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复耕的闲置土地及复耕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组织农业、建设、规划等部门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反映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视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分为国有闲置土地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已实施基础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称实施基础施工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七条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辖区内闲置土地认定的调查工作,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八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九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过程中,应当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及其相关证据,书面报送调查部门。

第十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用地单位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申请。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用地单位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已依法办理闲置土地转让手续的,应当告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处置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继续开发建设;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四)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五)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开发建设计划、资金实力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延期申请后,对继续开发建设的计划、继续开发建设的资金实力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目有闲置土地,用地单位申请安排,临时使用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领取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使用期限届满,用地单位应当在十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并动工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征用农民集体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在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之前,应当办结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用地单位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闲置土地自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闲置之日起满一年的,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向用地单位下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

土地闲置费按月计征,闲置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其闲置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

用地单位应当在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

第十六条闲置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并同时注销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两年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且闲置期间累计两年的。

土地闲置是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后,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

闲置土地被收回后,原用地单位仍然应当承担其原有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收回闲置土地:

(一)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三)公告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四)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收回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进行征地补偿的,土地归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

(二)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政府征地机构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安置后,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三)已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由政府征地机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政府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单位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小于用地单位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政府征地机构不再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大于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政府征地机构按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与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差额,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按照批准征用土地时的补偿标准和征用土地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

(二)已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已实施房屋拆迁,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原拆迁人在限期内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原拆迁人在限期内仍未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政府可以指定拆迁机构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并向原拆迁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回闲置土地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的,可以采取以下补偿方式:

(一)政府收回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补偿总额大于用地单位已支付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给用地单位;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小于用地单位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按不超过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给用地单位。

收回国有闲置土地,按照不超过用地单位支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投入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予以补偿。

(二)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三)用地单位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用地单位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土地。

(四)用地单位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拆迁费的,按照规划要求和实际支付额占应支付总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用地单位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按照前款第一项进行补偿的,政府征地机构和政府指定的拆迁机构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用地单位实际已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投入总额。所需审计费用从应当支付给用地单位的补偿费用中扣除。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闲置土地能够复耕,用地单位不履行复耕义务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土地复垦费二倍以下的罚款。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法依规清理处置、盘活存量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

二、职责分工

(一)市闲置土地工作组主要负责领导和协调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掌握全市闲置土地基本情况,研究解决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重点对45宗已认定闲置土地情况逐宗调查核查,提出闲置土地处置建议;对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分管领导,负责牵头本辖区闲置土地的调查工作,摸清闲置土地基本情况,提出闲置土地认定、处置初步意见;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提出整改方案,并落实专人负责,限定时间予以解决;协助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跟踪检查。

(三)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提供闲置土地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市工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的要求,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程序到位;健全完善闲置土地认定、处置的专项统计台帐、闲置土地跟踪检查制度等。

各镇乡、街道和新区国土资源所(分局)要明确专门人员协助当地政府(办事处)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汇总工作,协助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组做好45宗已认定闲置土地的逐宗调查核查、处置后续等工作。

(四)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相关部门:市法院、监察局、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职,共同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联合执法等工作。市委组织部要跟踪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机关部门单位干部的考察工作。

三、工作步骤

本次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时间自2012年4月中旬至10月底,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中旬-5月中旬)

要按照"属地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各镇乡、街道、新区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等相关单位,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权属、闲置具体原因、闲置时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等基本情况。各单位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闲置土地调查表一式二份报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组(市行政大楼1424室)。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组对重点45宗已认定的闲置土地逐宗到场调查核查,并逐宗建立档案台帐。

(二)清理处置阶段(5月中旬-7月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工业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分门别类研究、制定闲置土地的具体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相关部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依法逐宗处置。

(三)巩固提高阶段(8月-10月底)

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组对全市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清理处置不到位的,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同时,牵头研究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管理、跟踪检查等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或减少闲置土地现象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有关镇乡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应把本次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清理处置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在清理工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组汇报。市国土、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执法合力,确保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目标和原则

