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刑法研究生论文

刑法研究生论文

刑法研究生论文

刑法研究生论文范文第1篇

一、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历程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成文刑法的国家。对刑法及其功效的研究历来受到重视。但是由于刑法始终是作为维护现存的社会关系的工具而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所以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就于1949年2 月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强调“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当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为依据”。1949年9 月为新中国的成立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建立人民的司法制度”。《共同纲领》的这些宣言,敲响了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钟声。

为了建立、发展和完善新中国的刑法制度,刑法学者们和刑法实务工作者们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使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与新中国同呼吸共命运,经历了一个坎坷曲折的、难以忘怀的历程。回首50年的历程,可以说,新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创建时期〔1949—1957〕

新中国的刑法学,开始于对旧刑法的批判和维护新政权的斗争;借鉴于前苏联刑法理论成果;形成于巩固新政权的实践。

新中国建立之初,社会阶级矛盾错综复杂,敌我斗争十分尖锐,反动势力的颠覆破坏活动十分猖獗。为了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国家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运动和“五反”运动,使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得以巩固。这个过程所产生的运用刑法手段同反革命及一切破坏新政权、新秩序的行为作斗争的客观需要,开创了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特别是1952年开展的全国性司法改革运动,在整顿和纯洁人民司法机关、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的同时,在刑法学领域,系统地批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形成的旧法观念,确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在刑法学研究中的支配地位,并且导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观点和方法,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刑法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使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论证镇压反革命对维护新政权的必要性。

在镇压反革命、开展“三反”运动和“五反”运动的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于1951年编印了《镇压反革命》〔第一、二辑〕,西南司法部编写、西南革大于1953年印制了《惩治贪污与保护国家经济建设》,《新中华》1950年第8 期发表了李建钊撰写的“论〈惩治反革命条例〉”,《西北司法》1950年第3 期发表了贺连城撰写的“对反革命为什么必须严厉镇压”,《政法研究》1955年第3 期发表了李猛撰写的“如何认定反革命罪”、第4 期发表了蔡云岭撰写的“坚决镇压反革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等文章。这些书籍和文章,反映了当时刑法理论在研究反革命罪和贪污等经济犯罪方面的成果,对镇压反革命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地论证,也为当时制定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奠定了理论基础。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为运用刑法维护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2、研究刑法规范,为新中国的刑事立法做理论准备。

新中国成立后,刑法工作者积极总结和研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实践,为创建新中国的刑法制度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1950年7月,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组织一批刑法专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其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立法的目的是保卫人民民主的国家,人民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及人民民主主义的法律秩序,防止犯罪的侵害”:“凡反对人民政权及其建立的人民民主主义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行为,均为犯罪”:“以推翻、破坏或削弱人民民主政权及其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革命成果为目的之一切严重的危害国家人民利益的行为,为反革命罪”。

1954年9月,随着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实施, 中央人民政府的刑法专家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其中明确提出:“一切背叛祖国、危害人民民主制度、侵犯公民的人身和权利、破坏过渡时期的法律秩序,对于社会有危险性的在法律上应当受到刑事惩罚的行为,都认为是犯罪。情节显然轻微并且缺乏危害结果,因而不能认为对社会有危险性的行为, 不认为犯罪”。1954年10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法律室的主持下,开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起草工作,到1957年6月, 写出了第22稿。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室编印的《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参考资料》,对刑法的起草工作起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3、学习借鉴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建立新中国的刑法学体系。

为了创建新中国的刑法学,在批判旧的刑法观念的同时,刑法学者们翻译出版了一批前苏联的刑法学研究成果,学习借鉴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刑法理论。如由彭仲文翻译、大东书局1950年出版的《苏联刑法总论》〔上、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4年出版的《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分别于1955、1956、1957年出版的《苏维埃刑法论文选择》〔第一、二、三辑〕,以及这个时期翻译但在1958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前苏联学者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等。这些著作,对新中国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在新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过程中,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954年以后,随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实施,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迅速发展,由最初的学习借鉴和批判,走向探索适应新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刑法制度和刑法学体系的阶段。特别是当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厅法律室主持的刑法起草工作和各政法院校的刑法教学活动,有力的推动了刑法学研究的深入。1956年2月, 在司法部的指导下,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和北京政法学院刑法刑诉法教研室合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学大纲》;1957年2月,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初稿〕》上、下册;1957年4月, 东北人民大学出版了张中庸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57年10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教研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1957年10月,西南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编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初稿〕》。这一部教学大纲和四部教材,比较系统地论证了与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实际和基本要求相适应的刑法理念和刑法原理,勾画了刑法总则的体系,阐述了新中国刑法的主要内容,从而标志着新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形成。

此外,这个时期,在刑法的因果关系、共同犯罪、刑罚目的等领域,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如《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56年第1 期上发表的梅泽浚撰写的“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及其在刑法中的运用”,法律出版社1957年出版的李光灿撰写的《论共犯》一书,《政法研究》1957年第2期发表的史言撰写的“过失罪”一文,《教学简报》1956年第12期、1957年第1期上连续发表的关于刑罚目的的系列文章等, 都反映了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的深入。

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的特点,一是强调马克思列宁主义对刑法学研究的指导意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同时注重刑罚运用的策略性,主张实行宽大与惩办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二是强调刑法的阶级性,认为刑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同时宣告与资产阶级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刑法制度决裂,揭露和批判资产阶级刑法的虚伪性;三是强调犯罪构成理论对认定犯罪的指导作用,主张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分罪与非罪;四是强调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研究刑法理论问题。

〔二〕徘徊时期〔1958—1977〕

1958年以后,在批判“修正主义”和反“右派”斗争中,极左思潮甚嚣尘上,一度支配着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刑法学研究受到了法律虚无主义的严重影响,刚刚形成的新中国刑法学处于停滞不前的徘徊状态。以《政法教学》1958年第1 期上发表的亦民撰写的“反对刑法科学中的修正主义倾向”和《政法学习》1958年第1 期上发表的李克仁等人撰写的“反对刑法教学中的修正主义旧法观点和教条主义”为标志,刑法学研究开始走向低谷。特别是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新中国的法制建设遭到空前浩劫,刑法学研究也基本中断。所以一些学者将这个时期称为“停滞时期”。

但是实际上,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并不完全是一片空白。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对刑事立法问题的研究。

经过4年停顿之后,1961年10 月再次开始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的研究探讨。特别是1962年3月22 日毛泽东发出“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的指示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室在有关部门的协同下,对1957年写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 稿进行了反复深入地研究修改和征求意见, 最后形成了作为1979年刑法之蓝本的刑法草案第33稿。

2、对犯罪与“两类矛盾”关系的研究。

1957年,毛泽东发表了著名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刑法学界围绕犯罪与“两类矛盾”的关系,展开了深入而持久的研究。从1958年到1965年,《政法教学》、《政法学习》、《政法研究》、《法学》、《人民司法》等刊物上发表了大量的有关犯罪与两类矛盾问题的文章。一些学者认为,两类矛盾学说对刑法科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犯罪现象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能把一切刑事犯罪都看成是敌我矛盾,因此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定罪量刑时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一些学者就在犯罪现象中如何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司法工作中如何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以及如何从两类社会矛盾看犯罪的矛盾性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一些学者就人民内部的犯罪分子能否作为专政对象,发表了各自不同的观点。这些研究和争论,对于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起了积极的作用。

3、对刑事政策的研究。

由于这个时期政治运动较多,一些学者为了适应政治运动的需要,放松了对法律规范的研究, 而转向对刑事政策的研究。 《政法教学》1958年第3 期发表了姜达生等人撰写的“谈谈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一文。此后,一些政法院校的刑法教学逐渐转为以刑事政策的教学和研究为主。1963年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编印了《毛泽东同志论人民民主专政与肃反工作讲义》;1969年湖北大学编印了《法律课程学习资料〈第二辑:刑事政策〉》;1976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编印了《刑事政策讲义》。这些教材,主要论述了如何运用阶级斗争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认识和处理犯罪问题。

4、对刑法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

虽然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刑法学研究处于低谷,但还是不断地有一些成果出现。1958年,武汉大学法律系编印了《刑法教学新问题论集》;1964年,中国人民大学编印了《刑法、审判法参考资料〈第二辑〉》。此外,《法学》1958年第5 期发表了杨一平撰写的“贪污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初步研究”,第9期发表了张耀华、 陈显静合写的“对盗窃罪的初步研究”;《政法研究》1963年第3 期发表了权新广撰写的“谈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964年第1 期发表了杨敦先撰写的“对犯罪危害结果的一点浅见”等。这些书籍和文章,表明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并没有完全停止。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司法机关一度被迫停止工作。但是,急剧动乱之后,司法机关很快开始“联合办公”。如何运用刑罚制裁“文化大革命”初期借群众运动实施的杀人、放火、抢劫等严重犯罪行为,成为“专政机关”面临的问题。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在表面上,可以说是销声匿迹了。但是应当看到,即使是在急剧动乱的日子里,有责任感的刑法学者们并没有停止对刑法问题的思考。他们有的在“浩劫”中保存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立法的珍贵资料和研究成果,在孜孜不倦的研究;有的在“下放劳动锻炼”甚至在“劳改农场”的繁重体力劳动之余,不断地思考着中国刑法的未来。正是这些刑法学者们的研究和思考,积蓄了新时期刑法学研究的强大动力,孕育了1979年刑法的诞生。

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基本上是在挫折中徘徊的。其主要特点,一是强调刑法的适用必须为现实斗争服务,但在主张刑法工具论的同时又忽视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功能作用;二是各种刑法观点并存,但是以无产阶级专政为支柱的刑事政策策略思想占主导地位;三是用阶级斗争的理论代替对刑法自身特点的研究。

〔三〕恢复时期〔1978—1985〕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告了“文化大革命”的结束,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政策,使中国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也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实际上,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从上半年就开始了。在1978年3 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叶剑英借《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宣布:“我们还要依据新宪法,修改和制定各种法律、法令和各方面的工作条例、规章制度”。这给所有法律工作者一个令人鼓舞的信息。同年10月,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说:“文化大革命前,曾经搞过刑法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准备公布”,现在“很需要搞个机构,集中些人,着手研究这方面的问题”。此后不久,就组成了一个刑法草案的修订班子,开始了对刑法草案第33稿的研究修订工作。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的颁布实施,使压抑了多年的刑法学研究热忱突飞猛进地迸发出来,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出现了空前的繁荣景象。

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主要是围绕着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的:

1、围绕1979年刑法展开。

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后,围绕着刑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刑法学界和刑事司法部门进行了积极的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既有总结反思“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对刑法颁布实施的必要性和刑法基本原则的论述,也有领会刑法条文的精神实质,对刑法适用中各种具体问题的分析论证;既有运用刑法基本原理来分析论证刑法规定的合理性,也有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来解释刑法条文中贯彻的基本原理;既有全面讲解刑法规范的小册子,也有对刑法中具体问题初步研究的专题论文。

2、围绕犯罪构成理论展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出版的前苏联学者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对新中国刑法学理论曾经产生过很大的影响。但是自《政法学习》1958年第1 期发表了邹石山撰写的“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吗?”一文以后,犯罪构成理论在很长一段时间无人问津。1978年以后,随着“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思想路线的出现,犯罪构成逐渐成为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这个问题,从构成犯罪的规格,辐射到犯罪的概念和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以及刑法中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成为构筑新中国刑法理论体系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个时期,围绕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刑法意义,以及与犯罪构成四个要件有关的各个方面,发表了大量的文章。

