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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消费议论文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药市场环境;4C理论;会议营销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7-0146-1.5

会议营销是一种在前期通过大量数据的收集,筛选出潜在的客户,并通过邀请的方式参加会议,同时在会议中发生交易行为,并且在会后通过优质的服务来稳定和扩大客户群的链式循环营销活动。菲利浦·科特勒曾把消费者的行为分成三个基本阶段:(1)量的消费阶段,即人们追逐买得到和买得起的商品;(2)质的消费阶段,即寻求货真价实、有特色、质量好的商品;(3)情的消费阶段,即注重购买商品的情感体验和人际沟通。会议营销便是从消费者行为的最高阶段出发,即以顾客为主导,以沟通为手段,以服务为内容,以满意为结果。本文从4C营销理论的角度对我国会议营销的特点、会议营销具有的优势和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对如何促进我国会议营销的良性发展提出建议。

一、医药行业运用会议营销的优势

上个世纪90年代,劳特朋(Lauterborn)提出的以消费者为中心的4C营销理论包括4个基本要素:(1)消费者—消费者想要和需要的产品;(2)成本—消费者愿意付出的购买成本;(3)便利—为消费者尽量提供便利;(4)交流—和消费者进行双向的沟通。会议营销恰恰是顺应着4C的倡导发展而来,且优势日渐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包含两个方面,即满足生理需求和满足心理需求。产品的吸引力对消费者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不符合消费者利益的产品,消费者就不会产生兴趣,营销无效果。医药会议营销产品包含药品、服务两个部分。通过前期开发和搜集的客户名单,筛选潜在的客户。这些定向的客户都具有企业相关产品的潜在需求,客户的需求与产品的功能一致。售后工作中的优质服务,充分体现了对客户心理需求的满足,是客户社会地位被尊重的一种体现。因此,企业是在向特定的目标群体传递产品的信息,以期能确切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廉价的消费者购买成本。会议营销由于直接面对消费者,药品的特点及使用方法可以让消费者更直观的感受到,节省了广告宣传的费用。企业虽然在人员、会议活动、售后等环节上支出费用,但与巨额的广告费用相比,节约了相当部分的药品销售费用。药品价格相对市场同类产品较低,消费者的购买成本降低。使用会议营销的企业就在价格上占据了巨大优势,在与竞争对手的价格战中,可以以物美价廉取胜。

亲密双向的沟通。会议营销的开发工作,往往选择小区域性的市场,如社区和家属院。小范围的开发沟通能够保证会议的专一性、专业性、排他性、集中性的特点,可以使沟通达到最佳效果。会议活动往往采取了展示营销、借势营销、造势营销等方式的整合,能够建立起一种面对面的双向沟通。会议营销的售后工作更是一个庞大的沟通工作,销售人员与客户长期的密切沟通,不仅仅产生了朋友的关系,更是像家人一样的关怀。售后的工作,不仅是辅助客户用药、介绍公司动态及新产品以及劝导客户进行口碑传诵,也是对客户生活的服务,包括节假日的旅游、日常的生活才艺展示等等。特别对于老年客户而言,这样的沟通方式,能够满足客户的社会认同感。双向的沟通也使销售人员能够清楚的了解客户信息,及时反馈给企业,以把握市场的整体动态,调整营销策略。

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渠道。在会议营销的会议阶段,消费者的需求被充分放大后,顾客的消费欲望也随之膨胀。现场进行的交易活动能够及时的满足顾客的购买欲。售后工作中,如果顾客有继续购买产品的需求,销售人员可以通过与顾客预约,根据预约的地点、时间,为顾客提供便利。直接的销售模式,不仅省去了大量销售环节,节约了成本,顾客得到便利,而且提高了企业的美誉度,声誉的提高是与同类企业竞争的巨大优势。

二、医药会议营销存在的问题

会议营销是一种很优秀的营销方式,吸引了大量医药企业的关注。但是当企业纷纷效仿的同时,会议营销的缺点也就随之暴露出来。

实施门槛过低。实施会议营销的门槛过低表现在三个方面:(1)企业不需要大量广告,市场投入较低;(2)固定的销售模式简单容易上手,模仿、照搬即可;(3)药品品牌效应不明显,企业主要通过销售人员的沟通能力和对客户的服务占据市场。门槛过低带来的问题是企业拥杂和假药劣药趁虚而入,药品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不仅受到损害,而且会降低对会议营销的信任度。

销售人才缺乏。会议营销采取的沟通方式属于典型的“人海战术”,对人才的素质要求比较高。急于成功的中小企业容易发生互挖人才墙角的事件,而企业本身并没有一个成熟的人员培训机制才是最根本的问题。销售人才缺乏带来的问题是:(1)人员对会议营销的理解力不足,不了解会议营销的核心意义,急功近利,颠倒了主次,忽略消费者;(2)营销模式死板,缺乏创新意识。固定不变的模式不仅在与同类企业竞争时毫无优势,而且随着消费者认知度的提高,对同类活动接触过多,兴趣会逐渐降低,不利于活动的进行。

诚信危机凸显。在会议营销的开发阶段,往往是以关注消费者健康的理由进行;然后在会议营销过程中发生“签单”行为,即卖货。在利益的驱使下,销售人员往往急于销货,导致消费者对会议的性质产生怀疑态度,前期开发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在药品的选择上,由于放弃了广告宣传,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度较低,初次接触产品,消费者通常也带有怀疑态度。消费者的警惕心增高,对企业的不信任感也随之增强。而且违法企业对消费者的欺骗会直接导致消费者对整个会议营销行业的不信任。

单次购药款额过高。由于会议营销追求的是在最佳沟通效果时期换取最大的利益,在诊疗会或者售后会议往往鼓励顾客购买半年甚至一年的用药量。虽然药品的单体价格低,但一次大批量的购药所产生的费用是不容小觑的,一般高达几千甚至上万。高额的费用和附带的购药风险使消费者购买成本提高。

三、对促进医药会议营销良性发展的建议

加大会议营销人才的培养。会议营销人才应具备对目标市场环境的操作能力、与客户沟通时自身言行的专业程度以及对营销模式和活动内容的创新能力。会议营销人才的培养途径包括企业培训和学校培训等多种渠道:企业应改变互相挖墙脚的行为,加大对员工技能培训的投入,提高员工的忠诚度,保证会议营销人才的稳定性。医药院校培养的医药人才往往专业素质过硬而销售能力偏弱,因此医药院校应加大对学生营销技能的培养力度;这不仅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也利于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政府机构应借鉴国家资格准入制度,提高医药会议营销人员的准入门槛;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道德素质教育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医药行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树立强烈的责任心,具备医药营销人才所特有的素质。

我国中小企业实施会议营销的通病是容易急功近利,忽略消费者的利益。这也说明4C营销理论在我国发展的还不够成熟,未能成为会议营销运用的理论基础。4C营销理论不仅能帮助企业领悟会议营销,更能帮住企业开拓创新,增强竞争力。

