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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理论文

现场监理论文

现场监理论文范文第1篇

1)对工程监理企业和个人的作用存在认识不足。这种认识不足,不仅仅存在于业主和施工单位方面,甚至监理企业内部也普遍存在:a.建设单位方面:认为监理既然是自己花钱委托聘请来的,那么监理人员就应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开展工作,否则就是不尽责。个别建设单位甚至认为聘请监理人员只是为了完善工程建设手续,全然忽视了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还有另一个极端,部分业主认为,委托了监理人员来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就不会也不应该出问题,于是,工程一旦出现质量或安全问题,责任就应该全部归咎于监理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还有些建设单位片面地要求监理人员整天呆在现场,把主要精力放在按照规范和设计图纸保证具体的施工操作质量上,甚至随时查岗,一旦发现人员不在岗,就轻则批评重则罚款。b.施工单位方面:认为监理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监工”,主要职责就是检查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除此之外,对施工单位的其他工作和事情无权干涉。

2)在监理范围和授权上模糊不清。目前,很多业主把监理当作质量检查的工具,甚至把监理人员推到了施工单位的义务质量监督员的位置。尽管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中,监理人员担负着四控两管一协调的任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只授予监理人员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权,至于投资、进度的控制权(特别是前者),根本不让监理沾边。即使出于面子考虑,表面上监理被授予投资控制权,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是流于形式,顶多让监理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盖章,根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控制”。

3)建筑市场不规范,导致监理同行业无序不良竞争。目前,监理企业实际监理取费严重低于国家标准。主要原因是:一方面,作为业主把费用重点放在工程施工费用上,把监理费看成了经济负担,将监理费一压再压。另一方面,监理市场竞争激烈,一些资质较低的监理企业为了争得合同,竞相压价,形成同行业之间的无序不良竞争。而这种恶性竞争导致监理人员工资待遇普遍较低,无法吸引高端人才,后备力量明显不足。再一方面,目前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对监理费的收取也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实际工程中为了应对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存在阴阳合同的现象。从而导致价格低、人员工资福利少致使监理单位人才流失严重。

4)监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同规模的建设项目,要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但由于目前监理费用因各种原因普遍较低,监理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不得不聘用大批没有执业资格,专业技术水平较低的人员。又因为待遇水平较低,这些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免出现消极工作,不积极进取的现象。在施工现场出现问题后,现场监理人员的“施工单位未通知”“施工单位没干完没检查发现”等回答比比皆是,使监理行业在社会上形成“门槛低,人员素质差”等不良印象。工程建设项目没有问题,大家都认为理所应当,一旦出问题,责任首先剑指监理,仅凭总监及少数专业人员很难扭转这种局面。

2解决当前问题的几点思考

监理行业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互相牵绊,互为因果,对行业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也导致了社会各界对监理的认识产生诸多误区,更进一步导致监理人员从业缺少荣誉感、缺乏归属感。在现实工作中,监理授权不到位使监理人员处于尴尬的位置,现场监理的工作没有威慑力,行使起来阻力重重。但是工程质量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又以各种理由将责任推给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从某种意义上讲,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成了替罪羊。虽然监理行业在建设优良工程中功不可没,这是公认的事实,但要取得长足发展,单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与大力支持。