3、围绕着青少年犯罪展开。

“十年动乱”制造和遗留下来的大量社会矛盾,在“文化大革命”结束时迅速爆发出来,其极端表现形式便是各种刑事犯罪的增长,而首当其冲的是青少年犯罪问题。当时青少年犯罪的突出特点是“结伙作案、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对于这些犯罪青少年如何准确适用刑法,是刑事司法部门在刑法颁布实施后首先遇到的一个难点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刑法学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讨论的内容,涉及到如何认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如何认识社会主义社会产生犯罪的原因,如何理智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以及犯罪的间接故意和复杂罪过、犯罪的动机与目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故意犯罪的阶段、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区分、罪数问题等一系列刑法基本理论问题,同时也涉及到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抢劫罪、流氓罪等具体罪名的刑法适用问题。

4、围绕经济犯罪问题展开。

1978年以后,中国开始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这种改革最初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下允许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长期以来对商品经济的批判和压抑,使商品经济积蓄了很大的能量,从而构成对计划经济和传统观念的巨大冲击,以致在改革初期经济犯罪急剧增长,成为又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这个决定作出后,刑法学界围绕着与经济犯罪作斗争的必要性,如何界定经济犯罪的范围,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如何认定经济犯罪的具体形态、如何区分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对经济犯罪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场讨论也涉及到打击经济犯罪与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关系问题,引起了有关“法人犯罪”问题的探讨,导致了“经济刑法学”的出现。

这个时期虽然只有短短的8年时间, 但是在这个时期出版的刑法书籍和发表的刑法文章,在数量上,大大超过了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间刑法学研究成果的总和。其中系统反映这个时期的研究成果从而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教科书有: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刑事诉讼法教研室编著、群众出版社1980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讲义》;杨春洗等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出版的《刑法总论》;王作富等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刑法各论》;高铭暄主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刑法学》。

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的主要特点,一是注重于对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1982年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1983年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宣传解释,强调严格依照刑法定罪量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二是注重于运用50年代形成的刑法理论来说明和论证刑法规范,强调刑法的阶级性和镇压功能;三是注重于对刑事司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的研究,强调刑法理论研究的实践价值。

应当看到,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主要是继承和发扬50年代形成的刑法理论,在已有的刑法理论框架下研究新制定的刑法规范和现实社会中新出现的犯罪问题。虽然在许多问题上提出了新的观点或较为系统的理论,但是在刑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上并没有重大的突破,在总体上对刑法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肤浅。因此,这个时期应当视为刑法学研究的恢复时期,它与刑法学研究在1986年以后的发展具有某些明显的不同。

1986年11月,高铭暄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通过对刑法领域51个基本问题上的各种观点的全面介述,系统地回顾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刑法学研究的成就,预告了这个时期的结束。

〔四〕繁荣时期〔1986—1999〕

刑法研究生论文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 新中国建国60年间,分别以1957年反右扩大化和1976年结束文革为历史边界,将刑法学发展进程划分为起步与草创、萧条与停滞、复苏与繁荣三个阶段。六十年刑法学发展的基本经验包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坚持完善中国刑法学的学科体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坚持刑法学科的国际化。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迄今,已经走过了六十个年头,新中国的刑法学也经历了一个轮回,进入了她的花甲之年。孔子曰:“六十而耳顺”,是讲六十岁的时候个人修养已臻成熟阶段,能够兼容和善纳不同的思想观点,能够正确地认识自己和评价自己。对于新中国的刑法学来讲,站在六十年的门槛上,检视建国以来刑法学的发展历程,科学总结其经验得失,不仅是新中国刑法学发展成熟的应有内涵,而且对于把握中国刑法学未来所蕴含的发展契机,迎接新的挑战,努力开创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新局面,加速我国刑事法治的完善,乃至推动我国整个法治建设和社会的进步,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新中国刑法学六十年发展的简要历程

建国迄今,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时期:第一时期,1949年10月至1957年上半年,此为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创立和初步发展时期;第二时期,1957年下半年至1976年10月,此为中国刑法学研究的萧条与停滞时期;第三时期,1976年10月至现在,此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从复苏到繁荣的时期。Www.133229.cOm从总体上来看,这一时期又可以分为1977年至1978年的复苏阶段和1979年至现在的繁荣阶段。但是,复苏阶段时间太短,研究成果甚少;所以,本文将第三时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加以论述,即1976年10月至1988年6月、1988年7月至1997年3月和1997年3月迄今。

(一)创立、发展时期(1949年10月至1957年上半年)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也宣告了新中国刑法学的诞生。从此,新中国刑法学的命运就和共和国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从1949年10月到1957年上半年,是新中国刑法学史上极其重要的一个时期,它为刑法学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这一时期,刑法学的研究成果不多,主要是阐释有关法律的著作和教材。[1]还翻译出版了一批前苏联的刑法教科书,[2]发表了一些刑法学论文,这些论文对刑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例如,刑法的溯及力问题、犯罪的概念问题、因果关系问题、刑罚目的问题、死缓制度存废问题以及反革命罪等问题。

纵观这一时期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状况,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全面批判、彻底否定剥削阶级的旧法观点,介绍和引进前苏联的刑法理论。这一时期的刑法学研究初步勾勒了我国刑法学特别是刑法学总论的轮廓,对我国刑法学总论和分论的一些问题有了具有一定深度的论述,为我国社会主义刑法学体系的初步建立奠定了基础。二是参与和配合《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1979《刑法典》的最初孕育起草过程中,我国刑法理论工作者提出了一系列积极的立法建议,并从刑法理论上加以阐述。对一些问题,还展开了激烈讨论,这些研讨无疑推动了刑事立法的发展进程。

(二)萧条、停滞时期(1957年下半年至1976年10月)

随着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的开始,1957年上半年所出现的刑法学研究的繁荣现象如昙花一现,迅即消失,刑法学研究工作开始受到冷落。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刑法学研究进入停滞、倒退时期,一直持续到“文化大革命”结束。这一时期由于此伏彼起、连绵不断的政治运动和社会动乱,刑法学研究从其中前10年(1957年-1966年)的逐步萧条、成果很少,到后10年(1966年-1976年)的偃旗息鼓、完全停止。

这一时期,由于轻视法制的“左”的思想抬头,刑法学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一些刑法上的重要理论,如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构成等问题,人们不敢问津。各校编写的教材,也大都是适应政治运动需要的产物,过分强调政治性,专业内容大大压缩。当然,刑法学研究基本停滞并不等于完全停止。由于刑法起草工作在一度中断之后从1962年5月开始又恢复进行,所以刑法学的某些问题在客观上还需要研究,只不过这种研究主要是在内部进行,很少公开发表,这种状况使得对前苏联刑法学著作以及外国《刑法典》的翻译,构成这一时期比较突出的研究成果。[3]

在这一时期发表的少量的刑法学论文中,犯罪与两类矛盾问题的研讨是引人注目的热点。这一问题是由1957年毛泽东同志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而引起的。这场关于犯罪与两类矛盾问题的讨论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但其对中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深远的影响。

这一时期的刑法学研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充满了浓郁的政治气氛。比较明显的除关于犯罪与两类矛盾问题的讨论外,还有反革命罪有无未遂问题的研究。正是由于用简单的政治分析替代深入的法律分析,使这一时期刑法学科政治化倾向明显。二是刑法学理论研究水平在个别领域内有所提高。最能说明这个问题的是李光灿所著的《论共犯》一书。三是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刑法学研究逐步进入萧条、停滞状态,迟延了刑法学发展的进程。

(三)复苏、繁荣时期(1976年10月至现在)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我国也迎来了法学研究的春天。我国刑法学研究经过近三年的复苏,逐渐步入全面发展的时期。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的颁布为起步的刑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大大推动了刑法学学科的发展,从而成为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里程碑。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颁布,同样给繁荣的刑法学学科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输入了新鲜的血液,从而推动刑法学研究走向了新的高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刑法学发展呈现崭新的局面,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诸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是中国刑法学发展最为显著、最为重要和最具总结价值的时期。新时期的刑法学研究,根据研究的侧重点不同,以两部刑法典的先后颁布和其中1988年将刑法典的修订提上立法工作日程为界点,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76年10月至1988年6月)

这一阶段主要是系统地宣传、阐释刑法典的内容,并对刑法中的某些重要问题,开始进行专题学术研究。可以说,1979年《刑法》是这一阶段刑法学研究的核心和支柱。

这一阶段的主要研究成果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第一类是中国刑法学教科书。教科书是学科理论研究成果的结晶,因而优秀的教科书也是学科基本水准的体现。这一阶段陆续出版了一些中国刑法学教科书。[4]第二类是中国刑法学专著。专著是学科学术水平的显著标志和集中体现。[5]第三类是中国刑法史学著作。第四类是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和国际刑法学著作。[6]第五类是刑法论文。经粗略统计,这一阶段发表的刑法论文达4300余篇。论文的面很广,几乎涉及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随着我国于1981年开始推行学位制度,这一阶段已有相当一批刑法硕士学位论文问世,第一批刑法博士学位论文也开始诞生。这些学位论文,或拓展新的研究领域,或深化已有研究领域,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刑法学研究。

本阶段主要研究了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因果关系、法人犯罪以及刑罚目的等问题。此外,对中国刑法史、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和国际刑法学的研究等亦有一定的进展。

纵观这一阶段的刑法学研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第一,注重理论为实践服务;第二,重视联系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来研究刑法问题;第三,注意开展对我国刑事司法尤其是刑事立法完善问题的探讨;第四,开拓了一些新的研究领域。

2.第二阶段(1988年7月至1997年3月)

这个阶段以1988年7月国家立法机关决定启动刑法的全面修订工作为起点,以1997年《刑法》的颁布为圆满终结,刑法学研究基本上是沿着以下三条主线发展的:

第一,围绕特别刑法对1979年《刑法》所作的补充修改而进行专题研究或综合研究。针对国家立法机关为适应实践需要而制订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我国刑法学界作出了积极反应,每一部特别刑法的出台,都伴随着大量论文的发表,甚至有专著出版。学者们从具体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分、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以及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犯、罪数等方面阐释刑法立法含义和精神。无疑,这些研究对于正确理解相关刑法立法和促进司法,都起到了直接的引导和启示作用。

第二,就我国刑法改革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讨。我国刑法学界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对1979年《刑法》的修订进行了全面研讨,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务实的立法建议,积极地推动了我国刑法立法的进程。刑法的修改与完善是这一阶段刑法学研究极为重要的课题,不仅有数千篇,还有许多专著出版。尤其是这一阶段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每年的年会议题大都涉及刑法的修改与完善,而且1988年、1994年和1996年的年会还专门研讨了刑法完善问题。这些研讨不仅涉及刑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和根据、刑法典体系结构、立法模式以及犯罪论、刑罚论方方面面的问题,而且还涉及有关法条的具体设计、具体犯罪的增减或分合等问题。这些研究丰富了刑法学内容,增强了刑法学的科学性,促进了刑法学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直接推动了刑事立法的进程。可以说,1997年《刑法》的出台与广大刑法学者的积极推动和参与是密不可分的。

第三,深化刑法基本理论研究,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在这一阶段,对原来没有研究或很少研究的课题,如刑事立法、刑法解释、定罪、刑事责任、刑罚论、刑事政策等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不仅填补了刑法学的研究空白,而且不少研究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对一些课题的研究,如法人犯罪、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犯罪故意、罪数形态等问题都有所深化,不仅有大量的,还出版了一些有分量的专著。与此同时,我国刑法学界不少学者还对刑法的公正、平等、自由、功利等刑法价值以及刑法哲学的其他基本问题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学者们从更高更深层次上来关怀刑法、洞察刑法,无疑是我国刑法学研究事业进步的重要体现。此外,在这一阶段,我国刑法学界对外国刑法、比较刑法和国际刑法的研究也取得了初步的进展。翻译了不少外国刑法学著作和刑法典,并出版了数部外国刑法、比较刑法和国际刑法著作。

