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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课程总结

纳税筹划课程总结

纳税筹划课程总结范文第1篇

一、税收效应理论及其对纳税主体的效应分析

经济学理论所说的收入效应是用来说明货币收入一定条件下,商品价格上升与实际收入变化之间的关系,即被迫购买价格已经上涨的商品等于减少实际收入,从而减少几乎所有商品的购买量。从税收角度而言,所谓收入效应是指由于课税或增税使纳税主体的收入发生变化,改变总体收入水平,使纳税主体境况变坏的效应。税收收入效应的大小由纳税主体的总收入与其缴纳的税金之比例,即平均税率所决定的。平均税率高,税收负担重,则对纳税主体的收入效应大;反之,则产生的收入效应小。一般来说,税收的收入效应不会对纳税主体“工作努力”产生妨碍,因为税收增加会使纳税主体收入减少,所以纳税主体为了取得更多的收入而不得不减少闲暇等其他方面的享受,能激励人们更加发奋工作。

经济学理论所说的替代效应是用来说明相对价格变化及其所造成的与私人支出模式变化之间的关系,即一种商品价格上升,而其他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用其他商品来替代价格上升了的商品。从税收角度来看,所谓替代效应是指由于政府实行差别税收待遇,使某种商品或劳务与另一种商品或劳务之间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导致人们改变对各种商品或劳务的选择,用一种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商品或劳务来代替征税的或税负重的商品或劳务。替代效应是由税收的边际税率或边际税负所决定的,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反之则越小。一般地,替代效应不利于鼓励人们努力工作,而会导致人们增加闲暇。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是税收对纳税主体产生的两大基本效应。收入效应反映了征纳双方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关系,也反映出税收对经济的激励作用。替代效应则表明,当课税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们通过逃避税收,会对经济产生抑制作用。著名的“拉弗曲线”揭示了税收负担程度的经济效应和财政效应,同时也是对税收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最好证明,即,一定程度的税收负担既能保证税收收入,又对纳税主体产生收入效应,激励“工作努力”;税负超过一定限度,不仅不能取得最佳税收收入,反而产生较大的替代效应,激励逃避税收。政府课税必须兼顾财政需要和纳税主体负担能力或负担心理,既保证税收收入的极大实现,又维护纳税主体相应的合法权益,促进纳税人“工作努力”,力图淡化税收替代效应的负面影响。

二、税收调控理论及其对纳税主体的激励与制约

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及作用方式概括起来有两种:其一,税收自动稳定机制。税收自动稳定机制也称“内在稳定器”,是指政府税收规模随经济景气状况而自动进行增减调整,从而“熨平”经济波动的一种税收宏观调节机制。例如政府对所得课税,在经济衰退时期,纳税主体收入下降,即使不改变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国家课征的所得税税额也会自动下降,并且在累进税率的作用下,税收减少的幅度大于纳税主体收入下降的幅度,从而增加社会总需求,起到反经济衰退的作用。相反,在经济高涨时,纳税主体的收入上升,国家征收的所得税相应自动增加,并且在累进税率的作用下,税收增加的幅度会大于个人和企业收入上升的幅度,从而抑制社会总需求,减缓经济活动的过度扩张。其二,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是指政府根据经济景气状况,有选择的交替采用减税和增税的措施,以“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调控政策。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政府根据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对比状况,以及总供给与总需求内部结构的分配状况,通过增税或减税措施,以及税负差别待遇,调整人们的收入分配状况和消费水平,进而刺激或抑制消费和投资欲望,包括扩张性的税收政策和紧缩性的税收政策。比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实行减税措施,通过相对增加市场主体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需求增加,推动生产规模扩大,刺激经济复苏,从而促进国民收入恢复到充分就业水平;在经济繁荣时期,通过增税措施,相应减少人们的可支配收入,抑制私人消费和投资需求,从而扼制社会总需求,防止经济过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调控方式的选择要求遵循“黑箱原则”,即要求把受控的经济主体作为一个“黑箱”看待。调控方式一般只考虑四个基本问题,即:(1)税收政策的制定;(2)税收政策与实施结果之间的关系;(3)受控经济主体整体的行为反应;(4)适时调整税收政策。具体来说,就是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深入到企业内部,过问企业内部的具体经济情况和特性,而是针对经济主体的整体状况和国家的政策目标来制定税收政策和组织实施,对所有的经济主体产生同样的效力。

三、税收效应及税收调控理论——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由税收效应理论和税收调控理论的基本描述及其对纳税主体的影响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政府课税应兼顾财政需要和纳税主体的利益,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体现。

税收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理论表明,政府课税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必须兼顾财政需要和纳税主体的利益,税收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得以确立,税收才能取得财政、经济的最佳效应,这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国家通过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依法治税,既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也依法维护纳税主体依法纳税后的合法权益。纳税主体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筹划和安排,取得的任何经济利益,包括节税收益,归根结底属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依法治税是税收筹划合法性的前提。

2.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与影响来自于纳税主体对课税的回应,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对税收的正向回应。

