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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市场调查报告

环境保护市场调查报告

环境保护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环境保护验收  框架体系  轻轨

 

      轻轨交通是一种中等运量的城市交通客运系统,它的客运量在地铁和公共汽车之间。轻轨可分为两类:车型和轨道结构类似地铁,运量较地铁略小的轻轨交通称为准地铁;另一类是运量比公共汽车略大,在地面行驶,路权可以共用的新型有轨电车,它是在传统的有轨电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快速轨道交通系统,由于其造价低、无污染、乘坐舒适、建设周期较短而被许多国家的大、中城市所接受,近年来不断得到发展和推广[1]。我国目前已有轨道交通投入运营的城市已达5个(京、沪、穗、连、长春),未来几年内,将有超过20个城市计划修建20条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总里程达到850km。我国目前已批准深圳、南京、武汉、重庆、成都、青岛、大连以及哈尔滨等城市,启动各自的地铁与轻轨工程项目。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加强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为环境保护验收的实施提供了依据。基于环境影响后评价思想提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在竣工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制定的各项环境影响缓解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验收,从一定意义上讲,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也是后评价的一部分或者一种表现形式。这项措施是对现有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有力补充,使之形成从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实施到验收的完整过程,在逻辑上更为完善[2]。目前,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都已陆续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国内并没有指导轻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规范和方法,随着各城市轻轨项目的相继启动,迫切需要有针对性的技术文件支持以保证整个工作过程能严格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及各项环保政策的要求。为此,本文在北京城铁13号线和长春轻轨1号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基础上,对轻轨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了探索性研究,构建了轻轨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框架体系,希望能为有效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支持。

1 轻轨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特点和体系构成

      与一般工业建设项目不同,轻轨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并非只有污染物排放,工程建设对沿线生态环境系统有着干扰和破坏,地表开挖面较大,建设过程中形成大量弃土弃渣,容易加剧区域水土流失,对环境产生直接影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第12条规定:“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按此规定轻轨工程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轻轨建设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较长,工程的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大,往往工程的实施内容(如线位)与项目的可研报告存在较大的出入,因此,在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会出现因工程的不确定性而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充分,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不力或没有上环保措施的情况,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要特别注意这些问题。

      针对轻轨建设项目的特点,在总结北京城铁13号线和长春轻轨1号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参考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的基础上,提出轻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框架体系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验收工作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方法和验收指标体系,如图1。

2 轻轨工程环境验收工作程序步骤

      从理论上讲,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方案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制定,并在项目建设期以环境监理的形式开展,以便获取有关建设期间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客观真实的资料,并监督环保措施的具体实施[1]。但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轻轨工程建设环境监理的执行尚较为薄弱,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也是在建设期结束时才提上议事日程,在制定轻轨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步骤时应以实际情况为准。本文从轻轨工程环境影响的特点出发,借鉴环境影响评价理论[3],在保证调查全面、准确的基础上,提出适用于目前实际情况的程序步骤,如图2所示。

      我们在开始调查时,施工单位已经撤场,项目进入试运行阶段,要了解搬迁与安置以及工程建设期间的情况只能依靠已有的资料。如项目征地拆迁、搬迁户安置、项目的开工报告、项目申请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函件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及相关文件。还要在甲方项目主管、负责环保工作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的积极配合下,根据我们开展现场踏勘工作前准备好的所需资料的清单,查阅并收集与工程调查密切相关的主要技术资料。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更改和施工图、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等与环境相关的技术资料;项目的施工监理报告;项目已有的施工期和试营运期现场监测资料。此外,我们还收集各项环境标准、业主环境保护概算执行情况和反映工程所在区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状况的各项资料等。

      现场调查包括现场踏勘、现场取样监测和公众参与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是对已收集信息的有益补充,是环境影响调查的重要依据[4]。我们在调查过程中不仅确定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及其排放方式,明确需进行现场监测的污染源及污染物,而且对轻轨沿线环境各类敏感点和生态环境都做了记录,力求全面了解轻轨整体环境状况。同时,我们十分重视公众调查,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和访问的形式,走访了沿线居民、搬迁户、相关单位和个人。实践证明,在“三同时”竣工验收中进行公众参与是十分必要的,只有通过公众参与才能有效地了解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实际影响情况及在保护环境方面所做的工作,为“三同时”制度的最后执行提供可靠依据[5]。

