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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支农工作总结

医院支农工作总结

医院支农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提高农民的基本医疗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3〕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合作医疗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政府组织、因地制宜、自愿参与、分级管理、民主监督;

(三)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互助共济、保障适度;

(四)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额医药费用补偿和适度合理的健康体检,体检费用原则上从门诊统筹基金中适当支付。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范围:参合人员应是登记为山亭区乡村户籍的居民。具体可以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乡村户籍人员。各乡镇(街道)要严格审核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身份,严禁擅自扩大范围。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不得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否则一律作废。

(二)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三)省、市、区等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补偿总额每人每年80元。

(四)农村五保老人、残疾人、优抚对象、老年人、特困农民等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应交纳的费用由政府按照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承担。

(五)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以后年度适度调整筹资标准。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交纳部分,每年筹集一次,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参合农民个人部分征缴结束后,财政承担的部分按照区、市、省配套顺序逐级拨付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六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区政府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区合管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卫生、财政、农业、计生、民政、发改、审计、食品药品监督、扶贫、广电、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区合管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三)负责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对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预算、决算情况进行审查;

(四)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并组织考核,实施奖惩。

(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第八条区合管委下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合管办”),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合管办设在区卫生局,人员按区编委设置标准配备,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区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应配套政策的实施;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

(三)负责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补偿,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四)负责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定、监督、检查、指导;

(五)定期向区合管委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工作,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种信息;

(六)检查、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新农合的筹资工作,按照标准为新农合经办机构配备办公设施,配齐工作人员,经办机构办公经费列入乡镇(街道)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乡镇(街道)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新农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

(二)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因病就诊,按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检举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区合管办向参合农民免费颁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合作医疗证工本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及有效身份证明就诊,享受规定医疗费用补偿。

第十二条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行全区统筹、集中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合管委负责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区合管办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区财政局在区合管委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开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合作医疗基金全部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基金的收支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使用由省级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合管办、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合管办对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审核后上报区合管办,区合管办复核无误后将补偿费用拨付到乡镇(街道)合管办、区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章补偿

第十四条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偿比例,保证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用途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其中门诊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的35%,用于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住院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的62%,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风险基金按年度基金总额的3%提取,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风险基金留存总额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0%,风险基金动用后,下年度及时补充,保持应有的比例。原有的家庭账户基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等,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参合农民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一)门诊费用的补偿

门诊补偿费用在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每人年度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100元。参合农民在纳入“三位一体”管理的标准化定点村卫生室、区内定点的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就诊,门诊费用按可报费用的50%比例补偿,每人年度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100元;参合农民在没有纳入“三位一体”管理的非标准化定点村卫生室就诊,门诊费用按可报费用的20%比例补偿,每人年度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20元;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再予以补偿;慢性病及其他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按照市卫生局规定执行。

(二)住院费用的补偿

住院费用补偿在住院统筹基金中支付。一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二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为200元,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为500元。起付线下部分不予补偿,起付线上部分,一级定点医院按照可报费用的70%补偿,二级定点医院按照可报费用的60%补偿,三级定点医院按照可报费用的50%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在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按照可报费用的30%补偿。

(三)应用中医适宜技术补偿标准提高20%,使用中药饮片、中草药补偿标准提高10%。

(四)每人每年累计补偿支付额40000元封顶。

(五)参合孕产妇计划内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平产补偿300元,剖腹产补偿500元。

(六)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筹资缴费期之间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用其母亲的姓名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七)对于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应先执行保险赔付,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

(八)对当年未享受医药费用补偿的参合农户,可以以户为单位推荐一人,自主选择时间到指定区内一、二级定点医院接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也可以以户为单位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在以后年度冲抵该户家庭成员住院自费部分的费用。

(九)对特殊困难人员、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参合农民用药补偿范围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

第十八条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及有效身份证明可直接在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需办理转诊手续;需到区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在所在乡镇(街道)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急诊就(转)诊者须在就(转)诊后5日内持医院证明补办有关手续;不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参合农民补偿须提供的材料

门诊就诊提供材料: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明。

住院补偿提供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汇总清单、住院收费发票、身份证明及合管办转诊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

