关部门曾经两次颁布了关于流动儿童就学的暂行办法,如提出以就近入学为主等意见,但这些原则精神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对于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地方政府的具体管理行为往往走向两个极端:要么不管不问;要么统统取缔。

(2)失地农民问题。目前,我国城镇化率以每年一个百分点在提高,而推进城镇化,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进行道路、住房、厂区等的建设。据不完全统计,7年来全国有近亿亩耕地被征用,其直接后果是造成了4000多万徘徊在城市边缘的“失地大军”,他们有着一个共同特点———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占农村土地的力度越来越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导致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

3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城镇化进程

(1)坚持以人为本,全方位解决农民工和失地农民问题。一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合理调整城市的农民工政策。当前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应是实现居民的迁徙自由,变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为城乡统一的居民身份证一元户籍制度,使户籍制度恢复其只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和人口信息统计功能的本来面目,使更多农民工成为“名正言顺”的城市人。二要积极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应根据农民工在城市的工作、发展情况和生活安置能力等各种具体条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农民自愿和政府组织引导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不同的条件逐步建立有利于农民成为永久性城市居民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三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首要的内容,就是必须给进城农民工以“市民待遇”,让农民工与市民享有同样的合法权益,享有平等参与各种竞争的机会,如职业培训、子女受教育等权利。四要打通农民工进城渠道。应深化城镇就业制度改革,打破城乡就业壁垒,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要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构建补偿、就业、社会保障“三位一体”的失地农民利益保障体系,即: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提高补偿标准,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就业优先”原则,改变传统安置方式,按照“市场引导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社会帮助就业、政府扶持就业、个人自主择业”的思路,加大组织领导、宣传引导和就业服务力度,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以“土地换保障”为原则,以被征地所承载农民安置的实际社会成本为依据,构建政府主导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失地农民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成果的长效运行机制,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具体措施为:改革土地征用制度,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给予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坚持就业优先原则,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2)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城镇发展观。城镇化发展的核心内容虽然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城乡充分就业,但重中之重是强化产业支撑,实现城镇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从如下方面下足功夫:

①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为城镇化提供物质支撑。新型工业化是指20世纪90年代以来,工业化国家步入信息社会后,正处于工业化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尽早赶上发达国家现代化的步伐,而采取的工业化与信息化相结合的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其核心是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改造与提升传统产业,以信息化来带动工业化;其关键是发挥后发优势,采取跨越式发展战略。

②重视产业集群的发展,积极创造非农就业机会。在推动城镇化进程中,一定要十分重视和促进区域产业集群的发展,大力推进产业的集聚,并以集聚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在产业集群的发展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统筹优化生产力布局,把工业园区整合为产业功能区;二是把产业链做成产业集群发展的主脉;三是创新产业集群的体制和机制环境;四是明确产业集群的城镇化指向,高度重视集群产业的就业扩张效应。

③加快城市第三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第三产业的发展是以生产要素的聚集为条件的,而我国的情况较为特殊,因为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的长期阻碍,导致生产力中最活跃的要素——农村剩余劳动力很难在城镇立足,城镇第三产业发展缺乏劳动力和消费群体的支撑,必须把第三产业的发展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城镇化紧密结合。在大力推动第三产业发展的过程中,要下大力气打破城市第三产业的行业垄断,加快改革步伐,对外资和民营企业开放,在用工制度上取消户籍限制和对外人员的限制,第三产业作为劳动力吸收器的作用将得到更大的发挥。

④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非公有制经济是城镇化的重要推动力,其发展通过技术、制度和资金三大因素的影响,促进着城镇化进程。可以说,未来城镇化的希望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一是继续强化政策扶持;二是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组织制度创新,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三是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层次。

(3)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政府在城镇化过程中的主要职能应当表现在如下方面:

①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公共服务是以政府等公共机构为主体、以非营利的公共服务为宗旨,面向全社会的公共消费需求的全部生产和服务活动,分为公共行政和公共安全服务、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服务、公共福利和社会保障服务三个主要方面。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治安管理;第二,城镇市容卫生管理;第三,城镇文化管理;第四,城镇经济管理;第五,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管理;第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时,必须十分注重电子政务在政府改革中的巨大作用。

②加强规划、规范和引导作用,培养城市核心竞争力。以市场力量为主导的城镇化进程并不排除政府的作用,尤其是在市场失效时期和城镇化的初期,以及城镇化超常规发展时期,更需要政府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加强规划、规范和引导作用,由政府制定城镇化的总体规划,对城市化的进程、城市人口的增长、城市的产业布局、城市规模的扩大等方面,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构建良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秩序,优化城镇化的组织架构,树立城市经营的理念,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

③大力发展科教文卫事业,增强城镇的文化底蕴。大力发展科教文卫事业,其着力点在于培养城镇的“软性竞争力”。科教文卫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之一,这些产品对于提升城镇的凝聚力、城镇发展的和谐度、城镇文化的影响力,城市品牌形象的美誉度以及城镇居民文化观念及精神风貌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城镇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镇化;滞后;发展

城镇是人类的主要聚居地,也是生态系统中最为复杂的类型之一。从城镇化的发生和发展的历史及特征来看,城镇生态系统是一个人为改变了结构、改变了物质循环和部分改变了能量转化的、受人类生产生活影响的生态系统。它既具有一般自然生态系统的特征,同时又受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上层建筑所制约。城镇化的过程概括起来包括以下特征:从人口特征来看,非农业人口所占比例增加;从空间特征看,城镇用地规模不断扩大;从产业特征看,是非农经济代替农业经济的过程;从社会文化特征看,是城镇文化、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普及和传播。城镇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效益的增长,改变了人们的观念,提高了人口素质,改善了生活质量。城镇化不仅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且城镇化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因而,正确判断当前中国的城镇化水平,是中国进一步制定和推进城镇化发展政策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就我国城镇化的有关方面、就其基本特点、基本过程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以后的发展道路作了一些初步的探讨和追寻。

一、我国城镇化的基本特点:

我国是个低度城镇化的国家,我国的城镇化建设起步晚、总体水平低、发展滞后、城镇人口比重大。

1、我国城镇发展滞后主要体现在:与同等收入国家相比,我国的城镇化水平明显偏低;与产业结构变化相比,城镇化也滞后于我国的就业结构和城乡结构的变动;与我国的工业化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城镇化也大大地落后了,例如1949年我国的工业化率与城镇化率相差不多,仅为1.93个百分点,而到1998年,差距就加大为11.8个百分点,而最高的时候为13.43个百分点:另外,我国城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落后,跟不上时展的脚步。

2、国城镇化水平滞后的原因:首先是由于我国的城镇化建设起步太晚,发展时间短而且波动较大,期间工业现代化又持续增长,导致城镇化延后;其次,在其发展过程中,粮食的供应紧张制约了城镇人口的增长,重工业导向战略使城镇人口的扩张力减弱,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城镇化的行政干预以及户籍管理制度的坚冰难以突破。

3、国城镇化水平滞后的后果——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城镇化滞后抑制了消费需求的增轧钢内,阻碍了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妨碍了农业产业化进程,阻碍了城镇建设和城市中心功能的发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发展,而且它还影响了国民素质的提高,影响用地的集约利用和城乡生态建设。

二、建国以来我国成镇化的发展过程:

1、起步阶段(1949年—1959年)

这个阶段是我国城镇化的酝酿阶段,此时产业结构不合理,农轻重比例不协调,偏向重型化。而且由于是建国初期,国家更多地注重高强度的积累方式而忽视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

2、动荡阶段(1958年—1965年)

由于此时国家政策的不稳定以及农业上诸多失误,城镇发展也进入一个动荡的阶段,基本上还在原地踏步甚至有所倒退。

3、萧条阶段(1966年—1976年)