税收调控理论表明,只要税收存在,就必然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来源于纳税主体对课税的回应,包括正向回应和负向回应。政府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差别来引导纳税主体行为使之产生正向的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因而政府不仅注重如何制定税收政策。而且更关注纳税主体对税收政策的回应。就纳税主体而言,既然外在的税收环境存在利益差别,不从中作出筹划或抉择显然是不明智的。就课税主体而言,运用税收调节经济旨在通过纳税主体对税收利益的追逐来实现调控目标,而纳税主体追逐税收利益的途径有逃税、避税和税收筹划,其中,逃税和避税的主要后果是导致政府税收流失,是政府所反对的;税收筹划则对经济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影响是好是坏,取决于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税制合理,税收筹划对经济产生正向影响;税制不合理,税收筹划则产生负向影响。因此国家可以利用的只有税收筹划。也就是说,税收筹划不仅对纳税主体是必要的,对实现税收调节目标同样也是必要的。税收筹划本身与税收政策导向是一致的,它有利于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

3.税收调控范围和手段划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途径。

税收上的利益差别,使得税收负担具有弹性。从纵向看,在不同经济时期,国家选择实施扩张性或紧缩性税收政策,使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具有弹性;从横向看,国家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产品之间乃至行为之间,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也使税收负担具有弹性。由于税收调控纳税主体行为是通过弹性税负来诱导纳税主体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领域里,税收筹划是可行的,是有利可图并且是安全的,是国家所鼓励、所利用的。而在税负无弹性的领域,税收筹划则是无为的、无效的,纳税主体减轻税负的行为,只能是逃税或避税。这也表明,如何根据税收政策找出弹性税负,才是税收筹划的根本途径。

4.税收调控方式决定了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获得合法税收利益的唯一途径。

税收通过外在税收环境刺激或制约企业的行为选择,使企业适应税收的变化,形成对所有的经济主体总体上一视同仁的激励与制约机制。这表明税收调控并不针对具体的纳税主体,不同的纳税主体所面临的是同样的税收环境。在市场经济中,纳税主体要想获得合法的税收利益,只有通过税收筹划才能实现,而企望得到国家的个别优惠是不现实的。同时,国家税收政策也将根据调控目标与政策实施结果的状况作出新的调整,这就要求企业税收筹划应及时与税收政策变动作出相应的配合,与时俱进地更新税收筹划的内容与方法,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动,某些今天看来行之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明天则可能是偷税行为。

四、影响税收筹划的税收因素分析

分析影响税收筹划的主要因素目的在于:把握税收筹划的必要程度,即纳税人在财务规划中把多大精力放在税收筹划上是适宜的;了解税收筹划大致范围和可能达到的程度有多大,节税潜力如何;能带来最大节税利益且又最简便易行的途径何在以及税收筹划所应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税收因素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其一,税收负担水平。税收负担水平包括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水平。从宏观上看,衡量一国税负高低的公认指标是税收总额T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从微观上看,衡量一个纳税人的总体税负一般不是单纯以某一税种的税负来衡量,而是以企业资本回报率即资本收益率来评价,资本收益率是净收益与利息支出之和同投资总额之间的比值。通常情况下,税负越轻,资本回报率越高,税负越重,资本回报率越低。

税收负担水平对税收筹划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首先,税收负担水平决定税收筹划的广度和深度。如果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较低,企业税负可以承受,纳税人就没有必要精心筹划节税策略。因为如果进行税收筹划还要花费一笔节税成本,而所取得的税收利益对资本回报率影响又不大,此时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就大打折扣。但是,如果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水平高,税收则成为影响资本回报率的重要因素,是否实施节税策略结果是完全不相同的。其次,国家间税收负担水平的差异,影响跨国纳税人的投资决策。由于国际市场上不同国家或地区同类商品税负轻重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所得税税负水平也有高低之差,相应的投资回报率也相当之悬殊,所以跨国纳税人在实施经营和投资过程的税收筹划时,往往青睐于税负低的国家或地区。

其二,税负弹性。税负弹性是决定税收筹划潜力和节税利益的关键因素。税负弹性越大,税收筹划的余地和可能的节税利益就越大,税收筹划就越有利可图。在一次性总额人头税制下,由于不具有税负弹性,不产生替代效应,纳税人就没有税收筹划的余地。而在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下,各个不同的税种各有不同的弹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和空间。其中,主体税种由于覆盖范围广、税源大、税法规范相对比较复杂,其税负的伸缩性就较大,成为税收筹划所瞄准的主要税种。

税负弹性取决于税种的构成要素,其中主要包括税基、扣除项目、税率和税收优惠。由于税基的宽窄、扣除的大小、税率的高低以及税收优惠的多少,都有较大的弹性幅度,因此各税种构成要素的弹性大小就决定了各税种的税负弹性。一般而言,所得税的税负弹性要高于其他税种,也就成为税收筹划的主要税种。

其三,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通过给予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反映了政府行为,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偏好来实现的,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运用。

税收优惠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引导其投资方向的指示器。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既方便、又安全,而且税收利益非常可观。

纳税筹划课程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税收筹划;实施建议

《税收筹划》课程作为税务、理财等相关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由于其实践性特别强,对于缺乏实践经历的在校生来说是一门难度比较大的课程。而案例教学则由于以基于问题出发的仿真案例为内容载体,有助于帮助学生拓展学习视野,丰富背景信息,促进对知识的接受和理解。因此,系统思考案例教学在《税收筹划》课程教学中的运用,对提升教学成效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例教学的原理及特点

