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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户调查

城镇住户调查

城镇住户调查范文第1篇

按照省、市统计部门关于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全县城镇住户抽样调查暨业务培训会。下面,我就开展全县城镇住户调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这次全县城乡居民收入调查,主要任务是全面了解城镇居民家庭在收入、消费、居住、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调查数据将作为县委、县政府正确决策、制定政策、解决民生问题、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依据,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为此,各有关部门和广大调查户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一项重要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目标,规范操作

城镇住户调查是统计调查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次城镇住户基本情况调查的结果,将作为今后长期开展经常性城镇住户调查的样本框,由此获得的今后若干年的调查数据,对核算全县GDP的大小将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是小康监测和城镇贫困监测的核心指标。为此,本次调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城镇住户调查方案》和《农村住户调查方案》规范操作,在县城范围内随机抽选不少于300户城镇住户进行基本情况调查,建立抽样框。在此基础上,要按照抽样指数和抽样等距的要求,抽取一定数量的城镇住户作为全县城镇住户调查的样本点,这些住户每月记载家庭收支流水帐,并报县统计局,由统计局负责审核、汇总,从而取得全县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指标。目前,我县的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摸底和样本点抽样工作已全面结束。从本月20日开始,在座的各位调查户要详细记录各自家庭收支流水帐,为全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调查工作提供翔实、准确、全面的源头数据。

三、精心组织,认真调查

一是要严格执行方案。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调查方案,抽选好调查户,保证资料的代表性,认真做好调查员和被调查户的培训、资料审核汇总和开发工作。二是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让广大城镇居民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做好调查户的培训指导,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三是要坚持依法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各位调查户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贯彻和执行《统计法》,努力争取调查对象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并为调查对象所填报数据保密,切实保护调查对象的隐私和权益。四是广大调查户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数据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此,每个调查户要从建设小康长武的高度出发,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填写各自家庭的支出情况,坚决做到不虚报、不瞒报、不迟报、不拒报调查数据,每月及时、准确的向统计部门报送各自调查资料,确保全县城镇住户调查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按时完成任务。五是要确保调查质量。城镇住户抽样调查政策性强、要求很高,全体业务工作人员和被调查户要认真学习,掌握调查要求,弄清基本程序和环节,科学规范操作,保证调查质量。

城镇住户调查范文第2篇

一、居民收入稳定增长,收入不断提高

20*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实现13586元,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766元,列13个县考核圈第四位;同比增长10.7%,列13个县考核圈第三位。城镇居民收入工资性收入仍占主导地位,其次是转移性收入。从人均总收入的构成看,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分别为7429元、3157元、2434元和566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依次为54.7%、23.2%、17.9%、4.2%。

(一)兑现绩效和就业,拉动工资性收入持续增长

20*年,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7429元,比去年同期增加799元,增长12.05%,工资性收入增长对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64.7%。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县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全县共计兑现教师绩效工资7000余万。二是我县20*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2402人,比上年同期增长10.8%,就业人员大量增加,从而拉动工资性收入的增长。三是居民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其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也随工资水平普遍提高不断增加。

(二)社保政策向好,助推转移性收入大幅增长

随着各级政府对民生的持续关注,我县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连续提高离退休金待遇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转移性收入大幅增长。20*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为3157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4.8%,成为拉动可支配收入增长的主力军。其中人均养老金或退休金2971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7.8%,占转移性收入的94.1%。转移性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从20*年1月份起,国家再次提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每月提高100元,提高幅度近10.0%。据县社保局资料显示:20*年全县发放离退休金7132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8.4%;二是凡是符合条件的超龄城镇居民,经本人申请,并按规定一次纳养老保险金的,从20*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补领数额不等的养老金,大多数在20*年上半年兑现。据资料统计:参加超龄养老保险人数为2614人,发放金额1803万元;三是政府不断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关心和扶持力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断提高,由20*年的每人每月平均96元提高到20*年的每人每月平均135元;四是政府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惠及老百姓的实质性措施,向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助,开展送温暖活动,从而增加了城镇居民的社会救济收入。

