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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培训总结

检察培训总结

检察培训总结范文第1篇

一、司法考试助学工作

司法考试助学工作做为今年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已被纳入目标管理。黑河市院党组对此版权所有也十分重视。今年我市检察机关共有26名干警符合司法考试条件,其中22名为新招录的大学毕业生,他们都是法律专业学生,基础好,素质高,针对这种情况组织他们参加了省院的指南针培训班,为他们报销学费和差旅费,两级院为此共投入资金5万元从物质上为参考创造了条件。此外,我们还从学习时间上加大了对司法考试备考工作的力度,制定了《2006年司法考试助学方案》,把司法考试助学工作以制度的方式明确下来,在经济状况不佳,对通过干警不能实行奖励的情况下,为参考干警放假由一个月改为三个月,从学习时间上为干警创造便利条件,对于部分院不能给参考干警放假的情况,市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亲自与该院主管检察长沟通,为参考干警放假。我院还积极为干警补充有关司法考试备考书籍和音像资料,为参加网络学习创造条件;为符合司法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开放资料室、微机室,为参考干警查阅资料,上网收集相关信息、备考资料提供时间和便利条件。

二、岗位培训工作

今年,我们先后组织两级院59名干警参加了省院组织的培训。其中6名干警参加了全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培训班、4名干警参加了全省司法警察培训班,26名新录用检察工作人员岗前培训班,23名干警参加了司法考试“指南针”考前冲刺班。黑河市检察机关共举办了4期业务培训班。其中公诉部门举办了全市公诉庭审观摩评议会议,侦查监督科举办了刑事立案监督知识竞赛,他们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培训,通过这种方式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控告申诉科举办了为期三天的业务工作及调研工作培训班,法警队举办了为期一周的司法警察培训班,共4期84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以七个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六期,培训人员达到161人,对每次参加学习情况进行记录和通报,纳入年终目标考核,确保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各业务部门都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培训提高了干警的业务知识,同时也调动起干警的学习热情。

三、学历教育情况

目前,全市353名干警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其中281名干警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占干警总数80%;专科学历56人,占干警总数16%;全市共有研究生16名,占干警总数4%(其中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学2名)。此外还有24名干警具备本科学历的干警正在参加自考法律本科的学习。目前爱辉区院、逊克县院未具备本科学历的干警全部参加了本科以上学历教育。

四、高层次人才培养情况

上半年,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了一次座谈,增进了高层次人才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对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不仅使每个干警明确了自己被列为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意义,同时也使他们更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位置和目标,增强进一步做好工作的信心。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培训情况

一是选派市院主管副检察长刘乐民同志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办公室主任、政治处主任杨云来同志、示范院检察长于树仁同志分别参加了省院组织的为期七天的培训班。为推动全市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开展,加强了领导力量。

二是组织40名科级干部参加了全省政法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讲团为期一天半的培训,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加强了骨干力量。五大连池市检察院还通过召开研讨会、典型案例评析会等形式开展了专题研讨活动,每名干警都联系自己思想和工作实际写出了学习体会;北安市检察院还在内部网上开设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专题》,组织干警在网上讨论、学习。

三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我们按照政法委和宣传部的要求,邀请市委宣传部讲师团孔丹教授为黑河市院、爱辉区院和黑北院干警做了题为《全面把握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涵和特征》的专题讲座,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保持共产员先进性教育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6月26日上午,组织黑河市院和爱辉区院以及黑北院的干警聆听了全省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先进典型事迹报告团的报告。报告团各位英模从工作实际出发,各有侧重,各具特色。尤其是全国先进工作者、第六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密山市检察院党组成员、侦查监督科副科长魏艳玲同志的报告,感人肺腑,许多干警都被她顽强地与病魔斗争的精神感动得流下了泪水。院党组以此次报告会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向英模学习的热潮。学习他们恪尽职守、勤政为民、爱岗敬业的精神;学习他们求真务实、甘于奉献、坦荡无私的精神;学习他们严于律已、淡泊名利、追求真理的精神;学习他们宁守清贫、一尘不染、拒腐防变的精神。恪守“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五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促进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6月19日至22日,由天津市检察院在我市挂职干部穆彤、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白天、东北农大大学生志愿者王宇龙等三名同志组成宣讲团,由市院政治处副主任潘娟带队,到各基层院进行巡回讲座。讲座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和检察业务三方面内容,受到基层院广大干警的一致欢迎。

