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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自查报告表

纳税自查报告表

纳税自查报告表范文第1篇

2018年,税务机关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同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税务总局了《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进一步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包括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即: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改为“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税务总局的上述措施,说明税务机关“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纳税人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而中介机构专项报告由“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因此,并非完全取消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只是税务机关不再留存,由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目前,部分企业认为税务机关取消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的留存就是取消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专项报告。

如果企业有能力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且自行出具了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我们应当予以认可。

综合上述情况,对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无论企业是否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损失专项报告,我们都必须对资产损失情况在报告中进行陈述,并填报附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企业已经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应当取得中介机构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并在报告中披露中介机构名称、报告文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

二、企业自行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自行出具了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的,应当取得企业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并在报告中陈述如下:

贵公司上述资产损失事项,已经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妥善保管,并书面申明(详见附件)资产损失事项真实、合法和计算正确。

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

因XXX原因,致使我公司20XX年度产生货币资产损失(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人民币XX元,非货币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人民币XX元,投资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人民币XX元,其他资产损失[资产捆绑(打包)出售、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刑事案件原因等]人民币XX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经公司依内部规章制度审批同意于20XX年度核销,现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之规定向贵局申报税前扣除。

我公司已经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对上述企业资产损失事项之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申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纳税自查报告表范文第2篇

税收自查报告范文一税收自查报告就是将税务机关认为可能有问题的事项,用书面文字给予解释说明。一般只要简单的介绍一下相关情况,更类似于情况说明。一般税务应该给你发一个正式的函,具体说明你要自查的问题,然后规定你交自查报告的具体日期。有的时候他们比较懒或认为不存在严重的问题,就口头通知你写个自查报告就可以。大概的格式:

"自查报告"第一行居中,然后第二行开始:列明他让你自查的问题;然后简单解释(千万不要太多字)

然后右下角写你公司名称,日期然后加盖公章。

如果是税务局发的函,还要在那个上面签字,证明你在规定日期内交了自查报告,如果税务认可了就基本没有事情了,如果他认为你的自查报告不合理,则会到贵公司进行查账。

不同行业的税负不一样,商业和工业的税负不一样.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解释.比如商业企业税负低,主要原因有:行业利润较低(是钢材等利润较低的批发企业),库存商品多,截止到某月底现有留抵税金多少钱,为什么库存多等原因.具体写法: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成立日期,法人是谁,经营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什么,何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部分,税负的原因:前三个月收入,税金,税负.具体根据企业情况,解释税负的原因:1、行业特点;2、销售分淡季旺季,全年收入税负不低。3、签定大笔供货合同,需要准备库存。4、受市场影响,销售不旺,产品积压等等,都是企业税负抵的原因。

第三部分:如果解决税负低的情况:扩大销售,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库存等等。以上解释一定注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千万不要为了解释而解释,如果书面解释不通就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

税收自查报告范文二近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为了有序开展2019年税收专项检查,厦门市国税局决定以企业自查为先导、以税务机关抽查和重点检查为保障,组织该市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出口企业及外贸供货企业开展税收自查。

此次自查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在2019年度和2019年度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外贸出口供货企业。以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及供货源为自查重点,对照检查是否存在税收违法与违规事项。如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本次自查实施“阳光稽查”,鼓励自查自纠。税务机关将筛选出口退税企业自查名单,告知企业出口退税相关法规政策、税收检查重点及企业自查自纠的法律责任与权益,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情况,确定抽查和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自查出的税收问题,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自查阶段隐瞒问题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将依法处理。企业还应逐条对照税收检查问题,如实填写自查报告,若违规应逐笔列示;应缴(收回)税款的,需说明税款的所属期间,经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解缴入库。

相关企业可从市国税网上下载自查表报,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递交自查报告。企业应报送税收自查承诺书,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及附表,外贸供货企业税收自查报告及附表。报表均以纸质与电子数据两种方式报送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方法为登录国税网站—“办税大厅”—“自查报告报送”。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2019年至2019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20**年至20**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 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20**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水利基金: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12.64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 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①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

②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元,暂未代扣税金。

经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

税收自查报告范文三某某国税局: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机构。我公司每年都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网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入是完整及时入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自查报告表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第三条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认定为非正常户:

(一)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申报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对无法直接、委托或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二)被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三)对经过实地核查,但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人员应当在进行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发票缴销以及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清理并制作《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和《非正常户情况表》,注明核查的结果;