广告与会议营销相结合。广告与会议营销之间是互补的关系。广告能够提供广泛的认知度,会议营销提供双向的沟通;二者的互补,不仅使会议营销产品知名度的问题得以解决,还能利用双向沟通将广告的效果放大。广告与会议营销的整合也势必成为发展的趋势之一。

建立以药店为依托的实体店铺。根据我国国情,老百姓更适应有实体店铺的营销模式,对直接销售总是抱有怀疑的态度。建立以药店为依托的实体店铺有三大好处:(1)药店用于药品的储藏。在药店展开工作,便于消费者购药;(2)药店的环境渲染能烘托出药品的正规性,增加消费者对药品的信赖;(3)降低消费者购买成本,避免单次购买量过大。

加强会议营销监管。2005年以来,《直销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法规相继实施,传递了国家加大监管的信号。大中小企业都受到很大冲击,撤出、整合、转型;中国药品市场面临洗牌,市场正逐渐走向规范。但是,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欺骗消费者。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强化监管:(1)企业开展会议营销活动应首先在公安机关备案,提前接受检查,防止违法活动进行;(2)政府应加大对企业非法组织会议营销的打击力度,维护会议营销的健康发展;(3)政府应对实行会议营销的企业进行资质认证,并发放资质证明,规范企业行为;(4)政府应提高会议营销的公众认知效果,让公众了解会议营销,从而对非法会议营销进行举报,利于对非法会议营销的查处。

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扩大诚信影响。会议营销在开发到售后的整个环节中,贯穿的主线是服务,由卖商品向卖服务的转变是深层次的转变。企业应降低销售人员的销售压力,提高销售人员的服务质量;从消费者利益出发,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形成忠诚的客户群。所以,消费者利益得到满足既是企业前期承诺的兑现,也是消费者信任企业的前提。

【参考文献】

[1]葛龙涛,等.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简析[J].中国药业,2008,17(8).

[2]周基清.处方药营销策略研究[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2.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大学生;讨价还价;价格

1.引言

1.1 研究背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消费者购买商品选择过程中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市场营销学4P中的其中一个P。讨价还价似乎也已经成为了消费者购物活动中不可缺失的一个环节。消费者讨价还价的心理也是受当今市场一些商家标的商品价格不规范的影响,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价格不信任。某些商家的虚假价格使消费者上当受骗,使得他们对整个市场产生了防备意识。顾客的实际支付能力达不到商品的价格,因此想通过讨价还价这一行为获得商品。

1.2研究方法

通过文献研究法收集资料,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在校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本次调查对象为在校的大学生,调查总共发放问卷200份,实际收回186份,使用Excel表格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

1.3研究内容

通过问卷调查把收集到的数据分析大学生在讨价还价行为的差异,其次分析消费者不同讨价还价行为的原因,再对商品的经营者提出建议。

2.大学生在讨价还价行为上的差异

2.1讨价还价经历不同

调查显示,有议价经历的消费者达到了100%,而没有议价的消费者为零,其中经常议价占31.7%,偶尔议价占68.3%。有92.6%的女性有过议价,而男性只有31.7%。

2.2讨价还价的具体对象差异

调查发现,对待不同类别的商品,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讨价还价的行为也不一样,在购买衣服时,讨价还价的消费者占了77.4%,而电子产品、学习产品、生活必需品,有过议价行为的占了45.7%、52.2%、56.55%,只有18%的大学生对化妆品曾有过讲价行为,没有人在买奢侈品时,跟商家进行议价。

2.3讨价还价行为产生的购物场所差异

调查发现90.3%的大学生曾经在城隍庙购物时有过议价的行为,有85.5%的人在学校旁边商店有过讨价还价的行为,也有71%的大学生在网购时有过议价的行为,几乎没有人在超市和银泰进行讨价还价。

2.4对讨价还价行为的看法差异

调查发现大多数人认为议价行为是正常的,分别有36%、21.5%的大学生认为讨价还价行为是浪费时间、麻烦的一件事情,也有一部分人觉得跟商家进行议价这一行为是值得的、有乐趣的,很少一部分人认为议价行为是尴尬的、丢脸的。

3.消费者不同讨价还价行为的原因分析

3.1性别因素

大学生没有固定收入,消费行为处于由不成熟到成熟的过渡期,消费经验少,时常有冲动性消费,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理智性。

性别是影响大学生消费行为的重要因素,也会影响消费者讨价还价行为。男性的消费特征是不太愿意逛街买东西,求快心理,购买商品目的明确,迅速果断,购物时不喜欢议价。而女性的消费特征是对物品价格关注较多,购物时细心谨慎,喜欢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来节省金钱,对时间没有太多限制。

3.2心理因素

调查发现当消费者看中自己喜欢的商品时,价格是消费者购买商品过程中讨价还价的重要因素之一。

大学生讨价还价是为了找心理平衡。对于找心理平衡的,一般是怕我们给别人优惠,而没有给他优惠而产生的一种心理反抗。爱占小便宜。而占小便宜的,并非自己购买不起,而是占便宜已经成为习惯。

在购物时消费者进行讨价还价首先是出于怕吃亏,在购买一件商品时生怕自己买贵了吃了亏。在不了解商品行情时进行讨价还价是为了试探商品真正的价格,而如果对商品的行情在有了解的情况下,再进行讨价还价就是希望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商品。

3.3时间因素

时间是消费者购买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决定了消费者在购买时对待价格的态度。大学生这个群体中部分是典型的“价格导向型”消费者,拥有很多的时间,却不太有钱,由于他们时间很充裕但囊中羞涩,他们就更珍惜金钱胜过时间,并且用时间去赢取金钱。

3.4收入因素

通过调查显示大部分大学生的生活费来自于父母,也有一些大学生的生活费由部分父母给,部分靠自己做兼职,极少数大学生的生活费来自拿奖学金和做兼职。因为大学生并未完全踏入社会,这个消费群体没有经济独立和固定的经济来源,使她们在购物时比较注重商品的价格,通常也会货比三家,因而讨价还价行为受到经济条件的影响。

4.给商品经营者的建议

4.1产品策略

商家可以创建自己的一个logo标志或者通过帮一些有品牌的产品做,降低消费者的敏感度,减少讨价还价的行为。

对于追求差异性的客户,可以提供的产品是其他商家几乎不能替代的产品,产品的包装可以采取独特的包装形式或者包装的材料可以二次使用,那么消费者对价格敏感度也比较低。

4.2价格策略

商家在给商品制定价格的时候,对于同一样商品的不同三种款式,商家应该制定出三种不同的价格,这样可以满足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当消费者提出降价要求时,商家可以适当地调价,以满足顾客的要求。

对于非生活必修品、奢侈品为了满足消费者的求名心理,采取声望定价。当有创意的产品刚引进的时候,采取取脂定价的方法,满足消费者的求新心理,价格先高后低。当消费者大量购买商品时,可以采取折扣定价策略中的数量折扣。

5.结论

大学生购物时讨价还价行为普遍存在,由于这个群体的消费特征的特殊性,消费者讨价还价行为的差异跟购买时讨价还价经历、购买商品的类别、不同场所、环境、时间、对议价行为的看法有关,消费者不同讨价还价行为的原因是1、不同性别的消费特征所影响的,2、心理因素,3、时间也会影响大学生讨价还价的行为。

参考文献:

[1]李华敏,崔瑜琴.基于情境理论的消费者行为影响因素研究[J].商业研究,2010,03:163-166

[2]陈静. 西方消费者行为影响因素模型的解构与前瞻[J]. 商业时代,2008,02:23-24.

