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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银行业积极转型,重新重视零售业务的战略意义。个人信用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在银行业务中占比增加,个人信用评估重要性凸显。本文试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现状,制约我国现有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因素出发,探讨如何完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关键词:个人信用个人信用评估诚信信用中介
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和银行业联系越来越紧密,个人通过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信用贷款与银行发生着直接的关系。银行业积极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将零售业务提高到战略高度,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同时,受金融危机的启示,一个适合的信用评估体系能够有效减少银行风险。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建设的现状
1.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有比较好的政策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中介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等建议。2000年4月,我国正式颁布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制度的推行成为建立我国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基础。
2.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个人联合征信开始起步
我国已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从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务。2000年7月1日,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
3.个人资信评估工作逐步开展,开始为银行贷款决策提供参考
各商业银行纷纷利用所掌握的个人资信资料开展个人信用评级,把个人信用能力引入到信贷管理中来。
二、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主要因素
1.个人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
能否在一个地区开展征信服务,最基本的条件是征信公司能否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取得当地个人信用资料,并能够合法向需求者提供对这些数据分析处理的结果。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主要有: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是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证明。这些数字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
2.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
个人信用一般是通过连续记录建立起来的,个人信用记录直接记载着个人信用行为的结果,没有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没有对居民个人信用行为的系统记载。
3.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
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少数相关的法律,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另外,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力度和惩罚方式。
三、完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和“提高全民族的诚信道德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政府和社会的,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来为其发共同参与展与完善提供相应的制度和组织保障。
1.健全个人信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1)修改现有法律。修改民法通则,对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信用权及债权人权利享受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修改《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个人信息数据开放和保密作出平衡规定,明确可以开放的条件、范围、方式及其它措施;修改行政法规或规章,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管理部门,强化职责与权限,消除各自为政、零散分割的不利局面。(2)制定新的法律。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法,对个人信用数据公开制定统一的法律,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与对象,确保征信机构能合法、快捷地获得个人的相关数据;个人数据保护法,强化个人隐私权免受非法侵害;公平信用报告法,规范个人资料的收集、利用、传播及权利、义务与责任等等。(3)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2.引入科学的个人信用评级指标
个人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人信用,能不能还贷是银行能够度量的问题,而是否有还贷意愿相对来说,更难以测度,不过在这里我们可以用个人素质来反映这一变量。
同时还需要考察的指标有个人资产规模和质量,个人偿债能力、个人盈利能力、个人信誉状况。
一、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
鉴于网络与传统媒介之传播信息模式存在以上不同,本文以为,赋予权利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利于避免网络传播进一步给当事人造成巨大伤害。学界熟知,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盗用原告姓名、肖像等;不法侵入原告的私生活;不合理公开涉及原告私生活的事情;公开原告不实的形象。而我国学者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本文讨论的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是指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的控制权,即即使在传统媒体上过个人的隐私信息,如果有人未经许可把通过非网络媒介的隐私信息传播到网络上,仍然会构成隐私侵权,即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将他人从未公开的隐私信息直接传播到网络上,自然此种行为也侵犯了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也许有论者认为,在传统媒体已经公开,也就不存在隐私了,因为“公开无隐私”。其实不然。在美国,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拍摄他人肖像并作商业性使用,则构成隐私侵权,即所谓的“盗用原告肖像”。其法理大概如此:个人(非公众人物)的肖像虽然是公开的,但公开范围非常有限。但个人(非公众人物)肖像在大众媒体上公开,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对其肖像隐私的侵犯,因为当事人根本不想在大众媒体上公开自己的肖像。与此同理,在传统媒体上公开的个人隐私信息,相对于网络来说仍然属于个人的隐私信息。因此,未经许可将在传统媒体上公开的隐私信息再次传播到网络上,仍然侵犯了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本文认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法人的隐私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适用商业秘密法的相关规定。而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或对象是个人的隐私信息,即具有身份识别性质的信息(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等)以及与特定身份相关联的隐私信息(如某人罹患某种疾病)。
二、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
