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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论文

监管资本论文

监管资本论文范文第1篇

一、有效资本市场假设

在市场有效理论问世之前,关于股票定价的研究主要以传统的技术分析和基础分析两种模式为主。带有浓厚的经验主义色彩19UD年法国经济学家Louis8achlier最早发现市场上商品价格的随机波动特征并对传统的价格波动内在规律提出质疑一之后,1-fredCoreles发现股票经纪入的选择和随机股票组合的效果并无二致而引人股票选择的投票板理沦。1953年英国经济学家114auricehendeall提出:股价变动无任何模式可循,是随机漫步:美国学者HasrrYV.Robets和hi.F.hi.clxrne在L959年的报告中得出类似结论,预示着股市并无逻辑或理性可言,而是由一种反复无常的市场心理所支配。陷入困惑的经济学家很快又做出一致的解释:即从信息的占有程度出发,假定存在的股价内在规律性会被根据预期而追求超额利润的市场力量迅速抵消。新信息的出现会不断改变投资者对股票的预期并促使其不断挖掘信息,从而使价格迅速运动到合理位置_因此,股价的连续随机变动反映了市场的有效性和市场理性。

在证券市场上,市场有效并非帕雷托最优。有效市场可定义为证券定价完全、正确。及时地反映了所有相关信息的市场。在某一确定时点上,股价水平应该包括了所有的旧的信息。即该证券及其发行入在该时点上的全部信息这样,股价水平的变动只能是对“新”的信息的反映。新的信息应该是不可以预测的、随机的、否则他必须包括在旧的信息之中。随着信息流入市场、股价随时都在变动,且没有任何模式可循.完全是随机行走一由此可判断,如何证券市场有效,则该证券市场的价格准确.及时、完全地反映了所有可利用的信息‘永远等于其投资价值。所以,从经济意义上讲、市场有效性指没有人可以持续获得超额利润。

根据信息对证券市场价格影响的不同程度,或者价格反映信息的不同程度,可以将市场的有效性分为三个层次:

(l)弱式有效市场该层次市场价格反映了证券所有历史价格序列和收益率所包含的信息,如果证券市场弱式有效,则技术分析无法获得超额利润.

(2)半强式有效市场该层次市场价格反映了当前和历史的所有公共相关信息‘除了历史价格数据外。还有公司财务状况和其他会计准则要求的补充信息,以及宏观经济情况.官方政策变动如财产税,股票级数,市场有关数据等。在该市场中,基础分析不能获得超额利润。

(3)强式有效市场股价反映了所有可利用的公共信息和私人(内幕)信息,可见,在有效市场上。了解内幕信息的人也无法获得暴利,由于价格中反映的信息量与市场潜量一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垄断,这种状态是一种理想状态。

市场有效理论对证券监督管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首先,他为论证政府在证券市场效率方面的千预和作用提供了一个理论舞台。有效市场理论表明,一补具备信息完全性和分布对称性的证券市场才可以是有效率的市场。这就为证券监管行为指明了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向。其次,以息为轴L,的市场有效性概念为衡量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成效提供了一卜评价标准。可以通过对市场的三种形式的实证研究来考察证券监管的成果和监管的适度性_再次。这一理论所给出的三种有效市场形式对客观的把握一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和现存问题。从而令政府监管机构得以有的放矢的调整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政策‘确立本国资本市场发展目前和长远的战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对干各国资本市场的实证研究表明,一般来说,既使全球最发达的资本市场也达下到最有效市场条件,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实证研究从1994年开始,也有很多、基本上认为我国股市处于从无效向有效转化过渡或基本达到弱式有效市场,那么。如何加强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我国市场有效性呢?可以通过分析信息影响价格的四个环节、即信息公开信息接受、信息分析判断及信息通过投资者决策影响价格的过程剖析各环节对市场有效性的影响.从而采取措施,加强监管。

二、信息影响价格的机制及对市场有效性的三个层次的影响

要想使有效场在现实中建立.需要四个条件。第一是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即有关每一市场的全部信息能够充分、真实、及时地在市场上得到公开。第二是信息从公开到被接受的有效性。第三是信息接收者做出判断的有效性二第四是信息接收者依据其判断实施投资的有效性。若四条件满足。则任何人不可能从证券价格变动仁获得超额利润。

但是,现实生活中。能够完全满足四个条件几乎不可能在强式有效市场上(即理想状态下),有关资本产品的所有息能够准确、及时的公开,并无遗漏的传输给信息接收者,而且每个信息接收者能够完全解读相关信息,且对与投资决策有关的相关变量做出相同的预期,井能够立即采取措施,实行投资.而且。每一位投资者的交易行动都能完全及时的反映在证券价格上。可见。现实中能满足如此苛刻的条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在半强式有效市场层次,后三个条件不变.只是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受到某种程度的损害。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受到发行者的主观条件约束:发行者或夸大优点,避而不谈甚至扭曲存的问题;或者出于竞争考虑,不能公开或完全公开某些信息;或者由于信息公布的成本性而不愿意完全、及时公开信息。导致发行者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在半强式有效市场上.就出现了公开的信息和少数人控制的内幕信息,而且,由于各种原因.在公开的信息当中,还有虚假信息。这就要求信息接收者对信息有一定的分析判别能力。在该市场上,由于所有投资者都能接受到听有公开信息并正确解读它,所以基础分析和技术分析均无用。但是拥有内幕消息的人能获得超额利润。

在弱式有效市场上,不仅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受到损害,而且投资者对信息进行价值判断的有效性也受到损害具有那些专门分析工具的专业人员才能对披漏信息做出全面。准确及时和理性的解读和判断。一般投资者很难从财务报表上的各项数据,上市公司的各项叼务指标,宏观政策上等信息上把握证券的真正价值。一般投资者据此数据做出的决策并导致价格的变化不能反映全部公开信息.这样,在一个弱式有效市场上,存在着两类信息—公开信息和.“内幕信息”和三类投资者—掌握着“内幕信息”和全部公开信息并能够正确解读这些信息的投资者、只能解读全部公开信息的投资者,不能全部解读全部信息但能够解读历史价格信息的人:与无效市场不同.弱式有效市场上.所有投资者能解读历史价格信息,所以。基于历史价格信息的技术分析不能获得超额利润。

