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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论文

税务管理论文

税务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近百年来,瑞典经历了从古老的直接税向现代税收制度的演变。瑞典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税收制度,因为瑞典政府一直善于运用税收政策来促进经济发展,重新分配国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稳定社会秩序(高强,2005)。为了应对全球化的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防止人才外流以及适应加入欧盟的需要,近年来瑞典在税制改革上不断降低企业税收,降低和简化个人税收,相应地增加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比重。总体来说,瑞典税制属于多税种、高税收,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税制模式,具有“个人高税收,企业低税负”的特点。主要有以下税种:

1、公司所得税。1991年税改以前,瑞典公司同时缴纳国家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改革后只缴纳国家所得税,税率也降为28%,在欧洲国家中较低。同时,公司设备折旧的政策宽松,还允许公司每年将不超过25%的税前利润转入“未税储备基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瑞典公司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大约为6%,占GDP比重3.1%.可见,尽管瑞典是高税收的国家,但公司所得税的负担却并不重。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瑞典第一大税种,是瑞典“高税收”特征的集中体现。瑞典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31%,占GDP的17%左右(周卫民、王中林,2004)。瑞典个人所得税对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分别征收。非劳动收入即资本性收入(红利收入、净利息、租金以及资本盈余等)只缴纳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劳动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由地方个人所得税和国家个人所得税两部分组成。地方个人所得税为单一税率,每个地方略有不同,上下幅度为28.89%34.24%.国家个人所得税为累进税率,凡是每月收入超过28400瑞典克朗的人都要缴纳20%的国家个人所得税;每月收入超出42200瑞典克朗的部分还要加征5%的国家个人所得税。为了吸引外来人才,瑞典对在本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高管和科研人员给予前三年25%的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3、社会保险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例在28%—30%左右,仅次于所得税,是瑞典优厚社会福利的直接资金来源。社会保险税主要由雇主缴纳(包括退休金保险、健康保险等几个险种),税率为雇员工资薪金总额的32.42%;自主从业者缴纳的社会保险税税率为30.71%.对于年收入超过385700瑞典克朗的个人,还需支付7%的基本养老保险。

4、增值税。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18%左右,是瑞典中央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目前增值税的标准税率是25%,部分产品实行低税率,如食品为12%,书刊、报纸、公共交通等为6%,某些特定商品和服务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如医疗、保健等。

5、消费税。是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有选择性地对那些需要税收调节的特殊商品和劳务征收的间接税。由于消费税具有易转稼、征收阻力小、调节作用强等特点,瑞典在税制改革中不断扩大消费税范围,提高消费税的税率。2003年以来,瑞典对从广告业到杀虫剂共15个税目征收消费税,特别是对能源和环保方面征税占到消费税的绝大多数,体现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目前,消费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约为8%.

6、其他税种。瑞典对家庭住房、经营用房等征收房地产税(不动产税);对家庭个人的综合财产征收一般财产税(与其他国家财产税属地方税不同的是,瑞典的房地产税收和一般财产税属于中央税);对受益人获得的遗产或受赠财产征收遗产与赠与税;此外,还有印花税、资本利得税以及欧盟税等等。

瑞典的税制体系、税收负担是与其政治体制和政府支出需要密切相关的。瑞典是单一制国家,但中央与地方各级之间的事权财权划分十分明确。瑞典政府认为,如果减少或降低高福利支出,相应的税收负担也会降低到与其他欧洲国家相似的水平。但老百姓却不愿意放弃这种高福利所带来的好处。因此,为了维持政府收支平衡,又不影响国家竞争力,瑞典正对福利制度和税收体系进行一些改革,在福利改革方面主要将一些福利与收入挂钩,防止消极怠工等“福利病”;在税收体制上主要是降低直接税比重,增加间接税比重,以及将部分事权和财权下放地方等等。

二、瑞典的税务管理

瑞典税务管理的特点表现在精简高效的税务机构、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规范的税务执法程序以及高度重视宣传和服务工作等方面。

