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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工作措施

银行存款工作措施

银行存款工作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银行存款 轮候冻结 实践应用 民事诉讼

一、轮候冻结的条件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轮候冻结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采取冻结措施;

2、轮候冻结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冻结措施的另案执行程序终结为前提;

3、轮候冻结应向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有储蓄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登记在册。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尤其是被执行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帐户存款更应符合以上条件。

二、银行存款轮候冻结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尤其是发放工资的银行帐户,在实践执行工作中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1、执行款无法确定导致冻结金额的不确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本院或其他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法院执行人员欲对被执行人的该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却无从得知该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款的具体金额,除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足以清偿每个案件的执行款外,另案何时可予解除冻结无有期限,法院执行人员在对另案或其他法院的案件进行查询也无从得知,这样使得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无法得以实现,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执行款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轮候冻结实施的不确定性。而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发放工资款的银行帐户,更是无从确定其执行期限。

2、金融机构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笔者所在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金融机构欲对某一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银行帐户进行轮候冻结,因另案也系该院另一执行人员承办的案件,因此执行款的具体金额和执行期限都可予以确定,但为防止其他法院或诉讼保全措施的启动,仍应对此帐户存款予以轮候冻结,但金融机构却无法受理该轮候冻结的法律手续,因金融机构的微机操作系统无轮候冻结一项,因此对于法院的轮候冻结手续没有办法进行操作,而金融机构也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受理轮候冻结的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虽然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轮候冻结,以确保另案执行完毕后该案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早日得到实现,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不健全、规定不完善,导致法院可采取的此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得以实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拟欲进行轮候冻结,仍需多方面的协助、沟通和努力。

首先,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还是缺乏法律上的程序性规定,给予法院此项权利却无操作程序的规定,这就导致操作上的失误和理解上的不透彻。因此,应尽快完善对此项规定的程序性完善的补充解释,为执行机构的操作规程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对于金融机构的轮候冻结的操作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调查研究后予以颁布,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中应载入轮候冻结的程序,这样也能从实践中实现轮候冻结措施的实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银行存款工作措施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银行存款均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查询、冻结、扣划的执行措施,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28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这就为执行程序中对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提供了 法律 依据,而在执行工作的实践中,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尤其是发放工资的银行帐户的轮候冻结措施却存在着应用难,甚至是无法应用的问题,这也就是此款规定中有关银行存款轮候冻结的规定成为一款无法实现的空条文,笔者也仅就在执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思考。 

一、轮候冻结的条件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轮候冻结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采取冻结措施; 

2、轮候冻结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冻结措施的另案执行程序终结为前提; 

3、轮候冻结应向有协助义务的 金融 机构或其他有储蓄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登记在册。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尤其是被执行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帐户存款更应符合以上条件。 

二、银行存款轮候冻结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尤其是发放工资的银行帐户,在实践执行工作中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1、执行款无法确定导致冻结金额的不确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本院或其他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法院执行人员欲对被执行人的该银行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却无从得知该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款的具体金额,除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足以清偿每个案件的执行款外,另案何时可予解除冻结无有期限,法院执行人员在对另案或其他法院的案件进行查询也无从得知,这样使得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无法得以实现,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执行款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轮候冻结实施的不确定性。而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发放工资款的银行帐户,更是无从确定其执行期限。 

2、金融机构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笔者所在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金融机构欲对某一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银行帐户进行轮候冻结,因另案也系该院另一执行人员承办的案件,因此执行款的具体金额和执行期限都可予以确定,但为防止其他法院或诉讼保全措施的启动,仍应对此帐户存款予以轮候冻结,但金融机构却无法受理该轮候冻结的法律手续,因金融机构的微机操作系统无轮候冻结一项,因此对于法院的轮候冻结手续没有办法进行操作,而金融机构也没有关于轮候冻结的程序性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受理轮候冻结的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虽然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轮候冻结,以确保另案执行完毕后该案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早日得到实现,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操作程序不健全、规定不完善,导致法院可采取的此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得以实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拟欲进行轮候冻结,仍需多方面的协助、沟通和努力。 

银行存款工作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中小型;商业银行;作用;策略

1引言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环境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存款人而设立的重要措施,也是国家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存款保险制度最早从上世纪美国建立的世界第一项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运用,这项制度对各个国家的金融安全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尤其是面对金融危机的时候存款保险制度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存款人的利益.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优势在于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所带来的风险,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实施的金融制度之一.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面临转型,存款保险制度毫无疑问可以成为金融市场的一个新鲜事物,对金融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对我国金融市场所产生的冲击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并且提出应对的措施.

2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作用

2.1积极作用

第一,存款保险制度提升了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度,让其具备与大银行进行竞争的条件.我国大型银行由于具备雄厚的实力,很多客户认为在大银行存款更有保障,而小银行由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使得中小型商业银行的信用度不及大银行.因此,为了提升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度和竞争力,很多国家对存款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都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覆盖,这样可以缺乏中小商业银行更好地与大银行展开竞争.第二,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中小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步伐.存款保险制度为很多中小型的商业银行提供了保障,政府部门不用再承担退出的代价,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对风险处置的成本,从而加快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步伐.在为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以前很多国家由政府来承担控制金融风险,为了避免银行的破产政府一般都会以高成本承担银行的清算费.因此,通过存款保险制度政府可以降低银行破产的救助成本,而通过提高中小商业银行的准入标准成为最有效的选择.第三,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中小商业银行的破产概率.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有降低中小商业银行破产的功能.中小银行由于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限制,再加上中小银行之间激烈的竞争等因素,使得银行挤兑很容易渗透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中间.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降低银行挤兑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性.以美国为例,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之前美国中小商业银行倒闭破产的数量非常大,而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之后破产的银行数量急剧降低.