如果这四个条件继续恶化,则处于无效市场层次。

三、加强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市场监管措施

从无效到有效弱式。到半强式有效.到强式有效,体现证券市场有效性的不同层次不同效率的市场要求不同程度的监管,我国目前从无效市场向弱式有效过渡或基本过渡,如何结我国实际.提高我国市场有效性呢,这必须从信息影响价格的四阶级中寻找千盾,并加以改善。第一、信息公开的有效胜.容易看出,信息披露是全部问题的起源、是关键。如果在证券发行和交嚼过程中,没有足够信息披露或者进行虚假披露.即使信息在传输、解析.反馈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投资者也不可能做出正确投资决定。所以信息披露龙其是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非常重要。需要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反内幕交易,但是,许多学者认为,既然价格已包含了当前所有已知的信息,而且在强式市场中价格还包含那些尚未公开的那么政府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是多余的二如Homer仰教授就持这种观点二劳斯则认为该理论的运用证明政府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不仅无用,而且政府的“公平披露”目标也不适当。也有学者认为,上述现点似乎混淆了有效市场理论和信息披露制度的逻辑关系,有效市场理论是一种理想状态,即理论上的实现市场效率后的市场匕价格和信息之间的关系一在尚未达到育效的市场中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来实现市场有效性并不多余。目前新型的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则从证券市场的四个目标出发.沦证分层次公开信息而不是完全公开信息的合理性总之,由于从前面提到过的各种原因,上市公司一般不愿提供或尽量少提供信息,形成对信息的自然垄断,导致证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可见。现实中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有必要性。

其次,由于信息提供者主观约衷,信息的准确性要求需要有由规范‘完善的社会中介机构来确保。而我国日前的中介机构不仅在类型上不够完善,而且不能按市场化要求进行运作,需要改革。

第二、信息从被公开到被接受的有效性。受到信息公开程序.信息传播方式技术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非市场监管范围:

第三信息解读的有效性。信息是一种公共产品.对于投资者来说,信息的价值在于减少不确定性,降低经济活动风险,但是,信息获得需要成本。同时,信息主体获取信息是有理性的,取得、加工信息要按照成本等于收益的原则一而信息的非排他性会导致免费搭乘现象,从而使市场主体获得和分析信息的积极性降低。在获取信息方面,机构投资者有不可比拟的优势。由于其业务的规模性,机构投资者愿意也能够支付获取信息的成本。而且‘机构投资者分析解读信息的能力比较高,做出的决策对价格的影响反映信息度高。因此.发展机构投资者对于有效证券市场的建立有影响。

发展机构投资者.有一个机构类型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组建个人股东的变形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更合适,与其他机构投资者比较,好处有:组建投资基金散户,能够克服散户在非强式有效市场中处于不知情者(无内幕信息)地位,即不能准确、完全解读信息的弱势地位。“真正的股份制度是有效市场的运作基础,没有自然人性质的公众个人股东的支持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股份制度,也不可能有睦康的股市。法人股东产权的虚拟性决定一交易的不公正性。”针对我国股权结构与日本的法人股东相拟的现状。有学者提议创新,建立“个人股东的变形”—投资基金我国的基金业从年代开始,1992至1993年出现基金热:1998年金泰、井元两Lf墓金问世,开始了新基金”时代1998、1999两年对于政府培育机构投资者.舆论·片赞须一今年6月以来,关于基金的三起报道引起了对基金的种种议论、总之.对于基金本身稳定市场,分散风险的功能发生了怀疑“四问投资基金”“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报告解析”两篇文章更是对其持批评态度。但是,目前基金的现状,与当前中国资本市场投资价值不高有关。基金管理者为了盈利有进行违规操作的动机,目前中国币场的即时监控手段不完善,使之成为可能所以关键不在于基金本身,梁定邦表观点卜发展机构投资者最重要的是树立公众信心,让投资者对这个机构有信心。美国证券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提出:行业最终的利益建立在客户的信任上。”所以他提倡建立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文化。说到底,是完善监管的问题。

监管资本论文范文第2篇

在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的过渡期,资本项目监管成为外汇管理的主题。然而,由于监管激励机制不健全,监管的有效性受到较大局限,因此有必要借鉴经济机制设计理论对我国资本项目管理的阻碍因素进行分析和检讨。

一、经济机制设计理论对资本项目监管的借鉴意义

经济学中不对称信息也称不完全信息,指的是市场中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委托�关系的最一般特征是委托者与者之间具有不对称的信息。其中掌握私人信息多者称为“人”,掌握私人信息少者称为“委托人”。经济机制设计理论主要研究的是:对于委托人任意给定的一种目标,能否并且如何设计一个机制使人达成这种目标。

经济机制设计是一类特殊的不完全信息博弈。其中委托人处于主导地位,即由委托人选择机制或者设计一个博弈规则。委托人设计机制的最大目的是最优化实现自己的目标。但这样做面临两个约束:一是参与约束,即人对机制的认同,在参与机制下得到的好处必须大于或等于其不接受该机制时得到的利益(主要表现为机会成本,有时也表现为欺骗收益)。二是激励相容约束,人在所设计的机制下,必须有积极性自愿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一个有效的(或者说相对最优的)、可实施的机制必须既满足参与约束又满足激励相容约束。委托人的根本是设计一个激励(奖惩)规则以诱使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吐露实情,同时选择对委托人有利的行动。

典型的机制设计存在三个步骤:第一步,委托人设计一个“机制”,即博弈规则;第二步,人同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委托人设计的机制。第三步,接受机制的人根据机制的规定进行行动。

对资本项目的监管主要在于对资本流入和流出的监管,流入和流出必然涉及到外汇账户余额的变动。而这一切都是以经营外汇的银行(包括中资和外资银行)为运作中介的,可以说银行是外汇管理的关键环节。实践表明,外汇局在履行监管过程中与被监管者(各经营外汇银行)之间实际上也构成了一种委托与的博弈关系。从对企业在银行账户中资金流出、入及银行自身外汇经营情况的掌握看,外汇银行处于信息的优势,属于人的地位。外汇局对信息的了解具有不确定性,处于信息的劣势,属于委托人的地位。外汇局要想获取真实信息,或者说保证银行作出对监管目标有利的举措,就必须设计和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

因此,为了顺利实现我国外汇管理“十五”规划,进一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对前述委托�与机制设计理论的借鉴成为改革现行资本项目管理机制的指南。委托�机制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外汇监管的成本和效率,其既可作为检验改革是否有效的标准,也可以启发改革设计的思路。

二、资本项目监管激励机制的现实缺陷与表现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监管。但是由于对经济机制设计理论借鉴与实践的缺乏,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缺陷。具体表现为:

1、博弈规则不完善。对有些资本项目业务的监管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无法可依;有些虽有规定却不健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无论是对人还是委托者,则要么存在无法可依的“真空地带”,要么出现有法不依的“监管宽容”。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更是出现了大量通过行政命令、规定和通知实施监管的现象,监管显得盲目和浮躁,执行起来无所适从,达不到预期的监管目的和效果。