[3]李艳.消费者价格心理及其对购买选择的影响[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2(2):109-110

[4]王晖.石伟谈判中的时间因素[J].心理科学进展,2008,16(5):810-814

[5]牛晓娜.网络环境下的定价策略研究[D].南京大学,工业工程(专业学位), 2013

[6]张振英.大学生群体消费行为特征与市场营销对策[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2:57-63.

[7]周楚乔,陈鹏.购物风格对大学生信用消费的影响分析[J].商业时代,2011,11:20-22.

[8]张巍.针对女性消费者的“讨价还价”之术[J].商场现代化,2006,29:107-108.

[9] 陈慧卿. 消费者购买行为分析[J]. 商业经济,2006,01:96-98.

[10]宋来方. 简述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J].现代商业,2012年12期

[11]王冠;刘东月.大学生消费心理与消费行为的关系[J].管理观察,2013年13期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消费者

1 消费者缘何知假买假

正常情况下,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并不希望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而是追求获得安全可靠的产品及服务。但是随着像王海这样的职业打假人士的事迹相继曝光,消费者知假买假逐渐被搬上台面,成为专家学者们争论的焦点。我们不禁提出疑问――消费者为何会知假买假呢?

原因也是因人而异的:有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但是出于自身经济状况的考虑或者贪图便宜而购买,我们可称之为“消费型”知假买假;有的消费者出于向经营者索要高额赔偿金而知假买假,我们可称之为“索赔型”知假买假。[1]针对后者是否可获惩罚性赔偿的争议较大。

2 法律关于消费者的规定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提供了判断是否为消费者的标准,即无论是购买、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都要求“为生活消费需要”才属于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仅指购买者购买商品时的动机,而不是指购买后真的将所购商品用于生活。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根据上述标准应分情况进行判断:“消费型”知假买假者比较明显的具有购买商品用于生活消费的动机,应受《消法》保护[2];而“索赔型”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该动机则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索赔型”知假买假者不具备生活消费动机,只具备获赔牟利目的,也有人认为知假买假者只要没有再向第三人提供、销售其购得的商品而是直接向经营者索赔就应认定为与经营者相对的消费者[3],由此也产生了关于该类人可否获得惩罚性赔偿的争论。

3 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及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无论是“消费型”知假买假还是“索赔型”知假买假,都存在两种情况:经营者可能知道其产品是假货,也有可能不知道。只有经营者明知其销售的是假冒伪劣产品且其销售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时,消费者才能够对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然而,对于消费者知假买假,经营者还能否构成欺诈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

一部分学者认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并不因为购买者知情而改变其性质,即使是为索赔而知假买假也享有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否则有违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另一部分学者认为经营者成立欺诈必须是其行为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如果消费者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则其购买产品的行为也并非其“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经营者欺诈就不成立,不能适用《消法》第55条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4 法律是否应该支持知假买假

其实,无论是对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的争议,还是对知假买假情况下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的争议,都只是不同学者对知假买假这一行为是否支持的具体体现,这些争议的根源以及最终追求解决的问题都是我们是否应在法律上支持知假买假。笔者对此持反对的态度,主要原因有:

4.1 盲目的支持知假买假会破坏市场秩序

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查禁职责原则上应归属于政府等市场监管主体,职业打假队伍的出现表面上看似乎通过打击经营者的不法销售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容易引发行政执法机关的懈怠,我们不能通过发展自力救济的方式限制了公力救济。

同时,商品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知假售假是违反诚信原则,消费者知假买假又何尝不是呢?从本质上说,它们都损害了交易相对方的信赖利益。如果法律完全允许消费者知假买假,那即使是善意的经营者也不敢随意向消费者出售商品了,因为商品的质量如何也并不是经营者一个人说了算的。这种倾斜式的对消费者的过分保护会阻碍商品交易发展,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4.2 鼓励知假买假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

《消法》对消费者的制度保护是基于消费者是社会经济弱者,尽管知假买假者在经济实力上可能比经营者要弱,但其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有充分的认识,具有和经营者讨价还价等避免损失的途径,因此它不是社会经济弱者,根据《消法》立法宗旨,不应将其列为保护对象。[4]

4.3 鼓励知假买假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索赔型”知假买假者的买假目的很难被评价为是为谋取公共利益,其十有八九是为了谋取自身利益,如果法律允许这一队伍通过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方式发展壮大,那么社会上很可能出现一类懒汉:他们不去找正常的工作而是成立职业打假队伍,专门搜集商店中的不合格产品并购买,再向经营者索取高额惩罚性赔偿,这也是众多职业打假队伍的一贯做法。这样过分的保护消费者甚至保护恶意的消费者会使经营者们怨声载道,不仅不利于促进交易,而且会滋生不良社会风气,我们的法律应该引导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不应该成为懒汉的成长温床。

4.4 鼓励知假买假并不一定能够减少造假售假

知假买假者的索赔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制造,有时候甚至会起反作用。因为这种赔偿只是对索赔的人,真正去主张权利的人不一定有很多,不法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只要认为仍然有利可图就不会停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甚至会因赔偿给知假买假者遭受亏损而进行更大规模的造假售假。

5 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知假买假者不应获得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只可给予其补偿性赔偿,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针对缺陷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应依照其规定。我们对知假买假者的态度至多只能是中立的,而不能进行鼓励。

参考文献

[1] 李仁玉,陈超:《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探析――〈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解读》,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1期。

[2] 涂逢新:《从惩罚性损害赔偿谈“知假买假”行为法律适用,载《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6期。

[3] 黄国华:《从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 饶世权:《 论知假买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载《法治论丛》2003年第4期。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第4篇

后来的研究者认为,傅先生首次在学术界引录了陆楫的那篇后人命名为《禁奢辨》的著名文献,可惜此后的二三十年,陆楫及其思想在大陆并未引起学者的继续讨论。[2]

不过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陆学术界围绕着明清时期所谓的“奢靡”(或谓“奢华”、“侈靡”等等)之风的研究相当突出,再次涉及了陆楫的经济思想问题,这一局面的出现有着深刻的学术与现实背景。

