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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第1篇

以[]37号文件和《办法》为依据,以清理处置闲置土地为手段,促进土地的充分合理利用,改善和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我区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处理。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程序要合法、公开、透明、对于认定的闲置土地,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置。

(二)分类处置。对有条件复工的项目,要限期复工,并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对暂不具备复工条件的项目,采取临时绿化或办理延期开发手续的方式延期开发,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闲置土地超过两年又无力开发的项目,坚决收回其土地。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对年6月1日之前,在我区依法取得国有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未经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造成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逐宗进行造册登记,并严格按照[]37号文件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明确政策界限,分类进行处置;对违法用地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力争用1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制度,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为召集人,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法制办、开发办、区建委、区财政、国土资源、房产、公安、监察、园林局、区法院、检察院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审定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有关政策,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日常工作,在区国土分局办公。

五、工作步骤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采取上下联动、自查自纠、边查边改和集中处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个清理处置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准备阶段

1、召开全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会议,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和任务,对开展该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2、编制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统计报表和标准文书,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清理摸底阶段

1、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结合贯彻落实[]37号文件精神,我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通告。

2、对各类闲置土地进行拉网式清查,通过“图、文、地”三核对,全面掌握我区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确保此次闲置土地调查不重、不漏、不错。

3、在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的基础上,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其内容包括:土地使用者名称;批准用地(供地)机关及时间;批准开工建设时间(包括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时间和划拨决定书核发日期);土地闲置时间;土地座落情况;土地闲置面积;税费缴纳情况;土地闲置原因(包括土地使用者的书面说明材料)。

(三)集中处置阶段

1、闲置土地由国土分局整理资料并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认定,被认定的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分期开发的项目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范围。

2、由区国土资源部门通知闲置土地使用者和抵押权人参与有关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若闲置土地相关利害人对处置方案有异议,可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要重点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影响较大、闲置时间较长的闲置土地进行核查,在分析找准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处置方案,并以此为突破口,带动全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3、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部门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无异议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将依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四)检查总结阶段

区联席会议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各单位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在此基础上拟订闲置土地长效监管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自查自纠,边查边改。在督促闲置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闲置费、限期开工的同时,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其在规划、建筑审批和拆迁安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和进行沟通,加快项目手续的办理和完善工作。

(二)加强督察,强力推进。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纳入全区国土资源系统督察工作体系,实行全程专项督察,一周一督察,一周一通报。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闲置土地及土地资源流失。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目标和原则

园区工业企业资产合理流动管理目标:规范园区工业企业资产合理流动,着力盘活闲置资产,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资产合理流动基本原则:分类处置、集约利用。

(一)分类处置。

1、依约处置:依业主与园区签订承诺书、协议书条款进行闲置资产处置;

2、依法处置:依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进行闲置资产处置;

3、协商处置:除依约、依法处置的资产之外,由园区与业主协商进行闲置资产处置;

4、自行处置:除依约、依法处置的资产之外,园区与业主难以协商的,由业主对企业房地产直接转让、追加投资、出租等三种形式进行资产处置。

以上各类处置方式涉及到园区(受国土部门委托,下同)收回的,均以不动产回购方式,机器设备等动产由业主自行处置。

(二)集约利用。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要体现集约利用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标准,在盘活中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第二条工业企业资产处置方法

(一)依约处置

供地六个月后且开工条件已具备或土地已办证的未开工项目、供地后一年但未满二年的主体厂房未动工项目:土地必须由园区按项目取得土地时出让价依约回购,并由国土部门办理终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手续。

(二)依法处置

1、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二年未开工的项目:土地必须由园区按项目取得土地时出让价依法收回,并由国土部门办理终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手续。

2、供地后二年内开发建设面积比例不足1/3或投资额度不足25%的企业(项目):

①闲置土地可以分割的,闲置土地必须由园区按项目取得土地时出让价收回;业主原意整体由园区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建筑物一并由园区收回和回购,土地按项目取得土地时出让价,建筑物按评估重置价回购。

②闲置土地不可以分割的,闲置土地和建筑物必须由园区收回和回购,土地按项目取得土地时出让价,建筑物按评估重置价回购。已投产企业愿追加投资,须重新限期签订项目投资承诺书和协议书,并按相关规定交纳土地违约金及闲置费。

(三)协商处置

开发建设面积比例超出1/3或投资额度超过25%且未合理利用土地10亩以上的企业(含标准厂房项目),业主对房地产处置可与园区协商解决:

1、未合理利用土地可以分割的,其未利用土地必须由园区回购,分割的土地按当年工业用地基准价回购;经协商,房地产一并由园区回购的,土地按当年工业用地基准价,建筑物按评估重置价回购。

2、未合理利用土地不可以分割,经双方协商,企业房地产一并由园区回购的,土地按当年工业用地基准价,建筑物按评估重置价回购。否则按土地出让协议收取违约金及土地闲置费等相关费用,并重新签订投资承诺书和协议书,限期投资到位。

3、已投产但尚有未利用土地,但项目引进时协议同意企业分期投资,且企业实际投资额已达到协议投资额70%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亿元以上的,企业应按原协议限期追加投资或寻求合作,严格履行到位。

(四)自行处置

除依约、依法处置的资产之外,业主与园区难以协商解决的,业主对资产可以如下处置:

1、直接转让

①企业可以直接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等形式处置。国土部门按规定标准收取未合理利用土地违约金及土地闲置费,企业按规定全额交纳相关税费。

②企业资产直接转让时,企业房地产评估须按建设、国土二部门评估程序执行,土地评估价格不得低于转让时工业用地出让基准价,厂房等建筑物不得低于500元/平方米、围墙等其他配套设施不得低于2万元/亩评估定价。如有闲置土地,受让方要重新签订投资承诺书、协议书,限期投资到位,并交开工、投产保证金,若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建设的,土地由园区收回。

2、追加投资

企业尚有未利用土地,又难以分割,业主有意向对未利用土地进行追加投资的,业主可以对企业未利用土地追加投资,或引进合作伙伴追加投资。追加投资的项目应经园区同意,限期二个月内开工、一年内投产,按规定交清未合理利用土地违约金及土地闲置费,重新签订投资承诺书、协议书,亩均税收承诺3万以上,并交开工、投产保证金后方可开工建设。

3、资产出租

有闲置厂房,允许企业出租,原则上要求闲置厂房整体出租,租赁方新办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入园条件或产业要求。为防止租赁方对民工欠薪,参照同类行业的用工人数和工资标准,承租方应交公司全年工资总额10%的欠薪准备金,欠薪准备金暂由园区保管,租赁结束如无欠薪情况,由园区退还欠薪准备金本金,出租方要与园区签订监管责任书。

第三条资产流动处置政策

(一)园区内所有的资产流动事项和受让方、承租方新上项目必须经县工业项目决策领导小组决策。

(二)由园区收回资产转让的新入园企业,新上项目经决策咨询同意后,享受新入园企业优惠政策。

(三)直接进行资产转让的企业,新上项目经决策咨询同意后,享受优惠政策时间按原企业延续计算。

(四)由园区依法、依约收回的闲置土地和房产,免收过户费用,过户税金全额贴补给交纳方,免收未合理利用土地违约金及土地闲置费。

(五)符合依约、依法收回的资产,业主不同意园区收回,园区、国土部门可依约、依法强制解除合同,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36号),土地闲置费按出让价的20%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收回。不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按协议约定或国土法规定收回。

(六)业主自行处置的资产,按规定征交未合理利用土地违约金及土地闲置费,并全额征交相关税费。

(七)企业房地产转让应交纳的税费,按成交金额计征,即出让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承受方: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个人股权转让、企业(公司)股权转让按规定计征所得税;按企业清算后所得收益按规定计征所得税;其他费用按园区规定收取。

第四条资产流动办理程序

(一)依约、依法资产处置办理程序

园区收回闲置土地程序:园区对入园项目进行清查,符合依约、依法收回的,报园区办核实,经决策后,园区书面告知业主收回闲置土地,国土部门办理终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证,园区退还业主土地出让金。园区回购建筑物程序:由业主和园区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回购资产由园区重新出让,并由园区牵头协同相关部门根据从简原则给予办理转户权证。需通过法律途径收回的,相关部门要按法律程序快速办理。

(二)协商处置、自行处置资产办理程序

经园区对项目逐个审核,与企业协商后提出方案,属企业自行转让的,报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决策。经协商回购的,其土地由国土部门办理终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证,园区支付业主土地出让金。房产由业主和园区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并办理过户手续。受让方新上项目,按新入园项目进行管理。

(三)追加投资办理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园区核实同意,并向县工业项目决策领导小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县工业项目决策领导小组同意,再与园区重新签订投资承诺书、协议书。

(四)资产租赁新办企业办理程序:

租赁方新办工业项目向园区提出申请,经园区审核后,向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提交新上项目申请报告,经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决策同意,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申报材料(原企业)