3 轻轨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内容

      轻轨环境保护验收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环境调查、环境分析和环境管理各方面的内容,下面根据我们环境验收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重点。

3.1 环境要素及验收调查因子与范围

      轻轨沿线涉及的调查因子很多,为了全面表征轻轨环境状况,我们从以下方面考虑验收的因子和范围,见表1。       除了以上环境要素所包括的以外,还需环保措施有效性分析,调查施工期、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投资调查,调查轻轨工程环保投资的金额,投资类别、措施保护以及保护程度等;运行期风险评估,运行期的交通安全,各污染排放物是否存在危害人群的潜在危险等进行评估。

3.2工程分析

      工程分析是环境验收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评价验收结果的重要依据。首先,项目的前期工作完成以后,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和建设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使建设项目发生了一些变化。如线路走向变更,取、弃土场位置变更等,以至使项目的环境评价内容和结果不能或不全部能反映实际情况。在所收集资料基础上,分析项目的概况是否发生变更,变更有多大,这些变更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变化有哪些等。然后,在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当前项目运营状况、主要工程量、主要技术指标、污染源数量和污染源参数、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和排放方式得出确切或定量的结果(采用清单列出),同时对废物的治理、回收和利用措施以及环保设施的安装和运行情况进行实际考察,分析出工程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并对其效率进行验证,得出确切的结论。

4 轻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法

      在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所采用的技术方法是实际踏勘调查技术方法和分析研究方法。

我们的调查工作通过走访咨询沿线地区相关部门和个人了解受影响部门和居民对施工期环境影响的反映,并核查有关施工设计文件以确定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试营运期环境影响调查以现场踏勘和环境监测为主,通过现场调查、现场监测来分析试营运期环境影响,线路调查采用“以点为主、点段结合、反馈全线”的方法;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分析采用改进已有措施与提出补救措施相结合的方法。

      在分析轻轨工程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效果时,我们主要运用了比较法,即通过将项目产生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决策期的目标进行比较,找出变化和差距,并通过清单法予以表述。另外,我们认为轻轨作为城市中的重要基础设施,对它做出综合分析评价非常有必要。综合验收分析建立在轻轨环境验收指标体系的建立基础上,运用层次分析法以及模糊数学理论,得出评判结论。

5 轻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标体系

      我们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初步构建出轻轨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标体系框架,为进一步的综合验收评价打下基础,完善了轻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框架体系。

      轻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标体系,应反映项目、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综合状况,以及与项目环境验收有关的其他因素[6]。所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标体系是一系列有内在联系的指标的组合,它能反映出项目及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与变化进程,从总体上协调项目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图3是指标体系框架的示意图,分为综合层、表现层和具体指标层。每一个表现层下的指标层都有许多具体指标,篇幅有限,只列出其中一个具体指标。通过进一步的综合分析工作还可以进行指标的筛选,得出最有代表性的指标,进行综合验收评价,这里就不一一赘述。

6 结语

(1)在进行环境影响调查时,要特别注意确定范围、因子和敏感点,尽可能全面地反映整个工程的环境情况。

(2)在收集资料时,尽可能地收集关于工程施工期的临时占地和填方、挖方情况,对这些地方的恢复程度验收是生态环境验收的重点。

(3)本文建立在北京城铁13号线和长春轻轨环境验收工作的基础上,事实证明在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希望能对今后的轻轨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 杨志峰,郭乔羽,郝芳华.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调查分析(i):一般理论[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37(5):697

2 孙有望,李云清.城市轨道交通概论 [m] .北京 : 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0

3 杨志峰,刘静玲等,环境科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349

4 刘长兵 ,李亚娟 ,林宇. 交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调查方法研究[j].水道港口,2004,24卷增刊(3):137~142

环境保护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田大气和农业生物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区、市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建立生态农业实验区,推广农业环境保护技术,组织农业环境的综合治理,并采取有利于改善农业环境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农业环境保护,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所需的经费,应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牧渔业局,区、县级市农业局和不设农业局的区农业办公室,下同),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下,负责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林业、水利、规划、建设、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拟定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农业质量调查、监测、预报与评价,编制本辖区农业环境质量报告;

