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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统计工作总结

环境统计工作总结

环境统计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总量减排;环境统计;二氧化硫

abstract: through compare with vertical kiln environment of an enterprise that area under one’s jurisdiction close down this result of calculation and total amount, sulfur dioxide of emission is it arrange sulfur dioxide new result that increment checks and calculates to reduce in counting, sketch the total amount and reduce and arrange the close relation counted with the environment.

key words: the total amount is reduced and arranged ; the environment is counted ; sulfur dioxide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节能减排这项约束性指标,地方政府把节能减排工作摆在了重要位置,相继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节能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完成上级政府下发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目标和减排任务,其中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污染减排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第50号《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水泥立窑生产高能耗、高污染、高成本,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而控制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是实现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关键,立窑水泥生产线被政策性关停。下面就关停水泥厂简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与环境统计之间的联系。

1环境统计中二氧化硫污染物的计算方法

1.1用排放系数法计算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污染物

以华辉水泥有限公司2008年的数据为例,计算二氧化硫排放量,2008年环境统计报表中水泥产量为12.87万t。

(1)工业废气排放量(万标m3)

=水泥产量(t)×5 605÷10 000

=12.87×5 605÷10 000=72 136万标m3

(2)二氧化硫排放量(kg)=水泥产量(t)×2

=12.87×10 000×2=257 000 kg=257 t

1.2实际监测法计算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污染物

2008年第一季度华辉水泥有限公司监测报告2#立窑烟气排放量平均值为2 529 1m3/h,二氧化硫排放量平均值为7.46 kg/h,第二季度华辉水泥有限公司监测报告2#立窑烟气排放量平均值为21 485 nm3/h,二氧化硫排放量平均值为6.27 kg/h,两季度2#立窑烟气排放量平均值为23 388 nm3/h,二氧化硫排放量平均值为6.865 kg/h,华辉水泥有限公司2008年工作时间为3 900 h。

(1)工业废气排放量(万标m3)=23 388×3 900÷10 000=9 121。

(2)二氧化硫排放量(kg)=6.865×3 900=26 774 kg=27 t。

1.3产排污系数法计算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污染物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第七分册3111水泥制造业产排污系数表续3,产品名称为水泥,原料名称为钙、硅铝铁质原料,工艺名称为立窑,规模等级为≥10万t ——水泥/年,末端治理技术名称为直排,全硫含量少于1的情况下,窑炉的工业废气量的排污系数为2 644 m3/t ——熟料,二氧化硫的排污系数为0.234 kg/t ——熟料,华辉水泥有限公司2008年环境统计水泥产量为12.87万t。

(1)工业废气排放量(m3)=12.87×10 000×2644=34 028万m3。

(2)二氧化硫排放量(kg)=12.87×10 000×0.234=34 028=30 116 kg=30 t。

对比以上三种计算方法,华辉水泥有限公司同一年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存在较大的差别,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两种方法计算出的二氧化硫结果较接近,用排放系数法计算出的结果相差较大。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2001年9月编写的《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的要求,以上三种方法都属于“三废”排放统计计算的基本方法,作为基层统计人员结合实际情况灵活选用,但应遵循使用经环保局监测站认定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出的排污数据,须再与使用排放系数法计算得出的排污数据对照验证,如与排放系数法计算结果偏大,应以排放系数法计算结果为依据进行调整,尤其是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计算一定要以排放系数法计算结果验证。