(一)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或补办转诊转院手续的;

(三)非诊断所必需的检查费用,以及与所患疾病无关的其他医药费用;

(四)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出诊费、救护车费、包房费等费用;

(五)健康体检、安装假肢、义眼、镶牙以及各种美容、非功能性整形、矫治等费用;

(六)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我伤害、受雇佣致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解决;

(八)区合管办认定其它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一条成立由审计、纪检、财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每年定期对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

第二十二条区、乡镇(街道)合管办、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公示医药费用补偿情况,公示期不少于2个月,接受群众监督,监督电话:0632—8829881、8811280。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建立区、镇两级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把开展合作医疗工作实绩列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对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套取、骗取、虚报、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个人,追回损失资金,全区通报,取消该户当年补偿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医院支农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吴永霖,常熟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顾问。

摘要:全面实施支付方式改革,旨在建立医疗机构费用自我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实现优化管理、规范服务、控制费用、提高效率目标,带动和推进基层及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常熟市从2012开始,以卫生部、亚洲开发银行新农合供方支付方式改革项目县实施为契机,在卫生部、省卫生厅和项目专家指导下,全面实施支付方式改革,经过二年多实践,运行总体情况平稳,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

关键词:卫生;医保;支改;实践;探索

2012开始,我市以卫生部、亚洲开发银行新农合供方支付方式改革项目县实施为契机,在卫生部、省卫生厅和项目专家指导下,全面实施支付方式改革,经过二年多实践,运行总体情况平稳,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

一、支付制度改革实施的背景

我市从1955年举办农村合作医疗,2003年由传统合作医疗转型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并与新农合并轨运行。2010年开始,以新农合为基础,整合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等不同保险资源,实施城乡统筹一体化管理的常熟市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2012年开始在巩固完善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组织实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我市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全市所有非就业人群、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作了有效补充、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对象进一步兜底,从而形成了具有常熟特色的“三位一体”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较好实现了城乡居民病有所医制度。

全市在2010年12月开始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被卫生部列为部长综合改革联系点,承担卫生部和亚行新农合供方支付方式改革项目县任务,被省卫生厅列为全省15个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

我市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持续发展和基层医疗机构、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内在需要出发,以卫生部、亚洲开发银行新农合供方支付方式改革项目实施为契机,全面实施支付方式改革,旨在建立医疗机构费用自我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实现优化管理、规范服务、控制费用、提高效率目标,带动和推进基层及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

2006年,我市在省内已率先开展了住院按病种结算试点,从开始的12个病种逐步扩展到30个病种,实施病例住院费用平均下浮10%左右,试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市在开展按病种结算试点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的困难和不足:ICD疾病诊断编码使用欠规范导致费用测算困难;由于病情变异大,不能覆盖全部病种;两种制度不同步推行带来管理困难;病例实施率低,对控费作用有限。

根据我市工作实际情况、信息化条件以及前期试点和工作评估总结,借鉴国内其他地区经验,在卫生部项目专家指导下,我市支付方式改革方案选择确定为门诊实施总额预付,住院实施按床日付费和按病种付费混合支付方式。

二、支付方式改革实施的方案

门诊总额预付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一定的付费标准计算付费总额,并实行按月考核付费的支付方式。具体涉及到确定门诊统筹基金和门诊总额付费预算,各级医疗机构门诊人次预测和医疗机构门诊总额预付包干资金。经办机构每月按包干资金的90%比例进行预付,其余10%按考核结果兑付,年终进行总决算,结余留用,超支原则不补。

按住院床日付费制度是指在住院治疗中,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和治疗进展情况,对疾病进行分类和分段,在严格测算基础上,制定各级(类)医院、各类疾病和各时间段的每床日付费标准,病人出院后按实际发生费用和规定补偿比(补偿政策)与医疗机构结算,经办机构以实际住院天数的规定付费标准和实际补偿比与医疗机构结算的一种付费制度。

基金支付额大于医院实际垫支额的,大于部分归医院所得;基金支付额小于医院实际垫支额的,原则上由医院负担。市经办机构按月对各定点服务机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并按基金应支付额的90%-95%比例拨付,年终考核后进行决算。