园区工业企业资产合理流动管理目标:规范园区工业企业资产合理流动,着力盘活闲置资产,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资产合理流动基本原则:分类处置、集约利用。

(一)分类处置。

1、依约处置:依业主与园区签订承诺书、协议书条款进行闲置资产处置;

2、依法处置:依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进行闲置资产处置;

3、协商处置:除依约、依法处置的资产之外,由园区与业主协商进行闲置资产处置;

4、自行处置:除依约、依法处置的资产之外,园区与业主难以协商的,由业主对企业房地产直接转让、追加投资、出租等三种形式进行资产处置。

以上各类处置方式涉及到园区(受国土部门委托,下同)收回的,均以不动产回购方式,机器设备等动产由业主自行处置。

(二)集约利用。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要体现集约利用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标准,在盘活中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第二条工业企业资产处置方法

(一)依约处置

供地六个月后且开工条件已具备或土地已办证的未开工项目、供地后一年但未满二年的主体厂房未动工项目:土地必须由园区按项目取得土地时出让价依约回购,并由国土部门办理终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手续。

(二)依法处置

1、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二年未开工的项目:土地必须由园区按项目取得土地时出让价依法收回,并由国土部门办理终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手续。

2、供地后二年内开发建设面积比例不足1/3或投资额度不足25%的企业(项目):

①闲置土地可以分割的,闲置土地必须由园区按项目取得土地时出让价收回;业主原意整体由园区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建筑物一并由园区收回和回购,土地按项目取得土地时出让价,建筑物按评估重置价回购。

②闲置土地不可以分割的,闲置土地和建筑物必须由园区收回和回购,土地按项目取得土地时出让价,建筑物按评估重置价回购。已投产企业愿追加投资,须重新限期签订项目投资承诺书和协议书,并按相关规定交纳土地违约金及闲置费。

(三)协商处置

开发建设面积比例超出1/3或投资额度超过25%且未合理利用土地10亩以上的企业(含标准厂房项目),业主对房地产处置可与园区协商解决:

1、未合理利用土地可以分割的,其未利用土地必须由园区回购,分割的土地按当年工业用地基准价回购;经协商,房地产一并由园区回购的,土地按当年工业用地基准价,建筑物按评估重置价回购。

2、未合理利用土地不可以分割,经双方协商,企业房地产一并由园区回购的,土地按当年工业用地基准价,建筑物按评估重置价回购。否则按土地出让协议收取违约金及土地闲置费等相关费用,并重新签订投资承诺书和协议书,限期投资到位。

3、已投产但尚有未利用土地,但项目引进时协议同意企业分期投资,且企业实际投资额已达到协议投资额70%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亿元以上的,企业应按原协议限期追加投资或寻求合作,严格履行到位。

(四)自行处置

除依约、依法处置的资产之外,业主与园区难以协商解决的,业主对资产可以如下处置:

1、直接转让

①企业可以直接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等形式处置。国土部门按规定标准收取未合理利用土地违约金及土地闲置费,企业按规定全额交纳相关税费。

②企业资产直接转让时,企业房地产评估须按建设、国土二部门评估程序执行,土地评估价格不得低于转让时工业用地出让基准价,厂房等建筑物不得低于500元/平方米、围墙等其他配套设施不得低于2万元/亩评估定价。如有闲置土地,受让方要重新签订投资承诺书、协议书,限期投资到位,并交开工、投产保证金,若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建设的,土地由园区收回。

2、追加投资

企业尚有未利用土地,又难以分割,业主有意向对未利用土地进行追加投资的,业主可以对企业未利用土地追加投资,或引进合作伙伴追加投资。追加投资的项目应经园区同意,限期二个月内开工、一年内投产,按规定交清未合理利用土地违约金及土地闲置费,重新签订投资承诺书、协议书,亩均税收承诺3万以上,并交开工、投产保证金后方可开工建设。