2总量减排中二氧化硫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作为一间结构减排的企业,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量审核工作三部份组成。也就是说,我们基层环保部门在完成了该企业的取缔关停文件、供电部门下发的停电通知或出具的断电证明,关停照片等相关验证文件及用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后,环保部各督查中心根据上报的资料,抽查验证该企业关停和二氧化硫新增削减量计算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并将经审核认定后的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国家环保部。根据国家环保部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中二氧化硫总量减排量的核算中规定结构调整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的核算原则中有“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按环境统计排放量核算新增削减量,没有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新增削减量”。以本辖区的高要市华辉水泥有限公司为例,该企业2008年8月31日关闭,其2005年—2008年环境统计so2排放量分别为512 t、327 t、377 t、257 t,4年的环境统计数据都是采用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2007年水泥产量为18.86万t,2008年水泥产量为12.87万t,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中的公式(3-34)核算,2008年我市上报so2减排量=(g上年-g当年)/g上年×e上年=(18.86-12.87)/18.86×377=120 t,国家环保部核查组核算减排量是以产排污系数计算,只认可减排39 t。

3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与环境统计的关系

各地“十一五”期间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排放基数按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确定,并综合考虑各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也就是说,总量减排与环境统计是密切相关的,环境统计数据库是核算的基础,作为最基层的总量减排任务的制定是以环境统计为依据,国家环保部对于关停立窑水泥企业新增削减量按产量排污系数法及企业环境统计排放量进行折算。在2008年所属地区结构减排的立窑企业中,有60%的企业减排量的核算是重新以产排污系数来计算,40%的企业减排量的核算认可了环境统计的数据,核查组的核算说明中一部分因环统异常,用产排污系数计算,一部分经过资料核查,予以确认。鉴于国家政策,被关停的水泥企业既要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又须面对生存和债务偿还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政府方面要承受较大的税收损失,上级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市政府和企业以环境保护为重,下大决心关停了落后的水泥企业。对于减排企业的排污量,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的要求,不同的核查组有不同的核查结果,但基层的减排任务的制定是以环境统计为依据的,但减排结果又以其他不同方法进行计算,地方关停了计划中的所有落后产能企业,最终还是无法完成减排任务。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能否统一用一个标准,比如直接用关停水泥的生产能力来核算该企业的减排量,这样都是在同一平台上的。另外,最重要的是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制度,着力做好污染源排污数据的统一采集、统一核定、统一公布。

参考文献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2001年9月编写的《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

环境统计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我国环境统计制度的缺陷

(一)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无法准确核定

在环境统计工作中,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说是其最为关I的调查指标之一。但是,由于环境统计调查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含了食品、电力等所有行业,而且也涵盖了化工、市政工程等专业技术领域,这就使得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难度大大提升。在环境统计中所应用的三种核算方式中,尽管检测法的应用难度最低,但是环境统计中并没有对重点调查单位的检测频率做明确规定,所以无法得到推广。物料衡算与排放系数法的应用较为普遍,在这两种核算方式中,必须明确污染源的生产步骤、污染治理等相关状况,但是注意到污染源类型的多样化这一特征,统计人员面对多种生产工艺、污染治理等设施,无法快速准确地对各污染源排放量进行核定。而且,受到环境统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这一因素的限制,使得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工作真正开展起来困难重重。

(二)统计误差的存在使得统计结果缺乏准确性

在调查中,统计部门一般采用的是85%的重点调查方法,也就是将占排放量85%比例的企业当作重点调查单位开展调查工作,而采用排放系数法等对非重点调查单位排放量进行估计。然而,由于实际调查工作中,各重点调查单位采用同样的调查表,他们无法得知自身企业的何种项目正在参与调查,在填表中也就将所有相关信息都写进去,使得重点调查的范围与精确度都发生了变化。在环境统计筛选原则中,对于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做了规定,省、地、县级都应该选取相关企业,为了确保基层环保部门统计重点范围的排放量在85%的范围内,要求下级筛选的调查单位必须包含上级单位名单中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业,这种筛选方式使得市、省以及部级统计中重点调查范围所占比例呈现逐级增大的趋势。倘若在对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量估算中仍然以15%的比例计算,无疑会导致统计数据偏大。同时,对于县、市级的重点调查单位而言,虽然它们的数量较大,但是从整体局势来看,排放量相对较低,这在无形之中不仅增加了国家及环境统计人员的工作量,同时也增大了数据分析的难度。

