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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管理

闲置土地管理

闲置土地管理范文第1篇

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与改造

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全面整治,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工程,必须与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首先应加强村庄布点规划,推进新农村建设工程,逐步调整村庄布局,规划审批后要严格执行。

其次要加强宅基地土地复垦整理,通过村庄搬迁,撤并的方法把那些规模较小,自然村多,居住分散的村集中到居民点,形成中心村,促进村居住宅向中心村、中心镇集中,减少水、路、电等公共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对耕地的占用,闲置地复垦还可向上争取1:l的置换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和大额的经济补助,壮大了村级集体经济。

再次加大新农村建设力度,按照所处区位,地势,自然状况进行合理规划,因地制宜,可采取建设农民公寓,自然村撤并等形式,使农民住宅闲置状况得到改变。

宅基地的部分“有偿使用”

在不违背《宪法》、《土地管理法》的前提下按照每户只能有一处标准住宅的原则,对法定享用面积实行划拨土地使用权形式解决其用地。对村民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增加宅基地的,实行“有偿使用,按宅收费,以级论价,多占多交”的方式,再以补偿金的形式返还给少占地的农户。让少占的人得利,多占的人付出,利用经济手段调节,遏制农村宅基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趋势。

建立闲置宅基地退出制度,是提高农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效手段之一。目前,我国宅基地退出制度缺乏是导致宅基地闲置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宅基地退出制度,对于达到法定要求的闲置宅基地,依法坚决收回对于其他闲置,则采取不同的宅基地退出方式。

针对人口迁移型闲置,可以采取不同措施收回宅基地:原宅基地地上无附着物且使用权人不再有使用权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依法收回;原本村村民户口已不在本村,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对于附着物给予一定补偿。对于违法占用宅基地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收回;符合使用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取得宅基地后不及时按规定使用,闲置宅基地达2年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该宅基地;违法占地建房超标准占地建房的,对于违法超标部分应当无偿收回。对季节性闲置的宅基地,应鼓励村民灵活处置宅基地,充分利用。

推进节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在当前土地日益成为发展“瓶颈”的情况下,要着重在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上下功夫,把节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放在首位。

一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建议各项重大用地立项必须进行听证,新上项目首先要利用存量土地;

二要集中进行一次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并研究促进盘活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严禁土地闲置,利用税收调节,提高土地保有成本,不让囤积土地者有机可乘;

三要鼓励乡镇企业建造多层厂房,充分利用“地上”和“地下”两大空间,节约用地空间,提高容积率;

四是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废弃的果园地,搞项目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滥用或闲置土地的单位征收费用,并根据严重程度提高费用比例。

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实现资源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率,在符合村庄建设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应对那些位置分散的闲置地和低效用地(如边角地、插花地)进行土地置换,盘活利用。同时,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查处、收回,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建立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应该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农村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建立农村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统一农村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包括其闲置起算时点、闲置有效计算时段、土地产出低效的界定、闲置面积的确认等。

对农村非农建设闲置土地,还要考虑因司法裁决而转移的未开发利用土地的闲置情形认定等标准,建立现有农村闲置土地收回程序与规定;设置农村闲置土地退出途径和方法的法律内容。对不符合法定闲置情形的低效利用土地,采取安排临时使用、协商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等多种途径处置利用。对于农民主动抛荒两年以上的耕地(不可抗拒因素或生态环境污染导致不可耕农用地除外),以村为单位收回,重新发包。

其次,应编制村庄规划,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大编制村庄规划的力度,同时加强农村闲置土地的综合整治,置换一定建设用地指标以缓解城市建设用地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两型社会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消除城乡二元结构。

此外,还必须强化规划实施的法制化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两规”制定审批后具有法定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和违背。

强化公众参与和加强信息化管理

农村闲置土地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主动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农村闲置土地的管理,尤其是在政策宣传、化解矛盾等方面,需要让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努力形成珍惜土地的良好社会氛围。依靠行政和社会的双重监督,减少农村土地闲置现象,追究土地闲置者的责任。

加强农村闲置土地的管理,必须建立在对闲置土地的类型、数量、分布、成因等基本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同时还应以项目为载体,盘活闲置和低效用地,对新增的闲置土地要及时纳入闲置土地管理范围。通过建立农村闲置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农村闲置土地的监控。采用3S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对闲置土地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生态环境、利用现状、动态变化进行科学描述,在三维空间内进行定性、定量和定时分析,向有关部门提供实时信息,为农村闲置土地的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合理处置和科学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农村闲置土地综合整治

