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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问题范文第1篇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产品不适用和产品不安全,前者是由产品的瑕疵而形成的,后者是由于产品有缺陷而形成的。

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涉及的范畴内,组织的相关方对组织的产品、过程、体系都可以提出要求,产品、过程、体系都具有固有特性,质量不仅指产品的质量,也指过程和体系的质量。

(来源:文章屋网 )

产品质量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民群众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产品质量的好坏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存在许多不足及需要改进之处。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含义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检验。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国家宏观经济控制的一种有效方式。通过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技术服务控制、生产范围的管理等行政干预,行使政府法令法规,从而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保证产品生产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自从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以来,各级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得到快速发展,为人民群众用上放心产品保驾护航。各类消费者维权投诉表明,对产品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能够维护国家和消费者正当利益不受损害,是各级政府部门对当地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能。通过对产品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控制,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通过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能够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部门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水平,这也是各地区经济能够良性发展的必然条件。

三、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一直比较重视产品质量的立法工作,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法律虽然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市场准入条件、规定了必须保证的产品质量性能以及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全方位多角度的规避各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另外,有些法律法规之间还缺乏一定的协调性。例如,《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它们已经制定近20年,许多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产品质量监管的需要,加之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许多早期制定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与修改。规章制度需要作相应的修改与完善。(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职能发挥不充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主要工作是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在检验过程中对质量进行监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监督企业产品质量的主要力量,其专业水平和能力决定了产品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并对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负责。但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大部分地区质量检验机构技术设备落后,检验人员专业性不够强,质量检验能力较低。部分地区的质量检验机构不能进行企业所需要的项目检测。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产品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同时,也不利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使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职能发挥不充分。(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式存在缺陷。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等,这些制度表面看很完善,但实际上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标准老化问题;标准体系问题;以及推荐性标准执行困难等问题。制度和标准的缺陷,使得监管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够很好的发挥监管职责,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沿用本行业自己的标准组织生产,而并不执行国家标准。另外,推荐性标准是企业自愿执行的标准,许多企业从节约成本角度出发,并不按照推荐标准执行,这就造成优劣产品混杂在一起,在市场上竞争,消费者并不能有效区分哪些是优质产品,哪些是劣质产品,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四)产品质量检查及处理处罚方法不合理。由于地区保护主义的存在,以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检验费用的缺乏等问题的存在,使得许多地方的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只能以简单抽样的方式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多数情况下实行以罚代管的监督的方式。这样做只能对发现问题的产品做出处理,对于存在问题而没有被发现的产品则无法进行处理。另外,在处理过程中,通常情况也只是简单的处罚一下生产企业,并不能对这些企业有震慑作用。这种现象为质量不合格产品和问题产品流向消费者市场提供了渠道。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利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四、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现在,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很多,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然而改变现状不能仅仅依靠企业自身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力量,还应该从法律法规层面规范生产企业的行为。用法律法规的有力有效措施,遏制商品质量的违法行为。完善的商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能够规范企业的产品质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甚至存在很多问题,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监督的顺利实施,就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产品质量监督职能在执行的过程中有法可依,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二)建立高效优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仪器设备落后,监管效率低下,是我国商品质量监管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作为政府应该加大对基层质量检验机构的资金投入力度,让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购进较先进的检测仪器,满足目前产品检测市场对精密检验仪器的需求。同时对产品检测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检测人员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产品检测任务。软硬件条件的加强,高效优质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建立,对提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效果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三)完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式。如何形成公平、有效的监管机制,采用科学的检验监督方法,整合质检、卫生、工商等部门职能,建立科学、完善的垂直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和监管范围,避免权责不明,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追究,侵权需赔偿”的原则,切实行使好国家赋予质监部门的行政职能,各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针对目前监管法规规章滞后的状况,应尽快修订监管法规,严肃行政过错、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追究制度,重点应在事前预防。而不是亡羊补牢。(四)完善产品抽查制度对于产品质量检验来说,最主要的是进行抽查制度。对产品进行抽样,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要环节。产品抽样的代表性、数量和地点直接关系着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公正性及客观性。为此,就必须制定全国统一的产品抽查制度,实现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统一性及合理性。只有抽检程序和方式方法的科学、公正,才能保证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真实。为了完善产品抽查制度,建议在产品抽样程序的制度设计上进行改革。抽查检验产品质量时,实行倒查制和对比制。使抽检工作能比较客观地反映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类产品的质量状况,真实反映产品质量的基本情况,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高效监督管理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必将呈现出各种各样新的问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人们赋予政府部门的一项职能,但它不仅仅只是权利,更是一项义务,政府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真正做到为消费者谋福利,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

作者:商广韬 单位:吉林省敦化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参考文献:

[1]王树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有效性提升的策略研究[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8(10):35-41.