六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树立和推广先进典型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我们将被高检院荣记一等功的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树仁同志和爱辉区检察院民行科长包峻岭等同志树为先进典型,组织了全市检察干警学习模范检察院、模范检察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先进事迹,用身边鲜活的榜样教育检察干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工作情况向省院反馈汇报不及时;二是平时较多地应付事务性工作,对工作的全局性版权所有考虑不周;三是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尤其是高层次学历教育以及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因受地方经济影响,力度不大,专门型人才培养工作力度不够。

七、2007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1、按照省院《2004----2007年黑龙江省检察人员培训计划》规定进行培训,重点开展领导素质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检察培训总结范文第2篇

一、立足于早,保证学习活动及时有序的展开。

我院为了及早的启动此项教育活动,主要抓了三个"早",即早行动、早建组织、早做计划。使开展教育活动有了良好的开端,保证了教育活动及时有序的进行。

早行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下发后,我们就已经开始利用每周五的全体干警集中学习时间进行了对读本的学习。这就为与全市检察系统的同步教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早建组织,在接到市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施方案后我院党组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张雪彤为组长、各位副检察长为成员的7人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小组成立后立即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如何开展好学习培训阶段的各项工作。次日,在全院的早会上便宣布了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活动”作为全院的重点工作的决定,并做了认真部署和指导。检察长张雪彤在会上做了动员讲话反复强调要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在程序保证下创造性地开展好活动。

早作计划,根据市院总体安排,我院较早制定了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从而使我院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有章可循。

二、立足于实,保证教育活动突出实效

为了保证学习、培训阶段不走过场,我们采取了“三个定实”的具体工作方法,以保证学习内容保质保量的完成。“三个定实”即,学习时间定实、学习内容定实、学习方式定实。通过这“三个定实”的有力推进,我们的学习活动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把学习时间定实。首先确定了理论学习的时间,从5月10日开始,我们保证了每天利用一个小时的集中学习或自学,在保证完成工作的前提下无一人旷课2学时以上,可以说我们的理论学习首先在时间上是完全达到上级要求的。

把学习内容定实。学习内容紧紧围绕中政委和省、市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的五个专题。使干警普遍认识到,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对于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永葆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本色,更好地履行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把学习方式定实。为了灵活多样的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开展的更有实效,我们采取的了三种学习方式。首先是班子成员专题辅导。五位正副检察长分别结合五个专题以集中授课读材料和听课人员做笔记的方式基本将规定的材料内容传达给干警。此外,检察长张雪彤还做了题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的由来两次专题辅导。要求每位干警必须做出完整的学习笔记,截止目前每位干警手里已经基本有了一份万字的学习笔记。其次是认真组织收看市院聘请的党校老师和省院宣讲报告团的讲课。第三是以集中学习为主,自学为辅的形式。要求干警在工作之余将学习形成一种行为。通过报纸、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多样的渠道对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有了更全面了解和认识。

三、立足于新,保证教育活动有我院的特色。

检察培训总结范文第3篇

 

一、检察教育培训理念确立的重要意义

 

(一)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检察教育培训理念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是现代培训理念与检察教育培训实践的结晶和升华,是推动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发展的思想动力。从检察官的司法职业特点和素能要求来看,具有亲历性强、经验值高、专业度深等特点,检察官依法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其他相应权力,肩负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任。维护司法公正,外在的要求是法律程序,内在的要求是检察官的专业素能和职业良心。同时,检察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专业上既要有与法学专家对话的理论功底,也要有与法官律师交流的实务能力,还要有在公众面前彰显公平正义的睿智激情。检察教育培训理念正是结合检察人员自身特点,在探索改革创新新时期检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形成的,是对检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践经验总结和理性思考。确立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对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功能定位、资源配置、学科建设、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创新具有指导和整合作用,有利于扬弃那些不合时宜的培训理念、内容和方法,有利于改变不符合检察职业素能培训规律的制度做法,有利于凝心聚力地扎实推进检察教育培训改革取得实效。

