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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尽职调查报告

银行尽职调查报告

银行尽职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新变化: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

据介绍,与现行规章相比,此次新规的变化包括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同时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进行调整,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有三条:

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

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对自然人客户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是《管理办法》的新增标准,此举可以加强对跨境人民币交易的统计监测,更好地防范人民币跨境交易相关风险。按照《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主要目的为反洗钱

《管理办法》规定,对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用人民币现钞购买美元现钞,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

据介绍,《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从现行的人民币20万元调整为5万元。加强现金管理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国际上现金领域的反洗钱监管标准大都比较严格。

比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起点均为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而监管部门为打击特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法律授权还可以进一步下调现金交易报告标准。另外,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发展和创新便利了非现金交易,居民的现金使用偏好正逐步发生转变,正常的支付需求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满足,这为强化现金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最后,我国反腐败、税收、国际收支等领域的形势发展也要求加强现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从事腐败、偷逃税、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活动的风险。

可疑交易要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管理办法》还规定,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即以合理怀疑为基础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既要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识别可疑交易线索,也要通过对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和分析,发现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没有资金或资产价值大小的起点金额要求。如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的资金交易可能金额较小,但按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仍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国税局:要查600万以上银行账户

除了央行以外,之前中国国税局也有大动作!

2017年4月份时,中国国税局出台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称,2017年起施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600万以上境外账户都要清查!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在本机构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进行识别,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相互交换信息。中国首次对外交换涉税信息的时间确定为2018年9月。

与此同时,参与此次标准的104个国家和地区也会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国家和地区开立的账户,也会收集这些人的账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并与中方交换。

简单来讲,如果你是该在中国交税的税收居民,但你的收入储存在海外账户里,以前中国税务方面无法知悉,完成不了税收程序。可是现在,你能被海外那家银行识别为中国的税收居民了,它将会把你的信息转交给了中国税务方面,你就必须得按照中国方面的规定上交税收了。

同样的道理,如果是你是外籍华人、外国永久居留权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华侨,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已经构成当地税收居民,你储存在中国的收入也会被中国方面告知当地税务机构。

这是全球税收合作的一部分,中国和其他国家税务部门互相交换信息,打击利用海外帐户逃税的行为。

中国签署此标准的时间表为:

1---2017年1月1日

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始按照标准履行尽职调查程序。

2---2017年4月31日前

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7年4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

3---2018年4月31日前

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4---2018年9月

中国进行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那么,这对普通人有什么影响呢?

此次,无论是央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还是国税局出台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都是针对这批逃税、洗钱者。

首先,如果您是外籍华人、外国永久居留权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华侨,如果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已经构成当地税收居民,记得按时向当地交纳税款。

如果您仍是中国税收居民,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与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取得您的境外账户信息,记得回国交纳那部分税款。

其次,对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来说,开设银行账号之前就先要办理一份声明了。从2017年1月1日起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个人和企业,在开户时仅需额外填写一份声明文件,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对个人而言,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或者非居民。

银行尽职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反洗钱 影响 建议

一、现金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反洗钱工作的影响

1.现金管理法规滞后,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目前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1988年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是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二是《条例》赋予开户银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作为企业性质的经营目标不相关,履行起来实际成效不大,银行为争存款、拉客户,为企业大开现金使用方便之门,致使现金管理流于形式。三是处罚措施不完善,开户银行作为国家现金管理的主要对象,《条例》中对其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不明确,临柜人员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约束性不强,法律责任缺乏,已无法约束一些违规的现金管理行为,与反洗钱所要求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存在较大的差距。四是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仅限于对金融机构的检查,不具备对企业等使用现金的主体的直接管理处罚权,不能深入监督现金管理的全过程,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企业对人民银行的现金调查监督不配合的现象,降低了中央银行履行现金管理职能的权威,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2.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形成的现金使用偏好,加大了可疑交易核查的难度

现金虽然是最原始的支付手段,但也是流动性最强的支付手段。目前,洗钱犯罪分子正好利用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现金投放量和使用量巨大,偏好现金结算的氛围进行犯罪活动,使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交织在一起,给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带来极大的困难,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成本,降低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3.忽视对现金缴存业务的管理,容易让“黑钱”顺畅地进入金融体系

