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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考察报告

领导干部考察报告

领导干部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

――县纪委派围绕“发展”主题,改革创新机制和体制切实

驻纪检组领导干部赴海南参观考察报告

县纪委:

为开阔视野、增长见识、促进我县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和素质提高,在县纪委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县纪检组领导干部一行人,于××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由县纪委廉政办主任××同志带队,前往我国最南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海南省澄迈县进行参观考察,途经深圳、海口等地,历时天。我们除重点在海南省澄迈县学习考察他们的公车改革和派驻纪检级组改革试点等工作外,还游览了海南省的东山岭,南山寺一些等风景游览区。虽然是短短五天的走马观花式的参观考察学习,但却使我们感受颇深、受益匪浅。现将我考察组考察学习情况,向你简要汇报如下:

一、按照指定目标和路线在规定时间内,一路顺利推进。

考察组于××年××月××日早上时分从××火车站出发,乘火车于当天下午时分左右到达深圳,在深圳上布宾馆领取飞机票时,由于密码错误,出现一点小插曲,但经胡主任的多方联系与协调,终于取得机票,当晚时分乘飞机直达海南省海口市,次日凌晨时左右到达海南美兰国际机场时与导游王斌取得了联系。在导游的引导和协助下,于月日上午时顺利到达指定地点海南省澄迈县委,考察组一行受到了海南澄迈县纪委领导干部热烈欢迎和热情款待。与澄迈县纪委的交流座谈会上,澄迈县纪委的两位副书记,详细地介绍了他们在公车改革和乡镇纪委体制改革及派驻纪检组改革的成功经验。胡主任也代表定南县纪委考察组一行,向他们介绍了我县公车改革派驻纪检组改革情况,交流会气氛热烈、融洽,你问我答,我问你答,实事求是,互吐心声,坦诚相待,取得了良好效果。随后的行程是我们按照既定方案游览了东南亚风情园,热带植物园林,鹿回头公园,东海湾潜水基地,中国科学研究院海南珍珠养殖基地、南山寺、天涯海角、东山岭、海产品购物中心以及土人部落等名盛游览区。期间即月日下午,导游与考察组之间出现了一点小误会,原因起于旅游公司与导游间的经济分配问题,后经胡主任从中协调,得于消除。游览如期顺利进行。月日上午时许乘飞机回到深圳,月日上午乘火车返回定南县城,到家时间为月日下午时左右,至此学习考察全程结束。为期天的学习考察中,组织协调有力,时间安排科学,学习游览紧凑。考察团成员尊重领导、遵纪守法,相互照应、团结协作,服从指挥,听从安排,体现了领导干部应有的品质和风范,得到了当地群众和宾客的好评和尊重。

二、学习考察认真,游览名盛活跃,感受得益颇多

㈠海南乡镇纪委体制改革模式有利于加大乡镇查办案件力度,促进乡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如今,乡镇纪委工作普遍存在党内监督不到位,查办案件业务不熟、人员缺乏、力量不足、易受干扰和党委、纪委监督“两头空”等现象。因此加大乡镇纪委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海南省澄迈县镇纪委体制改革工作(试点)走在了全国前列,他们的做法是:撤销镇纪委,原镇纪委工作职能归并镇党委管理,乡镇党委只设立一名纪检员,负责镇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上传下达,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学习宣传和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同时,增加县纪委编制人员,设立县纪委派驻乡镇纪检组,其工作职责重点是加强对镇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和对其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其人员归县纪委直接管理,其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划拔,纳入财政预算。这样就克服了乡镇纪委查办案件人员缺乏、力量不足、易受干扰、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有力的促进了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尤其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