(四)《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为非正常户。

第四条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和《非正常户情况表》以及其他相关的材料存入其征管资料档案。

第五条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其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日起,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六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在办税服务场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上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公告具体内容: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所在区县、未缴销发票名称及字轨号码、非正常户认定日期、税务登记证件发放日期。

第七条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非正常户欠税的,由省局按照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条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地方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如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必须按规定向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如需继续生产经营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未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应当携税务登记证件,书面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转入正常户管理。

(二)税务登记证件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除按前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必须持《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缴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并由登记机关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条经审核同意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以及其他相关的材料存入其征管资料档案。

第十一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加强户籍管理,强化日常税源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向;充分利用征管系统对未申报纳税户、非正常户的追踪和稽核功能,加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

纳税自查报告表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款核定管理,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地税系统质量管理体系大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款核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应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三条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税款核定质量管理,税款核定准确率达85%以上,纳税人满意率达95%以上。

第四条鼓励和督促纳税人建账建制,但依法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纳税人,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其税款。

第五条税款核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地税局应加强对税款核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税款核定涉及的税收管理员岗、法制员岗、分局(所)领导岗等人员,要按照各自岗位责任的要求,履行好职责。

第二章税款核定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15日内明确其征收方式,并告之纳税人。

第七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依法核定其定额:

(一)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

(二)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四)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五)能准确计算收入,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

(六)虽能提供成本费用的证明材料,但不能提供准确收入证明的;

(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八)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自行申报的管理

第八条被确定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或在定额执行期到期前30日内,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预估数进行纳税申报。

第九条主管地税机关要督促纳税人自行申报,确保自行申报面达100%,辅导纳税人填写有关申报文书,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经营行业、经营面积、房产原值(租金)、雇用人数等有关内容。

第十条纳税人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如实将前一定额执行期内的经营额、所得额向地税机关申报。

第四章定额核定管理

第一节典型调查

第十一条核定定额前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数据是核定定额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纳税人,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每个行业的典型调查户数应不少于该行业总户数的5%。经营行业较少的农村偏远地区典型调查户数应不少于该地区总户数的5%。

第十三条典型调查期为一年,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典型调查期为实际经营期。

第二节核定定额

第十四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行业参照法、计算机核定法、成本费用法、发票测算法、能源消耗法、盘点库存法、往来资金测算法、实地测算法核定其应纳税额,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定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十五条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推行计算机核定法,计算机核定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纳税人经营的因素,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科学选定定额系数,分户采集有关信息,逐户输入计算机,自动生成应纳税额的一种核定方法。

定额系数是指影响纳税人应纳税营业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各种定税参数值。一般包括地段等级系数、经营状况系数、行业系数、经营楼层系数、经营面积系数、调整参数等。

定税系数的选定和每一种系数的具体等级标准由县(市)局统一组织测算,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成本费用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测算纳税人营业额,是核定定额的主要方法。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各项费用总额,具体包括人员工资、房租(摊位)费、各项管理费、承包费、水电费、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各项税金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经营房产为自有的,参照同地段、同规模的房屋租金计算。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各项费用总额除以行业应税所得率。

行业应税所得率由各级县(区)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测算。

第十七条行业参照法是指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测算纳税人营业额的一种核定方法,是核定定额的主要方法。

第十八条发票测算法是指按照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额度,与其申报情况进行比对,测算纳税人营业额的一种核定方法,主要适用于推行税控装置和有奖发票的纳税人。

第十九条能源消耗法是指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纳税人营业额的一种核定方法,主要适用于生产加工、矿产开采型纳税人。

第三节集体评议

第二十条集体评议是指由主管地税机关组织或邀请有关人员,对纳税人纳税初步核定定额进行集体民主评议,听取各方意见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一条实行集体评议时应成立集体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小组由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纳税人代表、工商联代表、个私协会代表或行业协会代表、协护税人员和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法制员、税收管理员等组成,组长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二条集体评议应在对纳税人初步核定定额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集体评议应分行业或分区域进行。参评人员在评议会上充分发表个人评议意见时,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税务人员应做到秉公评议,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召开集体评议会时,由评议组长指定一名人员担任评议会记录员,认真做好记录。评议会结束时,各参评人员应在评议会记录簿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集体评议程序:

(一)集体评议组长在评议会上通报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经营规模、状况的调查情况和初步核定定额。