2.2消极作用

第一,对中小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动管理造成了冲击.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得大中小型银行都不会轻易倒闭,而大而不倒的银行更受客户的青睐,很多客户将存款从小转向大,从农村转向城市.这种不正常的资金流动会给中小商业银行的政策运行带来影响,甚至面临支付困难、放款困难等问题,因此对资金流动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将对中小商业银行的效益和盈利造成影响.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效益的影响主要在于:首先,从长远来看中小型银行为了应对资金流失有可能通过采取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引其他的客户,从而实施存款制度的资金成本大大增加;其次,由于中小型商业银行和农村的金融机构在存款方面有较大的风险;最后,存款保险费用对中小商业银行利润指标有影响.总之,在各种市场条件的影响下,中小型商业银行的效益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3中小商业银行应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措施

首先,中小型商业银行应该做好宣传工作,避免负面舆论的影响.社会民众需要舆论的正确引导,让其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利益的积极作用.同时,中小商业银行需要处理好客户关系,提前为客户做好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信息传递工作,让客户全面了解存款保险制度,并增强对该制度的信任度,从而避免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对中小商业银行造成不良的影响.其次,中小型商业银行应该大力推进战略调整,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和内容,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驾护航下让小微金融服务、理财服务以及其他金融创新服务获得有效的发展,提升中小型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加有效地满足顾客各方面的需求,让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性得以充分发挥.最后,中小型商业银行应该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水平,努力适应存款保险制度下新的市场机遇和挑战.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费率的高低与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和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中小型商业银行必须提升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水平,才能获得更加有竞争力的存款保险费用.同时,中小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银行资本运营管理,有效提升银行资产的质量,控制不良资产比例.

作者:罗梦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银行存款工作措施范文第4篇

一、 早期存款保险的缺陷

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的银行和储贷机构危机加深。自1980年至1983年,美国有118家储贷机构破产,损失资产430亿美元。同时,1980年至1994年间,投保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中有1617家被关闭或得到fdic的财务支持,这使fdic在1988年第一次遭受损失。加拿大自1982年至1992年,也有25个投保存款类机构破产,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cdic)(以下简称cdic)为此遭受了巨大损失。

分析两国金融危机的原因,除了宏观因素如国家整体的政治、经济、金融和立法状况外,金融监管的乏力也是一个主要原因。而监管当局如美国家庭信贷联邦委员会(fhlbb)在监管措施、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其监管力量不足且缺乏培训,对所属fslic在职责和资源方面也没有充分授权,缺乏必要措施和进行及时调整,出现监管空隙和监管不足,从而引发道德风险。另外,从1980年到1984年间,美国联邦和州银行监管机构中的检查人员总数不断减少,检查次数和频率在下降(见图1和图2),而盈利银行承担过度风险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这进一步鼓励很多储蓄机构更加大胆地投放高风险贷款业务,并最终导致了危机的暴发。

图1 美国联邦银行监管机构中检查人员数量变化图

注:资料来源:fdic在frb,occ和州银行监管会议信息的基础上收集而成。frb:联邦储备银行,occ:货币监理署

二、 金融监管在存款保险制度中的引入和强化

图2 对不同评级的金融机构平均检查间隔

注:资料来源:fdic,frb和occ

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美国和加拿大银行业危机的调查分析表明,银行监管体系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纯粹的“付款箱”对金融稳定所发挥的作用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只存在一个监管者时,由于缺少制约和相互监督,监管机构会为维护监管名誉延迟关闭本该关闭的金融机构,出现监管宽容;二是由于有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受保险机构倾向于从事高风险经营。

1987年,加拿大对cdic立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扩大了cdic的法定权力,增加了一定的监管职权,并为控制风险制定了早期干预措施。存款保险的目的也进一步明确为:为保护存款人利益而提供保险并可采取措施将损失暴露最小化;促进和致力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在促进成员机构稳健经营和财务操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标志着在存款保险制度中首次强调了主动性干预并增加了监管职责。1991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fdicia)(以下简称fdicia)的出台,意味着存款保险体制开始引入并强化对资本不足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干预的措施,同时在监管体系上也进行了创新。该法在强化fdic监管职权方面主要规定:(1) fdic在处置问题金融机构时遵循“成本最小化”原则,即处置成本给存款保险基金带来的损失最小;(2)立即纠正机制,对“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可采取从限制某项业务到关闭该机构等的严厉措施。

从美加两国所采取的措施来看,主要是从成本最低和风险最小化的角度来考虑。在处置破产和关闭银行过程中要做到成本最低,存款保险公司应该在银行破产或被关闭之前参与并全面了解有关银行的信息,以便在银行监管机构最终决定关闭某银行后,能够尽力设计出使银行资产价值最大化和负债最小化的方案,并有权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处置其资产和负债。而风险最小化也可以说是损失最小化则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能够对它所承保银行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价和监测,如有必要,还可以在银行实际破产前采取行动,或关闭该银行,或对其进行接管。实行风险最小化管理体制的存款保险机构拥有较大的权力,它可以与银行监管机构一起决定银行业和存款保险体系的准入和退出,制定和修改存款保险条款,按照一定的风险标准计算存款保险的保费以及当银行的有关风险指标出现问题时,可以对其采取行动,即所谓的早期干预措施。