(一)填报《工业企业资产转让有关登记事项审查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五)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六)用地平面图和厂房设计图;

(七)在办理手续时,按各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确保闲置资产“家底清、盘得活”,扎实推进“腾笼换鸟”工作,通过园区收回闲置土地、业主自行转让资产等方式尽早盘活存量,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最大的效益。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建立工作小组,由王良春付县长任组长,洪士友、范卫祥、严志源任付组长,陆雄、汪晨鸣、姜风、夏剑平、方玉林、夏浩波、虞婷婷、姜忠军、陆寿泉、劳志平、王胜、祝文波为成员。县园区办具体负责实施。园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资产合理流动工作纳入园区年度建设工作考核。

(三)落实措施,确保推进。园区及有关部门应对入园项目每季进行一次清查,按照项目投资协议书和承诺书确立的建设进度要求,及时排查清理。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制定措施,落实人员,及时快速办理,确保园区资产合理流动,推进园区项目建设。

(四)协同配合,明确责任。处置闲置资产涉及到经贸、园区、国土、财政、招商、项目引进单位、工商、金融等多个职能部门,需各单位之间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扎实推进闲置资产的盘活利用。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经贸(园区办)部门:负责规范园区企业资产合理流动管理办法制订,承担资产合理流动的组织和管理,牵头项目决策咨询,对资产流动全过程进行核实、监督和管理。

2、园区:负责如实提供园区内企业(项目)的闲置土地、投资额度、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报园区办核查;负责与企业对接、协商工作,按决策意见落实资产处置措施;严格执行与业主签订的投资协议书、承诺书。

3、县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把关,负责审查项目实际用地情况,依法征收未合理利用土地违约金及土地闲置费,办理终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手续或转让手续。

4、县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资产过户各项税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产清算工作。

5、招商局:严格把好招商项目关,掌握客商的投资实力;做好处置后资产的招商文本建立和宣传工作,对未完成协议投资额的企业,进行后期项目对接工作;协调引进单位做好对处置资产企业工作,并将其纳入招商引资考核。

6、项目引进单位:按决策意见协助园区做好与业主对接工作和与园区意见有分歧的业主的思想工作。

7、工商部门:对所有进行资产处置的企业,变更工商注册登记,要按工业项目决策咨询纪要要求办理,并协助做好业主工作。

8、金融部门:要配合园区做好已抵押的企业资产的处置工作。同时,对配合园区资产回购工作的企业,在融资方面给予扶持。

9、法院:按法律程序做好涉及由法律裁定的企业资产的处置工作,并及时与园区沟通。

10、法制办:负责资产流动全过程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工作。

11、其他部门(建设、规划、环保、消防、安监等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放宽政策、做好服务,创造有利于盘活闲置资产的各种条件。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市政府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凡依法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闲置费:

(一)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

(三)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后,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四)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经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合同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其余情形用地以现行公告基准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未规定基准地价的用地类型如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加油(气)站等,以现行评估地价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

物流、公共事业项目等用地、办公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8%;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4%。

房地产开发类闲置土地一年征收土地闲置费不得超过征收基数的15%,一般建设用地不超过10%,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超过5%。每宗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征收基数的20%。

第五条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应缴数额,向缴纳义务人开具并送达《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不能直接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后,即视为送达;

(二)缴纳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第六条土地闲置费根据主管部门确认的应缴闲置费区间,按日计征,按月缴交。起征日期如下:

(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届满之次日;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满一年之次日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之次日;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之次日;

(四)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起征之日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一年之次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闲置费计征区间止于作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之日。凡纳入《**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处置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计征区间止于**年8月8日。

第七条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每日加收未缴数额0.3%的滞纳金。逾期15日仍不缴纳的,主管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土地闲置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闲置费专款用于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

第九条市监察、审计、财政和物价部门应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闲置费征收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第4篇

调控房价,实属不易,清理闲置用地恐怕更难。在房地产调控依然从紧,房价出现下跌的背景下,国土资源部日前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此政颇有看点。

旧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出台于1999年,至今已过13个年头,其间我国房地产市场发生了巨变,土地管理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房价高企,社会上对于《办法》落实情况及其效果也多有议论。2003年开始实行紧缩性的房地产调控,诸多文件频频涉及清查闲置用地。新版办法中提到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实早已有之。