(三)基层统计工作监督力度不够

对于环境统计工作而言,要想确保统计结果的科学性与真实性,有效的统计监督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关于统计监督的重要性,《统计法》曾经明确做了界定,指出这是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众所周知,环境统计的专业性极强,所以其统计、上报与管理工作都是由环保部门负责的,将部分数据报统计局备案。对于部级、省级以及市级部门而言,各级别的统计局能够对同级别环保部门进行监督,但是乡镇基层的统计工作一直由上级环保部门负责监管,统计部门的监督缺失。特别是在污染源统计方面,由于企业对环境统计了解程度不够,误以为这是收取排污费的依据,因此在统计表的填写中经常隐瞒、少报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源于统计监督的乏力。

(四)对环境统计的重视程度不够

与其他类型的工作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环境统计工作的周期性较为显著,只有在固定的月末、季度末或者年末定期开展,统计人员往往是由其他工作岗位的人员临时抽调过来,能够专门从事环境统计的人员数量非常少。尽管环境统计工作难度大、要求高,但是仍然无法得到管理者的重视,也限制了环境统计工作对于人才的吸引。换个角度来看,在环境统计工作中,由于涉及面大、涵盖知识范围广等原因,该工作向来具有熟悉环境管理工作的“入门课”之称,导致环境管理部门一旦有新人加入,首先安排其做环境统计工作,使得无证上岗现象颇多。这种统计人员的专业性与连续性缺失,也大幅降低了统计结果的可靠性。

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环境统计指标体系

根据我国的环境管理现状,把我国的环境统计指标体系进行分类,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破坏、环境管理、区域污染及防治等等。然后从环境要素与污染源的具体状况出发,完成对专业指标的设计。在专业指标的确认过程中,应该注意到不同指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保障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和经济社会相关联,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标准与进行量化反映,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判断出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及程度。

(二)改革现有的统计报告制度

应该对不同城市实施不同的环境统计制度,尤其是加强对重点城市的环境统计。对于那些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以及污染问题突出的城市,可以把本地区污染排放量的相关数据和生态破坏情况通过年报快报的形式直接报告给环保总局,环保总局在此基础上,推算出全国年度污染物排放量。此外,这一数据也应该同时向省级环保部门报告,由该部门负责对数据的审核。保留现有重点污染源半年报的前提下,开展季报制度。

(三)健全统计机构与人员设置,推动各部门之间协调发展

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环境统计的做法,成立专门的统计机构,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的协调性。在环境统计内部关系的基础上,做好统计工作的职能分工。对于环境总局规划司归口管理与协调工作而言,由各专业司负责实际的统计工作,而环境统计业务与技术支持方面则由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指挥。省级、市级与县级环保部门都应该设置专门的统计岗位,做好人员配备工作,由省级监测站成立技术支持机构。完善人员变动通报与岗位衔接制度,为了确保环境统计工作交接顺利,人员离岗之前应该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服从主管部门意见。

(四)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监督

环境统计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调查对象为列入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重点调查单位及本年度新增重点调查单位。重点调查单位和非重点调查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进行统计。为增强数据的时效性,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快报数据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技术报告、核算主要参数以及相关支撑材料一并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发

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对各地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步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年报数据进行汇总和审核,于次年2月底前将年报数据库和年度统计技术报告一并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结合国家初步核算结果,对各地上报的年报数据进行复核。

半年报主要统计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调查范围、对象和方法同年报,报告期为1—6月。各地于当年7月20日前上报数据库和统计技术报告。

季报主要统计上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调查范围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其它做整体估算。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数据库和统计技术报告(第二季度季报可由半年报替代)。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非农人口数(或城镇常住人口数,以2005年环境统计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本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排放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

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1次,剔除关停企业,纳入新增企业,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及其排放量应与上年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及其排放量变化情况,并作适当调整,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本地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第六条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省、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须由市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按照质量控制要求标定)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单位,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污量数据。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采用实测法计算全年排放量时,至少需要4次监测数据。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电力、热