三、 存款保险机构监管职权的特点

(一)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实施监管职权

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要独自承担因银行倒闭所造成基金支付的损失,这就使它更有积极性去监管甚至关闭有问题的银行,并且能激发其监管的主动性和责任心以及避免监管宽容。而银行监管机构,因银行倒闭的赔付最终不是由其担负,因此对倒闭时机的选择以及倒闭后责任的考虑有可能增大银行倒闭赔付的成本。

(二)降低道德风险,增强金融的安全与稳定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类金融机构而言,会使其免遭挤兑浪潮的冲击,于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有些机构会在资产组合方面为实现高收益铤而走险,选择风险更高、回报更丰厚的投资,从而加大其破产的可能性,这将不利于金融稳定。存款保险对储户的保护则使其较少关注银行经营活动的安全与否,降低了其将资金转移到安全机构的警惕性,弱化了市场对金融机构的约束力。因此,适当的监管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必然要求。

(三)仅对问题银行进行监管,不涉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常规业务

银行监管机构监管的目的是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政府的优先发展战略和其他参与者利益的普遍保护以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而存款保险机构监管的目标则是通过监管可以降低存款类金融机构倒闭的可能性,及早发现问题避免危机的传播,同时提高存款保险的有效性和高效性,使损失暴露最小化。因此,银行监管机构主要负责日常的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控,保持整个银行业稳健运行。当发现某银行经营中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机构开始介入并进行全程风险监控。

(四)积极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减少银行监管机构在关闭问题银行过程中的宽容

银行监管机构对问题银行更多的是实施挽救措施。但由于银行监管机构缺乏行动的决心,他们在救助问题金融机构过程中经常犹豫不决,希望尽量宽限时间,能够通过更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就可以让问题银行恢复健康运营,不愿意看到因银行倒闭导致风险扩散并暴露监管的不足和缺陷,结果正是由于这种监管宽容最终导致危机暴发。而存款保险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核心是及早发现和解决受保存款类金融机构出现的经营问题,在有问题银行尚有能力吸纳自己的亏损时,通过早期纠正措施来保护存款保险体系与纳税人,从而降低存款保险基金的长期亏损风险。由于存款保险机构关闭问题银行的决心,迫使银行监管机构考虑接受和正视所监管机构必须倒闭的事实,加速了问题银行的市场退出,减少了损失。

存款保险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是一种激励相容的监管策略,同时它也优化了整个金融监管激励相容的环境,符合成本最小或损失暴露最小的原则。它不但给问题银行选择倒闭的自由,同时,也让问题银行在倒闭之前能有一个回旋的余地,使其更有一种激励去选择最佳的处置结果。

(五)对问题存款类金融机构处置过程全面监控

在对问题存款类金融机构处置过程中,存款保险机构一般采取收购与承接(p&a)、存款偿付以及向濒临倒闭的银行提供贷款、资助、资产收购或承担债务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oba)。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存款保险机构都会从维护基金安全的角度对整个处置过程精心安排、全面监控,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四、 存款保险机构参与监管所可能产生的问题

在全方位、多元化的银行监管体制下,如果各监管主体定位不准确,协调不一致,缺乏信息交流与沟通和作风官僚化则容易导致政出多门、重复监管以及监管资源的浪费。同时,各机构间的监管竞争也容易导致对被监管机构的宽容,从而可能产生监管不足,使监管流于形式。

然而实践证明,几个监管机构并存并不一定是监管资源的浪费或监管重复,关键是能否做好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多个监管机构,它们的效率都很高,并长期维护着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见表1)。

监管机构间监管信息是否能共享,直接影响着监管协调、监管效率和监管竞争。charles m kahn 和 joac a c santos 通过研究证明当存在多个监管者时,监管者可能会倾向于不愿意共享信息。为避免这一问题,监管者应根据各自的信息优势来安排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同时,还应当建立专门的制度和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解决信息共享问题。美国对商业银行和储贷机构监管的部门较多,为了避免发生上述问题,他们于1970年建立了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官协会(ffiec),由frb、occ(货币监理署)、 ots(储贷机构监管办公室)、fdic轮流出任协会主席。该协会是一个非监管权力机构,负责协调监管行业组织职责、制定统一的银行业监管指标、报表体系和分析方法等,沟通各机构间监管信息,保证监管的一致和协调。几十年来该机构运作的效果很好,确保了各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减少了监管中不必要的重复,提高了监管的一致性和效率。

表1 世界主要国家银行业多元化的监管主体

注:资料来源:1.周林等:《世界银行业监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

2、张荔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4月。

当然,在多个监管机构存在的情况下,监管竞争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存款保险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及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将会减少因监管竞争所导致的监管宽容。同时,由于与银行监管机构共同对受保机构进行监管,在双方竞争的相互制约下可使银行业免受监管过度的影响。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参与监管,由于相互制约和监督,使银行监管机构减少了因监管垄断而向被监管机构寻租的机会,降低了监管的道德风险。