㈡海南省澄迈县公务用车改革,领导重视,改革彻底,成效明显。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要求的精神,推进廉政建设,降低行政成本,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能,实现取消行政性公务用车,逐步建立公务用车社会化、市场化、货币化的新机制目标,澄迈县进行了公务用车试点改革。他们的做法:一是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县纪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办公室主任及重要局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二是为保证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县纪委、监察局出台了《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纪律暂行规定》。三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详实的《澄迈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四是积极向省纪委汇报,加强与省纪委联系,积极争取改革运作资金。在海南省纪委的关心支持下他们争取了车改资金多万元。五是在公务用车改革进程中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车改单位所有的公务用车在拍卖前统一集中到县车改办指定地点统一管理,并聘请了多家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客观评估,评估后进行现场拍卖。第一拍卖的是县委书记的“坐骑”,该“坐骑”评估价值万元,公开现场拍卖获得万元。拍卖会历时三天,将具备拍卖条件的辆公务用车全部拍卖一空,获益多万元直接汇入县政府指定拍卖款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六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反复多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发放了几千份公务用车改革调查问卷。同时,还组织人员外出考察和网上查询其他地方公务用车改革的成功经验。七是交通补贴核定标准较为科学。他们的公务交通补贴费标准是采取“职务级别”的办法核定。领导“职务”补贴标准是:县级正职元,县级副职元,一级局(含镇)正职元,副职元,二级局正职元,副职元。级别补助标准是:正县级元,副县级元,正科级元,副科级元,股长元,科员和办事员元。值得一提的是他们把县纪委二位副书记作为正职和正科级来对待。全县最多补助标准为每月元,最低标准为每月元。八是为促进购买私车保证公务活动正常进行。制定了购买私车奖励政策:副县级以上的现职领导购买私车,一次性奖励万元,提前预支三个年度公务用车交通补贴费,一级局现职正职领导购买私车一次性奖励万元,提前预支三个年度交通补贴费。一级局现职副职,二级局现职正职领导购买私车,一次性奖励万元,其他干部购买私车的政府协助其到银行贷款。这样就保证了车改后领导干部购买私车资金来源不足问题,也解决了车改后领导干部无车进行公务活动问题。九是对原司机的处理。主要采取达到周岁的提前退养,临时工解聘,其他在原单位临时暂用做临杂工等。十是车改涉及面广,他们的车改对象是除公检法以外的所有国家公务员(包括参照或拟依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或个人)。他们的公车费用补贴的范围限定在本省内的公务活动,出省的公务活动按原标准据实填报补助。据海南省澄迈县纪委负责人介绍,该县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私车购买成倍增长,就其纪委部门来说,原有公车部,现私车已增至部。该县每年可减轻财政负担万元左右,较之以往公务用车支出可节省资金。逐步建立了公务用车的社会化、市场化、货币化制度。肥养了汽车市场产业化的发展。目前来看,群众满意、干部满意,正常公务活动未受到任何影响,相反还提高了公务活动效率。基本达到了预想效果。

年时,我县也进行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但与之相比较,我们的公务用车改革存在不彻底、不平衡,从而导致了有的干部下乡借用下级单位公务车,甚至有的还在下属单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等现象。群众不够满意,干部不够乐意。我认为虽然我县的财政收入与澄迈县相比相差甚远,但海南省澄迈县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经验确有其可借鉴之处。

㈢地方经济的发展,要在中央的大政方针下,结合实际,充分发挥资源比较优势,科学管理,努力扩大对外开放度。

领导干部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按照考核要求,依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考察办法(试行)》具体规定,我认真对照考评标准,逐项对标对表,现将本人政治素质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对党忠诚不动摇。党员干部对党绝对忠诚,才能成为最执着、最虔诚、最经得起考验的忠诚。为此,我时刻做到心中有党、对党忠诚,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总体自我感觉,自己对党是忠诚的,对岗位是热爱的,对履职是努力的,对工作是认真的,对自身要求是严格的。

二是把准方向不摇摆。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站稳立场、把准方向,始终牢记政治责任、铭记初心使命。坚守党性原则,坚定政治信念,增强政治意识,站稳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牢固树立看齐意识,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把看齐意识扎根于思想、融入于工作、体现于行动,经常主动地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听党话、跟党走,坚定不移确保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政令畅通。

三是坚定立场不迟疑。始终保持鲜明的政治态度,在大风大浪面前经得住考验,坚决维护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强化敏锐的政治意识,着力提高政治自觉和政治站位,加强政治历练,锤炼坚强党性,在大是大非面前,善于用政治观点、政治立场、政治方法分析问题、研究对策;严格恪守坚定的政治操守,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守底线、明是非,永葆共产党人的清廉本色;切实担负果敢的政治担当,有敢于担当的魄力、勇于争先的锐气、善于作为的本领,勇于直面问题、敢于挑战问题、善于解决问题。

领导干部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作用制度改革,完善干部考察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作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造反权和监督权,全面、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按任务和需要分为:

(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届中、届末考察,组建和调整班子考察;

(二)领导干部的任职前考察;

(三)后备干部的考察;

(四)其他需要进行预告的考察。

提拔担任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领导职务的,可不实行考察预告。

第三条

考察预告内容主要包括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对象姓名和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条

考察预告形式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张贴公告、书面通知、开会和新闻媒体预告等。领导干部交流后任现职不满两年的,还应在原工作部门(单位)进行预告。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前1—3个工作日进行。

第五条

考察预告程序:

(一)考察组根据考察任务要求制定考察预告书;

(二)考察组在考察动员会(或述职评议会、民主测评会)上说明考察预告内容;

(三)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后,按第四条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公示或预告;

(四)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

第六条

在考察预告及考察工作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划干部监督机构反映考察对象的有着情况和问题,或对考察荛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求署报本人起初姓名。以单位名义书面反映的,应加盖公章。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都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线索清楚。