从国际反洗钱的经验看,现金缴存是重点监测对象,严格控制犯罪所得进入银行系统是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关键,要成功侦察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步骤应是在有关现金首次进入金融体系时就能被发现。但我国现行法规对现金支取规定多,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各金融机构对客户缴存现金,基本上都没有进行来源方面的审查或把关。当前所面临的社会信用环境,要求金融机构柜面审查客户缴存现金的真实性、合法性确实比较困难。

4.对个人现金支出业务控制不力,扩大了现金使用量

在反洗钱调查中,发现利用个人结算账户转移资金或存取现金的现象,而在《办法》中对个人结算账户的规定涉及甚少。在尊重储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前提下,个人所有的这部分现金收支变得更复杂、更隐蔽,且难于监控,隐藏较大的洗钱风险。

5.金融机构现金报告制度宽松,可疑交易报告偏少

《办法》对现金大额交易报告的金额作了具体规定,而对现金可疑交易报告的金额未作具体规定。不能对开户单位在本系统特别是本辖区大额现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6.科技手段落后,基层人民银行不能及时监测大额可疑现金交易信息

目前,新的现金管理监测系统还没有出台,大额现金的存取备案管理受到一定的限制,基层人民银行不能及时获取大额现金存取信息,影响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效果。

二、几点建议

1.结合反洗钱工作要求,调整现金管理目标

人民银行要结合自身的职能转变,从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及防范洗钱的角度出发,以防范金融风险和洗钱,打击经济犯罪为现金管理目的,最终为市场经济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尽快结合反洗钱职能,调整现金管理的重点,应当从以控制现金投放为主,逐步转向以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主。

2.出台新的现金管理法规,完善反洗钱法规体系

一是重新明确现金管理的客体,把管理对象扩大到一切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收支活动。二是重新规定现金的适用范围和金额起点,尽快将特定的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典当、贵金属等新形势下的特殊行业纳入现金管理的范围,明确其使用用途和范围。三是改变我国目前现金管理片面强调现金支出而忽视现金缴存的做法,实行现金存取并重管理的模式。四是增加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等金融创新业务的现金管理内容。五是改革账户管理办法,限制个人在一家金融机构的开户数量,防止犯罪分子化整为零。六是严格界定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约束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现金交易行为。

3.加强对现金收支来源、用途审查,提高现金使用成本

在不影响单位和个人合理存取款业务的前提下,对大额现金存取款来源和用途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仅要求客户申报现金的来源和用途,还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此外,运用市场手段,按照国际惯例,对超过一定限额(如5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通过对大额现金存取的双向收费控制,提高客户使用现金的成本,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率,使有洗钱嫌疑的现金活动显现出来,便于反洗钱的监测。

4.加强反洗钱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大额可疑现金监测水平

充分发挥反洗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建立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由工商、税务部门对现金流量较大的行业的规模进行了解和掌握,由公安部门对娱乐业等特殊行业进行管理,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让金融机构有目的的对现金高发行业的交易进行监测、分析和报告。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建立现金交易频率高的存款人资料的通报合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现金高发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5.加大反洗钱科技含量,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现金管理网络化和现代化。本着方便、及时、简捷、易行的原则,尽快开发全面涵盖大额现金存取、异常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非基本存款账户提现、现金管理现场检查等业务的实时监测系统,逐步实现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反洗钱信息系统对接,共享信息资源。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对可疑现金交易进行跟踪分析,了解客户背景、业务种类、交易对象、资金流向等、锁定异常目标,并主动报告,加快可疑信息的报送效率;人民银行要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全面了解大额现金存取变化情况,加大大额现金存取可疑交易分析力度,及时发现可疑交易行为。