五、我国应建立具有监管职权的存款保险机构

(一)我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03年我国银行业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出来,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行使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目前银行监管已逐步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并重转变。在全面推行五级分类制度的基础上,银监会引入国际先进的camels等一系列审慎监管制度,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

然而,尽管我国金融监管水平与十几年前相比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受银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和监管体系管理问题的影响与国际监管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1.由于缺乏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在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过程中表现出的拖延和容忍,给国家造成了很大损失。监管当局更多地是关心机构的生存问题,存在监管容忍及延迟关闭现象,没有及早采取纠正措施,导致一些高风险机构资产状况持续恶化,最终增大处置成本。如中农信和海发行的问题就是最明显的案例。

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方面,国有商业银行股改后,仍有30%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很低。对于这些资本不足的机构,目前很难及早采取市场退出的有效措施,这既暴露了我们监管手段的软弱无力,同时也无法对经营管理者形成有效的威慑。

2.金融创新产品、新市场和新的金融运作形式大量涌现以及中小企业信贷、小额信贷等方面业务的不断增长,使旧有的监管规章难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如建设银行吉林分行3.2亿元金融诈骗案等暴露了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薄弱和不足。另外,由于配套的行业规范如会计准则、外部审计等不完善,造成金融业务操作上的风险,使我国金融业大案、要案频发且不断升级。

3.监管人员的严重缺乏和监管理念滞后制约了监管水平的提高,难以满足银行业发展的要求。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队伍的金融业务水平,特别是对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业务操作和财务分析方面,与金融监管的要求还存在很大距离。虽然银监会在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方面投入了很大力量,但是与日益增长的监管业务量要求还是相去甚远。监管理念的更新和风险防范的操作,需要有一大批既精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又熟悉经营政策、行业运行和市场变化的监管人员来实现。只有这样的监管人员,才能比较准确地掌握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真正发挥风险预警、识别和控制的监管作用。

(二)我国建立有检查职权存款保险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我国多种形式的银行体系(国有、股份制和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监管的现状和银行经营中的风险暴露以及问题金融机构救助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存款保险机构的设计不应该仅仅具有“付款箱”功能,要使有限的资金得到合理的运用,使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最小,增大监管的激励相容和有效性,弥补监管工作的不足,就应该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一定的检查职权,将责、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既保护了部分存款人的利益又保护了广大纳税人的利益。

设计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检查职权和范围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与现有的监管机构形成有效的分工与合作:

1.存款保险机构可大力发展非现场检查系统。主要通过建立一些统计模型,对金融机构按期提交的各项报表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同时与一些机构评级一道加以深入分析,了解银行的经营状况。

2.注重对小型受保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对资产规模较小、资本充足率低于巴塞尔协议的基本要求、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差、交易行为不规范的中小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它们问题较多,面临着较为严峻的生存压力。这一类机构倒闭的概率相对较大。为提高监管效率,对这类机构应更多地由存款保险机构与实施主监管职责的银行监管机构密切保持沟通并进行协同检查。

3.对问题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机构在与主监管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有权实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纠正措施。

银行存款工作措施范文第5篇

设计内部控制的总体思路是:借鉴内部控制理论,参考内部控制范例,根据内部控制法规,结合企业管理实际。设计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需要定期进行评价,并根据业务变化而随时修改。内部控制的评价和修订职责,可以分配给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目前我国关于内部控制的法规制度,主要有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银发[1997]199号),另外财政部正在制订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在此基础上,设计内部控制还应遵循以下五条具体规则:

1.相互牵制原则

相互牵制原则,是指一项完整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分配给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位,分别完成。即在横向关系上,至少要由彼此独立的两个部门或人员办理以使该部门或人员的工作接受另一个部门或人员的检查和制约;在纵向关系上,至少要经过互不隶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和环节,以使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其理论根据是在相互牵制的关系下,几个人发生同一错弊而不被发现的概率,是每个人发生该项错弊的概率的连乘积,因而将降低误差率。需要分离的职责,主要是:授权、执行、记录、保管、核对。

2.协调配合原则

协调配合原则,是指在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各部门或人员必须相互配合,各岗位和环节都应协调同步,各项业务程序和办理手续需要紧密街接,从而避免扯皮和脱节现象,减少矛盾和内耗,以保证经营管理活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协调配合原则,是对相互牵制原则的深化和补充。贯彻这一原则,尤其要求避免只管牵制错弊而不顾办事效率的机械做法,而必须做到既相互牵制又相互协调,从而在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完成经营任务。

3.程式定位原则

程式定位原则,是指企业单位应该根据各岗位业务性质和人员要求,相应地赋予作业任务和职责权限,规定操作规程和处理手续,明确纪律规则和检查标准,以使职、责、权、利相结合。岗位工作程式化,要求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职,办事有标准,工作有检查,以此定奖罚,以增加每个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成本效益原则

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即要求企业力争以最小的控制成本取得最大的控制效果。因此,在实行内部控制花费的成本和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之间要保持适当的比例,也就是说,因实行内部控制所花费的代价不能超过由此而获得的效益,否则应舍弃该控制措施。

5.整体结构原则

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必须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项要素,并覆盖各项业务和部门。换言之,各项控制要素、各业务循环或部门的子控制系统,必须有机构成为企业内部控制的整体架构。这就要求,各子系统的具体控制目标,必须对应整体控制系统的一般目标。