产品质量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X8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6-0068-02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国际交流日益增强,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次数和数量也与日俱增,同时,人们的生活标准越来越高,对农产品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无论从经济方面还是从发展方面来说,都要求相关部门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对农产品质量检测的监管。从目前社会局面来看,我国的农产品在质量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新闻报导中时常披露出因农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社会问题,种种原因都促使相关部门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检测监管来保障和提高农产品的质量。

2 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1 生态环境的破坏对农产品质量的负面影响加剧

在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生态环境对农产品的生长有着极大的影响作用。空气质量的好坏,土壤成分的贫瘠或肥沃,水土中所包含的成分等组成了农产品的生态大环境。近年来我国的生态环境大范围遭到破坏,废水废气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就排放出来,生产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土壤板结和水肥流失已经是普遍性问题,最重要的是致使土壤成分发生不良改变,水中含有的重金属成分增加,空气中的有害物质也与日俱增。诸如三七种植,近年来,广大农户和农业生产投入者,受高额利益的趋使,大面积种植三七,而三七的用药量远远超过一般农作物的用药量,土地中的农药残留直线上升,三年后轮作其它农作物,很多农药成分会被农作物吸收形成新的残留,加之水肥流失,上游污染下游,由点源污染转化为面源污染,致使农业生产环境恶性循环。

2.2 缺乏完善的检测监管机构体系和检测设备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多县市的省份,也是农产品生产比较大的省份。近些年来,由于土地流转开发的原因,农产品生产大幅度提升,对外贸易的农产品种类和数量急速增多,销往全国各地和东南亚国家。云南省大部分县市也都成立了专门的农产品监测监管机构,但仍有少数县市没有成立专门的农产品检测中心,或者成立了也没有发挥应有的检测作用,以致大部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问题得不到解决。而没有完善的检测体系就没有系统的检测标准,更没有人员去管理和实施管理检测制度,致使市场上农产品的监管体制从源头开始就不规范,质量检测系统不健全,这直接导致市场上的农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大大降低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人们的健康安全也不同程度的受到了威胁。

没有完善的检测监管体系还体现在交易过程中没有严格的把关体系,流通过程中对质量检测的监管也没有完全到位。例如对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缺乏监测。如果不能及时控制,消费者最终买到的都是不合格产品。因此,除了要把握基地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外,同时还要在流通过程中对农产品质量进行再检测,全面实行进出口检测、产地检测、销售区域检测等,才能有效防止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

除此之外,硬件设施在农产品质量检测过程中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检测装备的落后将无法快速精准地对农产品的质量进行定向检测,出现纰漏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在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时,能否定性、定量地检测,决定着能否找到不合格的真正原因,并作为打击违法的有效证据,这样才能有效控制非法行为的出现,压制不良生产行为、不良销售行为。

2.3 市场主体维权意识薄弱

在农产品生产贸易的过程中,市场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生产者可能会因为节约成本使用肥料、添加剂、着色剂等,使产品本身就含有有害物质,或是将激素催化后的农产品对外进行交易;销售者可能为了追求利益,不去深入了解农产品的特性和检测过程,忽视了收入农产品的质量问题,甚至在明知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以次充好将不合格产品送入市场;大多数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知识更是匮乏,对于如何识别“不合格”产品更是一无所知,不少消费者在买到不合格产品并发现该产品不合格之后,并没有坚持维权,而是选择了放弃申诉的权利。

以上市场主体的种种观念和行为都会导致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在市场上流通,由于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程序较为复杂,涉及的群体和区域又比较广泛,从源头控制并及时切断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就显得更加困难。