2、博弈信息不真实。资本项目基础数据失真,家底不清。主要原因在于一些经营外汇银行把关不严,甚至搞假账、假表,弄虚作假,使得一些企业逃、套、骗购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时有发生。这些人“人为”的不正常因素往往诱使委托人��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跌进“信息失真的陷阱”。东南亚金融危机启示我们,如果外汇监管部门对有关信息掌握和预见不够,家底不清,就很容易在发生危机后,不能迅速采取应对之策。

3、监管手段落后,成本居高不下。在国外外汇项目监管普遍的是中央银行专门设一个管理局,然后下边再借助于各商业银行进行间接管理。但在我国却似乎存在一种对外汇银行不放心的心理,外汇管理部门对可以不直接监管的项目也亲力亲为,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引致管理成本不断加大,而监管信息获取和效率并没有等比提高。同时,过分增加监管程序和环节,使得银行和企业的经营效率降低,没有达到“双赢”。

4、激励和参与软约束。资本项目监管的主要目标是调控资本流出、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但这一目标和银行的利益并没有很好地协调,银行在主观追求利益的同时,客观上和外管目标并不完全一致。相比遵从现行资本项目管理规定所付出的代价,一些银行和企业更愿意获取违规收益,一些个人则通过欺骗获得额外收益而饱私囊。相应地对这些违规机构和个人的处罚却一般是既往不咎或象征性地罚点款了事。处罚成本明显小于违规收益,使违规现象无形中得到纵容,形成检查一过违规重演的恶性循环,外汇监管激励效应大打折扣。

三、资本项目有效监管激励机制的对策设计

1、建立完善的监管博弈规则

(1)明确监管机制设计的目标。在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经济发展背景下,资本项目监和应有相当具体和有所侧重的目标。只有监管目标明确了,才能设计一个有效的监管博弈规则和激励机制。

(2)完善和提升监管博弈规则。完善的“博弈规则”是监管激励机制建立的基础。要改变当前大量通过行政命令、规定和通知实施监管的状况,适时地将其成熟的内容上升为法律,从而使其具有相应的权威和威慑作用,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法规的稳定性,以便于“委托人”和“人”遵从。同时要完善立法机制,规范立法程序,保证法规的科学性、前瞻性和适用性的统一。

(3)由于一些监管数据统计对外汇银行利益没有实质影响,银行往往没有利益动力。因此,为了强化监管,在外汇管理法规中应明确规定银行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数据和资料的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加大惩罚力度,以保证信息源的真实性。

2、建立畅通的监管信息机制

(1)实现信息一体化。要构建外汇监管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各部门收集和使用信息的零散性和片面性,达到监管信息互访、信息资源共享。这样就能构造一个高效、快速、准确的监管信息系统,尽快打通由于信息渠道不畅所带来的瓶颈束缚。

(2)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检查的信息互补机制。现实中激励机制设计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是如何建立对人经营的评价标准。委托人总是希望评价标准尽可能客观一些,因为评价标准越客观,对人努力水平的推断就越准确,激励机制就越强。要致力建立和健全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和分析评价方法。对情况出现异常、向不利方向变化幅度大的银行,要及时进行预警质询,并酌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则反馈给非现场部门,形成信息共享和互补机制。

(3)外汇局应对外汇管理所需的信息进行归纳和整理,制定详细的信息需求和填报说明,形成信息指引,并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前瞻性。银行则相应设计和调整会计科目及报表系统,这样,外汇局就能够直接从银行所报报表上采集所需的外汇管理信息,完善非现场监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外汇局对信息要求随意性大,则必然会加大自身和银行获得所需信息的成本,也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1)以银行为中介,实行间接监管。间接监管模式就是要将外汇局从目前繁杂的柜台性操作中超脱出来,重点强化对外汇银行及其相关业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外汇局则主要负责对银行办理资本项下日常结售汇,账户开立、使用,资金划转等业务的事后检查,突出重点性工作。

监管资本论文范文第3篇

本文通过对期货市场监管层与投资主体之间博弈的分析,得出了监管层进行监管力度把握的影响因素和投资主体对过度投机程度的选取的影响因素,计算出了监管层应该对投资主体进行监管的投入成本是多少以实现均衡后过度投机程度在限制的范围内。并对期货市场上的过度投机现象提出相关看法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期货市场;过度投机;博弈监管;均衡

国内关于资本市场博弈的研究起步较早,比较有典型的研究成果是张艳的《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这份研究细致地描述了证券市场的监管博弈问题,并研究出了相关的监管对策及建议。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操作指南。本文旨在期货市场上,通过对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之间的信息博弈行为进行分析,建立相关的博弈模型,找出监管层需要进行监管的成本投入和限制投资主体进行过度投资的程度的影响因素。揭示出期货市场过度投机本质原因,计算出打击过度投机行为的力度大小,使监管层能合理运用市场监管职能,保证期货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一、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现状

在期货市场中,期货投资主体适度投机可以推动期货市场基本经济功能的发挥,过度投机则会对市场有产生巨大损害。在期货交易中,期货市场监管层、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主体对过度投机的偏好也不尽相同。监管层不希望看到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期货投资主体间更是利用彼此对交易信息的掌握情况进行过度投机。在期货市场监管层、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主体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信息博弈。为了解决过度投机问题,我们必须做好监管工作。

本文下面主要是通过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之间的信息博弈进行分析,建立相关的模型,得出监管层需要进行监管的成本投入和限制投资主体进行过度投资的程度。

二、期货市场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之间的信息博弈

在之前几乎所有相关的文章中,博弈分析模型对于监管层的监管都是分了两个方面:监管与不监管,对期货投资主体的过度投机行为分为:进行过度投机行为和不进行过度投资行为。其实在现实的期货市场上,监管层肯定是采取监管的,所以我们无需对是否监管进行博弈分析。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监管层的监管力度大小的问题。对于期货投机主体一般都会进行投机,只不过是他们的投机力度不同而已。下面我们不对是否监管和是否过度投机进行分类,运用一个新的概率函数直接得到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进行过度投机的概率。通过这个新的方法对期货市场监管层的监管程度和期货投资主体投机力度进行博弈分析。

(一)模型假设。假设在模型中有只有两个参与人: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期货市场的监管层选择他的监管力度,期货投资主体选择他的过度投机程度,期货投资主体是根据自己的期望过度投机利益最大化选择投机力度的,对于期货市场的监管层,他们虽然是非营利机构,但是在现实的情况中,他们也是根据投入的稽查成本和收入的罚款的多少进行行动,所以期货市场的监管层也是以自己的期望监管收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监管的。他们不了解对方选择什么样的行动,即:期货市场监管层不知道期货投资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期货投资主体也不知道期货市场监管层的监管力度。