第七条

考察对象要正确对待考察预告,主动配合考察组核实有着情况,不得对考察组了解情况设置障碍,更不允许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对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者,要按有着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充分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署名来信、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考察组应在了解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必要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及单位党组织调查核实,也可视情请考察对象作出说明。考察组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做好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及反映人的登记和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对考察工作的监督。考察组成员如胡违反考察工作纪律的行为,按有着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要与差考察制、干部考察责任制、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等相关制度有机结合,配套推行。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预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领导干部考察报告范文第4篇

为加强党组织对干部的监督,2009年8月,我们针对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不足,进行了领导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探索,研究出台了《领导干部考察人选报告个人有关情况试行办法》,明确了报告的对象、内容、方法等,强化了对干部的廉政考察。

报告对象更明确,操作性更强。为增强可操作性,我们研究确定在拟提拔干部中率先进行报告。即凡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经过联合预审,拟提拔为正县(处)级和副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人选,都应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情况。待拟提拔干部报告较为成熟后,再逐步扩展到整个领导干部队伍。

监督关口更靠前,时效性更强。一方面,将报告时间由任后前移到任前,实现了关口前移,突出了源头监督;另一方面,考察对象必须在考察前报告,不报告不提拔,时效性进一步增强。

报告内容更广泛,重点更突出。在原来报告本人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增加了配偶及子女的称谓、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等情况,特别是将家庭年总收入、家庭资金总额、私有房产、私有汽车、合计3万元以上债权或债务、配偶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投资和股份等家庭财产情况纳入报告范围,监督的面更宽,监督的重点更加突出。

监督手段更直接,处置更及时。我们明确,考察期间,考察组可视情况对报告内容进行适当了解,发现有瞒报、伪报或其他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要认真查核;对瞒报、伪报的,终止其考察对象资格。任前公示期间,对涉及拟任人选《报告书》内容不实或廉洁自律方面的举报和反映,由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影响任用的,取消任职资格。

随着制度的出台,干部提拔先报告财产,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个必经程序。在2009年年底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首批37名拟提拔为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均按照规定填写了《报告书》,主动申报了家庭财产等22项个人有关情况。考察人选报告个人有关情况制度的推行,为我们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今年4月,省委组织部在我市开展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试点工作。我们按照廉政报告制度的要求,研究确定了廉政报告的对象、报告的内容和配套措施。

明确廉政报告对象。从干部管理权限出发,将廉政报告对象确定为:经泰州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公检法等部门联合预审,拟提拔为正县(处)级、副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人选。

拓展廉政报告内容。廉政报告涵盖了财产申报的内容,但不仅仅限于财产申报,还包括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情况。按照《规划纲要》的原则性要求,结合泰州实际,我们将廉政报告的内容由以家庭财产申报为主拓展为5个方面:1,报告家庭财产等个人有关情况。要求被确定为领导干部考察人选的,应向组织报告个人配偶及子女情况、家庭财产以及有关事项。2,报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况。3,报告本人涉及当地干部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情况。4,报告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有关情况。5,报告本人其他方面的廉政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方面廉政情况,需向组织报告的,拟提拔干部也要向组织作出报告。

完善配套工作机制。一是设计制作《报告书》。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拟提拔干部,本人要如实填写《领导干部考察人选个人有关情况报告书》。不愿填写的,视为放弃考察对象资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书》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二是结合考察了解。考察期间,考察组可视情况对考察对象填报的《报告书》内容进行适当了解,发现有瞒报、伪报或其他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要认真查核,并将查核结果及时向组织部报告。组织部根据考察组反映的情况进行研究,对瞒报、伪报的终止其考察对象资格。三是送纪委备查。在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干部任免事项前,组织部将考察人选填写的《报告书》送纪委备查。四是举报核查。任前公示期间,对涉及拟任人选《报告书》内容不实或廉洁自律方面的举报和反映,由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影响任用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目前,我市正在按照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根据规定,今年以来,已有67名拟提拔为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进行了廉政报告。除了填写《报告书》,主动申报家庭财产等个人有关隋况外,我们还要求拟提拔干部向组织书面报告本人涉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任前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报告的内容比过去有了拓展和深化。

目前,我们在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方面的探索还只是初步的,下一步,要按照上级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拓展,在建立健全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是建立健全对廉政报告内容的核查机制。廉政报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干部监督工作,但如何使制度落到实处,通过建立廉政报告制度,发现拟提拔干部不廉洁的问题,真正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为此,我们将建立健全对廉政报告内容的核查机制,通过单位党组织核查、考察组核实、职能部门核定的三重审核,保证廉政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使廉政报告制度不流于形式。

领导干部考察报告范文第5篇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