3、资产出租

有闲置厂房,允许企业出租,原则上要求闲置厂房整体出租,租赁方新办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入园条件或产业要求。为防止租赁方对民工欠薪,参照同类行业的用工人数和工资标准,承租方应交公司全年工资总额10%的欠薪准备金,欠薪准备金暂由园区保管,租赁结束如无欠薪情况,由园区退还欠薪准备金本金,出租方要与园区签订监管责任书。

第三条资产流动处置政策

(一)园区内所有的资产流动事项和受让方、承租方新上项目必须经县工业项目决策领导小组决策。

(二)由园区收回资产转让的新入园企业,新上项目经决策咨询同意后,享受新入园企业优惠政策。

(三)直接进行资产转让的企业,新上项目经决策咨询同意后,享受优惠政策时间按原企业延续计算。

(四)由园区依法、依约收回的闲置土地和房产,免收过户费用,过户税金全额贴补给交纳方,免收未合理利用土地违约金及土地闲置费。

(五)符合依约、依法收回的资产,业主不同意园区收回,园区、国土部门可依约、依法强制解除合同,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36号),土地闲置费按出让价的20%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收回。不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按协议约定或国土法规定收回。

(六)业主自行处置的资产,按规定征交未合理利用土地违约金及土地闲置费,并全额征交相关税费。

(七)企业房地产转让应交纳的税费,按成交金额计征,即出让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承受方: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个人股权转让、企业(公司)股权转让按规定计征所得税;按企业清算后所得收益按规定计征所得税;其他费用按园区规定收取。

第四条资产流动办理程序

(一)依约、依法资产处置办理程序

园区收回闲置土地程序:园区对入园项目进行清查,符合依约、依法收回的,报园区办核实,经决策后,园区书面告知业主收回闲置土地,国土部门办理终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证,园区退还业主土地出让金。园区回购建筑物程序:由业主和园区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回购资产由园区重新出让,并由园区牵头协同相关部门根据从简原则给予办理转户权证。需通过法律途径收回的,相关部门要按法律程序快速办理。

(二)协商处置、自行处置资产办理程序

经园区对项目逐个审核,与企业协商后提出方案,属企业自行转让的,报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决策。经协商回购的,其土地由国土部门办理终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证,园区支付业主土地出让金。房产由业主和园区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并办理过户手续。受让方新上项目,按新入园项目进行管理。

(三)追加投资办理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园区核实同意,并向县工业项目决策领导小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县工业项目决策领导小组同意,再与园区重新签订投资承诺书、协议书。

(四)资产租赁新办企业办理程序:

租赁方新办工业项目向园区提出申请,经园区审核后,向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提交新上项目申请报告,经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决策同意,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申报材料(原企业)

(一)填报《工业企业资产转让有关登记事项审查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五)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六)用地平面图和厂房设计图;

(七)在办理手续时,按各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确保闲置资产“家底清、盘得活”,扎实推进“腾笼换鸟”工作,通过园区收回闲置土地、业主自行转让资产等方式尽早盘活存量,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最大的效益。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建立工作小组,由王良春付县长任组长,洪士友、范卫祥、严志源任付组长,陆雄、汪晨鸣、姜风、夏剑平、方玉林、夏浩波、虞婷婷、姜忠军、陆寿泉、劳志平、王胜、祝文波为成员。县园区办具体负责实施。园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资产合理流动工作纳入园区年度建设工作考核。

(三)落实措施,确保推进。园区及有关部门应对入园项目每季进行一次清查,按照项目投资协议书和承诺书确立的建设进度要求,及时排查清理。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制定措施,落实人员,及时快速办理,确保园区资产合理流动,推进园区项目建设。

(四)协同配合,明确责任。处置闲置资产涉及到经贸、园区、国土、财政、招商、项目引进单位、工商、金融等多个职能部门,需各单位之间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扎实推进闲置资产的盘活利用。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经贸(园区办)部门:负责规范园区企业资产合理流动管理办法制订,承担资产合理流动的组织和管理,牵头项目决策咨询,对资产流动全过程进行核实、监督和管理。

