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文学著作论文

文学著作论文

文学著作论文

文学著作论文范文第1篇

什么是文学名著的影视改编?文学名著的改编就是在文学名著原作的基础上由不同的编剧根据不同的对名著的分析与思考将名著改写成适合拍摄的影视作品。什么是影视教学?影视教学是指将影视作品欣赏与课堂结合起来,通过影视作品的在课堂上放映给学生观看从而引发学生思考来达到教学目的的一种手段。

二、影视资源在语文课堂上的应用

现在的中学语文教育,大多都是按部就班,按照书本知识和教学大纲要求来进行的,从而导致中学生们掌握的语文知识也基本上都是很浅显的课本知识,对于课外读物掌握的很少很少,每天更多的是应付老师布置的作业的一种应付模式,思维仅仅限定在老师教什么我就学什么的状态,而且语文教育不仅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趣味与展现出中国深厚的语文文化魅力,反而越来越枯燥无趣,令学生们对语文学习产生很大的抵触情绪。

三、怎样把影视欣赏和语文课堂结合起来

1、影视教学策略分析

影视教学并不意味着简单得在课堂上放映影视作品给学生们观看,单纯的放映的确能够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们积极投入到影视作品与课堂中去,但是当影视作品放映结束,下课后学生们不会在脑海中留下更多印象,除了感叹这节课真是新奇和停留在影视作品浅显表层的情节内容外,再无任何对该作品的思考与联想。这样的话即意味这种影视教学是极其失败的。所以要想将文学名著改编的影视作品有效的和语文课堂结合起来,还需要有计划地,有策略地慢慢开展,切忌不可一蹴而就,否则势必会事倍功半。因此我们可以分析下影视教学走进语文课堂的策略。1)潜移默化的改变学生的思考方向。可能突然没头没脑的来这么一句话大家一定会觉得奇怪,为什么要改变学生的思考方向呢?首先,学生在潜意思里总是认为影视作品是用来轻松娱乐的东西,文学名著改编而成的影视作品不再那么枯燥无味,学生们也能很容易的吸引进去,但影视作品总是影视作品,学生对待娱乐放松的事物向来不“走心”,通常是看过便丢了,对那本改编的名著也不会加深多少了解,更不会课后还念念不忘的对其进行展开思索与研究讨论。因此想要有效地通过影视作品的方式将名著植入学生的心中,则需要老师潜移默化的改变学生的思考方向,改变他们的思维方式,让他们知道在上影视课时不仅要看到影片本身,更要看到影片的内在,影片中人物的内心,更有甚者,还要看影片的细微小处,从而引发对这部影视作品更深的思考和对原著的思索与探究。这样,影视作品与语文课堂教学结合起来的目的就达到了。2)其二,采取高效的课堂教学方法,教师们在进行中学语文课堂教学时大多是按照教科书上来讲课,这样的课堂教学十之八生都不感兴趣,再加上又是语文课,更是会令学生们昏昏欲睡,这是我亲身经历过的中学语文课堂。这样的课堂教学必然是低效率的。3)其三,指导学生有效利用影视资源进行课内外自学训练,现在社会上大多数学校,不管是小学、中学、大学每节课课时仅为45分钟,而且中学语文教学任务繁重,教师不可能将所有的课时都用来进行影视教学,条件的不允许使得教师们需指导学生学会利用影视资源进行课内外的自学训练,这样形式的“作业”不仅可以解决某些条件限制的矛盾,也可以提高学生的自主性与积极性,因为这样形式的“作业”想必会很受学生的欢迎。

