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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障

知识产权保障

知识产权保障范文第1篇

一、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2007年至2010年3月,萝岗区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办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7件106人,公诉部门共办理24件84人。分析后发现,萝岗区知识产权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犯罪类型高度集中,主要为侵犯商标类犯罪;二是侵犯产品集中于日常消费品领域;三是共同犯罪突出;四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中新知识城项目推进背景下的新挑战

党的十七大作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创新型城市是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环节。广州自从2005年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以来,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力度,今年更是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契机,明确将“建立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列入实施细则,成为“完善自主创新体系”部分的重要内容。具体到广州开发区而言,据统计,广州开发区统领下的经济功能区之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有科技企业4090家,其中不泛金发科技、威创视讯、京信通讯、达安基因、冠昊生物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甚至国际领先的高成长性高科技产业。随着中新知识城项目的稳步推进,粤新双方在“知识城”的产业布局和项目规划上已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共同提出“知识城”12个重大项目和首批入城的8个项目,共同开发的“知识城”将打造三大中心:知识创新中心、知识产业发展中心(基地)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将设立每年一度的“知交会”,面向全球开展交易。可以预计,在未来的几年里,我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研发、应用、交易及展示等活动将愈加活跃,伴随而来的新类型案件、涉外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也将越来越多。对此,如何立足于检察职能做好预测和应对工作,着力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司法环境是萝岗区检察院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不畅顺

近年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各地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制度得到基本确立。但是伴随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不断显现。一是制度落实仍有待加强。据调查了解,一些地方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均先后会签了一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和办法,但是各方责任没有明确,是否严格执行主要靠自觉,制度效力打折扣。受地方保护、部门利益的驱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移送不及时或不移送甚至“以罚代刑”的问题仍存在。二是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仍有待进一步拓展。目前大多数地方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仅局限于交差式的架构设置,往往通过日常工作文件传递来交换信息,网络硬件设施建设进展缓慢,信息资源整合方面有待改进。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存在着证据上不衔接问题。刑诉法对证据有严格的收集主体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作为行政处罚主体收集的证据能否直接作为刑事司法的证据,缺乏法律依据,刑事司法机关往往不予采信,需重新收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的移送。四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着信息不畅的问题,造成刑事司法机关不能随时随地给予行政机关有关的法律指导,以致时过境迁,追究刑事犯罪的难度加大,同时也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对行政机关相关案件线索进行监督。

(三)现行管辖制度规定范围过窄带来的保护不力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被害人所在地既不是犯罪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同时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并非财产犯罪亦不能认为被害人所在地为犯罪结果发生地,一些具有管辖权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司法机关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缺乏积极性,而被害人所在地司法机关又无权进行管辖,导致此类案件出现管辖上的缺位,致使一些被害单位维权困难,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

(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1.罪名设置过于笼统、简单。我国刑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罪设置了7种不同的罪名,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主要领域,但就世界范围来看,其侵犯知识产权类罪的罪名设置仍过于笼统、简单。没有科学地揭示出不同行为主体、不同行为方式在侵害同一知识产权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上的差异,既有违我国刑法罪名设置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有失刑法的公正性。

2.刑事证据标准不明确,案件定性存在困难。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往往与商标纠纷、商标侵权以及其他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混合在一起,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第一,我国现行《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五种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都属于原则性规定:以“情节严重”为要件,如假冒注册商标罪;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为要件,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要件,如侵犯著作权罪;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为要件,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如侵犯商业秘密罪。由于立法语言的简约性,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难以在立法中明确,对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要件的证明标准必然依赖于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差、稳定性差,影响了对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额、经济损失等数额的具体认定,也进一步造成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难以区分,影响到案件的定性。第二,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在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上,存在“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额”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四个概念。而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何界定和计算这些数额,各司法部门存在意见分歧,而且这种多种金额标准并存的规定也不尽科学。