在这一阶段,出版的刑法学论著数以百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中国刑法教科书。[7]第二类是中国刑法学专著。这方面的著作很多,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特别刑法进行专门研究的;[8]二是就类罪、个罪进行综合研究或分而论述的;[9]三是就刑法哲学、刑事政策进行深入研究的;[10]四是对刑法基本理论进行综合研究或就刑法总则某一方面进行专题研究的;[11]五是就刑法的改革、1979年《刑法》的修改与完善专门进行研究,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的。[12]第三类是中国刑法史学著作。[13]第四类是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著作。[14]第五类是国际刑法学著作。[15]另外,这一阶段发表的刑法学论文数以万计,每年均有一千余篇,还有一大批硕士学位论文问世和几十篇博士论文诞生。这一阶段的刑法教学案例和实际案例的书也出版不少。

这一阶段刑法学研究的课题几乎涉及刑法学的方方面面,主要有刑法观念更新、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经济犯罪、刑法的修改和完善等问题。这一阶段刑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基本上标志着刑法学科的成熟,也奠定了刑法学在我国法学体系中的极其重要的地位。综观这一阶段的刑法学研究,具有以下显著特点:第一,对特别刑法(含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阐释。这些研究对于改善执法活动,增强刑事司法效果,起到了直接的引导和促进作用。第二,配合国家立法工作机关,对1979年《刑法》的修订进行全面研讨,提出了系统的、有见地的、符合实际需要的建议,大大推动了刑事立法进程。第三,开拓了新的研究课题,深化了原有课题的研究,使刑法学研究在纵横方面都得到显著进展。第四,刑法基础理论研究有所进展。第五,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国际刑法学的研究进展显著。

3.第三阶段(1997年3月迄今)

从1997年3月新《刑法》颁布以来,刑法学研究基本上沿着两个方向展开:

(1)研究刑法文本。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不能不关注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应用性本来就是刑法学的生命和灵魂,是刑法学得以发展和繁荣的源泉,离开应用性和实践性,刑法学的发展也就失去了生命力。这是刑法学的学科属性使然。正因为如此,每当新的立法出台后,我国刑法学界都会积极地予以关注。这种研究现象在我国1997年《刑法》颁行后表现得尤为明显。我国刑法学界围绕这部新刑法典的贯彻实施问题发表了大量文章,出版了许多书籍。不仅如此,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1997年和1998年的年会也以1997年《刑法》的贯彻实施为议题。这些研讨对正确理解和实施刑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2)进一步深化刑法基本理论,并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刑法基本理论是刑法学研究的本体,它的成熟与发展是中国刑法学走向成熟的关键和基础,因而应当成为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核心部分。从研究内容的具体情况分析,这一阶段的成果有些属于深化性研究,主要涉及刑法解释、刑法效力范围和原则、犯罪对象、不作为犯、共犯关系、共犯与身份、教唆犯、正当行为、正当防卫、单位犯罪、结果加重犯、过失危险犯、刑事责任、刑罚的一般预防、刑罚个别化、刑罚改革与完善、死刑的适用与废止条件等方面;有些属于批判性研究,主要涉及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及其体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社会危害性理论等问题;有些属于拓展性研究,主要涉及刑法的基础观念、刑法方法等问题;还有些属于引介性研究,主要是对外国刑法或外国刑法学中某些基本理论的译介。此外,作为刑事一体化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政策、国际刑法和区际刑法研究,也在开拓研究领域,深化研究层次,从而呈现出了繁荣发展的景象。我国刑法学界这一时期的研究全面提升了刑法学研究的水平。

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无论是在数量还是质量上,均较以往有显著的提高。研究成果可分以下几类:第一类是中国刑法教科书。[16]第二类是中国刑法学专著。其中又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阐释新刑法典的著作;二是对刑法理论问题进行综合研究的著作;三是就刑法理论进行专题研究的著作;[17]四是就刑法分则问题进行研究的著作;[18]五是其他关于刑法问题的著作。[19]第三类是外国刑法、国际刑法、中国区际刑法等属于外向型刑法问题研究方面的著作。[20]此外,这一阶段还发表了为数众多的论文,并有数以千计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问世。

这一阶段所涉及的课题很多,但形成争论热点的较少,主要有对新刑法典的评价、关于新刑法典的实施、刑法的价值、刑法的现代化、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概念、犯罪构成以及刑罚基本理论等问题。

这一阶段的刑法学研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全面系统阐释、宣传新刑法典;第二,关注香港、澳门回归,加强区际刑法的研究,为“一国两制”的贯彻做贡献;第三,重视刑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

二、新中国刑法学六十年发展的基本经验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刑法学研究中的指导地位

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了一个强大的思想武器。正是由于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方法论的确立,为真正科学的刑法学研究开拓了无限广阔的发展道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研究刑法学的根本方法。六十年来中国刑法学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是我们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结果。比如,我们在刑法学研究中所始终重视和运用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正是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学风和研究方法,这一点后文还将有所论及。刑法学者在刑法学的研究中,还特别注意运用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一系列科学的方法论,如联系和系统的方法论、变化发展的方法论、本质的分析方法,必然和偶然的辩证关系的分析(如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矛盾的分析方法,等等。

当前,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国家和社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新时期的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理当、也正在融入科学发展的理念。刑法学者们正在实践和贯彻科学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并按照科学、理性、务实的精神逐步推进刑法学的研究,正在进一步提高关于以科学发展观引领刑事法治建设意义的认识。[21]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刑法首先应是科学的。为此,我们须在刑法的科学性上下功夫。要追求刑法立法的科学性,要使刑法立法既具有现实性,又具有前瞻性;既具有概括性,又具有精密性;既具有传统性,又具有时代性;既具有民族性,又具有世界性;使我们的刑法立法成为世界各国刑法立法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一个可资借鉴的楷模。要顺应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发展趋势,构筑既能够充分保障人权,又能够保护社会的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为此,应以时不我待之精神,审时度势,密切关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趋向,顺应世界文明发展的潮流,适应国际社会的要求,不断推进刑法学的发展变革。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刑法学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党的根本宗旨。以人为本要求人本的刑法学。人本的刑法学要求刑法学关注民生,关注百姓疾苦,要求将刑法保护人权这一现代刑法的永恒机能始终放在重要的位置。要构筑能够切实保障人权的现代刑法学理论。

当然,我们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刑法学研究中的指导地位的同时,必须摒弃教条主义,防止走向机械与僵化。不能以马克思主义代替刑法学研究本身,必须防止刑法学研究的泛政治化倾向。在这方面,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第二个时期即萧条、停滞时期,有足够的教训可以吸取。这样的历史不能重演。

(二)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

刑法学如同所有的学术研究一样,要坚持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是刑法学永不衰竭的生命源泉。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历史表明,什么时候坚持了刑法学术自由,什么时候的刑法学术研究就能够不断向前推进和发展。在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第一个时期即创立、发展时期和第三个时期即复苏、繁荣时期,我们坚持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使得这两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呈现出勃勃生机,并最终出现当前的繁荣局面。而在第二个时期,我们没有坚持这一方针,刑法学研究便万马齐喑,并最终萧条、停滞。钳制刑法学术自由的历史不能重演,坚持刑法学研究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是尊重刑法学研究本身规律的体现,是刑法学研究的生命所系。

在刑法学研究中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就是要允许不同的学术观点、不同的流派和谐共存,鼓励和激发不同的学术观点相互启发、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共同成熟;就是要严防和禁止将学术问题政治化,将学术问题上纲上线,大帽子压人;就是要鼓励和培育不同的刑法学术观点发展为流派、学派,从而真正为刑法学术的繁荣奠定坚实的基础。

当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不是说不分是非,不讲真理,不要组织领导。比如,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的供资格考试用的考试大纲、辅导教材等,事关千百万人的择业方向和前途命运,对于一些有重大争论的重要学术观点,就不能不慎重鉴别筛选、严格审定。如果轻率地采用只是极个别人主张的而与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际状况相违背的非主流非通行观点,将其强加给千百万考生,那就是一种错误的、有害的做法,是对“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的严重歪曲,应当迅即予以纠正。否则,其危害和流弊将是不可想像的。

(三)坚持完善中国刑法学的学科体系

中国刑法学的学科体系问题是关乎刑法学研究整体科学性的一个重要的宏观问题,是刑法学科建设的重中之重。中国刑法学者们为此付出了不懈的努力。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我国出版的第一批刑法教科书,就尝试和探索建立中国自己的刑法学科体系。到了80年代,由于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生效实施,法律出版社于1982年出版的第一部统编教材《刑法学》,集中了当时中国刑法学界几乎所有重要刑法学家的智慧,因而更加科学、完整地建立了自己的学科体系。当然,中国刑法学的体系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前进而不断完善的,虽然时至今日,以罪一责一刑为基本模式的中国刑法学体系已获得了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同,但这个体系也不是尽善尽美的,而是仍有待完善的。在我看来,中国刑法学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静态性有余、动态性不足。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决定刑罚,这是刑事诉讼的完整过程,也是刑法学需要解决的三个动态性中的任务。但是,在我国现行刑法学体系中,对这三大动态过程阐述不够。统编的刑法学教材章节设置如犯罪构成的整体介述、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直至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等,基本上都是立足于静态描述犯罪,而比较缺乏动态性地研究认定犯罪、归结责任、量定刑罚的相关理论内容。再者,在中国刑法学体系的三大理论板块即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中,犯罪论、刑罚论相对比较充实,而刑事责任论相对苍白,对于一个行为成立犯罪以后,如何判断其刑事责任大小缺乏应有的标准和依据。这就难以起到犯罪论与刑罚论之间过渡、缓冲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中国刑法学体系动态性任务即定罪、归责、量刑、行刑等的研究。特别是刑事责任论中,应加强对归责依据,即归责要素和归责体系的研究。总之,我们既要坚持又要完善中国刑法学的学科体系,以更好地服务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进一步推动刑事法治事业的发展。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刑法学理论有它普遍性的一面,但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刑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一样,是应用性学科,是实践的学问。中国的刑法学必须服务于中国的刑事法治现实和实践,必须立足于解决中国刑事法治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必须从中国立法和司法的实际出发,分析和解决中国刑法中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问题。

可以说,在中国刑法学发展的六十年中的绝大部分时期,我们较好地坚持了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我国刑法学研究始终将刑事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刑法、解决刑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作为刑法学研究的基点,着力解决了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理论与观念问题。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刑法学研究紧密联系刑事司法实践的方式和途径可以多种多样:一是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针对司法实践中需要正确解决的常见多发的疑难问题展开研讨,并就刑法规范存在的缺陷提出修正和完善的建议。注释刑法学的发达最终促使以注释为主流研究方法的刑法学研究形态生成。二是理论联系刑事司法解释,有些学者得以亲自参与刑事司法解释的起草研拟,而多数学者虽然不能亲自参与起草研拟,但却可以通过报刊等针对刑事司法解释发表评论或提出建议,这些理论联系实际的表现形式,对于促进刑事司法的统一,推动司法实践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三是理论联系重大刑事法治现实问题,如对于死刑这一刑事法治重大现实问题,我国刑法学界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22]对于劳动教养这一中国特有的制度,学者们就劳动教养的存废、劳动教养的对象、期限、决定程序等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讨论。[23]学者们还进一步加强了对新型、疑难犯罪的研究,善于从复杂疑难案件中提升刑法理论规则,这是繁荣和深化我国刑法理论的一个不可偏废的途径。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了传统犯罪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的新变化。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如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24]还有重大责任事故犯罪问题、[25]侵犯著作权犯罪问题[26]、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27]贪污贿赂犯罪问题。[28]四是理论联系典型刑事案件,针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典型刑事案件,开展法理分析。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就较为广泛地参与了一些广受关注的典型刑事案件的研究和讨论,例如:“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张子强案”、“足球黑哨案”、“许霆案”等,并出版和发表了一些有分量的紧密联系司法实践的论文和著作。为了刑法学教学和宣传普及刑法法理的需要,刑法学界还出版了一些案例教学类的著作。此外,有些院校刑法专业的硕士论文甚至开始尝试以某一典型的刑事案件为切入点,对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法理分析。这些研究现象均凸显了我国刑法学主流研究的应用性和实践性。