银行尽职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作者:蒋永良 一、尽职监督工作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尽职监督工作分工、责任不到位。《尽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和各部门制定的尽职监督办法中,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督有明确的分工,《中国农业银行运营监管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2]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场监管的主要内容:开、销户,电子银行业务的开户与注册,印鉴管理,业务授权以及挂失、止付、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等重要业务处理情况”,对运营部门监督电子银行的开户和注册进行了明确;农银规章〔2012〕221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部门尽职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第七条规定“各支行电子银行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辖内尽职监督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同时该文件还明确电子银行业务尽职监管的具体内容,要求支行电子银行部门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全面尽职监督。然而在尽职监督实际履职过程中,两部门均未对电子银行业务行使有效的监督与监管,内控合规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也未行使再监督,致使电子银行业务监督出现了“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现象。 (二)尽职监督工作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首先,学习培训不到位。随着科技水平、同业竞争、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电子银行业务系统、产品、流程变化较快,新业务、新产品层出不穷,文件更新较快、合同文本较多。但在基层行由于职责分工不清,培训、学习不到位,加之无独立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业务监督从属于多个部门,导致文件流转不顺畅,如某分行在实施企业网银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网银协议就有2006、2009、2012三个合同本在网点同时使用。其次,履职监督不到位,《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场检查周期、频率及覆盖面为:县(市)级支行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辖内网点机构开展一次电子银行业务现场检查,检查数量不低于所辖网点机构数的50%。二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每半年至少对支行电子银行部门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检查数量不低于所辖支行机构数的50%。”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是基层支行分管电子银行业务的个人金融部属于前台业务部门,日常工作侧重于营销和计划任务的分解、统计和调度,对电子银行业务尽职监督疏于管理,同时也未按照尽职监督要求,设立专职尽职监督人员,尽职监督职责无法落实,同时也未向同级内控部门报送监督计划,牵头相关部门对电子银行业务开展监督;运营部门现场监管未将电子银行业务作为必查事项,致使电子银行业务成为监督、监管的盲区。二是同级内控合规部门、上级行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监督的部门也未履行再监督职责、对每季未上报尽职监督报告也未过问、督促和落实。三是奖惩考核不到位,上级行电子银行业务部门和本行相关部门考核未将尽职监督工作考评作为职能部门的考评事项,奖惩考核不到位。 (三)尽职监督工作协调、沟通不到位。《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行电子银行部门要与内控合规部门之间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机制,及时相互反馈尽职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要可疑信息、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在实行监督过程中,电子银行部门、运营监管部门、内控合规部门缺乏相互信息交流、缺乏相互配合,相关数据、文件、信息不能相互借鉴利用。 二、改进尽职监督工作的措施 (一)纠正认识上的偏差,正确理解尽职监督管理工作。尽职监督管理是指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定位,对下级行分支机构的对口部门及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内部监督的行为,本质上属于管理范畴,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是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履行的内部控制职责,是职能部门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的要求,也是对条线和同级职能部门监督的要求;是各部门对本条线的机构和员工所进行的内部监管。因此,一方面要认识到尽职监督工作不是某一部门单独的事情;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尽职监督管理工作是“三道防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其他工作无法替代的作用,相较其他部门的监督而言,主管部门对本条线业务情况更熟悉,更便于掌握分管业务中存在的隐患,实施风险管控更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完善相关措施,严格履行部门尽职监督职责。 一是加强培训和学习。各级职能部门应组织对《尽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各部门出台的实施细则进行认真学习、掌握和落实;各级职能部门要完善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按尽职监督工作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将部门尽职监督工作落到实处,防止尽职监督缺位;完善尽职监督方法,熟悉监督内容、流程和方法,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手段,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各部门监督成果,提高尽职监督的工作效率,对尽职监督情况定期进行检测、监督、分析和报告。 二是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按照尽职监督管理办法和职能部门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包括信息沟通机制的建立、现场检查信息的反馈、推动形成监督成果相互确认等;建立监督信息全面共享的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和非现场监测报表体系,利用各职能部门系统进行集中监控等多种形式,对各系统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和日常监测;同时相关部门按历史、现时分类建立文件、合同文本库,以便各级职能部门和网点查阅使用,既可以保持文件文本的连续性,又可以确保其时效性,从而提高尽职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加强履职再监督。内控合规部门要做好尽职监督工作的计划管理,合理安排检查时间与频次,统筹配置检查资源,避免重复检查,消除尽职监督盲区;上级行职能部门、本行内控合规部门还要承担监督各部门是否切实履行尽职监督管理职能的职责,督促、协调各部门实施自律性检查和非现场监督,把职能部门履行尽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综合性检查的重要内容,适时开展尽职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理建议。 #p#分页标题#e# 四是加强考核奖惩制度。各级行可根据本行实际,制定尽职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将部门负责人履行尽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和工作业绩评价的内容,尽职监督管理工作不落实的,应予以问责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银行尽职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本篇调查报告因个人水平、时间、精力有限,仅如实反映金融专业就业现实状况,并不做,也没有足够信息来做相关研究分析。报告中的设计到的任何观点均引自其它研究报告,非本人观点,仅作参考。

(二)调查范围为金融证券业及金融银行业;调查样本为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成都分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调查方式为个别样本观察;调查对象为公司基层,中层各职位;调查内容为金融专业毕业生在证券,银行宏观就业现实状况及趋势和具体样本岗位工作状况。