在经济思想史领域,“黜奢崇俭”被视为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的三大教条之一,奢与俭的褒贬取舍贯穿始终,而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更加关注。随着制度经济学的勃兴,拓展了人们的研究视野,更新了人们的固有观念,深化了经济学及其相关学科的研究,研究者不仅从成文法等正式规章制度,而且从道德伦理等非正式的规章制度方面重新审视经济史上的各种问题,与制度、伦理有紧密联系的“奢靡”等问题自然成为关注的对象之一。而二战之后兴起的消费经济学也于80年代初在我国受到关注,由此也推动了对消费经济史的探讨,如消费经济思想史学界即以奢俭论作为考察核心。在史学界,“年鉴学派”的影响日趋加深,强调长期起作用的因素、心理因素是其显著的特点,与社会习俗、消费心理密切相关的“奢靡”问题当然需要认真考察。’在中国自身的史学研究变革中,研究的重点也由帝王将相逐渐转向芸芸众生,人们更加着眼于历史上普通百姓的生产与生活,于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层人民生活的“奢靡”现象显然是考察对象之一,并且对以往研究中重生产、轻消费的倾向加以纠正。中国社会经济史学派一向以利用地方资料、研究民间社会、重视基层变化、强调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及其地域特色与不平衡性而著称,时而涉及明清时期地方志、私人文集中频频出现的,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顽固纷呈的民间习惯等纠缠在一起的“奢靡”问题。社会史的研究,虽然由来已久,但在新中国真正受到重视却是近一二十年的事,古人对社会生活、社会习俗常用的奢俭评判观念,无法逃离社会史学者的研究视野。文化史研究领域,围绕着所谓的中国封建社会晚期是否呈现近代化的曙光的讨论,也往往涉及明清时期社会风尚,包括民情世态的变化问题。至于民俗史研究领域,对该问题的探讨,更是自不待言的。此外,处理好生产与消费的辩证关系,不仅是对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经验教训的总结与反思,也是我们今天和将来需要正确处理的问题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学术界对奢靡之风的讨论并不限于明清两代,但以对该时期的讨论最为集中。清朝灭亡是20世纪的事,但由于本文是对以往研究成果的回顾,所以只好遵从研究习惯,大致以鸦片战争为下限。另外,国外学者对此问题也有研究,但为本人涉猎所囿,本文仅以大陆与台湾为限。

[1] 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06—109页,及《后记》;《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86页;《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5页,第177—178页。剪伯赞、郑天挺主编:《中国通史参考资料》古代部分第七册,中华书局1988年版。傅衣凌主编、杨国祯、陈支平著:《明史新编》,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另外,傅先生在对明清社会经济的研究中,还对乡规民约等倾注了大量精力,除上述著作外,还有:《福建佃农经济史丛考》,协和大学中国文化研究会,1944年版;《明清农村社会经济》,三联书店1961年版。

[2] 赵靖:《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名著选》,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64页。林丽月:《陆揖(1515­—1552)崇奢思想再探——兼论近年明清经济思想史研究的几个问题》,载《新史学》5卷1期,1994年3月。

一、关于“奢靡”的概念及其使用

有的研究者将“奢靡”风习与高消费相联系,甚至等同之,认为就是追求时髦与享受。[1]也有人认为,“奢靡”是一种病态的消费。[2]有的学者没用“奢靡”等词,只用了“消费欲膨胀”的表述。[3]

有的学者认为“奢靡”与高消费有别,只是高消费的表现形式之一。[4]

有的学者强调“奢靡”风习与封建礼法的密切联系。[5]其中或把奢靡与逾制作为对等的概念,认为追逐时髦和违礼逾制在相当程度上是以奢靡为基础的,奢靡往往导致违礼逾制和追逐时髦;[6]或强调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台湾学者即持如是看法,例如林丽月指出,探讨传统社会的禁奢政策,除了“奢”的字面意义即“奢侈”或“浪费”之外,其政治与法制上的制约意义不容忽视;邱仲麟亦从礼制与价值观改变的角度分析明代北京的社会风气变迁。[7]这种认识在文化史研究领域表现得更为突出。

在关于明清时期“奢靡”问题的研究中,也有个别学者讨论到“奢靡”一词的概念。余英时曾指出,英文的“luxury”固然可以翻译为中文的“奢侈”,但两者的涵义存在广狭之别,所占的位置和分量也有差异,前者在西方思想传统中的涵盖面、指涉面远比“奢侈”在中国为大,但中国传统的“奢侈”含义是什么则未暇论及。[8]欧阳卫民认为,中国古代奢俭的划分有两种基本标准,一是是否超越自身等级的标准,二是消费品对主体是否绝对需要。[9]陈国栋定义为:在社会安定的状态下,当平均产出超过维持生命所需时,个人所得可以去消费一些非必要的商品或劳务,这种非必要的消费即为“奢侈性”消费。[10]

[1] 朱子彦、张洁明:《明清时期乌青镇的经济文化与社会风尚》,载《学术月刊;1988年第12期。陈茂山:《浅谈明代中后期南京社会风气的转变》,载《民俗研究》1991年第1期。王卫平:《明清苏州社会风尚的变迁——吴地民风擅变研究之二》,载《历史教学问题)1993年第4期;《清代吴地赌风述论》,载《苏州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

[2] 一李景屏:《清前期社会风气的变化及其影响》,载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史论丛》第2辑,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79—385页。

[3] 王春瑜:《明代商业文化初探》,载《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4期;《论明代江南园林》,载《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3期;《明朝官场吃喝风考略》,载《光明日报))1989年1月4日。唐文基:《试论明代统治集团的消费问题》,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4] 王家范:《明清江南消费风气与消费结构描述》,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陈学文:《略论明中叶的生产观与消费观》,载《浙江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5] 姜旭朝、万安培:《近代中国关于奢俭问题的论争及其历史经验》,载《东岳论丛》1986第1期。张仁善:《论清朝中期以后社会生活的反礼法趋势》,载《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

[6] 常建华:《论明代社会生活性消费风俗的变迁》,载《南开学报》1994年第4期。

[7] 林丽月:《明代禁奢令初探》,载《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22期,1994年6月。邱仲麟:《明代北京的社会风气变迁——礼制与价值观的改变》,载《大陆杂志》第88卷第3期,1994年3月。

[8] 余英时:《士商互动与儒学转向——明清社会史与思想史之一面相》,载《近世中国之传统与蜕变:刘广京院士七十五岁祝寿论文集》,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1998年版,第3—52页。

[9] 欧阳卫民:《中国消费经济思想史》,中央党校出版社版1994年,第35页。

[10] 陈国栋:《经济发展、奢侈风气与传统手工艺的发展—以明代为中心的例证》,载曹添旺、赖景昌、杨建成主编:《经济成长、所得分配与制度演化》,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9年8月版。 二、关于“奢靡”风习出现的时间范围

相关的论著集中讨论了三个时期:

(一)明代中、后期。社会风尚以侈奢相高。[1]

(二)明中后期至清前期。其中清初有所收敛。[2]

(三)清朝前中期。[3]

一些研究者对“奢靡”风习的出现时间及其演变进行了具体考察:

(一)明朝说。常建华认为始于成化以后。台湾学者徐泓对明代江浙、华北地区社会风气的研究颇见功力,他认为正统至正德的明代中期,一些地区的社会风气渐趋奢靡,嘉靖以后更甚,不过社会风气转变的时间与程度是有差别的。[4]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奢靡”风习或形成于正德;或正德、嘉靖之间;或正德、嘉靖以降;或嘉靖、万历时期等。[5]与以上使用中国传统的年号纪年作为区分标志不同,有的研究者以公元纪年的形式作为划分界限,或认为出现于十六世纪或十六世纪二十年代,或认为江南地区十五世纪五十年代已经开始。[6]

