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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房屋部工作总结

物业房屋部工作总结

物业房屋部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房产层数分歧对策及措施

日常生活中人们可通过走楼梯、数阳台等方式,一层层来数一幢建筑物的层数。然而,这样数出来的层数却有可能与政府规划部门、房产测绘登记部门等按行业规范计算的层数不一致。

一、建筑房产行业关于层数的规定和认识

房产登记的要素之一就是房屋所在层数及总楼层,确定房屋的楼层要依据房屋测量数据。在《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中有关层数确定的规定有“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 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中有“自然层”的解释:“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规范中没有对能计入自然层的楼层层高及结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层数的确定是比较简单、粗线条的,这为房产测绘登记中如何确定层数带来了不确定的因素。

二、建筑物层数理论和现实中的分歧

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房屋设计结构形式多样,一般对于层高在2.20m以上普遍、简单形式的楼房,人们都有统一的认识,即按楼地面分隔分层。但对于一些特殊结构形式的楼房,人们的认识与房屋测绘及房产登记中对层数的确定就有不同的认识。比如一些特殊结构:

1、建筑物的架空层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中对“架空层”的解释是:“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中有简要说明:__________“架空房屋是指底层架空,以支撑物作承重的房屋,其架空部位一般为通道、水域或斜坡”。按照这些规范的说明,架空层是不宜计入房屋自然层数的。然而,在现代房屋设计中架空层有了比较多的用途和形式。用架空层做储物间、车库、绿化休闲空间、管理用房等;有设置在建筑物底层的,也有设置在裙楼之上塔楼之下的;有层高在2.2m 以上的,也有层高小于2.2m的;有框架结构敞开式的,也有砖混或框架结构有围护的。对于以上这些结构形式的架空层,若满足计算建筑面积的条件,是否应将架空层计入自然层数,计入总层数?规范中没明确,各规划、房产、设计部门及普通老百姓看法不一。

2、建筑物的夹层

建筑物的夹层是指建筑在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是安插于上下两个正式房屋层中间的房屋。在现代建筑设计中,出于商业目的或结构设计需要,在建筑物内部加插夹层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但往往这些夹层已不是房屋内部的局部层次。如商场中某楼层带有层高2.20m以上非局部的夹层;又如某楼盘的卖点“买一层送一层”,将住宅楼设计名为4 层楼,在每层上层又设计有层高超过2.20m以上非局部的夹层,住宅楼已实际为8 层楼。像这样的结构形式,是否也应该将夹层计入自然层数,计入总层数?各方也是看法不一。在规划许可中,名为架空层、夹层等的层次一般不计入总层数。而现实中房屋的实际情况,架空层、夹层等均已满足计算建筑面积的要求,已非房间的局部层次,其结构形式已实为一个楼层。在房产测绘及房产登记中若把架空层、夹层等计为自然层,房屋总层数就与《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相违背;不计为自然层,房产测绘及房屋登记情况又与生活中人们认可的房屋楼层现状不相符,达不到反映房屋的真实情况。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房屋的楼层已产生了严重的分歧。

三、房屋层次定位的困扰及矛盾

其实,按照相关规范确定建筑物层数,不仅会出现房产登记的层数对不上实物层数,导致老百姓找4 楼的住户却要爬上7层楼梯的尴尬情况,而且由于一些建筑面积的计算与楼层有紧密关系,还会给房产测绘面积计算带来困扰。依照《房产测量规范》,架空层、夹层的梯间、电梯间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建筑面积,但其所在层却不计层数,这又与楼梯间、电梯井应按房屋自然层数计算面积相冲突。而且,若这些面积属公用建筑面积,是否应分摊给业主中的使用者?把这些有争议的面积分摊给业主,业主是否也会产生异议?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房屋所在楼层问题产生纠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受这些问题困扰,房屋登记管理中确定房屋层数的矛盾也越来越凸显。

四、对策及措施

如何解决现实工作生活中的这些分歧和矛盾,就以下几点进行阐述。

1、修定房产测绘规范。

既然房产相关规范中有关确定建筑物层数的规定是简单而粗线条的,人们对房屋楼层的理解和运用也缺乏统一认识,因此,有必要修改现行规范,制定一套严谨的、操作性强的房产测量规范,统一房屋层数定义和计算标准。在规范中:

⑴、明确房屋层数的概念。

⑵、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结构形式应计入层数:

①按楼板、地板分层;②层高在2.20m以上;③计算建筑面积。

明确架空层、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等满足这

些条件,也应计入层数。⑶、明确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概念。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一半者。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三分之一,但不超过一半的地下室。⑷、统一计算房屋层数的标准。一般按房屋室外地坪±0 以上计算房屋地上层数;按房屋室外地坪±0 以下计算房屋地下层数;当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层高在2.2m以上的,计算为房屋地上层数。房屋的总层数是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之和。不符合计算层数条件的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不计入层数,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在规范中明确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层高在2.20m 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其面积计入最高一层的建筑面积。

