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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工作思路

知识产权工作思路

知识产权工作思路范文第1篇

这种思路因循的是“奇货可居”的传统观念,换言之,就是利用法律的手段,将“我们已经拥有的”转换成为“我们现在和将来所独有的”。一项知识产权的诞生,也就意味着企业拥有了一头血统纯正、体格健壮、繁殖力强大且独一无二的种马,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在规定的知识产权时限内最有效地“保护”这匹种马,以及尽可能多地增加不同类型的种马数量。

与此不同的是,在现实的商业竞争中,像微软、思科、宝洁这些拥有丰富知识产权管理经验的跨国企业早已超越这种原始的“种马思路”,不再仅通过囤积和保护知识产权和技术专利来简单聚敛财富,而是根据企业自身战略的需要,制定完整的知识产权战略,并据此安排各项知识产权,让其各安其位、各司其职。使知识产权不再只是为了保护一项创新而不得不投入的成本,而是能通过精心管理产生出高绩效的“资产”。

打个比方,如果说一项宝贵的技术专利是一颗小小的晶体管,那么真正能够为这些企业带来巨大价值的不是囤积晶体管的数量,而是将它们连接起来的方式,我们可以称之为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化”思路,意即让知识产权效益最大化的关键在于这些元件能够组成一个什么样的集成电路。

上述公司中,微软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策略尤其具有典型意义,这个IT巨头每年投入研发的资金达到60亿美元,技术和知识上的创新构成了这家公司的主要资产,因此,如何保护这些知识产权、如何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商业策略结合起来,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微软企业整体战略的关键所在。

微软公司所拥有的研发能力是毋庸置疑的,过去几年中,微软每年申请专利的数量从1000多件增加到3000多件。对微软来说,提高知识产权效能的最基本举措是通过提高知识产权部门的管理能力,使巨大的研发能力和公司整体战略之间实现密切的衔接,让知识产权按照策略进行布局。

对内,微软拥有一个人数众多的知识产权部门,其中大量雇用专利律师和专利专家。这些人的职能并非简单地在法律层面上提供专利申请的服务,而是渗入到各个研发部门,从技术创新的第一步起就与技术精英们共同工作。往往在技术研发计划确立之时,知识产权部门就已经以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为基础,同步制定在研发前期、中期、后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除了向下渗透到研发工作中,微软的知识产权部门还需要时刻向上保持与企业决策层的密切联系,以保证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战略的一致性。每年,微软知识产权部门的负责人会和比尔・盖茨见一次面,就公司整体的专利申请排序问题进行讨论,决定下一年度最重要的专利申请工作。

近几年来,微软更趋向于将知识产权放在整个软件行业生态圈当中进行考虑,根据其担任的角色予以区别对待。

对外,微软则在逐步改变以往比较强硬的专利保护政策,更多听从企业战略的需要,而非短期利益的考虑,来斟酌某项知识产权的开放程度。在IT行业中,考核知识产权部门工作的主要传统指标是知识产权许可收入,但自从2003年以后,微软决定将许可费收入指标拉出该部门工作任务的前5名。之所以会有如此重大的修正,是因为微软发现,过于重视知识产权许可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利于企业整体利益。例如,微软在某些技术方面高度依赖大学中的基础研究,此时,如果许可费收入太高,反而说明知识产权部门工作出现了方向错误。

除了学术研究机构,有策略地向那些与微软的产品需要互相操作的产品厂商和制定行业标准的机构开放知识产权,也无疑更加有利于微软在产业中获得竞争优势地位。2003年12月,微软宣布了一个政策,其知识产权向同行业开放。对那些对微软的专利以及知识产权有兴趣的公司进行许可,许可分为免费和有偿两种。在过去的两年半当中,微软已经达成了100多项对外的许可协议。

对于那些提供互操作性的厂商,微软特别扩大了具有关键性技术的许可幅度,如向摩托罗拉及其他移动手机设备厂家提供改进的技术许可,以便实现在手机上阅读电子邮件。

交叉许可协议在微软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些其他公司侵权的情况通过交叉许可使两方都更容易接受解决方案,当微软需要其他公司的某些技术许可时,这种方、案也更加灵活便宜。微软的知识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目标之一,就是跟更多的企业建立“健康的”交叉许可关系’。