案例教学始于1870年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C.C.Langdel)首创的判例教学法,随后在哈佛医学院得到了引入形成临床医学模式,进而激发哈佛商学院于1921年开始正式推行,并在第二任院长多汉姆(MallaceB.Doham)主导下,由教授投票将该教学模式命名为案例教学法。经哈佛大学在多个学科的推广,案例教学迅速成为一种风靡世界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即利用针对性的案例进行教学,以教学要求为依据,组织、引导学生对既定案例进行阅读、思考、分析和讨论,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与运用。一个好的案例,不但应该符合并反映实践规律,而且能够将相关知识点有机整合在一起,使得学习者在对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有效了解并掌握学习要点,同时锻炼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1.案例教学原理分析。从教学原理角度来看,案例教学模式具有浓重的建构主义理论色彩,是对后者在教学领域的践行和落实。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源自心理学家皮亚杰关于儿童认知发展的研究,其主要观点是:学习者获得知识是基于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在他人帮助下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来完成。案例教学的建构主义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教学目标的建构主义性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在教师指导下的学习者中心,将学习上的人本主义与教师的指导意义有机结合起来,最终达成学习目标。而案例教学的教学目标设定,也通过将教师引导与学生自主思考和交流讨论融为一体,以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各项技能的提升作为目标,从而体现出鲜明的建构主义性质。教学载体的建构主义性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在实践中学习,强调创设符合教学内容要求的情境,以提示新旧知识之间联系的线索。而案例教学则以针对性、综合性的案例作为内容载体,再现真实实践情景。案例的设计不仅符合教学内容要求,而且还能够为学生凭借原有知识进行推理和思考而获得新知识提供情境依托。教学环境的建构主义性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将“情境、协作、会话、意义建构”看作学习环境中的四大要素,而案例教学在整体上通过仿真案例再现真实情景,通过生生、师生课前小组讨论和课上交流共享实现协作和会话,最终形成对新知识的获得,即意义建构。从这个意义上完全可以说,案例教学是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实践路径之一。教学方式的建构主义性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学习者的主观能动性,学生是学习的中心,教师仅是学生意义建构的帮助者和促进者。案例教学中,教师通过案例激发学生兴趣和思考,主要依靠学生自己、学生同伴思考,然后在课堂上互动讨论交换观点,完成对问题的分析、推理和解决。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方式,有助于建构主义理念的有效落实。

2.案例教学特点分析。案例教学具有针对性。教学案例的选择并不是随意的,而是针对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精心选择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内容设计而成。案例的针对性主要体现在对教学内容的有效蕴含,不同的知识点对应不同的案例。案例库的开发与建设,是案例教学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教学案例可以自行开发,也可以借用既有的成熟案例,但必须都围绕教学需要。案例教学具有仿真性。案例的内容是具体实践情景的再现,从这个角度而言,案例教学是成本最小的实践性教学。教学案例对于实践情景关键要素的再现,为学生提供了高度仿真的实践环境,有利于丰富学生的直观体验,有效实现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目标。案例教学具有综合性。真实的实践情景往往是诸多综合信息的集成,能够从系统的高度将对教学要点的考察有机整合在一起。对案例的解读有利于学生锻炼逻辑分析能力、辨别取舍能力、理论运用能力及解决方案设计能力等多方面的素质,并同时掌握相关知识内容。案例教学具有启发性。在案例教学中,对于案例的分析教师只负责引导,或者提出关键问题,或者指点思考方向。而学生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将自己代入到问题情景中,通过思考、交流主动寻求并获取应该掌握的知识,有利于在教学中突出学生主体。案例教学具有灵活性。不同情景的案例可以突出不同的教学内容和考察要求,通过案例的转换,可以比较方便地考查学生对于不同知识理论的运用能力。同时,案例教学的组织形式也灵活多样,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小组之间都可以进行互动。这不仅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学习和运用,还有利于锻炼学生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与团队合作能力等综合能力。由于具有以上特点,案例教学在诸多学科的课堂教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对于实践性特别强的课程,具有独到的方法论意义。

二、案例教学在《税收筹划》教学中的必要性

《税收筹划》是一门介于税收经济学、法学和管理学之间的交叉课程,也是一门综合技能分析应用课程。对于《税收筹划》课程而言,由于其教学内容的实务性,教师在教学中讲授相关知识理论时必须结合案例进行,才可能达到较为理想的教学效果。首先,《税收筹划》教学内容的落实要求实施案例教学。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的综合与灵活运用,是“纳税人站在企业战略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管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基于此,《税收筹划》课程的教学内容及知识点无法脱离税法的约束而单独存在,而在不同的涉税实践中适用的税法条款不同,加上涉税实践在现实中涉及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几乎所有的经济实践领域,这天然导致税收筹划内容的展现必须落实到不同的实践情景中去。因此,案例教学对于《税收筹划》课程教学来说无法回避。其次,《税收筹划》教学质量的保证要求实施案例教学。由于教学内容的实践性特征,缺乏案例教学,《税收筹划》的原理与知识点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教师仅依靠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无法使学生对知识体系的认知获得直观经验,更难以将原理和技术灵活运用到实践中去。如此,对于本来就缺乏实践经验的学生来说,对税收筹划技巧的理解也会成为困难,从而导致教学目标落空。而案例教学给学生提供了鲜活仿真的涉税实践情景,不仅可以为学生应用知识原理提供实战机会,而且还有利于学生通过不同的案例情景拓展视野,从而有效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当然,案例教学的有效应用,对于学生包括会计、税务、商业、管理等相关学科基础要求比较高。不过由于《税收筹划》课程的综合性,在本科生培养方案中一般开课时间被安排在第三学年,学生在前两个学年的学习中对其他相关先行课程都进行了系统学习,因此不会由于基础不够而导致案例教学无法实施。总之,在《税收筹划》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三、《税收筹划》案例教学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已有经验,在《税收筹划》教学实践中,案例教学的应用必须杜绝以下问题:

1.案例库存在问题。典型、丰富、系统的案例库是《税收筹划》案例教学的基础,但是由于我国《税收筹划》课程本身开设相对较晚,在2000年左右才大规模引入相关专业,不仅教学内容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教学方法的设计和创新更是需要一个过程。在案例教学方法上,案例库的建设还不够完善。不仅案例的数量有待增多,案例的典型性也不够突出,加上税收政策的动态发展,很多案例援引的政策都已经过时,尤其是缺乏相互联系、能够反映整体教学内容的综合案例。案例之间的独立性强而内在联系薄弱,并且无法有效反映税收政策的最新动态,不利于案例教学在《税收筹划》教学过程中的完整贯彻和教学效果的充分实现。

2.课前准备不够重视。案例分析需要扎实、综合的相关学科基础,而由于当前大学教育现实中存在的功利主义的学习风气,往往导致学生以考试高分为终极目标的学习定位,对于一门具体的课程存在考试结束学习终止、甚至丢到脑后的现实情况。基于此,缺乏课前准备的案例讨论课堂,学生无法有效利用学过的知识参与讨论,成为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最大的实施障碍。《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尤其需要熟练掌握的知识是税法,而税法由于具有不可简约的复杂性,如果不进行有意识、有系统地提前准备,对于学生来说进行税收筹划案例思考就会彻底成为空中楼阁,案例教学根本无从展开。

3.课堂实施疏于规划。师生互动效率与讨论时间把控问题是案例教学在课堂实施中较为常见的问题。首先,师生互动效率不高。课堂中案例教学的实施应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而现实是教师常常逾越引导,导致师生互动过程中仍旧以教师为主体,使案例分析中学生的独立思考大打折扣,或者教师对小组讨论放任不管,缺乏必要引导,导致学生们在互动中仅有少数人活跃发言,小组互动总体成效不好。其次,讨论时间把控不好。有时候讨论时间过长,导致对于一个案例的分析时间成本过高;有时候时间太短,导致讨论尚未充分展开就仓促结束。

4.总结提升流于形式。总结提升是案例教学的点睛之笔,尤其对于《税收筹划》这种实务性课程,总结是从现象中发现与印证规律的重要环节,是学习效果落实的重要保障。而在教学实践中,案例教学往往重分析轻总结,对分析讨论过程投入的精力占用了案例教学的绝大部分时间,没有总结或者总结仓促,而且局限于知识点本身,对于规律的揭示与分析思路的梳理不到位,容易造成案例教学前功尽弃的后果。针对以上问题,在《税收筹划》教学中落实案例教学,尚需要系统思考。

四、《税收筹划》课程实施案例教学的建议

由于案例教学的特点能够有效促进《税收筹划》教学目标的落实,针对需要注意的问题,对其进行改善对课程教学效果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税收筹划》案例教学有效落实应至少应做好案例库建设、引导课前准备、课堂实施规划与总结提升四个方面的工作。

1.建设系统、动态的案例库。案例库的建设应注意以下三点:①依据《税收筹划》教学内容的内在逻辑,编写或收集典型案例,保证案例库的系统性。每个或每类知识点都应有一定数量的典型案例对应展现,不同部分的案例群之间存在前后衔接的内在联系,每个部分的具体案例与其他部分的案例组合,能够完整、系统地反映《税收筹划》课程的教学要求与教学内容。②依据税收政策的发展变化,对案例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动态更新维护,保证案例库的时效性。剔除案例当中反映的已经过时的税法条款,根据最新政策进行完善或改编,或者更换全新的典型案例。③依据经济实践的发展变化,对案例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动态补充,保证案例库的仿真性。高度仿真的案例应该能够如实反映经济实践中的各种信息,对税收筹划知识和技能运用的终极检验是在真实的实践环节,如何从错综复杂的现实信息中分析有价值的线索,需要学生通过案例的高度仿真来进行锻炼。

2.切实引导学生做好课前准备。在教师对教学内容胸有成竹的前提下,学生做好充分的课前知识准备是《税收筹划》案例分析的必要前提。一般而言,先期知识涉及税务、财务、管理、法学等相关领域,其中税务知识最核心、最必要,其他知识虽然属于辅、背景性知识,但是对于学生分析问题和理解问题也必不可少。教师在学生课前准备工作中应针对实现准备好的案例特点,为学生列出针对性的拓展复习或学习提纲;必要的话,针对综合性案例,还可结合课堂实施安排课前案例阅读,以便使学生能够在课堂上更有效地参加讨论。这些工作都可以借鉴翻转课堂的思路,由教师提前设计好课前学习任务。

3.精心规划案例教学的课堂实施。在选择出典型案例的前提下,教师须对案例教学在课堂上的实施进行精心设计。案例教学在课堂上一般须经历四个步骤:阅读与分析案例案情;小组讨论与交流;全班讨论与交流;总结归纳。在课堂交流过程中,教师须对全局时间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针对案例所反映的教学要点,在不同的时间阶段提出相应的关键问题,引导和控制学生的讨论进度,使整个案例教学有序进行。在学生讨论交流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吸引全班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其积极性,不能只关注表现活跃的学生,否则容易在教学中丢掉一部分学生。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学生在课前完成的内容,教师也应该设计好阅读引导思路,既不影响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又使学生能够迅速抓住重点,从而为课堂讨论打下良好的基础,进而促进案例教学效果的提升。