假设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进行过度投机的概率PE,C=E*C/αβ。其中α为期货市场监管层进行稽查所付出的成本的最大可能值,β为期货投资主体凭借自己能力进行过度投机的最大可能收益。在这里,随着稽查成本C的增大,期货投资主体被查的概率PE,C也就越大(即P′C>0),当C=0时,期货市场的监管层不进行稽查,此时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PE,C也就为0,当C取得最大值α时,此时期货市场监管层进行全力稽查,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PE,C=E/β(此时概率大小取决于期货投资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E);随着过度投机收益E的增大,期货投资主体被查的概率PE,C也就越大(即P′EE,C>0),当E=0时,期货投资主体不进行过度投机,此时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PE,C也就为0,当E取得最大值β时,此时期货投资主体进行全力投机,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PE,C=C/α(此时概率大小取决于期货市场监管层的稽查投入成本C);当C取得最大值α,E取得最大值β时,PE,C=1,说明过度投机收益最大并且稽查力度最大时被查到的概率为1,也就是期货市场全力进行稽查监管,期货投机主体全力进行过度投机时百分百是要被查到的。此函数在此完全替代了之前文章中的分类讨论问题,并且能非常恰当的反应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

(二)模型建立及求解。期货市场监管层的期望效用支付函数为:

πM=PE,C*E+A+1-PE,C*-C

期货投资主体的期望效用支付函数为:

πI=PE,C*-A-S+1-PE,C*E

为了找出期货市场的监管层监管力度和期货投机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的决定因素,我们首先根据上述假定:期货投资主体会根据自己的期望投机收益(即期望效用支付)情况选择自己过度投机程度E,对期货投资主体的期望效用支付函数进行最优化处理:

max πI=PE,C*-A-S+1-PE,C*E

代入概率PE,C得:

πI=C*E/αβ*-A-S+1-C*E/αβ*E

对E求导得:

πIE=C*-A-S/αβ+1-2C*E/αβ=0

化简得出:

E=αβ-A+S*C/2C

1

从而得出了期货投资主体在期望投资收益最大时选择的过度投资程度E。由1式表明当过度投机行为的惩罚力度A+S越大时,投机程度E越小。对E进一步化简得出:

E=-A+S+αβ/C/2

由此式可知当C越大时,E越小,说明监管力度越大,过度投机程度越小。过度投机的最大值α越大,过度投机的程度也会越大。监管成本占监管所能达到的最大投入的比例C/β越大,过度投机的程度E低的。这冲反映出了期货投资主体过度投机程度的影响因素。我们可以以这些指标为基础,进行适当监管,以取得更好的监管效果。下面我们通过期货投资主体的投机程度选择来寻找一下期货市场的监管层最优的监管力度。我们再根据上述假定:期货市场监管层会根据自己的期望罚款所得(即期望效用支付)情况选择自己基差力度C,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层的期望效用支付函数进行最优化处理:

从而得出了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在期望效用收益最大时所选择的监管力度C。由2式表明要想把过度投机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E

C=αβ/E-E-A/2

由此式可知当E越大时,C越小。此时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们把期货投机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当作变量,而并不是把它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当过度投机程度增大时,期货市场的监管层要获得最大的收益所要付出的稽查成本就越少着反映出了现实的情况:过度投机程度大,进行简单的稽查就能获得很大的收益。

(三)模型的均衡。为了找出出期货市场的监管层最优监管力度和期货投机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的均衡点,我们首先假定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都是根据自己的收益最大化进行决策,他们不考虑对方的策略行为,他们之间只是进行简单的静态博弈。并且我们令期货投资主体在被查到之后的损失全部记为:

M=A+S,令期货市场监管层的收益为N=E+A。这样我们就可以很简单的找出这个静态博弈的均衡点。下面我们对上述1、2两式进行联立:

E=αβ-A+S*C/2C

C=αβ-E+A*E/2E

根据新的假设可以简化为:

E=αβ-M*C/2C

C=αβ-N*E/2E

求解得出:

E=M2+8MNαβ-M/4M

C=N2+8MNαβ-N/4N

从均衡的结果来看,我们也可以发现随着α的增大,C是增大的,随着β的增大,E是增大的。这和前面的结论非常符合。期货市场的监管层的稽查成本的投入可能值越大,稽查的实际投入就越大,期货投资主体可过度投机的范围越大,那么他投机的程度也就越大。另外就是,随着α的增大,E也是增大的,随着β的增大,C是增大的。这其实与前面的结论也是一致的。首先考虑随着α的增大,E也是增大的,这表示的意思是:在稽查的实际投入C固定的情况下,期货市场的监管层的稽查成本的投入可能值越大,期货投机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也就越大,这是因为实际稽查投入C已经固定,而最大的可能稽查投入越大,那么实际稽查投入与最大可能稽查投入之比C/α也就越小,C/α越小表明监管层的监管重视程度越小,此时期货投资主体进行过度投机的程度越大。其次考虑随着β的增大,C是增大的,期货投资主体可过度投机的范围越大,稽查的实际投入就越大,这是因为随着期货投资主体可过度投机的范围的扩大,要把期货投资主体的投机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需要投入的稽查成本是逐渐上升的。

这个均衡结果可以很好的表达出期货市场监管层需要进行监管所需要具体进行的投入选择,与此同时,期货投资主体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收益最大化选择过度投机程度。监管机构根据国家要求、过度投机对社会的影响、自身形象等问题,通过这个均衡解把期货投资主体的投机程度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保证期货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三、模型的实践分析

首先,本模型找到了一个与期货市场上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的行为非常一致的函数,这样就为后面得出正确吻合的结果奠定了基础。第二,此模型去除了部分分类讨论的环节,之前文章把监管层的监管都是分为:监管与不监管,把期货投资主体的过度投机行为分为:进行过度投机行为和不进行过度投资行为。这是没必要的,监管层肯定监管,只是力度不同而已,投资主体肯定投机,也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所以我们直接用力度或程度来表示监管和投机行为。第三,本文直接用函数表示出期货投机主体被稽查到的概率,这样做就使得模型既简单又准确。第四,在最后得出了最优监管力度的计算公式,这对监管层的监管投入将会起到巨大的作用。