(四)保护农业生物物种资源;

(五)组织对产地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的调查监测;

(六)对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实行预审;

(七)组织或参与对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指导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防治农业环境污染,推广生态农业、无公害农业生产技术和绿色食品开发技术;

(九)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推广农业环境保护技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用化学物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农业环境的污染。

使用农药必须严格执行《*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

增加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农业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使用不易分解、不污染的农用薄膜,其残膜应当由使用者及时回收。

第八条饲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向农业环境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农业环境保护标准。

第九条禁止猎捕、收购、销售国家和省、市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并保护有利于农作物的动物的栖息、繁殖场所。

第十条市、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发展无污染、少污染行业。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对农业环境有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

在本规定实施前建成的对农业环境有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第十一条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有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农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防治农业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同意;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防治农业环境污染设施的使用。

已投入运行的农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二条在种植业、畜牧业、淡水渔业生产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堆放、填埋、倾倒有污染的垃圾、废弃物;

(二)清洗、浸泡装贮过农药、有毒化学品、石油类及含有病原体等有污染的容器和车辆;

(三)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农业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废气、废渣。

第十三条提供农业使用的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其制成品。必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符合农用标准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用许可证,方可提供农用。

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没有农用许可证的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其制成品。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性的荒山、荒地、滩涂的农业开发和畜、禽、水产养殖、牲畜屠宰以及农畜产品加工等生产活动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事故进行调查、检查,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

造成农业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责任者,必须立即排除危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并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和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按《*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责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由镇、村、场负责组织回收,其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对农业环境造成危害的,责令其排除危害、清除污染物,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镇、村、场负责组织处理,其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职责分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提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为确保*市环境保护应急热线(以下简称“热线”)的正常运行,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及环境纠纷,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线”的功能)

“热线”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设立,负责接受环境污染举报投诉和现场处理应急环境事件,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的接收、监控。

第三条(机构与分工)

“热线”中心:设在*市环境监察总队,并由其负责“热线”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负责重大污染事故的处理;负责突发事件、跨区县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负责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较严重的居民纠纷的处理;指导和协助

“热线”分中心处理所辖区内的环境污染事故。

“热线”分中心:由*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理所、*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各区、县环保局设立,并负责相应分中心的运行和管理。“热线”分中心接受“热线”中心的业务领导,负责处理“热线”中心下达的本辖区内的环境污染应急事故和纠纷,并按要求上报查处结果;配合“热线”中心做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处理工作。

市环保局各职能处室: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热线”中心上报市环保局的重大污染事故,并将处理信息反馈到“热线”中心。

第四条(受理范围)

“热线”中心24小时受理以下举报、投诉和事故报告:

1、本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污染物非法排放的举报,如偷排、直排等;

3、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4、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重大事件;

5、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的监督与查处;

6、其他需要到现场快速调查处理的环境污染事件。

第五条(运行程序)

集中受理:“热线”中心24小时受理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事故报告。

分流处理:“热线”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区域管辖权以及举报或投诉件的急缓程度进行分流处理。应急举报投诉件,由中心直接处理或转分中心处理;非应急件,汇总后向市环保局部门转报;不属于环保部门管辖的其他举报投诉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受理回复:应急举报投诉件的处理结果,统一由“热线”中心回复投诉人。“热线”中心负责处理的重大污染事故和纠纷的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市环保局;“热线”分中心应及时将处理的应急举报投诉件情况向“热线”中心和所属区县环保局报告。

第六条(出警要求)

“热线”应急车辆应当24小时保持待命状态,车载定位、通讯系统每天8:30—17:00及夜间出勤时必须开启。

“热线”中心或分中心的执法人员接到中心指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外环线以内地区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外环线以外地区1小时内到达现场)。

“热线”分中心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必须立即向“热线”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书面报告现场处理情况。

遇重大污染事故或环境事件,“热线”中心应当立即向市环保局报告。

第七条(查询回复)

“热线”中心负责对受理的应急举报投诉件进行答复。应急环境污染事故和较严重的居民纠纷6小时内以电话或语音方式答复举报或投诉人。移送市环保局的件,由局办公室负责处理,处理情况同时反馈“热线”中心。