(三)着力拉动内需,激活经营性收入快速增长

近期经济形势逐渐好转,我县消费品市场持续活跃,与城镇居民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批发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日益活跃,全县批发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分别增30.5%、24.3%、25.1%。城镇居民从事个体经营的效益逐步提升,加之我县不断完善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切实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创业负担和经营成本,促使经营净收入快速增加。又特别是近年来我县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来我县的游客成倍增长,20*年接待旅游70万人次,同比增长55.6%,从而拉动我县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的快速发展。20*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达到2434元,增加384元,同比增长18.7%,占总收入的比重由去年的17.2%提高到17.9%,提高0.7个百分点。

(四)利息和房租,保持财产性收入稳步增长

随着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房产投资成为居民投资的首选,拥有多套住房的家庭逐渐增多,多余房产用于出租收取房租。全县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42.99亿元,同比增长22.5%,居民利息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出租房屋收入、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大幅增长使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增长成为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566元,同比增长15.1%,人均出租房屋收入和利息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7.8%、25.1%。

二、消费领域不断拓宽,消费能力增强

随着居民收入的稳步增长,消费领域不断拓宽,消费能力不断增强。20*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236元,同比增长10.1%。从类消费支出构成看,呈“六升二降”的态势。(见下图)

(一)居民生活水平提升,衣食住行仍是消费主流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穿着打扮越来越讲究,更加突出个性化、高档化和品牌化,既追求款式新颖,又追求舒适方便。20*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衣着消费1164元,同比增长38.3%。人均医疗保健支出888元,增幅达到20.5%。医疗保健支出大幅度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城镇居民越来越关注健康,加大医疗保健(如推拿、针灸、购置保健用品等等)消费支出。

(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家庭设备用品日益高档

随着城镇居民收入的增加,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家庭的耐用消费品日趋高档,且更新换代步伐逐步加快。20*年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人均消费支出同比增长19%。其中耐用品消费支出220元,同比增长13%;家庭设备支出219元,同比增长47%。

(三)享受生活模式凸显,服务性消费支出攀升

全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服务性消费支出1654元,同比增长5.9%,服务性消费支出占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0.1%,服务性消费支出仅次于食品消费支出,在居民消费支出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同时也说明服务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四)消费理念逐渐转变,外出旅游倍受青睐

随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各旅行社推出的优惠旅游线路,大大刺激了居民的消费,特别是沪渝高速路的贯通,外出游玩成为我县城镇居民家庭的新时尚。全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旅游支出340元,同比增长45.9%。

三、增收措施保障有力,努力提高居民收入

(一)调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城镇居民收入

从全县城镇居民的收入结构来看,主要是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而经营净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相对较小,居民收入过分依赖就业者的工资收入以及养老金和离退休金,群众就业渠道不宽,收入来源单一。为此,应大力增强经济活力,不断扩大就业领域,拓宽收入渠道,稳定有效地提高城镇居民的收入。

(二)促就业,从源头上解决社会贫困根源

低收入家庭之所以收入低,就业负担系数高,主要是因为其文化水平低,专业技能缺乏,导致就业困难。因此,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和失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力度,提高职工素质,培养有文化、有技能的劳动力,有步骤地扶持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家庭走出贫困。使他们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获得较高收入,承担起发展自己、抚养家庭的责任。

城镇住户调查范文第3篇

一、调查目的

(一)摸清全市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底数。

(二)掌握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需求。

(三)健全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制度。

(四)为制定政策和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提供决策依据。

(五)准确核实全市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信息、填写报表、建立住房收入(信息)档案。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调查工作进度和质量,成立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曾望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黄同志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局长高同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林同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符同志,市民政局局长陈同志,市统计局局长杨同志,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局长赵同志,市公安局政委潘同志,八所镇镇长张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赵兴波兼任。办公电话:25527966。