这种交叉许可也为微软提供了一个评估专利质量的侧面指标:如果一项专利更多地被其他公司的研究或者技术文件引用,那么就说明这项专利的质量可能很不错。这是一个根本思路的转变:过去衡量专利质量的主要指标就是其为公司带来多少收入,但对于一些处于潜力股阶段或者更偏重基础性技术价值的专利来说,传统评估方式并不能完全体现其价值,这种有些类似学术界论文引用率的评估方式,能提供很好的补充性标准。

无论是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管理,还是组建一个庞大的知识产权专家队伍并派到全球去支持所有的事业部,都需要企业庞大的财力作为后盾。对于大多数刚刚有余力投入自主创新的中国企业而言,上述举措只在理论意义上具有示范性,实际操作的难度相当之大。

以“同仁堂”在海外被抢注为例,这个失败案例常被举出来作为中国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例证,但实事求是地说,要求多数中国企业把自己的品牌或者专利在世界各地进行申请,其耗费的人力财力都

难以承担。对此,微软全球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布拉德・史密斯的建议是:对工作进行优先排序,把保护的重点放在那些最有可能赚钱的产品和这个产品赚钱最多的那些目标国家市场上。

知识产权工作思路范文第2篇

关键词:教师领导;角色为本;社群为本;知识;权威;Habermas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12)03-0011-05

导言

教师领导是伴随着上世纪80年代英美教育改革出现的一个概念,指“教师无论职位或指派行使领导”的现象。由于立场和角度的差异,教师领导实践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景象,人们对其发挥的功能也存在不同的评价。例如,有的研究者认为教师领导能够实现教学的专业模式、教师赋权和社会民主;也有学者质疑教师领导可能成为隐性的控制手段,强化学校现存的等级结构和权威,形成对教师及其工作的监控。

教师领导的实践行动之所以存在纷繁复杂的图景,与行动者的认知旨趣不无关系。本文在归纳了当前发展教师领导的三种思路及其实践表现之后,借助Habermas关于人类认识和旨趣的论述,剖析这三种教师领导发展思路的认识论基础,指出不同的教师领导发展思路正是基于行动者对学校教育、教师知识和教师权威持有不同的认知旨趣而产生的行动结果。文章进而指出,虽然“社群为本”成为当前发展教师领导的最新取向,但仍需持解放认知旨趣与批判的立场,以防社群中已经存在的系统扭曲对教师领导产生新的压迫。

一、发展教师领导的三种思路

教师领导实践在各国具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Muphv依据以组织或社群作为发展教师领导的背景,将之归纳为两大类发展策略,即角色为本和社群为本的教师领导。但在实践中,除却“组织一社群”的背景维度外,是否以教师专长(expertise)作为教师领导权威来源也构成了另一条区分教师领导发展策略的维度。基于这两个维度,本文将教师领导的发展思路归纳为三种类型,它们发展出三种相应类型的教师领导实践。

类型一主要以组织为教师领导的发展背景,主要将教师权威视为教师获得组织授权的结果,即行政权力带来的权威,本文称之为“作为行政管理延伸的科层式教师领导”。类型二也以组织为教师领导的发展背景,将教师专长视为教师权威的来源,本文称之为“基于教师专长的科层式教师领导”。类型三以社群作为发展教师领导的背景,并将教师专长视为教师权威来源,本文称之为“基于教师专长的社群式教师领导”。

类型一:作为行政管理延伸的科层式教师领导

这一类型中,教师被置于行政岗位,改革者试图通过从外部赋予教师行政权威的方式实现教师赋权。这一教师领导的发展思路被学者形象地称为“角色为本”的教师领导,其本质是依据工业模式,依附学校已有的科层结构让教师承担行政管理的功能。这时的教师领导权威来自职位角色,且权威固定于教师领导者个体。

美同在第二波教育改革初期,采取直接将教师推上学校行政岗位的方式作为赋权予教师的手段。在中国,原本作为教学科研组织的学校教研组实际上常常成为学校的行政组织,应发挥领导教学科研功能的学科教研组长实际的工作常态往往是“上传下达”行政指令,实际上发挥辅助学校行政管理的功能。这些都是将教师领导用于行政管理的表现。

类型二:基于教师专长的科层式教师领导

第一种发展思路因为忽视了教师的专业特性而受到广泛批评。当前,各同教育改革普遍认识到教师号长乃教师权威的本源。然而在实践中,基于教师专长的教师权威常常被混同于基于科层结构的行政权威,从而产生了一种貌似尊重教师知识、实则低估教师群体智慧的教师领导,即基于教师专长的科层式教师领导。