1)国家应从法律层面提升监理单位的地位。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影响工程建设的潜在干扰因素数量多,来源复杂,而且多数超出了监理单位能力范围。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监理人员除现场质量监理之外的其他各项权利,例如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等各项权利,也形同虚设,得不到实际的授权。在实际工作中监理人员的工作往往只是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至于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基本是建设单位说了算,监理人员的存在,只是在相关资料签字的时候才体现出来,监理规范在实际执行中严重变形,缺失。如何提高监理在实际工作中的话语权,让监理真正发挥其控制协调作用,我现场监理认为应从法律层面确立其在建筑市场中第三方的独立资格,让监理单位和人员真正地能以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问题,依附和偏袒任何一方,不脱离目前监理与建设单位的服务雇佣关系,监理对工程建设过程的各种控制与管理就难以从本质上得到实现。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监理企业的支持和宣传力度,从制度上为监理行业保驾护航,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从表现上看,监理市场服从于市场经济规律,但又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监理企业实质上还担负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分职能。但是,自上而下的建设部门又都同时对监理企业进行着严格的管控,特别是当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的时候,首先问责的就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无形之中,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形成一种压制的态势,不利于以后监理人员展开工作。建设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上有一定的权威性,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业务宣传对业主、对施工方都有较高的威慑性。事实证明,在业主授予监理单位投资控制权的监理项目,在实际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只对检验合格的工程签发付款通知,只此一项,就大大地加强了监理人员的执业力度,监理人员对进度与投资的控制就不再限于签字盖章。在现场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运用经济手段来约束施工单位的行为,也更有效地保证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3)加强培训,提高待遇,全面提升监理人员的从业荣誉感和归属感。监理人员的素质不仅是企业形象的窗口,也是整个监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如何全方位、多层次地提升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核心竞争力,使监理行业走得更稳,走得更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a.监理协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不同区域监理企业的交流,推举一批有代表性的监理部和监理人员,作为标准在全行业推行;b.加强专业培训的力度和深度。集中力量和资源培训一批监理企业推荐的积极上进的监理人员,再由他们组成有视野、有远见、有真才实学的师资力量,充实到各监理企业中担任业务骨干,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同时监管部门要把培训工作“常态化”,建立长效学习机制,让每一位从业人员不断拓宽知识面,把握从业的基本技能,从根本上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全面改善监理企业的社会服务形象和服务质量;c.监理企业应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的工资待遇。例如企业可以借鉴“绩效考核”模式,把监理工作细化、量化,以“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为原则,尽量把监理人员的工资水平提高到一个合理区间,让每一位监理人员的工作价值得到认可。只有真正提升监理从业人员的行业归属感与荣誉感,企业才有可能形成核心竞争力,整个监理行业才能走上健康、科学、有序的发展轨道。

现场监理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文化市场社会监管机制是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市场的管理不仪需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经济 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能,还要注意引导和发挥社会上的各种力量,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社会监督管理体系,包括建立义务监督机制、举报奖励制度、文化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媒体舆论监督机制等。

      一、济南市文化市场现状及管理模式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 发展 和国家政策的扶持,济南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领域的建设步伐,泉城的文化产业取得  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初步形成了图书出版、电影电视、娱乐、 网络 、音像、 艺术 品等门类齐全、特色鲜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

      目前济南市文化市场的发展水平和繁荣程度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截至2008年底,全市共有文化经营单位6307家,其中歌舞娱乐场787家、 电子 游戏经营场所65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130家(其中连锁网吧362家)、音像制品经营单位426家(其中连锁音像门店169家)、美术品经营单位1317家、动漫 企业 116家、其他文化单位2466家,吸纳从业人员9万余人,安置下岗职工3万余人。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实现营业收人19.05亿元。

    文化市场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也要在管理上跟进。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济南市目前文化市场发展势头良好,而如何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是确保当前文化市场健康有序繁荣发展的重要问题。山东省文化厅于2007年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文化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省文化市场建设的通知》(鲁文市「2007]4号)。通知要求全省文化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文化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以实现全省文化市场可持续发展。因此,建立健全济南市文化市场的管理机制是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的迫切任务。

    但文化市场的管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领域广,涉及到文化行政部门、经济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由于各部门职能不明确,职能混乱交叉,造成文化市场管理中该管的不管,管理当中不免会产生一些疏漏。

    鉴于文化市场范围广、布局分散、管理力量薄弱,不可能对所有的地区所有的行业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因此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还需要各界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市场的监管,形成政府、文化行业、社会公众及媒体舆论共同监管的管理模式。这样一方面节省了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全方位监督企业经营行为,及时举报查处,净化市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二、当前济南市文化市场的社会监管机制

    近几年,济南市在以文化局为主体,联合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物价局、卫生局、司法局等建立了联席会议制,统一组成了一支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并设立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等。在发挥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同时,也注意引导社会公众及组织团体的社会监督力量,形成了政府引导、群众监督、行业自律、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监督管理机制:

(一)义务监督员机制

    义务监督员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退休干部等组成,主要是义务监督文化市场中文化经营单位及文化消费者的行为,并及时反馈给有关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净化文化市场。义务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降低一些社会监督成本,维护文化市场秩序,是文化市场管理机制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监督力量。

    济南市文化局于2004年组织招聘了l00名网吧义务监督员,对济南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据介绍,这些监督员的下作都是在日常生活中义务进行的,没有任何报酬。他们的职责包括:向市民和经营业主宣传有关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的法规政策,对在网吧上网的未成年人进行劝阻 教育 ,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超时经营等违规情况进行监督、举报,并做到“对违规网吧要举报,对合法网吧不骚扰”。

    (二)举报奖励制度

    为有效发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作用,打击文化市场中的违法经营行为,保证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山东省从2005年8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启用“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山东省17个市的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为所辖区域的统一接听机构。