(三)调查时间精力限制,调查资料除来自实地考察记录整理以外,在一定程度上的参考了网路上一些大型、权威的相关内容调查研究报告。

(四)作者现今水平有限,信息搜集有限,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情况,读者在浏览本报告时请有选择的进行参考。

二、报告前言

金融是现代社会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标志性产业,也是一个典型的高收入弹性产业,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金融日益广泛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紧相连。因此一种观点认为,如今金融人才短缺,就业前景广阔。

然而在大学扩招的浪潮中,金融学个专业的扩招是极其明显的。另外,2006年广东省高考有70%的学生首选金融和商业相关专业,而在商业极其发达的美国,这个比例也只有30%。经统计资料表明,许多本科毕业生毕业之后进入银行都是从站柜台开始,最终能够熬出头的也是其中的小部分。面对金融行业越来越高的入行门槛,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从业压力大,就业前景看坏。

那么,到底哪种观点更符合现今金融就业状况呢?从招聘公司来说,对当今毕业生有着什么样的 招聘要求呢?从招聘者来说,在金融行业工作又应该具备何种学历和哪些能力呢?工作在金融岗位的职员又有着什么样的生活形态和收入福利呢?本报告将从但不限于这些问题的角度,通过对证券公司的整体调查,公司经理的述说以及对相关职位职员的采访来反映就业现实状况,事实甚于雄辩,在对事实有过一定的了解后来回答以上两个问题也许会有新的感悟。

三、报告正文

(一)证券公司调查 调查单位(地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调查对象:该公司总经理王,职员肖、徐等。

1、证券业金融专业宏观就业状况(总经理介绍)

以下所提及职位均指除基层职位如文员、柜员等外的与金融专业有直接联系的职位。基层职位的学历要求一般是本科生,职业能力要求是交际能力强,亲和力强,细心,耐心。但一般无论是证券或者银行的职位如今都会将职员安排到基层进行一段时间的锻炼。

证券公司业务分为证券经济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等。其中证券经纪业务及咨询顾问业务由分公司执行,其它业务均由总公司开展。在总公司(更高级的业务)中对学历和能力总体会比分公司高,一般为优秀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证券经纪业务中,为金融学专业毕业生提供的有证券经纪人、证券(期货)分析师、理财师等,学历要求一般为本科生。经纪人要求人际交往能力强,亲和力强,细心,耐心;分析师则要求对证券行业敏感、熟悉。经纪人薪水根据业务水平而定,多则月薪一万左右,底则月薪2000-3000。

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等其他业务有诸如保荐人、负债管理师、行业分析师、风险控制人员等等职位。学历要求一般都为研究生以上,且具备一定的科研分析能力,对法律、财务、金融、会计、计算机、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有迫切需求,这也是证券行业对人才的要求趋势。在这些业务中,一般职员起薪会在年薪十万以上。

2、案例采访

1)证券经纪人

工作内容:为证券公司介绍证券交易客户,从客户交易资金中提取交易费用作为工资来源。

工作坏境及地点:由于与不同客户打交道,经纪人的工作环境经常变化,到处奔波,地点不定。

工作所需能力:本科学历以上;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良好的身体素质;有着亲和力、细心、耐心的心理特质。

工作薪资范围:根据业务水平而定,在2000-10000左右。

工作形态:为了拉客户而到处奔波;也可以悠闲的享受客户的交易费用。

职业发展展望:没其它的,拉得好坐着来钱,拉的不好,累死了也没多少。

2)经理文员

工作内容:证券交易资料录入、整理

工作坏境及地点:经纪经理后台办公室

工作所需能力:本科学历;基本的金融常识;耐心、细心的特质

工作薪资范围:2000-3000左右

工作形态:面对电脑录入资料

3、小结

目前金融专业的毕业生太多太滥,证券业基层岗位的需求是供不应求,竞争很激烈;然而对于中高层职位的专业化人才的需求仍然很大;对于复合型的人才更是供不应求。因此证券人才的趋势是复合型人才,同学在学习自身专业,锻炼自己实践、研究能力的同时,应该注意其它专业知识的培养,拥有双学位的金融、法律、计算机等人才在招聘市场始终供不应求。

(二)商业银行调查 调查单位(地点):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调查对象: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稽核合规部处长王

1、银行业金融专业就业现实状况(王处长介绍)