这种发展教师领导的实践表现为设置一些利用教师专长的领导职位,如高级教师、教练、顾问、影子教师、支持教师等,以此推动其他教师专业发展。首先,同家依据其制定的各级各类关于教师、教学的标准甄别出某些熟练教师,使之获得这些职位。然后,国家对这些职位上的教师倾注大量资源,如给予物质奖励或符号性奖励、分配更高质量的学习发展机会等。这些原本冈为专长而获得权威的熟练教师被纳入科层结构并按照科层制的原则加以同定。这一发展教师领导的思路虽然承认教师专长为教师权威的本源,但本质上依然是以科层制的思路培养基于个体的、角色为本的教师领导。

在美国第二波教育改革的中晚期,Silva等人发现,作为专家的教师会为课堂教师提供提前准备好的材料。这时的课程被认为是需要得到作为专家的领袖教师验证和认可的。这依然将广大普通教师视为去技能化的工人。在中国,骨干教师是教师领导的一个重要表现。骨干教师群体表现出等级制、精英化、工具性的特征。与普通教师相比,他们在资源分配中占据极大优势。

类型三:基于教师专长的社群式教师领导

研究者已经逐渐认识到,基于教师专长的教师权威乃是生发于社群的特征,与科层制中的权威具有不同本质。理解这一根本性矛盾之后,就要求改变学校作为科层制工业组织的隐喻,要求教育回归社群本质,提倡通过建立教师社群的方式来发展教师领导。这一设想被称为“社群为本”的教师领导。

“社群”是社会学的一个概念,用来描述人类聚合体的关系和结构。sergiovanni将“社群”引入教育行政领域,指“由自然意愿联系在一起、共同分享一套观念和理想的个体的集合”。社群以共享的观念为联结之基础,社群中的领导权威也植根于共享观念。这种权威不是被外界赋予的,而是来自社群自身的历史。就权威分享的范围而言,由于权威与埘群体共享观念的理解与实践有关,因而权威不是零和状态。任何个体只要能较好地理解与实践群体共享观念,就能获得领导权威。权威可以在整个社群中分享,社群中的领导因而更类似一种集体性实践。群体的共享观念对社群内部成员来说本质上是互惠的,因此,基于共享观念产生的成员关系的本质不是互斥、竞争,而是互信、合作。社群中,领导的功能是保护生活世界,守护社群中共同的承诺、观念、价值。

社群为本的教师领导同样承认教师之间存在多元差异。但与第二种类型不同,这一类型的教师领导并未将这种差异当作教师之间需要弥补的沟壑,也未将此作为在教师内部进行资源分配的依据。在社群中,教师专长的多元性被视为社群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在社群中,教师通过合作与交流改进彼此的实践,共同解决学校面临的问题,由此推动学校社群不断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教师是平等的个体,每一个教师都有可能在特定情境中,基于自己的专长而对他人发挥影响。因此,每一个教师都有可能成为领导者。这时的教师领导是教师角色的内在维度之一;它是“反等级化”的,珍视同侪关系和专业性;它面向全体教师,是一种组织的财富和能量。能够成为教师领导者的,往往是那些能够帮助同事通过合作(帮助同事做那些平常单单依靠自己不会做的事情)改进专业实践,为同事提供专业成长活动,引导同事参与解决学校层面的问题的人。

虽然社群为本的教师领导主要是一种理论设想,但越来越多的实践者已经开始尝试以此为原则发展教师领导。美国从第三波教育改革开始,尝试通过建立教师社群、专业学习社群、学习者社群等方式发展教师领导。英国近年来的教育政策也提倡在不同学区之间建立网络,并采取向教师咨询的模式发展教师领导。在中国,教师之间日常的交流也被认为具有社群为本教师领导的意涵。

二、一种教师领导发展思路的认识论基础

在哲学中,认识论(epistemology)讨论的是知识的本质、认识的过程以及如何为知识辩护。Habermas指出,人们认识世界是受到其主观性影响的,此即为旨趣(interest)。采取怎样的认知旨趣,将会影响人类的认识与行动。Habcrmas区分了一种人类认知旨趣,分别为旨在控制的技术认知旨趣(technical cognitiveinterest)、旨在理解的实践认知旨趣(practical cognitiveinterest)和以自由为目的的解放认知旨趣(emancipatory cognitive interest)。从这_二种旨趣出发,分别产生了实证一分析科学(empirical-analyticalscience)、历史一诠释科学(historical-hermeneuticscience)和批判社会科学(critical social science)三种范式。