三、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要点

(一)制定方案,全面覆盖

2011年下半年开始,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挖掘历年数据信息,结合2012年度基金总量、补偿方案和主要经济指标增长幅度,制定形成了《常熟市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2012年实施方案(试行)》。本市定点服务机构2012年开始,门诊实施总额预付,住院实施按床日、按病种付费混合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机构覆盖率达到100%、住院病例覆盖率达到100%。实施方案的制定,坚持和贯彻了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原则、兼顾多方利益确保持续发展原则、强化质量监管保证服务水平原则的三项基本原则。

(二)宣传培训,加强监管

全市加强支付方式改革的组织领导,做好宣传改动,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在具体实施推进中,坚持结合实际,对支付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合理确定基金支付水平,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使医疗机构获得合理补偿;坚持强化质量监管,确保实施支付方式改革后医疗机构服务内容不减少,服务水平不降低,实现优质服务和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的双重目标等基本原则。

(三)系统改造,费用结算

支付方式改革实施后,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和苏州嘉华软件公司共同努力,软件研发经数十次测试和现场验证取得成功,2012年3月,支付方式结算软件投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每月5日前下拨当月门诊总额包干资金,同时结付前一月度按床日付费支付基金。

门诊总额包干资金、按床日付费结算应支付基金大于医院实际垫支额的,大于部分医院留用。 2012年,门诊总额预付包干资金大于医疗机构补偿垫支10.40万元, 28家定点服务机构(含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包干资金大于补偿垫支,占62.22%;提供住院业务的43家定点服务机构,22家基金支付额大于补偿垫支额,占51.16%。

(四)严格考核,适度调节

为了保证改革有序推进,市卫生局、市居医(农合)办制定《常熟市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考核办法(试行)》,明确了考核对象、内容、指标、周期、考核结果使用。

我市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还明确,每年提取一定量的调节资金,在严格考核基础上,统筹用于定点服务机构主动承担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出现收支差额的调节处理。

2012年末,我们根据调节资金使用原则,结合年度考核,对部分医疗机构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费用控制好、有效缩短住院床日、不推诿重病人,因测算上的一些客观原因而出现的一些亏损给予了调节补偿。2012年,全市实际使用调节基金925.12万元,较好发挥了政策导向作用,充分调动了医疗机构的积极性。

四、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实施,顺利推进,实现了医疗机构和住院病种两个全覆盖

我市支付方式改革,覆盖了本市范围内所有的定点服务机构、覆盖了全部享受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病人和门诊统筹补偿的病人,促进了医疗机构之间公平竞争,有效发挥了支付方式改革内在激励和制约。

(二)定点医疗机构从被动适应到主动合作,增强了控费责任和意识,初步建立起了费用分担和约束机制

各定点服务机构成立了支付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将支付方式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加强支付方式改革政策和业务培训,制定实施细则和方案,纳入医院常规工作。各医疗机构增强了控费责任和意识,初步建立起了费用分担和约束机制。

(三)医疗费用得到控制,保障水平提高,病人就医流向合理

2012年,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54.16元,同比下降3.97%;低于苏州市同期平均次均门诊费用(62.53元)的13.39%;次均住院费用5368.82元,同比增幅2.49%,低于全省同期平均次均住院费用的3.00%,低于苏州市各县市(区)同期平均次均住院费用的14.82%。

在支付方式改革的有效引导下,镇村医疗机构门诊占比达到81%以上;本市乡镇卫生院住院人次占比稳定在50%左右,市外医疗机构住院人次占比控制在3.5%左右,较好实现了国家综合医改提出的90%以上病人留在县域治疗的目标。

(四)提高了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能力

我市在全面实施支付方式改革后,研制住院支付方式改革信息化结算系统,解决了住院按床日付费计算机病种分类识别和按床日标准费用结算。建立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机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支付标准。重点发挥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技术指导组作用,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精细理,确保实施支付方式改革后医疗服务内容不减少,服务水平不降低,实现保证服务质量和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的双重目标,维护参保人员利益。