总之,中国刑法学理论密切关注和联系我国社会刑事法治现实,坚持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研究道路,积极引导和促进了我国刑事法治的健康发展。

(五)坚持刑法学科的国际化

经济全球化推动了包括法律在内的一些上层建筑领域的全球化。在经济和法律全球化的今天,作为一个刑法学者,必须具有国际眼光和开放的思想和胸襟。必须利用多种方式,不断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以往我国的刑法学研究,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比较注重国内法的研究,而在外国法的研究方面则相对比较薄弱,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刑事法治与当代世界先进刑事法治的交流与衔接。有鉴于此,近年来我国刑法学者着力拓宽刑法学研究视野,加强中国区际刑法的研究,努力开拓外国刑法、比较刑法暨国际刑法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比如中国学者较早关注刑法学科的国际化、现代化的努力可以从反革命罪的修改中得到说明。在1979年《刑法》的制定过程中,学者们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提出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29]1989年以后,关于反革命罪应否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出现了不同意见,[30]并逐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反革命一词具有极其浓厚的政治色彩,法律强调构成此类犯罪必须具有反革命目的,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因此,考虑到对外开放和促进国家和平统一的需要,以及刑法罪名的科学性与司法实务之可操作性的需要,有必要将反革命罪更名。[31]这种见解后来得到了我国政治决策层和立法机关的肯定,在1997年《刑法》中将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按照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对此类犯罪作了修改和调整,将该章中实际属于普通刑事犯罪性质的罪行移入其他罪章。应当说,对反革命罪的这些修改是中国刑法致力于科学化和契合现代刑法之通例的重要举措,从而为海内外所瞩目。

在区际刑法领域,“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已在我国形成。由此决定了我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不可避免性以及解决这一冲突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因而区际刑法的研究将成为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为此,需要大力加强各法域之间的学术交流,广泛开展学术研究合作,以促进各法域刑事法治的完善;建立富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跨地区犯罪,确保“一国两制”方针的顺利实现。全面地开拓和加强对外国刑法和比较刑法的研究,积极借鉴、吸收外国的有益经验,对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乃至刑法立法、司法实务的完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投入了较多力量,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在国际刑法研究领域,进入21世纪后,国际范围的交往将变得更为频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法律国际化的进程也正在进一步加快。这种社会发展趋势,为国际犯罪的增长在客观上提供了条件。可以预言,21世纪的国际犯罪将会更加猖獗,其对整个国际社会造成的危害也将日益严重。这样,国际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法的中国化以及中国刑法的国际化等问题,都将成为我国刑法学研究亟待加强的领域。尽管国际社会已经成立了旨在审理诸如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等严重国际犯罪的国际刑事法院,但在这些犯罪的认定与处罚、国际刑事责任的承担、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机制等国际刑法理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上,世界各国政府及学者们并没有完全或真正达成共识,国际刑法研究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入和加强,我国刑法学界也应当在这些崭新的领域有所贡献。

六十年弹指一挥间。中国刑法学的六十年,是停滞、发展和繁荣并存、经验和教训兼有的六十年。六十年间,我们有过挫折、彷徨和迷茫,也有过奋起、进展和昌盛,时至今日,我国刑法学随着整个国家形势的发展已进入盛世时期。历史的经验弥足珍贵,珍视历史的最好方法和态度是,惨痛的教训绝不能再犯,行之有效的经验必须坚持和发扬光大。中国的刑法学者在刑法学六十年的发展中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在今后的刑法学发展中,也必将持之以恒,秉持保障人权和维护秩序并重的现代刑法理念,以开阔之眼界和胸襟,运用科学而人文的研究方法,为中国刑法学的持续发展不断书写辉煌!

【注释】

[1]吴从云:《惩治反革命条例讲解》,上海劳动出版社1951年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1957年2月编印(初稿,上、下册)等。

[2]孟沙金等编:《苏维埃刑法纲要》,王作富、高铭暄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

[3]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译室译:《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原则及其他几项法律和决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特拉依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翻译出版。

[4]高铭暄主编、马克昌、高格副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5月版,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编的刑法学教材。

[5]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11月版;等等。

[6]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1985年版;金凯编著:《比较刑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等。

[7]赵秉志、吴振兴主编:《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8]周道鸾:《单行刑法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9]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0]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1]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3卷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1994年版;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1995年版。

[12]赵秉志:《刑法改革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13]张晋藩、林中、王志刚:《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

[14]何鹏:《外国刑事法选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5]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邵沙平:《现代国际刑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6]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等。

[17]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邱兴隆:《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正当性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谢望原:《刑罚价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李洁:《犯罪既遂形态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周光权:《法定刑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田宏杰:《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赵秉志:《犯罪未遂形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等等。

[18]赵秉志总主编的《新刑法典分则实用丛书》(共25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1999年版;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等。

[19]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中、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鲁嵩岳:《<慎刑宪>点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历程》,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高铭暄、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中英文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等。

[20]赵秉志:《外向型刑法问题研究》(上、下册),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版;宣炳昭:《香港刑法导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8月版;张明楷:《未遂犯论》,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7年9月版;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张旭:《国际刑法论要》,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薛瑞麟:《俄罗斯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等等;这一阶段也继续翻译出版了许多外国刑法学专著,其中主要有:(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埃贝哈德·施密特修订,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英)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孙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一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等等。

[21]赵秉志:《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现状与未来》,载《学术交流》2009年第1期。

[22]赵秉志:《死刑改革探索》,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邱兴隆:《死刑的德性》,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冯军:《死刑、犯罪人与敌人》,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等等。

[23]赵秉志:《刑法改革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储槐植:《论教养处遇的合理性》,载《法制日报》1999年6月3日;屈学武:《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等等。

[24]赵秉志:《刑法改革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25]张明楷、黎宏、周光权:《刑法新问题探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6]赵秉志主编:《侵犯著作权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7]黄京平、石磊:《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和特征》,载《法学家》2001年第6期;陈兴良:《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理性思考》,载《法学》2002年第8期;赵秉志、许成磊:《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条件——以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为视角》,载陈明华、郎胜、吴振兴主编:《刑法热点问题与西部地区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邓又天、李永升:《试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类型》,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于改之:《我国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完善》,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5期,等等。

[28]赵秉志:《刑法改革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肖介清:《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王俊平、李山河:《受贿罪研究》(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孙国祥:《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等等。

[29]徐建:《“反革命”罪名科学吗?》,载《探索与争鸣》1981年第1期。

刑法研究生论文范文第3篇

注释方法,简而言之,就是对刑法规范涵义的阐明。具体而言,就是“从既有的案件事实出发而理解刑法规范的意义, 其任务是将刑法规范具体适用于每一种特殊的案件事实”。以注释的方法构建起来的刑法学被称之为注释刑法学或者是刑法解释学。注释方法典型的特征就是其严格遵循刑法的明文规定, 在现行刑法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各种解释手段对法条进行诠释,以寻求最符合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思辨方法是对隐藏在刑法法条背后的理性(法理基础)进行寻根究底,力图在更抽象的层面,探究刑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研究方法。以思辨的方法建构起来的刑法学被称为刑法哲学或者是批评刑法学。思辨方法是刑法学对哲学思辨的引入,思辨方法典型的特征就是它不拘泥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它注重的是探究隐藏在法条背后的理性———法理基础。因此, 思辨方法具有着深刻的批评思想和强烈的问题意识。

注释方法从两汉开始至新中国成立之前一直是我国刑法学领域主流的研究方法。但是,随着的结束和改革开放法学研究的复兴,思辨方法逐渐开始兴起并日趋流行。思辨方法的流行,肇始于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一书。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哲学》中指出“: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反思的时代,崇尚思辨应该成为这个时代的特征。刑法学如果无愧于这个时代的重托与厚望,必须提高自身的理论层次,引入哲学思维,使刑法的理论思辨成为对时代本质的思维,与时代变革的脉搏合拍。”[6]并呼吁刑法学研究要实现从注释刑法学到思辨刑法学的转变。由于思辨方法具有学术气息浓厚,理论自足性强,易于标新立异等特性,于是乎,思辨方法成为刑法学研究的时尚和潮流。各种运用思辨方法撰写的论文和出版的专著层出不穷,注释研究方法的主流地位也因此渐失,并被思辨方法所取代。然而,注释方法并不甘没落。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注释方法的支持者,对此作出了强有力的回应。 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一书中称:“刑法解释学不是低层次的学问,对刑法的注释也是一种理论,刑法的适用依赖于解释。因此,没有刑法解释学就没有发达的刑法学,一个国家的刑法学如果发达,主要原因就在于对解释刑法下了功夫。就适用刑法而言,刑法解释学比刑法哲学更为重要。”[7]在随后撰写的《法益初论》、《刑法的基本立场》、《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的专著中,张明楷教授则在更高的理论层面上论证了注释方法的重要性。由于对刑法的注释本质上也是一种高层次理论,而这种注释是在刑法的明文规定下进行的逻辑演绎,因而注释方法比思辨方法更切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要义。思辨方法不拘泥于刑法的明文规定,其结果难免不自觉地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偏离,因而与思辨方法相比,注释方法更具有实践性和应用性,而刑法解释学也比刑法哲学更利于刑法的适用。基于以上的认识,学者们逐渐减弱对思辨方法的热衷,对注释方法的研究也逐渐升温回暖,并旧爱重生,刑法学界的研究方法也因此由思辨重归为以注释为中心。

思辨方法与注释方法的争论,正如我国学者刘艳红教授所言,实质上是当代哲学中的本体论与认识论之争。在哲学领域里本体论与认识论到底孰轻孰重,现今或许将来都难以有定论。但是,在刑法学研究领域里,作为认识论化身的注释方法应当优先于作为本体论化身的思辨方法, 注释方法才是刑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不可否认,思辨方法的引入,大大拓宽我国刑法学研究的视域,刑法学研究的触角,也从单纯的刑法条文延伸到刑法的精神、价值、人性基础等根基,刑法学理论研究因此得到繁荣,刑法条文本身也因此得到完善。但是,我们更需要看到,在罪刑法定的语境之下,思辨方法以“我认为”的形式存在,其不拘泥于刑法法条的自由,很容易与罪刑法定的语境相冲突, 而且通过思辨而得的理论其实践性和适用性也让适用者产生质疑。 刑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 这样的冲突与质疑势必会影响刑法的实际运行,影响刑法对社会的调整作用。因此,在罪刑法定的语境之下,注重实践与适用的注释方法才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思辨方法并不适合在我国的刑法研究中担当研究方法的主流角色。