三、调查对象

(一)这次调查对象包括城镇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城镇居民是指辖区内居住的全部城镇居民,包括八所镇和其他乡镇城镇居民。八所镇的城镇居民是指城镇规划区内居住的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居民,其他乡镇城镇居民指在其他乡镇规划区内居住的具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

(三)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员,包括省外外来务工人员和省内外来务工人员。省外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没有本省户籍但在城镇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务工者;省内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但从户籍所在地市县(乡镇)到(其他乡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务工者。

四、调查内容

调查以户为单位,重点采集全市城镇各阶层群众住房、收入现状和住房需求,以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和收入状况,分别填写《海南省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表》、《海南省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表》。

五、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取调查员逐户普查和直接入户的调查方式,即调查问卷由被调查人在现场填报。一个家庭只能填写一份调查表,在填写完报表后,被调查人员要将调查表和下列材料复印件提供给调查员:(一)户口本;(二)结婚证;(三)身份证;(四)房产证;(五)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和收入证明(主要是有工作单位的调查对象),没有单位的,其住房、收入证明由居住地居委会提供。调查员要认真审核(主要是家庭所有成员的基本情况、收入情况、户籍情况、住房情况等),经过认真审核调查表上每一项内容合格后,让调查户主在调查表上签名,然后调查人员收回调查表并报送居委会进行初审,居委会审核后报八所镇审核,八所镇政府审核汇总后报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其他乡镇的调查情况经所在镇政府审核汇总后报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六、调查规模

本次调查调查城镇人口11万多人,户数大约3万户,外来务工人员约1万户,共计大约4万户家庭。

七、组织实施方式

本次调查由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和部署,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牵头并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市统计局协助指导,具体分工如下:

(一)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安排部署、指导和检查。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发动和宣传、制定调查方案、培训调查方案与问卷的内容、组织调查员或聘请辅助调查员开展入户调查、撰写分析报告、以及协调、汇报工作。

(三)市统计局选调业务骨干协助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调查技术指导、数据审核、录入汇总以及调查数据质量控制等。

(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调查工作经费。

(五)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居民家庭人口及户籍等数据资料,并配合做好调查员入户调查工作。

(六)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各街道、各社区的相关信息和低收入(低保)居民家庭户数、人口等数据资料。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居民家庭就业、社会保障等数据资料。

八、数据处理及结果报送

市统计局选调业务骨干协助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或者聘请专业机构按照省保障办开发的程序进行数据审核和录入,在规定时间内将录入的数据统一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聘请专业机构对数据汇总结果进行分析,并撰写《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分析报告》,于年月日前报送省保障办。

九、调查质量控制

(一)要严格遵守调查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调查方案进行调查。

(二)现场调查中,在对每一调查者访问记录后,调查员均要对填写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如有错误或疑问应重新询问落实,确保调查信息真实、准确。

(三)调查员对每天的调查结果应进行检查,如发现疑问应尽快重访,不得主观臆造、弄虚作假。

(四)督导员对调查员经过复查送交的调查表,要认真核实无误后,方可签字验收。

(五)在数据录入过程中,录入人员若发现调查表有错误,要及时记录并报告负责人,必要时应通知调查责任人回访。

(六)在调查实施过程中,市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调查情况进行抽查,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调查户进行回访。如发现调查作假,则调查问卷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有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对调查对象的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随意。

十、工作进度计划

调查工作进度具体计划如下:

(一)调查工作前期准备阶段:

1.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成立调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2.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制定调查方案,选定调查人员。

3.月下旬抽选业务骨干参加省保障办组织的培训会议。

(二)调查工作组织实施阶段:

1.月上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宣传活动。

2.月上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统一组织人员培训,包括讲解调查方案、访问技巧和调查数据质量审核。

3.月下旬召开动员会,市政府与乡镇领导签订工作责任状。各乡镇、城区居委会要设立调查办公室和安排专门人负责,并将调查工作小组名单和辅助调查员及调查员名单报送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4.月上旬至月底,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调查员按照分阶段、分片区的方式逐户进行现场调查。