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为:燃料燃烧SO2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者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者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需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照“取大数”的原则确定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七条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将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排污总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例),等比或将比率略作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产生系数-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化学需氧量

其中,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产生系数应与上一年度的产生系数保持一致。

生活及其它二氧化硫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及其它二氧化硫排放量=生活及其它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在数据上报前,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对数据进行审核,并建立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一厂一档材料。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

第十条为了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地抓整治促减排取得的实际效果,各地在上报年度统计数据库和统计技术报告的同时,结合“三量”台账,将未纳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简称统计口径外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一并报送。统计口径外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包括该企业当年和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废水(废气)排放量、

年均监测数据、所采取整治措施和治理设施投运时间等内容。各地要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统计口径外工业企业各类基础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按照附件规定的排放强度法和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183号)对主要污染物减排数据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年报快报进行核算时,各地应提供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核算报告、核算主要参数和主要支撑材料。

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核算报告包括增量、削减量、削减率核算结果,并附削减项目清单以及具体整治措施的说明。

核算主要参数为当年GDP增长率,非农(城镇)人口数和增长率,火电和非电用煤量及增长率等。

COD削减核算主要支撑材料:

污水处理厂。当年和上一年投运的污水处理厂COD削减的,需提供建设部门关于具体投运日期、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水量的证明,以及环境监测机构关于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浓度的年度监测报告和在线监测数据等;现有污水处理厂COD削减的,需分别提供建设部门出具的当年和上一年实际污水处理量的证明,环境监测机构当年和上一年进出水浓度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数据,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提供增加污水处理量的有效证明(如污水处理厂进水计量泵的流量记录台账或在线记录,新建管网、泵站的验收材料等依据),出水浓度降低幅度较大的,需提供污水处理厂治理(整改)验收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工业企业。统计范围内企业削减COD的,需说明企业具体的治理措施、投运日期和提供相关的治理(整改)验收材料,年度处理水量、进出水浓度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数据等;因企业或生产线关停并转导致排污量下降的,需提供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关停并转证明材料。

SO2削减核算主要支撑材料:

火电企业。需提供机组(锅炉)的投运日期、装机容量、治理措施、脱硫设施通过调试日期、煤炭消耗量、含硫率、实际脱硫率、二氧化硫排放量以及削减量。循环流化床的脱硫设施需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并附在线监测数据。

非电力企业。纳入当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内的非电力企业经治理削减二氧化硫的,需提供企业具体的治理措施、治理设施投运日期、煤炭消耗量、燃煤的含硫率、脱硫率及二氧化硫实际削减量、在线监测数据等,并附环保部门的验收报告和监测报告。因企业或燃煤设施关停导致排污量下降的,需提供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核算结果的校正。

在排

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采用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方法和系数(见附件)。

环境监测与监察系数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环境监察机构确定的方法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年报数据的复核。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核算方法和全国环境统计审核技术要求,对年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复核方式。采用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排放系数、逻辑校验等方法,并结合现场复核、数据质量抽查,核实年报数据。

复核内容。列入统计数据库重点调查企业,需逐家比对废水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煤炭消耗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并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排放量变化原因进行审查。重点调查企业有变更的,对变更情况进行核实。

环境统计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绿色设计;工厂设计;节能

中图分类号: TE0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为贯彻执行国家对工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装备政策、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循环经济和安全健康等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8月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全面推进我国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工作,对新建、扩建工厂中的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集中动力站房、仓库等建筑提出了设计和评价要求,从可持续发展的建设场地、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与污染物控制、室内环境与职业健康、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控制。

机械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产业规模大, 是耗能、耗材的生产大户, 已经成为能源消费增长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机械工业飞速发展, 汽车产业快速扩张, 打造绿色制造工厂是节能减排的要求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在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要全面贯彻绿色、环保、节能。设计作为建设项目中重要的环节,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决定作用,因此在工厂的设计过程中,如何达到节能、环保,倡导绿色设计势在必行。

