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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卫生的工作总结

单位卫生的工作总结

单位卫生的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卫生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

9.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lO.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全国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为三级职员岗位,共8个等级。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卫生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3.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卫生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级岗位。

15.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三级医院、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卫生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适当高于二级医院、地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机构;二级医院、地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适当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适当提高。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总结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7.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卫生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1.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2.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卫生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3.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4.卫生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5.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27.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8.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9.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0.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卫生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2.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卫生事业单位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卫生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5.卫生事业单位中,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综合考虑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36.卫生事业单位中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和其相应的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37.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38.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9.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40.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1.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2.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4.地(市)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5.县(县级市、区)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6.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卫生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8.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9.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卫生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50.对设置的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1.根据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特殊人才,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2.卫生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53.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行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卫生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

54.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卫生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5.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6.卫生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7.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58.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单位卫生的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完成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完整率达100%。

(二)放射卫生监督覆盖率达100%。

(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率达100%。

(四)区管放射诊疗单位放射防护达标率80%以上。

二、工作内容

(一)监督检查工作。

全面检查辖区内各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二)摸底调查工作。

为更全面了解全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的基本情况,对各放射诊疗单位的专业人员、设备及相应质量控制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年度诊疗患者数量情况进行更详尽的摸底。

三、检查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从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各放射诊疗单位根据《放射诊疗单位调查表》(附表2)的内容集中开展自查自纠,重点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二)第二阶段为监督检查阶段: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翔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监督科室对辖区内放射诊疗单位放射防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核实。各监督科室按要求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上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

(三)第三阶段为数据汇总阶段: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20日,对监管单位的监督信息按要求进行汇总,于2012年11月20日前将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四、工作要求

(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根据翔安区2012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实施计划,结合辖区内放射卫生工作现状,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单位卫生的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一、职责分工

(一)县卫生局

县卫生局负责县内卫生系统开展卫生应急培训演练的计划和推进实施。做好卫生应急基本理论知识培训的组织工作;负责本县突发事件综合性医学救援演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综合应急演练的组织工作和辖县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专项应急演练的指导工作;负责对辖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活动开展情况的督导和总结工作。

(二)公共卫生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条线卫生应急培训演练活动的计划和指导;做好条线内卫生应急技能培训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组织开展条线内突发传染病防控应急演练;本条线活动开展督导、总结工作。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做好卫生监督条线卫生应急培训演练活动的计划制订、组织和指导工作。做好条线内卫生应急技能培训、突发事件公共卫生应急演练工作;本条线活动开展督导、总结工作。

(三)各级医疗机构(含医疗急救中心)

负责做好本单位卫生应急培训演练活动的工作计划和推进实施。按要求做好应急队员(志愿者)的相关培训、演练;做好活动的总结工作。

二、活动内容

根据文件要求,本次本年度卫生应急培训演练活动主要从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应急演练两个方面开展实施。

(一)理论知识及技能培训

1.县卫生局:组织辖县医疗卫生单位卫生应急工作人员和卫生应急队员(志愿者)开展卫生应急基本理论培训。培训包括内容:卫生应急工作基本知识;卫生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预案的基本内容;卫生应急信息报告的基本要求和方法等。

2.县公共卫生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合年度工作,组织本单位和辖县各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人员、应急队员(志愿者),开展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应包含以下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的相关理论与技术;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等风险管理的相关理论与技能;流感、脊灰等突发传染病的防控技术方案要点;突发中毒事件、放射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等。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结合年度工作,组织本单位和辖县各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人员、应急队员(志愿者),开展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应包含以下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的相关理论与技术基本知识和技能等。

3.各级医疗机构(含急救中心)组织卫生应急人员积极参加县卫生局、疾控中心、卫监所开展的卫生应急理论和技能培训;组织本单位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单位紧急医疗救援工作预案(包括事发现场和院内救治)、基本救护技能、专业技术、后勤保障装备使用以及信息收集和报告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二)应急演练

1.县卫生局组织开展辖县内以应急流程、应急岗位职能为内容,多部门参与的突发事件综合医学救援演练。演练科目包括:事发现场公共卫生调查和应急处置;现场紧急救援和后送;现场应急指挥、专业技术和后勤设备的使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等。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突发传染病防控应急演练。演练科目为:突发传染病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现场生物、环境和食物等样本的采集、保存和运送;现场快速检测鉴定程序和方法,实验室检测结果分析与研判;现场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和受污染人员洗消、疫点消毒;现场应急指挥、专业技术和后勤保障设备的使用;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等。

3.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公共卫生应急演练。演练科目为: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现场生物、环境和水样本的采购、保存和运送;现场快速检测鉴定程序和方法,检测结果分析与研判;现场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现场应急指挥、专业技术和后勤保障设备的使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等。

4.各综合性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现场应急医疗救援演练和院内批量伤员救治演练。演练科目为:紧急医学救援现场的展开、伤情判断、检伤分诊、医疗救护和后送;院内批量伤员的应急救治工作的启动、展开、接收、分流、处置、信息收集和报告;现场应急指挥、专业技术和后勤保障设备的使用等。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对本年度卫生应急培训演练活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

单位卫生的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实施原则

1、突出绩效、优劳优酬。各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分配差距,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风险系数高的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乡镇卫生院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具体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核定总量,适当浮动。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市卫生局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分年核算到各单位;各单位在市卫生局核算的总量内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各个岗位可适当浮动。

3、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各单位要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卫生局核准后实施,报财政局、人社局备案。