2、园区:负责如实提供园区内企业(项目)的闲置土地、投资额度、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报园区办核查;负责与企业对接、协商工作,按决策意见落实资产处置措施;严格执行与业主签订的投资协议书、承诺书。

3、县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把关,负责审查项目实际用地情况,依法征收未合理利用土地违约金及土地闲置费,办理终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手续或转让手续。

4、县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资产过户各项税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产清算工作。

5、招商局:严格把好招商项目关,掌握客商的投资实力;做好处置后资产的招商文本建立和宣传工作,对未完成协议投资额的企业,进行后期项目对接工作;协调引进单位做好对处置资产企业工作,并将其纳入招商引资考核。

6、项目引进单位:按决策意见协助园区做好与业主对接工作和与园区意见有分歧的业主的思想工作。

7、工商部门:对所有进行资产处置的企业,变更工商注册登记,要按工业项目决策咨询纪要要求办理,并协助做好业主工作。

8、金融部门:要配合园区做好已抵押的企业资产的处置工作。同时,对配合园区资产回购工作的企业,在融资方面给予扶持。

9、法院:按法律程序做好涉及由法律裁定的企业资产的处置工作,并及时与园区沟通。

10、法制办:负责资产流动全过程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工作。

11、其他部门(建设、规划、环保、消防、安监等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放宽政策、做好服务,创造有利于盘活闲置资产的各种条件。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范文第4篇

调控房价,实属不易,清理闲置用地恐怕更难。在房地产调控依然从紧,房价出现下跌的背景下,国土资源部日前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此政颇有看点。

旧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出台于1999年,至今已过13个年头,其间我国房地产市场发生了巨变,土地管理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房价高企,社会上对于《办法》落实情况及其效果也多有议论。2003年开始实行紧缩性的房地产调控,诸多文件频频涉及清查闲置用地。新版办法中提到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实早已有之。

然而,近些年来闲置用地的治理效果却不算理想。究其原因,错综复杂。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点:不知该打谁的板子,或者不愿打板子。由于房价上涨,一提到土地闲置,人们总是不假思索地认为,是黑心开发商为了坐等土地升值而为之。情况未必总是如此。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贠小苏曾公开表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54%左右的闲置土地主要是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就某块土地而言,造成闲置的原因到底是与开发商有关,还是与地方政府有涉,不少时候是笔糊涂账。

即便少数项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难以打板子。如果责任在地方,往往需上级部门甚至是国土部进行督查、约谈和处理。确实,近几年国土部部长每年都会约谈少数违规使用土地的地方官员,但真正涉及土地闲置的不多。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地方上碍于各种关系与情面,往往又难以从严处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范文第5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维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结合正在实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专项清理,加大处置闲置土地清理力度,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为实现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清理和闲置土地处置,全面梳理、掌握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签订及履行情况;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盘活闲置土地;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制度,切实保证土地供后及时开发利用,实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利用管理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清理

连续两年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对年度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所有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对出让合同没有严格依照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条件的情况进行清查,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和划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要全面掌握外地区房地产用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确保出让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各地依照《关于转发国土资厅发〔〕86号文件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36号)文件要求,继续完成有关的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

(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

坚持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全市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逐宗分析,依法处置,着力盘活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范围是年月日前处于闲置状态的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重点为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和面积较大的闲置工业用地。严厉查处囤地、炒地行为。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

1.认定闲置土地的规范

1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单位同意,逾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其合同生效或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3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缺乏应开发建设总面积1/3或投资额缺乏总投资额25%的且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土地。

2.处置方式

1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2对土地闲置满一年未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征收土地闲置费后仍未动工建设且闲置时间满两年,且经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土地闲置的第二年不再收土地闲置费。

3对其他类型的闲置土地,可以选择下列方式:①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②依法改变土地用途,料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③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④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⑤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⑥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⑦责令或督促土地使用者开工建设。

4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局部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按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局部由政府收回。