    济南市文化局也相应地开通了24小时由专人值守的12318举报电话,制定了相关的登记、查处、反馈等工作制度。对受理的举报,根据不同情况直接查处或转县(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群众可以对一些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给以相应的奖励。这种举报奖励制度弥补了文化行政和执法部门在监管上的疏漏,是辅助管理部门进行文化市场监督,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重要方式。

    (三)评议和公开听证制度

    济南市文化局还通过印发“济南市文化市场管理评议卡”和“监督卡”给各文化经营单位,让各文化市场主体对济南市文化局、各县(市)区文化局工作给出评议,并能给予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反馈给文化局。这样,文化经营主体可以对文化管理部门的政策和市场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使其更好地推进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另外,济南市文化局还建立了文化经营许可事项的公开听证制度,比如某一文化经营单位,尤其是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在申请审批事项时,文化局要通知该场所周围学校、机关等单位及公民报名参加听证,可提出意见,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可以监督文化部门审批项目时是否遵循相应的法规。这是文化管理部门与公民之间的互动,一些娱乐审批项目的批准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意见。

    (四)文化行业协会自律机制

    行业协会属于广义的社会中介组织,即“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功能,实施具体的服务性行为、执行性行为及部分监督性行为的社会组织”。

    济南市在全省最早成立了网络文化协会,倡导“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共同发展”,加强经营者自律,维护守法经营者权益。协会开展了“网络文化进社区”、“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大型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倡导网吧经营者自律签名仪式等,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网吧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社会各种媒体的舆论监督机制

    利用报刊、广播影视、 网络 等媒体对文化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曝光,同时也对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市场管理先进单位及个人、文明经营单位等进行表彰。如2008年2月1日济南时报第6版《济南市文化市场管理先进光荣榜》。

    三、当前济南市文化市场社会监管机制中存在的不足

    (一)文化市场的相关法规不够完善,内容表述模糊,缺乏必要的实施细则,跟不上现实的需求,出现 法律 法规滞后于市场现实的现象,这样容易被一些不法经营者钻空子,使文化市场的监管出现真空地带。

    (二)人们对文化市场的监督意识不强,热情不高,监督力度不够,有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举报和处理。

    (三)由社会力量自愿组成的义务监督员队伍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公务员等组成,成分复杂,真正监督市场的时间有限,而且监督员队伍往往因为管理不善而比较松散,难以实现有效、统一地管理。

    (四)文化行业协会人员队伍组成呈现老龄化、兼职化倾向。文化行业协会成员大多由机关单位退休人员或由机关单位的人员兼职,办事效率低下,限制了文化行业协会的作用,不利于专门有效地进行市场管理;另一方面,有些行业协会依赖政府的财政支持,在经费和人员配备上都附属于政府,所以很难发挥协会自律和监督的作用。

    (五)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力度不够。较窄的新闻自由度是造成社会舆论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

    四、建立健全济南市文化市场社会监管机制

    (一)完善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保证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有法可依。法律法规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监督员、公民个人等对违法行为进行判定的依据,所以要根据文化市场 发展 的实际不断更新添加新的条例,让不法单位无缝可钻。

    (二)培养社会公众白觉维护和参与文化市场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识。政府除了一方面要继续举行审批项目公开听证制度以及对文化局的评议制度外,还要负责宣传普及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引导公民自觉监督和举报非法经营。在全社会倡导监督市场、人人有责的理念,逐步培养社会公众的道德感,树立责任意识,形成人人监督市场、市场有序发展的局面。

    (三)加强对义务监督员文化市场知识、管理法规及业务素质的培训,并奖励在市场的监督中作出贡献的人,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在义务监督员队伍中选拔一些优秀的成员担任领导,组织成员定期召开会议,了解近阶段市场状况及分配各自的职责范围,鼓励他们互相沟通,建言献策;文化行政部门还要赋予他们一定的监督权利,保证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举报奖励制度要注意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另外还要进一步开通网上的举报奖励平台。在文化经营单位集聚的地区,直接设立举报点,由专人负责举报和及时进行查处的事宜,以便提高办事效率。例如,济南的英雄山文化市场是济南市最大的文化市场,同时也是全国规模最大的四大文化市场之一,其中涵盖了书刊、音像、 艺术 、玉器等产业的各种文化产品。英雄山文化市场的四周也汇聚了百旺文化市场、新世纪文化商城、山东文物总店等文化产品交易场所。在这些文化市场内,各种文化产品琳琅满目、鱼龙混杂,存在着诸如盗版、无证违章经营等非法现象。因此,在这种文化产品汇集范围较大、交易次数较多、人流数量庞大的文化市场宜建立文化市场执法管理单位,并设立举报点。