二、对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一些构想

(一)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首先,要统一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标准。工商、版权、专利等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要采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有效措施,加强沟通与交流,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尤其是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标准、案件移送标准要形成统一认识。其次,构建“两法衔接”真正桥梁:网上信息共享平台,使检察机关不仅能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而且能掌握信息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对此,上海、江苏常州等地检察院分别从2005、2006年起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较有成效的经验。他们通过在网上开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平台涵盖案件移送、跟踪监控、案件咨询、执法动态、法律查询、预警提示、辅助决策和监督管理等八项职能,不仅将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相衔接的案件信息纳入数据库,而且对这些案件从受理到审判进行全过程记录,大大提高执法透明度,效果显著。两市通过该机制发现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比增均超过两位数。

(二)对现行管辖制度进行探索改革

1.探索建立被害人所在地司法管辖制度。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具有特殊性,跨区、市、省等犯罪行为较为常见,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赋予被害人所在地司法机关管辖权,从而更有效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保护公民合法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因为管辖制度的设置必须符合全面权衡,既要考虑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又要考虑到便于被害方维护合法权利。管辖不能成为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制度漏洞,更不能成为被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制度障碍。在法律尚未对此进行修订之前可以充分利用指定管辖这一制度来解决。对此,萝岗区院从2008年起进行了积极探索。针对该院所受理的大部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犯罪地及犯罪嫌疑人户籍地均不在辖区,该院没有管辖权的情况,通过请示广州市院,创建案件异地管辖机制,明确凡该区公安机关查处的制售假冒区内知名企业如宝洁、安利公司产品的案件,无论犯罪地是否在辖区内,均由市院指定该院提起公诉,减少案件移送环节,提高了办案效率,平均每件公诉案件办理时间比原来缩短8天。同时该院与区法院达成共识,此类案件一经提起公诉,即由区法院请示市中院指定管辖。案件异地管辖机制的建立,保证了此类案件的侦查、审查、审判各环节的高质效进行,更有利于保护对被害企业知识产权利益。2008年下半年以来,该院通过该机制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3件33人,得到企业的高度评价。安利(中国)公司还专门送来感谢匾并致信给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朱小丹,称赞萝岗区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朱小丹批示予以肯定。

2.探索建立科技园区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机制。2007年11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开发区法院设立“三审合一”知识产权庭,并将塘沽区、大港区、汉沽区、天津港保税区(空港加工区除外)内的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纳入到开发区法院的审理范畴,使该院成为国内首家跨多个行政区域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随后,上海作了进一步探索,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全面推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模式和跨区域指定管辖制度,全方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形成“五园一岛”格局,包括广州科学城、天河科技园、黄花岗科技园、广州民营科技园、南沙资讯科技园和国际生物岛,在行政管理上均实行属地管理。随着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电子技术服务外包等产业的发展和中新知识城项目推进,涉及知识产权的领域将越来,对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天津、上海等地司法机关的经验做法,对广州市高新区“五园一岛”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进行改革,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模式,由市一级司法机关指定萝岗区对口的司法机关管辖涉及到“五园一岛”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件。该管辖模式的构建,将有利于执法司法资源整合,更妥善地处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在管辖和程序衔接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确保法律适用的相对统一性。同时通过给有集中管辖权的司法机关配足配强人员和硬件设备等资源,可以有效避免因相关办案人员专业性不足而导致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同的法律事实做出不同的认定的情况出现,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尺度。此外,还可以使“五园一岛”所有高新企业享受到广州开发区作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在技术鉴定费用给予1-2万元补贴,以减轻企业维权负担。

(三)建立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事研究中心

由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专业性很强,加之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对法律适用有时存在认识分歧,以及立法相对滞后,致使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为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能力和水平,笔者认为广州市检察机关可以借鉴深圳市检察院的做法,成立专门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搭建一个决策层、法学界、司法界和企业间的联络平台,通过经常举办论坛、专题调研、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论证和咨询、加强对外交流、高新企业员工普法等多种方式,形成良性互动,既为决策层和理论界提供一手素材,又为司法实践和企业界提供具体指导。具体设立形式可以是以市院政策研究室或由某个具有条件的基层院组建,筹建者除了甄选会员,邀请专家学者担任顾问之外,还配备专门研究人员,其主要职责有:一要加强理论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立法完善,立足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二要加强执法办案过程中立案难、取证难、定罪难等突出问题的调研,提出应对措施;三要加强工作机制的改革探索,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有效打击犯罪的合力。