二、内部控制的划分方式

单位总控制系统,一般适宜按照业务循环划分为子控制系统。在“内部控制范例”部分,曾列示了若干组合的业务循环。实际工作中的业务循环划分及其取舍,主要取决于企业业务特征与需求。

通常情况下,应该包括下列于控制系统。

1.信息处理控制系统

(1)手工信息控制系统

(2)计算机信息控制系统

2.货币资金控制系统

(1)现金控制系统

(2)银行存款控制系统

3.存货控制系统

(1)采购控制系统

(2)存储控制系统

(3)领发控制系统

4.固定资产控制系统

(1)固定资产购置控制系统

(2)固定资产退出控制系统

(3)固定资产折旧控制系统

5.成本费用控制系统

(1)工资费用控制系统

(2)生产费用控制系统

(3)产品成本控制系统

6.销售控制系统

(1)销售(非托收承付)控制系统

(2)销售(托收承付)控制系统

7.投资控制系统

(1)短期投资控制系统

(2)长期投资控制系统

8.财务成果控制系统

(1)销售利润控制系统

(2)营业外收支控制系统

(3)利润分配控制系统

近来管理界认为,应该将预算控制、物流管理、人力资源政策,作为子控制系统加以设计,我们认为这种强化管理控制的做法,是可取的。必须强调,各行业或各单位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内部控制的划分方式。

三、内部控制的设计步骤

设计内部控制的步骤,主要是确定控制目标,整合控制流程,鉴别控制环节,确定控制措施,最终以流程图或调查表的形成加以体现。

1.控制目标

控制目标,既是管理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又是实施内部控制的最终目的,也是评价内部控制的最高标准。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总是根据控制目标,建立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因此,设计内部控制,首先应该根据经济活动的内容特点和管理要求提炼内部控制目标,然后据以选择具有相应功能的内部控制要素,组成该控制系统。

国外对内部控制的目标,一般都在内部控制的定义中加以表述。例如,本文(内部控制概论》部分曾经述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审计程序委员会在内部控制定义中,提出了四项控制目标;COSO委员会提出了三项控制目标等。

我们将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概括为六项:

(1)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性。

(2)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3)保证财务活动的合法性。

(4)保证经营决策的贯彻执行。

(5)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6)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六项目标均为基本目标或一般目标。在每项基本控制目标下,还可细化为若干具体控制目标。例如,第二项基本目标“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即可分解为:(1)保证会计凭证的准确性;(2)保证会计账簿的准确性;(3)保证会计报表的准确性等几项具体目标。而第(1)项具体控制目标“保证会计凭证的准确性”,又可进一步分解为保证会计原始凭证的准确性、保证会计记账凭证的准确性,第(2)(3)项具体控制目标同样也可分解为若干更具体的控制目标。

2.整合控制流程

控制流程,是依次贯穿于某项业务活动始终的基本控制步骤及相应环节。控制流程,通常同业务流程相吻合,主要由控制点组成。当企业的业务流程存在控制缺陷时,则需要根据控制目标和控制原则加以整合。

3.鉴别控制环节

实现控制目标,主要是控制容易发生偏差的业务环节。这些可能发生错弊因而需要控制的业务环节,通常称为控制环节或控制点。控制点按其发挥作用的程度而论,可以分为关键控制点和一般控制点。那些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最大,影响范围最广,甚至决定全局成效的控制点,对于保证整个业务活动的控制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即为关键控制点;相比之下,那些只能发挥局部作用,影响特定范围的控制点,则力一般控制点。如材料采购业务中的“验收”控制点,对于保证材料采购业务的完整性、实物安全性等控制目标都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是材料采购控制系统中的关键控制点;相比之下,“审批”、“签约”、“登记”、“记账”等控制点,即是一般控制点。需要说明的是,关键控制点和一般控制点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某个控制点在此项业务活动中是关键控制点,在另外一项活动中则可能是一股控制点,反之亦然。

4.确定控制措施

控制点的功能,是通过设置具体的控制技术和手续而实现的。这些为预防和发现错弊而在某控制点所运用的各种控制技术和手续等,通常被概括为控制措施。如现金控制系统中的“审批”控制点,就设有:(1)主管人员授权办理现金收支业务;(2)经办人员在现金收支原始凭证上签字或盖章;(3)部门负责人审核该凭证并签章批准等控制措施。银行存款控制系统的“结算”控制点则设有:(1)出纳员核查原始凭证;(2)填制或取得结算凭证;(3)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4)签字或盖章;(5)登记结算登记簿等控制措施。以上两个控制点的差异,说明由于其控制的业务内容不同,所要实现的控制目标不同,因而相匹配的控制措施也不相同。因此,实际工作中,必须根据控制目标和对象设置相应的控制技术和手续。

四、内部控制的设计形式

内部控制的设计形式,主要有内部控制流程图(Internal Control Flowchart)、内部控制调查表(Internal Control Questionnaire)和文字记录(Narrative)。下面简要介绍内部控制流程图和内部控制调查表的设计。

1.内部控制流程图

内部控制流程图的绘制步骤,主要如下:

(1)选定流程图符号

流程图符号是流程图的语言,它由一系列几何图形符号组成。目前,我们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流程图符号,世界各国的流程图符号也不一致。本着简易、形象和公识的原则,我们设计了下面一套符号(见图3)