1、精简高效的税务机构。瑞典实行的是分税制,地方在税率决定等方面有一定的自,但全国只有一套税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瑞典国家税务局隶属财政部,却并不受财政部的领导,税务部门征税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政府、议会都不得干预执法。目前,瑞典的税务机构包括国家税务局(SwedishTaxAgency),下属的10个区域性征税机构(RegionalOffices)、分布于全国的132个基层办公室和84个稽查机构,共有税务人员10500人。

2、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瑞典税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人口登记工作。每个瑞典公民都会有一个10位数的终身税务号码,此号码用于税务申报和一切经济活动,所有部门都要使用这个号码,而且管理严格,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这个号码掌握纳税人的一切经济活动、收入来源和财产状况。瑞典在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同时,还实行严格的双向申报制度,即雇主要按照发放给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税款并按月申报;纳税人则要在次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收入和纳税情况进行自主申报。在斯得哥尔摩、马尔默、哥德堡等大企业较多的地方,区域性的征税机构还设有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这些地方重点税源的征收管理与监控。

3、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瑞典税务部门普遍运用先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征管手段,纳税人纳税申报、税务机关税务审核、税款入库等主要是通过计算机系统来进行操作的。瑞典有全国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格,并开发了许多自动审核的软件,可以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初步的税务审查、评估,提出问题供税务人员参考。2002年,瑞典就建立了官方的电子报税网站,普遍推广电子报税。瑞典税务部门的计算机网络不但实现了内部联网,方便了纳税人办税,而且与海关、银行、公安、社会保障机构等多个部门联网,强化对收入的监控,也通过信息共享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瑞典税务管理的先进技术手段得益于整个国家的信息技术发展,据介绍,瑞典2000年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信息化程度最高的国家。

4、规范的税收执法程序。瑞典有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所有的税法都由议会通过并颁发。议会下设有税收委员会,专门负责审议税收议案。税法一经颁布,就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除了各单行实体税法外,瑞典还有专门的程序法税收征管法,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规范。瑞典有规范的分类检查办法,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桌面检查、现场检查或专门的案件稽查。瑞典行政法院专门负责税务案件和社会保险方面纠纷的处理。瑞典对涉税案件的追溯期为6年,除了加收滞纳金外,最高可处以4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于整个瑞典犯罪率很低,刑事案件判决普遍较轻,因此对偷逃税案件的处理相对比较严厉。

5、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服务和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瑞典税务部门各征收机构都有专人从事这项工作。每年年初,税务部门还会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税法,引导纳税人申报纳税。瑞典税务部门十分重视和维护纳税人的权利,认为纳税人感到一种荣誉感和自豪感。税务部门还不断完善和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办税。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税务机关内部设有专门的审计部门。

三、瑞典的纳税遵从

瑞典税收征管体系完善,民主法制健全,公民的社会诚信度普遍较高,纳税意识较强,因此纳税遵从度也很高。据《瑞典2004年税收统计年鉴》显示,瑞典的税收流失率只有9%,实际税收征管水平达到91%(浙江国税赴瑞典考察组,2005)。瑞典社会上对高税收的怨言虽然很多,但大部分人仍能够依法诚信纳税,这除了有效的税务管理和有威慑力的税务稽查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瑞典有完善的社会福利系统,作为高福利的代价,纳税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高税收。瑞典一方面建立了各种保险制度,如失业保险、基本养老金制度、病休制度、儿童津贴等;另一方面提供各种免费或低费用的社会服务,如教育、医疗、托儿等,从而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完整的普遍性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必担心生病、上学、失业、养老等问题的困扰。从国家财政支出结构来看,社会保险、退休金、社会救济、教育、老人院等项目占到整个政府支出的60%左右。同时,瑞典的许多福利项目与个人收入或纳税多少相关,比如养老金中的附加养老保险部分、失业救济、病休补贴等都与个人申报的收入挂钩,从而进一步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健全的民主法制和诚信守法的历史传统,使得纳税人遵守税法的自觉性较高。民主法制是瑞典社会的主要特点,瑞典享有“民主社会主义国家”或“社会民主主义国家”的称誉。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瑞典社会执政以来,一直倡导“自由、平等、民主和合作”,无论是选举制度还是决策程序,都渗透着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瑞典法制健全,早在1809年就曾颁布了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瑞典都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瑞典的立法程序很完善,虽然过程较长,但却充分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因此一旦通过,执行的阻力很小。税法也不例外,这为税法的有效执行和遵从度的提高奠定了基础。瑞典社会讲求诚信,并且有详细的信用记录,如果某人有偷税行为,则会终生背上这个污点,包括找工作、在银行贷款、购房等,都可能因信用问题而遭到拒绝,特别是瑞典个人纳税记录不算隐私,任何人都有权查询,偷税者的信息一旦被公开,将承担巨大的道德和舆论压力,在社会上很难立足。