现场监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监管;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近年来,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迅猛发展使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加大了全球的金融风险,对世界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不仅出现了对金融机构行为准则一致性的要求,而且也出现了对金融当局监管行为一致性的要求。本文从国内外学者所论述的金融监管理论出发,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特点,对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理论进行了简单归纳与评述。

2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2.1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

(1) 国家管辖权理论。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在国家管辖权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核心是国家单独监管。国家单独监管源于国际法中国家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物和事都享有充分、排他的管辖权。贺力平(2001)从传统国别金融监管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没有一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能单独对付发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

从本质上说,是各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伴随这种相互开放而来的金融市场一体化和全球化带来了转变国内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的需要,以及转变金融当局监管方式和监管行为的需要。

(2)制度非均衡与制度变迁理论。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是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在金融监管领域,制度均衡是指金融监管制度中的所有监管主体均不具备改变现状的能力和动机,金融监管制度在总体上处于均衡状态。同样,制度非均衡在金融监管制度结构发展过程中也是常态,国家单独监管制度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深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此时全球金融监管处于非均衡状态。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如果能找到一种新的金融监管制度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国际金融监管的潜在收益,各行为主体就会推动直至实现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

2.2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现实基础

Kern Alexander(2003)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认为只有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才能防止系统性风险。各国当局应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建立全球协调一致的机制与体系。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竞争并存的背景下,各国监管当局只有选择长期的合作,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获得国际金融监管的最优状态,而统一长效机制是获得最优监管结果的最好选择(李丽君,2010)。

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全球化有利于全球资源优化配置,但也扩大了危机的传播范围,加速了危机的传导速度。目前,一系列体现世界向国际统一监管方向的努力已经开始,如IMF强调要加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欧盟已开始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合作;一些大型跨境金融机构还采取了监管团制度(杨文生、周立妍,2010)。

另外苏焱(2006)对区域金融合作进行了研究。随着区域性经济发展的日趋高涨,作为跟进配套服务的金融领域,同样也日趋凸现区域性的特点。东南亚金融危机,在本质上说明了在国际化背景下,单个国家的银行监管法制在日趋扩大的金融活动中的缺陷,凸显了金融活动国际化和银行监管国别化之间的矛盾。

3 国内外学者的主要研究成果及简单评述

3.1 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国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动荡,通常都会通过日益通畅的资金渠道迅速传递给所有关联国家。国际金融动荡及其迅速产生的波及效应,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甚至国际金融组织,在市场抗衡中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维护全球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各国和国际金融组织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成为历史的必然。(潘晓岑,2010)

Lance Taylor 、John Eatwell(1991)提出创建一个拥有超国界监管权力的治理主体――世界金融监管局,并授予其在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中进行强制信息披露和惩罚违约主体的权力。谭艳芝(2009)提出建立一个由双边治理机制、多边治理机制、全球统一治理机制组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的国际合作制度,以实现各国监管的合作与协调。陈欣(2006)认为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应该从规则性监管协调与应对危机的监管协作两方面着手,在统一监管目标的前提下,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合作。钟伟(2000)提出了一个国家监管和国际监管的合作协调框架,他认为在短期应该对国际金融组织进行有效监管,并对跨国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在中期则将金融监管区域合作作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微观基础;远期应该全球统一并账监管。上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多偏重于具体规则协调或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并没有把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进行系统的研究。如何围绕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国际合作这个主题,从构建制度和协调规则两方面出发,深入探讨现有国际的监管合作机制,可能是未来研究的一个方向。

3.2 证券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证券市场开放给传统的监管体制带来严峻的挑战,使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蔡佳秋,2008)。国内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文献的研究思路主要是以下三种:

(1)就证券市场监管合作的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如邱永红(1998)论述了相关国际组织以及世界各国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与合作,建议从监管机构、监管依据和监管措施三方面加强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的法律监管。

(2)从国际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合作的角度展开论述。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证券监管当局不断加强集中监管力度,强化市场一线监管者的作用,突出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的全面监管以及信息的持续性披露。刘敢生(1997)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现状、成果及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作了初步探讨,并从资本充足率、衍生产品、国际清算与结算、多国披露和会计报表等角度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

(3)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角度进行研究。在近年证券市场国际化向纵深发展的同时,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了与境外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与协调。然而我国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与缺陷,亟待改进与完善(邱永红,2006)。

上述文献从证券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及主要合作形式等角度作了深入的研究,但仍存在几点局限性:在内容方面缺乏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偏重于经济方法,缺乏法学的理论分析,几乎没有对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也很少有对证券监管国际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