4.重视对规律的总结归纳。首先,学生为主体的归纳总结;教师为主导的归纳总结。在课堂讨论结束后,先由学生以个体为单位根据案情阅读分析、小组讨论交流、全班讨论交流三个阶段的思考进行书面总结,这样有利于所有学生都进行思考。其次,教师尽快批阅学生的总结,并在下一次课堂上对上一个案例及学生总结做出评论与反馈,指出学生总结有失偏颇之处,并分情况进行最后环节的总结归纳。再进一步,对案例本身的设计进行解析,指出案情细节的考察目的,如果有可能,在提高案例教学效率的前提下对案例编写提出优化。如此,对某些相关知识点或某个知识板块的案例教学才能够告一段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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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课程总结范文第3篇

1 “税法”课程的设置

“税法”是会计类专业的必修课程、核心课程。在会计实务中,会计人员接触税法是不可避免的,一要知道企业需要交哪些税?国家怎么规定的?二要知道这些税如何计算?如何核算?如何申报缴纳?三要知道如何进行合理节税?如何纳税筹划?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税法”不是单独出现,其基本内容涵盖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科目中;在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考试中,“税法”也不是单独出现的,其主要内容涵盖在《初级经济法》、《中级经济法》考试科目中;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税法”作为一门考试课程单独出现。在会计类专业教学中,“税法”课程首先是必须开设的,无论中专、大专还是本科;其次,其位置应该放在“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之后;再次,其开设课时应该一周六节;第四,不同层次授课内容应该繁简有别,中专基本、简单,本科多而全,大专居中。

2 “税法”老师的配备

目前的“税法”课程就内容上来说,大量是法律条文。其对应的教材因不同编者水平不一样或不同层次教学使用也有区别,期间除了贯穿大量的法律条文外,也有实例及计算。但对于老师来说,在讲解大量的法律条文时,如果不与会计结合起来,它就是一些干巴巴的说辞,不好理解,不好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所以“税法”课程的老师必须对“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的内容特别熟练,否则讲不好“税法”课程。基于此,“税法”课程的老师最好是会计类专业毕业,平常既教会计类课程也教税法课程,隶属于会计学院,或会计系,或会计教研室。学好“税法”的最高境界还不是会计与税法的结合,而是会利用税法帮单位理财,会帮单位纳税筹划,这样做一方面维护了单位利益,另一方面也顺应了国家的法律意识,不但不影响税法的地位,反而会加强税法的地位,从而使国家当局利用税法进行的宏观调控更加有效。

3 “税法”教学的实施

3.1 会计贯穿法

会计应该贯穿税法教学的全过程。与会计结合,才能讲透“税法”。分散在“基础会计”与“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中的关于涉税的会计处理,已经将税法的规定融进去了。在讲到税法规定相应内容时,用带领学生回顾的方式,通过回顾对应的会计处理来印证、解读税法的规定,让学生有种恍然大悟的感觉,原来会计中的涉税处理为什么那么做原因来源于此。如税法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的核心区别在于: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但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在讲到这个内容时,用学生过去学过的会计处理一下就说明白了。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设备,买价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全部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用提问的方法让学生回答,学生肯定回答:

借:固定资产――设备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那老师就可以说,这就是目前税法规定的消费型增值税对应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价款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单独列示,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而生产型增值税,因为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款对应对进项税,其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设备 1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像这种情况,税法教学中比比皆是,各种税收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税收计算、纳税申报等,都可以与学过的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结合起来。将税法与会计紧密联系起来,一是增加了会计类专业学生学习税法的积极性,二是让枯燥的法律条文有了生机,三是让学生在税法课上又加深理解了会计处理。会计类专业学生学习税法主要是为了将来在工作中使用,而涉税会计处理则是最基本的应用。

3.2 纳税筹划法

在讲授税法条文时,可以将纳税筹划贯穿其中。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老师可以一方面讲解业务招待费金额的多少对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通过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讲解业务招待费金额的多少影响企业税负的程度不一样,企业可以根据销售(营业)收入选择或控制业务招待费金额而降低税负。如企业2014年销售(营业)收入800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70万元、66.4万元、60万元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

第一个内容讲解:用业务招待费70万元的60%(即42万元)与年销售(营业)收入8000万元的5‰(即40万元)进行比较,得出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二者之中较低者40万元。但会计利润总额已经按照业务招待费用的实际发生额70万元作了扣除,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用会计利润总额1000万元加上多扣除的30万元(70万元40万元)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第二个内容讲解:业务招待费70万元,其中不能扣除的30万元应负担企业所得税为:30万元??5%=7.5万元。即在业务招待费为70万元时,其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共7.5万元,实际支出共计77.5万元,实际支出的负税比率为10.7%(7.5万元/70万元)。如果该企业2014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万元,则60万元的60% (即36万元)与8000万元的5‰(即40万元)进行比较的话,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则为36万元,不能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4万元(60万元36万元)。24万元需要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即为:24万元??5%=6万元。即在业务招待费为60万元时,其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是6万元,实际支出共计66万元,实际支出的负税比率为10%(6万元/60万元)。为什么会出现税负程度不一样的情况?原因或道理在于:假设企业2014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14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14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0%≤X??‰,只有在Y??0%=X??‰的情况下,即Y=X??.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这一税收规定。本例中,业务招待费的临界点是:8000万元??.3‰=66.4万元。66.4万元??0%=8000万元??‰。当企业实际的业务招待费70万元大于66.4万元时,不仅仅业务招待费超过其60%的部分28万元(70万元70万元??0%)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而且还要多计税2万元(30万元28万元);当实际的业务招待费60万元小于66.4万元时,因为60万元的60%(即36万元)的限额可以全额扣除,只需要就60万元的40%部分(即24万元)计税处理。