(二)清朝说。持此说的学者,或认为在康熙前期,或认为在康熙中期,或乾隆中期。[7]

与以上论著的明确划分意见相反的是,有人主张应作模糊化处理,因为奢侈浮靡风气的出现,有先后、程度之别,即使同一地区也因人而异;另有学者认为,不仅社会风气的转变可作时间的划分,甚至其中的种类也有先后之别,例如“服饰”风气的转变就早于“舆马”之类,物质上的变化也早于观念上的变迁。[8]

[1] 汤纲、南炳文:《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31—532页。吴仁安:《明代江南社会风尚初探》,载《社会科学家》1987年第2期;《明代江南地区的商人和社会风尚》,载《历史教学问题》1988年第5期。王兴亚:《明代中后期河南社会风尚的变化》,载《中州学刊》1989年第4期。

[2] 王新:《明清时期社会风尚变革举隅》,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0年第3期。朱子彦、张洁明:《明清时期乌青镇的经济文化与社会风尚》,载《学术月刊》1988年第12期。王家范:《明清江南消费风气与消费结构描述》,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王卫平:《明清苏州社会风尚的变迁—吴地民风擅变研究之二》,载《历史教学问题》1993年第4期;《清代吴地赌风述论》,载《苏州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

[3] 宋传银:《论清前期“奢靡”之风》,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5期。李景屏:《清前期奢靡之风述论》,载《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清前期社会风气的变化及其影响》,载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史论丛》第2辑,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79—385页。

[4] 徐泓:《明代社会风气的变迁——以江、浙地区为例》,载《第二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明清近代史组》,“中央研究院”1989年版,第137—159页;《明代后期华北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风气的变迁》,载《第二次中国近代经济史会议论文集》,“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89年版,第107—173页。

[5] 吴存存:《明清社会性爱风气》,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陈茂山:《浅谈明代中后期南京社会风气的转变》,载《民俗研究)1991年第1期。暴鸿昌:《论晚明社会的奢靡之风》,载《明史研究》第3辑,黄山书社1993年版。傅衣凌主编、杨国祯、陈支平著:《明史新编》,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9页。

[6] 刘志琴:《晚明城市风尚初探》,载《中国文化研究集刊》第1集,复旦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王翔:《明清商品经济与江南市民生活》,载《苏州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牛建强:《明代江南地区的早期社会变迁》,载《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96第3期。

[7] 王家范:《明清江南消费风气与消费结构描述》,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李景屏:《清前期社会风气的变化及其影响》,载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史论丛》第2辑,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79—385页。张仁善:《论清朝中期以后社会生活的反礼法趋势》,载《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

[8] 蓝东兴:《明朝中后期奢靡之风当议》,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邱仲麟:《明代北京的社会风气变迁—礼制与价值观的改变》,载《大陆杂志》第88卷第3期,1994年3月

三、关于“奢靡”风习的波及范围

学术界对此问题的讨论大致从以下三个视角展开:

第一种主要是从地域上来区分的。其中,一种意见认为存在于部分地区的城镇,特别是江南城镇;[1]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其他地区包括内陆地区,社会风尚也由俭朴向奢侈转化,例如河南就是一例。但华北与江南程度有别。[2]进而有文章认为,奢靡之风蔓延全国,不可能只限于经济发达地区,而是一种普遍的社会风气。[3]

第二种主要是以阶级或阶层来区分的。与上述地域讨论中持城镇观者相对应,一些文章是专门针对市民或城市中的部分人,如官僚商人等。[4]而林丽月认为,到了明末,奢僭是上下普遍的社会习尚。[5]

第三种是以地域结合阶级或阶层来区分的。其中一种意见认为,这种风气仅存在于部分“点”上。汤纲、南炳文认为商贾地主奢侈腐化,经济发达的地区尤为突出。牛建强、汪维真认为,就某一地域而言,奢侈之风起初存在于城市,后传至城郊,由城市衣冠之家而至城市一般市民,然后再至“城郊”农民。王家范认为明清江南城市的高消费以奢侈品消费为大宗,与乡村的低消费形成强烈的反差。[6]另一种意见是承认其普遍性。奢侈的高消费从宫廷、贵族、官僚蔓延到庶民身份的地主、商人以至一般贫民。[7]

不过,也有一些研究者更加突出奢华之风在不同方面表现出的趋同性与差异性。如冯尔康、常建华认为劳动群众多是低消费,他们的奢华只是表现在某些方面。钞晓鸿认为,就“陕西商人”所谓的奢靡问题而言,他们中间并非没有衣食节俭之辈,但应该承认相对的豪华生活是陕商群体的一般特征,在婚嫁丧娶方面的某些形式与内容也会波及普通百姓。不少人则比较突出奢华在不同地域所表现出的差异性。[8]

[1] 刘志琴:《晚明城市风尚初探》,载《中国文化研究集刊》第1集,复旦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吴仁安:《明代江南社会风尚初探》,载《社会科学家01987年第2期;《明代江南地区的商人和社会风尚》,载《历史教学问题01988年第5期。朱子彦、张洁明:《明清时期乌青镇的经济文化与社会风尚》,载《学术月刊》1988年第12期。

[2] 王兴亚:《明代中后期河南社会风尚的变化》,载《中州学刊》1989年第4期。徐乱:《明代社会风气的变迁——以江、浙地区为例》,载《第二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明清近代史组》,“中央研究院”1989年版,第137—159页;《明代后期华北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风气的变迁》,载《第二次中国近代经济史会议论文集》,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89年版,第107-173页。

[3] 陈学文:《略论明中叶的生产观与消费观》,载《浙江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商传:《晚明社会转型的畸形因子》,载(台湾)《历史月刊》第105期,1996年10月。

[4] 王翔:《明清商品经济与江南市民生活》,载《苏州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王春瑜:《明代商业文化初探》,载《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4期;《论明代江南园林》,载《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3期;《明朝官场吃喝风考略》,载《光明日报》1989年1月4日。暴鸿昌:《论晚明社会的奢靡之风》,载《明史研究》第3辑,黄山书社1993年版。高建立:《晚明人文主义思潮与社会风习的转变》,载《学术月刊》1998年第2期。刘志琴:《商人资本与晚明社会》,载《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张民服:《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载《中州学刊》1991年第6期。来新夏:《清代前期的商人和社会风尚》,载《中国文化研究集刊》第1集,复旦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5] 林丽月:《明代禁奢令初探》,载《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22期,1994年6月。

[6] 汤纲、南炳文:《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31-532页。牛建强、汪维真:《再论明代中后期江南地区社会风尚的变化》,载《河南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明代中后期江南地区风尚取向的更移》,载《史学月刊》1990年5期。王家范:《明清江南消费性质与消费效果解析》,载《上海社社科院学术季刊》1988年第2期。

[7] 傅衣凌主编、杨国祯、陈支平著:《明史新编》,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6页。王卫平:《明清苏州社会风尚的变迁—吴地民风嫂变研究之二》,载《历史教学问题》1993年第4期;《清代吴地赌风述论》,载《苏州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蓝东兴:《明朝中后期奢靡之风当议》,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张仁善:《论清朝中期以后社会生活的反礼法趋势》,载《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宋传银:《论清前期“奢靡”之风》,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5期。张和平:《试论价值理性视野下晚明社会的经济人文与经济生活》,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4期。