在技术上,应采取一些针对性措施,对农村不同类型的闲置土地进行综合整治,运用相关技术对农村闲置土地实施全方位监测,将土地利用信息系统作为管理农村闲置土地的重要手段。

针对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农村土地闲置,要采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措施。首先,开展污染土地修复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对因矿产开采冶炼及其他工业污染土地进行修复;其次,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逐步提高丘岗山地区域森林覆盖率和植被覆盖度,减少水土流失,提高区域水土涵养能力。第三是加大工矿废弃地复垦力度。提高土地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

针对资源枯竭型闲置土地,加强资源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强化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二次利用是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基本准则要求。重点是需要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回收水平,建立矿产资源保护性开采制度,积极开发替代资源和接替后备资源。

闲置土地管理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法依规清理处置、盘活存量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

二、职责分工

(一)市闲置土地工作组主要负责领导和协调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掌握全市闲置土地基本情况,研究解决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重点对45宗已认定闲置土地情况逐宗调查核查,提出闲置土地处置建议;对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分管领导,负责牵头本辖区闲置土地的调查工作,摸清闲置土地基本情况,提出闲置土地认定、处置初步意见;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提出整改方案,并落实专人负责,限定时间予以解决;协助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跟踪检查。

(三)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提供闲置土地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市工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的要求,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程序到位;健全完善闲置土地认定、处置的专项统计台帐、闲置土地跟踪检查制度等。

各镇乡、街道和新区国土资源所(分局)要明确专门人员协助当地政府(办事处)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汇总工作,协助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组做好45宗已认定闲置土地的逐宗调查核查、处置后续等工作。

(四)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相关部门:市法院、监察局、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职,共同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联合执法等工作。市委组织部要跟踪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机关部门单位干部的考察工作。

三、工作步骤

本次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时间自2012年4月中旬至10月底,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中旬-5月中旬)

要按照"属地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各镇乡、街道、新区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等相关单位,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权属、闲置具体原因、闲置时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等基本情况。各单位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闲置土地调查表一式二份报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组(市行政大楼1424室)。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组对重点45宗已认定的闲置土地逐宗到场调查核查,并逐宗建立档案台帐。

(二)清理处置阶段(5月中旬-7月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工业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分门别类研究、制定闲置土地的具体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相关部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依法逐宗处置。

(三)巩固提高阶段(8月-10月底)

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组对全市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清理处置不到位的,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同时,牵头研究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管理、跟踪检查等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或减少闲置土地现象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有关镇乡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应把本次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清理处置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在清理工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组汇报。市国土、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执法合力,确保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闲置土地管理范文第3篇

第二条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市政府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凡依法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闲置费:

(一)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

(三)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后,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四)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经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合同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其余情形用地以现行公告基准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未规定基准地价的用地类型如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加油(气)站等,以现行评估地价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

物流、公共事业项目等用地、办公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8%;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4%。

房地产开发类闲置土地一年征收土地闲置费不得超过征收基数的15%,一般建设用地不超过10%,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超过5%。每宗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征收基数的20%。

第五条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应缴数额,向缴纳义务人开具并送达《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不能直接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后,即视为送达;

(二)缴纳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第六条土地闲置费根据主管部门确认的应缴闲置费区间,按日计征,按月缴交。起征日期如下:

(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届满之次日;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满一年之次日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之次日;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之次日;

(四)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起征之日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一年之次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闲置费计征区间止于作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之日。凡纳入《**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处置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计征区间止于**年8月8日。

第七条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每日加收未缴数额0.3%的滞纳金。逾期15日仍不缴纳的,主管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土地闲置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闲置费专款用于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

第九条市监察、审计、财政和物价部门应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闲置费征收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闲置土地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闲置;节约集约用地

1 土地闲置基本状况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本文中所涉及的闲置土地也包括空闲土地和批而未供的土地,即建设用地内部的无主地、废弃地,因单位撤消、迁移和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在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地区,主要指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确定的“其他用地”;依法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而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2 土地闲置原因分析