此时正是我国十年浩劫的“”,整个国家陷入一片混乱:生产停滞;城镇化水平倒退(1965年为17.9%,到1976年只有17.4%);工业布局分散、管理完全停摆;城乡分割进一步加剧,非但农民无法向城市迁移,反而有2000万城镇干部和青年被下放。

4、发展阶段(1977年到现在)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迎来了新的发展和机遇。此后,国民生产总值不断增长,居民消费上升。由于知青返城和经济结构变化及就业扩张,我国人口的城镇化水平也迅速上升,到1992年上升为27.63%。同时这阶段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农民的隐性失业变为显性,而逼使着农民不得不想办法谋出路。而且此时城镇化布局有了重大调整,由内地向东部沿海地区转移并集中,因而造成了国内城镇化发展的地区不平衡。但是在城镇化动力和途径多元化的趋势下,它正朝着良性的发展方向前进。

三、现阶段我国城镇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首先是城镇建设需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如果大力发展城镇与中国国情不符,必将加剧人与土地、水等资源的矛盾,动摇农业发展的基础地位。第二,城镇规模太小,缺乏明显的集聚效应,公共产品的社会效益差。第三,在管理体制方面,城镇的发展基本上被纳入农村发展的范畴,是实现农村城镇的主要途径,但是缺乏统一完善的布局和规划。第四,城镇因缺乏支撑产业,进城农民易出现城市和农村两边住的“两栖化”倾向,还是没有真正实现离农。第五,。由于城镇城市功能残缺,企业进城的成本较高,往往是非农企业不愿进城,城镇因缺乏支撑其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外来劳动力和人口难以进城立足,使城镇成为“空城”。第六,在城镇经济发展方面,各地片面强调发展工业,导致产业结构单一以及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第七,我国的滞后城镇化(又称低度城镇化)是城镇化发展水平落后与工业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城镇化模式,是一种违背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必然趋势的不合理的城镇化模式。第八,当前城镇化水平滞后工业化约10个百分,低城镇化率愈发显现出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

四、对城镇化发展道路的探讨:

90年代初以来我国城镇化水平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城镇化水平显著提高。1990年到2001年11年期间,我国地级城市数量由188个增加到269个(除特别说明,本文数据指地级及地级以上城镇的市辖区数)。市区非农业人口超百万的特大城市由31个增加到41个。城镇覆盖的面积达408.9万平方公里,比1990年增加了219.2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面积的比重由1990年的20%增加到42.6%。虽然目前我国的城镇化滞后工业化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但随着十六大的召开,中国城镇化建设正进入新阶段。

第一,我国人口多的国情决定了中国的城镇化必须走多元化发展的路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并举协调发展,形成分工合理,各具特色的城镇体系。适度积极地发展大中城市,合理地发展小城镇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途径,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大战略。小城镇建设的重点要放在现有的县城和部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不能遍地开花,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繁荣小城镇经济是小城镇发展的基础,要以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为重点,形成符合当地特点的支柱产业。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进城务工经商是农村城镇化必然要经历的过程,要正确认识农民工问题,善待农民工。对进城农民工要“减负、服务、留退路(不要急于收回承包地)”,以降低农民城镇化的成本,减少社会稳定的风险。

第二,从我国耕地资源状况出发,为了应对加入WTO的挑战,保持农业生产稳定和实现农业现代化,我国城镇化的最重要目的就是实现农村人口的大规模充分转移。而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镇也已成为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目的地。繁荣农村经济和加快城镇化进程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只有积极推进城镇化,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才能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第三,订立城乡一体化战略,从着眼城镇竞争力角度来看,首先要放开户籍制度,把能人吸引到城镇里来,这样能够带动很多就业,而担心放开导致城镇膨胀没有必要。近几年来,我国城镇全面实施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放宽了城镇化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进城落户的条件,有些地方还推行了投资、买房可落户的政策,确立了以居住地和就业为原则,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落户基本条件的户口准迁制度。城镇基础设施的更新、吸纳能力的增强,使得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成为可能,也为城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足够的后备支援。

第四,城镇要成为经济增长点战略。要依托特色产业,形成生产要素聚集,增强带动周边地区的能力。

城镇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构建;路径

Abstract:Theestablishmentofthe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isanimportantmeasuretoachieveuniversalhealthinsuranceandsocietyharmonization.Takingthebackgroundofthe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astheentrypoint,andonthebasisofsurveyingandanalyzingthecurrentproblems,theauthorputsforwardtheroutechoiceinconstructingandperfecting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inthenewperiod.