(四)建立重点联系企业备案制度,加强与权利人合作

鉴于被侵犯的品牌相对比较集中,因此有必要建立检察机关与权利人公司进行有效交流、沟通、探讨、促进的良性机制,共谋良策。一方面,与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合作和辖区内高新或优质品牌企业建立联系,筹建“重点联系企业”备案制度,对辖区内的这些权利人进行走访和摸底,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另一方面,形成与权利人合作,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绿色通道和稳固平台,必要时,邀请权利人参加相关知识产权培训,加强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识别能力,培养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深人推进精品战略。如萝岗区检察院针对辖区当前侵权对象主要为宝洁、安利此两家知名外企品牌的特点,一直与企业的品牌保护部、法务部保持良好沟通关系。受理相关案件3天内指定专人负责告知委托诉讼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听取被害公司的意见,受到企业高度评价。

(五)积极发挥职能,严肃查办职务犯罪

“以罚代刑”现象及地方保护主义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反渎职侵权部门应保持高度的敏感性,积极整合检察资源和办案力量,加强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密切配合,全力合作,深挖隐藏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渎职犯罪案件。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幕后的“保护伞”,维护投资环境的一方纯净天空。如2009年3月,萝岗区检察院积极响应落实广州市人大代表关于加大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力度的建议,组织上级院及本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干警深入宝洁公司,通过与该公司高层人员沟通交流建立初步工作联络机制,旨在充分发挥检察反渎职侵权职能,更有效地惩办与知识产权案件相关的渎职犯罪,全方位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六)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宣教机制

积极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发展知识产权文化,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舆论宣传,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鼓励司法机关组织了宣传小组,针对企业具体需求,通过以案释法、法律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指导企业堵塞管理漏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提高收集、固定证据及应对侵权的能力。同时积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扩大维权成果。如萝岗区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合作拍摄打假宣传片《小院夜未眠》、《加盟陷阱》等在《法治中国》播出,广泛宣传打击地下工厂生产销售假冒宝洁公司产品等犯罪行为的成果,有力威慑企图通过制假售假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同时提高群众维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七)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保障范文第2篇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知识产权保障范文第3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资产;经营战略;财务制度

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知识产权正成为21世纪创造新的竞争优势的基础和最有价值的财产形式,已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成为WTO的三大支柱。正基于此,发达国家企业的经营战略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原先出卖劳动力和产品,坚决且快速地向买卖技术(知识产权),直至买卖标准的方向转变。他们纷纷采取技术输出、专利许可贸易和专利(版权)与商标(品牌)组合许可等战略,来获取利润的最大化和市场的竞争优势与垄断地位。

目前业界流行的一句话证明了这点,即“三流企业卖劳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和品牌,超一流企业卖标准”。现在国际企业发展的趋势,就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经营知识产权资产,依靠知识产权占领市场、谋取利润,着重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和品牌垄断化与许可化”的发展道路。

一、国际企业现状

1.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正逐步取代土地、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而成为企业主要且最重要的资产;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在整个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达到有形资产的数倍或数十倍;以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而获得的经营收入和利润,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重要的经济资源、创造财富的源泉和核心竞争力。

2.众多企业收入中的80%~90%,来自于知识产权许可费的收取和技术转让,如,美国高通公司2006年75.3亿美元的收入中,专利转让和许可费用占到80%以上,净利润占到收入的92%以上;微软公司2007年专利转让和许可收入近600亿美元,占全部收入的100%。

3.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且主要组成部分,制定并重点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知识产权不仅成为企业主要经营的商品,更是投资回报的资产。他们在进行对外投资、扩张时,除了投入有形资产外,更加注重投入专利技术、品牌、经营方式和商誉等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实现以知识产权创造最大价值、获取更高利益的经营战略。

反观我国企业,现实却不容乐观,大多数企业都不知道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更不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使自己的知识产权直接为企业创造价值。他们申请知识产权的目的,仅仅在于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二、我国企业发展之路