3 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的改善措施

3.1 完善监管制度

(1)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现在大部分的监管体系都只涉及到农产品在市面上的销售问题,对产品原始的生产、包装和运输环节不够重视,而一个完整的监管过程应该要涉及到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才能降低因农产品质量不过关造成的安全事件的发生。

(2)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策略。对于不同的情形应该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程度的奖惩措施,才能让整个监管过程发挥作用。对监管人员的管理和调配工作力度也应该予以加强,才能将这个监管体系在实施的时候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检测模式。

3.2 更新检测设备

农产品的种类和出现的形式层出不穷,生产者在生产农产品的时候想出来的方法更是日新月异,因此及时把握生产动向、市场动向,了解最新的生产、市场行情,才能够根据产品的细微改变来调整检测措施,更新检测设备,确保万无一失。

3.3 规范监管流程

规范监管流程是落实农产品质量检测管理的重中之重。一是要加大对农产品的专项整治力度,对所有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加大抽查力度。二是规范惩处规章,抽查过程中一经发现农药残留超标或是其它激素超标的现象应按照案件轻重严格处理,采取惩处措施,由此才能杜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隐患。

3.4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意识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健康生存问题,但是往往大多数群众都无法科学地、正确地获得这方面的知识和信息,因此普及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的相关知识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从事农产品相关行业的企业和人员越来越多,随着科技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也越来越关心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的宣传,坚持不懈地由点及面地逐步推进,努力提高广大群体的检测监管意识。例如发放一些宣传资料,经常性地在不同的生产环境、销售环境,甚至是学校、社区、机关事业单位等开展专门的检测监管专题讲座课,让全社会都关注、重视、支持并参与农产品安全生产的监管。

4 结语

产品质量问题范文第4篇

随着生产力和科技的发展,产品种类日益增多,其内在性能和操作的复杂性加强,法律所奉行的“买者注意”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卖者注意”原则被提上日程。产品的极大丰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就,但是,不合格产品及缺陷产品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突如其来的灾难。因此,研究、完善和更好的适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更好地应对国际竞争。那么,产品的范围如何界定?缺陷产品如何认定?产品责任由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如何适用?本文主要就这几个问题深入探讨和论证,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启迪。

一、我国产品质量法现状

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起步较晚,1986年4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标志着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其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是“现今对产品质量问题并用三种法律责任的滥觞”。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2000年7月通过了《产品质量法》修正案。我国的产品责任法采取分散立法模式, 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颇具中国特色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包括两大内容: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管理法。

二、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几个重要范畴

1.产品。产品是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构筑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的基点,但不同的国家对产品的认定又不尽相同。因此,实践中适用产品责任法首当其冲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产品的认定。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三款规定:“建筑工程不适合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2.产品质量。国际标准化组织将质量定义为:“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全面理解的产品质量具有以下特征:(1)适用性;(2)性能;(3)耐用性;(4)可靠性;(5)安全性;(6)竞争性;(7)维护性;(8)美学性;(9)经济性;(10)时空性。

产品质量在国际上是采用一种系列管理标准,即ISO9000系列标准,它于1987年3月由国际化组织(简称ISO)正式颁布实施。ISO9000是在总结工业发达国家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下面5项内容: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ISO9001“质量体系——开发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的安装和质量保证模式”、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

1998年我国开始等效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1992年又决定等同采用,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3.产品缺陷。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完整定义,“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此规定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产品缺陷的双重标准,即“不合理危险”和 “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

三、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制度

1.产品质量责任。由于我国的产品责任主要规定于《产品质量法》中,故采用该法中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或产品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产品损害事故发生后,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以已发生的客观损害事实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不同责任主体的不同责任种类。我国的产品责任主体较广泛,包括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销售者。就生产者对其缺陷产品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一点。

但是,对于销售者的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产品责任法规定的销售者的责任,应采用系统研究的方法,在法律体系中寻找立法者的根本目的。

3.损害赔偿。产品的损害赔偿就是由法律规定的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范围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受害人要求高额的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已屡见不鲜,但我国的现行产品责任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此类问题应该如何认定,如何处理?这就涉及损害赔偿范围及限额的确定问题。

