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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自查报告

纳税自查报告

纳税自查报告范文第1篇

A类企业纳税情况自查报告

 

(         年度)

 

 

 

 

 

 

企 业 代 码:

企 业 名 称:

经 济 性 质:

详 细 地 址:

填 写 人 员:

填 写 日 期:

 

 

 

 

基本情况

法  人

 

  财务主管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帐 号

 

 

 

 

 

 

 

 

 

 

 

 

 

 

 

企业

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主营收 入

其他业务

  收入

应 收

账 款

预 收

账 款

其他应

收  款

其他应

付  款

投资

收益

利润

总额

应纳税

所得额

 

 

 

 

 

 

 

 

 

     注:详细说明经营状况和增减变动原因,应包括:对外投资情况;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经营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的构成;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借款及利息支出情况;营业外收支情况;税后利润分配情况;其他可能影响纳税的情况(如:签定合同份数、项目、金额;往来款项等)。

 

 

 

 

 

 

 

 

 

 

 

 

企业

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企 业 纳 税 情 况 报 告

   税     种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应补税额

    合计

营    业    税

纳税自查报告范文第2篇

2018年,税务机关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同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税务总局了《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进一步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包括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即: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改为“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税务总局的上述措施,说明税务机关“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纳税人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而中介机构专项报告由“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因此,并非完全取消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只是税务机关不再留存,由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目前,部分企业认为税务机关取消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的留存就是取消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专项报告。

如果企业有能力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且自行出具了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我们应当予以认可。

综合上述情况,对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无论企业是否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损失专项报告,我们都必须对资产损失情况在报告中进行陈述,并填报附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企业已经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应当取得中介机构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并在报告中披露中介机构名称、报告文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

二、企业自行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自行出具了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的,应当取得企业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并在报告中陈述如下:

贵公司上述资产损失事项,已经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妥善保管,并书面申明(详见附件)资产损失事项真实、合法和计算正确。

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

因XXX原因,致使我公司20XX年度产生货币资产损失(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人民币XX元,非货币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人民币XX元,投资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人民币XX元,其他资产损失[资产捆绑(打包)出售、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刑事案件原因等]人民币XX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经公司依内部规章制度审批同意于20XX年度核销,现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之规定向贵局申报税前扣除。

我公司已经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对上述企业资产损失事项之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申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纳税自查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第十五条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三章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第二十二条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减免税的备案

第二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二十七条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审批税务机关应分户将减免税情况(包括减免税项目、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书面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办法另行规定下发。

第五章附则

纳税自查报告范文第4篇

1993年至1996年间,被告人周振广承包本村福利木器综合加工厂。按照其与本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企业承包合同,1993年周振广应得奖金342 338元,当年未兑现。1995年9月12日周振广为逃避纳税,书写一张“应付给周振广93年南小区附属工程材料费叁拾肆万贰千叁百叁拾捌元”的证明。1996年9月,周持此证明从本村领走该笔奖金,村财务将该证明做为记帐凭证列入支出帐目,据此奖金被告人周振广应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204 582.8元而未缴纳。2001年4月2日,周振广接到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周振广只申报和缴纳了其出租房屋所得收入应缴纳税款及罚款、滞纳金,没有申报税务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于1996年9月取得的1993年奖金收入,2001年4月20日,通州区地税局接群众举报周振广在1992年至1995年间,其承包疃里村福利木器加工厂,取得收取后未交纳过税款。2001年4月25日,通州区地税局向被告人周振广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同年4月26日,通州区地税局稽查人员就被告人周振广在承包村福利木器加工厂期间所获取的奖金收入未纳税的问题进行调查,周振广以福利木器加工厂的帐目丢失为由拒不协助检查,税务机关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周振广被查获。

二、审理结果

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振广在承包期间取得的奖金收入,依法应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但其故意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及税收法规的规定,采用伪造记帐凭证的手段,故意不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达204 582.8元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0%。超过法定数额和比例,故被告人周振广的行为构成偷税罪,应受刑罚处罚。因被告人周振广行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其予以惩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周振广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三、分析意见

纳税自查报告范文第5篇

建立政策扶持机制,维护纳税人知情权,实现征纳和谐。一是积极开展纳税人税法培训中心活动。按照“谁监控、谁服务”的原则,每月的28日,组织会员企业集中开展一次税法培训活动。对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类型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税收政策培训、辅导,营造学、教、谈、议四位一体的税收宣传氛围。二是积极开展“三上门”服务企业活动。成立50个服务小组,成员每季度深入企业进行走访,对全县的150家规模以上企业开展“送政策、送信息、送项目”的 “三上门”服务活动。三是积极开展会员企业税收筹划建议服务。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对经济形式把握准、对相关政策运用熟等诸多方面的优势,科学分析会员企业在财务核算、节支增收、调整结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税收筹划建议,协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促进企业发展。四是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查前预告”服务。在组织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前,将专项检查或发票专项整治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方法步骤等事项向会员企业公开,同时稽查预告,告知企业地税部门的政策和检点,动员企业进行自查自纠,规避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建立公开办税机制,维护纳税人参与权,实现征纳平等。一是开展税收定额核定、调整税负民主评议。每季度在新开业户税收定额核定、税收定额调整时组织会员代表进行民主评议,通过对纳税人的收入额、收益额和核定额进行公示,使纳税人纳明白税、放心税。二是对纳税评估、稽查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审理。在内部审理案件的同时, 引入会员代表适时参与,听取申辩意见和案件处理建议,通过案件调查方和纳税人双方的质证和辩论,进行公开审理,集体讨论,使得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更为谨慎和妥当。三是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当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时,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引导部分会员代表适时参与,当事人或其人就其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会员代表参与对案件的听证陈述或发表意见,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四是组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议。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评定流程及初步评定结果向会员企业进行通报,并征询其意见和建议,对需要调整等级的依据事实和相关项目予以调整,提高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建立参事议事机制,维护纳税人表述权,实现征纳互动。一是开展 12万个税申报热点事项讨论。在申报期内,向高收入会员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申报提醒,组织召开12万个税申报热点事项讨论会,由办税服务厅全力做好相关税收政策咨询、辅导,申报填写和审核把关等工作,切实为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提供优质、便捷地服务。二是组织纳税评估税企约谈分析。每半年通知企业适时参与有关纳税评估约谈分析会议,就评估人员在案头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面对面进行沟通和协调,使被约谈人能够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说明,同时辅导和帮助被约谈人进行账务调整,加强财务会计核算,从而化解申报风险。三是进行发票管理征询。每年度开展一次有关发票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加强发票使用、保管、缴销的宣传,同时征询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引导纳税人正确使用和取得发票。四是对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通报。每半年对企业关心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整理并形成报告,与会员企业进行通报,并征求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收入质量,防范执法风险。

建立监督评议机制,维护纳税人监督权,实现征纳共盈。一是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每季度发放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表,针对地税部门的纳税服务、工作作风、干部素质、税收执法和税务稽查等内容,邀请企业进行测评、调查,促进纳税服务工作的进一步深化。二是召开税收维权服务座谈会。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政府领导、会员企业代表、个体代表、村支部书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税收维权座谈会,现场解答与会代表关心的有关税收问题,使社会各界了解地税部门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及整体工作完成情况。三是组织双述双评民主测评会。邀请会员企业参与每年度召开的双述双评民主测评会,围绕政策宣传,纳税服务,公开办税、税源管理、廉洁从税等方面工作向纳税人述职述廉,全面接受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监督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