 

(二)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作出的重要指示中强调,要不断提高政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培育造就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法队伍,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3]孟建柱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指出,要切实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要把专业化建设作为政法队伍核心战斗力来抓,完善并实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以所、队、庭等基层一线领导和骨干为重点,创新教育培训体系,努力使干警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良好的职业素养、较高的专业水平、高尚的职业操守。[4]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就加强政法队伍、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打造专业化职业化检察队伍,应当有符合当前世情、国情和检情的检察教育培训理念领航,因此确立检察教育培训理念是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重要任务。

 

(三)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对深化干部培训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还要在创新培训方式方法上下功夫”是对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提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努力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中共中央印发《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提出要坚持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坚持分类分级、全员培训,坚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四个坚持”原则。检察教育培训改革作为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按照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部署要求,而且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相互融合形成检察教育培训理念,为其他司法部门或党政机关深化干部教育培训改革提供范例模式和参考经验,对推动形成更加开放、更具活力、更有实效的中国特色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贡献力量。

 

二、关于我国检察教育培训理念的思考

 

(一)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树立“统筹规划、改革创新”理念

 

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对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等职能,就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培训理念,从宏观上指引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正确方向。对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来说,树立“统筹规划、改革创新”的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必须具备三种意识:

 

第一,要有服务检察工作大局的意识。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准确把握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围绕党和国家发展的大局谋划和推进检察教育培训改革。在服务工作大局中尤其要注重发挥好统筹规划职能,当前我国东西部地区在检察教育培训师资、教学设备和培训资源等方面区域差别明显,教育培训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为此,近年来,教育主管部门加强了直训西部检察业务骨干的力度,推进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向中西部延伸,持续加大对西部教育培训的扶持力度,不断完善和落实西部巡讲、流动课堂等制度。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9年开始,每年组织全国检察教育讲师团赴西部开展巡讲支教活动,每次巡讲省份不少于2个,累计培训西部检察干警3万余人次,受到当地干警的热烈欢迎。

 

第二,要有把握教育培训改革机遇的意识。近年来,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对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和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充分领会上级关于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精神,借鉴其他系统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的先进经验,学百家之长,重自主创新。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下发《关于制定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进一步完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的意见》,2014年3月印发《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研制方案》,正式启动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研制工作。标准研制借鉴胜任力模型的原理和方法,对检察机关各类业务岗位所应具备的素质能力要求进行提炼、概括和归纳,对岗位核心能力进行不同层次的定义和相对层次的行为描述,将于2016年2月份制定出科学准确、完整规范的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及其应用指南。以岗位素能基本标准为基础开展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可以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系统性,必将提高检察人员素质水平、提高检察办案质量、提高检察公信力,助力司法改革的目标实现。2015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全国检察机关特色培训基地建设意见》,全面推进不同业务类别、不同区域的特色基地建设,尽快使特色基地类别齐全、互补发展。目前已批复首批特色基地3家,即北京刑事检察特色培训基地、吉林职务犯罪侦查特色培训基地和广东民事行政检察特色基地,第二批特色基地正处于考察验收工作阶段。

 

第三,要有不断满足检察人员培训需求的意识。有的人认为,满足检察人员培训需求就是按照学员的兴趣爱好开展培训,这种观点有失偏颇。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满足学员的培训需求,就是要将组织需求、岗位需求、个人需求有机结合起来,就是党和检察事业发展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干部履职尽责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经验说明,一个干部真正所缺的东西和他自己认为缺的东西,不一定就一致,这种情况经常会碰到。“钱要花在刀刃上”,这就要求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将有限的教育资源分配到需求最紧迫、最重要的地方,满足广大检察人员,特别是基层检察人员的培训需求。目前,基层检察人员占全部检察人员总数约80%,处于检察工作的最前沿,是联系人民群众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当前,基层检察院服务大局的能力有待提高,但基层检察院培训资源相对缺乏,而广大基层人员渴望获得更多学习机会、渴望接受高质量培训、渴望素质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最高人民检察院适时出台了《基层检察人员轮训办法》,从2014年起以3年为一个周期,每3年把基层检察人员轮训一遍,依次接替、循环进行,形成全覆盖、周期性、常态化的轮训长效机制。这些重大举措积极推动了基层检察人员轮训的长效化建设,不断满足广大基层检察人员的实际需求。