(五)2013年运行继续保持了较好势头

2013年,我市支付方式改革继续按原定的总体框架实施,根据2012年费用和基金运行实际,对支付标准作了动态调整。根据医院能力提高和等级医院评审情况,对医院按床日结算分级(类)作了一些微调。

医院支农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摘要 本文结合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三年来关于新农合跨区域结算的实际工作,提出了基于河南省新农合综合管理平台,建立全省新农合跨区域基金核算与管理平台的运营模式。通过该平台,扩大跨区域就医结算的覆盖面,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医疗机构跨区域即时结算,在全省范围实现异地就医、异地医保审核和补偿模式。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跨区域结算 省级基金核算与管理 运营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旨在解决农民“看病贵”问题的民生政策,已经基本覆盖全国80%的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尚未解决跨区域参合农民就医结算问题,特别是在跨区域基金拨付监管、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管理机构的业务协同方面,还需要探索科学有效的业务支撑平台及运营模式。

一、现状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惠及亿万农民,有效的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河南省已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00%县区全覆盖;2012年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惠及7804万人,参合率达97.96%。

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深入推广,国家在不断的完善该制度。借助医疗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使农合报销更加便捷,已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目前,河南省已经在全省县级范围内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县乡级医疗机构已经全部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直接补偿,省市医疗机构也已经实现了省级直补。

参合农民在所在县内医疗机构就医时,患者在出院及门诊结算时,医院将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标准,计算出可报销金额,医院将从诊疗费用中自动扣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费用,患者只需支付自费部分费用。医院再同县农合办对接,进行结算,县农合办审核报销费用无误后,将报销费用划拨至医院。

参合农民在县外的省市医疗机构就医时,患者在出院及门诊结算时,医院将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标准,计算出可报销金额,医院将从诊疗费用中自动扣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费用,患者只需支付自费部分费用。医院同省即时结报平台对接,将报销费用的相关数据上传至省即时结报平台,省即时结报平台再将数据传至同其对接的县农合办,患者参合的县农合办审核报销费用数据无误后,回传至医院,医疗机构月底汇总本月垫付资金与各县(区)进行基金支付结算。

二、存在的问题及需求分析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已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区域就医结算,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医院等待基金支付结算时间长:患者跨区域在省市医疗机构就医时,医院一般在月底汇总本月垫付资金与各县(区)进行基金支付结算,医院等待基金支付的时间长,对医院来说资金回笼慢。现急需解决跨区域就医结算时,真正的做到即时结算,医院在病人进行结算时,报销部分的费用就可以即时到账。

医院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沟通工作量大:省级医疗机构在进行垫付资金结算时,需要面对163个县(区),对省级医疗机构的财务人员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人员来说,工作量是巨大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区域结算运营应能解决此问题,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使医院和农合办的工作人员将主要精力放在主营业务上。

农合办对医疗机构的频繁沟通,对基金管理来说存在安全隐患:农合办要面向众多的医疗机构,进行基金拨付时,工作管理难度大,且分别进行多次基金拨付,对基金管理来说也存在安全隐患。

三、研究路线

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区域结算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立省级平台基金核算中心来解决。设立省级平台基金核算中心,各县农合办及各医疗机构均同其做对接。各县农合办根据本地跨区域就医的历史数据,预估本年该县跨区域就医的人次及报销费用,然后将预估费用金额预存划拨至省级平台基金核算中心。当患者跨区域就医时,医院将诊疗费用的数据上传至省级即时结报平台,县农合办通过省级即时结报平台对诊疗的报销费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反馈至省级即时结报平台,省级平台基金核算中从该县预存的基金中,将诊疗报销的费用划拨至医院,实现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的即时到账。当县农合办预存的基金不足时,由省级平台基金核算中心协调督促县农合办增加预存基金。

通过县农合办预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省级平台基金核算中心面向全省的医疗机构统一支付病人跨区域结算费用,解决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区域结算中存在的医院等待基金支付时间长、医院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沟通工作量大等问题,加强了对基金的监管。

四、解决方案

(一)网络结构

数据交换系统在设计实现上充分考虑了以下主要因素:首先其符合国家对政务信息资源交换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其次,采用先进的技术设计实现,包括多层设计的中间件技术体系等;最后,吸收目前在政务资源数据交换系统实施方面的经验和对一些技术实现的可行性验证,在系统设计上做到客观、实际、以满足业务应用需求为主导。