3.3 国际游资的国际监管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游资得到了迅猛发展并对全球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促进国际金融市场和资金吸收国金融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相关国家乃至全球带来金融风险。

李嵬(2009)认为国际游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经常能够逃避法律的约束和监督,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主要采用自律性和集中型监管模式,但实践证明这些监管模式普遍存在监管滞后、监管失衡、监管成本较高等问题;阿根廷、韩国等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短期资本的监管较为严格,但由于缺乏监管经验,监管效果相对有限。

国际游资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表现为国家之间的双边监管合作和多边监管合作,但由于受到目前国际金融体系中的金融霸权主义、金融全球化利益分配等的影响,国际游资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举步维艰。国际合作与协调这种协调性的间接监管必须与国家监管有效结合,才能形成有效的国际游资法律监管体系(石磊,2007)。

4 文献评述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是个全新的课题,上述研究绝大部分都认为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具有其基础,学者们从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主要机构、主要形式、具体内容、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多角度研究了这个问题。但是目前国内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针对单个国家的金融监管,而很少涉及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这个问题。同时这些研究大部分是从侧面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进行研究,对其正面研究则不多见。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相关文献的综述,个人认为未来的可能研究方向有:

4.1 创新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理论

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应充分考虑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及其影响,特别是要结合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新特点、新内容,围绕国际金融监管的内在特殊性、必要性的这一核心理论展开。

4.2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如何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实践效果进行实证研究,如何通过数量模型进行模拟与预测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可能发展方向,如何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效结合起来,是值得学者们进行进一步地深入研究的。

4.3 法律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

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理清国际合作的法律关系,利用法学的理论分析,对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和研究。

参考文献:

[1]蔡佳秋.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8(12).

[2]陈欣.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J].法学,2006(3).

[3]贺力平.全球化和金融监管理论的创新[J].中国经济信息,2001(19).

现场监理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机制,现行市场监管机制存在着规则滞后、权力分散、抗干扰能力弱、执法保障不足等缺陷,应强化市场监管理论建设,设立统一、有权威的市场监管机构,和以专业化为方向的市场监管机制。

    温家宝总理多次明确指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四项基本职能,充分说明市场监管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极端重要性。市场监管机制是保障市场监管目标实现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是否制约科学、合理、完善,事关政府监管职能作用能否有效发挥。这就要探讨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机制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我国现行市场监管机制的主要缺陷

    弄清我国现行市场监管机制的主要缺陷,是提出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机制的依据,也是提高针对性、减少盲目性、增强科学性,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方法。我国现阶段市场监管机制存在的主要缺陷,·归结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监管理论缺失。市场监管理论是研究市场监管内容、对象、特点、方式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指导市场监管机制建设和实践的依据。但就现阶段我国市场监管的理论现状而言,专门研究机构和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市场监管理论形成独立学科体系的瓶颈,市场监管理论明显地表现为市场经济理论和法学理论的重叠和相加,缺乏针对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问题的深入探讨和研究。市场监管缺乏基本理论支撑,是市场监管机制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根源。

    (二)监管规则滞后。从本质上讲,法律是对现实社会生活的确认。监管规则滞后,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规迟迟不能出台,致使政府无法实施监管活动。如我国至今尚未制定《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还没有一部完备的法律规范:二是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市场竞争要求,赋予政府管理部门政策制定者、企业所有者、行业监管者多重身份,客观上难以保证这些行业的充分竞争。如烟草、盐业、供电、信息产业等部门均属此类。三是法律法规确认市场监管机构承担的职责与其赋予的权力不相适应,致使监管职能难以到位。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未授权其对涉嫌违法主体的人身、财产、场所等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致使难以及时搜集当事人的违法证据,查明违法事实,放纵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监管权力分散。我国工商、质监、卫生、农业、林业、经贸、公安等几乎所有政府涉及经济管理的部门都有市场监管的职能。这种体制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职能的交叉性,即对同一市场行为设定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人为地造成工作中有利就争、有弊就推、互相扯皮的现象:二是职权的层级性,即对同一违法行为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设定相关部门不同的执法权力。如生产不合格种子违法行为轻微的,农业部门可以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严重的,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吊销其《营业执照》;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种权力的设定不仅难以支持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成就感,抑制了监管积极性的充分发挥;而且由于各部门的专业属性和关注点不一致,工作中往往认识各异,难以协调,很难形成合力,实现预期的监管目标。

    (四)抗干预能力弱。尽管党中央、国务院对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实行了省以下垂直管理,但由于法律法规赋予这些部门的权力不足以保证其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市场监管活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这种职能上的依附性,决定了市场监管活动的开展必然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因此,对明显损害市场经济秩序但涉及地方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往往只能屈从于地方党委政府的意愿,很难进行有效的抵制。