像这种情况,税法教学中有很多可以分析,可以提前预计,可以通过分析来掌控。将税法与纳税筹划紧密结合起来,一是增加了会计类专业学生对税法条款的理解,二是促进了学生对税法条款的活学活用,三是为学生将来走进单位为单位合法节税、有效理财奠定了基础,四是顺应了税法意识,使国家当局利用税法进行宏观调控更加有效。纳税筹划不再是躲躲闪闪的事,而是单位阳光下的事业。税法本身就具有导向作用,研究税法、用好税法正是发挥税法的作用。

4 “税法”实训的进行

“税法”课程除了在内容上与会计实务、纳税筹划结合之外,还有必要对其实施三级实训。第一级:课内分散实训,即针对老师所讲的每个模块、每个税种,单独、分别进行的技能训练,包括计算、核算、填表、申报等,这些可以借助税务软件来完成,避免手工情况下不能反复使用造成浪费。纳税实务中,网络、软件已经普及,教学软件高度仿真。第二级:课程集中实训,即在税法课程结束之后进行为期一周的集中实训,将税务会计软件与纳税处理、纳税申报软件结合使用,借助一个企业的仿真资料,从税种计算到核算,最后填写申报表,全部内容一气呵成;三是到企业顶岗实习,即在会计岗位完成涉税处理、纳税筹划。

5 “税法”教材的编写

纳税筹划课程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理论问题企业对策

一、概念辩析:国际税务筹划、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

国际税务筹划(International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为了在纳税中更多地取得税收利益,事先对跨国经营组织形式和交易活动所作的周密安排。即纳税人在进行跨国经营决策时,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税法的方案,将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

国际税务筹划实质上是避税计划。虽然各国对避税概念的的认识存在差异,但多数认为应将国际税务筹划严格地限制在狭义的国际避税(TaxAvoidance)或正当避税、顺法意识避税的范畴,即纳税人通过合法(或合法)的手段,利用国际税收差别及有关国家税法的不完善和漏洞,在应税事项未发生之前进行的计划和安排,以减轻或规避纳税的负担。因而,应摈弃不当避税或逆法避税的作法,如纳税人不能采取滥用税务协定等含有隐瞒或欺骗因素的方法,以逃避纳税义务。否则将被归人国际逃税范畴之中。国际税务筹划与和国际逃税(TaxEvasion)是有本质区别的。国际逃税是在纳税人义务已发生并且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合法的欺诈手段,逃脱纳税义务的行为。虽然两者的经济目的和结果是一样的,但手段不同。在税务筹划时,主要是通过纳税人的精心安排,采取合理选择其经营方式或经营地点等公开或接近公开的合法手段,保证在税务筹划前后所实现的实际纳税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国际逃税往往采取不公开的,具有欺诈性和隐瞒性的手段,以逃脱其实际纳税义务,结果是对其应有纳税义务的逃脱,不仅与税法的立法意图相违背,而且与法律规定实质上也是不相符合的。

二、国际税务筹划的法律依据

从国际税务筹划的定义中可知,国际税务筹划的谋划过程和结果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合法性是其最大的特点,也是与国际避税或国际逃税的最重要区别。首先,从法律的观点看,纳税人依据税法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是一致的。纳税人具有依据税法规定履行纳税职责的义务,但也享有依法主张和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国际税务筹划的实质,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税法给予的权利(即法定的最低限度的纳税权)主张纳税利益。其次,要正确理解合法性概念。狭义的合法性是指一个行为或事项获得法律的认可。而广义的合法性还包含另外一层意思:法律不加反对,不予禁止或纠正,或者根本就无法律规定。本文作者认为国际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应采纳广义的概念。具体分析各国对于税务筹划的规定,有些国家认为是通过合法途径达到减轻税负目的的,如澳大利亚、墨西哥、挪威、瑞典等;有些国家认为是不违法或不滥用法律的,如日本、巴西等。总之,世界各国的法律几乎没有规定禁止或反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也没有对其发生的后果做相应的法律纠正。司法实践中,英国和美国在税法判例中,经常援引1935年英国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原则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经常援引的还有美国知名法官汉德的名言:“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承担国家赋税;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不过是侈谈空论而已。”