数据交换系统总体架构分为三个组成部分:数据管理中心、数据交换总线、数据交换前置机。

数据管理中心作为数据交换系统的核心部分,负责即时结报平台与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平台与省级平台,省级平台与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并通过交换管理监控模块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数据进行监控和管理。

数据交换总线是由各个数据传输节点组成的复杂的数据传输网络,负责与县、定点医疗机构等各级部门之间的数据传输工作,保证在跨网络、跨地域、跨部门的传输过程中数据信息的可靠和安全。

数据交换前置机作为数据交换系统深入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系统的数据采集点,通过前置数据库,为省级平台提供数据采集、抽取等服务。

桥接系统是介于业务应用系统和前置机数据库之间的数据转换系统,负责前置机数据库与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

(二)数据流程

1、医院信息系统(HIS)可直接访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报平台医院中间库;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报平台通过省级平台与县级平台通讯,并将计算结果、客户请求信息等暂存在医院中间库;

3、病人出院时,先在HIS系统中出院申请,申请信息写入医院中间库;即时结报平台审核后,HIS读取补偿结果,实现在线“一站式”即时结报。

(三)业务流程

1、各县(区)农合办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区域补偿基金预存如省级平台基金核算中心;

2、异地医疗机构医院信息系统(HIS)处理日常记账、收费业务,并同步写入医院中间库,参合患者费用信息自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报平台上传到省级数据中心,省级数据中心再同步到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数据中心;

3、异地医疗机构医院信息系统(HIS)办理患者出院登记,将出院结算申请信息写入医院中间库,参合患者出院申请信息自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报平台上传到省级数据中心,省级数据中心再同步到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数据中心;

4、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报平台审核出院病人结算数据,然后把审核过的结算数据传输到医院HIS系统及省级平台基金核算中心;

5、由医院HIS进行直接减免或办理在线农合补偿;

6、省级平台基金核算中心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划拨至医院。

医院支农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1、建成2017年职工及居民的住院账目。

(1)截止10月,省直医保患者住院共申报383人次,总费用4998159.94元,统筹2405387.54 元,未拨付,公务员补助380人次,金额1763613.25 元,未拨付。

(2)截止9月,兰州城镇职工医保患者账户支付金额2786437.70 元,拨付2120087.36 元,住院患者共申报3062人次,总费用40838261.17 元,统筹26111189.94 元,拨付23064750.00 元(其中病例违规扣款元),公务员补助211人次,金额687734.12 元,拨付162人次507470.30 元,大额补助235人次,金额2383472.11 元,拨付140人次1447076.91 元。

(3)截止10月,兰州城镇居民医保患者账户支付金额6241.02元,拨付5173.56元,住院患者共申报1950人次,总费用27115701.74元,统筹9994632.59元,拨付1338人次5659740.00元(其中病例违规扣款11935.55元)。

(4)截止9月,铁路医保账户支付金额315859.71元,拨付215835.22元,住院患者申报290人次,总费用4302523.28元,统筹支付2061502.11元,拨付1298265.36元(保证金扣除284000.00元),补助支付366136.83元,拨付272247.22元,大额补助1082622.29元,拨付624611.96元。

(5)区(县)公务员补助申报283人次,金额760414.11元,拨付179人次510841.73元。

(6)截止10月,陇南市职工医保共申报5人次,总费用46163.74元, 统筹支付32948.81元,未拨付。

(7)截止10月,异地安置人员共申报2人次,总费用17334.15元, 统筹支付12543.85元,拨付5474.38元。

2、建成2017年离休人员及职工、居民医保患者长期门诊的账目。

(1)省直离休人员申报5人次,费用237310.97 元,未拨付

(2)市离休人员申报2人次,费用5201.03 元,未拨付

(3)截止10月,兰州市城镇职工医保长期门诊4667人次,统筹支付966385.92元,拨付742812.40元,公务员补助45134.61元,拨付33706.07元,大额11807.69元,拨付1806.99元。