(2)确定流程图主线流程图通常以控制流程为主线,自始至终绘带,并涉及分支流程走向。

(3)确定流程图重点

流程图应重点反映控制点、关键控制点及其控制措施,并显示各种不相容职务的分离。

(4)编制流程图说明

鉴于在流程图中难以显示各控制点的控制措施,我们认为另行编制文字说明表,以配合对流程图的理解。该文字说明表,应主要反映各控制点的控制措施以及对应的控制目标。在“现金控制系统流程图说明”(见表3)中,第一个控带点“审批”,应实现的控制目标为“保证现金收付真实、合法,并按照授权进行”,对应的控制措施为“授权办理现金收支业务;经办人员在现金收支原始凭证上签章、部门负责人审核该凭证并签章批准”;最后一个控制点“清查”,对应的控制目标为“保证现金完整、正确、账实相符”,应实施的控制措施为“清查小组盘点库存现金:核对现金日记账;编报现金盘点报告单”。通过该表,就可将流程图符号难以表达以及控制流程不便涉及的控制措施,充分、详细地显示出来,从而弥补流程图的固有缺陷。

2.内部控制调查表

编制内部控制调查表,关键是针对需要调查了解的控制系统及控制点,设计拟调查的问题条款。调查问题的提出,要紧紧围绕控制系统中各个控制点和关键控制点及其控制措施。即对控制点设置的各项控制措施,逐一设计调查问题条款,并补充控制环境、一般控制等调查问题条款。

(1)设计步骤

设计调查问题一般可分三步进行:一是确定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调查目标;二是根据调查目标,确定所要调查的控制点及其控制措施;三是根据控制点及其控制措施拟定具有针对性的调查问题。

(2)调查表的格式

调查表的格式,通常有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其要素包括:调查单位、调查项目、调查时间、调查问趣、调查答案、以及被调查人、审计负贡人和审计调查人等。其基本格式,详见下面的“内部控制调查表”(表4)。

五、货币资金控制系统设计

下面以货币资金控制系统为例,演示其具体设计。货币资金控制系统,可以具体划分为现金控制系统和银行存款控制系统。

1.现金控制系统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并接受银行监督。单位财会部门作为管理现金的职能部门,应该建立现金管理责任制,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业务。企业非出纳人员不能经管现金收付业务。一切现金收支事项都必须以审核签证的会计凭证为依掘办理,及时登账,定期清点,做到收支正确、手续完备、账存与实存相符。

(1)控制目标

根据《现今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财务制度,管理现金主要应实现下列目标:

1)保证现金收支正确合法。企业应该根据现金管理规定,按照有关现金收支业务,严格审核业务内容,正确计算现金数额,如数收付现金,避免错收错支及违法乱纪问题的发生。

2)保证现金结算及时适当。企业应该合理安排现金收支时间,适当选择现金收支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提前或逾期付款而占用资金和影响业务进行。

3)保证现金存储安全完整。企业应该严格保管现金,安全放置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防上现金遭受抢劫、盗窃,以及贪污、挪用等损失,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完整。

4)保证现金核算真实合规。企业应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设计现金收支凭证和核算账表,如实记录现金收支业务,正确核算现金收支数额,监督并反映坐支、私分、私存和非法占用现金等违纪问题,并提供真实、准确的现金核算信息。

(2)控制流程

结合现金收支和核算程序,我们将其控制流程整合为:

1)授予权限。企业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规定或指派业务人员办理有关现金结算的经济业务,对于大宗或特殊现金收支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应作专门批示。

2)制取凭证。发生现金收支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作为收付现金的书面证明。

比如,企业间银行提取现金,要签发现金支票,以支票存根作为提取现金的书面证明;收进职工的交款,要以开出的收款收据副联作为收款的证明;支出采购费用或收入销售货款,要以发票正联或副联作为收付款项的证明。

3)签审凭证。业务经办人员在现金收支原始凭证上签字,必要时填清业务内容、用途。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章。例如,企业向银行提取现金,要由出纳员在现金支票上注明款项用途,并签章;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加盖财务专用章;支付采购货款,要由采购员签字,采购部门负责人审签等。

4)审核凭证。会计部门收到有关现金收支业务原始凭证后,由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的分管会计负责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可拒不受理或责成经办人员补办手续。

5)编制凭证。分管会计根据审核合规的原始凭证,填制收款凭证或付款凭证,签章后通知办理现金收支事项。

6)收付现金。出纳人员复核收付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按凭证所开列金额收付现金,并在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7)复核凭证。稽核人员或指定人员审查收款凭证及付款凭证。审查合格后,签章传递。

8)登记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经过复核的收付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

9)登记明细账。分管会计人员根据审签合格的收付凭证,登记相关明细账。

10)登记总账。总账会计编制总账记账凭证,经复核后登记总分类账现金科目。

11)盘点现金。出纳人员每日营业结束后,给出现金日记账的收支和结余额,清点库存现金实有数,相互核对。

12送存银行。对于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由出纳员登记现金送存簿后,及时送存银行,并收取现金送存回单。

13)核对账簿。月末由稽核员或其他非记账人员核对现金日记账和有关明细账及总账。如发生账务误差报经批准后予以处理。

14)清查库存。定期或不定期由清查小组盘点库存现金,并同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根据清查结果编制现金盘点报吉单,填列账存与实存的符合情况。