“热线”分中心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受理、处理及设备运行情况的月报表通过系统网络传输给“热线”中心;“热线”中心每月10日前分析举报投诉件的特点和趋势,汇总各分中心受理和处理情况,并向市环保局书面报告汇总情况。报表形式和内容由“热线”中心统一制定。

第八条(实时监控)

“热线”中心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的接收工作,实时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应当及时作为应急事件处理。

第九条(技术支持)

*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是“热线”系统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热线”系统的设备维护和技术升级工作。“热线”系统的维护标准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条(督办)

“热线”中心负责对移送的举报、投诉件进行督办,督办情况报市环保局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工作纪律)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受理来电投诉与举报,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待人礼貌,用语规范,严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好各类文件资料和值班记录。

爱护各类通信器材和装备,注意做好维护保洁工作,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环境保护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体系

2.2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处理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6.4

应急车辆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7.2

本预案用于的含义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减轻、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X,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省环境保护条例》、《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县境内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不超出X县政府处置能力)以及县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除外)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环境应急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1.4.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

1.4.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县环保部门。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依法设立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县委和县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指导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必要时,县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

2.2

乡镇级(街道)组织机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必要时,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2.3.1污染处置组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等。

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2.3.2

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组成部门: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水文局、县气象局等。

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3.3

医学救援组

牵头部门:县卫计局。

组成部门: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职责:负责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2.3.4

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组成部门: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办、县环保局等。

职责: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2.3.5

社会稳定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县经信局、县商务办、县环保局等。

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3.6

新闻组

保障牵头部门:县新闻办。

组成部门:县网信办、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广电台等。

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l.2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县辖区内黄河水域上浮桥及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环保部门会同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3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4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备。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5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

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收集到的信息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在省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后,县政府按照文件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在省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后,县政府按照文件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黄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在市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后,县政府按照文件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具体由县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当我县辖区内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市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后,将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县政府将立即宣布解除已的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2.4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

信息报告和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县政府或者县环保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要尽快核实情况。力争在15分钟内向县政府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简要情况,最迟必须在事发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要尽快核实情况。力争在15分钟内向县政府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简要情况,最迟必须在事发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时,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及县环保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

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

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

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

因环境污染印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大的;

(6)

县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先于我县政府及县环保局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县政府及县环保局应按照上级要求核实并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街道通报的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较大(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县政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件3)

4.1.2.2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县政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件3)

4.1.2.3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县环保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级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Ⅳ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

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市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

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市环保局的通信联络,及时汇报事件动态情况。

(3)

配合市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相应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请求市环保部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县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突发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

环境应急监测

县环保部门在环境监测中的职责为: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 信息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发生在我县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县政府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形式按照《X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执行。

4.2.5 安全防护

4.2.5.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难场所。

4.3 应急终止

4.3.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县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根据市政府或市环保部门安排组成调查组,配合上级政府,及时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县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按照《全国环保部门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县环保部门应急能力要达到二级标准。

6.1 队伍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县、乡(街道)和县开发区、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中央、省、市级财政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县财政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建设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备库,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 应急车辆保障

县环保部门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至少装备一辆环境应急指挥车和一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环保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时间现场。

6.5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县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 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应急物质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6.8.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6.8.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8.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环保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县环保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预案的要求,制定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X县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级部门职责

3.《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1分级响应部分内容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

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

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主任

县环保局局长

组成部门及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自然生态系统(除农、林外其他生态系统)的外来入侵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撒离;指导全县公安消防突发环境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

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配合上级民政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县住建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协调工作,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县交通局:负责县辖区内黄河水域上浮桥及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公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县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水务部门组织协调并实施重要河流库及跨县区、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县水文局:监测并相关水文信息。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县水产局:负责对突发环境造成的渔业水域生态损害进行评估,并向责任方提供索赔,组织开展渔业水域生态修复。

县林业局: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资源破坏处置。

县商务办:负责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县广电台: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工作。

县安监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预报服务;必要时协调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网信办: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县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工作。

县黄河河务局:负责X县辖区内黄河干流范围内及相关支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黄河应急水量调度,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附件3

《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1分级响应

部分内容

......