1.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战略,仅是一种消极的保护与管理战略,而知识产权经营战略才是积极的保护和管理战略,知识产权资产经营已成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新型游戏规则。所以,用知识产权武器开展无形资产经营,促进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使知识产权成为企业重要的经济资源和利润的创造源泉,为企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实际利益,才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

2.我国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要做大做强和提升核心竞争力,争做一流企业,甚至跻身超一流企业,必须要把知识产权当作企业的重要资产来管理和经营,必须要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要懂得经营知识产权资产,走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之路。

三、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战略概述

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必须与企业的经营战略相结合。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虽然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等内容,但知识产权战略最主要的内容和实质,或者说知识产权战略狭义所指,就是知识产权经营战略。

1.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商业秘密等。

2.知识产权战略概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为获取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确权、保护与运用,以获取最佳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全局性谋划和采取的重要策略与手段。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与经营战略相结合才能形成企业的竞争优势。

3.知识产权经营概述。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指的是企业直接利用排他的知识产权开展投资和买卖活动,为企业获得财产收益和利润。包括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和投资入股等内容。

4.知识产权经营战略概述。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战略是指权利人充分运用知识产权的确权和保护等制度,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许可和买卖而直接获利,所采取的专业化经营管理的策略与手段。

四、我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的相关政策

1.2007年10月颁布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或小企业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维持等费用予以减免或给予资助。鼓励具有专利技术的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对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2.2008年6月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

3.2011年11月颁布的《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充分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激励更多核心专利的创造与运用。制定鼓励个人和企业进行专利转让和许可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将我国优势领域拥有专利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上升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进一步完善企业专利管理工作规范,健全企业专利资产管理规程。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

五、健全保障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的财务制度

知识产权经营既是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延伸,又是企业进一步自主创新的助推器,它已成为企业直接获利的重要手段。我国企业要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必须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转变成先进的知识产权“经营”理念,把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企业的组织管理、技术研发、经营贸易、对外投资等全过程之中。为保障企业顺利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企业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投资模式。而建立健全保障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的财务制度,即是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我国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在财务管理上还存在较大问题,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与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相配套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我国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仍然实行传统的财务管理方式。以产品为主开展经营活动,以货币和实物资本为主从事理财活动,偏重财务的产品经营和资本运营管理,未建立知识产权经营和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的财务管理机制。

2.财务风险控制能力较低。由于企业内控机制不健全,缺乏知识产权工作和管理制度,所以财务管理效果不佳,财务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3.知识产权资产核算与企业会计制度体系不匹配。由于没有贷记科目与其对应,某些企业知识产权资产未按规定要求纳入账内核算,甚至未启用“无形资产”科目,更严重的是把知识产权资产和固定资产混在一起核算。

4.相关制度不健全。有关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认定、审批以及具体核算的管理制度和细则等,没有科学建立,使财务部门无法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核算制度与管理办法。

5.现代财务管理知识薄弱。由于财务人员不了解知识产权,更不懂知识产权经营和知识产权资产的运营,所以,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不适合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的实施,造成财务管理水平低下。

(二)建立健全保障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的企业财务管

理制度

1.建立健全科学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以知识产权经营、以知识产权资产投资和以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等为主体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制度,围绕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制定企业筹资计划、实施企业投资和经营方案、调控资金流动和配置、科学分配企业的收益以及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等,以保证企业的资金、投资、经营、预算、决算、分配,以及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等财务工作顺利进行。具体的讲,即要配合知识产权经营,建立健全企业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监督资金安全运行,建立会计档案,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等。

2.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企业的财务预算是指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各项业务活动费用、财务工作等各个方面进行总体预测,具体包括研发费用预算、销售费用预算、管理费用预算、投资预算、资金预算等各个方面。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企业的财务预算区别于一般企业的财务预算之处,在于必须对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经营和投资等业务予以相当重视,必须进行全面、合理、准确的预算编制。同时,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编报和控制制度,加大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控制支出标准,规范经费使用。