(4)截止10月,兰州市城镇居民医保长期门诊1307人次,统筹支付130814.99元,拨付93510.69元。

(5)截止9月,铁路医保长期门诊申报738人次,补助支付178249.74元,拨付136190.73元,大额补助31444.04元,拨付18683.14元。

3、建成2017年卫生厅及区(县)新农合住院账目。

(1)截止8月,全省新农合统计12个市(州)77个区(县)共向卫生厅申报住院患者7105人次,总费用117338040.60元,补偿金额75816103.31元,结算3238人次,金额35891463.65元。

(2)截止9月全省新农合统计12个市(州)77个区(县)共向各区(县)申报住院患者224人次,总费用3316679.56元,补偿金额1474715.59元,结算176人次,金额1261659.68元。

4、建成2017年一站式救助人员住院账目

截止9月全市9个区(县)申报住院患者187人次,总费用2804059.18元,救助金额820675.42元,结算32人次,金额118699.99元。

5、完成2017年兰州市城镇职工总控数据分科分月统计工作。

截止9月,全院23个科室共收治兰州市总控患者3062人次,总费用40838261.17元,次均费用13337.12元,次均费用给付14225.00元,统筹支付26111189.94元,统筹给付25578000.18元,统筹超支-533189.76元,实际自付比例27.21%,自付比例给付27.31%。

6、跟财务科对账,2017年1-8月全年申报医保及新农合费用119199097.59元,各医保经办机构及卫生厅拨付款项105408331.55 元;全省区(县)新农合申报补偿款1474715.59 元,新农合补偿款拨付1969306.12元。

7、统计完成2017年各科室辅助用药及手术室费用统计表。2017年1-8月统计全院患者辅助用药19146人次,非恶性肿瘤患者27人次,扣款金额5312.88元;科主任2人次,扣款金额1000.00元;违规科室2次,扣款金额1000.90元。2017年1-8月统计全院患者手术室费用4851人次,违规4人次,扣款金额366.14元。

8、为省、市职工医保患者审批限定药品单及出院患者带药单。

9、给外地医保、新农合患者转院审批表盖章。

10、配合卫生厅监督检查所新农合检查工作,完成各项表单及统计。

11、统计完成2016年兰州市职工各科室明细表,参与2017年各科室兰州市职工总控明细分配工作。

12、协助科室其他同事完成一些相关工作。

医院支农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任务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周密部署,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改善服务,提高质量,确保农民受益,解决农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步伐,争取年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任务和目标

研究和探索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农合措施、运行机制、服务体系和监管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农民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全面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安排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遵循“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

开展新农合工作的要求是:一要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尊重农民意愿。二是在农民个人筹资的基础上,各级政府按要求、按时、按比例足额落实补助金。三是重点突出以大病统筹为主,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的贫困问题。四是以县为单位统筹,提高农民整体抗风险能力。五是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和办事制度,赋予农民知情、参与、监管的权力,提高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六是要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便民利民,让利于民,得到比较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七是要由各级政府组织建立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管机构,加强对新农合的监管与领导。八是要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扶贫、计生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并解决因病致贫的再补助。各乡镇合管办在开展新农合工作中,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精心组织,认真管理,务求实效,为新农合工作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管理

1.领导机构。年度要根据人事变动情况与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与监督委员会,真正做好新农合工作的领导,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根据人事变动情况与工作需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参合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与年元月30日前上报县合管办。各乡镇管理委员会必须做好组织、协调、管理、监督领导工作;同时要做好各村委会的组织管理领导工作,成立各村委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与乡级、村级机构,乡级实施方案一并上报)。

2.办事机构。县级由新农合办公室作为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各乡镇合管办,根据当地实际,必须配备1—2名专职人员,负责办理合作医疗工作的日常业务。各乡镇合管办工作经费,按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人均不低于1.2元的标准由各乡镇财政列入预算安排。保证合作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基金筹集

新农合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年农民个人缴费不低于20元,年农民个人缴费不低于30元。持有相关证件的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可由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

2.集体扶持。有备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

3.政府补助。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每人每年分别补为60元、3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划入大病统筹基金。