上述_二种教师领导发展策略的差异,其根源在于:行动者对学校教育、教师知识、教师权威持有不同的认知旨趣,因而采取了迥异的行动取向。以下将一一剖析三种发展思路的认识论基础。

类型一类型二:技术认知旨趣与实证分析视角中的教师领导

人们选择合适的手段达成欲求的目标,在行动中发展起技术认知旨趣,以控制为认识的兴趣。人类用工具改造自然是目的论行动的典型例子。在这一过程中,人类将认识对象视为客观存在、可供观察的现实,它可以被分解为多种因素,并通过逻辑实证的方法验证和确定各个因素之间的关系和结构,其结果因而具有普遍性。

前两种类型的教师领导均以科层组织为发展教师领导的蓝本,它们体现了在技术认知旨趣下教师领导的两种具体实现方式。

第一种发展教师领导的思路完全忽视了教师的独特性,将学校等同于工业组织,将教育等同于产品的来料加工。因此,教师成为流水线上的工人。而熟练教师作为熟练工人,可以赋予其行政权威,以方便管理和控制其他教师。在这一教师领导的发展思路中,教育自身被视为以技术手段操控的生产,学校教育目标可以分解成不同岗位的工作,例如,按照年级、学科来安排知识和教育过程。按照科层制的模式,即所有学校成员按照岗位所规定的角色职责各行其是,普通教师服从中层教师,中层教师服从管理人员及校长,这样就能最有效地实现已被隐喻为工业生产的学校教育目标。在这一科层结构中,教师领导作为行政管理的延伸,成为辅助生产的技术手段。

第二种发展思路表面上尊重熟练教师的知识,但认为被熟练教师验证和认可后的知识才能为广大普通教师使用,因此仍然将整个教师群体视为去技能化的工人。就整个教师群体而言,教师知识被视为客观存在的物品,可以分解成为独立的要素指标,通过各种关于教学和教师的标准加以评判分级和区分优劣。熟练教师的知识被视为位于这一知识金字塔的顶端。通过逻辑实证的手段验证、确定熟练教师的知识结构特征,并将之如物品一般“传递”到普通教师,这样就实现了教师群体的发展①。为了确保这些熟练教师的知识在传递过程中受到尊重,第二种思路在科层制已有的等级结构中“凿出更多层级”给予这些教师;在资源分配中,同样依据科层制的原则,使资源向这些职位集中,从而固定并强化熟练教师的权威,使之成为永远的知识领袖。这一教师领导的发展思路实则是基于对教师知识的实证分析视角而采取的行动,对教师知识、教师发展以及教师领导自身都采取旨在控制的技术认知旨趣。在这一旨趣指引下,教师领导失却自身的主体思考与诉求,缺乏内部生成的领导愿景,沦为控制教师群体的工具。

类型三:实践认知旨趣和历史诠释视角中的教师领导

在实践认知旨趣中,认识的目的在于通过增进彼此理解来达成共识。相应引导出的历史一诠释科学认为,社会现实是主体间交往理解所建构的产物。第_二类型的教师领导发展策略强调两个方面:教师专长是教师权威本源;教师交流与合作是发展教师领导的主要途径。强调教师交流与合作表明,这一发展思路以主体问的相互交流、理解、获得共识为基本认知旨趣,即Habermas所谓的实践认知旨趣。在此认知旨趣指引下,这一发展思路对教师专长、基于专长的教师权威与运用都持有不同于前两种类型的理解。

存实践认知旨趣巾,知识不是客观存在的物品,而是存在于识知(knowing)过程之中,在关系往中才表现出其有效性。知识的价值因而与情境有关。因知识而产生的权威也就不能够永恒地固着于某一个体,而是在知识的运用之中,在关系往中,依随情境而产生和运作。

就教师知识而言,并不存在金字塔式的知识等级。每一位教师因为拥有不同的知识结构而在特定情境中贡献自己的独特卓见,使之成为解决实践问题的共识之基础;另一方面,每一位教师自身独特的知识结构也是之前无数次社会往与合作的结果。图1描述了个体如何通过社会参与而达成发展,并进一步推动群体发展的过程。

这一过程运作如下:个体通过与他人的交流,领会某种独特的思考方式(空间1);个体在各自独特的工作情境中发生思维方式的转化,并最终形成对新的思维方式的拥有(空间2);通过交谈或行动,新的学习成果得以公开发表(空间3);成为公共产品的学习成果进一步常态化,在个体随后的实践、他人的工作实践中得到反复运用(空间4)。这一过程循环往复,实现了知识在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循环与发展。