思辨方法与实证方法:逆向发展与横向联姻

实证方法属于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之一, 将实证方法引入到法学领域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重大突破。法学领域的实证研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规范和经验法则对法律信息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8]。实证研究分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大类, 具体包括四种方法即观察、调查、文献分析、实验[9]。思辨的方法如前文所述是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的探究。 实证方法与思辨方法相比较具有以下的不同点。首先,两者的推理方式不同。思辨方法的推理一般运用的是演绎推理方式, 而实证方法的推理一般运用的是归纳推理方式。 由于演绎推理的方式是一般到具体, 而归纳推理的方式是具体到一般。所以,思辨方法注重于纯粹的理论构建,喜欢就事论事,而实证方法则注重于事实论证,喜欢用事实说话。其次,两者关注问题的细致程度不同。由于实证方法是建立在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之上,因而实证方法更注重关注刑法个案及其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细节问题, 甚至连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蛛丝马迹也不会放过。而思辨方法则注重于整体研究,对于细枝末叶的东西常常视而不见, 这与思辨方法的推理方式不无关系。最后,实践品格与理论品格不同。实证方法是对法律信息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其具体的方法包括观察、调查、文献分析、实验四种。因此,实证方法更具有实践的品格。而思辨方法是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的阐述,其落脚点在于对刑法及其条文的合理性进行拷问,因而思辨方法更具有理论的品格。通过两者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实证方法与思辨方法之间实质上是一种逆向发展的关系:实证方法重个别,思辨方法重一般;实证方法重细节,思辨方法重整体;实证方法重实践,思辨方法重理论。

实证方法与思辨方法之所以呈现以上的逆向发展关系,究其深层原因,在于实证方法是自然科学的“舶来品”,而思辨方法则是哲学的“舶来品”。自然科学研究对象是中性无色事实,不会牵涉价值判断的问题。因此,自然科学的研究历来都奉行“观察优于想象”的规则,如果没有实证作为支撑,再好的理论也不会被接受。而哲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万事万物的共同性质和普遍规律,其研究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因此,即便没有大量的实证作为支撑,而是通过哲学概念的构建以及概念之间的逻辑演绎,哲学的理论也能够实现自足与自洽。正是基于各自学科性质的原先性差异,实证方法与思辨方法之间呈现出逆向发展的关系。但是,如果我们换个维度进行思考,将实证方法与思辨方法这对看似水火不容的研究方法实现横向的“联姻”,那将是另一番的景象。一方面,实证方法的强实践性可以有效补足思辨方法的实践性缺失,从而有效弥补思辨方法过于空泛抽象、言之无物的缺陷,为刑法理论的构建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刑法学也因此具备了科学的特性。另一方面,思辨方法深厚的理论品格则可以有效弥补实证方法之理论不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乃思辨方法研究的基本范式,思辨方法发现的问题越多,在客观上为实证方法提供研究的问题也会越多,同时也为实证方法指明了研究的方向。总之,在刑法学研究当中,我们应当实现实证方法与思辨方法两者之间的横向“联婚”,在思辨的指导下进行实证,在实证的检验下发展思辨,如果真正能实现这样的搭配,这对“夫妻”必将珠联璧合,相得益彰。

注释方法与实证方法:支撑主流的是边缘

如前文所析,注释方法在刑法的研究方法中复归主流, 是由于刑法学这门规范学科的性质决定———法律适用才是硬道理。同时,这也决定了实证研究方法在刑法学研究中的边缘地位。 说实证方法是边缘,并无贬低或者歧视之意,笔者之意是指实证方法应用少,在刑法学研究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在我国的刑法学研究领域中,运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所涉领域大多囿于刑罚制度领域, 例如死刑实证研究、累犯实证研究、监禁刑实证研究等。造成以上这种厚此薄彼的研究态度, 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学者忽视了实证方法对注释方法的支撑作用。实证方法对注释方法的支撑作用,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实证方法是验证注释方法合理性的试金石之一。刑法的注释方法有很多种,有当然解释也有体系解释,有历史解释也有目的解释,有扩张解释也有限制解释, 各种各样的解释方法合理与否可以通过实证的研究方法进行验证。 通过实证研究对法律信息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我们可以探寻出哪种解释方法更具有合理性, 更加符合司法实践之需求, 甚至通过实证研究可以丰富注释刑法学的解释手段。因此,从检验注释方法合理性的角度而言,实证研究方法赋予刑法注释的正当性甚至是新的生命,实证方法对注释方法的支撑作用不可忽视。

其次, 实证方法有助于确立和维护注释方法的权威性。 注释方法不是翻字典式地对刑法条文进行机械解读,因此,刑法注释依靠的不只是条文固有的文字含义,它同时也蕴含着对刑法理论(刑法的基本价值、精神、原则以及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罚本质等)的逻辑运用。如果这些理论仅仅是通过闭门造车、苦思冥想而感悟得到的哲理结论,那么, 通过注释方法而得的法律适用结论将很有可能与司法实践相脱节。 这样的解释结论无助于确立并维护刑法注释的权威性, 而实证研究方法的出现恰恰能够弥补注释方法此方面的不足,通过实证考察,刑法理论的合理性得到验证, 而运用合理的理论对法条进行解释,并得出合理的法律适用结论,注释方法的权威性才真正得以确立。由此可见,实证方法是确立与维护注释方法权威性的有力支撑。再者,实证方法赋予注释方法更高的实践品格。法律适用是法律实践活动的一种, 它具有不可争辩的实践性。然而,目前我国刑法学者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大都依然停留在纸上谈兵的层面, 诸多注释结论也仅仅是建立在个案研究的基础之上,缺乏系统的、深入的、规范的实证研究。由于实证研究是对法律信息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要进行实证研究就必须掌握大量的、丰富的、翔实的原初性材料,并通过观察、调查、文献分析、实验的方法对这些材料进行加工提炼,去伪存真。因此,刑法学者如果能够正视实证研究的作用,大胆地在刑法领域内进行实证研究,在程序式的调查研究活动当中,刑法学的研究人员就会自觉地走出经院书斋,进入杂乱无章的社会,从社会生活中搜集各种有助于进行法律适用的第一手材料,并将通过实证方法而获取的知识注入到注释方法当中,注释方法合理性必将大大增强,其实践品格也因此得到更高的提升,刑法学者也不再沦为与生活不近的“经院哲学家”了。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知,尽管我国刑法学者运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的领域非常有限,但这无碍实证方法在我国刑法研究中的光明前景;尽管通过实证研究取得的知识成果目前还屈指可数,但有了实证研究方法,注释方法才更有说服力,注释方法也才更加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尽管实证研究方法在刑法研究中处于边缘地位,但是实证方法对注释刑法学的贡献不可磨灭,支持主流的恰恰是实证这个边缘。因此,作为刑法的研究者,我们必须重视实证方法的应用价值。

结论:综合的方法是最好的研究方法

刑法研究生论文范文第4篇

内容提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在理论研究、立法服务、组织建设、人才培养等多方面都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在回顾、盘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取得成绩的同时,总结其间的经验得失,有利确定今后几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30年,是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辉煌成绩的3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取得显著成绩的30年,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刑事诉讼法制建设在互动中取得令人鼓舞的成就的30年。现就刑事诉讼法学研究30年的成就作一概括性的回顾。

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丰硕

改革开放以来,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出版了一大批框架比较定型、内容比较成熟的教材。据粗略统计,1978年以后公开出版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教材达200多个版本,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张子培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程》、严端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程》、王国枢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程荣斌主编的《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徐静村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陈光中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樊崇义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崔编的《刑事诉讼法教程》等[1]。除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教材以外,外国刑事诉讼法教材也多有问世,其中王以真主编的《外国刑事诉讼法学》、程味秋主编的《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卞建林和刘玫所著的《外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著的《外国刑事诉讼法》较具代表性。[2]在证据法学教材方面,先后出版逾60部。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巫宇甦主编的《证据学》、陈一云主编的《证据学》、卞建林主编的《证据法学》、樊崇义主编的《证据法学》、裴苍龄所著的《新证据学论纲》、刘金友主编的《证据法学新编》、何家弘和刘品新所著的《证据法学》。[3]从内容上来看,刑事诉讼法学教材经历了从单一性到多元化,从偏重法条注释到强调学理阐述的逐步发展过程。在形式上,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教材版本众多、风格各异,既有集体合作完成的,也有个人独立完成的;既有结合实际案例的,也有图文并茂的。这些教材不仅很好地满足了高等院校的教学之需,而且对理论及司法实务部门的研究工作具有相当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专著方面,改革开放30年来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专著呈逐年递增之势,从一开始的每年出版几部、十几部逐渐发展到现在每年出版几十部专著,其中不乏具有一定质量、一定深度的学术精品。据粗略统计,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专著数量均达到了90部以上。从内容来看,这些专著题材丰富、涉猎广泛,其中代表性专著包括:张子培等著《刑事证据理论》,陈光中、沈国峰著《中国古代司法制度》,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程荣斌主编《检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王桂五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李建明著《冤假错案》,崔敏、张文清主编《刑事证据的理论与实践》,李心鉴著《刑事诉讼构造论》,卞建林著《刑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左卫民著《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宋英辉著《刑事诉讼目的论》,陶髦等著《律师制度比较研究》,沈德咏著《司法精要》,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熊秋红著《刑事辩护论》,张慜、蒋惠玲著《法院独立审判问题研究》,龙宗智著《相对合理主义》,王敏远著《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检讨》,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孙谦著《逮捕论》,谢佑平、万毅著《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陈光中主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与实施问题研究》,锁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杨宇冠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徐静村著《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研究》,沈德咏著《司法改革精要》,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谭世贵著《中国司法原理》,顾永忠著《刑事上诉程序研究》,叶青著《刑事诉讼证据问题研究》,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朱孝清著《职务犯罪侦查学》,陈瑞华著《程序性制裁理论》,杨宇冠、吴高庆主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读》,汪海燕著《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张毅著《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陈卫东著《程序正义之路》,张建伟著《司法竞技主义》,姚莉著《反思与重构——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审判组织改革研究》,宋世杰著《刑事审判制度研究》,汪建成著《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崔敏、陈存仪主编《犯罪证据研究》等。[4]

在论文方面,发表数量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近40种有代表性的学术刊物在1978年至1988年共刊载刑事诉讼法学论文近900篇;1989年至1998年共刊载刑事诉讼法学论文3000余篇;1999年至2008年9月共刊载刑事诉讼法学论文超过4100篇。[5]在内容上,这些论文既有专门论述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主题的,也有涉及检察学、律师学等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成果。在形式上,除了公开发行的法学期刊外,一些学术单位还定期出版“以书代刊”的刊物,用以专门登载诉讼法学乃至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例如《诉讼法论丛》、《诉讼法学研究》、《证据学论坛》、《刑事诉讼与证据运用》、《刑事诉讼前沿研究》、《刑事司法论坛》等,这些刊物为刑事诉讼法学者交流学术观点、展示最新研究成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

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理论成就突出

(一)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不断突破创新

20世纪80年代以来,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逐渐得到恢复,并不断取得突破和创新。学界对刑事诉讼法学诸多基本理论范畴进行了大胆而富有成效的研究,视野不断扩展,探索日益深入,理念不断更新,对立法、司法实务界的影响也日益彰显。30年来,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集中于目的论、构造论、公正论、真实论、效率论以及刑事和解理论等范畴。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学界最初根据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规定,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罪犯。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提高,一些学者提出了刑事诉讼应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新论断,并在如何阐释“人权保障”的内涵方面进行了探索,也有学者主张刑事诉讼目的就是或主要是保障人权。总体而言,刑事诉讼双重目的性理论被学界和实务界多数人接受,单纯的犯罪惩治论已经无人主张。不过,人权保障的对象主要指被追诉人,抑或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并重,认识并不一致。

关于刑事诉讼构造,多数学者对我国过去采用所谓“超职权主义”诉讼构造进行了反思与批判,认为应当同时吸收职权主义和对抗主义的合理因素,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筑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构造。学者们还认为,在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过程中既要传承历史积淀下来的精华,例如马锡五审判方式,也要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经验,这样才能形成既具中国特色又符合世界潮流的刑事诉讼构造。