Keywords:urbanresident;medicalsecurity;construction;route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今最受关注,也是最棘手、最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牵涉多个领域,构成因素纠葛复杂。虽然对其改革路向众说纷纭,但一致的观点认为,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形成一个覆盖面广的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开看病贵难题的第一把钥匙。

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7983万人,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3131万人①。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和职工的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合作医疗人口7.3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5.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220亿元,累计受益2.6亿人次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现象的发生,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稳定、保障广大农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总体来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顺利实施。但是也应该看到,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风险的困扰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带来的分配不均等,广大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就开展试点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组织实施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城镇人口5.9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44.9%,其中就业人口2.94亿,非就业人口3亿。城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约2.21亿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4068万人),占全体城镇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万人①。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许多城镇居民仍然徘徊在医疗保障体制之外。因此,构建健全完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实践中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就成了当前的应势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实现全民医保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欢迎。但也应该看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毕竟还处于试点时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完善。

1.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许多群众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都持欢迎的态度,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试点地区并没有实现全覆盖,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之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许多已经参保的居民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真正内涵和一些具体细节也缺乏了解。部分群众对报销补偿费用期望过高,对设立的起付线不了解,对医疗费分段计算补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对报销程序还不是完全清楚。这就有待于各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使广大群众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2.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局部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许多试点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各试点地区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门诊大病风险的同时,要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的办法。

3.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仍有开大处方、开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和不合理的大型检查等情况,导致部分群众获得的补偿金额降低,也导致了参保居民对医保制度的误解和不信任。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把门诊病人转化为住院病人,诱导病人过度消费医疗资源,造成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增长。有的医院审查不严,个别患者冒名顶替套取资金,严重侵害了参保居民的权益。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方面,也没有建立包括基金运行分析制度、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和常规基金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在内的基金的收支监测预测预警系统,还没有形成包括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制度监督、行政监督、业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在内的内外部双重监督体制[1]。

4.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无论是在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应该看到,这与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医疗人员的业务素质还颇有微词;就医环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还很薄弱,亟待加强。

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今后,要加进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务。

三、新时期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被誉为“国民保健服务之父”的贝弗里奇曾经说过:病人因没钱而拒绝医疗,这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个公民病有所医,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是每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总体来看,我国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应该认识到,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以民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实践当中不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1.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立法工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镇居民的医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但毕竟还处于试点阶段,许多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将之严格纳入到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筹集多渠道、费用缴纳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样化、保险服务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筹集机制

首先要完善筹集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坚持“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能力与医疗待遇之间找到个平衡点。在实践当中,一方面应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将各级配套补助资金固定下来,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中央、省级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力度,以实际行动促进和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要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在将政府财政拨款和救助以及城镇居民缴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应不断在实践中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体制

应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严谨长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进高效的管理网络,构成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以实现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调控灵敏、服务周到的管理目标。在组织管理方面,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国广大县级城市可以借鉴河南舞钢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现实性的制度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较大的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社会监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2]。

(3)规范运行机制

首先要合理确定参保范围,明确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的广大城镇居民。在保障的重点方面,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应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层次和级别的保障标准。其次要科学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待遇与缴费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以便为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3]。积极发挥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平台的作用,依托社区平台,建立医保机构同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要加快社区医疗体制的创新,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4]。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想健康发展,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药品流动体制改革。这三个方面同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今后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要把供需双方由“信息不对称”变为“信息对称”,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与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能力,提高其选择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医药专营制度,逐步实行医、药经营分离,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5.建立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当中,要把对城镇特别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作为促进城镇居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合理结合起来。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专项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基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过成立基金会,由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运营。通过此项基金,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适当救助,以使比较困难的城镇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缴费参保、减免医疗费用、建立社会福利医院及实行定额补助等办法解决。同时,要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办法[5]。总之,要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城镇困难居民群体因病返困、因病致穷,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振平.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0):p677~678.