在这一视角下,内嵌于实践之中的教师知识是所有教师共同的历史性建构物。因此,基于教师知识的权威也是属于全体教师共有的。同时,具有实践性的教师知识寓居于关系往(即识知过程)之中,这一实践性的本质决定了基于知识而产生的权威是随情境而发生运作的,它是流动而非固着的。

总而言之,在实践认知旨趣指引下,以主体问相互理解与达成意义共识为基本认识框架。在这种认识取向中,教师知识是实践性的、由全体教师建构的。基于这一观点的教师领导权威也因而是流动的、面向全体教师的。

三、“社群”之后:解放认知旨趣和批判视角中的教师领导

从组织到社群,实现了教师领导发展思路的一大飞跃。然而以社群作为教师领导的发展思路与背景,也存在潜藏的危机。社群关注共同的目标,社群为本的教师领导所秉持的实践认知旨趣也以达致共识作为终极目的。于是,极有可能形成另一种压迫,即高度一统对多元性的抑制。因而在社群为本的教师领导发展思路提出之后,还需关注“社群之后”的发展路向。

Habermas对历史一诠释科学中的历史主义进行批判时指出,历史一诠释科学对意义的理解是以衍生于解释者的初始状况的“前理解”为前提的。这种前理解不是纯粹客观的,是理解的主体建构起来的,而历史主义的错误就在于它不去思考解释者的前理解。在教师社群之中,已有的社群文化可能已经遭到系统扭曲②,在此基础上教师之间的主体交往与意义建构已经受制于扭曲的结构。此时所达成的一致共识,极有可能进一步强化已有的意识形态,压迫多元声音,阻碍自由的可能。

在教师领导领域,这一限制已有所显现。例如,存中国的教研组研究中发现,集体性的教研活动往往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消除教师的多样性,如追求案、统一备课;教研组长和学科带头人在听评课中唱“独角戏”、搞“一言堂”。西方也有研究表明,科层文化可能被教师内化,成为教师理解和建构教师领导的依据,并有可能强化已有的科层结构。

那么,如何才能真正获得解放,实现自由?Habermas指出,唯有批判的社会科学才能实现认识与行动的统一,达致人类的解放与自由。这一批判的社会科学所具有的方法论框架即自我反思。

知识产权工作思路范文第3篇

 

一、改革试点背景

1.2016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106号),要求根据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总体部署和重点区域发展战略布局,结合地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水平和创新驱动发展对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需求,选择若干个创新成果多、经济转型步伐快、发挥知识产权引领作用和推动供需结构升级成效显著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

2.2017年5月2日,省长许达哲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支持长沙市和湘江新区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深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壮大发展。

3.2017年5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2号),要求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

二、前期主要工作

自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以来,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按照省、市知识产权局和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的要求,主动工作,深入思考,认真研究推进新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1.深入学习考察。中心派员参与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赴上海、江苏两地调研考察,重点学习浦东新区和江苏省知识产权综改经验;派人参加了在武汉的知识产权短期培训学习。

2.积极主动对接。多次赴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和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对接改革试点工作,征求省、市局对新区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省知识产权局的领导和各处室领导对每项对接都是高度重视、悉心指导,为新区知识产权改革试点倾注了心血与汗水。