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法学界持续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通过不断的探索、反思、争鸣,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主张在理论上已不复存在,而代之以“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程序优先”、“程序本位”等不同学说,其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已被政法领导机关文件所确认。通过对公正问题的讨论,“程序公正的价值不仅仅限于保障实体公正、为实体公正服务,同时还具有独立的价值”以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在观念上更加重视程序公正”等观点,已经成为学界共识。同时,为了确保诉讼程序公正,学界进一步开展了对程序性违法、程序性裁判和程序性制裁等新课题的研究,从而推进了正当程序理论的研究深度。

围绕诉讼真实问题,刑事诉讼法学界掀起了参与人数众多、各派观点林立的热烈争鸣。传统的“客观真实论”受到了广泛质疑和挑战,形成了“客观真实论”、“法律真实论”、“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结合论”、“相对真实论”等多家学说。随着讨论的深入,在理论上逐步深入到了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等基础理论范畴,在制度规则上直接涉及证明标准的改革。在争鸣中,刑事证明标准具有层次性的观点逐渐得到多数学者认同。

关于“诉讼效率”,多数观点认为诉讼效率是诉讼中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所取得成果之间的比例,而有别于“诉讼效益”(包括对结果社会效益的追求)。在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上,则形成了“公正优先说”和“两者并重说”等不同观点。在如何提高诉讼效率的问题上,学者们就刑事简易程序、辩诉交易、普通程序简化审等程序完善与建构问题进行了广泛探索。虽然在具体问题上观点不一,但通过讨论,当代刑事诉讼要重视效率价值的追求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

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刑事和解理论近年来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并开展了广泛的学术研讨,在多个地区进行了刑事和解的实证性试点研究工作。学者们一致认为,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和解是实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平衡刑事诉讼多元价值,也反映了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学界已提出从立法上将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予以明确规定的观点。

刑事诉讼法学者们围绕“目的论”、“构造论”、“公正论”、“真实论”、“效率论”以及“刑事和解理论”等范畴展开的深入研究,很大程度上丰富、发展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同时对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影响,有助于提高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的意识,有助于促进在刑事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进一步合理改革诉讼构造,正确处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也积极顺应了使我国刑事诉讼法制朝更加符合和谐社会构建目标推进的时代要求。

(二)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法治化研究日益深入

改革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制度,使之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一直是学界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中,侦查程序、程序、审判程序、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等是研究较为深入、成果较为集中的几个领域。

在我国,侦查程序不仅对案件终局形成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其中追究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也体现得最集中、最尖锐,而且我国侦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因而,侦查程序中的授权与限权问题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学者们普遍认为,一方面应当通过立法授权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如明确规定特殊侦查手段的适用;另一方面,更应当强调对侦查权行使的规范与制约,特别是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遏制。

方式和裁量权是程序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学界多数观点认为应当对我国目前采用的移送有限证据资料的方式予以改革,并提出了实行书一本主义、卷宗移送等诸多改革路径。在裁量问题上,多数学者主张扩大检察机关的裁量权,提出了放宽酌定不的条件、建立附条件制度等建议。此外,学者们也围绕公诉审查方式、警检关系等其他有关程序完善的热点问题展开了广泛探讨。这些研究,不仅为立法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也直接推动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实践中的贯彻与落实。

刑事审判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居于核心地位,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是刑事诉讼法学界长期关注的焦点,刑事一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是其中研究较为深入、成果较为突出的重要领域。其中,证人出庭难这一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成为学界研究热点,学者们通过深入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许多具体主张。在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研究中,如何通过程序来控制死刑以落实我国“慎杀”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广大刑事诉讼法学者研究的重点,由此形成的诸多研究成果,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导向。

刑事辩护制度的发达与完善程度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与国际标准相比,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仍然存在不小差距。针对刑事辩护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学者们通过著书立说、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展开了深入研究,并形成了“必须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的共识。在理论研究的指导、推动下,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及2007年律师法修改都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而刑事辩护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也成为目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证据规则对于规范刑事诉讼证明活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证据规则的研究是学界有关证据制度研究的重点。面对我国现有证据规则在数量和质量上都难以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状况,应当构建中国特色的,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规则、疑罪从无规则和推定规则等在内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成为学界的共识。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我国证据理论,也对立法、司法实践部门近年来确立证据规则的努力与尝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证据立法模式上,尽管坚持现行证据法统一于诉讼法典的大陆法模式占主流地位,但美国式的统一证据法典模式的学术主张也发出强音,并推出几部统一证据法典草案。

此外,刑事立案程序、执行程序等诉讼程序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是刑事诉讼法学者积极探讨、不断深入研究的重要内容。

(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不断创新

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运用上偏重于采用概念推理、理论辨析等传统方法,缺乏实践调查与数据分析,以致产生理论设想与实践操作之间的偏离与脱节。基于对传统研究方法的反思,近年来,多位刑事诉讼法学者结合课题研究内容,不仅采用阅卷分析等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而且通过直接进行试点实验的方式,来回答和检验理论研究中的特定问题,其中樊崇义教授主持的“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影响更为显著。[6]这种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不仅是对过去“座谈会”式调研方式的革新,而且增加了学者理论主张对立法、司法界的说服力。

(四)外国刑事诉讼法学、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研究成绩卓著

改革开放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界在研究、探索外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司法实践经验以及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等方面开拓进取、不懈努力,取得了卓越成绩。

刑事诉讼法学界通过多年努力,先后翻译出版了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日本、韩国等9个有代表性国家10余个版本的刑事诉讼法典以及证据法、执行法等法典、规则[7];翻译出版了近20部外国刑事诉讼法、证据法方面的经典著作、教材及大量论文;[8]出版、发表了10余部系统介绍、比较研究外国刑事诉讼、证据法学术理论、法制情况及新近司法改革趋势的著作、教材及数量可观的学术论文。[9]此外,也形成了多部专门介绍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理论及实践情况的学术成果。[10]这些成果的问世,不仅大大开阔了刑事诉讼法学者的研究视野,拓展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空间,同时也对我们更好地吸收、借鉴外国法制建设文明成果提供了丰富的资料依据。

在我国和平崛起、日益融入全球的进程中,我国签署、加入的刑事司法国际公约越来越多。20世纪90年代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界开始系统、全面地研究联合国有关国际公约确立的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问题,形成了多部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11]这些研究成果的发表、出版,进一步加深了我们对国际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及发展趋势的了解,对于推进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刑事司法准则国际公约在我国的生效做了积极准备。

此外,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深入,在积极开展国内学术研讨活动的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组织的国际学术交流和海峡两岸学术交流活动也日益频繁,这为我们更好地了解外国刑事诉讼法制及国际刑事司法动态提供了良好契机。1994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以“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为主题的“1994北京刑事诉讼法学国际研讨会”,是我国首次举办以刑诉法学为专题的、较大规模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此后,由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主办的国际和港澳台地区学术研讨会逐年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学术交流形成了蓬勃发展之势。据粗略统计,2005年至2007年3年间,由国内理论及实践部门主办的较大规模的刑事诉讼国际研讨会就达10多次。此外,赴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进行学术交流、考察与访问的刑事诉讼法学者人数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五)为国家立法作出重要贡献

积极为国家立法服务是刑事诉讼法学界深入贯彻“理论联系实际”这一指导方针的最重要方面。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再到2003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启动,刑事诉讼法学者在各个阶段都热情参与,积极献计献策,在为国家立法活动服务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时,陈一云、张子培、严端、王国枢等刑事诉讼法学者积极参与,为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作出了贡献。

1991年以后,刑事诉讼法学者纷纷发表文章,并在诉讼法学年会上就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及如何修改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有力地推动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进程。1993年10月,陈光中教授接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托,组织中国政法大学多名刑事诉讼法学者研究并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该修改建议稿提出的重要立法建议大部分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采纳和吸收。

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列入了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由此也掀起了学界探讨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又一轮高潮,涌现了一大批研究成果。其中,陈光中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徐静村主编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陈卫东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模范法典》、田文昌和陈瑞华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等立法建议稿,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问题进行了全局谋划和具体设计,受到了立法和司法部门的重视。

近几年,学界也对证据立法给予了高度关注,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1}、《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2}、《〈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3}等成果。此外,有的学者参与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工作,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专家意见稿》{4}等课题研究成果。在国家修改《律师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过程中,学者们通过发表文章、提供立法咨询等方式,积极阐述观点、提出建议,供立法决策部门参考,也有效地实现了理论研究成果的及时转化与应用。还值得一提的是,澳门特区《刑事诉讼法典》正在准备修改,内地刑事诉讼法教授应澳门法律改革办公室和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之邀请组成了陈光中教授主持的专家组,就若干专题提出了《修改建议书》并赴澳门参加座谈。此举为澳门媒体广泛报道,其对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有一定助推力。

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组织发挥重要作用

1984年,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成立。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根据进一步繁荣诉讼法学的需要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作为全国性的学术团体,诉讼法学研究会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组织全国刑事诉讼法学者开展了大量学术活动,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供了宽广的交流平台,在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以及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86年起,诉讼法学研究会及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每年都要召开一次全国性的年会,围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出版年会论文集,有时还将重要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务建议经中国法学会向中央领导和中央主管部门报送。同时,诉讼法学研究会及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组织召开了多次有关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方面的学术研讨活动,使得学者们对改革刑事诉讼制度并使之朝民主化、法治化方向发展发挥更大作用。此外,根据中国法学会的委托,诉讼法学研究会及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先后组织了7届全国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并组织了多次“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初评活动。这些活动,促使一批又一批后起之秀脱颖而出,对整个刑事诉讼法学科研队伍的水平提升也起了推动作用。除了全国性的学术团体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成立了诉讼法学研究会,组织开展了多项学术研讨、交流活动,也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2000年,依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科这一国家重点学科成立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现改名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成为第二批入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实体之一。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成为教育部迄今为止在文科院校设立的第一批两个综合实验室之一,也是我国惟一的法学与理科相结合的研究实体。在教育部的各项政策支持下,诉讼法学研究院和证据科学研究院在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的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提供立法服务以及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等多方面起了良好的带头、推动作用。与此同时,全国政法高等院校成立了多个研究刑事诉讼、证据及司法体制问题的非在编科研机构。这些研究机构的成立,也对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繁荣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改革开放伊始,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科研力量较为薄弱、单一,多数研究人员是后归队的中老年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30年过去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力量不断扩大和成长,形成了一支数量可观、力量雄厚的教学、研究队伍,其中既有来自全国各法律院、校、系和科研机构的教学科研人员,也有从司法实际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单从高等院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科研人员来看,在我国设有法学本科的近600所高等院校里,一般至少有一、二名刑事诉讼法学教师,多的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在职的刑事诉讼法学教师及科研人员就达20—30人。除了数量庞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队伍也呈现了“老中青结合、理论与实务部门结合”的显著特征,其中,老一代研究者继续发光发热,一大批中年的研究者成名成家,还有很多青年研究者开始崭露头角。

刑事诉讼法学在专业人才的培养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了较完善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体系。自1986年国家首次批准在中国政法大学设立诉讼法学博士点以来,全国已有13所高校设立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点[12],59所高校设立诉讼法专业硕士点[13]。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7月,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科累计培养了逾300名刑事诉讼法、证据法方向博士研究生,每年公开出版多部博士学位论文,其中龙宗智著《刑事庭审制度研究》、孙长永著《沉默权制度研究》两篇博士学位论文先后获得国家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称号。通过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刑事诉讼法学科为社会输送了大量高层次的专业人才,他们中有的在实务界取得了突出成绩,有的已经成为国内各大学及研究机构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其中陈卫东获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谭世贵、左卫民、陈瑞华、孙长永被评为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改革开放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对某些热点选题存在重复研究的现象,而对某些基础性、规律性的内容关注不够;单学科的理论研究较多,交叉学科的研究较少;对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研究较多,对中外刑事诉讼制度史研究较少;对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研究较多,对大陆法系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研究较少等。这些不足之处,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改进、完善。