    (五)执法保障不足。市场监管活动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社会活动,具有监管内容的专业性、监管方式的对抗性和经费支出的不可预见性等特点。但就目前而言,一些市场监管部门尚未建立起相关业务的技术监测体系,其商品监管职责的履行完全依赖当事人的举报和执法人员的经验、知识进行判断,执法办案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经费缺乏稳定的财政机制予以保障;监管活动中手无寸铁的执法人员常常遭违法分子的围攻、谩骂、侮辱和殴打。市场监管活动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经费保障和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极大地制约了市场监管职能作用的发挥。

    我国现行市场监管制的缺陷,使监管成本高、效益低,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系统地进行改革,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监管机制。

    二、以建立统一、有权威的市场监管机构为核心,全面加强市场监管机制建

    设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机制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因素,但就目前而言,以建立统一的、有权威的市场监管机构为核心,全面加强市场监管机制建设更带有全局性、针对性和现实性。

    首先,市场监管机构是市场监管机制运行的主体,市场监管机构的设置、享有的职权及其运行的条件、程序、方式等是市场监管规则的内容。建立统一的,有权威的市场监管机构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实践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体制问题。抓住了市场监管机构这一问题,就是抓住了市场监管机制的牛鼻子,因而具有全局性;其次,建立统一、有权威的市场监管机构,从根本上否定了现行部门林立、政出多门、权力分散、各行其是、软弱无力的市场监管机制,因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第三,建立统一的、有权威的市场监管机构适应了当前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管已由过去的事前监管为主转变为事中监督和事后追究责任的行为。这一监管方式的改革,意味着今后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领域更加广阔,任务更加繁重,难度更加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市场监管部门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其职权得不到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尊重和支持,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无疑将是无能和低效的,因而,建立统一的有权威的市场监管机构具有现实性。那么,如何以建立统一的、有权威的市场监管机构为核心,全面加强市场监管机制建设呢?

    (一)强化市场监管理论建设,充分发挥理论的实践先导作用。理论是实践的主导,以建立统一的、有权威的市场监管机构为核心,全面加强市场监管机制建设,离不开对市场监管的内容、方式、特点、规律及其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离不开对现存市场监管体制的重新调整和架构,如果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其结果必然是盲目和危险的。因此,必须站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全局和长远的高度,加强市场监管理论建设。一是要对现有综合大学的学科体系进行合理调整,增设市场监管专业,开设市场监管的相关课程,形成以院校为载体、以专家学者为支撑的理论研究和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二是要充分发挥现有院校、学会、科研机构和市场监管队伍中理论工作者的积极性,大兴学习和研究之风,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二十多年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践经验,大胆借鉴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监管理论成果,强化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监管理论建设,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机制提供坚实的理论保障。

    (二)加强法制建设,科学设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机制的制度框架。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机制,从根本上说,就是对现存制度的改革、完善和创新,必然涉及到现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废止,修改和新法律新法规的制订,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首先要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对法律法规中不合时宜的、明显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保护行业特权利益的规定予以废止,废除政府主管部门利用监管者身份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特权。其次,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市场监管的规律、特点和要求,用立法的形式,赋予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时对市场违法的人、财、物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为市场监管机构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提供制度保障。第三,要改变现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授权交叉、分层级执法的现状,从根本上消除多头执法的制度基础。为建立与发展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机制扫清制度上的障碍,提供法律保障。

现场监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资产价格;金融危机;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微观调控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32-03

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们再次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但是,金融危机往往更大程度上是资产价格非理性波动引发的,而并非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所引起。然而,传统金融监管的重点是金融机构行业准入、持续经营和行业退出的合规性监管,防范的是金融市场交易一方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即目标是平衡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的力量以达到均势和公平。但诸如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交易双方的非理易结果,需要的是对市场交易双方非理易行为的矫正。金融危机往往源于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传统资产价格泡沫研究所提出的对策往往寄希望于宏观调控政策、货币政策,然而我们认为,通过金融监管和微观调控措施更能节约调控成本。因而,我们有必要结合金融资产价格理论和金融监管理论重新审视金融监管的目标体系和监管内容、监管方式。