2、各地方及时修改和补充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完善行业规范房产测量规范不仅要适应我国房地产当前的需求,还应考虑房地产业今后较长时间内的发展与需求。但房地产业在发展

中可能会出现新形势下的特点,各地方可根据房产测量规范,针对各地方的特点制定各地方的房产测绘实施细则,并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本行业规范。这些规范和实施细则不仅能全面指导工作,又合符时宜不脱离实际。

3、加强业务培训,正确理解规范。

由于不同的工作人员对行业规范的理解和综合运用能力不同,在工作中也会出现许多不同的做法。因此,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工作人员掌握有关房产知识和测绘技术,正确理解行业规范,提高综合应用规范和相关知识的能力,以提高房产测绘队伍、房屋登记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4、严格执行本行业规范。

房产测绘及房产登记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房产测量规范中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新情况、特殊情况,可在参照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并兼顾与房屋建筑设计、规划部门层数标准相统一的基础上加以确定。但我国不同行业的规范对同一事物的规定不竟相同,因此,

当这些规范对同一事物表述不一的时候,房产测绘及房产登记部门作为房屋的直接管理者,更应依据房产相关规范和规定如实反映房屋的实际状况,当房屋完全依规划批建图建造,但其规划许可的层数和面积数据与准确无误的房产测绘结果不一致时,房屋登记部门应该按房产测绘结果进行房产登记。

物业房屋部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拆迁范围

区块拆迁红线范围内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

二、搬迁及拆迁期限

搬迁及拆迁期限以本办法确定的时限为准。

三、拆迁补偿、奖励和安置

(一)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由不动产与动产两部分组成。不动产的补偿是指对企业合法拥有且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含装修)、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动产的补偿是指行政企事业单位生产所需的机械、动力设备等搬迁、安装所发生的费用。

1、拆除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按照我县年度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结合房屋结构、成新等因素给予评估补偿;其土地按该区块现行的行政划拨价给予补偿。

2、拆除集体、个私工业企业单位的房屋(包括厂区内的住宅用房)和国营企业单位的房屋、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按照我县年度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结合房屋结构、成新等因素给予评估补偿。其土地分别按行政划拨、工业出让、住宅出让、综合出让等用地性质的不同,结合其地块现状和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评估补偿。

3、拆除动产的补偿金由相关专业部门根据实际一次性给予评估补偿。

4、被拆除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搬迁费用按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8%计算补偿。

5、企业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企业在拆迁红线公布后出租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不予补偿。

(二)拆迁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及奖励

1、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在签订拆迁协议书后一个月内,拆迁人按货币补偿总额的30%预付给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结清补偿款余额。

2、被拆迁行政事业单位,按要求时间完成搬迁的,给予货币补偿总额5%的奖励。

3、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与拆迁人达成协议的,给予货币补偿总额5%的奖励;在协议约定的时间提前十天及以上完成搬迁任务的,给予货币补偿总额5%的奖励。

(三)拆迁安置

1、区块工业企业搬迁原则上到新城区、安文镇云山区块落实安置;鼓励企业到县工业园区或其他工业功能区安置。

2、按照谁接收隶属谁的原则,搬迁安置企业从新厂房建成投产之月起,其企业管理及相关指标考核一律归属接收安置所在地的政府或园区。

3、安文镇政府所属的企业,原则上由安文镇政府负责在云山区块安置;不属安文镇政府的企业,但具有一定规模、符合环评要求、产业发展前景良好的,也可在云山区块安置。

4、木制品加工类企业原则上不进入新城区安置,到安文镇大坞坑工业区块安置,也可到其他工业功能区安置。

5、下列企业原则上不列入土地安置:

(1)不符合环评要求、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2)已停产、倒闭的企业。

(3)租赁生产的企业。

(4)近几年内,县政府已给予老城区、新城区、工业园区等其他地块规划安排用地的企业。

6、规模较小的企业,原则上到相关区块安置标准厂房用地。

7、企业新安置具体地块的落实及后续服务管理工作由接收安置地的主管单位负责;安置土地的面积以原有合法用地面积为基础,结合业主要求、产业发展前景、投资规模、效益税收等由接收安置地的主管单位确定。

四、相关规定

(一)被拆迁企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以企业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面积为依据确定。

(二)被拆迁企业应在本办法批准实施后五个月内与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国有土地收储协议。涉及到社区整体拆迁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体抵押给有关单位出租的企业,应在本方案批准实施后二个月内与拆迁人达成相关协议。

(三)给予土地安置的企业搬迁过渡期限一般为签订协议之日起十二个月(涉及到社区整体拆迁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不安置土地的企业过渡期限为三个月)。