结语、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经验与展望

(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经验

总结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繁荣的经验,我们认为可以归结为以下四条:

第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理论方向。所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和刑诉法学。所谓坚持正确的理论方向,就是要以马克思主义来指导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

第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作为强调应用性的部门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一方面要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另一方面也要坚持理论研究直接、间接地为实践服务,为不断推动立法、司法发展而服务。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不断推进实践,也才能使理论研究不断深入。

第三,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和百家争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30年的发展历程,就是不断解放思想的过程。在刑事诉讼法学今后的发展中,我们仍要坚持继续解放思想,只有解放思想,才能不断创新。所谓创新,就是要有新资料、新观点、新方法和新体系,而不能固守老套路,拘泥于现实。只有这样,才能把刑事诉讼法学科不断推向前进。而在解放思想、自主创新的探索过程中,必然会形成不同的学术观点和流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营造“百家争鸣”、“各抒己见”的宽松氛围。

第四,坚持继承与借鉴。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一方面我们要积极研究外国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吸收其进步成果,又要了解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努力与其接轨或拉近距离;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立足中国实际,在自主创新中坚持传承历史文化、弘扬民族精华,从而在新的历史时期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风格的刑事诉讼法学。

(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展望

展望今后几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我们认为应以以下几个方面为重点:

第一,要重点研究如何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和安定。我们要认真研究“公正”、“高效”、“权威”本身丰富、深刻的内涵,还要深入研究三者之间的关系,探讨如何以公正为灵魂,构筑“公正”、“高效”与“权威”之间有机统一的关系。

第二,要进一步深化基础理论范畴的研究。基础理论研究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与完善。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还有必要进一步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的视角深化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公正、人权保障、诉讼构造、诉讼真实等范畴的研究。

第三,要深入研究和谐社会语境下宽严相济政策与刑事和解原则在刑事诉讼具体程序及制度上的落实与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催生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事和解原则,理论与实务部门也就如何适用这两项政策和原则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但仍未达到体系化、制度化的完善程度。因此,如何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具体程序及制度来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和解原则,是我们今后一段时间研究的重点之一。

第四,要继续进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研究。近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之中。对于刑事诉讼法学者来说,应当义不容辞地积极投入到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研究中去,结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为此次立法修改献计献策,不断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朝更加科学、民主、法治化方向迈进。

第五,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处理构建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与适应世界潮流、借鉴外国经验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中国特色”并非无视世界潮流,也不是拒绝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只是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克隆移植。实际上,改革开放的30年也是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吸收外国经验的30年。这个问题如何看待有待我们认真考量。

第六,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进一步研究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重要司法原则,其精神在于保证司法机关客观中立地处理案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制尊严的重要保障。当然,我国的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这是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所在。但党如何既要加强领导又要改善领导,防止有的党组织和个人不顾大局滥用党权搞地方保护主义和单位本位主义,这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极具现实性的课题。

【注释】

[1]所列教材按出版时间顺序排列。张子培.刑事诉讼法教程.北京:群众出版社,1982;严端.刑事诉讼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程荣斌.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上下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崔敏.刑事诉讼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按出版时间顺序排列。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程味秋.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卞建林,刘玫.外国刑事诉讼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外国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按出版时间顺序排列。巫宇甦.证据学.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陈一云.证据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卞建林.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樊崇义.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裴苍龄.新证据学论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刘金友.证据法学新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所列专著按出版时间顺序排列。张子培,陈光中,张玲元,等.刑事证据理论.北京:群众出版社,1982;陈光中.沈国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陈光中.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程荣斌.检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王桂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李建明.冤假错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崔敏,张文清.刑事证据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卞建林.刑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陶髦,宋英辉,肖胜喜.律师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徐静村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沈德咏.司法精要.北京:华艺出版社,1997;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熊秋红.刑事辩护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张慜,蒋惠玲.法院独立审判问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王敏远.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检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孙谦.逮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陈光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与实施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沈德咏.司法改革精要.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樊崇义.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谭世贵.中国司法原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顾永忠.刑事上诉程序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叶青.刑事诉讼证据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卞建林.刑事证明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学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杨宇冠,吴高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读.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汪海燕为,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张建伟.司法竞技主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姚莉.反思与重构——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审判组织改革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宋世杰.刑事审判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汪建成.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崔敏,陈存仪.犯罪证据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女学出版社.2007.

[5]刊物范围包括《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人民司法》、《人民检察》、《中外法学》、《中国司法》、《比较法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法学评论》、《法学家》、《法律科学》、《法律适用》、《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杂志》、《河北法学》、《当代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金陵法律评论》、《北京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学院学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政法论丛》、《法学论坛》、《刑事法评论》、《诉讼法学研究》、《证据学论坛》、《诉讼法论丛》、《刑事诉讼法与证据运用》、《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等。

[6]如,陈光中教授牵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课题组分别在浙江、四川开展了“未成年人取保候审、酌定不试点研究”及“证人出庭作证试点研究”;由樊崇义教授牵头的课题组从2002年开始在北京、广东、甘肃、河南等地开展了历时5年的“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宋英辉教授在河北、江苏等地开展了取保候审、刑事和解方面的试点研究;陈瑞华教授在山东开展了有关取保候审的实证性研究;陈卫东教授开展了刑事证据开示等方面的实证性研究等。

[7]主要有: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方蔼如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谢朝华,余叔通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黄道秀,李国强,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加拿大刑事法典.卞建林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苏方遒,徐鹤喃,白俊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编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新版.黄道秀,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孙长永.《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及其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陈界融.《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04)》译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8]著作和教材主要有: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土本武司.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璠舆,宋英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卡斯东?斯特法尼,乔治·勒瓦索,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石并一正.日本实用刑事证据法.陈浩然,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伟恩·拉费弗、杰罗德·伊斯雷尔.刑事诉讼法.卞建林,沙丽金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米尔建·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刘晓丹,姚永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罗纳德·艾伦.证据法.张保生,王进喜,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魏晓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丁相顺,张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K.古岑科.俄罗斯刑事诉讼教程.黄道秀,黄志华,崔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等。

[9]在著作和教材中,除前文已提及的外,主要还有:欧阳涛.美英刑法刑事诉讼法概论.北京:中国社科科学出版社,1984;孙长永日本刑事诉讼法导论.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汪建成,黄伟民.欧盟成员国刑事诉讼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江礼华,杨诚.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探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彭勃.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等。

[10]著作类成果主要有:赵秉志.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徐京辉,程立福.澳门刑事诉讼法.澳门:澳门基金会,1996;甄贞.香港刑事诉讼法.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柯葛壮.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澳门:澳门基金会,1997;赵秉志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周伟.中国大陆与台港澳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刘玫.香港与内地刑事诉讼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周士敏.澳门刑事诉讼制度论.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1等。

[11]除前文已提及的外,主要还有:陈光中,普瑞方廷.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杨宇冠.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陈光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陈光中.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程序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慕平,甄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国内法协调机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杨宇冠我国反腐败机制完善与联合国反腐败措施.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等。

[12]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科院法学研究所、武汉大学、四川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厦门大学。

[13]中国教育在线网站.诉讼法学专业招生信息查询[EB/OL].[2008-11-27]./pro2school.php?prov-ince=&searchword=%CB%DF%CB%CF%B7%A8&searchtype=schoolpro&pronamecode=030106&searchword=诉讼法学&page=.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毕玉谦,郑旭,刘善春.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刑法研究生论文范文第5篇

如果将刑法分则理解为对罪与刑的规定,那么许多国家都在刑法典之外存在着刑法分则,因为这些国家的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中也有具体罪与刑的规定。从我国的现行立法看,除了一部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外,我国的刑法分则仅指刑法典中的分则,在法典以外不存在有关罪与刑的具体规定。〔1〕

什么是刑法分则的研究?白建军教授认为,分则研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独立于具体案件的法律条文自身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如抽象个罪、罪名分类、法条竞合以及配刑解释等问题的研究。另一类是规范的适用研究,至少包括定罪逻辑以及罪状解释等问题的研究。其中,定罪就是对某一具体案件中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作出判断的过程。〔2〕这两种研究,虽然学者、实务工作者都有所涉猎,然而相比较而言,实务工作者更加侧重于后者。这两类研究都可以归为“刑法之中的研究”,即规范层面的研究,属于解释刑法学范畴。储槐植教授认为,研究刑法既要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还要在刑法之外、之上研究刑法。〔3〕陈兴良教授也认为:“不仅要从刑法之中来研究刑法,还要从刑法之上、刑法之外来研究刑法,以便站在一定高度来俯视刑法,对刑法进行一定的价值评判,探寻刑法背后的立法根基。”〔4〕这些方法对刑法分则的研究都不可或缺、意义重大。

对刑法分则的研究主要见于刑法教科书的刑法分论(或刑法各论、罪刑各论)以及相关论著。经过我国刑法学人潜心耕耘、不懈努力,新世纪以来,刑法分则的研究内容拓展,不仅对一些共性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例如分则体系、罪名、罪状、法定刑、结果加重犯、法条竞合等问题的研究,而且对类罪、个罪的具体研究也日益丰满,理论水平提高且各具特色。研究方法不断创新,编写技术日渐成熟,在定量分析、定性分析研究两方面皆有长足的进步,并通过刑法学教科书等载体得以充分体现,〔5〕显示出刑法学人的勤奋、智慧以及强烈的使命感与学术趣旨。

刑法分则在研究形式上出现了由合著到独著的趋势。不仅是教科书,包括对刑法分则的宏观问题、微观问题进行研究的论著,都呈现出由主编式走向合著式、独著式的趋势,由原先在风格上相当程度的相似、大同小异走向有学派之分、观点之争,不仅有关分则研究的专著(特别是独著),而且不同的教科书在体系、风格、观点、论证方式、援引案例等方面也显示出较为鲜明的学术个性。一些教科书分论的理论深度、实践性丝毫不亚于专著。由于在编写方法、内容上日渐成熟,研究水平不断提高、解释日益深入,并且在编写中广泛引用案例以及在每个罪的论述中引用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同时这些解释的内容也正在变得日益庞杂。〔6〕

新世纪以来,刑法分则研究成绩的取得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源于1997年以后我国刑法立法在修法形式、技术和内容等多方面的显著进步。〔7〕经过十多年的全面建设和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际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犯罪态势也有了很大变化。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典的施行,“开启了新时期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序幕,也基本上确立了30年来我国刑法学发展的主要方向”。〔8〕新刑法典的出台带来了刑法学研究的“全面升级”,特别是教科书,在体系、内容上不断完善,理论性增强,实用性提高,有关分则研究的高水平论著不断问世。而1997年刑法典颁布之后的一部单行刑法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九个刑法立法解释文件和相关司法解释,更为刑法分则的研究提供了充分的素材,国际、国内的各种形势风云变幻,科技的快速发展、转型期社会矛盾、冲突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犯罪问题,也对刑法分则研究提出新的要求。

本文无意对我国新世纪十多年来的刑法分则研究作全面述评,只是对刑法分则共性问题的研究、刑法分则类罪、个罪的具体研究两方面进行简要评述,供同仁批评指正。

(一)对刑法分则共性问题的研究

1.关于刑法分则体系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实质上就是分则如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问题。刑法分则的体系安排,不仅是技术问题,背后包含着刑法价值理念。

从人权保障观念以及发生的频次看,刑法分则按照侵害个人法益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犯罪、侵害国家法益犯罪的顺序排列似更为合理,虽然西方国家的刑法也不尽然如此规定,例如美国《模范刑法典》第二编“具体犯罪的界定”就按照涉及州的生存及安全的犯罪、涉及人身安全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等顺序编排,将涉及州的生存及安全的犯罪放在首位。〔9〕虽然《模范刑法典》仅是一个示范性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却被美国2/3以上州的刑法典所仿效。德国、冰岛、匈牙利等国的刑法也将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置于分则之首。