1.绿色设计的概念

绿色设计的概念是从并行工程(Concurrent Engineering) 思想发展而来,其目标是使所设计的产品对社会的贡献最大,而对制造商、用户和环境的成本最小。绿色设计作为一种设计思潮与方法论,是将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作为产品开发的基点, 强调在产品开发阶段按照全生命周期的观点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和评价, 消除潜在的、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着眼于人与自然的生态平衡关系。它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如何减轻由于人类的生产与消费给环境增加的生态负荷。在设计过程的每一个过程中都要充分考虑到环境效应,即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绿色设计的基本原则可以简述如下为资源利用最佳原则、能源消耗最少原则、零污染原则。

在设计全过程中,贯彻“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环境保护思想,抛弃“先污染,后治理” 的传统设计的环境治理方式;采用先进的、安全的技术原则;使其综合效益最佳原则,从而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

2.工厂设计中的绿色设计

2.1 总图布置及能源应用

工厂项目根据规模生产的特点多采用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厂房分期建设、设备分期采购, 产品分期投入的方式以满足生产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总体工艺设计应充分考虑分期衔接, 实现投资的技术经济合理性,资源、能源的有效利用。

因此,厂区的工艺总图需要按照产品的特性考虑工艺生产区划布局, 按生产工艺流程布置各类厂房, 厂房间设机械化运输通廊, 做到运行效率尽可能的高、物流路线尽可能的短、运行能耗尽可能的低。

精心布置生产工艺, 选择节能高效产品, 提高设备的开动率, 降低设备空载时间, 节约能耗。合理优选能源种类, 保障经济供给、降低综合能耗。

公用动力设施靠近负荷中心, 避免管线的迂回,节省管线材料及减少运行中的能量损耗。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制造装备的革新, 提高效能、减少能耗。

2.2工厂能源的选择

机械工厂的能源使用量大,在能源的选择原则上采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从源头上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在有限的能源选择中,选用环保、节能、可再生的资源。

目前在资源的利用中,除了传统的资源的基础上,也可采用地源热泵、太阳能、风能、余热回收等资源。

2.2.1地源热泵系统

地源热泵是一种利用土壤所储藏的太阳能资源作为冷热源,进行能量转换的供暖制冷空调系统。近年来,基于地源热泵的中央空调系统发展迅猛。目前,地源热泵系统逐渐在工业厂房建设项目中实现,如在安徽某汽车生产项目中采用地源空调对其总装车间供应舒适性空调,总建筑面积约6万㎡,空调系统冷负荷为3400kW,热负荷为4300kW,采用土壤源热泵系统运行模式。装配车间该地源空调项目2010年设计,2012年投入使用,效果达到设计要求。

2.2.2太阳能光伏技术

我国有着丰富的太阳能资源, 太阳能光伏发电作为一种清洁能源方式, 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为了加强对新能源的综合利用, 降低CO2 的排放,顺应国内外大环境和顾客的需求, 积极开展该项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各设计团体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课题的方面开展了研究。

在2010年,东风设计院在对东风公司总部大楼太阳能发电项目成功实施了太阳能发电项目后, 总装机容量为129KWP, 系统采用先进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和柔性太阳能电池组件, 利用最大功率跟踪方式进行并网发电, 并于2011 年3 月1 日试运行。

此外,风能、水能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回收,也将作为新型能源在工厂设计中广泛应用。

2.3工厂建筑设计

工厂项目的绿色设计涵盖了整个工厂建设的全过程,尤其在建筑设计方面,合理控制体型系数、围护结构窗墙比控制以及建筑保温隔热性能的节能适合部位采用可调节外遮阳, 防止夏季太阳辐射透过窗户玻璃直接进入室内。