通过这个模型我们可以了解到期货投资主体进行过度投机的程度受到诸多方面的因素影响,主要包括他们可以进行过度投机的最大限度问题(即在期货市场上,期货投资主体对资金或是现货等的拥有量占据优势,从而对期货市场的价格控制能力)、惩罚力度、监管力度等。我们了解到这些因素之后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就可以从这几方面入手。首先,控制交易量。在实际的问题中控制单个期货投资主体在同一产品上交易量,以防止他们可以依靠自己拥有资金或现货的优势进行不正常交易。第二,加大惩罚力度。随着惩罚力度的增加,他们的过度投机行为程度会减少。但是过重的惩罚也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对投资主体过于严格,造成出发过重,违背公平性原则。所以也要适当加大惩罚力度,采取多种惩罚机制结合的方式,做到严格与公平。第三,加强监管。加强监管是最有效和最公平的措施,他既能降低投资主体的投机行为,又能做到公平。但是加强监管力度会带来巨大的成本,所以我们要采取最恰当的监管投入。通过这个模型,我们可以根据监管机构需要控制的过度投机程度的范围来确定监管投入,这无疑对监管起到了巨大的指导作用。

与此同时这个模型在实际应用也存在着诸多不足,首先,在模型中对于他们的风险偏好没有考虑在内,理性的投资者不会只是考虑期望收益。第二,对于过度投机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在本文章中还未设计,比如信息因素、社会关系因素等。第三,为了计算方便,文章对具体的细节进行了简化处理,可能会对结果有轻微的影响。下一步如果能加入风险溢价、信息因素、社会关系因素等进行模型分析,肯定会取得更进一步的效果。(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文举.经济博弈论基础.[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 格致出版社.2012.

[3] 张玉智,曹凤岐.我国期货交易所与经纪公司的信息博弈分析.[J].科技与经济.2009(5).

[4] 张艳.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D].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

[5] 佟德庆.期货市场风险及其监管研究[D].西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6] 杜煊君.从博弈论角度分析我国证券市场违规现象[J].财经研究.2000.

[7] 李灵活.博弈论在期货市场中的研究.[D].2003.

[8] 孙秋鹏.期货交易所监管市场操纵激励与政府介入方式选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10

[9] 蒲磊.中国期货市场过度投机问题分析[D].武汉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监管资本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资本监管;资本约束;银行风险承担

一、资本监管对银行资本与风险行为影响的理论研究

近年来,国外有关资本要求对银行行为影响的理论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1. 基于资产组合的方法,分析资本约束下银行的投资组合选择;2. 强调面临道德风险问题的银行动机;3. 最近考虑到逆向选择、银行性质差异等问题的一些理论框架的应用。理论界一致认为,资本充足率监管会在近期导致贷款规模的下降,以及市场贷款利率的上升。而在更长的期限里,资本充足率监管可能会提高银行的资本比率,信贷规模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但对于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的边际选择会有何种影响,理论界尚未达成一致。国内学者的理论研究也可以归于以上几个方向,得到的结论也不一致。

1、资本约束对资产组合(银行风险行为)的影响

在资本约束对资产组合影响的研究中,最突出的是Kahane (1977),Koehn和 Santomero(1980),以及Kim和Santomero(1988)的分析。Kahane,Koehn 和Santomero考虑的是一个均方差资产组合选择模型。他们认为,假如一家银行完全不厌恶风险,在面临更高的资本要求时,它会选择更高风险的资产组合。因此,他们的分析认为,资本要求对银行体系整体稳定性的影响,取决于银行体系内风险厌恶的分布状况。而Kahane(1977)认为,资本充足率监管不能降低银行资产组合的整体风险,除非银行的资产组合的构成也受到监管。Kim和Santomero(1988)用风险加权资产扩展了前面的研究,他们认为,只要风险权重设置得当,这种方法是可行的。

当代模型在研究银行根据资本要求对资产负债表所做出的调整时,主要集中于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效果,而且通常都包含了动态的因素。例如,Estrella(2004)拓展了一个理论上的框架,允许银行调整其负债结构。模型里的银行面临着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的约束,并且银行所做出的是“阶段性”的决策。Blum(1999)则运用跨期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存在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时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他发现,假如在两期都以资本要求来约束银行,则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效果不确定。Milne(2002)认为,资本充足率监管带来的激励效应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因为大多数文献都假定资本要求是一种事前的约束。而通过强化监管惩罚,可以减少银行承担风险的行为。Yilmaz(2009)建立了一个动态模型来分析银行的资本决定,以及这一决定对银行违约风险及贷款的影响。研究表明,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同时改变了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的构成。

近年来,国内也有学者研究资本监管与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风险承担及银行破产概率的影响。学者们以在险资本效应的理论分析为基础,认为中国在引入《巴塞尔协议》有关资本充足监管的制度以后,资本约束迫使银行以自身资本承担损失,可以强化对信贷扩张的资本约束效应(赵锡军,王胜邦,2006) ,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避免银行规模的片面扩张,从而维持银行体系的稳定(马蔚华,2005;于立勇,曹凤岐,2005) 。但研究这一现实问题的文献对于资本充足监管能否有效促使中国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和降低资产风险,并没有一致的结论(吴栋,周建平,2006;朱建武,2006) 。

2、资本监管与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

有关银行资本的理论越来越关注及道德风险问题对银行的资本选择及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显然,当银行受到资本要求的约束时,监管者决定的资本与市场资本并不相等。Cooper和Ross(2002)关注的是负债,他们使用基本的DD两期消费模型,来评估银行在易于遭受流动性危机和银行挤兑的环境下,存款保险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相互作用。他们认为,相对于存款水平足够高的资本要求,可以让银行选择更安全的资产,从而减轻存款人面临的道德风险问题。Dowd(2000) 引入了一个提供资本并收取流动性保险费的第三方,重新评估了先前DD模型有关设置存款保险的提议。他认为维持足够的资本缓冲,实际上可以完全解决Diamond和Rajan所强调的金融脆弱性问题。Marini(2003)在Dowd分析的基础上,也主张在市场上筹集资本的银行不会经历破产危机。他们两人的主张表明,由市场决定的银行资本水平可以替代监管和金融安全网。

3、考虑到逆向选择、银行异质性的理论研究

最近也有一些学者探讨了逆向选择问题会如何影响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效果,以及在资本充足率监管环境下,银行间的差异会如何影响市场产出,市场调整反过来会如何影响各类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反应。Thakor(1996)关注的是银行在面临逆向选择的可能性时,对未来的借款人加以筛选的意义。他同时考虑了存在一家垄断银行和许多的代表性银行的两种情形。Morrison和White(2005)探讨了监管当局的筛选能力对最优资本要求的影响。他们的研究发现,假如监督成本足够低,未加监管(没有市场准入限制)的银行体系可能会有效率(只有拥有监督项目能力的健全人才会开办银行)。因此,假如监督成本超过了符合效率的临界值时,监管当局可以凭借资本充足要求,通过筛选和颁发许可证来限制准入,以及(或者)对银行的审计,从而有可能增进效率。