[8] 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17,222,249,239页。钞晓鸿:《明清时期关中经商之盛及奢靡之风》,载张炳武主编:《中国历史社会发展探奥》,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明清时期的陕西商人资本》,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传统商人与区域社会的整合—以明清“陕西商人”与关中社会为例》,载《厦门大学学报》 2000年第1期。李景屏:《清前期奢靡之风述论》,载《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清前期社会风气的变化及其影响》,载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史论丛》第2辑,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79—385页。 四、关于“奢靡”风习的成因

一些学者着重从经济,特别从商品经济来分析。徐泓认为,社会风气的转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互为因果的,正是商品经济水平的差距造就了华北与江南奢侈风气的差异。牛建强、汪维真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将明代中后期风尚取向的变化分为三个等差及类型。还有许多学者也是从商品经济的角度来分析的。[1]

一些学者的看法与此相反,认为对经济的作用不宜估计过高,强调其他方面的作用。蓝东兴认为,是人们对享受与发展需要没有正确认识,也与政治腐败关系密切。李景屏认为,关键在于封建制度使得积累起来的社会财富很难用于扩大再生产,其中绝大部分流向消费领域。[2]

一些学者重视从制度方面来分析。在消费经济理论方面,于光远指出,必须重视一国的社会制度对社会消费结构和消费方式的决定作用。周绍泉曾从经济制度方面分析明代服饰变化。暴鸿昌认为晚明奢靡风气的根源是明代政治腐败的产物。王家范更加强调政治制度的作用,认为在传统社会中,所有奢侈性高消费无不依靠政治权力的支撑。林丽月认为明代中后期社会风气的华侈相高、服饰的违制奢僭是商品经济发展、物质生活提升的后果,而君主的违制滥赏与晚明法制的松弛更是加速了服饰礼制流于具文。[3]

一些学者注意从心理与思想等方面来分析。冯尔康、常建华认为,婚丧方面的奢侈与人们的虚荣攀比心理有密切关系。巫仁恕认为明代平民服饰风尚的转变,不仅仅是以经济发展作为动力的,也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心态。吴存存认为明代纵欲风气的形成原因是复杂的,最直接的原因来自思想界的阳明心学。[4]

一些学者注重具体分析,强调时空特殊性与具体因素。如官僚贵族、外地生活方式的诱导。[5]王振忠指出,明代中叶扬州社会风尚的剧烈变化更具体更直接的原因是,成弘年间东南盐政制度的重大改革,使得大批盐商汇集淮、浙。陈国栋指出,达官贵人的奢侈,未必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必然的关系。[6]

[1] 徐泓:《明代社会风气的变迁—以江、浙地区为例》,载《第二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明清近代史组》,中央研究院1989年版,第137—159页;《明代后期华北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风气的变迁》,载《第二次中国近代经济史会议论文集》,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89年版,第 107—173页。牛建强、汪维真:《明代中后期江南地区风尚取向的更移》,载《史学月刊》1990年第5期;《再论明代中后期江南地区社会风尚的变化》,载《河南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明代中后期江南周围地区风尚取向的改变及其特征》,载《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王兴亚:《明代社会风气的变迁——以江、浙地区为例》,载《第二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明清近代史组》,中央研究院1989年版,第137—159页;《明代后期华北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风气的变迁》,载《第二次中国近代经济史会议论文集》,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89年版,第107—173页。陈学文:《略论明中叶的生产观与消费观》,载《浙江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宋传银:《论清前期“奢靡”之风》,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5期。·张民服:《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载《中州学刊》1991年第6期。

[2] 蓝东兴:《明朝中后期奢靡之风当议》,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李景屏:《清前期社会风气的变化及其影响》,载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史论丛》第2辑,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79—385页;《清前期奢靡之风述论》,载《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

[3] 于光远:《于光远同志关于消费经济理论研究的一封信》,载《求索》1982年第4期;周绍泉:《明人服饰探论》,载《史学月刊))1990年第6期。暴鸿昌:《论晚明社会的奢靡之风》,载《明史研究》第3辑,黄山书社1993年版。王家范:《明清江南消费性质与消费效果解析》,载《上海社社科院学术季刊》1988年第2期;林丽月:《衣裳与风教—晚明的服饰风尚与“服妖”议论》,载《新史学》第10卷第3期,1999年9月。

[4] 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39,250页。巫仁恕:《明代平民服饰的流行风尚与士大夫的反应》,载《新史学》第10卷第3期,1999年9月。吴存存:《明清社会性爱风气》,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

[5] 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

④傅衣凌主编、杨国祯、陈支平著:《明史新编》,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9-357页。吴仁安:《明代江南社会风尚初探》,载《社会科学家》1987年第2期;《明代江南地区的商人和社会风尚》,载《历史教学问题》1988年第5期。张仁善:《论清朝中期以后社会生活的反礼法趋势》,载《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暴鸿昌:《论晚明社会的奢靡之风》,载《明史研究》第3辑,黄山书社1993年版。钞晓鸿:《明清时期关中经商之盛及奢靡之风》,载张炳武主编:《中国历史社会发展探奥》,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明清时期的陕西商人资本》,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传统商人与区域社会的整合——以明清“陕西商人”与关中社会为例》,载《厦门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李景屏:《清前期奢靡之风述论》,载《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清前期社会风气的变化及其影响》,载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史论丛》第2辑,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79—385页。

[6] 王振忠:《明代扬州盐商社区文化及其影响》,载《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陈国栋:《经济发展、奢侈风气与传统手工艺的发展—以明代为中心的例证》,载曹添旺、赖景昌、杨建成主编:《经济成长、所得分配与制度演化》,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9年8月版。

五、对“奢靡”风习的评价

学者们围绕着各自研究的问题进行探讨,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涉及了对“奢靡”风习的评价,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些学者明显地对“奢靡”风习持肯定态度。认为其代表、预示着新旧交替的曙光,解决了城市人口就业问题,冲击了封建伦理与等级观念,是对理学家禁欲主义的批判与唾弃,反映了晚明市民阶层的觉醒,推动了商品经济生产,刺激了手工艺进步与特色产品的产生。[1]

一些学者虽然承认“奢靡”风习的负面影响,但从总体上看,还是基本肯定的。[2]值得注意的是,学术界对“奢靡”风习对等级制度的冲击,与当时等级制度的衰退,一般均有很高或正面的评价,但也有学者对此持保留意见,例如邱仲麟认为,平民可能与上层社会的旧有生活水准接近,但上层社会某些成员的物质享受则可能更进了一步;巫仁恕则具体地论证了士大夫创新服饰以重新塑造身份。[3]

一些学者虽然承认“奢靡”风习的积极作用,但总体上看,还是基本否定的。他们认为奢侈之风造成社会贫困和混乱,隐藏着不容忽视的虚假性,不利于中国的原始资本积累。[4]

一些学者则同时指出“奢靡”风习的正、负面影响。[5]