知识产权工作思路范文第4篇

在知识产权应用管理中,转让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已为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主体重视。知识产权转让是无形财产交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在无形财产交易中地位越来越重要。尤其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化,知识产权转让在知识产权应用管理中的重要性就越加明显了。 什么是知识产权转让?我认为,所谓知识产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出让主体与知识产权受让主体,根据与知识产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转让合同,将知识产权权利享有者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文所说的知识产权转让仅指合同转让,不包括因继承、继受等方式的转让。由于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形式,所以,按照知识产权的种类不同,知识产权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商标权转让、著作权转让以及其他知识产权转让四种形式;从知识产权的具体权能来看,知识产权转让包括所有权的转让和使用权的转让。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确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转让规范;在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实践中,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也越来越活跃,从而使知识产权利用率大大提高,也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了转让收益。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来说,通过知识产权转让,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从而增强企业经营效益。我想通过本文对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及价值作点浅薄分析。 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我想先结合它的含义来探讨一下其法律特征。作为知识产权应用的一种重要形式,知识产权转让可以从多种角度来观察其特征,比如可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也可以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我认为,知识产权转让具有下列特征: (一)知识产权转让的主体是出让方与受让方。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的主体有两方当事人,一方是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即出让人,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权利人。知识产权转让行为获得法律认可、成为一种有效转让行为的前提就是,出让人必须依法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这也是判断出让人是否有转让权(处分权)的重要法律标志。另一方是知识产权的受让人或者受让方,即与出让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愿意受让知识产权的人。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转让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组织。例如,《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所谓”中国单位“,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中国”个人“,是指我国的公民。当然,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单位和个人除外。因为按照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专利法未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而不适用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二)知识产权转让通常是一种有偿行为。知识产权转让行为,可以是无偿性的,也可以是有偿性的。无偿知识产权转让,即出让人不以获取对价为目的,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在知识产权应用实践中,无偿转让知识产权的情形也为数不少。据《长沙晚报》报道,湖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退休教授、81岁高龄的邹蕤宾花5年时间发明了保温焖包,并于2009年获得国家专利。2009年8月12日,邹老表示愿意将该专利无偿转让给单位或个人,希望能有更多的人使用保温焖包,为国家节省能源。本案例中的无偿转让,主要是出于社会公益考虑;还有一种无偿转让知识产权的情形,是出于鼓励创业的考虑,例如,据《经济日报》报道,在2009年5月底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推出的12个创业项目中,首次推出了两个零投资创业项目和一个无偿转让的专利项目。然而,在知识产权转让实践中,大部分知识产权转让都是有偿转让。因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财产价值,这是知识产权转让有偿性的前提,而在另一方面,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角度来看,通过转让知识产权获取转让利益,是知识产权转让的重要目的。因此,知识产权转让通常来说是一种有偿行为。例如,著作权转让,就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在著作权有效期内将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一种行为。 (三)知识产权转让的依据是现行法律法规与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转让,不是出让方与受让方随心所欲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与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有效转让合同框架内方可发生。一方面,知识产权转让必须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这是 由知识产权的性质以及转让管理决定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与地域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形物,因此,权利转移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例如,专利转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后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见,知识产权转让不仅是一种单纯的私法行为,它同时带有公法色彩,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在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转让在本质上又是一种权利转让合同,本质上是权利主体的变更行为,所以又必须遵守双方当事人依法签定的有效转让合同。 前文已经指出,知识产权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那么这种以权利转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行为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呢?这要从知识产权的性质以及知识产权转让行为规则本身的性质来加以探讨。 通说认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然而,在理论界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区别不是本质性的,传统民法理论中认为物权的标的是有形物,但“打破或者适当打破德国人在100年前创设的这种完全封闭的物权体制,确定有体物之外的某些无形财产得成为物权之标的,完全有可能正是民法及物权法的一种进步”。我认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传统物权中标的有形性之区别并不影响二者在交易上的私法性。换句话说,知识产权尽管是无形性的,但在权利性质上仍然是私权,私权的交易应该遵循私法规则。从现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来看,关于知识产权转让的规则,尽管带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丝毫不能掩盖其私法属性。而在知识产权转让的实践以及纠纷处理对法律的适用来看,不仅有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适用,也有合同法的适用。因此,无论从知识产权的性质,还是知识产权转让行为规则本身的性质来看,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应该界定为私权转让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将知识产权转让的性质界定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在理论上说得通,与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则相吻合,而且也有利于知识产权应用实践。在现代知识产权管理中,过多的公法干预将会对知识产权自由贸易带来冲击,不利于知识产权在最大程度上的应用,也不利于激发权利人创造出新的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反而对知识产权转让行为是一种限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与应用管理,把知识产权转让看作一种以私权转让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利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自主转让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的推广应用效率,对于知识产权创新、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效益等,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实践意义。 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分析 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可以从知识产权交易与知识产权管理两个层面进行分析。认识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与意义,不仅可以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提供知识产权转让的新理念,而且也为知识产权管理者重视与促进知识产权转让管理提供新思路。 (一)知识产权转让价值分析之一:以产权交易为视角。前文已经谈到,知识产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是以私权交易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性质界定已经将知识产权转让的民事交易性凸显出来,我认为,从知识产权交易本身来看,知识产权转让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价值: 1.最大限度发挥知识产权应用价值,体现“物尽其用”的利用理念。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最核心目标首先应该定位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用以实现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对民事权利的分类规范,知识产权属于既含有人身权又含有财产权的民事权利。但本书作者认为,这一分类并没有抓住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知识产权尽管具有人身属性,在权利主体上还具有专有性,但知识产权所具有的财产价值才是该种权利的本质所在,鉴于此,我认为,知识产权应该在民事权利的分类上被界定为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无形资产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商品属性,有专家早在几年前就曾指出,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将超过50%.