2、影视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文学著作论文范文第2篇

在《论文学作品》中,英伽登根据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这一思想和现象学研究方法,具体分析了文学作品的存在方式。他认为文学是一个复合的、分层次的客体,文学作品的存在取决于作者和接受者的意向行为,但又不等同于这些行为,因为它也有自己的实体基础。在书中,英伽登主要研究了文学作品的存在方式,即体验文学作品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认识仅仅是读者与文学作品交流的方式之一。他从本体论入手,于该书第一章,首先界定了他要研究的文学作品的范围及存在方式。从范围上,他选取了各式各样的作品,甚至一些令人怀疑是否为“文学作品”的著作如科学著作,都一一纳入其研究对象范围。他说:“我们并不认为只有文学价值或文学价值高的作品才算是文学作品。把文学作品所包括的范围弄得这么狭窄是完全错误的。现在我们也不知道,一部作品有价值,特别是有文学价值是什么意思,但要说没有‘坏的’,毫无价值的作品也不对。我要说的是一种所有的文学作品都具有的基本结构,而不管它们有没有价值。”[1]29英伽登巧妙地避开了文学作品价值的束缚,从文学作品的存在方式谈起,扩大了其文学作品的研究范围。接着,他又将一些暂时无法讨论,具有特殊性,或不需要立马讨论的问题一一排除,将文艺作品的存在界定为意向性客体,由此,他规范了即将讨论的文学作品的范围和概念。紧接着在该作品的第二章,他提出了其著名的文学作品的四层次理论。他继承了胡塞尔的现象学思想,依照现象学的还原方法,直探文学作品的本质,分析文学作品的基本结构。他说:“首先让我们勾画一下文学作品的基本结构,同时也确定我们所理解的文学作品的本质的主要特征。文学作品基本构建的主要特征之一表现在它是由几个不同类征的层次构成的造体。”[1]48由此,他独创性地提出了文学作品的四层次理论,同时他也补充说明,每个层次在一部文学作品的整体中都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显现,并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并将自身某种特殊的东西赋予整体的总性质,且不破坏整体的统一,由此也构成了文学作品的审美价值质,也构成了整个作品中的复调基础和统一的价值质。英伽登通过《论文学作品》明确地阐发了他对文学作品的存在方式的独到理解,即文学作品是一个复合多层次的纯粹意向性客体。在《对文学的艺术作品的认识》中,英伽登对这一认识进行了解释与补充:“文学作品是一个纯粹意向性构成(apurelyintentionalformation),它存在的根源是作家意识的创造活动,它存在的物理基础是以书面形式记录的本文或通过其他可能的物理复制手段(例如录音磁带)。由于它的语言具有双重层次,它既是主体间际可接近的又是可以复制的,所以作品成为主体间际的意向客体(anintersubjectiveintentionalobject),同一个读者社会相联系。这样它就不是一种心理现象,而是超越了所有的意识经验,既包括作家的也包括读者的。”[3]12紧接着,英伽登又提出了另一思想。他从认识论入手,结合其“不定点”理论。他认为文艺作品是作者和读者共同创造的,强调审美中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最后在《论文学作品》的第十三、十四、十五章三章中,他从审美价值论方面,提出了其艺术价值结构系统理论。他提出在文学的各个层次中都会形成各自的价值质,它们合起来后产生了复调和声。这种复调和声与第十章提及的文艺作品中的形而上学质一起,最终构成了文学作品的价值。他说:“不管是每一层次,还是由他们组成的整体,都会在各种不同的审美价值质中显现出来———自然是面对读者相应的态度。它们互相配合,形成了复调和声,这就是作品最终价值所在。”[1]348由此不难发现,英伽登的文学作品理论分跨本体论、认识论、审美价值论三方面,他独创地将三者融合在一起,使得其理论在研究的宽度和深度方面具有延伸性,在认识论上充满了辩证法的特点,而在价值论方面具有一定的系统性,这是其理论的特色之所在。他的理论思想具有一种思辨形而上学、现象学和波兰分析传统结合的特色,从而导致英伽登的文学作品理论极具创新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现象学美学思想贯彻在其文学作品理论之中