[2]许勇胜.关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的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p35.

[3]郑秉文.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p79.

城镇管理范文第4篇

一、关于《实施方案》的形成过程及基本原则

(一)形成过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惠及人民群众的一件大事,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增长、保民生的重要举措。为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年9月,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99号),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省从年开始,分两批启动了城镇居民医保试点,截止年底,已有9个设区市全面实施,参保率达到了80%以上。我市和邢台被列为第三批,今年下半年同步启动。

对于启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委、市政府极为重视,市委书记、市长、主管市长多次听取相关部门的汇报,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了具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建立了由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残联、桃城区政府等9个部门单位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我们从去年开始,组织力量对我市的城镇居民人员构成、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测算,3月初组织相关人员赴沧州、廊坊、石家庄等地学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验,在调查测算、交流和借鉴我省先期试点的9个设区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和我市实际,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论证,起草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经过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反复讨论修改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形成了现在的《实施方案》。这个方案政府已印发正式文件,近期*日报将全文刊发。

(二)基本原则。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意见》及国家、省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过程中,坚持了五条原则:

1、低水平、广覆盖原则。低水平就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从我市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家庭、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广覆盖就是在全市已经实行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将目前还没有医疗保障的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无缝隙全面覆盖。

2、保住院、保门诊大病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是解决城镇居民患大病看不起病,因病致贫问题。因此,我市《实施方案》明确保障的重点是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同时,将医疗费用较高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各类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门诊治疗费用列入了保障范围。

3、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补助。我市对所有参保居民都给予了补助,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其中,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全部由政府给予补助,个人不缴费。

4、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的原则。鼓励参保居民连续缴费,《实施方案》规定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计最高不超过9%。

5、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我市的经济状况和城镇居民医疗消费水平,为了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增强保障能力,《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由市本级、县(市)两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同时启动,同步推进。桃城区、开发区参加市本级统筹,其余县(市)统一执行本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市本级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剩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补助50%。

二、关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八章四十四条,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个人缴费和补助办法、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保、管理服务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一)关于参保范围。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和年3月26日人社部召开的全国第三批城镇居民医保启动工作视频会议规定,要拓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批准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据此,我市确定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的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于筹资标准。按照大数法则,城镇居民参保人数越少,相应的筹资标准应该越高,这样才能降低风险。但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较低,采用了较低的筹资标准。

1、成年居民的筹资标准(300元/人年)。这是参考省内其他地市的情况。全省其它十个设区市的筹资标准均在300元至390元之间,我市筹资标准选择全省最低水平每人每年300元,其中含大额医疗保险费50元。

2、未成年人筹资标准(1元/人年)。省内第一批试点市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在100元至1元之间;第二批试点市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多数在1元至180元之间。我市参考第二批试点市和邢台的情况确定了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元,其中含大额医疗保险费10元。

(三)关于个人缴费和补助办法。按照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市的财政能力和家庭负担能力,《实施方案》确定了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办法。对于市区参保人员的补助,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已启动的九个设区市和正在启动的邢台市均采取了由市、区各负担50%的办法进行补助。因此,我市也采取全省统一的市、区各负担50%的办法,具体如下:

1、正常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费19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10元、桃城区财政10元。

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70元、省财政80元、市财政75元、桃城区财政75元。

2、各类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10元、桃城区财政10元。

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元。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5元、省财政55元、市财政30元、桃城区财政30元。

3、市内的在校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20元。

4、属于市开发区所辖的居民。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市财政和开发区财政各负担50%。