(1)范围的确定。产品责任既然被界定为无过错责任,我们必须在保护消费者和刺激生产进步这个天平上求得一定程度的平衡,所以对赔偿责任的范围和限额的规定就显得极为重要,因为这是平衡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所承担风险的有效措施。

(2)限额的确定。对于因产品责任造成的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应依循什么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此未作规定,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原则,且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平衡生产经营者利益和用户、消费者利益从而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司法救济途径中,诉讼时效问题在理论界的争议较大。

历经十余年的发展,我们的产品质量立法已初步形成体系,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谋求新的发展,使之更趋完善。

四、结语

产品质量法是商品经济社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已初步形成体系,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通过研究,以期我国能建立既能保护消费者利益,又能平衡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利益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张宏远.我国产品质量法与西方产品责任法制比较.中国质量指南,2002.

[2]李春田.对产品质量法的理解.万方数据.2001.

[3]梅定涛.完整和准确地判定产品质量.中国期刊网,2001.

[4]王岩、沈赏.略论我国产品质量法及国 际借鉴.大庆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6):2.

产品质量问题范文第5篇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由于不合理地使用农药,尤其是使用国家严禁使用的农药,造成蔬菜产品农药残毒超标。

1.2 由于盲目施用化肥,尤其是过量施用氮肥,引起土壤中硝酸盐的累积,进而造成蔬菜产品中亚硝酸盐超标。

1.3 由于忽视了环境保护,造成农田及水质受到有害金属及非金属元素的污染,进而造成蔬菜产品中砷、镉、铅、汞、铬等残留物超标。

2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形成的原因

2.1 传统的农业生产管理方式,形成了忽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倾向。

传统农业生产一直以增加产量为第一目标,农民们更多关心的是成本、产量、价格和管理,而忽视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时明知剧毒农药有害,但因其杀虫谱广、药效时间长、相对成本低,也要在生产中使用。

2.2 分散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组织实施。

在现行的家庭承包生产经营体制下,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低,难以形成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而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最重要的环节是对整个生产过程按照标准化的生产技术规程进行全程控制,协调统一所有生产者的管理。分散的生产经营体制,小规模的生产经营特点,加大了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的难度。

2.3 落后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制约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

由于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病、虫的防治不科学,发生了病虫害,没有及时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造成错用、乱用、滥用农药及其他投入品,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很难保证。

2.4 开放的农副产品销售市场,降低了农产品市场销售的准入门槛。

农产品销售比较自由,既有批发,又有零售,还有转手倒卖。销售主体的多元化,使优质农产品不能实现优质优价,既降低了生产经营者创建优质农产品品牌的积极性,又使农产品流通的市场监管难以到位,一些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的农产品仍有销售渠道,发生问题无法追查。

2.5 多头管理的农资市场管理部门,削弱了农业生产投入品的市场监管力度。

农资经营市场允许多种主体进行农资的经销、代销、分销,因此,加强农资销售市场监管显得非常重要。而农资销售市场监管又涉及到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存在着执法主体多元、职能重复交叉和相互扯皮等现象,未能形成合力和建立严密的农业投入品源头控制网络,使一些剧毒高残留农药不适当地使用成为可能。

3 措施与对策

3.1 认真组织农民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农民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没有农民的参与难以取得成效。要运用一切行之有效的方式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带领群众投入“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列入农民教育工程的重点内容,让农民懂得什么是无公害农产品,为什么要生产无公害农产品,怎样生产无公害农产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培养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带头人,既成为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示范户,又成为农情信息的宣传员,同时也成为农资销售的中介力量。

3.2 重视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管理。

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和化学农资在土地中的逐年蓄积,耕地质量、灌溉用水质量、大气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涉农部门要规划好优势农产品生产布局,在扩大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的同时,加强对已认定基地的管理。

3.3 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作用。

加强农产品产地认证和销售市场监管,逐步实现农产品销售市场准入,都需要发挥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作用。建议各级政府安排必要的农产品质量检测经费,专门拨付,专项使用。拓展农产品质量检测站的服务领域,定期进行抽检,并通过专门的信息渠道,公告检测结果,引导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