5.月日-月底,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市统计局组织人员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录入和汇总。

6.月上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调查数据质量抽查和调查户回访,进一步控制调查质量。

7.月中下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质量抽查和回访情况,最终确定调查数据。

8.月初,将调查数据的汇总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9.月初-月中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调查数据的汇总结果进行分析,撰写《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分析报告》,并报送省保障办。

城镇住户调查范文第4篇

城市化对人口统计的影响

1、总人口与流动人口统计。

城市化的过程意味着人口向城市的空间集聚过程,其中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城市内流动人口的迅速增加。据2000年“五普”统计结果,广东省流动人口(指常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口)达2105万人,接近全省总人口的1/4(24.4%)。其中流动人口较多的深圳、东莞、广州的流动人口分别达到585、492和331万人,分别占这些城市总人口的84%、76%和58%。

由此可见,对于城市化发展迅速的地区,做好流动人口的调查统计工作对于人口统计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流动人口的调查统计可以通过人口普查获取相对比较准确的结果。问题是我国人口普查10年一次,即便是小普查也要5年一次,因此如何在非普查年份搞准流动人口的统计数字显得极为重要。

据调查,广东多数地区流动人口数据主要由公安部门提供,而公安部门主要是根据办理暂住证的人数来统计流动人口的,那些未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则无法统计,因此,所获得的流动人口数据往往低于实际流动人口数字。对于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地区来说,流动人口统计已成为重大难题。

一个地区人口统计数字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人均经济指标的准确性。调查显示,广东各市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标准计算人均GDP,其中深圳市采用常住人口作为分母进行计算(其常住人口与普查数字也有较大出入),而东莞、清远等市则按户籍人口进行计算。在刚刚结束的2003年全国统计工作会议上,国家统计局提出今后各地人均GDP的计算均按常住人口计算。

因此,目前准确计算各地人均GDP关键的问题在于,在非普查年份,如何搞准各地的流动人口数字。

2、“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

关于我国城市化水平的统计,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城镇”、“农村”的界定,即哪些地区属于城镇,哪些地区处于农村。过去几十年来我国城乡的划分大多出于行政管理的考虑,并经历了多次变化,各地情况也不尽相同。

从广州市的情况来看,1999年及以前是按照地域结合户口性质划分,城镇人口为市区的全部人口加上县级市的镇的非农业人口。从“五普”开始,城乡人口的划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1999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的划分标准和方法,超过1500人/平方千米以上的地域的常住人口(包括外来人口)均统计为城镇人口。

据广州市统计局反映,非普查年份,在实际的统计工作中,城乡人口划分的基础数据即人口密度数据难以准确取得。一方面是取得土地面积,即各区、县级市辖下分街道、镇的实有土地面积的数据资料比较困难,因为行政区划随着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发生变化,很难取得行政区划变动后的新区域的土地面积;另一方面,市公安局一般不能全面提供各区、县级市分街镇及居(村)委会的人口数,况且公安局提供的只是本市户籍人口,不包括居住本市半年以上的外来流动人口,而户籍人口也只是按所在户籍地统计,无法按照常住地统计。这种方法对外来流动人口占1/3的广州市来说,显然是不准确的。

此外,城市化过程中各地行政性地增设城区依然会影响城乡人口的准确统计。据对广东经济相对较落后的清远市的调查,该市政府设立“三化”目标,即“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

其中城市化的一大举措就是将现有的镇改为或合并为街道,村委会相应转变为居委会。比如:洲心镇与小市街道办事处合并为洲心街道办事处。据调查,合并后的洲心街道办事处80%的人口仍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但若按“五普”标准,则该街道办事处地域内的所有人口均计为城镇人口。