(二)各评议代表对初步核定定额发表意见和理由。

(三)对集体评议的核定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四节定额公示

第二十五条经集体评议确定后纳税人的核定情况,在2日内予以公示,定额公示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的核定情况在办税服务大厅进行集中公示;非城区纳税人必须在乡镇等政府机构所在地张榜公布,方便纳税人查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定额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定额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税机关初步核定并经集体评议的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在公示期限内,纳税人或公民对核定情况提出异议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记录,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确需调整定额的,应报主管地税机关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节上级审批

第二十九条定额公示结束后2日内,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公示意见确定定额,填写《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将核定情况上报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审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对《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的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下户核实。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审核批准的时期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六节下达定额

第三十一条上级核准定额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3日内制作《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应在7日内送达纳税人,签收送达回证。

第三十三条未达起征点纳税人核定情况,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应在政府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集中地公告30日,并拍照归档。

第七节公布定额

第三十四条主管地税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场所进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税机关最终确定的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等。

第三十六条在办税服务厅公布时间为一个定额执行期,在政府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集中地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定额调整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其定额:

(一)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核定定额提出异议的,或被核定的定额经地税机关公布后,其他纳税人或公民提出异议经查属实的;

(二)纳税人自行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

(三)主管地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有依据认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

(四)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主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填报《纳税人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其他纳税人或公民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提出异议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责令该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填报《定期定额纳税人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之日起5日内重新调查,书面做出调整或不予调整应纳税额的决定。对做出调整应纳税额的决定,应当重新下发《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纳税人在未接到地税机关的复核意见之前,应按主管地税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发生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址等情况变动,以及连续3个月实际经营额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含)以上的,纳税人必须重新填报《纳税人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申报之日起5日之内进行实地调查。

经纳税人主动申报调整定额且情况属实的,对其定额按规定程序进行合理调整。

第四十条由于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纳税人的原核定定额不变,但应纳税额应作出统一调整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据原核定的定额,直接调整应纳税额,重新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

第四十一条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定额偏低或偏高的,应及时调整。上一级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定额偏低或偏高的,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的建议,主管地税机关应在10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及时调整,并上报调整结果。

第四十二条对定额重新调整之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在原公示场所予以公示。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工商部门传递的信息,督促新开业纳税人按时办理税务登记,辅导填报《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提供经营用房、雇佣人员等资料。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纳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后,当期(指纳税期)可不再办理申报手续。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达起征点的纳税人,要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主管地税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缴清税款。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可以委托地税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地税机关领取,或到地税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地税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五十条纳税人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地税机关的检查。

第五十一条主管地税机关每两个月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一次以上巡查、核实,特别是对停(歇)业的纳税人要每月实地巡查一次,同时做好巡查记录,对虚假停业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监测考核

第五十二条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税款核定的各项规定,定期对税款核定管理工作进行监测考核。

第五十三条税款核定管理监测检查主要内容:

(一)税款核定对象的确定。

(二)税款核定管理的程序。

(三)税款核定管理的时限。

(四)税款核定管理的纳税人满意率。

(五)税款核定管理的信息化程度。

纳税自查报告表范文第5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企业亏损,亏损后如何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使企业损失降低到最低就值得进行探讨。

一、亏损的定义及弥补方式

会计上的亏损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期间内的收入总额小于成本费用总额的数额。由于税法制度和会计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税法上的亏损和会计上的亏损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税法上的亏损是在会计上的亏损基础上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支出,加上税法禁止扣除的支出以及超过税法规定扣除的支出。

企业发生亏损后可以进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二是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三是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但盈余公积补亏后结余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但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否则税务机关不予以认可。

二、税法对弥补亏损的规定

1.填报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也就是说,亏损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的实际利润额不是当年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应当减除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2.审批规定

虽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公司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82号),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取消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虽然审核取消,但是弥补亏损的计算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税务机关将会着重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当年有亏损或弥补亏损的,需报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税局备案: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2.《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弥补申报审批表》;3.属于弥补亏损的另报送《弥补亏损台帐》复印件。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年度亏损的企业需提供《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如果不提供涉税鉴证报告,需要申请税务机关核查。有“弥补亏损”的,必须报税务分局做好亏损台帐后才能进行“弥补亏损”。也就是说对年度亏损的企业需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并经税务机关核查。

2.查补规定

企业由于纳税申报计算错误,在自查过程或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补交税款弥补亏损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自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4.虚报规定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都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三、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按照旧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当年发生财务账面亏损,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企业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作以上相反的分录。如果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而非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再做其他分录。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新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需要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等能力。对于未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预计过高,可能无法转回。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