(3)控制点及其控制措施

在上述控制流程中,主要应设置下列控制点及其控制措施。

1)审批。业务经办人员办理现金收支业务,须得到一般授权或特殊授权。经办人员须在反映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上签章;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原始凭证,并签字盖章。审查原始凭证,可以保证现金收支业务按照授权进行,增强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员的责任感,保证现金收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乱收乱支、假收假支及现金舞弊等问题的发生。

2)审核。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审查现金收支原始凭证。主要审核原始凭证反映的现金收支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原始凭证的填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审核无误后,签章批准方可办理现金收付记账凭证。审核原始凭证,可以保证现金收支凭证真实合法,提供正确的现金支付和核算依据,保证出纳人员支付现金正确、合法。

3)收付。出纳员复核现金收支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按照凭证所列数额,收付现金;并在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及私章;为了加强现金收付控制,必须建立严格的出纳责任制,对不相容职务进行分离,主要是:出纳员必须根据经过审签的记账凭证收支现金,而不能直接根据原始凭证办理现金结算;出纳员不能编制收付记账凭证,不能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现金支票、印鉴不能全部由出纳人员保管;非出纳人员不能兼职现金管理工作等。加强现金收付控制,是保证现金实物安全完整的主要环节,对于明确现金收付责任,防止贪污、挪用、私存现金,以及重付、漏收现金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4)复核。稽核员审核现金收支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并签字盖章。复核记账凭证,可以保证现金收支业务的正确性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防止记账失实及及时纠正收付错误。

5)记账。出纳员根据现金收付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分管会计人员根据收付凭证登记现金对应科目相关明细账;总账会计登记总分类账。分工登记现金账簿,可以保证现金收支业务有据可查,并保证各账之间相互制约,及时提供准确的现金核算会计信息。

6)核对。稽核员或其他非记账人员核对现金日记账和有关明细账、总分类账;如有误差报批准后,予以处理;稽核人员签宇盖章。核对现金记录,可以保证账账相符,现金核算信息正确和现金实物安全完整。

7)清点。出纳员每日清点库存现金,并与日记账余额进行核批发现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及时查明原因,报经审批后予以处理。每天清点现金,能够防止现金丢失和收支、记账发生差错,经常保持账实相符。

8)清查。由财务部门主管、审计人员和稽核人员组成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清查库存现金,核对现金日记账。清查时,需有出纳人员在场,核对账实;根据清查结果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填制账存与实存的符合情况;如有误差须报批准后予以调整处理。通过清查,有利于加强对出纳工作的监督,防止贪污盗窃和挪用现金等非法问题的发生。

在现金内部控制系统各控制点中,“审批”、“核对”和“清查”最为重要。由业务部门进行的原始凭证审批,可以保证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这是控制的第一关卡;由财会部门进行的账账核对,可以保证现金收付和会计核算的正确性,这是及时发现金收付和现金账务记录错误的主要环节,对于保证会计、出纳人员工作质量具有重要作用;由清查小组进行的库存现金清查,可以保护现金安全完整,这是保护现金实物安全的最后一环。因而,这些环节都是现金控制系统中的关键控制点。

(4)现金业务控制系统流程图

按照现金控制流程,以及该系统需要设置的控制点和控制措施,可将现金业务控制模式以流程图的形式,设计为“现金控制系统流程图”(图4)和“现金控制系统流程图说明”(表3)。

(5)现金业务控制系统调查表

针对现金控制系统中的控制点、关键控制点及控制措施,可将现金业务收支内部控制模式,以调查表(表4)的形式反映如下:

2.银行存款控制系统

企业应该按照银行开户办法规定,申请开设银行账户,企业发生的各项结算款项,除允许用现金结算方式直接以现金收付外,其余款项必须通过银行划拨转账。为了加强银行存款内部控制,企业应该建立银行存款管理责任制,由会计部门出纳人员专门负责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会计部门应该认真执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工作,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收支动态和余额,搞好企业货币资金的调度和收支平衡,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供应。审计部门应该通过对银行存款内部控制系统的评审,促进单位加强银行存款管理,防止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1)控制目标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企业财务规定,控制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应主要实现以下目标:

1)保证银行存款收付正确合法。企业应该严格按照银行管理条例办理银行存款收付业务,认真审核银行存款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正确计算和准确收支银行存款金额。

2)保证银行存款结算适当及时。企业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各项收支款项,按不同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条件和结算程序,及时、合理安排货款结算时间和办理结算手续,避免逾期托收、误期拒付、透支存款以及结算方式不当而影响资金使用效率和耽误购销业务。

3)保证银行存款安全完整。企业应该严格管理银行存款,认真核对存款记录,妥善保管结算票据、专用印鉴和支票,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和办理支票挂失,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和转让支票,确保银行存款安全完整。

4)保证银行存款记录真实可靠。企业应该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正确记录银行存款业务,如实核算收入支出活动,认真核对银行存款记录,保证银行存款记录真实可靠,随时提供准确的银行存款财务信息。

(2)控制流程

由于银行存款结算方式不同,其收支流程和业务环节也有差别,下面我们择其主要业务环节组成控制流程。

1)授权经办业务。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单位规定和业务需要,授权业务人员办理涉及银行存款收支的经济业务或收付往来账款事项。

2)签订结算契约。经办人员办理经营业务,应同对方商定收付款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以合同或其它契约方式加以明确。