2.1 政府管理方面

2.1.1 土地利用规划调控力度不足

各层次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是政府管理土地的基础,为实现最优利用土地提供了重要保障,我国现阶段各层次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变化较快,缺少对土地数据的管理,规划的调控力度大大减弱,这些都可能导致土地闲置。其次,缺乏中、长期土地供应计划,计划在年际间的相互协调不足,各年度计划的统筹协调性较差,限制了其对未来城市土地供应数量和时间序列的合理安排,这也容易使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对未来城市土地供应感到心中无数而产生盲目拿地和囤地的问题。

2.1.2 土地供给审批不够严格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规划,.城市政府过度强调城市土地的成片开发,从而导致越来越多大块宗地的出让,使得开发商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部开发,从而造成土地闲置。一些政府部门为了财政的支撑、GDP的提高和政绩的突出而大量征收土地,放宽出让条件,政府将这些土地出让既满足其获取大额出让金的需要,同时也满足了一些用地单位的发展要求,然而缺少严格管制的出让土地使得部分用地单位趁机占有大量土地,甚至囤积、炒卖土地,扰乱正常的土地市场,导致土地闲置现象的产生。

2.1.3监督管理不力

一般政府部门最重视的是征地和出让两个环节,在此之后,对于土地的开发利用活动则较少关注,甚至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缺乏明确的责任制度,而且由于土地闲置是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有关规定开发建设满一年后才产生,所以监管难度大,效率低,因此缴纳土地闲置费更是成为了一种说法。同时巨额的利益使得一些政府官员在关于土地的问题上滋生腐败,权利与金钱相勾结,对于用地单位故意推迟开发土地等问题不闻不问,任由其闲置土地,导致土地闲置现象更加严重。

2.1.4 闲置土地的法律规范不健全

闲置土地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闲置土地的法律规范不够健全,虽然《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于闲置土地的概念和处置措施有所规定,但是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有许多不足,如闲置土地的界定,办法规定批准后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即可被认为是闲置土地,这些都很容易让开发商钻空子。

2.2 用地单位方面

2.2.1 用地单位占地目的不纯

用地单位花巨资取得土地使用权,本意是为了扩大厂房、更新设备,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繁荣的影响,让许多投资者对稀缺的土地资源产生了新的认识,谁掌握了土地,就等于谁取得了财富的增值权,一些开发商或者投资者取得一块土地后,对其投入尽可能少的资金,然后拿这块土地抵押后继续购入新的土地,如此循环,以有限的资金取得了更多的土地,造成囤积、炒卖土地,哄抬地价,获取土地的增值收益。

2.2.2 用地单位自身资金问题

大多数的土地闲置现象都是由于用地单位后续资金不足造成的,用地者的开发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土地出让实现由无偿向有偿转化,主要以“招、拍、挂”形式实现,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就已经让一些实力不强的用地单位心有余而力不足,加上后期开发中出现的许多不可预测问题,资金的花费往往超出原有计划,迫使用地单位中途放弃开发,这也是造成土地闲置的一个主要原因。

2.2.3 用地单位受市场环境影响

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的金融危机,对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许多实力不够雄厚的开发商纷纷破产,中国的商品房价格也迅速下跌,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下降幅度更是惊人,一些开发商之前拿到的土地不敢开发,开发商观望土地市场,期待市场回暖,导致土地处于闲置状态。

3 闲置土地的主要影响

土地闲置是一种浪费行为,使得土地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严重违背国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另外,其主要造成的影响还有以下几种:

3.1 影响城市卫生,破坏城市景观。

闲置的土地往往无人管理,杂草丛生,尘土飞扬,甚至成为垃圾收集地,长期如此,细菌病毒繁殖,危害市民健康。另外,现代化的城市建设与闲置的土地形成强烈反差,严重影响城市形象。

3.2 造成客观浪费,影响城市经济。

买地皮,拆迁、前期开发,每项都是巨资投入,如果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获得利益,闲置的土地光每年的投资利息损失就相当可观。对整个城市来说,宝贵的土地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也是一种潜在损失,对于那些占用耕地的闲置土地来说,带来的损失更是加倍。同时它的客观存在,必然给人某地段的萧条之感,从而吓退不少潜在的投资者,不利引进外资。

3.3 导致房价上升,危害购房人利益

相当数量的土地被囤积和倒卖,开发商从银行投机获取贷款,然后高价从地方政府获取土地,地方获取了财政收入。开发商炒作房价又为税收做出了贡献。开发商获取了暴利,地方获取了税收、银行也有收益,而最终为这些倒卖土地买单的是广大购房人。土地积压不开发、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被压在了房地产市场,真实的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被掩盖,房地产信贷风险加大。