可见,知识产权这一民事权利从法律学的角度来 说,它具有财产属性;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它又具有商品属性。而知识产权转让,无论是使用权的转让,还是专有权(所有权)的转让,无论是无偿转让,还是有偿转让,都能够使知识产权在不同的权利人之间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用价值。与此同时,从法律上“物”的广义概念出发,知识产权又可以界定为“无形物”,“物尽其用”是物的利用理念,也是物权法所体现的一项基本价值与原则,因此,我们又可以认为,鼓励与保护知识产权转让,又可以体现出“物尽其用”的物的利用理念。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最核心目标首先应该定位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用以实现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2.增加知识产权权利人无形资产转让收益,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通过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不仅可以体现,而且出让方可以通过转让知识产权取得转让受益。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转让知识产权,将一定期限内的垄断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不仅能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收回科研投入,而且还能获得超额的财产收益。我国现在已经加入WTO,知识产权意识比过去明显增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高校等单位愿意在知识产权方面增加科研投入,之所以出现这样一个趋势,也主要是看重了知识产权转让给权利人带来的好处。同时,在工业经济与知识经济时代,人类社会的竞争则主要为经济竞争与智力竞争,智力竞争将会成为知识经济与知识社会的必然选择。通过知识产权转让,可以激发企业的科技创新积极性,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又可以促进相互借鉴,从而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显然,这也是知识产权转让的一项自然价值。知识产权贸易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知识产权转让给企业甚至国家带来的巨大利益,所以它们的知识产权转让实践已经非常活跃,并且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转让机制。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中,也应该注重挖掘知识产权转让的潜在价值。 3.促进与知识产权业务有关的行业有序、快速发展。知识产权转让不仅可以使知识产权得到充分的利用,不仅可以给出让人与受让人带来收益,而且还可以促进与知识产权业务有关的行业有序、快速发展。因为知识产权转让涉及到转让的谈判、产权价值评估、转让合同的签定、与转让有关的信息知情、市场分析等资料的占有与掌握等方方面面内容,于是,在知识产权应用实践中,各类与知识产权上述业务有关部门的机构应运而生。例如,知识产权机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知识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等,这些行业与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转让实践的发展;知识产权转让实践,又离不开这些、评估、中介结构。可以说,两者是相得益彰、相互促进的。活跃的知识产权贸易——尤其是知识产权转让,可以为这些机构的发展带来商机,从而形成一个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业发展链条,达到良性循环的“共赢”局面。 4.活跃知识产权贸易市场,优化知识产权市场交易环境。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所谓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它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利的转让、商标的转让、版权的许可、版权的转让、商业秘密的许可等等,这些都是知识产权贸易。广义的知识产权贸易,还应该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为主要形式的无形商品贸易大大发展。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亿美元。1995年信息技术产品出口贸易为5950亿美元,超过了农产品贸易,30年间增加了190多倍。可见,作为产权贸易的一种表现形式,知识产权转让是知识产权贸易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市场交易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转让的频率与效用如何,直接影响着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的活跃程度;知识产权转让的秩序与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知识产权交易环境的优劣。 (二)知识产权转让价值分析之二:以转让管理为视角。知识产权转让尽管是一种以私权交易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从知识产权管理的角度来看,却也同时包含诸多约束因素,这些约束规则能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关键靠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因此,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分析,就不能不考虑到知识产权转让管理的角度。之所以需要知识产权管理,就是为了争取经济效益最大化,保护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知识产权管理就不能不关注知识产权转让,以什么样的思路去管理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不仅关系到管理行为本身的评估,也牵涉到知识 产权转让交易规则的运行。我认为,从广义的管理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管理不仅包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也包括知识产权内部管理。从这两个方面出发,分析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可以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与单位内部管理机构提供一种新的管理思路。 1.更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观念,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能力。根据前文的观点,知识产权转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私法性。因此,知识产权出让人的转让权也是一种私权性质的权能,知识产权的转让合同也是一种私法性质的民事契约(合同)。这是一个基本前提,也是一个必须要意识到的理念。可以说,知识产权转让行为是一个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为,赋予出让方与受让方更多的交易自由空间,可以提高知识产权转让的效率,进而活跃以知识产权转让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因此,在知识产权转让管理中,就不应有过多的行政干预色彩。从政府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角度来分析,政府在市场运行中,应该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而不能事必躬亲,干预过多。知识产权市场也是如此,政府的选择应该是更多地鼓励知识产权创新、转让,而不是更多地去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干预。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既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也具有比较专业的法律性。同理,知识产权转让工作也包含诸多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细节。于是,知识产权转让行政管理的着眼点应放于法治化管理上来。因此,在知识产权转让管理过程中,必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尤其是针对知识产权转让的相关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当前,知识产权表现形式的创新程度越来越高,知识产权转让的交易实践越来越频繁而又复杂,所以,知识产权转让不仅可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更新观念,而且还可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能力的提高。 2.理顺企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思路,健全知识产权转让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要与本单位的经营战略、科研活动等相结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毕竟是企事业单位管理系统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因此,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等工作的实际需要,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决策、科技管理、生产管理等经营活动密切结合起来,让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服务于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目标,同时,也让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带动企事业单位的自身发展。 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从属性,就应该在知识产权的各项管理工作中,理顺并贯彻这一思路,包括在知识产权转让管理中,同样面临着如何进行协调的问题。我认为,各企事业单位应该确立这样一个思路:知识产权转让管理要与本单位经营发展战略有机组合的工作思路。也应该健全知识产权转让管理制度。与此同时,要将这一思路贯彻落实,就应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让管理机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毕竟,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有综合性、广泛性、复杂性、渗透性等特征,管理手段也具有多样性。因此,在知识产权转让实践越来越活跃、复杂化的今天,企事业单位从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的发展目标、条件进行优势分析,包括专门机构的设置、专门人员的配备与培训等,切实建立起一套包括转让管理在内的知识产权应用管理长效机制。 [注释] 尹田:《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蒋坡:《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核心目标》,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 据2009年2月2日《上海商报》报道,上海轻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是2009年12月份刚刚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准备转让“水仙”商标的。信息后,很快征得了两个意向受让人。轻工业研究所决定通过联交所场内电子竞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经过21轮的报价,上海轻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水仙”商标,最终以20.5万元的价格成功转让,成交价比挂牌价溢价了64%.这一商标的成功转让,也是上海联交所在2009年利用电子竞价方式处置比较成功的一个知识产权案例。 李绍章:《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新探》,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李顺德:《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载《人民日报》,2009年5月22日。