在哲学领域中,一般分为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三大块,而作为哲学的一种,美学也相应地分为本体论美学、认识论美学、价值论美学。英伽登的现象学美学思想首次横跨了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三方面,完美地构建了其独特的美学体系,并将其贯彻在其文学作品理论之中。在《论文学作品》和《对文学的艺术作品的认识》这两本书中,可以很明显地发现,秉承着现象学原则,他从认识论和本体论入手讨论文学作品的存在方式,讨论语音造体、意义造体、再现客体、图示观相的具体结构,通过总结归纳文学作品各层次造体的认识结论,讨论文学作品各认识结论的价值问题,他确定了每种认识所提供的基本价值:“我们已经断定,文学审美对象不是一下子就完全构成的。它是在诸阶段的延续中构成的,或者包括许多审美对象,所以它们必须结合起来以便构成整体的总体价值……审美价值在这种价值性质中找到了它们的和谐和结局。”[2]414然后他分析列举了出现审美价值的各种条件,他又说到:“在对文学的艺术作品的审美具体化的认识中,我们首先关心的是发现审美价值是由什么构成的,以及其中出现了什么价值。但这并不是这种认识的主要任务,它基本上只是我们必须完成的真正任务的一个经验上的准备。”[2]416最后,英伽登认为文学作品的价值是不断变化的。在论述其文学作品理论时,他不断地切换角度,时而从本体论谈起,时而转战认识论,时而又立足于价值论,将三种体例融为一体,逻辑清晰流畅地一步步抽丝剥茧,从文学作品的存在方式谈起直至最后论证得出文学作品的价值之所在。

(二)不区分文学作品的好坏,单纯地分析文学作品的结构

传统文学理论擅于给许多作品定义好坏,例如托马斯的经院学派就认为,事物之所以美,在于其完整或完美,认为凡是残缺的东西都是丑的,认为凡是一眼见到就使人愉快的东西才叫做美。如果这样,《红楼梦》只有前六十回,后四十回是后人补写,它是残缺的,难道它是丑的?红楼梦描述了四大家族悲欢离合,让人读罢心有凄凄焉,没有使人感受到愉悦,那么它就是不美的么?事实证明,《红楼梦》的文学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因此,英伽登深谙传统美学的弊端,他不仅在开篇没有重走许多文学理论书籍的旧路,质询“文学的本质”或“文学是什么”,而是更为细化更为睿智地提出“文学作品的存在方式”这一概念,他所疑问的是文学作品的本质而非文学的本质。进而他提出不区分文学作品的好坏,单纯地分析文学作品的结构。这不仅避免他的理论落入传统美学的窠臼,同时,由于将科学著作纳入了讨论分析的范围,扩大了讨论研究的范围,由此也更具说服力,因为“就像它们说到底也有文学作品的本质”[1]30。又因为分析的是文学作品的结构,即文学作品的本质,从本体论入手,为论证文学作品是纯意向性客体,区分与实在客体、观念客体夯实了理论基础。

(三)坚持意向性理论,反对心理主义

英伽登同他的导师胡塞尔一样,坚决抵制将心理主义引入对文学作品的体验。他这样说道:“恐怕没有一个人会这么说,我们在读书时体验的具体的心理内容和作者早已消逝的体验是相同的……要把文学作品和作者的一大堆心理体验等同起来的尝试,都是十分荒唐的,因为作品从被创作出来开始存在的那个时候起,作者的体验就不复存在了。”[1]33-34不仅如此,在后面的分析中,他还用图示观相层次和具体化进一步嘲笑了将心理主义引入对文学作品的体验。然而静下心来思考,要反驳作品是作者、读者的心理体验又是何其困难。我们经常说“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倘若驳斥心理主义的荒谬,那么又怎样解释这句话?英伽登认为倘若每人每次阅读都有新的体验,那么就会产生无数新的作品,而这是无比荒谬的。