一些学者明显地对“奢靡”风习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这是一种病态的高消费,只能导致商品经济的虚假繁荣,无益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6]

与以上总体评价不同的是,一些学者则进行了具体分析,尽管其中的某些论文并非是专论“奢靡”风习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奢靡”风习在不同地区的后果不同,可谓因地而异。其中,或认为城乡有别,或认为在江南与其他地区的作用不同。

一种观点认为,“奢靡”风习在不同时期的后果不同,可谓因时而异。

一种观点对“奢靡”风习出现的时期与地区并重,就具体内容进行评价。

一种观点认为,“奢靡”风习在各阶级、阶层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在贵族官僚与庶民百姓之中有所差别。[7]

更有学者批评我们在社会风气评价中的功利倾向,主张发掘这些变化的其他内涵,并对陆楫的经济思想进行深人分析。[8]

笔者在作本专题的学术史回顾时发现,研究者很少对自己使用的“奢靡”概念、明清人的奢靡观念等基本问题予以讨论与界定,而且讨论中很少直面地进行观点商榷,这在大陆学界更为突出。这些均为我们今后应该注意的问题。

上述学术史回顾的部分内容,笔者曾在《中国史研究动态》上刊发过,今补充了研究背景与部分台湾学术界研究成果,并对原有部分内容作了增删改动,谨此作为对傅衣凌先生的纪念。

[1] 刘志琴:《晚明城市风尚初探》,载《中国文化研究集刊》第1集,复旦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吴仁安:《明代江南社会风尚初探》,载《社会科学家》1987年第2期;《明代江南地区的商人和社会风尚》,载《历史教学问题》1988年第5期。王翔:《明清商品经济与江南市民生活》,载《苏州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王卫平:《明清苏州社会风尚的变迁—吴地民风擅变研究之二》,载《历史教学问题》1993年第4期;《清代吴地赌风述论》,载《苏州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陈国栋:《经济发展、奢侈风气与传统手工艺的发展—以明代为中心的例证》,载曹添旺、赖景昌、杨建成主编:《经济成长、所得分配与制度演化》,“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9年8月版。高建立:《晚明人文主义思潮与社会风习的转变》,载《学术月刊》1998年第2期。

[2] 来新夏:《清代前期的商业读清人笔记札记之一》,载《社会科学战线》1983年第4期。徐私:《明代社会风气的变迁——以江、浙地区为例》,载《第二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明清近代史组》,“中央研究院”1989年6月版,第137—159页;《明代后期华北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风气的变迁》,载《第二次中国近代经济史会议论文集》,“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89年版,第107—173页。王新:《明清时期社会风尚变革举隅》,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0年第3期。宋传银:《论清前期“奢靡”之风》,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5期。张仁善:《论清朝中期以后社会生活的反礼法趋势》,载《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

[3] 邱仲麟:《明代北京的社会风气变迁—礼制与价值观的改变》,载《大陆杂志》第88卷第3期,1994年3月。巫仁恕:《明代平民服饰的流行风尚与士大夫的反应》,载《新史学》第10卷第3期,1999年9月。

[4] 陈茂山:《浅谈明代中后期南京社会风气的转变》,载《民俗研究》1991年第1期。王春瑜:《明代商业文化初探》,载《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4期;《论明代江南园林》,载《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3期;《明朝官场吃喝风考略》,载《光明日报》1989年1月4日。张和平:《试论价值理性视野下晚明社会的经济人文与经济生活》,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4期。

[5] 欧阳卫民:《中国消费经济思想史》,中央党校出版社版1994年,第354,363页。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67页。商传:《晚明社会转型的畸形因子》,载(台湾)《历史月刊》第105期,1996年10月。李景屏:《清前期奢靡之风述论》,载《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清前期社会风气的变化及其影响》,载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史论丛》第2辑,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79-385页。张民服:《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载《中州学刊》1991年第6期。胡一雅:《中国封建社会各阶级等级的消费》,《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4期,方行:《略论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3期。

[6] 萧国亮:《清代两淮盐商的奢侈性消费及其经济影响》,载《历史研究》1982年第4期。王家范:《明清江南消费风气与消费结构描述》,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王振忠:《明代扬州盐商社区文化及其影响》,载《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暴鸿昌:《论晚明社会的奢靡之风》,载《明史研究》第3辑,黄山书社1993年版。蓝东兴:《明朝中后期奢靡之风当议》,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廉租房;可累计租赁协议;房地产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2.4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0-0190-02

一、市场的非均衡状态

萨伊认为,“供给可以为自己创造需求”,有价值的商品永远不愁找不到买家。但“萨伊定律”至少在目前的中国房地产市场遇到了自己的劲敌。“如托拉斯般共享着高昂的垄断利润,在远高于成本的价位上蚕食着消费者手中的养命钱。”绝大多数中低收入的买房者会如是想。但是,“以中国房地产价格的上涨趋势而言,2009年的房价明显被低估,如果考虑到危机中居民对财富的保值要求,房价肯定会大幅上扬。”这可能是大多数房地产商看到的问题。总而言之,自次贷危机以来,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均呈现出疲软态势,即正处于一种因为信任缺失而导致的资源配置失灵状态。这种疲软分别表现在市场的供给和需求两个层面。在供给层面,房地产厂商试图延续前几年一直持续着的价格上涨趋势,并因此将价格定在一个高于市场均衡点的位置;而需求层面,因为对未来不确定性因素的预期增加,消费者对市场价格的定位远低于原市场形成的均衡价格。可以说,当前市场的困局可以被称作供给和需求两重矛盾下的双重悖论问题。

从市场价格走势来看,自去年以来延续的次贷危机的影响在今年2、3月份达到了顶峰,随着危机能量的释放,以及一年来被抑制的购买力的凝集,房地产市场在4、5月份出现了回暖的迹象。可以预见,在未来6、7、8三个月里,房地产价格的报复性回升将是市场必然的表象。不过类比之上世纪的大萧条,美国经济亦出现过这种因为经济自动回归而导致的经济回暖现象,但是长期以来,因为经济不平衡导致的实体经济的衰退必将拖累经济走向虚假繁荣,一旦无法在8月之后控制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相对规模,则在未来受到考验的将更多集中在国家信用层面,换言之,恶性通货膨胀的危机将会取代短期经济回暖带来的效应,经济体系将会受到危机余波的重创。因此,积极把握住目前6、7、8三个月的市场缓冲期,做好应对新一轮经济危机浪潮的工作是现在最应该考虑的问题。

怎样解决房地产市场买卖双方的信任危机呢?笔者以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加入替代品的竞争,让消费者相信市场价格是经过有效竞争后的合理价格。为此,经济学家提出廉租房的概念,但在消费者看来,租赁协议是一种一次性协议,其消费结果在租赁期满后便消失,而大多数中国消费者把房屋的购买看做一种稳定的生活保障,从保障角度看,房屋租赁协议显然不是贷款买房方案的有效替代品。这恐怕是绝大多数思考廉租房政策的经济学家面对的现实问题。