三、国际税务筹划存在的原因

任何事物的出现和存在,总是有其内在的因素和外在原因的,国际税务筹划也不例外。其内在动机是纳税人尽可能减轻税负提高收入的强烈愿望。其外在的客观原因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国税制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别是由税收管辖权、税率、课税对象、计税基础、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组成的:(1)税收管辖权的不同 世界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居民,公民和所得来源管辖权三种类型。各个国家或地区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情况和法律传统,选择及行使最适合自身权益的税收管辖权,其中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但在实行中具体方式有所不同;有些国家或地区单一行使所得来源管辖权,如拉了美洲的多数国家以及赞比亚、埃塞俄比亚、香港、澳门;只有美国同时行使公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的所得来源管辖权,“三权”并用。各国家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形成了某些重叠和漏洞,从而为国际税务筹划创造了有利机会。降低税负的具体做法是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居民(或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发生人身法律关系,或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所得来源管辖权的国家发生联系。(2)税率上的差异。从具体和直观方面观察,税率上差异是指相同数量的应税收入或应税金额在不同国家所承受的不同的税率。税率又有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分,实际公司所得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资本回报率,因而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作为投资国或者利用转移定价策略将高税率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成为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通常作法。(3)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异。不仅不同税种的课税对象不同,而且对于每一特定的课税对象,不同国家会因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不尽相同,使计税基础存在差异。以所得税为例,计税基础的差别主要在于对国内外所得、间接投资所得(股利、红利、利息所得)、汇兑损益、亏损结转抵补,成本项目和费用扣除项目等处理不尽相同。具体于计征公司所得税中的成本计算与费用扣除,世界各国对三个问题比较重视,而且税收处理不同:一是存货计价与成本核算。二是固定资产折旧。三是提取各类准备基金。(4)税收优惠的鼓励措施的差异。许多国家出于鼓励外国投资等方面考虑,在征税上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优惠措施,为跨国纳税人提供减免税及各种纳税扣除等优惠待遇,增加了税务筹划的机会。如有些国家对减免税期的规定,提高了跨国纳税人对其投资和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放宽对加速折旧的条件,跨国纳税人可得到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纳税人得到了一笔与递延税款相等的无息贷款。还有些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如免税法、抵免法等。在各种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税收优惠多的国家其实际税率将低于名义税率。因此,跨国纳税人会想方设法利用投资国和居住国的税收优惠,以有效地降低税负。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国际税收差异最终能否及如何被跨国纳税人在税务筹划寸所利用,是由几个方面的差异综合形成的,跨国纳税人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四、国际税务筹划的障碍和风险

虽然国际税务筹划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其经济后果与违法的偷漏税行为并无不同,都会使国家的税收收入减少。因此,国际税务

筹划活动存在一个界线(即合法性)的问题,超出了适当界线的筹划行为将会受到有关国家税收管理部门的干预及其法律的规制。

国际税务筹划的障碍来自几个方面:一是各国政府都在努力预防避税,不断完善税法,堵塞漏洞;二是各国税务部门意识到,税务筹划被跨国纳税者的滥用,极容易向不当避税甚至偷漏税转化。针对这种倾向,许多国家制定了反避税的法规。首先,在立法方面强化纳税人的义务,如美国、德国、比利时,瑞士等国就明确规定纳税人在税收案件中应就国外从事经营和纳税情况负举证责任。其次,采取措施对对避税发生的后果进行调整与纠正。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0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调整;三是各国税务管理部门,一直在努力强化税务管理,加强对纳税活动的控制,努力改善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水平,设法杜绝非法逃税。如我国国家税务总局1998所正式颂布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四是各国政府除了上述方面的单边行动以外,还进行了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协调。目的是解决和协调各国税制上的差异,保证各国及投资者的利益。其结果体现在储如“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避税”的税收协定条款中。如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已实行统一增值税,并从1986年开始按各国增值税收人提取一定比例的共同经费,同时对国际偷漏税采取对策。又如,经合组织(OECD)在税务协调方面也取得了一定进展,2002年最新公布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税务领域活动,已同6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务协定。

国际税务筹划的风险有两层意义。一方面,国际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超前性的特点,而有关国家的税法可能在事后发生较大的变化,存在税制变化的风险,加上汇率变化等跨国经营所固有的风险,将使得国际税务筹划具有直接的经济风险。另一方面,在国际税务筹划过程中,由于筹划人对有关法律的不当理解,对国际税收差异或漏洞的不当利用将超出法律界线,存在被判为非法逃税的可能性,产生法律风险:一是引起法律诉讼,承担诉讼费用,且一旦被确认违法,将被课以经济或行政制裁。经济制裁主要是罚款,如英国对逃税者处以应纳税款12倍的罚金,瑞典处以应纳税额4倍的罚金。行政制裁通常是与补税罚款一并执行的,如菲律宾、土耳其采取暂时停业的处罚等。二是若被认定具有偷税行为,企业长期建立起来的信誉与形象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对企业商誉也产生破坏。从长期看,这种影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可能是大于企业逃税额的。因而,任何一个企业在跨国经营活动中进行税务筹划时,都必须充分研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尽可能地降低和回避风险发生。

五、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现实对策

截止2001年底,我国累计批准海外投资企业3091家,中方累计投资额43.33亿美元,遍布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必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跨国经营事业必将取得更加令人瞩目的发展。我国企业在实施国际化的经营活动之中,同样面对国际税负不断提高和国际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严峻局面,为此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狠抓内部管理工作,降低企业跨国经营的成本费用支出;另一方面,要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降低企业整体纳税负担,力争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税务环境,如何以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从事运作,就成为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必须面对、必须学习,更必须实践的重要课题。

(一)必须以国际税收因素作为重要依据从事跨国经营的财务决策

国际税收是对跨国经营产生影响的重要经济因素和环境因素,直接关系到跨国经营公司的经营绩效和经营收入。作为跨国经营者,应该从税务角度考虑和分析,即全面地进行税务筹划活动,在有关国家的税收法规框架内,选择投资地点,选择新项目的组织形式,并对融资方式、转让定价方式及利润分配方式等作出选择和判断等等。为此,要研究各国的税收立法意图,熟悉各国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制度,精通各国税制差异,观察和关注其新的动态和发展,在选择东道国投资地点或目标市场的同时,要从该国的税收结构,优惠条件、避免双重课税等方面加以充分认识和考虑。笔者以为,虽然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或经营大多数是由非税收因素驱使的,但也有不少主要是出于税收因素的考虑,如我国大陆企业华润、中信、中旅、首钢等在香港设立基地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外投资。另外,美国跨国公司在轻税负国的投资趋势也值得我们思考。据统计,美国跨国公司持有资产总额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税率低于20%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资产收益率普遍较高,如美国子公司1998年在爱尔兰(实际公司所得税率为7.6%)资产收益率为16.2%,是欧洲的3倍多。