3.处置顺序

1告知。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对初步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告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的事实、认定闲置的依据、拟采取的处置措施及其可以履行陈说、申辩的权利。

2认定。根据土地使用者陈说、申辩的情况,依照有关顺序和规定,依法认定。

3拟订处置方案。对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拟订处置方案。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应与土地使用者共同拟定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4方案审批。处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5公告。对认定闲置作出处置的土地应在当地主要报纸和国土资源系统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

6处置。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等处置文件,依法依规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土地出让收支情况清理

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切实保证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

1.清理范围

本辖区内年以来依法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收支情况,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等应补缴款项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内容。

将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和长沙特派办年在省进行土地审计期间指出的年月以来欠缴土地出让收入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此次检查的重点内容。

2.清理内容

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100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方法》要求,对政府以市场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收取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弥补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改变土地用途、变卦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款项等)以及其他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款项的征收情况进行清理。依法对土地出让金使用(支出)情况进行检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弥补费、安排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弥补费、拆迁弥补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3.清理要求

1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时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

2将已经征缴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返还、弥补、借予缴款人的要限期追缴;涉及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记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与土地招拍挂活动。

4严肃查处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确保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四)开展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

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市《关于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今年至月在全市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保证性住房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违反法律法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

四、组织方式和工作步骤

(一)组织方式

建立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审计局参与的市治理土地领域突出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本次专项治理实行“谁出让、谁负责,谁清理处置、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原则。上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对下级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清理处置中未清理处置到位的应报上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进行清理处置。

(二)工作方法.

专项治理的时间从现在起至年月,分五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

召开全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动员部署全市的专项治理工作,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办事机构,认真调研和梳理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外地实际的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工作方案于年月底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2.摸底排查和处置阶段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进行清理;对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拉网式清查,逐宗核实,全面掌握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台账,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对土地出让收支账目进行梳理;对土地管理中未报即用和违法审批的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各县(市、区)将附表16摸底排查情况于年月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纸质和电子文档各报一份)

各县(市、区)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纠正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履行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出让和划拨中的腐败问题;依法查处土地管理中未报即用、违法审批等问题。要重点对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大面积闲置工业用地进行核查,提出处置方案,并以此为突破口,带动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依照处置一宗、上报一宗的要求,及时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3.集中督查检查阶段

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提取的数据,组织检查组赴各地检查。督促工作不力的各县(市、区)加大工作力度,进行整改。要将查办案件贯穿专项治理的全过程,组织力量查办一批违法违纪案件。

4.建章立制及整改阶段

各县(市、区)要坚持实体性制度与顺序性制度并重的原则,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要加大整改力度,下级清理处置中未清理处置到位的上级进行清理处置。

5.回头看及总结验收阶段

各县(市、区)对专项治理的前阶段工作进行“回头看”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演讲于月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各地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将派出工作组赴各县(市、区)进行总结验收,并督促各地巩固专项治理效果,建立健全土地监督管理配套措施。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总结全市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挥土地调控作用的重要内容;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举措。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布置和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有序推进。要加强领导,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明显成效。

(二)部门联动,落实责任。土地领域突出问题形成原因复杂,沉淀问题较多,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再调整,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在统一安排布置下,依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把专项治理工作做好。工作中难以自行协调的报请省联席会议协调

(三)多措并举,务求实效。根据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复杂的事实,应从实际出发,讲究方式方法,多措并举,确保专项治理取得预期效果。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引导作用,达到处置一宗、带动一批、震慑一片的效果。扩大正面宣传影响,坚持最严格的耕地维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管,健全机制。一是加强用地管理。针对不同行业、项目建设特点,认真分析实际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防止贪大求多,囤积土地。二是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置好土地的产权、弥补安排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三通一平”工作,防止土地闲置浪费。三是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四是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相关期刊更多

现代制造

部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现代地质

北大期刊 审核时间1-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山西纺织化纤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太原理工大学轻纺工程与美术学院;山西新新纺织行业技术中心;山西省纺织工程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