公开透明的政府运作能够取得纳税人的充分信任。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执行政务公开的国家。早在1766年,瑞典议会就确立了政务公开的原则,这项法规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法”。瑞典政府部门有责任公开各项文件规定,任何个人都可以随时查阅或要求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特定保密文件除外)。正如瑞典的宣传资料中介绍的,这种“政府运作的高度透明化,是瑞典国民内心对于公正、平等的要求”。在这种公开透明的环境下,瑞典政府的行为受到广泛监督。瑞典三级政府职责划分明确,财权划分也十分清晰。在分税制基础上,中央政府有规范的对省和市镇的转移支付办法,保证各地居民享有同等的保障和社会服务。这种既民主又公开透明的预算能够得到纳税人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纳税人对政府如何使用自己缴纳的税款比较放心。

四、启发和借鉴

尽管中国与瑞典的国情差别很大,政治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也不相同,但在很多方面仍有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

首先,应加快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适当降低纳税人负担。我国税收收入长期超GDP高速增长,纳税人反映负担过重的呼声越来越高。尽管税务部门多次进行解释说明,但都难以取得社会上的理解和认同。笔者认为原因有三:一是政府收入不规范,各级政府在收税的同时还存在大量的收费,从而增加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二是支出用于民生方面太少,纳税人交税后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实惠;三是税制设计的名义税负确实偏高。随着税收收入连年超GDP快速增长,税负增长趋势进一步增强。2003年我国税收收入突破2万亿元后,2005年又突破3万亿元大关,2006年完成37636亿元,2007年达到49443亿元,仅增收就达到11800多亿元,难怪有学者感慨说我国每年新增GDP的1/3以上被税收拿走了。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启动了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并在企业所得税改革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下一步,应加快推进其他税种的改革,提高税法的立法层次,降低税种的名义税率,优化税种结构,清理税外收费,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合理确定与福利相匹配的实际税负水平。

其次,要加大税收立法和政府预算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增强公众对政府和税收的认同感。税收立法或政策的制定,要通过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税收政策法规的质量,减少实施中的阻力。预算是国家的政治选择,是国家治理的核心,有限政府的公共财政预算必须遵循民主性和透明度原则,让纳税人知道自己缴纳的税款用到了哪些地方,并确保税收最后被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公共服务,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积极转变职能,真正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来,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为公众提供必需的公共服务,让改革开放的成果真正惠及社会大众。

税务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务文化;文化建设;理念

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建设新型税务文化,对于激发广大税务干部的事业心和积极性,提高税务机关的运转效率和服务意识,增强税务机关的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型税务文化的基本内涵

组织文化是指一个组织及其成员在长期的实践中所形成的道德规范、行为方式和价值准则,其核心是共享价值观,具有凝聚、激励、约束、导向等功能。

作为组织文化在税务机关的具体体现,税务文化对广大税务干部价值观念的形成、服务理念的树立及行为方式的选取等都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建设新型税务文化,就是要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建设一种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互助、勤奋学习、勇于创新为核心的文化,以适应新的环境,应对新的挑战。创建服务型机关,打造和谐税务。

二、新型税务文化建设的要求

当前,我们开展税务机关新型文化建设时,应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一)领导高度重视,宣传组织到位