(四)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出租厂房的,应在拆迁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或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前)妥善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协议,其货币补偿金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

(五)在本办法批准实施后,应安置土地的企业自愿到新城区、安文镇以外的工业区块安置的,给予货币补偿总额5%的奖励;放弃土地安置的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后,在现行的补偿基础上,另给予货币补偿总额提升5%。

(六)拆迁范围内的原企业已经倒闭的,拆迁后的补偿金应先用于偿还各项债务。补偿金的处置原则上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债权人已上诉县人民法院的,由县人民法院负责。

(七)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工程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拆除施工企业予以拆除。被拆迁企业必须将老厂区内的房屋完整地移交给拆迁人,不得拆除门窗、楼板、玻璃、水电等设施、构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违者照价赔偿,赔偿金在补偿款中扣除。

(八)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的动产与不动产的补偿价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法定评估机构按有关评估规范评估确定;新安置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格由接收安置地的主管单位明确。

(九)被拆迁企业土地安置后,必须在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建设完毕;否则,由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处置。

五、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的拆迁人为磐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拆迁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批准拆迁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告项目名称、拆迁范围、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及拆迁实施方案。

(四)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期限等事项,在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裁决作出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企业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并取消其有关奖励规定。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作出补偿安置裁决的主体、程序、依据及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物业房屋部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房屋建筑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建筑物使用性质分类:⑴居住建筑、⑵公共建筑、⑶工业建筑、⑷农业建筑

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通常又被称为民用建筑。

2、按建筑物(住宅)的层数分类

⑴、平房建筑:1层 ⑵、多层建筑:2~6层

⑶、小高层建筑:7~9层 ⑷、高层建筑:10层以上

3、按建筑结构分类

建筑结构:指建筑物中由承重构件(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架等)组成的体系。

⑴、砖木结构

描述:这类建筑物的主要承重构件是用砖、木做成。其中,竖向承重构件的墙体和柱采用砖砌,水平承重构件的楼板、屋架采用木材。

特点:层数较低,一般在3层以下。1949年以前建造的城镇居民住宅,20世纪50~60年代代建造的民用房屋和简易房屋,大多为这种结构。

⑵、砖混结构

描述:这类建筑物的竖向承重构件采用砖墙或砖柱,水平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屋顶板,其中也包括少量的屋顶采用木屋架。

特点:建造层数一般在6层以下,造价较低,但抗震性能较差,开间和进深的尺寸及层高都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这类建筑物正逐步被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所替代。

⑶、钢筋混凝土结构

描述:承重构件如梁、板、柱、墙(剪力墙)、屋架等,是由钢筋和混凝土两大材料构成。其围护构件如外墙、隔墙等,是由轻质砖或其他砌体做成。

特点:结构适应性强抗震性能好,耐用年限较长。

⑷、钢结构

描述:主要承重构件均是用钢材制成。

特点:建造成本较高,多用于高层公共建筑和跨度大的工业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跨度大的工业厂房

4、按建筑施工方法分类:

⑴ 现浇、现砌式建筑:建筑物的主要承重构件均是在施工现场浇筑和砌筑而成。

⑵ 预制、装配式建筑:建筑物主要承重构件在加工厂制成预制构件,在施工现场进行装配而成。

⑶ 部分现浇现砌、部分装配式建筑:这种建筑物的一部分构件(如墙体)是在施工现场浇筑或砌筑而成,一部分构件(如楼板、楼梯)是采用在加工厂制成的预制构件。

二、建筑物的组成:

幢建筑物一般是由基础、墙体(或柱)、楼地层(或梁)、楼梯、屋顶、门窗等六大部分组成。

基础:是建筑物地面以下的承重构件,它支撑着其上部建筑物的全部荷载,并将这些荷载及自重传给下面的地基。地基不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是基础下面的土层,它承受着由基础传下来的荷载。

2、地基:分为天然地基和人工地基。基础按构造形式不同,可分为:

条形基础:是指呈连续的带形基础,包括墙下条形基础和柱下条形基础。

独立基础:是指基础呈独立的块状,形成有台阶形、锥形、杯形的等。

筏板基础:是一块支承着许多柱子或墙的钢筋混凝土板,板直接作用于地基上,一块整板把所有的单独基础连在一起,不仅使地基上的单位面积压力减小,也使整个地基的承载力增大。

箱形基础:主要是指由底板、顶板、侧板和一定数量内隔墙构成的整体刚度较好的钢筋混凝土箱形结构。对于抵抗地震荷载的作用极为有利。

桩基础:由设置于土中的桩和承接上部结构的承台组成。

3、墙体和柱:是竖向承重构件,它支撑着屋顶、楼板等,并将这些荷载及自重传给基础。

⑴、墙体的分类

①、按在建筑物中的方向,分为:

外墙:位于建筑物四周,是建筑物的围护构件。

内墙:位于建筑物内部,主要起分隔空间的作用。

②、按在建筑物中的方向,分为:

纵墙:沿建筑物长轴方向布置的墙称为纵墙。

横墙:沿建筑物短轴方向布置的墙称为横墙。外横墙通常称为山墙。

③、按接受力情况,分为:

承重墙:凡直接受梁、楼板、屋顶等传下来的荷载的墙称为承重墙。

非承重墙:不承受外来荷载的墙称为非承重墙。

⑵、柱:是独立支撑结构的竖向构件。柱承担、传递梁和板两种构件传来的荷载。

4、楼地层和梁:楼地层包括楼板和地面(首层地面),是分隔建筑空间的水平承重构件,主要作用是承受人、家具等荷载,并把这些荷载及自重传给承重墙、柱或基础。

⑴、楼板:楼板的基本构造层是面层、结构层、顶棚。

⑵、首层地面:是指建筑物底层的地坪。

⑶、梁:是跨过空间的横向构件。

5、楼梯:楼梯一般由3部分组成:楼梯段、休息平台和栏杆扶手。按楼层间楼梯的数量和上下楼层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跑式楼梯、双跑式楼梯、多跑式楼梯等。

6、屋顶:既是建筑物顶部起覆盖作用的围护构件,又是建筑物顶部的承重构件。屋顶由

屋面、承重结构层、保温隔热层和顶棚组成。常见的屋顶类型有平屋顶、坡屋顶。

① 屋顶是由层面、屋顶承重结构、隔热层、顶棚组成。

四大类:平顶、坡屋顶、曲面屋顶、多波式屋顶

② 屋顶:刚性〈可承重〉柔性〈不可承重〉

③ 屋顶防漏:三毡四油

④ 屋顶隔热:水泥蛭石

⑤ 交通、环境、地理位置与小区的重要性。

⑥ 总体的建筑风格的表现形式〈以具体实例为标准〉

6、门窗:建筑中各隔断间的通行口,有扇或无扇(门洞)谓门,用来采光、通风或传递、观察的洞口(不作通行用)谓窗。门和窗是解决建筑使用功能主要手段。门主要起内外交通和分隔房间之用;窗的主要作用是采光和通风,同时也起分隔和围护的作用。门和窗是解决建筑使用功能主要手段。

7、阳台:楼层建筑中,人们与外界空间联系的主要方式,有三面敞开的,也有半敞开的,或一面敞开的,或封闭的。

8、隔断:区别使用功能,使之互不干扰,是建筑设计中组织功能空间、划分平面的主要手段。有全隔、半隔、透明、半透、不透等区别。

7、窗:门和窗都是建筑物的围护构件。

8、建筑物的构造组成补充

就常见的民用建筑而言,大致有基础、墙或柱、楼地层、楼梯、屋顶、门窗六个基本组成部分。通风道、垃圾道、烟道、壁橱等建筑配件及设施,可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设置。

1. 基础:位于建筑物的最下部,埋于自然地坪以下,承受上部传来的所有荷载,并把这些荷载传给下面的土层(即地基)。基础是房屋的主要受力构件,其构造要求是坚固、稳定、耐久、能经受冰冻、地下水及所含化学物质的侵蚀,保持足够的使用年限。

2. 墙或柱:是房屋的竖向承重构件,它承受着由屋盖和各楼层传来的各种荷载,并把这些荷载可靠的传给地基。对于这些构件的设计必须满足强度和刚度要求。作为墙体,外墙还有维护的功能,抵御风霜雪雨及寒暑对室内的影响。内墙还有分隔房的作用,所以对墙体还常提出保温、隔热、隔音等要求。

三、  建筑识图

一套完整的建筑施工图包括建筑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暖通几空调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电器施工图等。

1、总平面图:用来说明建筑物所在具体位置和周围环境关系的平面图,一般在图上标出拟建建筑物和周围已建建筑物的外形、层数和它们的相对位置关系,标出建筑物周围的地形、道路、水源、电源等,图上一般绘有指北针。

2、建筑施工图:包括建筑平面图,建筑立面图、建筑剖面图。

建筑平面图:按一定比例绘制的建筑物水平剖视图,表示建筑物的平面形状、水平方向(出入口、走廊、楼梯、房间、阳台等)的布置和组合关系。是全套图纸中具有重要引导作用的图纸。

建筑立面图:按一定比例绘制的建筑物在垂直方向上的投影图,主要表示建筑物的外观形状,是做外部装修的外部依据。

建筑剖面图:按一定比例绘制的把建筑物沿竖直方向剖开的投影图,主要表示建筑物的内部结构形式、空间关系。

3、结构施工图:主要表明建筑结构专业的设计内容,同时反映建筑、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对结构的要求。

在房屋销售中最常用的是户型图,它是将建筑平面图简化,以便清楚地表示每一套房屋的平面布局和房间的相对位置。

4、效果图:有小区总体效果图和装修效果图,是由专业人员设计的,在建筑物尚未建成前对建筑物的多种描述,是一种对建筑物进行美化的方法。

怎样看房屋建筑平面图?