因为现实中的银行管理能力和利用各类技术的能力各异,所以有学者在研究中注意到了银行的异质性。Kopecky和VanHoose (2006)考虑了一部分银行监督贷款,以防范道德风险,而另一部分银行不对贷款加以监督的情形。他们的研究发现,当资本要求突然完全或部分对银行体系加以约束时,信贷规模会收缩,但是进行最优选择以监督贷款的银行的均衡份额也会下降。因此,从净效应上来看,总体贷款质量可能提升,也可能下降。Boot和Marinc (2006)考察了不同银行在监督技术方面花费大量投资的情形。他们的研究发现,资本充足率监管对总体贷款质量的影响是不确定的。曹艳华(2009)以中国商业银行2004~2007年的年报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产生了显著影响。对于不同性质的商业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监管压力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不具有显著性影响;当资本充足率小于8%时,监管惩罚压力会显著降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而城市商业银行不论其资本状况如何,资产风险都显著降低,同时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表现出一定的内生稳定性。

二、资本监管对银行资本与风险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

正因为理论研究没有得到一致结论,一些学者转而从实证的角度,探讨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资本与风险行为的影响。Shrieves和Dahl(1992) 建立联立方程模型,从实证的角度分析巴塞尔协议监管下银行资本与风险行为的关系。他们的研究结论表明,银行资本和资产风险之间存在正向相关关系,银行提高资本的同时会增加对风险资产的投资,从而减弱了资本要求的政策效果。在他们的研究基础上,Jacques和Nigro (1997) 对巴塞尔协议实施初期的美国银行业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要求能够有效地增加商业银行资本和降低其资产风险。Godlewski (2005) 对新兴市场国家的研究表明,巴塞尔协议有助于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没有发现银行资本与风险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Jablecki(2009)研究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行为和货币政策的影响。研究认为,巴塞尔协议在迫使所有G10国家的商业银行保持更高的资本比率方面是成功的。然而试验研究也表明,至少在美国银行,巴塞尔协议也激励银行求助于监管资本套利技术,特别是资产证券化。Roy(2008)使用联立方程和跨国经验数据,来考察1988年巴塞尔协议通过后,来自G10国家中6个国家的银行如何调整其资本及风险加权资产。研究表明,只有在美国资本比率较低的银行才会更快增加其资本,然而并未以不同比率调整风险加权资产。此外,市场约束似乎起到了关键作用,表明市场压力是20世纪90年代银行资本积累的一个重要因素。

国内学者在这方面也做了不少的尝试。蔡永革(2008)运用14家商业银行的实际数据,就《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资产风险水平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目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的提升,主要得益于政府注资等外部行为,同时,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压力也不能解释近年来商业银行资产风险水平的变化。钱海刚等(2009)对中国14家上市银行2006~2007年的混合数据回归分析后发现,中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监管的有效性并不明显。而吴俊等(2008) 的研究发现:在资本充足监管的强制约束下,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变动与风险变动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能够有效地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但对银行的资产风险变动没有显著的影响;银行规模有助银行提高资本和规避风险,但盈利水平对资本变动的影响不显著。杨瑾等(2010)对资本充足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了函数分析,并基于中国四大商业银行的数据做了实证研究,认为资本充足率监管对四大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影响不确定。同时其实证分析还发现,不存在适用于所有银行的统一的最佳资本充足率和最佳的资本结构。

三、对资本监管的亲周期性的研究

2008~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外学者纷纷开始关注巴塞尔协议的亲周期性。如Andersen(2011)认为,当前的新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的目的,是使银行的资本要求对资产的潜在风险更为敏感,这样一来,就有可能让银行部门的行为更具有顺周期性。因此,他应用了一个相对来说足够长的详细时间序列数据和一个比以前的研究更全面的模型体系进行了分析。然而他的研究也发现,假如风险权重是基于足够长的观测期(包括经济不景气时期)来确定,就可以有效遏制新巴塞尔协议资本要求的亲周期性。

国内也有不少学者研究巴塞尔协议(或是资本监管)的亲周期性,并提出了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制度的一些建议。如张宗新等(2011)通过对2001~2009年国内上市银行面板数据进行估计,发现我国商业银行具有稳定的资本缓冲计提顺周期行为,但信贷活动并不具有明显的亲周期性特征,表明监管部门的资本监管政策总体上已经渐进有效;完善逆周期的资本监管机制应成为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必要内容。

参考文献:

[1]Andersen, Henrik, 2011. Procyclical implications of Basel II: can the cyclicality of capital requirements be contained? Journal of Financial Stability, vol(7), issue 3, 138-154.

[2]Dowd, Kevin, 2000. Bank capital adequacy versus deposit insurance. 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s Research 17, 7-15.

[3]Estrella, Arturo, 2004. Bank capital and risk: Is voluntary disclosure enough? 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s Research 26, 145-160.

[4]Kahane, Yehuda, 1977. Capital adequacy and th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 207-218.

[5]Kim, Daesik and Santomero, Anthony, 1988. Risk in banking and capital regulation. Journal of Finance 43, 1219-1233.

[6]Kopecky, Kenneth and VanHoose, David, 2006. Capital regulation, heterogeneous monitoring costs, and aggregate loan quality.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30, 2235-2255.

[7]Shrieves, Ronald E. and Dahl, Drew ,1992.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sk and capital in commercial banks.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6( 2) , 439-457.

[8]Yilmaz, Ensar, 2009. Capital accumulation and regulation. The Quarterly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49, 760-771.