3、城市化对就业统计的影响。

与人口统计相关,城市化的发展给就业统计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据对广东的调查,对于城镇从业人员的统计,统计系统可以控制的仅是行政企事业单位这一块,而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的统计有赖于工商局的资料。问题在于工商局的从业人员数据主要依据企业登记注册时填报的职工人数,至于企业运营过程中的从业人员人数的变化,工商局并不掌握,因此该数据有可能产生较大误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和私营企业,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创办私营企业和从事个体工商活动,因而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数比重将不断增长,如2002年广州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占全市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接近1/3。如何搞准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调查统计对全面完善从业人员的统计工作至关重要。对于个别地区,如东莞市,其从业人员的统计中不包括流动人口,这对于一个流动人口3倍于户籍人口的城市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一案例也反映了目前地市一级的从业人员统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可比性。

4、城市化对城市住户调查的影响。

城市化的发展,同样也给城市住户调查带来了研究课题。据调查,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广东省城市住户调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样本点尤其是国家样本点主要集中在老城区。如广州的300户国家样本点全部集中在老八区(全市共12个区、2个县级市);深圳市100户样本全部集中在4个特区,而人口占一半以上的宝安、龙岗区没有国家样本;东莞的50户国家样本全部在莞城区,150户地方样本也有100户落在莞城区,其他31个区、镇没有国家样本,只有50户地方样本。一般来说,老城区为城市核心地区,其居民的收入水平往往与其他地区有一定的差异。比如,广州国家样本点居民可支配收入就比地方样本点数据高出90元,东莞也有类似的情况。因此,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仅用老城区的样本已不能满足整个城市的代表性。

二是调查样本目前还是以户籍人口为主。

深圳的600户调查户中,有400户为户籍人口,200户为流动人口,而按2000年普查结果,深圳市流动人口大约是户籍人口的5倍;东莞市住户调查样本绝大多数是本地户籍人口;珠海市将抽到的非户籍住户从样本中剔除。如此带来的问题同样是样本在反映流动人口的生活状况时缺乏足够的代表性,因此对全市的代表性是有偏的。

三是样本户基本上是家庭户,不包括集体户,也不包括租房户。事实上,对于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地区来说,以年轻人为主的集体户的比重往往较大;而城市化的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加,租房户比重也有增大的趋势。样本中缺少这部分信息,代表性是不全面的。

城市化趋势下完善相关统计方法的建议1、关于城市化水平。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化水平计量的研究。使用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计量城市化率,基本上是从“量”上反映城市化程度,而且总会受到城乡区域划分和城乡人口定义的影响。同样的城市化率,其实质上反映的城市化程度,比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服务业发展情况,市民文化素质,科技创新能力,医疗卫生情况等,可能会有很大差异。因此,需要加强对城市化“质”的研究力度,研究设计出具有较好代表性的真正体现城市化发展方向的综合指标体系,从“质”的方面对各地的城市化发展水平进行测评。

考虑到从“质”出发计量城市化水平具有针对性强、通用性差的弱点,应将这一综合指标体系与作为目前流行的反映城市化水平“量”的大小的城市化率指标结合起来使用,这样既可以避免把城市化率简单地当作一个城市现代化的指标来追求,在城市化问题上玩数字游戏,同时可以通过这两种指标的不同组合,总结出城市化发展的不同模式和路径,从而引导城市化向重视质量、重视可持续发展的更科学、理性的方向发展。

2、关于人口统计。鉴于非普查年份的人口统计工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安系统的力量,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在非农业人口统计方面的改革经验(即非农业人口由过去长期以来沿袭的按户籍性质分类统计转为按地域属性统计),建议国家统计局与公安部门合作,从全国的角度共同研究规范、标准的城乡划分标准和流动人口调查统计方法,并将公安系统的流动人口稽查工作与统计系统的流动人口调查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公安系统庞大的网络和统计系统的统计力量,共同做好非普查年份的流动人口调查统计工作和城乡人口统计工作。

关于城乡的划分,由于在城市化过程中各地在确定乡镇“城区化”(比如将县改为市或区,将镇改为区或街道,村委会改为居委会等)方面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于街道办事处地域仍应有其他相关指标作为城乡划分的参考。