房屋建筑平面图,就是一栋房屋的水平剖视图。假设用一水平面把一栋房屋的窗台以上部分平切掉,切面以下部分的水平投影就叫平面图。

一栋房屋的平面图主要表示:房屋占地面积的大小,各房间的面积大小,台阶、楼梯、门窗等局部的位置和大小,墙体结构的厚度等。有些建筑平面图还将室内固定设备也体现出来,如灶台、坐便器、厨柜、污水池、浴缸等设施的平面形状与位置。对于购房者来说,有此一图,足以充分了解自己所购置的房产的面积和格局以及日常居住生活空间范围内的各种指标数据。看图时应着重弄清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线(即墙体线)计算房屋总长、总宽及建筑面积。同时认识房屋的形状、朝向、楼梯、台阶、外门窗的位置,与周边房屋的分界线。

2、看图了解清楚房屋内部的各分隔内墙体的位置,找到卧室、起居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壁柜等的位置并分别计算其面积大小。

3、通过比例标准,分析了解室内高度,阳台、门、窗、暖气、上下水管道、烟道等固有设备设施的型号尺寸和占地面积大小及日常使用情况。

4、详细分析了解室内炉灶、洗手盆、坐便器、厨柜、污水池、浴缸等可调整设施的尺寸、形状、位置和合理使用程度。

四、房屋面积的规定和测算

1、各种面积概念

(1)住宅结构面积:是指住宅的所有承重墙或柱和非承重墙所占面积的总和,即外墙、内墙、柱等结构所占面积的总和。人们常说的居住面积和使用面积都不含结构面积。

(2)居住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居室净面积之和。所谓净面积就是除去墙、柱等建筑构件所占有的水平面积(即结构面积)。

(3)使用面积:扣除公用(楼梯、电梯、公用的配电间、走道、电梯间、管道间)面积,房屋结构占用面积,以及户内走道、楼梯、玄关等面积后,所剩实际生活使用的面积。

(4)建筑面积:建筑物全部面积,分每户建筑面积、单元建筑面积和每幢楼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5)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6)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7)出房率(得房率):指住宅的净使用面积占销售面积(包括公用部分面积)之比。销售面积一样的净使用面积不一定相同,出房率高的商品房就物有所值。如果商品房的公用面积分摊得多,出房率就要低一些。

(8)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9)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

2、有关房屋面积的规定和测算

(1)多层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每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不分层高均按一层面积计算,回廊部分按其投影计算面积。

(3)房屋内的技术层、夹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超过2.20米的,按其上口外墙水平面积计算。

(4)封闭式阳台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凸阳台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共有公共面积的分摊计算:

每户应摊面积=共有公用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各户房屋建筑面积之和*该户房屋建筑面积

3、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

两部分:

(1) 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和过道等其功能上为整楼建筑服务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 各单元与楼房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的一半

五、商品房销售常用名词

1、住宅: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

2、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更换新鲜空气。

3、朝向:建筑主要房间面对的方向(东、西、南、北)。

4、隔音:建筑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减低噪声的能力以减少分贝(DB)数表示。

5、噪声级:不同使用功能的房间,要求达到允许的噪声量的等级(一般住宅为50DB以下)

6、隔热:建筑围护结构(墙体屋而)减少热量传递的能力,以隔热系数表示。

7、户型:居住建筑中表示卧室、厅房、卫生间的构成类型简化的名称,如二室——厅一卫、三室二厅二卫等。各种户型可设计成多种平面组合,户型优劣是购房者主要关心的因素。

8、什么是住宅的开间、进深、层高和净高?

(1)住宅的开间:住宅的开间就住宅的宽度。在1987年颁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对住宅的开间在设计上有严格的规定。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常采用下列参数:2.1米、2.4米、2.7米、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

(2)住宅的进深:住宅的进深就是指住宅的实际长度。在1987年实施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常用参数: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4.5米、4.8米、5.1米、5.4米、5.7米、6.0米。为了保证住宅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进深不宜过长。

(3)住宅的层高:住宅的层高是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层面之间的距离,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在1987年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层高采用的参数:2. 6米、2 .7米、2.8米。