组织活动的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组织领导的重视程度。同样,在税务机关建设新型税务文化的过程中,由于领导者担负着倡导、设计、培育、带动新型税务文化的重任,因此领导者对于新型税务文化建设的认识程度对于最终建设效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这就要求领导层既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又要率先垂范、积极倡导,并亲力亲为文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为其他成员树立榜样,认真做好各项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到有条不紊、有备无患。

(二)明确建设目标

确立一个明晰的建设目标是新型税务文化建设的关键。任何一种文化都有自己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在制定税务机关新型税务文化建设规划时,必须紧紧围绕税收这一中心工作,服务经济发展这个大局。激发广大税务人员的荣誉感、成就感和归属感,努力实现集体发展与个人发展的有机结合。(1)坚持将文化建设渗透于整个税收管理活动之中,形成具有税务特色的先进管理文化,实现税收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2)将文化建设贯穿于新型机关创建活动中,充分尊重个人特性和要求,充分关注个人创造性、能动性和集体创新力、竞争力的整合,打造富有创造力、充满人性化的新型税务文化。

(三)狠抓落实,注重成效

新型税务文化建设不能流于形式,而要注重效果。(1)以全员参与为基础,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提高全体税务人员的认识度和参与感。税务人员是新型税务文化建设的主体,没有广大税务人员的积极参与,就不可能形成优秀的税务文化。(2)要积极利用各级税务机关网站,开设网上税校、税务文化论坛等。开拓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新渠道,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新型税务文化建设的深入发展,形成加强新型税务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建设新型税务文化时应树立的几种理念

根据新型税务文化的内涵,在建设新型税务文化时,关键是要树立以下几种理念:

(一)法治理念

法律除了具有惩戒、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外,还有评价、指引人们行为,保护、奖励合法行为,以及思想教育等基本功能。新型税务文化建设必须有效地推进依法治税。(1)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加强税法宣传工作,不断创新税法宣传的方式,活化宣传内容,提高宣传效果,切实提高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形成“以依法纳税为荣,以偷税漏税为耻”的社会氛围,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2)依法行政,抓好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全面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和行政管理水平,树立文明、守法的良好机关形象。

(二)服务理念

税务部门要树立新的税收服务观,应该做到“全心全意”和“群众满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则是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特征,税务部门应正确处理两方面关系:(1)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通过简化办税程序,优化办税手段;(2)保障国家税收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努力实现服务动机与服务效果的统一,既要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又要注重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

(三)团结互助理念

团结互助在本质上是一种团队精神的体现,团队精神是提高一个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思想武器。当前,各种组织和团队都日益重视团队精神的培养和提升,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税务部门在建设新型税务文化时,如何在广大税务人员中树立团结互助的理念和团队精神?(1)加强思想教育工作。让广大税务人员进一步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到团结互助的重要性,提高他们对组织目标的认同度,增强组织的凝聚力。(2)在平时工作中,有意识地利用一些团体项目的机会,增进税务人员彼此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树立他们相互配合、互相支持的团队精神和整体意识。

(四)学习理念

21世纪是一个以知识为主导的时代,知识的拥有程度以及新知识的获取能力将成为决定一个组织乃至一个国家前途命运的重要因素。当前,税务部门在税收工作中遇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广大税务人员不断学习新知识才能加以应对和解决。树立学习理念就做到:(1)从领导到普通员工,都要清醒地认识到面临的挑战,树立“干一行、爱一行、学一行”和“终身学习”的意识,将学习活动与“学习型”机关的创建有机结合,自觉投入到各种学习活动中去,坚持不懈地充实和提高自己。(2)应建立健全各项学习制度。包括学习领导责任制、中心组学习制度、干部脱产培训制度、学习考核制度等。丰富学习的方式和手段,优化学习内容,努力提高学习效果。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把外在约束与内在动力结合起来,做到工作学习化,形成一种良好的工作、学习氛围。

(五)创新理念

同志曾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在构建创新型社会的伟大进程中,税务部门也要大力推行观念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跳出思维定势,打破传统观念,以创新的思维、超前的意识和发展的眼光对不符合时代要求的思想、做法和体制进行改革,大胆探索适合实际情况的新路子。要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巩固已有成果,加强薄弱环节,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新型税务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分析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加以改进和创新,不断增强新型税务文化建设的生机与活力,全面提升新型税务文化建设的水平。

参考文献

张云初,王清,张羽.企业文化资源[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5.