传统监管理论主要强调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出于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垄断等所形成的市场不公平交易及不能反映真实交易信息的价格,没有系统提出对市场非理易价格的监管,即实际应是对交易双方的监管,对非违规行为的监管,或对个体和集体非理易行为的监管,也没有系统提出针对这种情形监管者能够采取的适当策略选择集。而我们认为,金融市场交易价格的判断基于预期,即便在充分信息条件下,交易的主观性也很高,主观判断受到太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情绪的影响,很难做到理想的理性承担,因而金融市场的过度预期(包括过度乐观、过度悲观预期)条件下的非理易行为是导致金融市场波动的重要原因,也往往会因此通过传导效应导致实体经济受到影响和更大范围的经济秩序不稳。这种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在没有交易者违规条件下并不是传统金融监管和调控的对象,但是其对金融市场稳定的威胁是现实的,并且通过具有时质性的宏观调控措施予以较高的成本。因此,我们认为,应使金融资产价格监管成为金融监管机构新的重要监管内容,并研究相应的具体监管方式,通过微观调控措施减少对宏观经济的影响,降低调控成本。

一、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金融危机与市场失灵

从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金融危机到2007年起始于美国并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从17世纪荷兰郁金香事件到最近的次贷危机,每次的金融、经济危机都存在资产价格波动和价格泡沫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信用经济条件下,资产价格泡沫与资产抵押信用相结合,从而使资产价格泡沫与信用和金融体系联系在一起。因而,资产价格泡沫问题也成为众多金融学者、经济学者关注的焦点。对于金融资产价格及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金融资产价格产生机理,一般认为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市场的一种常态。最初的研究认为资产价格泡沫产生于投资者的理性预期与投机行为(Diba & Grossman,1988;De Long,1990)。比如,当部分资产供给弹性有限时,其供给将有可能在特定时期出现短缺,在理性预期驱使下其价格可能出现泡沫性上涨,甚至高于其替代资产价格(Blanchard & Fisher,1998);理性预期相关的资产价格泡沫也可以用市场投资者的数量和投资者生命预期进行解释,如具有无限市场投资者和有限投资者生命预期条件下,资产价格存在理性泡沫的可能性(Tirole,1985;Weil,1989)。但是,我们发现理性泡沫的概念更多地是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因为其对许多现象缺乏解释且实践中较难检验基础价格与价格泡沫的差异。非理性资产价格泡沫理论则从新的视角考察资产价格泡沫产生的机理。非理性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可能源于投资者对于社会热点投资预期收益的过度乐观情绪及其相互影响、激励(Summers,1986;Shiller,1990);也可能源于噪声交易者对投资收益预期的过高估计(De Long & Shleifer,1991);或者源于投资交易者“买涨不买跌、卖跌不卖涨”的资本市场价格正向反应交易特征(De Long J.B.,Shleifer A.,Summers L.H. & Waldmann R.J.,1990;Jones S.,Lee D. & Weis E.,1999);或者源于“从众”交易决策所导致的价格波动(Topol,1991;Lux,1995);或者源于投资者对于收益预期过度乐观的传递作用(Scheinkman & Xiong,2003)。从信息经济学以及博弈论的角度也可以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的产生做出解释(Allen & Gorton,1993;Hong & Stein,2003)。另外,20世纪70年代以后兴起的系统论、非线性科学与复杂性科学为金融资产价格波动问题开辟了新的研究视角,许多学者开始从协同论、突变论等角度分析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Frankel & Froot,1986;Brock & Hommes,1998;Carl Chiarella,Roberto Dieci & Laura Gardini,2006)。

通过上述关于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问题研究的认识,我们发现,尽管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产生机理的解释存在差异,但上述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理论均认为在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是一种常态,在不违反现有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仍然会产生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即现有交易规则并不能有效防范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这也从一个侧面解释了尽管自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以来针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曾间断,但是金融危机仍然呈现周期性的现实。只要资产价格泡沫产生与消失的演化过程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之内,就不会引起金融、经济大范围的波动;但是,一旦资产价格泡沫得到较长时期和较大程度的积累被大幅度地放大,并且不能或没有得到有序释放,而是通过短时期、突发性的方式破灭,则会引起较大范围和较大程度的波动。而且由于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与破灭无论源于理论或是非理性因素,都是金融市场自身运行的结果。因此,我们认为在没有交易者违规条件下金融市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市场在控制泡沫产生过程中存在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恰恰是金融监管介入的原因。

许多研究也提出了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措施,但是,目前所提出的这些应对措施多倾向于运用货币政策手段进行治理,尚未见到明确、系统通过金融监管方式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