在工厂建筑中应采用耐久性和节材效果好的建筑结构材料。高强混凝土、高耐久性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等结构材料在耐久性和节材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使用高强混凝土、高强度钢可以解决建筑结构中肥梁胖柱问题, 可增加建筑使用面积,实现生产区域大空间的需求,从而满足生产线的对车间面积的需求。

目前工厂钢结构建筑所占比重较大, 尤其是主要车间,很多厂区为了更大程度利用土地,采用大的综合性的联合厂房来满足生产的需求。钢结构具有公认的诸多优点: 自重减轻, 基础施工取土量少, 对土地破坏小; 大量减少混凝土和砖瓦的使用, 有利于环境保护; 建筑使用寿命结束后, 建筑材料回用率高, 有利于建筑节材等。

砌体结构( 含配筋砌体结构) 中涉及到的混凝土和钢材相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要少很多,所以对于砌体结构主要考虑使用原材料中含有废弃物再生利用的砌块, 如粉煤灰砖等。

围护结构应重点采用固体废弃物再生、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的制成品。

3.结语

绿色设计在工厂设计中的应用,将会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在节约资源和能源,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减轻了环境污染,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健康协调发展。设计作为项目中最重要的环节,充分利用绿色设计的理念,对整体项目的节能、环保以及可持续发展起到了有效的指导效用。

参考文献

[1]乔惠蓉. 绿色工厂设计[J].武汉勘察设计.2011(03)

[2]刘宏菊等. 绿色设计方法 —设计领域发展的新趋势[J].中国环境科学.1999(19)

环境统计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城考指标分析对策建议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是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推进我国城市环境质量的改善、促进环保工作参与城市发展综合决策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十一五”期间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将继续推行“城考”,并调整和完善了“城考”指标,以适应国家对城市环保工作的总体要求。对“城考”工作的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做到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统一实施。

1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作用与主要成效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是以量化的环境质量、污染防治和城市建设的指标体系,综合评价一定时期内城市政府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面工作的进展情况,激励城市政府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积极性,促进城市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它实现了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由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的转变。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对象是城市政府和市长,考核范围是城市区域,内容涉及城市环境质量、城市污染防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管理等四个方面。

多年的"城考"工作实践,在推动城市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加环保资金投入,改善城市环境面貌和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环保工作参与城市发展综合决策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并为部分城市开展的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还为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提供了很好的舞台。

2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主要发展历程

1988年9月,国务院环委会作出了《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并把这项工作列入市长的任期目标,并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推动城市政府贯彻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各项政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定量考核,每年公布结果,直辖市、省会城市和重点风景游览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由国家环保局核定后公布”。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行政领导负责制。要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

自1989年开始,国家环保总局对直辖市、省会城市及大连、苏州、桂林共32个城市实施定量考核,福州市作为省会城市也列入国家直接考核的32个城市之列;1992年考核的城市增加到37个,同时各省、自治区也组织开展了对所辖城市的考核,2001年起,全国参加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工作的城市超过500个;2002年,国务院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基础上正式批复了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由47个增加到113个,并要求这些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要率先得到改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89年1月24日转发了福建省环委会《关于城市、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提出对所有城市、县城进行定量考核,其中:省环委会负责城市的考核,地市环委会负责县城的考核。同年2月21日省环委会颁发了《福建省城市、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评比办法》,并参照国家颁布的城市综合整治考核指标体系,制订了福建省考核指标体系,城市18项考核指标,县城12项考核指标。根据该考核评比办法,同年3月14日省环保局颁发了《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监测指标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至此,福建省从1989年开始,每年均结合专员(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检查考评对各城市进行定量考核。同年省环委会作出决定,先在基础较好的泰宁、漳平、长汀、建阳、龙海、福安、南安、闽清、同安、长乐、仙游等11个县城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试点工作,由地(市)环委会制定具体方案,进行考核。