4.1 分级响应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

开通与事发地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级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

及时向省政府、省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政府启动响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4)

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

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其他组成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及时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

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

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2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Ⅲ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

开通与事发地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级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向省政府、省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

及时向省政府、省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

市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政府启动响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4)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其他组成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及时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环境保护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 环境验收; 优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X8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6-0087-03

1 引言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精神,为进一步明晰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降低环境行政管理的廉政风险,拟简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积极探索精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流程,将现有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深度融合,取消环保部门现场验收程序,弱化竣工环保验收的行政许可作用,强化验收技术审查。对于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与竣工环保验收结论在环保部门内部流转,实现建设单位一站式完成验收排污许可审批流程。

2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实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但在执行过程中显现出一些弊端:第一,行政许可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为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背书的局面,弱化了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地位;第二,在现场验收过程中,由于不同验收人员的工作经验、法律认识、执法力度等存在差异,使得验收结果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形成了较大的廉政风险隐患;第三,目前建设项目竣工后要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和污染物排放许可两道环保行政审批程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应简化审批流程,加强事后监管。

3 措施分析

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地位,将成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核心制度。2016年以来,国家环保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三同时”制度进行改革。

通过《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进“三同时”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以排污许可替代竣工环保验收;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调查,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产使用,主要内容如下。

3.1 污染类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许可

3.1.1 许可申请时间

污染类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投入试生产(运行)前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污染物申报登记,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须申请相应的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到期前,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前,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公开验收监测报告(表)全本,并将信息公开凭证一并提交环保部门。

3.1.2 申请材料

(1)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按不同等级和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I级污染类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污染防治能力承诺书,并附编写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Ⅱ级污染类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污染防治能力承诺书,并附编写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者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2)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身份证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3.1.3 受理部门

申请资料由环保部门受理窗口统一接收。竣工环保验收由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由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权限负责。

3.1.4 审批程序

环保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向公众公开信息、现场检查和整改的时间),完成竣工验收。

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环保部T应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内容除外),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缺失或者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完善或者作为退档处理。

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建设项目,由环保部门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做出拟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验收意见,并在环保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环保部门应根据公众反馈意见情况,做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并出具竣工验收决定书。竣工验收决定书同时自动流转至环保监管部门。

环保监管部门收到验收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1.5 竣工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及其批复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动,且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环评批复时间未超过5年;

污染类建设项目需运行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验收监测结果的达标率达到80%以上;

环境保护设施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建设,且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

其他环保审批中规定的条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分期验收。

3.1.6 污染物排放许可条件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②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③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④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⑤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⑥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⑦按照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2 生态类建设项目验收

3.2.1 验收时间

生态类建设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试生产(运行)和具体的试生产(运行)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试运行期限届满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前,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公开验收调查报告(表)全本,并将信息公开凭证一并提交环保部门。

3.2.2 验收材料

I级生态类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污染防治能力承诺书,并附编写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Ⅱ级生态类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污染防治能力承诺书,并附编写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者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环保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3.2.3 受理部门

申请资料由环保部门受理窗口统一接收。竣工环保验收由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由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权限负责。

3.2.4 验收程序

环保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向公众公开信息、现场检查和整改的时间),完成竣工验收。

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环保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内容除外),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缺失或者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完善或者作出退档处理。

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建设项目,由环保部门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做出拟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验收意见,并在环保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公告期满后,环保部门应根据公众反馈意见情况,做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并出具竣工验收决定书。

3.2.5 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及其批复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动,且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环评批复时间未超过5年;

对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以及港口等生态类建设项目,需运行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近期预测生产能力(或交通量)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如果短期内生产能力(或交通量)确实无法达到设计能力75%或以上的,验收调查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并注明实际调查工况、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近期的设计能力(或交通量)对主要环境要素进行影响分析。

环境保护设施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建设,且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

其他环保审批中规定的条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分期验收。

3.3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

竣工环保监测(调查)机构对竣工环保监测(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监测(调查)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结语

竣工环保验收制度改革应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环保主体的责任意识,通过完善法律依据与规范要求、加大违法惩罚力度,形成以建设单位为主体的污染防治责任机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规则制定者和行为监管者,应从技术行政双重管理向行政监督和执法转变,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全面建立系统完善、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