 

(二)检察教育培训机构要树立“学员为本,按需施教”的理念

 

对检察教育培训机构而言,要树立“学员为本,按需施教”的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具体来说,要具备三种意识:

 

第一,突出强调检察学员主体地位的意识。检察教育培训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参训的检察学员为本,也就是要遵循检察人员、尤其是检察业务人员的成长规律。检察学员大多来自业务一线,理论基础扎实且实践经验丰富,在检察教育培训过程中应作为主体积极参与,做到教与学两方面的良性互动和相互促进,这就要求改变传统课堂式教学中教师台上说教、学员台下“被填鸭”的教学方式,要强调学员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教师角色应定位为教学资源的提供者和问题的催化者、课堂教学的主持者和引导者。前文举例所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试点和推广的实训模式,就是探索“以学员为主体、以问题为中心”的现代培训理念方法,开展以检察学员为主体的自助式、体验式、互动式培训的有益尝试。

 

第二,要有牢牢把握教学重点的意识。当前,检察学员最需要迫切提高的是法律监督能力,检察教育培训机构要将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作为教学工作的重中之重,贯穿于培训全过程。要通过培训教学活动,不断提升检察学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具体来说,在思想观念层面上,提高理论素养、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能力;在把握大局层面上,提高总揽国情检情、推进发展的能力;在业务能力层面上,提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本领,成为胜任本职岗位的行家里手;从实务技能层面上,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着力提高创新能力。开发一流的培训课程和教材,培养雄厚的教育师资是确保教学重点实现的重要前提,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采取多项举措,努力提升课程教材质量和师资授课水平。如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于“十二五”期间开发建设并评选产生100门左右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构建检察机关业务培训课程框架体系。截至2015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共评审产生全国检察业务专家220名,各地共评选出省级检察业务专家400余名,不仅有效推进了检察业务领军人才建设,而且许多检察业务专家成为检察教育培训机构的兼职教师,在带教培训检察人员方面发挥了主力军作用,有力提升了检察教育培训的专业化水平,为确保教育培训机构教学重点的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三,要有不断改进创新培训方式的意识。检察教育培训机构是实施培训的直接平台,各级检察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综合运用实训式、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和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了全国检察人员培训需求问卷调查,并积极推广应用培训需求调研计划生成机制和培训效果科学评估机制,力图破解培训计划生成不科学、考核评估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建立科学完善的培训运行体系。又如国家检察官学院探索采用现场教学培训模式,有效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拓展视野,提高学员的调查研究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理论思维能力。近几年采用的实训模式,实现了由“专家讲授+理论专题+单一讲授式”向“检察教官+实战技能+双向互动式”教学模式的转变,改变了单一讲授式、灌输式培训方法,恰当地运用了现代培训教学手段,强调了学员的参与、互动,突出实战和体验,不仅在培训形式上是一种创新,更是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内容和方式的大胆变革,必将对推动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三)检察学员要树立“能力至上,学用结合”的理念

 

从检察学员自身角度,坚持“能力至上,学用结合”的检察教育培训理念,要着力增强三种意识:

 