张旭雯.企业文化与团队建设[J].经济论坛,2003(18).

税务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企业作为纳税主体,为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总是希望尽可能减轻税负。目前,企业更多的做法是尽量减少税款的绝对额,却往往忽视由于递延纳税而产生的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如果能推迟纳税,那么“节省”下来的税款如再用于投资则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相对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利用率。因此,递延纳税应该是企业追求的仅次于节税的又一重要筹划目标。

1递延纳税筹划的概述

1.1递延纳税筹划的概念

递延纳税筹划是指根据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结合企业实际销售业务发生的特点,通过一系列的方法,实现延期缴纳税款的筹划。

1.2递延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企业减少筹资成本

当企业需要运营资金的时候,虽然可以通过融资解决,但是任何融资形式都是有成本的,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融资利息。由于递延纳税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的,因此无须受到任何惩罚,递延纳税等于是向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减少了融资成本。

(2)有利于企业抓住投资机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竞争非常激烈,好的投资机会可能稍纵即逝,只有适时地把握住投资机会的企业,才能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然而财务管理论文,当机会来临的时候,如果缺乏投资资金,就只能眼看着机会溜走。尽管可以通过融资来解决,而任何的融资方式又都需要一定的周期,机会却不等人。这种情况下,递延纳税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

(3)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周转的需要

任何企业保持通畅的现金流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确保企业周转资金充裕。如果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就难以为继,加大经营风险。若是能够实现递延纳税,就可以解决或缓解企业资金周转方面的燃眉之急。

2.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2.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不同的结算方式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有直接的关系。企业的结算方式主要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方式。上述方式中,税法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的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2.2 巧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的计税时间也不同。因此,合理和巧妙的运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达到为企业节税的目的。那么,如何选择有利结算方式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其实筹划应从订立合同的环节开始。

在实际中,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大多是统一格式、统一摘要在账面上提取税金。借记: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在实际中,企业往往不是在发出货物的同时就收取全部货款,那么,如果企业与对方企业签订的是“赊销合同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具体还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了。也就是说,什么时候缴税的主动权是掌握在企业自己手里的,合同怎样约定,税就什么时间计提。发出商品时,会计根据合同收款约定日期记账时,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或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并将销售额及销项税记入备查簿。同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收款时间可能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假如提前收到货款,按照税法规定,应提前确立销售计税。假如拖后收取货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立销售计税。

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也可以与对方企业签订“代销合同”。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企业根据其实际收到的代销清单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设立销售公司的企业也适用此方法。当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收到商的代销清单时,企业以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记账,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财务管理论文,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3纳税筹划案例

我们来看下面的例子。大庆某豆制品深加工公司专业生产豆奶粉,公司为了开拓上海市场,于2009年在上海成立一销售公司,专门销售大庆总公司的产品。大庆总公司将产品先发往上海后,再由上海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可是因为公司自己内部机构之间做业务是没有合同的,每次总公司向上海发货时,大庆总公司都要确立销售计税。

这种做法造成企业总是提前缴税,这也是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认为公司内部机构之间没必要签什么合同。结果这就给税务机关提供了认定空间——发货时缴税。但是当大庆总公司向上海销售公司发货时,还不知道上海销售公司能不能将货卖出去,就提前将税交了,就有些不妥。而这就是不签合同造成的后果。

如果大庆总公司与上海销售公司签订代销合同,这样就可以待上海销售公司销售商品后且给大庆总公司提供销售清单时,大庆总公司才做销售计税。

3 结论

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实际数额,但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税收递延的途径很多,纳税人可充分利用税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创造自身条件,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巧妙地规划投资,用好、用足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享受应得的税收实惠。

参考文献:

[1]王树锋.企业纳税筹划[M].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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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保歌.企业纳税筹划技巧[J].中州审计,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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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宋洪祥.销售确立时间对税的影响[J].首席财务官.2006.5