(4)住宅的净高:住宅的净高是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距离。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以用公式来表示:净高:层高—楼板厚度,即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叫“净高”。商品住宅的开间、进深和层高(即住宅的宽度、长度和高度),这三大指标是确定住宅价格的重要因素。如果住宅的尺寸越大(即开间、进深、层高越大),建筑工艺相应就越复杂,建造的难度就越大,同时所消耗的建材也会越多,导致建造的成本也就越高。当然人们居住的空间会有所增大,但要付出的房价就会更高。因此,购房者在购买商品住宅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支付的能力来考虑,住宅的面积适宜即可。

9、承重墙:需支承建筑重量和使用荷重的墙休,对房屋会直接产生安全影响的墙体,对房屋会直接产生安全影响的墙体。

10、非承重墙:对整体建筑不起承重受力作用,但有可能对局部构件有支持、荷重作用的墙休。

11、弹性空间(可变空间):指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改变平面大小形状,或可改变净空高度的平面或立体范围。

12、日照:建筑物能迎受到阳光的程度。各建筑对日照要求不同。住宅一般要求在冬日少有1小时的日照。

日照间距:日照间距=建筑物高度/建筑物相邻距离(国家标准为1.2倍)

13、物业管理:为居民提供生活、文化、安全、卫生、设施维修等服务的管理机构,其业务范围随社会进步、生产力发展而不断增加。

14、什么是复式住宅?

复式住宅是受跃层式住宅启发而创造设计的一种经济型住宅。这类住在建造上仍每户占有上下两层,实际是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1.2米的夹层,两层合计的层高要大大低于跃层式住宅(复式为3.3米,而一般跃层为5.6米),复式住宅的下层供起居用,炊事、进餐、洗浴等,上层供休息睡眠和贮藏用,户内设多处入墙式壁柜和楼梯,中间楼板也即上层的地板。因此复式住宅具备了省地、省工、省料又实用的特点,特别先例子三代、四代同堂的大家庭居住,既满足了隔代人的相对独立,又达到了相互照应的目的。

虽然复式住宅在设计施工和使用上有面宽大、进深小、部分户型朝向不佳、自然通风采光较差,层高过低、隔音、防火功能差,房间的私密性、安全性较差等缺点,但这种精巧实用的住宅类型,由于经济效益十分明显,价格相对偏低,必然会成为住宅市场上的热销产品。

15、什么是公有住宅?

公有住宅,在我国也称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它在指由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

16、什么是跃层式住宅?

跃层式住宅是近年来推广的一种新颖住宅建筑形式。这类住宅的特点是,内部空间借鉴了欧美小二楼独院住宅的设计手法,住宅占有上下两层楼面,卧室、起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及其它辅助用房可以分层布置,上下层之间的交通不通过公共楼梯而采用户内独用小楼梯联接。跃层式住宅的优点是每户都有二层或二层合一的采光面,即使朝向不好,也可通过增大采光面积弥补,通风较好,户内居住面积和辅助面积较大,布局紧凑,功能明确,相互干扰较小。不足之处是安全出口相对狭小。在东南沿海的广东、福建的一些开放城市建设较多。近年来在北方城市的一些高级住宅设计中,也开始得到推广。

17、居住小区:具备相应规模的生活、文化、商业、卫生、教育、娱乐等设施为居住建筑群服务的有组织规划的区域。

18、组团:由数幢住宅楼组合成共同生活空间的院落。由数个组团形成居住小区。

19、社区服务半径:此环境泛指生活、文化、教育、商业、卫生保健、绿化、交通、环卫等一系列外条件,是衡量居住水平的总称。

20、社区服务半径:各类日常生活设施服务的范围,以服务中心为圆点,以米为单位计范围大小。

21、节能环保型建筑:采用现代科技对水资源再利用、废弃物再生再用,太刚能蓄电、照明,供热、隔热、保温,空气净化,防虫、防霉、空调省电等—系列措施而设计成的未来居住建筑。

22、建筑风格:指建筑造型所采用的美学文脉。当前盛行的欧陆风格是对欧美传统建筑艺术的借鉴。

23、车位:自行车、私家车泊位,分收费和免费两种,—般指公用停场,不同于私家车库,居住小区必须有足够车位。车不能停在道路上。

24、“五证俱全”是指哪五证?

①建筑施工许可证

2.房屋预售许可证

3.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物业房屋部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是实现管人与管房相结合、人与房信息采集录入相结合的重要手段,是落实以房管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办法》明确规定流管站受房管和公安部门委托,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综合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办法》规定和《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房屋租赁管理实际,进一步完善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将房屋租赁管理与社会综合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形成综合管理和服务机制,促进我区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根据市流管办、市房管局和市公安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流管办〔〕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在区综治办的统一部署下,配合公安、街道等部门切实将社区流管站建设起来,充分发挥法律、法规赋予流管站的工作职能,满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需要,推进租赁备案工作顺利开展。

三、组织领导

成立《开展房屋租赁管理再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调研员王运全、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房管站、物业科、鉴定站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日常工作专班设在房管站,具体负责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各科室要积极配合,统一行动,圆满完成该项工作。