知识产权工作思路范文第5篇

一、抓好机关作风建设是新形势发展的需求

我党历来高度重视作风建设。总书记指出,党的作风体现着党的宗旨,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党政机关是党委、政府统辖全局的指挥中枢和执行各项决策部署的核心,在科学决策、推动工作、促进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机关作风的好坏,对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只有机关作风好,公务员才能有一个正确的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有一个积极向上的工作面貌,才能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并自觉抵制消极腐败思想的侵蚀,最终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作为知识产权局的一名班子成员,我应该充分认识机关作风建设重要性,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

二、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对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至关重要 我个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方面:一是政治学习不够,理论功底不深。平时只满足于一般的读书、看报,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缺乏系统的学习,特别是对科学发展观没有系统深刻地研究和领会,没有充分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对形势的把握不是十分准确。二是开拓创新的意识不强。有时只满足于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任务。主动想问题、出思路的意识不强,影响了工作局面的开拓。三是业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是集法律、政策和技术为一体的复合学科,而且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建立也仅有二十多年的时间,有很多的法律法规需要我们去学习,很多得新工作需要我们去探索。而我在工作中,有时忙于一些杂事的处理,在业务学习上抓得不紧。这里有客观方面得原因,但更重要得是个人主观上不重视。四是工作方法

简单,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

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抓作风建设不仅是每个干部自我教育和提高的过程,也是每个干部工作能力、工作水平、服务意识不断提升的过程。学习是完善自己、增长知识和才干的有效途径。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自觉运用政治理论武装头脑,才能做到在思想上跟上新形势的发展;在行动上符合工作的规范;在工作上不断增强原则性、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要认真从书本中学习,坚持向人民群众和实践学习,主张学以致用,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的统一,不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要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是当今社会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首要任务。只有牢固树立创新意识,才能适应新形势,实现新发展。对于我们知识产权工作者来说,不但要进行工作理念上的创新,还要把创新意识体现到我们的管理工作中去。我本人将在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建设、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调上积极探索新方法、新措施。特别要针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可能给我们工作带来的正反两面的影响进行深入的研究,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