第一,是能力忧患意识。时代是一条不息的河流,前人的功劳簿不是后人取之不竭的支票。[5]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不是天生的,而是要通过在学习实践中与日俱增的。当今时代,知识更新周期大大缩短,各种新知识、新情况、新事物层出不穷。有人研究过,18世纪以前,知识更新速度为90年左右翻一番;20世纪90年代以来,知识更新加速到3至5年翻一番。近50年来,人类社会创造的知识比过去3000年的总和还要多。[6]当前,检察学员面对国际敌对势力在司法领域极力推销西方价值观的情况,要自觉加强政治鉴别力、敏锐性和忠诚度方面的学习教育;面对不断增多的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的案件,要在培训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开放透明的检务公开环境,要不断增强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网络舆情、处置突发事件、参与社会治理等相关能力。目前,检察工作正处于重要的发展机遇期,大量新增的检察任务要求,需要不断加强检察教育培训力度。同时,检察队伍正面临着新老更替阶段,对大多数大学毕业后从事检察工作的青年同志来说,主要存在社会工作能力不足的问题,对经验丰富的老同志来说,也存在适应新环境、新要求的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每个检察干部都或多或少存在能力瓶颈问题,都需要通过参加培训来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胜任不断增加的检察工作岗位任务新要求。

 

第二,要有主动学习意识。古语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处在何种职位,学习不仅是敲门砖,更是立身的处事哲学。检察干部是法律监督者,担负着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从这个角度上说,检察干部主动学习不仅关乎自身本领大小,同时也关联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古人说“学者非必为仕,而仕者必为学”,如果不加强学习,则很有可能陷入“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的局面,虽然勇气可嘉,却是危殆的,会造成打不开工作局面,处于迷失方向、落后时代的窘境。当今世界正处于知识爆炸时代,作为法律监督者,不仅要懂得法律适用,而且要了解金融外贸、知识产权、网络犯罪、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以及心理学、社会学等各方面专业知识,还要有文史哲等人文素养,检察学员要深刻认识到提高主动学习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要有强烈的求知欲,通过主动学习更新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质量,提升个人素养。要深刻认识到“师傅领进门,修行靠个人”,检察教育培训只是给广大检察学员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教师主要是起到了引导启发的作用,关键还是要靠检察学员自己要把学习培训内容消化后转化为“内功”,而不是依赖教师生搬硬套学习内容,要利用业余时间勤于学习和思考,善于总结和提炼,把时间和精力放在对检察业务孜孜以求的追求上,立志成为本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和行家里手。

 

第三,要有学以致用的意识。古代先贤告诫我们:“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亲口尝一尝。实践出真知,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经历实践检验。因此,检察学员要善于将学习收获和启示自觉运用于检察实践,尝试用新的知识、新的思路、新的方法去解决检察实务问题,在实践中加深对培训内容的理解认识,并根据需要自学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做到触类旁通,在实践中创造实用的经验做法,将实践感悟升华为理性认知,不断优化自身的知识素能结构,并与他人进行分享交流,真正把所学的知识转化为自身能力,成为执法办案的快手、能手和高手。

 

三、结语

检察培训总结范文第4篇

主动服务自侦办案。我院深入学习贯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__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施细则》,不断建立健全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协助参与追逃工作。我院司法警察部门与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研究和探索追逃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追逃工作实效。

积极服务刑检办案。建立和健全司法警察服务刑检办案工作制度,完善司法警察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的工作措施,努力为刑检办案提供警力保障。

大力开展警务协助。不断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左右互动警务协助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警务协助内容、程序,确保警务协助依法、规范进行。

狠抓办案安全保障。我院深入开展办案安全防范教育,不断强化司法警察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增强司法警察安全防范工作主动性、自觉性;健全办案安全防范机制,坚持行之有效的安全预案、风险评估等制度,不断总结完善安全防范新举措,提高办案安全防范/,!/的针对性、实效性;建立警务巡查制度,对司法警察规范履职行为、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办案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积极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维护检察机关的办公、办案秩序。

大力加强业务培训。我院抓好授予、晋升警衔培训,严格按照省院规定的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组织训练,做到应训必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办理授予、晋升警衔手续;抓好新任司法警察培训,对新进人员加强应知、应会知识的学习,使其尽快熟悉岗位职责及警务技能,以适应司法警察履职工作需要;抓好业务骨干培训,组织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各类技能骨干培训,努力提高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努力培养一批技术能手、专业尖子。