四、职责分工

在市、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职能科室要切实落实协作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加强沟通。

(一)房管站依法开展房屋租赁管理。

根据新的《办法》,进一步加强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管理,推广网上备案,逐步向新的工作方式转向。

根据《办法》的规定和《通知》的要求,在区综治办的统一部署下,配合公安、街道等部门切实将社区流管站建设起来,充分发挥法律、法规赋予流管站的工作职能,满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需要。加强房屋租赁工作组织管理,与社区流管站签订委托书,组织业务培训。印发相关资料,推进租赁备案工作顺利开展。

(二)物业科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管理。负责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社区流管站开展小区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流管站提供出租房屋、出租人以及承租人员信息。

(三)鉴定站加强对出租房屋安全的监控。经鉴定为危险的房屋不得出租,并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拒不采取排险措施的,要采取强制排险措施。

(四)办公室负责专班工作经费、车辆、硬件、宣传等后勤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专班成员要把流管站建设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建设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中。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保工作落实。

(二)落实责任目标。把流管站建设工作纳入到年度考核制度中,各职能科室要履行法定责任,大力支持、积极参与流管站建设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争取区政府支持,落实流管站建设经费,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地投向基层,加强工作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流管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顺利开展。

物业房屋部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拆迁规则

第三章  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与补偿

第四章  拆迁非住宅用房的安置与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城市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有合法租赁关系的使用人。

第四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和城市国有土地效益的发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合理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拆迁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郊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郊区县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并对拆迁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对在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规则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拆迁房屋,必须持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和拆迁红线图,拆迁、安置和临时过渡方案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

拆迁房屋不得超越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红线和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

第十条  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或委托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代办机构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市、郊区县拆迁主管部门在发放拆迁房屋许可证的同时,应将拆迁人、拆迁房屋及其范围、拆迁期限、还建地点等,书面送达房地、公安、工商、规划、土地、教育、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和被拆迁单位的主管部门。

房地、公安、工商、土地等部门自接到市、区县拆迁主管部门送达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和房屋买卖、调换、抵押、赠与、租赁(含分租)等手续以及发放营业执照。

本条前款规定的暂停办理期限为半年,逾期自行终止。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期限的,须在期满的15日前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因出生、复员转业、婚嫁以及刑满释放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应经拆迁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拆迁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在拆迁区域范围内予以公布。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被拆迁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拆迁人对拆迁范围内的危房负有监护责任。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拆迁房地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单位自己管理的房屋和私有房屋(以下简称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拆迁人还应与有合法租赁关系的使用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应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将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送市、郊区县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到房地、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办理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签订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公安、教育、邮电、公用等部门应凭被拆迁人所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按规定做好被拆迁人的户口、生活物资供应关系转移、邮件转递和初中、小学生的转学等工作,不得借故增收费用。

被拆迁人原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应协助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被拆迁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帮其克服房屋被拆迁带来的实际困难。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对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房屋拆迁公告规定和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所作裁决规定的限期拆迁,由市、郊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迁,逾期仍不拆迁的,由市、郊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郊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已由市或郊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而有产权纠纷或产权权属多人共有,尚未依法析产的房屋,由拆迁人事先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拆迁前对被拆房屋进行勘察记录,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报市或郊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拆迁。

拆迁已作抵押的房屋,安置时应调换产权,抵押双方应在拆迁前到原审核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超过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拆迁人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不在本市的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委托人的,由拆迁人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拆迁人对积极搬迁的被拆迁人给予奖励,并在同等条件下,对先搬迁者在安置房屋时优先给予层次、朝向的照顾。

第二十一条  拆迁住宅用房,在拆迁范围内兴建住宅的,就地就近安置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易地安置的除外;兴建非住宅的,易地安置被拆迁人。

易地安置被拆迁人,应一次到位,确需临时安置过渡的,应报市或郊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房应具备城市规划要求的基本生活配套设施。

拆迁市区内的工业企业用房,应先安置、后拆迁。由拆迁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按原房屋使用性质、规模和建筑面积易地还建。

拆迁商业和其他非住宅用房,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在批租地块范围或原同一区位等级范围内根据批准的规划方案还建。对拆迁后兴建的商业用房,在同等条件下,被拆迁商业企业有优先承租权和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城市居住区位等级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在原居住区位拆迁范围内安置被拆迁人,属于就地就近安置。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完毕,拆迁人应报请市或郊区县拆迁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四条  拆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和安置。拆迁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按照重置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宗教房屋、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修建道路、桥梁、堤防、市政公用等设施需拆迁房屋的,其拆迁安置和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  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与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住宅用房,按被拆迁房屋的使用面积安置。