笔者认为,分则究竟是采用大章制还是小章制,需依各章的具体情况而定。虽然“国家立法机关和刑法学界均倾向于采小章制的分类方法”〔10〕,但是目前的章节制总体而言并无不妥,有大章有小章并不妨碍刑法分则内容整体的均衡,如果为了追求小章制形式上的“对称美”而破坏了分则对犯罪规定的内容上的协调性、合理性,则属于“形式大于内容”式的追求,似无太大必要。然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俨然已经成为“口袋章”,它不仅是分则中罪名最多的一章,而且设置九节的内容过于庞杂,分类也不尽合理,有些节最好独立成章,例如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些节可以考虑合并,例如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以及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都属于妨害社会风化的犯罪,还有些节的规定需要考虑与其他章节的关系进行调整。简言之,如此“巨型”的一章的确有待重构。

与分则体系紧密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刑法学教科书的分论(或各论)体系。对应刑法分则,我国刑法学教科书的分论(或各论)部分一般先是“概述”,然后对应刑法典分则的十章按照条文顺序排列。大多数教科书在编、章设计、排列上兼顾刑法典和刑法学的 体系结构,这样较为清晰、易懂。这种注释体系或解释体系已经被长期、广泛地应用。也有的分论部分按照犯罪所侵害法益进行归类排序,例如陈兴良主编的《刑法学》以及周光权所著的《刑法各论》〔11〕都是按照“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分为三编,这样编排的主要好处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往往是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例如杀人罪、伤害罪、抢劫罪,把这样的犯罪放在前面来讲,而侵害社会法益犯罪和侵害国家法益犯罪,尤其是后者,虽然罪名很多刑罚很重,但是实际上基本不用,属于备而不用,放在后面讲,具有合理性。刘艳红主编的《刑法学各论》〔12〕也是按照法益划分为这三编,不同的是将贪污贿赂罪放在“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而不是“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一编中。

2.罪名、罪状、法定刑研究

(1)罪名

笔者认为,我国的类罪名与个罪名最好有所区分、不致混淆。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节罪名,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个罪名,一字之差,很容易混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是节罪名,也是个罪名,结果就不只是容易混淆了,而是必然会混淆,如不特别说明则不知道所指。这种节罪名、个罪名相同的规定方法不仅不便于适用,也不符合逻辑关系,因为具有种属关系的概念不应当在内涵与外延上完全相同。另外,条文的标题,应当由立法明确规定,而不是由司法解释来规定,且最好与立法同步出台,便于司法适用和公众理解掌握。

(2)罪状

对罪状的研究,除了针对一些个罪的罪状进行分析讨论〔13〕以外,主要是对空白罪状的研究。有的学者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对空白罪状进行追问:空白罪状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民主法治原则、法律专属性原则和明确性原则?他们还认为,立法者在刑法分则中设置空白罪状时应采取相关的立法技术来减少不合理的成分,进而最大程度发挥空白罪状的功能和效用。〔14〕有的学者探讨空白罪状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认为我国刑法应确立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中应有的地位,行为人缺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违法性认识的,应阻却或减轻其刑事责任。〔15〕有的学者对空白罪状补充规则的适用进行研究,认为从整体理解,用以补充空白罪状的规范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16〕在具体解释时,补充规范对空白罪状的补充存在以下规则:法益同一规则、效力等级要求规则、附属刑事责任条款的不必要规则、第二次补充间接援引规则、直接补充规则。尽管如此,我国对空白罪状的研究还有很大的空间。

(3)法定刑

新世纪以来对法定刑的研究,主要是对一些具体罪的法定刑研究,例如医疗事故罪、贪污罪、绑架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迫交易罪、刑讯逼供罪等。张明楷教授对法定刑升格条件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首要分子、多次、作为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或者报酬的违法所得数额,是不需要认识的内容;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只要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就可以适用加重法定刑;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为严重财产损失(公共危险犯与职务犯罪除外)与其他具体违法事实(具体升格条件)的情形下,只有当行为人对之有认识时,才能适用加重法定刑,否则只能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在法定刑升格条件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下,对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事实,应当具体区分为不需要认识、需要有预见可能性和需要有认识三种情形,但行为人对(特别)严重与否的评价错误,不影响加重法定刑的适用;行为人对同一法条中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的事实认识错误(如误将抢险物资当作军用物资实施抢劫),也不影响加重法定刑的适用。〔17〕

3.关于分则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特征

对具体犯罪采取“立法定性,司法定量”式的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很常见。这被理解为在刑事立法与司法之间的“过渡”或“衔接”,即对立法中一些无定量因素的规定,司法又作了“填空”。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法条看是行为犯,并没有数额的要求,但是却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的追诉标准,实质上变成了结果犯。

立法不包含定量因素,司法中却又需要定量因素,那么法条本身所表述的有法定行为即构成犯罪的规定,还有多大意义?如果的确有意义——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说明了这一点——那么分则是否应当采取统一的立场,都进行“立法定性,司法定量”?问题是我国刑法“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特征在分则中并非一以贯之,即在此之外,有些条文采用的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例如贪污罪、受贿罪的规定,立法不仅包含定性因素,也包含定量因素。这种既有“立法定性又定量”模式,又有“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的分则立法式,使得公众乃至刑法学人难免产生困惑:既然最终都需要定量因素,为何不统一在立法中规定,或统一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例如对贪污罪、受贿罪不同档次法定刑的规定,已被实践证明过于刚性,司法适应性太差。然而,长期以来“定性又定量”的刑法立法传统以及我国的犯罪概念决定了刑法不可能完全采用“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模式。大量的“情节严重”等定量因素无法取消。可是,如果认为立法中有些罪需要规定定量因素,有些罪不需要规定定量因素,那么这种“不需要”,按照实践的做法看,意味着只是在立法中不需要,在司法中仍然需要。而“司法定量”实际存在两种做法:一是通过司法解释统一定量,二是交由承办法官自由裁量,进行定量。

游伟教授提出,对于经济犯罪的定量因素问题,“就行为犯而言,在行为实施或完成即可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如何对危害行为进行取舍才能将严重的危害行为纳入犯罪范畴,一直是困扰司法的难题之一。其实,在考量情节犯、结果犯及行为犯时,由于刑法条文的模糊性,司法主体就需要考虑经济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比如, 在伪造货币罪、洗钱罪、金融诈骗罪等个罪条文中,现行刑法没有给出明确具体的入罪标准,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刑法素养、司法习惯及法律知识进行综合判断,决定危害行为是不是具有刑事可罚性。由此,刑事可罚性成了司法裁量的结果……在经济犯罪的司法认定中,应从经济犯罪行为主观与客观两层面探讨其刑事可罚性,将没有可罚性的行为归入行政违法调整的范畴,而将具有可罚性的危害行为上升为经济犯罪,从而可以更好地控制刑法对经济犯罪的实际干预范围,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平稳、健康、较快发展。”〔18〕

那么,我国的刑法分则应当在多大程度上保持弹性?弹性过小,会导致合法但是不合情、不合理的情况出现,例如2006年的许霆案。近期备受关注的“河南保姆盗窃手机案”,保姆张某某因工钱迟迟未发盗窃雇主手机,不料手机价值6万余元,2012年6月14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一审保姆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已被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2012年12月28日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重审改判为: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20〕这两个案件的最初处理结果之所以让大多数人无法接受,是因为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弹性有限,仅从法律适用本身看很难说有什么错,但是却不符合实践中千差万别的情况。虽然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规定虽可以满足个案处理的一些特殊情况,却有可能损害刑事诉讼法第10条所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原则——一旦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减轻处罚,不论是被告人上诉还是检察机关抗诉,二审都将流于形式。因此,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实现罪与刑规定的明确性,也要给法官以一定的司法裁量权,毕竟实践中的情况太复杂,想要通过无限地细化法律来约束司法裁量权是不现实的。既然国家、社会称其为“法官”,就应当信任其专业素质、职业道德素质,而法官也应当有这种担当。

一方面是社会的迅猛发展要求法官“能动司法”,不能成为被动服从法律的“自动售货机”;另一方面,公众舆论越来越要求细化法律,不少学者也从罪刑法定原则所派生出来的明确性要求出发,呼吁法律的细化,降低法律的弹性,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其实是一个悖论,而这个悖论产生的原因,在于公权力的权威不够、司法公信力不够。近年来常被提及的“塔西佗陷阱”,即指当政府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党和政府的权力威信受到严重的挑战。在网络时代,传播方式的变迁更加剧了这种现象。这其实也是发展中的陷阱——是社会失衡、贫富悬殊等因素的综合作用。这有点类似于更简单的“狼来了”的寓言故事,

要走出“塔西佗陷阱”,就需要政府与民众的共同努力,而根本解决之道还在于不懈地提升政府公信力。司法的使命神圣而艰巨,它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刑法具有最后手段性,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刑事司法要收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在依法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注意化解社会矛盾,谈何容易!不仅是因为刑法关乎人的生命、自由、名誉、财产等权利,更是因为,社会矛盾、冲突激化后,常常以犯罪形式表现出来,对此学者可以进行理论探讨,立法者并不直接接触、解决纠纷、案件,而刑事司法则必须直面,并且必须在短时间内——办案期限内——给出唯一答案——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罚轻重。何为最佳判决,就看考虑的因素是什么。如前所述,一些单纯从法律适用角度看并没有什么问题的判决,恰恰被证明社会效果是很糟糕的。这是因为,犯罪是社会问题的反映,但是刑事司法却无法等待社会问题解决了再处理刑事案件。无论是社会背景多么复杂、棘手的刑事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必须依法判决。它需要的不只是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还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人文关怀的精神、足够的勇气与智慧。刑法学者虽然无需面对这样严峻的挑战,可是,如果想要为刑事司法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不仅需要“像律师那样思考”,而且要“像法官那样裁断”,论证、分析案件。至少这对实然性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与社会实践紧密联系的刑法分则的研究也只有建立在此基础上,才会有生命力和行动力。

4.关于罪状的立法式——既遂式抑或犯罪成立式?

对于分则具体罪的规定模式,主要有犯罪成立模式与犯罪既遂模式两种观点,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刑法分则的规定兼采这两种模式。犯罪成立模式说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不仅包含着既遂形态的犯罪构成,而且也包含着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与此相适应,分则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也不仅适用于既遂的犯罪形态,还适用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模式说则认为,我国刑法分则条文是以犯罪的既遂为模式规定的,而且(除必要共犯外)还是以单独犯的既遂为模式规定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只是既遂犯的构成要件,分则条文罪状设置的法定刑只是既遂犯的法定刑,包括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在内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是通过刑法总则条款规定而获得处罚根据的。〔21〕

刘之雄教授认为,对于需要处罚的未遂的故意犯罪,我国刑法分则通常以既遂为标本规定基本法定刑,但对于基本罪状的规定则既不同于意大利刑法明示的既遂模式,也不同于德、日刑法在逻辑上隐含的既遂模式,而是一种非既遂模式。〔22〕这种法定刑上的既遂模式与罪状上的非既遂模式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也导致了学界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罪状模式的误解,并由此支撑着一个虚假的犯罪既遂理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当借鉴意大利刑法的既遂模式,将犯罪的既遂要素明确规定在基本罪状中,并通过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明确未完成行为的刑事可罚范围。笔者认为,刑法分则条文的立法模式是采用既遂式、犯罪成立式抑或两者兼具,既是一个立法论问题——包括分则立法的问题和总则立法的问 题,同时也是一个解释论的问题,对此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5.关于个罪的罪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