[9]蔡允革:《资本充足率监管对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资产风险水平影响的实证研究》,《西部金融》2008年第10期,第25~27页。

[10]曹艳华:《资本充足率监管压力下的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行为――基于不同性质商业银行(2004~2 007)的比较研究》,《金融论坛》2009年第5期,第45~50页。

[11]钱海刚,王常雄等:《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监管有效性分析――以上市银行为例》,《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4期,第52~56页。

[12]吴栋,周建平:《资本要求和商业银行行为:中国大中型商业银行的实证分析》,《金融研究》2006年第8期,第144~153页。

[13]吴俊,张宗益等:《资本充足率监管下的银行资本与风险行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后的实证分析》,《财经论丛》2008年第2期,第36~42页。

[14]杨瑾,霍天翔等:《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的成本收益分析――基于中国四大商业银行的实证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10年第1期,第75~80页。

[15]于立勇,曹凤岐:《论新巴塞尔协议与中国银行资本率水平》,《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4年第1期,第30~37页。

[16]赵锡军,王胜邦:《《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信贷运行的影响――兼论其宏观经济效应》,《国际金融研究》2006年第2期,第36-42页。

监管资本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博弈模型;融资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2-0035-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2.09

一、引言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中小企业在其资金需求上的满足仍较为困难。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状况不稳定,以及财务信息不规范和投资风险大造成融资可得性差;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来说,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导致融资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普遍存在。本文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阐述市场参与者的行动机理,分析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并给出政策建议。

二、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和投融资难问题的相关研究

1.企业融资与信息不对称的相关理论

最初的MM理论,是1958年6月美国的Modigliani和Miller两位教授发表的《资本结构、公司财务与资本》一文中所阐述的基本思想[1]。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不考虑所得税和交易成本,且企业面临的其他条件均相同的条件下,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公司的市场价值无关。1963年,Miller等人对MM理论进行修正,加入了所得税这一因素。由于负债的利息支出是税前扣除的,这样增加负债可以降低综合资本成本,相当于增加了企业的价值。因此,公司通过增加负债来提高财务杠杆,负债越多则杠杆作用越大,从而企业的价值就越大。MM理论和修正后的MM理论明显处于两个极端。

权衡理论通过放宽MM理论的完美市场假设,在考虑税收、成本、交易成本等对企业市场价值影响的基础上研究资本结构与企业市场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权衡理论认为企业在融资时既要考虑债务融资的杠杆作用又要考虑债务过多时的破产风险,选择一个最优的负债率可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2]。权衡理论发展了MM理论,但是基本假设条件是完全信息市场。信号传递理论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投资者、银行、政府等外部信息使用者等只能通过公司向外界传递的内部信息来了解企业情况。罗斯(1977)认为,投资者虽然不知道企业的质量但是可以通过企业的负债率来判断企业的质量,质量越高的企业,负债率越高[3]。

2.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与中小企业投融资

Stiglits和Weiss(1981)的信贷配给理论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即使不存在政府干预,信贷配给也会是一种长期均衡。相对于大企业来说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严重,因此中小企业的融资更加困难。国内学者也认为这一以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为基础建立的理论模型是具有影响力的[4]。有些公司为了尽快筹集到资金不惜联合中介机构在其财务报告中伪造公司业绩、进行虚假陈述、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不及时披露关键信息。因此,在信息市场上势必导致外部信息使用者和公司经营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绩差企业通过包装其公开信息误导投资者,导致资本市场的逆向选择;而得到投入的资本后,企业极有可能转变资金用途或把资金投向高风险项目,易造成道德风险。

三、上市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表现

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虽然也存在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但是能够通过证监会审核顺利上市的中小企业必定是中小企业集群中比较优秀的企业。研究这类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才具有现实意义,且具有代表性。

1.创业板上市企业信息不对称的表现

高成长、高风险、高收益成了创业板的标签,但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表现并不令人满意。创业板上市企业业绩普遍下滑,众多企业业绩造假、信息披露违规等行为反映了逆向选择问题;大量高管辞职、募集资金用途不明等现象反映了信息不对称中道德风险问题。

(1)业绩下滑。《第一财经日报》对2010年7月至9月中旬数据研究发现,创业板117家上市公司中有63 家(创业板总数的53%)的股票劣于大盘股,相比之下中小板和整个A股市场的这一比率分别是11%和17%。Wind以创业板上市企业2010年中期财务报表为研究对象,研究结果显示,创业板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为27%,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企业为45.21%,中小板为36.02%;对净利润的增长率进行比较时发现,创业板的净利润增长率仅为25.56%,同样不及中小板和深市主板的股票[5]。

(2)募集资金去向不明。截至2010年8月,113 家创业板公司共超募资金725.58亿元。但超募资金中仅有77.5亿元被使用,企业对于剩下的648亿元超募资金如何使用并没有具体方案[6]。

(3)高管辞职频现。截至2010年8月末创业板已有涉及24家上市公司的34名高管相继辞职。首批登陆创业板的28家公司中共有19名高管辞职,而2009年底以后上市的近70家公司有15中高管辞职。上市企业众多高管辞职表明:部分上市公司股票被过分高估,高管作为信息优势的一方对于公司股票继续维持高位没有足够的信心;高管预期作为企业管理者所得的未来收益小于当前减值套现收益。

2.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不对称的具体表现

(1)高管违规买卖股票。凯恩股份、金螳螂等上市公司的个别高管,因为在公司出具公告前30日内买卖公司股票而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2)不同公告披露的同一时期财务数据存在巨大差异。广路数控于2009年2月和4月,分别刊登了2008年度业绩快报和年度报告,两个报告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差异绝对金额达到645万元,差异幅度达到74%。

(3)募集资金使用混乱。例如,太阳纸业未及时设立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于2006年11月30日、12月1日分别使用募集资金1.5亿元、1.8亿元补充流动资金,直至2006年12月27日才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股权变动异常。广东健隆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002005)为持有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以上的股东,2009年5月受让该公司股票时,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四、信息不对称下中小企业会计与投资行为的博弈

上述列举的中小企业违规行为中,一般投资者很难发现财务数据造假问题,需要监管部门加强会计信息监管。外部投资者认识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发展潜力等都是从其会计信息开始的。若会计信息造假则直接影响投资决策,进而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本文首先分析会计监管博弈,找出企业造假的内在机理,为遏制公司会计造假提出合理建议。其次分析投资者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投资博弈,找出他们之间的均衡情况。

1.会计监督博弈

假设会计监督博弈的当事人有两个,中小企业和监管部门;同时假设在此会计监管博弈中,监管部门有两个纯战略――监管和不监管,而中小企业也有两个纯战略――做假帐和不做假帐。

为了对博弈结果进行比较和评析,需对中小企业和监管部门的支付进行量化。现进行如下假设:

(1)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时的正常收益为A1(>0);

(2)中小企业做假帐时的超额收益为A2(>0);

(3)监管部门监管的成本为c,即无论监管部门是否发现中小企业的违规现象,只要进行监管行为就会发生监管费用(c>0);

(4)监管部门发现中小企业做假帐时,对其的处罚为f(f>0),此时监管部门只收取中小企业的罚款,此款项作为监管部门的一项收入;