“八五”(1991―1995年)期间。地级市(含计划单列市)与县级市考核指标相同,考核结果只通报到各城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的有关内部简讯。1993年1月,省环委会在总结回顾前4年定量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参照国家调整后的指标,对省考核指标进行了第一次较大调整,发出了《关于调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提出省环委会对所有设市城市进行定量考核,并明确提出新设市的城市第二年开始接受考核。1993年至1995年,福建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与国家的指标略有差异,分为环境质量指标(6项)、污染控制指标(10项)及城建指标(5项)。1994年起,福建省将往年与专员(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一并检查的做法,改为由省环委会两年组织一次专门考核。间隔年以各城市政府组织自评,省环委会组织抽查。考核内容较往年细化,并邀请部分环委会成员单位参与考核。

“九五”(1996―2000年)期间,地级市(含计划单列市)与县级市分别设置考核指标,分开排名,考核结果始向社会公布。“九五”初期,参照国家调整指标,福建省对定量考核指标第二次进行了较大调整,实行地级市和县级市两套考核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考核指标均包括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四方面内容,较“八五”期间指标增设了环境管理方面内容,同时指标也更趋合理,更贴近“九五”国家及省的环保工作重点。到2000年,省考核城市23个,福州、厦门2个城市同时也接受国家考核。

“十五”(2001―2005年)期间,全省23个城市考核指标相同与国家的指标体系相同,地级市(含计划单列市)与县级市分开排名,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福州、厦门、泉州3个城市同时也接受国家考核。

3 “十一五”“城考”指标修订

为适应我国每个时期重点环保工作的要求和大多数城市的实际情况,国家环保总局先后五次对"城考"指标进行了调整。2006年3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以环办[2006]36号文下发了《“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这次调整,主要是结合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十一五”环保规划的要求,在原有“城考”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10月26日,国家环保总局又以环办函〔2006〕708号文印发了《“十一五”“城考”和“创模”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说明》,对部分“城考”和“创模”指标解释进行了细化或调整,以与总局“十一五”环境统计指标体系相衔接。“十一五”“城考”指标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3.1 “十一五”“城考”指标主要修订原则

3.1.1“城考”的考核对象是城市政府

“十一五”期间,以113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为重点,将“城考”制度全面推广到全国范围,通过实施“城考”制度并将“城考”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中,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城市政府的积极性,全面推进我国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城考”数据来源以年鉴、以统计、以现有工作为基础,重在考结果性指标,重在考各个部门,不是考环保局自身。“城考”是省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责任人是市长。努力将“城考”与党政干部政绩考核和目标责任制考核有机的联系起来,使“城考”发挥更大的作用。

3.1.2 突出重点、易于操作

针对城市环境的主要问题,指标修订以城市环境质量、污染控制、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环境管理等4类指标为重点,力求简单、易懂、易于操作,与国家环境统计一致。国家环保总局公布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城考结果、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工作进展以及各省、自治区上报所辖各城市的城考排名结果。

3.1.3 保证“十一五”“城考”工作的连续性

为保持“城考”工作的连续性,在对“十五”考核指标进行较大幅度的简化同时,保留的“城考”指标不做大的调整,并将城考实施细则与《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填报审核操作规范(试行)》的内容合并。为进一步加强"城考"的制度化建设,规范基础性工作,加强审核、抽查等方面的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与"十一五""城考"指标同时下发《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要求》。

3.1.4 “城考”指标与“创模”指标衔接

“城考”是“创模”工作的基础,“创模”是“城考”的提升。为使两项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将“城考”的所有指标全部涵盖在“创模”指标中。

“城考”是对所有城市的考核,是我国城市环境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约束性考核。“城考”指标突出重点,简单易懂,工作量较少,具有普遍性,适用对所有城市的考核。“创模”指标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超前性,指标较多,内容较具体,只适用“创模”城市。创模是自愿考核。只有成为各省级“城考”先进的城市才具备“创模”的基本条件。