3.严格财务核算制度。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应的核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增加核算知识产权资产相对应的科目,按要求建立账簿,将现有知识产权资产全部纳入账内核算,以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知识产权的经营状况。加强对无形资产会计基本理论的研究,使知识产权资产核算更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同时严密监督各项制度、规定的执行和落实,使知识产权资产的核算管理逐步走向规范。

4.强化财务风险管理机制。一是重视财务风险管理,制定和完善财务控制标准;二是科学确定财务工作组织结构,分解落实责任,按相互牵制的原则将财务业务划分,赋予各自相应的权责,使之相互制约;三是将有形资产管理与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机结合,实施追踪控制,分析执行差异,及时调整误差;四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结构,减少资金使用成本,降低财务风险,达到企业收益最大化。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必须要做到对企业所面临的各种财务风险,尽可能地做出准确和及时的预策、分析、控制、防范和调整。

5.重视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涉及到技术开发、市场营销、工商、财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情报信息、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若干领域,所以企业必须重视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开发、资产权益,知识产权对外许可、转让和合作,知识产权资产档案,投入产出的考核,知识产权资产融资、评估、审计,知识产权资产投资等方面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资产的开发、培育、监管和经营,以保证对知识产权资产的有效管理,确保企业知识产权资产得以保值增值。

6.形成高水平的财务管理队伍。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的企业必须拥有一支高水平的财务管理队伍,这支队伍不仅需要有现代化的企业财务管理知识,对企业管理、生产运营、信息管理等方面有全面的认识,并能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的企业财务分析,对企业的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和经营决策能提出良好的建议;还能运用全新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念,采用信息技术、互联网、电子商务等现代化手段,以成本、效率为核心,全面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奠定良好的企业管理基础;并能充分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运用丰富的财务管理知识和经验,帮助企业迅速成长、发展,同时充分享受到政府有关的税收、资助等优惠政策;更要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经营、知识产权资产投资和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等方面的知识,以及与此相关的工作、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与水平,帮助企业顺利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 考 文 献

[1]徐明华,包海波.知识产权强国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1)

[2]苑泽明.论无形资产财务管理[J].会计之友(上旬刊).2006(7)

[3]朱雪忠主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1)

[4]胡婕.知识产权财务应用的形式、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安全与健康.2009(9)

知识产权保障范文第4篇

2013年年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中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专家表示,这项决议对知识产权保障和中小企业技术融资具有重要的意义。

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人龚安义表示,这一决议提出了“知识产权法院”的概念,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特殊少有的,这表明了中央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知识产权重在后期保障,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只有对其进行完善的保障,技术革新的热情才能被激发。中央改革决定中所提的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也重在保障这一产权。

专家表示,中小企业技术融资之前在上海、北京、天津已经有所尝试,但目前评估体系尚未建立,银行的信贷额度也有限制。因此,要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需要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例如银行信贷、资产评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障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1引言

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是指在测绘装备业务活动中,依法获得、维持和使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以及维护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和管理活动。其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与测绘装备工作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配套措施,促进测绘装备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测绘装备知识产权贯穿于测绘装备工作的全过程。认真做好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于激励测绘技术的创新与避免重复研制,降低测绘装备的采办费用、缩短测绘装备的采办周期,促进测绘装备科技成果向战斗力的转化,保护发明单位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装备知识产权为国防建设、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在分析当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现状的基础上,研究并探讨了今后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思路和应对措施。文中提出的战略思想、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对策,仅供大家存实践中讨论参考。

2现状与需求

西方发达围家十分重视装备业务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它们不仅建设有比较齐全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相应工作机制,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为其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发挥了很好的促进推动作。例如,美同为了做好装备科技成果的保护丁作,不仅制定了《美国国防部国内技术转移(technologytransfer)条例》等相关法规,而且还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从法律法规制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分工到考核监督等方面周密安排,以知识产权管理贯彻全过程,为其技术转移提供全程服务和保障;为了适应周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美周不断调整其装备知识产权政策,适时出台了《美国国防部合同知识产权问题指南》,强化了知识产权在装备业务领域中的作用,促进了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的相互结合,充分激励了装备业务领域的技术创新。再比如俄罗斯,近年来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的管理,目前,已与独联体、印度、以色列、意大利、法国等国家签署了军事技术合作领域中的装备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关于军用、专用和两用科学研究、试验设计和工艺技术工作成果,俄罗斯通过总统令、政府令、司法令等,对其“法律保护”、“保护国家利益”、“家登记”、“使用机制”、“利益分配准则”、“建立保护系统”、“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等各方面作出详细的相应规定,装备知识产权工作被摆在国家利益的位置上加以重视。