显然,如果把消费者的保障性需求和廉租房政策联系在一起,那么市场上就可以建立起一种和房地产商具有等价市场地位的替代品竞争者。只有市场上出现了这样的竞争者,消费者才会预期市场产生了有效竞争,也才会使持币待购的行为大大减少。而对于房地产商来讲,尽管新入市的竞争者对其利润是一种削弱,可是如果长期以来市场因为超额利润导致资源配置失效,那么加入竞争者带来的好处显然要大于等待的益处。毕竟市场活跃起来之

后,对于市场的所有主体总是一个利好。

二、可累计租赁协议

如何建立起租赁协议与消费者生活保障需求之间的联系?在这里,我们第一次提出了“可累计租赁协议”的概念。所谓可累计租赁协议是一种金融创新的手段,是一种可以连带影响市场供给、需求和政府三重主体的金融创新:即政府拥有用作廉租房政策的安居工程的全部产权,消费者如果需要使用房地产,则可以通过租赁政府手中的廉租房来实现。在可累计租赁协议中,消费者的租赁行为具有个人信用基础上的累加性。也就是说,当消费者累积租赁达到一定数额时,政府可以根据消费者已经实现的租赁数额将特定的廉租房以已实现租赁总额加以置换。换言之,和普通贷款相类似,当消费者支付足够多的资金时,便可以获得特定房产的所有权。实施细则如下:

1.可累计租赁协议规定,消费者按照市场价格P租赁政府的廉租房,其租赁费用按照当期银行贷款利率R反计提房屋价值准备金。因为房地产租赁价格表现为两个部分,房屋折旧D和当期租赁的利润Y。这两个价值之和即是租赁市场价格P=D+Y。对于银行贷款而言,贷款本金的价值应该等于各期房屋折旧价值之和,而利息总和则与房屋租赁的利润总和是相等的。这就意味着,在排除了银行利率因素的干扰后,当期租赁行为只要能够抵偿房屋折旧行为和未来对新房产的再生产计提,则租赁价格就是合理的。为了保证未来风险发生时国家财产的稳定,国家可以规定一个略高于市场租赁价格的价格水平,在这个略高的价格上,按照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提相关费用,而余额则作为消费者累积的消费基金被积累下来。实际消费基金累积为:F=0。当时,即是表明消费者累积的租赁消费已经足够其购买一栋属于自己的房屋的产权,是否行使这个权利,全在于消费者个人的理性选择与国家政策的引导。

2.可累计租赁协议代表着一种消费者信用的延伸,当消费者进行房屋租赁消费时,其消费行为实质上实现了对房屋固定资产价值的折旧性补偿。特定消费者基金累积到一定程度时,他就可以凭借当前累积的房地产消费基金置换政府手中的房产。

3.政府把廉租房按照市场价值作价,一旦消费者基金达到政府廉租房的市场价值时,就可以凭借手中的基金置换政府的房地产。

4.为了保证消费者基金的建立,消费者进行住房消费时,应采用实名制。在唯一身份的基础上,其消费具有可加性。这种基金也是对消费者使用实名制度的一种激励。但是,真正保证消费者实现消费激励的却是国家信用。国家通过持有廉租房的行为,将国家信用注入房地产市场,这种信用由消费者长期的租赁性消费逐渐抵补。当消费者完成租赁基金与房地产所有权的交换后,国家收回了自己的国家信用,而消费者则实现了和银行贷款相类似的实质性房屋购买行为。

5.考虑到消费者的遗产和赠予权利,消费基金的转赠予将会被收取一定的税率,国家可以通过调节税率的高低来决定基金资产的流动性价值。

可累计租赁协议的作用和银行贷款相类似,但却具有超越贷款的优越性。普通的贷款性房屋交易,其交易标的的所有权在交易发生之时就已经得到转移,换言之,消费者在交易发生之后,成为房屋所有权的拥有者,但却要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一切风险。例如,当消费者完成和银行的贷款交割行为后,一旦因为房地产商违约,消费者将会面临既得不到房屋,又将背负银行贷款的尴尬局面。出于对企业的保护,房地产商可以通过破产行为逃避无限风险的压力,但是一旦与消费者的交易协议发生,则房地产商的风险天然会转嫁给无辜的消费者。显然,可累计租赁协议对于这种风险是有规避作用的。因为实质的所有权在消费者尚处于租赁阶段时,依然属于国家,只有消费者愿意以自己累积的租赁结果来兑换国家手中的安居房产时,实质的产权转移才会发生,这样就避免了在购买关系消费者身家的房产后,消费者依然面临不确定性风险的可能。

可累计租赁协议在博弈上对厌风险主义者有着天然的亲和力,即使政府将可累计租赁合同的总价值定在略高于银行同期房地产按揭的总价值,在消费者看来,这依然是一种可以被接受的结果。因为这种协议相当于消费者将一部分所有权转移带来的风险让渡给政府,所以在精算层面完全可以规定一个略高于市场租赁的价格。

三、问题的补充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方式,“可累计租赁协议”的提出针对的是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的资源配置失灵状态,作为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的一种尝试,我们还需要给出这种金融创新方式在执行之后的经济效果。

1.作为货币创造的结果。任何一种和贷款相似的金融创新都具有货币创造的结果。在“可累计租赁协议”中,政府相当于将房地产这种资产以信用的方式提前交付消费者消费,消费者之所以能够消费是因为其个人信用与国家信用挂钩。如果在过程中消费者死亡,则国家可以收回赋予消费者的信用,没有损失。一旦消费者坚持支付租赁,并在最后完成了租赁协议,则他可以在交易完成后获得房屋的产权。而这种房屋产权的获得相对国家而言则是一种信用的释放。从理论上讲,当我们认可贷款协议时,市场同样可以认可“可累计租赁协议”这种与之同构的经济创新。

2.作为替代品竞争的结果。一旦租赁协议可以与消费者的保障性需求挂钩,则房屋租赁行为将会成为与房屋买卖活动一样有效的经济活动。一部分消费者会放弃通过贷款购房的努力,转而租赁国家提供的廉租房。而且,这种竞争性的市场信息会纠正廉租房的几大弱点:“房屋质量差,地理位置不方便,结构与样式不新颖,缺乏变化的美感……”,在这种批评中,具有同样缺点的房地产商会被市场自动清除出局。同时,在较多房地产商面临压力增加自己房屋质量与地段的竞争力时,一部分投资者会将资金投入了与政府同样的投资领域,这种超越银行信用的投资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甚至小于贷款的风险,稳定的或不稳定的消费都可以带来收入,只要前期拥有了房产的产权,于是更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特种租赁公司也会进入房地产市场。这样,在市场的作用下,短期的租赁行为与长期的投资行为发生着激烈的竞争,两者在金融市场最后的均衡点决定了短期与长期价格的平衡。

3.初始路径依赖问题。如果没有国家信用的介入,“可累计租赁协议”这种金融创新活动无论如何也不会发生,因为对于卖方而言,这种协议显然不是他们的博弈均衡点,在卖方的逻辑下,对消费者额外的信用补贴是一种不能带来利润的经济行为,也因此,“可累计租赁协议”天然就带有一种政策引导的味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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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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