(四)反对作品是观念客体,也反对其实实在客体,认为文学作品是意向性客体

英伽登认为文学作品是意向性客体,他在《论文学作品》中这样阐释:“一个客体如果是直接或间接由意识行动或者由许多这样的内在的意向性的驱使所采取的行动创造的,那它就是纯意向性的。”[1]143文学作品在其看来不仅是意向性客体,更是“纯意向性客体”(intentionalobject)。为了解释这一观点,他甚至搬出了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根据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世界上我们能够感知的一切都是意向性客体。文学作品也同样如此,他通过分析语词造体、语句造体和意义造体,认为语词造体、语句造体和意义造体是纯意向的构造物。我们知道,文学作品中的语词,语句乃至字里行间的意义都是作者在创作时生成的,是一种作者的意向行为,同时,但一部作品完成后,作者就与其脱离了关系,当作者再次去面对这部作品时,作者已变身成为读者,当读者阅读作品时,对于语词、语句、意义的理解或是重构,这样的行为也是意向的。因此,文学作品是纯意向性客体。英伽登之所以如此强调,甚至不惜大篇幅地举例分析语词造体、语句造体、意义造体的内部结构来阐释文学作品是纯意向性客体,是因为他非常反对传统美学观点:认为作品是观念客体或者是实在客体。对于此,他狡黠地嘲笑了传统二分法,他说:“把所有的客体都分为实在的和观念的大概是一个最普遍的和最完整的分法。”[1]30倘若将文学作品归为实在客体,按照英伽登的观点:实在客体是独立存在的东西或物质。它们的存在不决定于对它们有什么认识的行动。即我们熟知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那么就是文学作品不会因为无人阅读而消失,那么依据现象学的观点,文学作品的存在不仅依赖于作者,而且依赖于读者,如果一部作品没有读者,那么它就没有所谓的“存在感”,没有了存在感,又何谈实在呢?况且,英伽登说从作品的结构上鲜明地说道:“由语句构建的东西绝对不可能是实在的。”[1]31那么文学作品是观念客体?在这点上,英伽登认为由于文学作品中的语言造体使得文学作品类同于观念客体,但绝不是观念客体。

文学著作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族民间文学作品 著作权 平衡 保护

随着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世界文化交流融通越来越便捷,而个性化、多样化的民族民间文化正犹如城市的风景,逐渐被统一化、制式化。对待民族民间文化,是任其自生自灭还是予以保护?如果对其予以保护,必然涉及成本问题,是否得不偿失?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中,应该意识到,民族民间文化是我国的一项“比较优势”,具有巨大的开发价值。

2.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原则:(1)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即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限于通过一定载体表达出来的作品,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2)独创性原则,该原则要求作品应由作者独立创作,能够体现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非简单的摹写或材料的汇集;(3)平衡原则。如上所述,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作者和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应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制度设计

根据上述对著作权保护的论述,我们发现,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在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保护上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著作权的一般主体是作者,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在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限如何认定等,基于此,有必要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进行新的法律解释。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可能

正是由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种种困境,有学者提出,应该脱离著作权法,创制新的法律制度以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私权中的一个领域,利用现有成熟的版权制度进行保护具有可行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除此就没有其他的保护方式了,事实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法律的保护是多层次的,著作权保护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性质决定其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相区别的关键在于,其保护对象为非物质性的信息,具有不同于物质财产的重要特点:①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永久存续;②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③可以被有形载体固定并无限复制或重复使用;④可广泛传播;⑤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⑥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考察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本质特征,正与信息的特征相契合,这就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还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民事权利主体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即为一种专有权、对世权。