二、对乡镇卫生院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市卫生局根据各乡镇卫生院提供公益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所创造的社会效益,对年终目标考核优胜单位给予奖励。乡镇卫生院年度目标考核前三名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和4万元,上述奖金可作为职工年终奖发放。同时,对卫生院班子成员实行奖励,年度目标考核前三名的院长分别奖励1万元、8000元和6000元,虽未取得前三名但达90分以上,院长奖励2000元,奖励资金由局机关从公卫经费中解决。卫生院副职(副院长、副书记、工会主席)按院长50%给予奖励,资金自筹,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三、发放范围和方式

市直公共卫生单位和所有乡镇卫生院纳入岗位管理的职工,从2012年月1日起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

发放方式: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或者全年考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1、取消院长(主任)、单位副职及中层干部津贴。

2、主要负责人的平均绩效工资与单位职工平均绩效工资水平比例为1.3:1,单位副职、中层干部按不超过1.2:1和1.1:1的标准执行。

3、年度考核工资。单位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减去院长(主任)、单位副职及中层干部提高系数后的部分,全部用于单位发放考核工资,由单位按职工的“德、能、勤、绩”考核后发放。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减发或停发

单位卫生的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一年多来,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在法规标准体系建设、职能划转和队伍建设、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职业卫生培训、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监督执法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

为此,本刊记者就《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以来,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

记 者(以下简称“记”):杨局长您好!请您介绍一下,自《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安监部门主要开展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取得了哪些新的进展?

杨元元(以下简称“杨”):自《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一系列措施。各地区、各单位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紧密围绕安全生产中心任务,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推动全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首先是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贯活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举办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图片展,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在宣贯会上解读了《职业病防治法》。各地区、各单位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网络媒体、知识竞赛、宣贯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其次是做好职业卫生法规规章建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部总局规章(简称“一规定、四办法”)。与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同修订并印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还制修订了《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等22项行业标准。

第三是推进职能划转和机构队伍建设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与机构编制及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职能划转工作。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43个地级市和1541个县(区、县级市)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划转了职能,各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总数达5000余人。上海、广西、海南、贵州、陕西、甘肃、新疆、重庆8省(市、区)完成了省、市、县三级职能划转;辽宁、黑龙江、河北、山西、江苏、安徽、湖北、四川8个省份完成了省、市两级职能划转。在推动职能划转的同时,不少省市还建立了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工作合力。

第四是突出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石英砂加工、木制家具制造、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金矿开采等行业领域连续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责令停产整顿和关闭了一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取缔了一批非法企业。组织对水泥生产、石材加工和IT(信息技术)制造企业进行了调研检测。各地区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并紧密结合辖区实际,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其他行业领域进行了专项治理。

第五是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别在黑龙江哈尔滨、云南昆明举办了《职业病防治法》、“一规定、四办法”宣贯培训班和职业卫生业务培训班,对省级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和职业卫生监管处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

第六是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完善装备、保障执法、支撑有力”的原则,经中编办批准,重组成立了“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及“职业病防治康复中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还公布了首批198名职业卫生专家名单。

第七是全面推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118个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申请进行了审核(备案)、审查或验收(备案)。

第八是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 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推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截至2012年底,全国职业病危害申报企业数量为37万多家,比上年增加了18万家。与此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还组织开展了省际间职业卫生交叉执法检查,促进了地方之间的学习与交流。

记:目前,我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的形势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

杨:在过去的一年里,全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形势十分严峻。一是职业病危害分布领域广、受害人数多,并且随着工业的进步,新的职业危害不断增加;二是相当多的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工作基础薄弱,工人们作业环境恶劣;三是政府、用人单位及职工群众,还未真正认识到职业病预防的重要性;四是职业病时有发生,社会影响大;五是运转有效的监管体制尚未形成,目前32个省级单位中,还有6个单位职能划转没有到位,地市和县区没有划转职能的比例更高;六是监管队伍执法能力不足,技术支撑体系不健全,不能完全适应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上述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在今后工作中要采取更加积极、更加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

记:2013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重点工作有哪些?

杨:2013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卫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中心任务,抓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落实基础工作,构建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强化技术支撑体系,深化职业卫生培训,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逐步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等6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刚刚实施一年多,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正在逐步理顺,许多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组织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方案》,拟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等方面,全面规范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基础工作。计划用3年的时间,分期分批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及时做好宣传发动、试点示范、培训指导、循序推进、督促检查、验收总结等各项工作,保证基础建设方案确定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如期完成,确保全国职业卫生工作到2015年全面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各项要求。

二是构建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快职能划转工作,力争使省级全部完成职能划转,地市级职能划转达到85%,县级职能划转达到75%以上。职能已经划转地区的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配齐配强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尚未划转职能地区的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尽早完成职能划转,建立或指定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配备人员,主动开展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管制度,提升科学执法水平,配备职业卫生执法装备,满足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及时做好国家职业卫生专家的调整、增补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机构也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专家队伍,发挥专家在法规标准制修订、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三同时”审查、现场监督执法等方面的作用。各省要鼓励和支持地市和县区建立地方专家队伍,创新管理办法,发挥专家的业务优势,推动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做好《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条例》起草工作,围绕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矿山开采、选矿加工、建材生产、金属冶炼、五金电镀、箱包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制修订规划,并注重标准的实用性。2013年计划制修订职业卫生标准20项,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区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做好地方性职业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三是构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理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支撑工作体系。同时将在部分省区开展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和总结经验,适时组织召开经验交流现场会。通过示范引导、经验交流等措施,全面推动各地加强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此外,还将探索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技术服务协会组织。

四是进一步深化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研究制定《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全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继续举办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执法业务培训班,扩大培训覆盖面,提升各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知识专题培训。围绕法规标准制定,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宣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