以下所提及职位均指除基层职位如文员、柜员等外的与金融专业有密切联系的职位。基层职位的学历要求一般是本科生,职业能力要求是交际能力强,亲和力强,细心,耐心。银行招生基本是大类招生,金融专业的口径大,可以做很多工作,但无论任何职位刚开始都会到营业部从柜员等基层做起。

银行支行主要负责负债业务、咨询业务、理财业务的执行,因此职位设置有柜员、信贷经理等,如今任何新职员都会被安排到这类工作中熟悉基层情况,学历要求基本是本科生,工作工作跟人打交道很多,相对会比较忙,工作压力和竞争会比较大,因此需要职员有耐心,细心的特质和良好的身体素质 2、稽核合规王处案例采访

工作内容:银行操业务作规范监督检查

工作坏境及地点:稽核合规部办公室

工作所需能力:本科学历;金融常识、法律法规知识;耐心、细心的人格特质

工作薪资范围:年薪15万左右

3、小结

同样,金融专业的毕业生太多太滥,银行业基层、中层岗位的需求是供不应求,竞争很激烈;然而对于中高层职位的专业化人才的需求仍然很大;对于复合型的人才更是供不应求。因此银行人才的趋势是复合型人才,同学在学习自身专业,锻炼自己实践、研究能力的同时,应该注意其它专业知识的培养,拥有双学位的金融、法律、计算机等人才在招聘市场始终供不应求。

四、报告总结 因此对于金融毕业生就业而言,通过以上的调查,我们可以归纳出几点建议:

1、夯实自己的专业能力,并且努力提升自己的研究水平,在平时学习中,多多注意研究能力的培养,是不二法门。

2、在夯实专业能力的同时,参加一些实习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有很大帮助,在工作时也能够快速上手。

银行尽职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客户尽职调查;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11-0041-05

客户尽职调查作为反洗钱国际标准中预防措施的基本要求,已日益受到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虽然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国家,尤其是一些转型国家对于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活动的国际标准,根据各自国情采取了选择性实施的策略,但随着我国成为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式成员、众多商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和国际化战略,全面遵循和实施相关的国际标准已成为大势所趋,我国也于2007年8月在金融机构中正式实施完全按照国际标准要求制定的客户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本文根据最新的文献资料,系统地介绍了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客户尽职调查要求的基本要素,对客户尽职调查涵义、要求、方法等进行了阐释,并结合我国的相关实践做了一些政策性讨论。

一、客户尽职调查的涵义

客户尽职调查译自英文Customer Due Diligence,简称CDD。这本来是一个西方的商务术语,意为在与一个陌生的客户签署商务协议前例行的客户背景调查程序,以对即将开展的业务关系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对这个术语大陆和港台地区有各种不同的汉语译法,如客户应尽努力、客户审查、客户合理审慎、客户应有审慎等等,台湾还曾翻译为“客户实地调查”,取其为尽审慎义务实地考察之意。从字面上解释,CDD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二是为获取足够信息应当主动付出各种勤勉努力,而不应有所懈怠取巧。虽然CDD目前在我国商务领域还存在不同的对应中文表述,但在反洗钱监管领域,从最近政府部门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和报告来看,我国有关部门已将其统一规范表述为客户尽职调查。

客户尽职调查作为金融机构与客户接触的第一道程序,在国际银行监管和反洗钱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规范中,都被放在了首要地位。FATF反洗钱40项建议中,在第5至第9项建议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第5项建议规定金融机构不应保留匿名账户或明显以假名开立的账户。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时,应该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包括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第6项建议规定对于政治公众人物(Poltically Exposed Persons, PEPs),金融机构除应采取一般的尽职调查措施外,还应对与其进行的交易采取特定的管理和监控措施。第7项建议规定对行及其他类似业务,金融机构除采取一般的尽职调查措施外,还应采取一些特殊措施。第8项建议规定对于可能有利于掩盖身份的新技术手段,金融机构应对其中存在的洗钱隐患给予特别关注。第9项建议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各国可允许金融机构依靠中介或第三方完成客户尽职调查或介绍服务。