在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的被拆迁户,按被拆除房屋的原使用面积安置;从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到二类居住区的被拆迁户,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从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到三类及其以下居住区的被拆迁户,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另按户增加1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并按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拆迁本市二类及其以下居住区住宅用房,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超过相连两个居住区位安置的,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另按户增加1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并按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二类及其以下居住区安置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应予安置的人口,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指有直管房、自管房住房租约或私房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住房);

(二)有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后不符合规定迁入的除外);

(三)在本市另无住房。

对前款被拆迁户中的下列人口应计入安置人口:

(一)一方不在本市居住的配偶;

(二)服现役的战士(不包括干部)、在外地中等及其以下学校就读而户口仍在本市的;

(三)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较长时间在外地从事特殊工作的人;

(五)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人。

第三十条  拆迁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安置的,原租赁关系不变,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对其所有人给予补偿。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第三十二条  拆迁直管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不结算差价。

拆迁自管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按下列规定结算差价:

(一)偿还房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和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二)偿还房按原房使用面积或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安置,其超过或小于原房使用面积部分按偿还房相应的建筑面积土建单方造价的两倍结算;

(三)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超过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标准部分,按偿还房的实际成本价结算。

第三十三条  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安置的直管房和自管房的房屋使用人,其安置使用面积超出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

超出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房屋使用人要求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商品价的80%付有偿安置费。

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使用面积超过2平方米(不含2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筑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小于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筑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房屋使用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四条  拆迁私房,不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应由拆迁人按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一次性补偿;偿还房的使用面积超过或小于原房使用面积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拆迁私房,房屋所有人放弃产权和安置的,应由拆迁人按原房建筑面积以偿还房的实际成本价给予一次性补偿。

拆迁出租的私房,房屋所有人放弃产权的,由拆迁人和使用人按偿还房实际成本价各付50%,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使用人取得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易地安置增加的10平方米使用面积,直管房和自管房的使用人不付有偿安置费;对直管房、私房的房屋所有人按土建单方造价结算。

第三十七条  拆迁有抵押权的房屋以结算形式给予补偿的,应先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然后按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拆迁过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人自找房屋过渡,过渡期在年以内的,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从第3年起,第1个月至第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倍,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倍。从第4年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3倍;

(二)拆迁人安排房屋给被拆迁人过渡,过渡期在2年以内的,拆迁人不再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从第3年的第1个月起,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后,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被拆迁人不再向房管部门交付房租。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由拆迁人按拆迁前的标准向房管部门代付房租。

对使用人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由拆迁人按户补偿搬家费,未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应加倍补偿搬家费。

第四章  拆迁非住宅用房的安置与补偿

第三十九条  拆迁市区内的工业企业用房,可由拆迁人付给建设资金由被拆迁人易地自建,也可由拆迁人用与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相当的房屋以产权调换的形式偿还,并具备相应的使用配套设施。偿还房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以产权调换形式易地偿还的非住宅用房,偿还房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差价;

(二)偿还房建筑面积超过或小于原房建筑面积部分,均按偿还房实际成本价结算差价。

第四十条  拆迁商业和其他非住宅用房,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商业门面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原房重置价和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结算差价;

(二)偿还建筑面积超过或小于原建筑面积,均按商品房价结算差价;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10平方米或小于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均按偿还房实际成本价结算差价;

(三)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直管房,按原建筑面积偿还,不另结算差价。

第四十一条  拆迁有证个体工商户用于生产经营的自有私房,由拆迁人在还建时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生产经营场所。

第四十二条  拆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私房,对房屋使用人原有装修适当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对房屋所有人按第四十条的规定结算差价并按住宅安置。

第四十三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直管、自管房,经批准由住宅改成商业门点的仍按住宅还建,按其营业使用面积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  拆迁范围内占道的摊位、摊点,由批准部门、设点部门负责拆除,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四十五条  拆迁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用房,拆迁人应补偿下列费用:

(一)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按购置价结合折旧结算的费用;

(二)因易地迁建而发生的征用原面积土地所需费用;

(三)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和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四)被拆迁人自找生产经营过渡用房,按原建筑面积按月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按其拆迁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和奖金水平给被拆迁人在册人员(含退休职工)6-8个月的补偿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郊区县拆迁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按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的1‰至5‰处以罚款,并限期改正:

(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拆迁公告规定范围擅自拆迁的;

(二)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

(三)扩大或缩小被补偿安置范围的;

(四)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五)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安置方案的;

(六)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或拆迁代办机构无正当理由,延误拆迁公告规定拆迁期限的,由市或郊区县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按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的1‰至5‰或代办费总额的30%至50%处以罚款。

第四十八条  被拆迁人违反拆迁安置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由市或郊区县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退,并从超过拆迁安置协议规定的腾退期限和安置正式住房之日起,按周转房建筑面积处以罚款。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辱骂或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列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经济补偿等标准,由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按规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