(5)监管部门不对中小企业进行监管时,若中小企业做假帐的事实被群众举报则监管部门会因为失职被上级部门处罚m(m>0),无人举报,企业做假未发现,监管部门也未被上级部门处罚。

模型一:由以上假设建立中心企业与监管部门会计信息博弈模型,因A1、A2、c、f、m不是共同知识,因此该博弈为不完全信息下的博弈。

在此博弈中,我们不知道A与f、f与c的大小关系,该博弈显然不存在占优策略,下面求解此博弈的贝叶斯均衡。首先,我们假设中小企业是否做假帐,监管部门是否监管及监管是否有效,是否有人揭发等都是不确定的。

假设:

r(1>r>0)――中小企业会计做假帐的概率;θ(1>θ>0)――监管部门监管的概率;P(1>P>0)――监管部门有效监管的概率;S(1>S>0)――群众揭发中小企业作假行为的概率(从常识可知监管部门有效监管的概率p要大于群众举报的概率s);给定r、p、s这时,监管部门选择监管(θ=1)和不监管(θ=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πA(1,r,p,s)=p×[r×(f-c)+(1-r)×(-c)]+(1-p)[r×(-c)+(1-r)×(-c)]

πA(0,r,p,s)=s×[r×(f-m)+(1-r)×0]+(1-s)×0

πA(1,r,p,s)=prf-c

πA(0,r,p,s)=sr(f-m)

解πA(1,r,p,s)=πA(0,r,p,s)得r*=c/(pf-sf+sm)。即若r*>c/(pf-sf+sm),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是实施监管;若r*

πB(θ,1,P,S)=θ×[p×(A1+A2-f)+(1-p)×(A1+A2)]+(1-θ)×[s×(A1+A2-f)+(1-s)×(A1+A2)]

解πB(θ,1,P,S)=πB(θ,0,P,S)得θ*=(A2-sf)/(p-s),即若θ*(A2-sf)/(p-s),中小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做假帐;若θ*=(A2-sf)/(p-s),中小企业随机选择是否做假帐。因此,贝叶斯均衡是:r*=c/(pf-sf+sm),θ*=(A2-sf)/(p-s),即中小企业以c/(pf-sf+sm)的概率做假帐,监管部门以(A2-sf)/(p-s)的概率监管。

从以上均衡解,可以推出以下结论:第一,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从均衡解r*可以看出f与r*成反比,即监管部门加大对企业做假账的惩罚也就是f值越大,则中小企业作假账的概率r*越小;反之,如果减小对企业做假账的惩罚f,r*就会加大。第二,对监管部门而言,从θ*的表达式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做假帐时,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f,中小企业做假帐的机会成本高,做假帐的积极性降低,将使监管部门监督的概率θ*降低。

2.投资行为博弈

假设投资博弈有两个当事人,中小企业和投资者。投资者有两个纯战略――投资和不投资;中小企业也有两个纯战略――会计造假和会计不造假。此外,还假设:(1)中小企业造假时投资者投资的收益为A1,中小企业不造假时投资者投资的收益为A2。(2)投资者不投资时,无论中小企业是否造假,投资者的无风险收益为A3(A3包含机会成本)。此外我们假设A1

模型二:由以上假设建立中小企业投资行为博弈模型。由以上假设可知,此博弈是没有纯战略的纳什均衡。现实生活中投资者并不知道中小企业是否造假,但是可以假设中小企业造假的概率为p,不造假的概率为1-p。投资者投资的概率为r,不投资的概率为1-r.

投资者投资的期望收益E1=pA1+(1-p)A2

投资者不投资的期望收益E2= A3

由E1= E2得p*=(A2-A3)/(A2-A1)

中小企业造假的期望收益为E3=r(B1-C)+(1-r)(-C)

中小企业不造假的期望收益为E4=rB2

由E3=E4得r*=C/(B1-B2)

该博弈混合战略均衡是投资者根据p*=(A2-A3)/(A2-A1)的概率选择是否投资,当p>(A2-A3)/(A2-A1)时,投资者不投资;反之则选择投资。中小企业根据r*=C/(B1-B2)的概率选择是否造假,当r>C/(B1-B2)时,中小企业选择造假;当r

由此得出结论如下:由p的表达式可知,A2与p成正比。即中小企业不造假时投资者投资的收益越大时,投资者对于企业信息真实的要求更强烈,从而对于企业的监管更严格,中小企业造假的概率也就相应减小。A1与p成正向变动关系,企业造假但是投资者的所受的损失越小时,投资者对于信息真实的需求并不强烈,因此企业造假的概率相对会较高。A3与p成反向变动关系,当投资者不投资的收益较高,投资者投资欲望不强烈,中小企业为得到投资者的投资,则更倾向于提供真实信息。

五、政策建议

1.建立与充实中小企业信息库以降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程度

设立一个共享的信息记录平台,及时登记中小企业各类信息,任何更改重要信息的记录,系统中都应有记载。中小企业的一切业务信息,内部管理运营状况、高管变动、股东持股信息等在第一时间公布出来。一方面方便投资者搜集企业信息,另一方面降低了监管成本。

2.建立与完善多方担保体系,提供中小企业贷款诸多便利

建立中小企业所在地一定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联盟或相应协会、商会等组织。联盟内的企业存在地缘优势,该联盟内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如果该企业是绩差企业的话,其他企业不会轻易为其担保。中小企业本地的中小银行相对于一些大银行来说具有信息优势,对中小企业情况比较了解。鼓励中小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可以很好地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

3.规范投融资中介行为以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应在有效监督之下增强审计的独立性。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的主要是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但是这些部门除了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外,还有很多别的事务需要处理,无法实施有效监管。政府可以建立一个专门负责监管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机构,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公文进行审查。

4.加大对中小企业造假和造假当事人的处罚力度以降低此类博弈行为的概率

对造假必须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对上市的中小板和创业板中小企业。我国对企业造假的处罚力度远远低于企业通过造假获得的收益,处罚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若只对企业处罚,受损失的更多的是公司广大的股东,但大多数股东并未参加造假,造假的始作俑者应受到的处罚却十分有限。因此需要加大对造假的惩罚力度,不仅对造假企业而且要加大对造假行为人的处罚。

参考文献:

[1]Franco Modigliani and Merton H. Miller, the Cost of Capital, Corporation Finance and the Theory of Investment.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58, 48: 261-297.

[2]Alexander A. Hobichek and Stewart C. Myers, Problems in the Theory of Optimal Capital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 Quantitative Analysis, 1966.

[3]Stephen A Ross, The Determination of Financial Structure: The Incentive-Signaling Approach , Th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1977(8): 23-40.

[4]孔德兰.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与融资策略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