然而,近些年来闲置用地的治理效果却不算理想。究其原因,错综复杂。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点:不知该打谁的板子,或者不愿打板子。由于房价上涨,一提到土地闲置,人们总是不假思索地认为,是黑心开发商为了坐等土地升值而为之。情况未必总是如此。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贠小苏曾公开表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54%左右的闲置土地主要是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就某块土地而言,造成闲置的原因到底是与开发商有关,还是与地方政府有涉,不少时候是笔糊涂账。

即便少数项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难以打板子。如果责任在地方,往往需上级部门甚至是国土部进行督查、约谈和处理。确实,近几年国土部部长每年都会约谈少数违规使用土地的地方官员,但真正涉及土地闲置的不多。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地方上碍于各种关系与情面,往往又难以从严处置。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属农用地转征用后尚未供地的,按照调控、规范、加快供地、提高利用率的要求处置

当地政府或开发区对暂时难以落实项目的土地应组织耕作;对有项目、有开发建设能力且符合产业政策的应加快供地;对有项目但无开发建设能力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应将土地调整给急需用地的单位使用;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用地行为,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处理实施意见》(浙土资发〔2003〕107号)处理。用地者能主动申报的可以从宽处理。不主动申报者从重处理。

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要明确开竣工时限、投资强度和容积率以及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办法等条款。

二、属供地后未动工或已停工的,按照促动工、挖潜力、盘活存量的要求处置

(一)对超过规定动工期限不足一年或停工不足一年的,应督促其尽快动工,并在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补充项目的开竣工时限以及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办法等条款;对无能力继续开发的,可采取协议补偿的形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再调整安排给急需用地的单位使用。

(二)对已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开发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以上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下达《限期动工开发通知书》的同时,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费收取标准为:土地闲置满1年的,按土地出让金或取得土地成本的8%征收,每超过1个月递增1%,但最高不得超过20%,并应按规范用地的要求补签用地合同,明确主要条款。

(三)对确认闲置二年以上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下达《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依法无偿收回其闲置土地使用权。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等其它客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者可申请延长开发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重新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相关制约条款;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等其它客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不申请动工的,也可经协商按土地取得的成本价和地面上的建(构)筑物成本价,有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再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新的使用者。

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职责认定,认定土地闲置的依据首先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如无约定,则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认定。

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要严格按认定、拟定处置方案报批、公告和告知、决定、终止等程序实施。

三、属改变土地用途及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状、立足规范、区别对待的要求处置

对未经批准改变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土地用途的行为,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的约定处置,如无约定的,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的,对符合规划的原出让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前后两种土地用途在办理变更手续时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不符合规划的,按变更前后两种土地用途的现时差价补交土地租金,一旦国家建设需要实施拆迁,按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实施补偿;对原划拨土地改变划拨决定书批准的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出让手续,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实际用途补办国有土地租赁手续,征收土地租金。

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申报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按规划批准用途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不依法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对擅自改变容积率、商住用地比例的行为,按实际容积率、商住用地比例与原批准的容积率、商住用地比例之差补足或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并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属拖欠国家税费和土地出让金的,应本着对主动还款者从轻、对拖延还款者从重的原则处置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缴清拖欠的国家税费和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限期缴纳。在催缴规定期限内主动缴纳的,可按原欠款数额缴纳;对暂时无法全部缴纳的,经用地者申请可签订还款协议,分期缴纳,但拖欠部分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滞纳金;对严重拖欠者,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属清查中需要处理和规范的问题,应按照属地管理和按权限、按程序管理的原则逐一落实

对建设用地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按属地管理的要求全面进行梳理,逐一落实处置;对依法需要报批的,要报有批准权的机关进行批准;对需要由法定部门与用地者重新签定合同或补充合同内容的,应由法定机关与用地者签定;对拒绝处置的,属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依法采取严格的措施,予以落实。

薪ㄉ栌玫刈ㄏ钋宀橹蟹⑾值挠泄匚侍馓岢鋈缦麓硪饧?BR>一、属农用地转征用后尚未供地的,按照调控、规范、加快供地、提高利用率的要求处置

当地政府或开发区对暂时难以落实项目的土地应组织耕作;对有项目、有开发建设能力且符合产业政策的应加快供地;对有项目但无开发建设能力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应将土地调整给急需用地的单位使用;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用地行为,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处理实施意见》(浙土资发〔2003〕107号)处理。用地者能主动申报的可以从宽处理。不主动申报者从重处理。

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要明确开竣工时限、投资强度和容积率以及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办法等条款。

二、属供地后未动工或已停工的,按照促动工、挖潜力、盘活存量的要求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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