[7]林天义,吕洪波.企业实现延期纳税的途径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07.1

[8]常树春,李伟丽.企业财务活动过程中的纳税筹划研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9.9

税务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关于以股抵债的合法性与公平性争论忽略了该交易在税法上的效果。对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的税负进行测算的结果,显示出税务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改变以股抵债交易下的利益分配格局,减弱股份定价问题上的尖锐对立。当然,它也使得管理层面临更复杂的利弊权衡。关注以股抵债交易的税务成本有助于我们重新评价以股抵债政策的意义或者局限性。

「关键词以股抵债,债务重组,税务成本

伴随着电广传媒以股抵债方案的实施,围绕着以股抵债方式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的争议也无疾而终。的确,对交易合法性的质疑,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改革就是突破(或者说漠视)法律框框的逻辑而变得苍白无力;对定价公平性的挑战,也因触及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设置的净资产底线而陷入困境。“次优选择”似乎成为以股抵债政策的一个无可辩驳的正当性基础。

然而,这场争论的双方都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以股抵债在税法上可能产生的后果。作为公司的重大财务运作行为,以股抵债不仅是《公司法》、《证券法》下的论题,而且还受到税法的直接约束。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公司的任何财务运作几乎都离不开对税负成本的考量。以股抵债交易在我国税法上究竟引发怎样的后果?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流转税或所得税义务?或者,其应承担的纳税义务是否会大幅度增加交易的成本以致挫败交易的可行性?这些问题似乎悄然滑过人们的视野。考察以股抵债交易的税负成本,确定它对各利益主体的影响,可能会为包括管理层在内的市场各方重新检讨以股抵债政策的意义或局限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1以股抵债交易的税法视角:债务重组

以股抵债交易是债务人用其持有的债权人公司的股份偿还其所欠债务的行为。这一交易的法律性质可以从不同角度考察。

站在债权人上市公司的立场,以股抵债实质上是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意味着公司减资,这就削弱了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基础,最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基于资本维持之理念,原则上禁止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大股东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两种例外,故此一些市场人士和律师对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的合法性提出了强烈质疑。本文的主题不在合法性之争,恕不置评。

从债务人的角度看,以股抵债属于债务重组,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这是税法关注的问题,因为债务重组通常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或让步,在债务人这一方则意味着获得了一定的重组收益。虽然我国现行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不得计入利润,但税法并没有遵循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而是依然把重组收益作为应税所得。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月颁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因此,依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属于应税交易。通常来说,债务重组涉及到流转税与所得税两个层面的税负问题。在流转税环节,用于抵债的非现金资产——股份——的转手引起印花税纳税义务。在所得税环节,如果当事人从以股抵债交易中实现了收益,则需要依照债务重组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费可以在计算所得时扣除。在电广传媒类型的以股抵债交易中,由于用于抵债的非现金资产“债权人自己股份”这一特殊形式,其税务处理与一般的债务重组有很大的不同,不论是印花税问题还是所得税问题都复杂得多。

2以股抵债交易的税务处理

一、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依照《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另一方面,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同时,债权人还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据此,以股抵债交易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部分:

1.在债务人一方。

电广传媒的大股东产业中心基于以股抵债需要确认两项交易:一是按公允价值转让股份资产,二是以该股份的公允价值清偿债务,然后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抵债股份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电广传媒以股抵债方案将大股东持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定为7.15元/股,并据此计算产业中心所欠的53926万元债务应折合7542万股。这也就意味着,抵债股份的公允价值与所清偿的债务的计税成本是相等的,抵债环节没有产生债务重组收益。另一方面,产业中心“按公允价值转让股份资产”时,由于公允价值远高于其1997年出资折股时的价格,因此产业中心从股份转让中实现了财产转让收益,按照债务重组所得税规则,该收益需要纳税。