文学著作论文范文第4篇

[案情]语文教师胡甲在文学杂志上看到钱乙发表的一组诗歌,颇为欣赏,就复印了一百份作为文学辅助材料发给了学生。胡甲又将钱乙的这组诗歌逐段加以评析。写成文章后投到刊物上发表。钱乙得知后,认为胡甲未经自己许可,擅自复印、使用其作品,在其评论文章中全文引用了自己的诗歌,是对自己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胡甲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钱乙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胡甲的行为是合理使用,不侵犯钱乙的著作权。理由如下;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阻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合理使用需具备两个条件:(1)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不得擅自使用。(2)非营利目的,而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况其中第2款“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6款“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本案中,钱乙的诗歌已公开发表,胡甲是为教学需要复印了一百本,非营利为目的,且复印较少,应属合理使用的范围。胡甲在评论文章中全文引用了钱乙的诗歌,是否就构成侵权呢?也不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应具备三个条件;(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极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本案中,胡甲是因评论钱乙的文章而引用其作品的,而目因为诗歌是一种短小精悍的文学体裁,只有逐段加以评论才能全面地以映出作者的创作意图和作品的主题思想,虽是全文引用但不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胡甲的行为是合法的合理使用,钱乙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小结]注意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界限,合理使用属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侵权行为是百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区分两者的关键一是是否已发表的作品,二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文学著作论文范文第5篇

根据学术论文的长短,又可以分为单篇学术论文、系列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三种。一般而言,超过4—5万字的,可以称为学术专著。当然,照我们现在的理解,学术专著的字数可能还要更多些。编撰学术专著比发表单篇论文更具学术价值。因此,在评定职称时能够获得更多的加分和认可。详情请参阅核心期刊中心。学术论文,学术通常是指专深而系统的学问,而论文则是指研究、讨论问题的文章。因此,所谓学术论文就是在科学领域内表达科学研究成果的文章。从这一意义上理解,学术论文一般也可以称为科学论文。在理解学术论文的时候,我们还必须把握下面两层含义:其一,学术论文的范围限制在科学研究领域,非此领域的文章,不能算学术论文,如新闻报道、报告文李、散文和杂文等就不能算学术论文。其二,我们说学术论文限制在学术领域,但并非说,科学领域的所有的文章都是学术论文,而只有表达科学研究新成果的文章才是学术论文。照这样理解,科幻和科普作品就应被排除于学术论文之外了。从上述两点来看,我们可以说,科学论文的灵魂必须是科学研究的成果。科学领域通常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类,前者包括理、工专业,有物理、化学、生物、天文等学科;后者则包括文、史、哲、经等。我们美术教育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

编著

一种著作方式,基本上属于编写,但有独自见解的陈述,或补充有部分个人研究、发现的成果。凡无独特见解陈述的书稿,不应判定为编著。(出自经济日报出版社柳建明主编的《舆论学达辞典》727页)著、编著、编都是著作权法确认的创作行为,但独创性程度和创作结果不同。著的独创性最高,产生的是绝对的原始作品;编的独创性最低,产生的是演绎作品;编著则处于二者之间(编译类似于编著,但独创性略低于编著)。如果作者的作品不是基于任何已有作品产生的,作者的创作行为就可以视为著。一部著成的作品中可以有适量的引文,但必须指明出处和原作者。如果作者的作品中的引文已构成对已有作品的实质性使用,或者包含对已有作品的汇集或改写成份,作者的创作行为应该视为编著。

教材

教材是由三个基本要素,即信息、符号、媒介构成,用于向学生传授知识、技能和思想的材料。教材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材指课堂上和课堂外教师和学生使用的所有教学材料,比如,课本、练习册、活动册、故事书、补充练习、辅导资料、自学手册、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光盘、复印材料、报刊杂志、广播电视节目、幻灯片、照片、卡片、教学实物等等。教师自己编写或设计的材料也可称之为教学材料。另外,计算机网络上使用的学习材料也是教学材料。总之,广义的教材不一定是装订成册或正式出版的书本。凡是有利于学习者增长知识或发展技能的材料都可称之为教材狭义的教材就是教科书。教科书是一个课程的核心教学材料。从目前来看,教科书除了学生用书以外,几乎无一例外地配有教师用书,很多还配有练习册、活动册以及配套读物、挂图、卡片、音像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