(三)基金管理

新农合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1.管理方式。新农合基金由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综合管理。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缴入财政部门在工商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做到银行管钱不管帐,经办机构管帐不管钱。真正做到新农合基金收支分离,封闭运行。统筹模式实行大病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一种模式,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特殊慢性病纳入门诊统筹管理。

2.收缴方式。我县农民个人缴费在自愿参加的前提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缴,乡镇经办机构负责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门收据,并负责将个人集体缴费及时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我县参加新农合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3.收缴期限。农民缴纳的下一年度基金要在当年12月底前收缴完毕,各乡镇务于12月31日前上交县财政专户。

(四)补偿范围、比例、方式

1.补偿范围。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的医疗费用补偿。(特殊病种大额医疗费用列入门诊补偿范围支付属于非住院)

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参合年度中连续两年没有获得门诊和住院补偿者,根据《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要求,可获得一次健康体检(体检办法另行规定)。

孕产妇住院分娩。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正常产每次补偿300元,病理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白内障门诊手术补偿。进行门诊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每一例患眼一次补偿500元,住院手术按住院标准补偿。

市内专科医院住院除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按二级医院标准审核补偿外其余疾病仍按同等级别补偿比例补偿。

对特殊人群中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特困户,孤儿等重点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报销时,原则上不设起付线。

一年内因不同疾病,在县级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外出务工农民,上学的学生凭外出务工地或当地村委会务工证明或学校证明,在外地住院治疗后,返回参合地按同等级别医院予以审核报销。

继续实行合作医疗补偿向中医药倾斜政策。一是中医门诊补偿,病种为上肢和下肢骨折等用中医药治疗的非手术病人,在中医药门诊进行中医药治疗不设起付线封顶为200元。二是中医药服务住院费用占总费用70%(含70%)以上的,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同时提高10%。三是中医药饮片除单味使用不予报销外,处方使用均列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目录》外的药品,其费用比例,一级医院不超过5%,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三级医院不得超过25%,超过以上比例的目录外药品费用从其药品收入上交款中扣除,返还当地新农合基金专户。

继续执行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对于支付部分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60%,1000元以上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项、次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60%,1000元以上按50%计入补偿费用。

参合农民既参加合作医疗,又参加社保或商业保险的,可先在社保或保险公司报销,凭复印件加盖社保或保险公司证明性印章,按照新农合相关政策报销,同时提供原报销单位的票据,其目的是防止合计补偿超出实际住院费用。

2.门诊补偿管理

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以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服务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门诊统筹实行按比例补偿,封顶的方式。严格控制医疗费的不合理增长,保证基金安全(门诊统筹方案另附)。

3.报销比例

住院补偿:住院补偿封顶线4.5万元。住院补偿比例: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75%,二级医院(旗县区级医院)65%,三级医院40%,一、二、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50元、100元、500元。

参加农民住院医药费报销公式:医药费用总额—起付线—自费部分—【(特检费+特治费+血液费)X60%+特材费X50%】=统筹医疗费

门诊统筹补偿: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每次门诊补偿比例为门诊费用的30%,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补偿比例相同,封顶线相同。特殊病种(慢性病)门诊补偿实行按病种定额补偿。

4.报账方式:参加农民在市旗县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出院结账时现场报销,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再与旗县区合管办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费用,旗县区合管办不予结算。参合农民在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现场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直接减免。

5.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

(1)未参合合作医疗的人员,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盈利性医疗机构就医或住院所发生是费用,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在县外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请医生会诊手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3)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范围继续执行年办法。

(五)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措施:县乡两级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各乡镇每个行政村要设立合作医疗报销公示栏,定期张榜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及农民参合情况、医药费用补偿情况,保证参合农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确保新农合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举报电话为8822455。接受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给予答复。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

(六)医疗服务管理

年我县将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全县的乡村两级机构进行一年一度的评审,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新农合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卫生、扶贫、审计、计划、农业、药品管理、财政、民政各部门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将新农合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工作内容,在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资金保证、管理监督四个方面明确责任,保证新农合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培训搞好新农合工作管理队伍建设

对县、乡两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就农村卫生的相关政策和新农合的方案设计与补偿测算,管理与监督,评估与调查等有关知识分期举行培训,提高新农合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