(四)关于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费用支出,根据我市的筹资标准和医疗消费水平,《实施方案》确定了我市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1、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由个人负担的一定额度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主要是为了约束参保居民的住院行为。省内已启动市的起付标准都确定在200元至1000元之间。我市《实施方案》按照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分别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

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省内已启动市的起付标准都确定在500元至1200元之间。我市定为500元。

2、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省《实施意见》要求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可以控制在规定支付范围内50%-70%的报销水平。我市《实施方案》确定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确需转往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不降低。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是在一个年度内基金支付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的累计最高额度。按照我市《实施方案》规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包括两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今后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居民收入的提高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财政补助办法和医疗保险待遇等做出相应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城镇居民的报销比例,从数字上讲和新农合的差别不大,但由于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及消费水平相对较高,并且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较宽,一次性材料报销比例较高,转外地报销比例不降低,实际报销数额能达到1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3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7万元)。因此,城镇居民的实际待遇水平将比新农合要高。

(五)关于大额医疗保险。为了解决患大病医疗费用家庭负担困难的问题,我市《实施方案》确定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时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参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运作方式,依据大数法则和医疗保险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的趋势,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还要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三、加强组织,优化服务,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城镇居民是分散的群体,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须加强服务、强化管理。《实施方案》明确了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管理,各县(市)由各县(市)的部门经办,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和现有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同时可以增强防范风险的保障能力,更充分地发挥有限基金的作用。

城镇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本通告所指城镇市容市貌,是指城镇内的道路、街巷、公园、建筑物和构筑物、绿化带、草坪、广告牌匾、施工场地、停车场和车辆、商铺等的容貌。

第二条本通告中城镇建成区的范围是指:东至草村大村、南至南门玉案山、西至王家坝、北至北门土家村。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镇市容市貌整洁、优美、文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市容管理规定和本通告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指定的市场进行交易,不得在人行道、街道两边摆摊设点交易。

第五条城镇内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集,街道、路面全日保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街巷及两侧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在干道两侧挂钩、拉绳晾晒物品。现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保持其外型的完好、整洁,未经批准不得增设、搭建其他设施;临街的阳台、外廊和窗外不得吊挂物件。

第七条城镇内的临街门店、铺面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门内达标(卫生达标)。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符合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不得面向临街面设置炉灶。

第八条商场(店)、餐馆不得占道(场)堆放物品或从事经营活动。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设有序,橱窗明亮,造型美观。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影响城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践踏绿化带、草坪;

2、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3、乱倒垃圾、渣土、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其他污物;

4、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

5、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从事各类车辆的清洗、维修活动;

6、在城镇区域内的街道和公共场地打晒农作物;

7、牲畜、宠物放养。

第十条城镇内建设、施工的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场地容貌的管理。施工现场周围,须按规定设置围挡、标志和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城镇内施工场地出入口要保持整洁;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及废料按指定地点排放;施工中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直接流入施工场地外或下水道;运料、运渣车辆必须密闭运输,不得渗漏泼洒杂物和碾带泥土驶入城镇道路。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含广告栏)、牌匾、宣传栏(板)、标语牌、霓虹灯、灯箱、路标、标志、画廊、橱窗门面等,须经晋城镇人民政府城建部门审核同意,内容须经工商行政机关审查,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使用。设置位置适当,文字用语准确、书写规范、内容健康,造型美观,并与周围建筑和景观相协调。使用单位应定期维修、油饰,并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节日或其他庆典活动的标语,经镇城建部门审批同意,采取悬挂方式,悬挂的位置和高度要适当,不得妨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和影响市容美观。节日或庆典活动过后一周内,悬挂标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拆除。

第十四条未经城建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广场、街道进行非公益性的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城镇道路、广场、街道进行麻将等活动;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从事装饰装修作业。

第十五条在城镇区域内运行的机动车,应保持外观完好整洁,标志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在城镇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得在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车。

第十七条在城区范围内,兰磨线从调水中心门口至金虎加油站、晋江线从庄蹻塑像至东门路口,兴益路全段(中巴车除外)以上路段严禁停车。

第十八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