二、金融监管与金融资产价格监管

金融监管和通过货币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在金融市场领域发挥干预职能的主要方式。传统上对于金融监管的理论与实践认识侧重于对金融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制。对于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和监管方式,最早涉及金融监管领域的概念是“最后贷款人”(Thomton Herry,1802),强调通过中央银行等政府机构的干预以避免挤兑和金融机构链式危机的发生而给经济造成大的影响。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支撑为公共选择和市场失灵。经济周期会引发信用危机,从而暴露出金融的脆弱性特征(H. Minsky,1985;Kindleberger,1985);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中介职能也是其脆弱性的根源(Friedman & Schwartz,1986;Diamond & Rajian,2001);另外,危机还有在金融中介机构之间传递的特点(Cagan,1965;Kaufman,1996)。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有必要通过金融监管以弥补市场失灵(Fisher,1933;Stiglitz,1981;Varian,1996)。并且金融监管的介入在实践上发挥了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Anna Schwartz,1988;Zenta Nakajima & Hiroo Taguchi,1995)。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观点同样应用到了金融监管的理论分析领域,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成为需要进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原因,从而能够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Diamond & Dybvigr,1983;Stigliztz & Weniss,1981;Walsh,1995)。基于信息与博弈理论的分析强调需要通过信息披露监管以提高信息对称性,但是,正如我们在上一部分内容当中所分析的那样,许多情况下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和泡沫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在信息方面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违规行为。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针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的金融监管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监管,而是将会具有更加广泛的职能。

尽管目前的许多研究在分析了金融监管介入金融交易过程的必要性之后赋予金融监管一些具体的职能,但是,这些监管措施均针对在信息披露、市场准入、流动性管理、风险管理、交易准则、交易范围和交易规模等方面违规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违规的交易行为,尚未见到明确提出通过金融监管直接应对理性和非理性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及价格泡沫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

我们认为,传统金融监管关注违规监管,而完全非违规的理性与非理性价格泡沫属于市场交易行为的结果,尽管存在市场失灵,但涉及监管机构对市场交易和市场价格的干预。这种监管没有较为明确地列入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然而其危害是非常明显的,也是历次金融危机和现代经济安全最大的威胁。金融危机的爆发再次表现出金融市场交易活动中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乃至实体经济在内整体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的主要影响因素。因此,扩展原有金融监管的主要职能,实施针对金融资产价格的金融监管应成为金融监管变革的一个方向,并应明确列入金融监管范围、详细具体措施。

三、经济调控成本与微观经济调控机制

除了金融监管以外,通过货币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在金融市场领域发挥干预职能的主要方式,在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领域里,传统理论与实践都倾向于通过货币政策调控的方式进行。但是,我们认为,货币政策在应对资产价格波动风险方面缺乏针对性和及时性,从而会贻误调控时机、增加调控的负面效应、提高调控成本;而通过金融监管的形式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对金融、经济安全带来的影响会更加及时、有针对性和减少调控成本,因而有必要赋予金融监管以新的、更强的金融资产价格监管职责。

根据传统意义上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认识,只有资产价格大幅度和大范围偏离价格基础才能被认为存在资产价格泡沫。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传统治理模式往往在资产价格泡沫已经形成或其形成的趋势已经非常明确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且主要依赖货币政策调控,采取提高利率、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发行债券等具体措施减少流动性。但是,货币政策措施在治理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方面却缺乏及时性和针对性。一方面,实施货币政策的时机往往已经有较为明显的泡沫显现,错过了初期治理的时机,并且货币政策效果的显现也存在时滞,这都将会提高现实经济损失和治理成本;另一方面,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紧缩性货币政策不仅影响资产价格,其覆盖面将远远超出政策目标范围,使得产业资金需求、创新资金需求都受到相应影响,波及较大范围正常运行的资金链,产生较大的治理政策副作用,增加了宏观经济的治理难度。根据我们的分析,在治理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方面赋予金融监管机构更大的职能责任,以金融监管的模式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进行微观调控则可以降低治理成本,具有及时性和针对性的优势;通过建立对于股票、基金、债券、房地产等核心和主要金融、融资抵押物、金融相关资产价格监管体系,形成资产价格泡沫预警系统,及时预测资产价格泡沫的发生,根据泡沫发生程度、范围和趋势、发展速度做出分级预警(比如以绿、黄、橙、红等颜色由低至高进行程度预警),并采取不同的市场干预措施(比如风险提示、市场价格警示、交易限制措施、交易参与、价格限制措施等价格干预和影响)及时化解资产价格泡沫威胁。

能够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对宏观经济形成威胁。如果在宏观经济层面进行调控和治理,一方面,宏观经济调控措施不能在泡沫产生初期发挥效力;另一方面,在泡沫演化成为宏观经济失衡时,则已经贻误早期防范的时机,增加了经济损失和治理成本。因此,我们认为,通过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资产价格的监管和相应的微观调控机制,能够及早防范这一对宏观经济的潜在威胁,降低经济调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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