比如,建议增加从事非农业生产人口比重(比方说将这一比重设为70%)作为一项划分城乡的附加控制指标,即可避免完全因行政性“城区化”改变地区城乡属性情况的发生。

关于人均GDP的计算。国家统计局最近已发文明确规定各地人均GDP的计算要使用常住人口而不是户籍人口,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全国各地的统一协调,尤其是要做好人口流入流出的调查统计,否则在计算中容易产生重复或遗漏。目前各省基本可以通过每年一度的千分之一人口抽样调查统计出人口流入、流出的数据,但地市一级的流动人口统计无论是流入地区还是流出地区都存在一定的困难。为此,建议各地市在计算人均GDP前应将使用的常住人口数据上报省统计局,由省统计局根据全省流入、流出数据调整后再进行计算,避免出现系统偏差。

城镇住户调查范文第5篇

居民收入中位数是全部调查家庭按户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序后,位于全部调查人口数一半位置的那个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中位数收入和低于中位数收入的人口各为50%。中位数不受极值的影响,能较好反映总体的一般水平。2005年我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位数为14308元,与上年收入中位数12220元相比,增长17.1%。收入中位数增幅比平均数高5.1个百分点,与平均数的差距由2004年的2326元缩小到1986元。中位数增长加快,与平均数差距缩小,表明2005年低收入家庭收入增长加快,中间收入层增加,居民收入差距缩小。

(省城调队住户处 吴 磊)

家用汽车快速进入我省城镇居民家庭

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和汽车消费环境的改善,家用汽车消费急剧升温,成为近几年来我省城镇居民消费的一大热点。据对全省4150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2005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交通支出1299元,同比增长63.6%,大大高于同期消费支出15.2%的增长速度,增幅居各大类消费之首。其中交通支出的迅猛增长主要是购买汽车所致,我省城镇居民家庭购买汽车由2002年的每千户2.4辆上升到2004年的8.4辆进而拉升到2005年19.2辆,年均递增1倍。2005年按我省城镇居民家庭户均购车支出达2153元,同比增长1.2倍,2002年至2005年年均增长1.1倍。到2005年底,每百户城市居民家庭拥有汽车8.7辆,比上年同期增长1.5倍。无论是购买量、支出额,还是拥有量,汽车消费增幅均居主要耐用品之首,成为近年扩大居民消费、促进经济增长一大亮点。由于家庭购车增多,带动与汽车相关支出的迅速增长,如按家庭人口平均的车辆用燃料及零配件支出达126元,同比增长75.2%;车辆使用税费、维修费等服务支出为124元,同比增长80.3%。

(省城调队住户处张爱光)

2005年底全省常住人11为4898万人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于2005年11月1日(以2005年11月1日O时为标准时间)进行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浙江省的常住人口为4894万人,与2000年11月1日零时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常住人口4676.98万人相比,增加了217.02万人,增长4.64%;年平均增加43.40万人,年平均增长0.91%。2005年底全省常住人口为4898万人。

全省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2742万人,占总人口的56.02%;居住在乡村的人口2152万人,占总人口的43.98%。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了7.35个百分点。

全省人口中,男性为2483万人,占总人口的50.73%;女性为2411万人,占总人口的49.27%。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2.99。

全省人口中,0至14岁的人口为774万人,占总人口的15.81%;15至64岁的人口为3603万人,占总人口的73.63%;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517万人,占总人口的10.56%。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至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2.26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72个百分点。

全省人口中,汉族人口为4842万人,占总人口的98.93%;各少数民族人口为52万人,占总人口的1.07%。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204.99万人,增长了4.42%;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12.03万人,增长了30.10%。

全省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及以上)程度的人口为250万人,高中程度的人口为558万人,初中程度的人口为1604万人,小学程度的人口为1648万人。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大学程度的人口增加100.84万人,高中程度的人口增加54.85万人,初中程度的人口增加44.88万人,小学程度的人口减少64.79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