相对西方发达囝家,我国在装备业务领域引入知识产权制度时间不长,但也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十五”以来,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结合装备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我国在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例如,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专利条例》和《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法规制度的建设;以宣贯《国防专利条例》为主的定期装备知识产权业务培训活动,加大了装备知识产权的宣贯培训力度;初步建立了三级国防专利管理体系,形成了一支国防专利受理、审查、管理专业工作队伍,指定了数十家国防专利机构,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的重点示范作用。诚然,我国的装备知识产权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装备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薄弱,管理人员运用知识产权管理手段的能力不强,法规建设、人才培养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水平亟待提高等等。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知识经济向纵深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我们要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战略的地位高度重视j。“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建设与技术发展的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必须紧跟形势的发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及早启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各项工作,及时制定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尽快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和管理规章制度,尽力建设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和工作基础设施,“依法管装、依法治装、依法建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形势发展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推动测绘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发展对策

3.1明确战略总体思路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应当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围绕《围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总体部署,以测绘技术发展和装备建设的需求为牵引,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统筹规划、分解实施,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着力提升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能力,努力推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又好又快地向前发展。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是指领导体制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的整体布局,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统筹规划、分解实施:是指工作模式要按照统筹规划、分解实施的方式进行,应当加强顶层设计、通盘考虑、全面规划,按照不同的内容、不同的责任部门,分解成若干专项任务,分别完成计划项目的论证、研究与建设。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是指工作步骤要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要求整体推进项目研建的实施工作,对某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以及难度较大的问题进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促进整体的推进。

3.2制定战略基本目标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发展应当建立两个阶段目标:

(1)到2015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应该做到从无到有,取得长足的进步: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比较健全,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政策水平、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实现突破,形成一些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专业知名品牌;人才队伍初具规模,装备知识产权的工作能力得以较大提升。

(2)到2030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初具规模,能够较好地满足测绘技术发展和装备创新的需要: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以及保护与管理工作体系,建设一批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夯实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为增强国家科技实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3加强战略重点建设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发展重点应放在六大建设上:

一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建设。装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健全的法规体系是开展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前提条件。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构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的法律环境,全面提升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二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两张皮”的现象,实现知识产权管理与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的衔接与融合是装备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目的所在。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完善测绘装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测绘装备创新发展工作中的作用。

三是测绘装备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建设。掌握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推动测绘装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建立以自主知识产权获取和保护为导向的测绘装备创新机制,在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掌握测绘技术发展与装备建设的主动权。

四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的建立。加强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是提高装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需要,也是建立装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需要。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应对纠纷的能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五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装备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对于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具有支撑性的作用。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相互封闭、重复分散的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格局,建立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装备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

六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培养装备知识产权人才是实施人才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保障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有效开展和创新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造就一批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增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4落实战略措施制度

笔者以为,要想把发展对策落实为具体的业务工作,必须加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通过贯彻落实《纲要》,提高测绘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制意识,增强测绘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制观念,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把测绘装备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装备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持、服务和保障作用。必须加紧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周密安排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分工、考核监督等项工作,加强测绘业务全面建设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协调和统一管理,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必须加快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建设步伐,建立吸纳、选拔、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机制,利用国家相关教育环境,坚持定期培训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培养造就一批知识面宽、基础知识扎实、知识产权意识敏锐、创新思维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必须加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投入与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解决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滞后于装备信息化建设、滞后于测绘全面业务建设的现实问题,建立与装备现代化建设需求相适应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保障体系,切实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