(二)应当建立符合国际税务环境及运作机制的税务会计

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使得国内公司与海外公司所受到的税务管辖与税务制约程度不同,方式不一,而经营中必须遵守不同的税收法规。针对这一情况,从事跨国经营的我国企业,必须重视国际税务会计的研究和运用。这里所述的国际税务会计,是指跨国经营的税务会计,以及对各国税务会计原则与实务的比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财务会计方面,要了解各国税务会计原则的差异,研究各国应税收益及会计收益的差别,并按国际(有关国家)税务要求进行正确的核算和揭示,重点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报告。(2)国际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方面,主要内容是跨国经营企业的税务筹划问题,主要方法是以国际管理会计和国际财务管理为基础,但它有其特点:一方面企业纳税活动是微观的活动,税收对企业的财务收益有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它又有宏观特性,即政府也非常关注企业的营业收人,企业纳税活动始终受到政府的控制和税收法规的制约。因此,国际税务会计涉及面广,因素复杂,不具备相当的国际税法、国际财政金融和国际会计知识的人难以胜任。就我国企业人才的现状看,具备从事此方面工作能力的人才奇缺,因而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是要培养和造就擅长国际税务会计的高级人才,以适应企业从事中国经营所急需。同时由于国际税务筹划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有必要培养和发展一批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

(三)必须建立现代化的国际税务管理运作机制和操作方法

纳税筹划课程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 投资 筹资 税收筹划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及意义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投资、经营、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的过程。

    分析上述概念,税收筹划包含了两个含义:

    一是税收筹划必须同时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否则,税收筹划就是不成功的;二是所有税收筹划的手段必须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税收筹划也是失败的。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1.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企业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对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深学习和研究,对企业具体业务进行合理安排和选择,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个过程其实也是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的过程,同时,企业敢于面对税务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做到主动缴税,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促使其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增强预测、决策能力,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建立一支熟知税法的高素质的财会人员,从而不断提高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3.税收筹划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企业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尽管主观上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税收筹划有助于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也是对政府税收政策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反馈的信息,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

    二、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企业性质的选择

    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是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征收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案例1:张生准备独资经营一家商店,假如张生每年能盈利200000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是200000-(200000×35%-6750)=136750元,设商店如按公司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为200000-200000×25%=150000元,假设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息分配,张生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20%=30000元,其实际税后收益为120000元,与前者比较,多负担所得税136750-120000=16750元,因此,张生做出了办合伙企业(如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设定),而不组织公司的决策。张生的这一选择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并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管理难度不大的企业,选择合伙企业比较适合。但是,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很高的大企业,因为其筹资难度大,经营风险大,管理相对困难,如果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要想正常健康运作比较困难,一般宜用公司的组织形式。

    2.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选择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可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如果当地的适用税率比母公司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低,子公司积累利润还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但设立为分公司,有利于总公司整体的税收筹划。在税收筹划中对于初创阶段时间较长,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企业,一般要设定为分公司,从而使分公司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负。而对于生产走上正轨,产品已打开销路,企业可以盈利时,则应设立为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对跨国公司而言,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将其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而将另一些设立为分公司,以达到最优的税收筹划效果。

    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会失去很多客源。通常,具有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企业,当它的规模较小时,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增值率较低,宜选择一般纳税人。

    (二)投资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

    进行跨国投资时,企业可以选择国际避税港,自由港等进行公司注册,如香港是亚洲着名的避税港,它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开始征收所得税,但所得税的课证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只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境内所得征税,税率一般只为18%左右。进行国内投资时,首先必须熟悉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对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对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等。一般可选择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登记企业,这种区域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税收筹划机会。比如,把总公司设在低税区,分公司设在高税区,把分公司在其他地方经营的收入归在总公司名下,合并报表统一纳税,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三)投资行业的选择

    企业在投资行业选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对不同的投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必须先了解各行各业的税收待遇。如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而且没有减免税期。因此,企业必须精心筹划投资行业,节约企业税金支出。

    (四)企业出资方式的筹划

    出资方式可分为:有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和现金出资。在投资方式筹划过程中,企业通常采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因为以有形资产出资的设备的折旧额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削减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方法的不同导致高估资产,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成本,又可以多列折旧及摊销费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对外筹资的税收筹划

    (一)筹资利息的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减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税收筹划,企业在控制筹资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尽量加大筹资的利息支出,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二)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选择

    企业的筹资方式可分为权益资本筹资方式和债务资本筹资方式两大类。选择不同类别的筹资方式,不仅隐含的财务风险不同,而且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也不一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不同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因此,减轻企业税负也是企业筹资决策中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权益资本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企业自我积累等。发行股票属于增加权益资本,优点是风险小,无固定利息负担等,缺点是其成本为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税收负担较重。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消,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税收负担最重,因而难于进行税收筹划。

    债务资本的筹资方式有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后面再想祥述)等。借款和发行债券都属于扩大借入资金,借入资金的成本是利息,按税法规定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其优点是资金成本可以减税,缺点是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当企业资不抵债时,有可能要破产清算,风险较大。

    因此,企业就面临着资本结构的选择,是发行股票等筹集权益资本,还是通过举债的方式筹集债务资本。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