3.2 “十一五” “城考”指标主要修订内容

3.2.1 指标总体变化情况

“十一五”城考指标由“十五”期间的20项指标简化为16项指标。其中保留7项指标,调整7项指标,新增2项指标,取消4项指标。“十一五”“城考”指标内容具体、全面,所有指标全部涵盖在“创模”指标中。

3.2.2 指标变化特点

3.2.2.1 保留的7项指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环境保护机构建设。

3.2.2.2 新增的2项指标:

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

3.2.2.3 调整的7项指标:考核内容和要求发生变化。

* 空气质量指标:采用自动监测系统的城市,空气质量三项指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并为1项,考核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未采用自动监测系统的城市,仍按“十五”城考的要求考核三项指标。

*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十五”期间不同的水质功能考核不同项目,“十一五”城考的要求水质考核指标统一为pH、DO、CODmn、BOD5和氨氮。

* 清洁能源使用率:“十五”城考指标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及清洁能源使用率,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按照台眼计使用清洁能源的锅炉(大于0.7MW)和窑炉数占锅炉(大于0.7MW)和窑炉总数的比例。“十一五”城考清洁能源使用率的要求为,地级以上城市按本指标考核,清洁能源指除煤炭和重油以外的能源,该指标考核上一年度的结果;县级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城市辖区内所有燃烧设备(锅炉、窑炉、茶炉、大灶)使用清洁能源的台眼数占燃烧设备总数的比例。该指标考核当年度的结果。县级市考核的“清洁能源”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界定。

*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十五”城考指标为汽车尾气达标率,指城市市区内的汽车年检尾气首检达标率与抽检汽车尾气达标率的平均值。“十一五”城考指标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指城市地区在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实际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的车辆数占机动车注册登记数的百分比;并要求各地委托工作按照总局有关文件要求(环[2003]68号、环发[2004]114号和环函[2005]83号),依据《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中的技术指标,由省环保局审核和委托;主要审核内容检测:单位资质审查、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检测设备、检测人员、质量管理等。

* 危险废物处置率:“十五”城考该指标暂时只考核医院临床废物集中处置率。“十一五”城考该项指标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 重点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十五”城考该指标为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十一五”城考该项指标为重点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包括重点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和重点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重点工业企业:指城市地区范围内分别按废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污量从高到低,累计排放量占城市地区排污总量85%的重点工业企业。

*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操作解释与“十五”城考指标解释一致,计分方法、公式、权重仍按“十一五”城考指标实施细则(环办〔2006〕36号)执行。

3.2.2.4 取消的4项指标: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生态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率、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4 “十一五”城考工作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主要包括自报、初审、会审、抽查、局务会审和公布。"城考"会审以省环保局为主,国家环保总局以抽查为主。省环保局在对各城市上报结果初审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对考核的城市采取先分组交叉审核,然后再进行会审,并辅以现场核查和专家质询等方式;同时随机进行现场抽查,形成审核意见和结果,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在各省级环保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对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城考结果组织审查或抽查。根据省级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国家审核和抽查的结果,形成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报请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向各省和国家环保重点城市人民政府通报"城考"结果,同时向媒体公布。包括公布113个重点城市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进展、主要城考指标状况及各省级城市城考排名结果等。

5 提高各城市“十一五”城考工作水平的建议

5.1 要充分认识城考工作的重要性,所有参加城考的城市应建立“城市政府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公众积极参与”的城考管理体制,并切实把城考工作与地方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使城考真正落到实处。强城考工作不能独立于其他重点环保工作之外,要通过发挥城考的作用解决本地区一些实际问题。

5.2 认真掌握《“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要求,明确职责,加深对城考指标体系的理解,提高从事“城考”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对本辖区内城市“城考”工作的指导作用;使“城考”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做到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统一实施。

5.3 要保证"城考"工作质量和进度,按要求和时间上交考核结果和相应材料,为编制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管理年报以及公布“城考”结果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建立工作联系网络,要加强各城市城考工作人员的交流,直接沟通、互通信息,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