由此,在债务人一方,以股抵债交易通过债务重组所得税规则的中间环节,最终转化成股份转让收益的纳税问题。

2.在债权人一方。

当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作为债务清偿时,通常的税务处理有两项:一是确定所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计税成本,二是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但是,在以股抵债交易中,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是自己的股份。由于我国《公司法》以及财务会计制度尚未承认库藏股,因此,这部分股份需要被核销,而不是作为资产继续存留于公司中,更不存在确认计税成本的问题。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正是如此。实施以股抵债方案当日,电广传媒即对抵债股份进行了核销。至于债务重组损失问题,由于债权人收到的7542万股电广传媒股份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均为53926万元,因此,电广传媒接受自己股份抵债,依照《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并没有产生债务重组损失。

那么,债权人因注销了抵债的非现金资产(股份)而客观上产生了损失——体现为所注销股份的回购价与当初发行价的差额,这一差额是否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损失税前列支?对于这一问题,现行税法上并没有明确的答案。笔者以为,在债权人接受自己的股份抵债的情形下,债务重组实际上又转化为股份回购,应适用股份回购的税务处理规则。在税法上,股份回购是一种资本易,各国通常都不确认损益[1].

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9号)指出,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因此,在债权人电广传媒这一方,它既要注销抵债股份,又无法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这其中展现的显然已经不是债务重组惯常的税法后果,而是股份回购的税法逻辑。仿佛是一种轮回,从债权人的角度依照债务重组进行的税务处理,最终又回到股份回购上来。

二、印花税的税务处理

我国目前对股份转让的印花税实行双向课征,股权转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均需缴纳。不过,以股抵债交易中的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电广传媒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以股抵债交易中的股份转让与回购。在一些市场发达国家,为鼓励投资活动,降低投资的交易成本,税法通常都对公司发行股份或回购股份时发生的股份转手行为免征印花税。我国目前也仅对二级市场中的股份转让课征印花税,对公司发行股份或回购股份没有课征印花税。

笔者以为,以股抵债交易在税法上的整体定性是债务重组,而非资本易,对债务人一方来说尤其如此,其股权转让只是基于用股份抵债而发生的效果,并非积极参与一项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结果。因此,税法上将以股抵债交易视为债务人因转让股权获得的资金,然后用现金偿债。从这个意义上看,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股权转让与二级市场中股权转让没有不同,其以股抵债行为应作为一般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

但是,债权人的情形就不同了。电广传媒虽然在形式上是股权受让人,但以股抵债交易对它来说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股权受让,其同时也是一种回购股份行为。这在所得税税务处理中已经明显地表现出来。因此,债权人接受股份抵债在流转税环节也应作为股份回购处理,免征印花税。

3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税负水平的测算

对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进行税务处理的结果,只有债务人——电广传媒的大股东产业中心实际承担纳税义务,包括所得税与印花税,它们源于产业中心以公允价值转让股份的行为以及实现的资本利得。不过,在一定意义上,债权人电广传媒也承担了隐性的税务成本,其接受自己的股份偿债的行为最终适用公司回购股份的税法规则,即使回购价格高于发行价格,电广传媒也不能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从而降低自己的税负以及整个交易的税务成本。

产业中心的纳税义务计算如下:

(1)印花税。

我国2004年中实行的印花税率为0.2%,因此,产业中心需要承担的印花税约为108万元(=53926x0.2%)。

(2)所得税。

产业中心的应税所得为转让股权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及其转让税费。其中,产业中心的股份转让收入比较清楚,其共动用7542万股偿付53926万元的债务,故转让股份的收入为53926万元。

但抵债股份的投资成本就比较复杂了。产业中心1997年以净资产1.37亿元出资设立电广传媒,折股1亿股,每股投资成本为1.37元。电广传媒上市后进行了两次资本公积转增和多次分红派现,产业中心的股份也增至1.69亿股。在市场人士关于股份定价公平性的争论中,上述分红派现与转增都用来摊薄产业中心的持股成本,其最终的持股成本仅为0.27元/股。但是,依照现行税法,只要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都应确认投资所得,而不调整持股成本。因此,只有电广传媒的两次资本公积转增可以用来摊薄产业中心所持股份的投资成本,由此得到摊薄后的持股成本为0.81元/股(=1.37/1.69)。这样,产业中心用于抵债的7542万股,合计投资成本为6114万元(=7542万x0.81)