3)制取原始凭证。业务经办人员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作为办理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书面凭证,如购货发票、销货发票等。

4)审签原始凭证。业务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填清业务内容并签字盖章;业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审核签字,批准办理托收或承付等结算手续。

5)审核原始凭证。会计主管或指定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及其反映的经济业务,批准办理银行存款收支结算,对于不合规定的凭证,应拒绝受理或责成经办人员补正手续。

6)制取结算凭证。出纳员根据已审签的原始凭证,按照会计规定手续和结算方式填制或取得银行存款结算凭证。如办理货款托收需填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办理货款承付需取得银行承付通知单等。

7)办理结算业务。出纳员送交或留存结算凭证及有关记录,向银行办理存款收付业务。

8)审核结算凭证。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审核结算凭证回联,并同原始凭证进行核对。

9)编制证账凭证。会计人员根据审签的结算凭证及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收付记账凭证。

10)复核记账凭证。稽核员或指定人员复核记账凭证及所附结算凭证、原始凭证。

11)登记日记账。出纳员根据审签的记账凭证,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12)登记明细账。分管会计人员根据审签的记账凭证,登记相应的明细分类账。

13)登记总账。总账会计按照规定的核算形式登记总分类账。

14)核对账单。由非出纳人员逐笔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查清末达账项。

15)编制调节表。由对账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审核后据以调账核对。

16)核对账账。由非记账人员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有关明细账、总分类账。如发生误差报经批准后予以处理。

(3)控制点及控制措施

在上述控制流程中,主要应确定如下控制环节和控制措施:

1)审批。业务部门批准的业务人员办理有关银行存款事项或经办有关业务,需核实原始凭证内容并签章,交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章;超出业务部门权限规定的银行存款收支业务,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签字盖章。审批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可以保证业务办理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加强经办人员的责任感,避免违纪违规情况发生。

2)审核。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和结算凭证,签章同意办理银行存款纬算。审核原始凭证,可以检查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保证银行存款结算正确有效;审核结算凭证,可检查银行存款结算是否正确,保证存款安全和核算正确。

3)结算。出纳人员根据审签的凭证,或按照授权办理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出纳员办理结算前,复核原始凭证及有关合同文本;按不同的结算方式填制结算凭证或取得结算凭证;结算凭证应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出纳员私章;财务专用章、签发支票印鉴和财务负责人印鉴应由主管会计和出纳人员分别保管;转账支票和结算凭证必须按编号顺序连续使用;作废的转账支票应加盖“作废”戳记;收代款项后应在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银行存款业务。按此办理银行存款结算,能够有效监督银行存款收付工作,防止套取存款、出借账户和转让支票等弊端的发生。

4)复核。稽核员审核银行存款收付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及结算凭证,结算金额是否一致,记账科目是否正确,有关人员是否签章等,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复核记账凭证,可以发现银行存款收付错误和记账凭证编制差错,保证银行存款核算正确。

5)记账。出纳员根据银行存款收付记账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人员根据收付凭证登记相关明细账;总账会计登记总分类账银行存款科目;各记账人员在记账凭证上签章。登记银行存款账,可以保证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可查性,防止或发现结算弊端,及时提供可靠的银行存款核算信息。

6)核对。稽核员或其他非记账人员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有关明细账、总分类账;如有误差报经批准后予以处理;核对人员签字盖章。核对银行存款账簿,可以及时发现银行存款核算错误及记账失误,保证账账相符和记录正确。

7)对账。由非出纳人员逐笔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末达账项。核对对账单,可以及时发现企业或银行记账差错,防止银行存款非法行为发生,保证银行存款真实和货款结算及时。

在以上控制点中,“审批”、核对“、对账”至关重要。其中“审批”、“核对”控制点具有同现金控制系统对应控制点相同的重要性;“对账”控制环节,对于保证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同银行存款记录相符,以及纠正各方差错具有重要作用。因而,它们是银行存款控制系统中的关键控制点。

六、企业内部控制设计的案例

上述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模式,是比较概括的一般演示模式,而不是通用模式。实际工作中,在设计内部控制系统时,可以借鉴其思路,而不能照搬该系统。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加以具体调整和修订,甚至完全重新设计。

下面是我们为某商业企业设计的采购控制系统,其同上述货币资金控制系统,除了基本思路、主要形式接近外,无论是详尽程度还是具体格式,都有很大差异。实际上,我们为各客户设计的内部控制系统,彼此也从不相同。

我们采取的方式是,经过调查、论证和沟通后,首先绘制采购和付款控制流程图(图6),然后逐项说明采购业务中涉及的采购政策、选择供应商、供应合同、采购订单处理、收货处理、退货处理、发票与收货单验证、供应商表现分析等控制环节的控制目标和控制要求,以及付款业务各控制环节的控制目标和控制要求(后者从略)。

采购控制

1.采购政策

控制目标:明确采购的职责和范围

2.选择供应商

控制目标:选择可靠的供应商,以最合理的价格购得质量合格的产品。

3.供应合同

控制目标:供应合同的条款有效、经过核准并符合公司政策和国家法规。

4.采购订单处理

控制目标:所有采购业务业务都应被准确地记录和核准

5.收货处理

控制目标:只接受定购并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准确记录实际收到的货物。

6.退货处理

控制目标:所有退货都应被准确记录并受到监控。

7.发票与收货单验证

控制目标:所有发票应与采购收货单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