关于客户尽职调查,最为系统全面的表述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1年1月(2001年10月做了修订)出版的咨询性文件《银行客户尽职调查》,这份21页的文件以“了解你的客户” (Know Your Customer, KYC)为核心,把对新客户和现有客户充分的尽职调查作为实施“了解你的客户”政策的关键组成部分。[1]而“了解你的客户”政策在巴塞尔委员会看来,并不仅仅局限于反洗钱的角度,而是在银行监管方面具有更为宽泛的审慎涵义,因为KYC标准实施的缺失或不足,将导致银行面临严重风险,包括信誉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和信贷集中风险,之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银行蒙受巨大损失。因而巴塞尔委员会专门针对CDD与KYC的监管标准和指引做了不断修订完善,其主要内容包含在三个文件中,分别是1988年颁布的“防止银行系统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目的”文件,规定了一系列银行业道德准则,鼓励银行采取有效手段识别客户,拒绝可疑交易以及与执法部门合作;1997年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文件,要求银行采取严格的KYC规则,同时监管部门应当鼓励其采纳FATF的相关建议。1999年颁布的“核心原则方法”文件则进一步列举了基本和附加标准。 由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的《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中也论述了CDD的意义。[2]它认为“CDD的目的是使银行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对某一客户会进行何种交易做出预期,从而协助银行判别交易是否潜在可疑”。CDD首先是确认客户身份,

然后对与客户相关联的风险进行评估,还应包括对高风险客户做进一步尽职调查以及持续监控方面的流程。

二、客户尽职调查国际标准的基本要素

(一)巴塞尔委员会的KYC标准的基本要素

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文件《银行客户尽职调查》认为,采取有效的KYC措施是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银行CDD的基本要素都应从银行的内控制度与风险管理程序出发,归纳起来包括四个部分:(1)客户接纳政策;(2)客户身份识别;(3)对高风险账户的持续监控;(4)风险管理。在客户接纳政策部分,文件特别要求对高风险客户规定清晰明确的接纳政策,并对其加以更为严格的尽职调查;在客户身份识别部分,要求“银行必须获取能够令其满意地确认每个新客户身份及其业务关系目的和本质的一切必要信息,信息的详尽程度与实质内容取决于开户申请者的类别(个人、企业等)以及账户的预期金额”,其中对政治公众人物PEPs以及伴随电子银行等新技术产生的非面对面(Non-face-to-face)客户的尽职调查问题也做了专门要求;在账户和交易持续监控的部分,认为“银行只有对其客户正常与合理的账户行为具备真正理解,从而得以识别偏离正常账户行为模式之外的交易,才能有效控制和降低风险”,持续监控主要针对高风险账户;在风险管理部分,文件特别强调了内部审计(internal audit)和员工培训的作用。[3]

从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表述来看,CDD并不是单一静态的环节,而是一个贯穿于银行业务流程各个环节的持续不断、随时根据风险程度变化加以调整的动态过程,即“银行不仅仅应当对客户身份加以认定,而且应当监控账户动态,以判定这些账户的交易是否与客户或账户类别所应有的正常或预期的行为一致”。同时为了提高效率,“在基本要素规定之外的KYC程序的强度可以根据风险程度加以裁剪调整”。

(二)FATF评估方法手册对CDD基本要素的规定

FATF2008年版的评估方法手册中,对40+9项建议中与CDD相关内容的评估方法做了详细描述。[4]

对于金融机构何时必须采取CDD措施,列举了5种场合:

(1)创建业务关系时;

(2)从事超出规定限额(如USD/EUR15000)的非经常易,交易包括单笔或相关联的多笔交易;

(3)从事特别建议7(SR VIIC)项涵盖的非经常性汇兑交易;

(4)只要怀疑具有洗钱或恐怖融资嫌疑,就不必受限于FATF建议中其他地方提到的豁免或限额款项;

(5)金融机构对以前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或充分性有质疑时。

对于必备的CDD措施,评估方法做出了5条详细阐释,总的原则是必须对客户做全面的调查措施,但也允许各国在合理条件下,根据风险敏感的程度调整CDD的强度。值得注意的是,FATF40项建议及其注释和评估标准中,特别强调了对人(on behalf of the customer)、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托管人(trustee)等人员身份、授权、真实受益者以及控制结构等信息的确认。

FATF要求对高风险范畴的客户采取强化CDD措施,而对低风险客户可采取简化的要求。至于高风险与低风险的范畴,评估方法以示例的形式做了说明,例如非常住居民、PEPs、私人银行、有信托、等关系的法人、协议等应纳入高风险范畴,而那些被严格监管的金融机构、公众公司、政府机关、寿险、养老基金等可视为低风险范畴。