扣除投资成本与印花税,产业中心股权转让所得为47704万元(=53926-6114-108)。它应全部纳入产业中心的应税所得中。按照一般企业纳税人适用的30%的所得税率计算,产业中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4311亿元(=47704x30%)。

合计印花税与所得税,产业中心为以股抵债交易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为14419万元(14311+108)或1.4亿元。1.4亿元,这也是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的显性税务成本。

4以股抵债税务成本的政策涵义

应当说,上文对以股抵债交易的税负水平的测算,更多的还是一种理论层面的、粗线条的演绎,刻意回避了一些具体的约束条件,例如电广传媒大股东的整体盈利状况。企业所得税是综合税制,以股抵债交易下的收益是否实际承担纳税义务,还要看公司其他业务是盈利还是亏损——在后一种的情形下,大股东以股抵债下的收益被营业性亏损吸收,最终可能不产生应税所得。基于公开的信息,我们无法获得产业中心的完整财务资料,因此难以对产业中心最终承担的纳税义务给出准确的答案。考虑到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财务状况通常都比较糟糕,尽管湖南电广产业中心被誉为国内传媒产业的排头兵,也不排除其整体亏损、从而免予纳税的可能性。

一些更重要的、可能会修正上述计算结果的因素还来自税法本身。我国税法、特别是公司财务运作方面的税法规则目前还非常简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之处,债务重组与股份回购之间的规则接口还不清晰,诸如债权人接受自己股份抵债的情形下是否应当完全适用股份回购的税务规则等问题尚没有明确的解释,这些都给我们合理预测以股抵债交易的税务成本增加了诸多障碍。

尽管如此,一个粗略的税务成本计算依然能够给市场各方重新审视以股抵债政策的意义及其局限提供有益的启示:

第一,对于一直反对用以股抵债方式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市场力量来说,以股抵债税务成本的存在应当是一个令人兴奋的发现。在对交易合法性与定价合理性的质疑都难以阻却上市公司以股抵债的热情之后,税法对以股抵债交易的当事人、特别是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施加的高昂成本,似乎成为了惟一可行的约束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是对大股东违法侵占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高昂的税务成本向市场昭示,以股抵债并不是一道“免费的午餐”。

第二,对于那些意欲步电广传媒之后尘的上市公司来说,在面对以股抵债交易中最核心的“股份定价”问题时,它们恐怕需要慎重计算自己与大股东的得失。当不存在税务成本时,股份作价越高,折股越少,对大股东越有利。一旦考虑税务成本,回购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越大,大股东基于股份转让而实现的所得越多,承担的税负也越高。因此,税务成本客观上成为对大股东通过股份高定价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强有力的制约。从这个意义上看,确认以股抵债交易中的税务成本,也将有助于减弱以股抵债定价公平性问题的尖锐对立。

第三,从管理层的角度看,税务成本的存在无疑使得以股抵债政策的利弊权衡变得更加困难。让本来就现金匮乏的大股东承担股权转让的所得税义务,无异于雪上加霜。它是否会刺激大股东进一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颇值得关注。当然,进行以股抵债的公司可能基于大股东的整体亏损状况而不会发生实际的纳税义务,或者,即便有纳税义务,管理层着眼于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对规范中国证券市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意义,或许会考虑商请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给予豁免。由此来看,实践中以股抵债交易的最终结果可能千差万别。值得警惕的是,证券市场可能再次倒逼国家财政出面买单,它与管理层一直强调在以股抵债中“纠正大股东侵占过错”的政策意图完全背道而驰。

概言之,税务成本的引入将改变以股抵债交易中的利益分配格局,它也向我们昭示了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改革决策不应忽略的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从这个意义上看,围绕以股抵债交易的争议恐怕一时还无法结束。

「参考文献

税务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种新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起来,它正以其空前的无限的生命力推动着部门经济、区域经济、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跃上一个新的台阶。但同时电子商务也对传统的商业经济模式和方法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特别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税收管理模式提出了全面的挑战。本文认真分析了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并积极研究和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