大力加强岗位练兵。我院按照《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实施方案》的要求,广泛深入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努力提升全体司法警察的技能水平和实战能力。

按时做好警衔晋升工作。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察警衔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做到符合晋升条件人员的晋升手续当年办结。

注重新进人员质量。我院对拟授予警衔人员,严格执行高检院、省院规定的年龄、体能、健康条件,杜绝迁就照顾;从其他警种调入检察机关拟担任司法警察的,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未经省院批准,不得更换警衔标志手续;畅通补员渠道,补充司法警察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努力改善队伍年龄、知识结构。

规范办案工作区建设。我院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办案工作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设施配套。已建成办案工作区尚不规范、设施设备不完善的,及时整改、规范,消除安全隐患。抓好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维护以及安全检查、检医联动、检警配合等规章制度。总结推广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经验,不断推进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化。

加强警用装备的配备、管理。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暂行规定》,按照保障必需、逐步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配齐、配全警用装备,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更新、换代。建立健全警用装备管理、使用、检查、维护工作制度,提升警用装备保障能力。

检察培训总结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促进检察事业发展,实现检察官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官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

第三条检察官培训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四条检察官培训与检察官任免、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培训种类与方式

第五条检察官培训分为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在任期内接受一次领导素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七条晋升高级检察官的,应在晋升前接受晋升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八条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接受续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为6个月。

第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根据不同业务部门的特点,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开展专项业务培训。

第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开展以计算机、公文写作、外语等通用性基础技能为重点的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检察官培训应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培训内容应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工作需要确定。同一种类的培训应在教材、课程设置、考试考核方面统一。

第十二条检察官培训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有计划地选派优秀检察官出国培训、进修、攻读学位,邀请国外的专家、学者、检察官来华讲学。

第三章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检察官培训实行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全国检察官的培训工作,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本辖区检察官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地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检察官培训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组织制定全国检察官培训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管理全国检察机关培训工作;

(二)规划、管理和指导检察机关的培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组织编写和审定统一使用的检察官培训教材;

(三)指导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地方检察官学院和培训机构的工作,制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四)组织、指导和管理检察官境外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

(一)制定本辖区检察官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组织、管理本辖区检察官的培训工作;

(二)制定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具体管理本辖区检察官的境外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省级检察官学院等培训机构(或检察官培训学院、进修学院);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培训机构。

下级培训机构在接受本院领导的同时,还应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国家检察官学院指导分院的教学业务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检察官学院承担: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

(二)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续职资格培训;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岗位培训;

(五)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可承担部分上述培训任务。

第十九条省级检察官学院和培训机构承担:

(一)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

(二)本辖区检察官的续职资格培训;

(三)本院或本辖区检察官的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第二十条对检察官的各类培训,应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并将情况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对考试考核合格的,应颁发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任职资格培训结果应作为检察官任命、晋升、续职的重要条件;领导素能、专项业务和岗位技能培训结果应作为检察官年度考核、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同级培训机构和下级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奖惩和整顿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教师与教材

第二十三条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教师、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四条专职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二)硕士以上学位;

(三)教育教学能力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兼职教师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一般从检察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部门聘请。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教育培训机构实行专职教师与检察业务骨干岗位轮换制度,有计划地选送专职教师到人民检察院挂职,选拔符合专职教师条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检察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到培训机构任教。

第二十七条专、兼职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要定期接受考核、考评。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应调离教学岗位或者解聘;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专职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按规定享受教学岗位津贴和其他津贴。专兼职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授课、阅卷、监考等应当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教材编审委员会员,负责领导检察教材建设,统一规划并组织各类教材的编写、审定和修订工作。

经检察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编写培训辅助教材。

第五章基地与经费

第三十条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应当具备适应检察官培训工作需要、具有较完善培训设施和培训功能的固定场所。

第三十一条培训基地应具备能满足检察官培训工作需要的规模及教室、图书阅览室、计算机房、学员宿舍、食堂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检察官培训经费属业务经费,应单独列支,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培训工作的需要逐年增加。检察官培训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浪费。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