4 闲置土地的预防和处置建议

4.1 科学规划城市用地,加强行政管理

按照坚持科学发展观,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制定出符合区域发展要求,促进城市土地合理配置的城市规划。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完善城市布局和城市功能,对各自开发、零散分割的低效用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整合,大大提高土地利用效。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的用地及时采取整治措施,并根据城市的发展及时调整土地利用规划,保持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

4.2 严格监控土地供给过程

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贯彻执行“招拍挂”土地出让制度,制止房地产商囤积、炒卖土地行为。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批后管理和供后的管理与监督,定期组织闲置土地清查整理工作,建立闲置土地调查评价信息数据库,并且及时制定合理有效的盘活闲置土地工作方案。加强政府对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导向和监督政府要掌握好城市土地开发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增强宏观调控能。

4.3 加强对政府人员的工作管理

加强政府人员的工作职能培训,落实工作人员责任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制度,并将其纳入评价各级政府工作的责任考核体系,切实加强政府和用地单位的责任意识,并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使节约集约用地不仅成为政府意志、政府行为,更要成为全民意志、全民行为,保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各地真正落到实处。

4.4 健全法律体制为保障土地的科学合理使用,应具有一套完整的土地管理法律,对于现行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要加以完善,明确闲置土地的概念、认定依据等,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使闲置土地得到及时有效的利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4.5 采取经济手段防止用地单位投机土地

鉴于近几年来的“房地产热”,以及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受国家经济政策和市场调控,国内多家商业银行纷纷出台相应政策,提高贷款条件,控制开发商的贷款额度,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制约用地单位的资金使用,增加用地单位的投资风险,因此,用地单位不得不谨慎开发土地,防止开发商以投机为目的的土地开发,从而降低发生土地利用效率低和土地闲置情况的可能性。另外,针对不执行土地利用强度和用途规定的用地单位制订明确的惩罚措施,如提高土地闲置费的缴纳标准,并附加一定的罚金,直至收回土地,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评价,并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

4.6 及时帮助用地单位解决困难助其开发

对于那些恶意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要采取严惩的态度,根据法律对其作出惩罚,而对于真正有经济困难的用地单位,政府可以积极为其寻找合作伙伴,帮助其顺利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防止土地的闲置。对于已经闲置的土地及时采取盘活措施,进行土地置换、纳入土地储备库等。

闲置土地管理范文第5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

2.已动工但建设的面积占应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没经批准中止连续满一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一)土地闲置满一年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经依法批准后。且必须收取土地闲置费。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申请延长开工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经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延长期限届满仍未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土地闲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申请延长开工时间或暂缓处置,也可由市国土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闲置土地协议。

土地使用者无力开发建设,且主动向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会同市国土部门与其签订收回土地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及方式

(一)征收标准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价服330号、财综78号)精神。统一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

(二)征收方式

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台帐资料,市地税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开具专用缴款书,要求用地单位限期缴纳。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1%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由市国土部门、地税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市财政负责结算,依法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其中一半直接拨付镇(开发区)财政,专款用于土地复垦整理、拆迁安置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

四、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

1.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建议,对土地闲置满两年。市国土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此外。原则上统一纳入金坛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管理,进行市场化配置。对闲置土地收回时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已有意向单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其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转让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不得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等手续。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依法处置前未经市政府批准。

2.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就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对补偿款暂不能落实的由用地单位提出采用“挂账收地”方式,对符合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件的由用地单位主动与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协商。待确定新的用地单位并取得相关土地收益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具体操作程序

1.市国土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闲置土地摸底调查;

2.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各镇(开发区)共同核查、认定。

3.市国土部门根据初步处置意见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4.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批准后。会同国土、地税、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镇(开发区)加强督查,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六、切实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1.健全领导机构

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市监察、财政、发改、经贸、地税、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负责对相关制度执行、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组织开展形势分析和政策研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具体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牵头、协调、督促检查工作,相关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清理处置工作有效开展。各镇(开发区)同时成立相应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明确责任分工

做好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工作;市地税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闲置土地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各镇(开发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市监察局负责牵头协调和处置督办工作;市国土部门负责建立闲置土地基础台帐。其余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积极配合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各项工作。

3.加强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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