对于CDD程序遇到阻碍或无法获得满意结果的情况,FATF提出的要求一是终止交易或业务关系,二是“应考虑出具可疑交易报告”。

(三)美国BSA/AML检查手册的CDD要素

从2005年开始,美国联邦银行监管委员会为应对各界对银行保密法检查、执法与处罚过程提出的大量批评意见,连续三年每年一次地颁布经过修订完善的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Bank Secrecy Act/Anti-Money Laundering Examination Manual),以向监管对象明确监管部门检查的要求与流程。[5]在厚达400多页的检查手册中,CDD部分特别强调了对客户的风险分级、对高风险客户实施强化的CDD措施。2006年版CDD检查评估流程描述如下:

(1)判别银行的CDD政策、程序和工作流程是否与该银行的风险形势相称。判别银行是否制定开户时信息获取的流程,以及确保对已有信息的维护;

(2)判别银行的政策、程序和工作流程是否考虑到客户风险级别与风险形势可能会发生变动情况。判别银行是否有专人对此类变动进行评估或确认;

(3)评估银行对高风险客户实施的强化CDD程序和工作流程;

(4)判别银行是否制定专门指引文件,以指导工作人员在遇到信息不全或不准等问题时如何出具书面报告;

(5)在风险评估和银行审计结果的基础上,对银行的高风险客户的CDD资料进行抽样检查,结合其可疑交易报告监控流程,判别银行信息收集的充分性与有效性;

(6)在检查流程与资料信息抽样检查的基础上,出具对CDD有关政策、程序与工作流程充分性判别的结论。

(四)英国财政部的释义

英国财政部(HM Treasury)2007年12月15日颁布实施的《英国洗钱监管规定》,非常清晰简洁地表述了CDD的三个基本要素。[6]文件中明确指出,客户尽职调查CDD措施应包括:

(1)识别客户身份,并在通过可靠和独立来源获取的文档、数据或信息基础上核实客户身份;

(2)如实际受益人并非客户本人,应识别实际受益人,且应采取充分措施,在风险敏感性基础上,核实其身份,了解实际受益人情况,包括诸如法人、信托或类似法律协议、所有权和控制权等信息;

(3)获取关于业务关系目的及其内在本质方面的信息。

三、客户尽职调查在我国的实施与面临的问题

我国对金融机构的CDD规范要求可以认为是从1999年8月年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起步,随着2003年我国开始施行反洗钱战略,尤其是2007年反洗钱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及正式加入FATF组织,我国对银行CDD和KYC的要求进行了不断完善和规范,从立法层面上来看,已基本做到和国际标准要求一致,但在实际操作和技术层面,仍然还有许多地方有待完善。

(一)CDD立法层面的实践

2006年FATF组织对中国反洗钱机制进行了首轮正式评估。2007年6月经讨论公布的评估报告中,对中国的CDD实践结合40项建议中对应的5-8项建议内容的合规情况做出了评价,评估内容是截至2006年11月26日前后我国的反洗钱与打击恐怖融资措施(Anti-Money Laundering/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AML/CFT),具体意见如表1。

针对FATF指出的问题,200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大部分在立法层面都做出了相关规定。例如第8条对非经常易,规定了人民币单笔5万元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的明确限额;在第7条、第11条、第15条、第21条,都对了解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受益人的身份做了要求;第18条,要求金融机构评估客户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基础上适时加以调整;第19条、第22条对持续的CDD以及客户的重新识别做了要求;第6条对境外机构的CDD做了要求;第19条要求对外国政要的资金来源何用途进行了解。不仅仅针对FATF的评估意见,如将这个管理办法和前述一些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CDD标准比照,都可以认为该办法已完全和国际标准要求接轨,达到国际先进的水准。

(二)CDD立法实施的可行性方面的问题

虽然2007年颁布的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解决了立法层面的国际标准合规问题,但在具体全面贯彻实施与监管执法方面,鉴于我国相关机构的组织和机制均处于初始和起步阶段,必然将面临很多可操作性与技术可行性的问题,需要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研究解决。

1.客户身份识别的社会支持问题。目前社会各界对金融机构的身份识别和调查工作都还在适应阶段,合作意识缺乏。客户尽职调查特别强调对客户身份材料身份识别准确性和完备性的要求。由于银行自身信息来源和识别技能的局限,相关工作只有在社会相关部门的有力支持问题下才能得到落实。例如,目前各地银行普遍都遇到了身份证、军官证、工商执照的真伪鉴定识别的困难,而这一问题仅金融机构一家是无力解决的。对于银行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的调查,同样由于银行信息渠道和调查手段有限,也必须借助社会资源的配合与协助,而国内相关的信息资源库和第三方机构都还处于起步阶段。

2.监管检查与处罚问题。新的《管理办法》限于各种内在与外在条件制约,多数金融机构短期内难以做到完全合规,这就为监管机构的监管检查与处罚提出了难题。例如,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在《管理办法》颁布一年后,一些银行还没有建立基本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制度,也没有落实对实际受益人与控制人的调查要求。究竟给予其多长时间的过渡缓冲期,检查与处罚的尺度和标准如何掌握,如何指导金融机构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有效执行CDD程序,以确保管理办法不停留在纸面而落在实处,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还有大量工作需要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共同协商解决。

3.非柜台方式交易的身份认证问题。FATF40条建议第8条要求对随着技术创新而出现的易于隐匿客户身份的交易手段予以特别关注。管理办法第17条中据此要求加强对利用电话、网络、ATM等非柜台方式(也称非面对面)方式服务的身份识别。在我们的调研过程中发现,近年来银行的网上资金划拨和利用POS机套现、规避ATM的取款限额的情况越来越多,但银行对这些网络交易的客户身份识别的唯一依据,仅限于开卡之初客户登记留存的信息,如何识别实施网络交易者的真实身份以及对网络交易的监控,目前尚未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

四、加快落实客户尽职调查的对策

鉴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虽然管理办法全面体现了国际标准的要求,但在具体实施上,还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地采取选择性实施的做法。

(一)尽快制定相关指引与实施细则

监管部门目前的当务之急,首先应根据我国目前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工作基础和信息准备情况,制定管理办法的工作指引与实施细则,首要工作是指导金融机构制定客户风险评估分级制度,其次是协调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就有关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事宜制定明确规范,最后应当参照美国联邦监管委员会的BSA/AML检查手册,制定清晰明确的监管检查流程,保证执法与处罚的规范。

(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与调查的社会配套资源

为确保金融机构有效实施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除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身份识别合作意识外,还应借鉴国外经验,尽快会同公安、军队、工商、税务、进出口监管、人事、司法、外交等相关部门,联合建立一套身份鉴别与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以协助金融机构有效识别普通居民、军人、工商执照、税收登记证等客户身份证照文本,同时利用该系统核查客户交易性质与目的、是否属涉及偷逃关税、刑事侦查、外国政要等洗钱高风险人员的信息资料,以确保管理办法的切实有效地执行。

(三)加强对新技术手段监管的创新研究

目前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各种基于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大量引入,利用电话、网络、ATM、POS、移动支付等非面对面的交易形式日益普及,这些易于隐匿客户真实面目的新技术手段的出现加大了金融机构“了解你的客户”的难度,有关方面应根据最新形势发展变化,加强针对这类交易监管措施的研究,制定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方案。

(四)将反洗钱CDD与金融机构其他业务流程整合

目前管理办法的出发点都是基于AML/CFT考虑,但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和我国金融机构的业务实践都表明,有效充分的CDD程序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应用于客户关系管理、信贷风险管理、业务营销等诸多业务领域。例如2004年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对商业银行征信、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详尽的尽职要求和评价标准,是否可以考虑将其与管理办法的相关指引加以整合。根据笔者做的一些调研结果,将出于AML/CFT目的CDD程序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应用于客户关系管理、信贷风险控制、市场营销等部门,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或者将企业其他部门业务系统中的客户资料与反洗钱部门共享整合,减少相关工作成本,都是提高金融机构工作积极性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Customer due diligence for banks[EB/OL]. 省略/publ/bcbs85.pdf.October 2001.

[2][4]FATF.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EB/OL]. 省略/dataoecd/16/54/40339628.pdf , Feb,2008, pp17

[3][5]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mination Council.Bank Secrecy Act/Anti-Money Laundering Examination Manual[EB/OL]. ffiec.gov/pdf/bsa_aml_examination_manual2006.pdf.

[6]HM Treasury.The 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2007[EB/OL]. hm-treasury.gov.uk/media/F/1/money_laundering_regulations2007.pdf.

International Dtandard Basic Element of Customer Duteous Survey and Implementation Strategy in China

TANG Jun

(China Center for Anti-Money Laundering Studies, Fudan University,Shanghai 200433,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