是个人对其隐私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的控制权。关于网站在传播他人隐私信息时的免责规则,我们可以借鉴版权法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采取所谓的“避风港原则”:在发生隐私侵权案件时,若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其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ISP没有在服务器上存储侵权内容,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当然,“避风港原则”也适用于搜索引擎。“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即“通知+移除”:网络信息的提供者(包括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权利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断开或移除与侵权隐私信息的链接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提供或链接的隐私信息涉及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作者:高荣林 单位:湖北警官学院
1.1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共涉及北京市、烟台市、滨州市三个地区的6所医院的600名住院患者。问卷调查对象平均年龄为42岁,年龄区间15~85岁。工作涉及到农民、工人、教师、医生等不同领域。学历涉及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等不同层次的文化程度。
1.2研究方法
分析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对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研究的文献资料,设计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调查问卷。问卷内容主要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认识、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方面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求及意见建议等。发放问卷进行调查,然后对回收的问卷进行核实计算,找出有效问卷。所有数据资料全部经过审核,没有错误或者遗漏项目的资料为合格资料,其余为不合格资料,对所有合格资料进行双轨录入,用EXCEL,SPSS17.0等统计软件进行统计描述,对部分变量进行R×C列联表χ2检验。
2结果及其分析
2.1被调查群体的特征
本次调查人群为北京市、烟台市、滨州市三个地区的6所医院的住院患者。发放问卷共计600份,收回600份,其中合格问卷582份,合格率97%。经统计,在600名被调查者中男性246人,占41%;女生354人,占59%。北京市200人,占33.3%;烟台市200人,占33.3%;滨州市200人,占33.3%。
2.2有关个人医疗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程度的分析
医院患者对个人医疗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比较欠缺。不同学历的患者,在信息了解程度上,总体存在随学历升高了解程度升高的趋势。所调查的了解情况,北京市两所医院总体上有13%的患者相当了解,27%的患者比较了解,46%的患者了解一点,14%完全不了解。烟台市两所医院总体上有7%的患者相当了解,23%的患者比较了解,39%的患者了解一点,31%完全不了解。滨州市两所医院总体上有5%的患者相当了解,19%的患者比较了解,37%的患者了解一点,39%完全不了解。由此可以看出,北京地区的患者对个人医疗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比烟台地区的患者要高,滨州地区最低,这可能和各地被调查患者的整体文化水平和经济水平有关。
2.3对我国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现状的看法
结果显示:对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现状非常满意的患者占总数的5.15%,比较满意的占14.78%,一般满意的占23.71%;不太满意的占35.40%,不清楚的患者占总人数的20.96%。总起来讲,不满意、完全不清楚的患者占总数的56.36%,所以,患者对我国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现状并不是很满意,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善。
2.4影响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的信息知晓情况的相关因素
2.4.1学历程度差异
根据统计数据,得出结果:P<0.05,有统计学意义,可以认为不同学历人群对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的信息知晓情况是有差异的。小学及以下学历的患者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的信息的知晓率为9.4%,初中学历患者的知晓率为20.5%,高中学历患者的知晓率为37.5%,本科学历患者的知晓率为29.8%,硕士学历患者的知晓率为63.0%,博士及以上患者的知晓率为75%。由此,我们大致可以认为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信息的知晓率随学历的升高而升高。个人医疗信息不对称问题受学历程度的影响。可见,教育对于解决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具有较大的影响。
2.4.2生活城镇差异
根据统计数据,得出结果:P<0.05,有统计学意义,可以认为居住在城市、城镇、农村不同地区的患者对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的信息知晓情况是有差异的。生活在城市的患者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的信息的知晓率为44.8%,生活在城镇的患者的知晓率为36.6%,生活在农村的患者的知晓率为23.5%。由此可知,生活在城市的患者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信息的知晓率比生活在城镇的患者的知晓率要高,生活在城镇的患者的知晓率比生活在农村的知晓率要高。可见,发展经济对于解决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具有较大的影响。
2.4.3生活地区差异
根据统计数据,得出结果:P<0.05,有统计学意义,可以认为北京、烟台、滨州三地的患者对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的信息知晓情况是有差异的。被调查的北京地区的患者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的信息的知晓率为44.9%,烟台的患者的知晓率为33.0%,滨州的患者的知晓率为26.0%。由此可知,北京地区的被调查患者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信息的知晓率比生活烟台地区被调查的患者的知晓率要高,烟台地区被调查的患者的知晓率比滨州被调查的患者的知晓率要高。
2.4.4职业差异
根据统计数据,得出结果:P<0.05,有统计学意义,可以认为不同职业的患者对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的信息知晓情况是有差异的。农民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的信息的知晓率为16.9%,学生的知晓率为39.5%,医生的知晓率为66.7%,教师的知晓率为41.7%,公务员的知晓率为42.9%,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知晓率为36.2%,自由职业就业人员的知晓率为22.0%。由此可知,被调差的人员中,医生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信息的知晓率是最高的,医生相对于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相关信息还是比较了解的。
2.5对待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的态度
对待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完全没意识的患者占总数的8.93%,不太注意的占28.52%,一般注意的占33.68%;比较注意的占18.90%,非常注意的患者占总人数的9.97%。分析数据可以得出,大家对待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意识还不是很强烈,对于个人医疗信息的泄露,患者个人也有责任。所以,个人也应该加强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意识。
3个人医疗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原因分析
3.1个人医疗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直接原因
统计分析显示有37.45%患者平时不会太注意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不对称产生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患者对于医疗信息保护的忽略。然而,患者不主动了解个人医疗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对于这方面的宣传工作也不会主动参与,遇到医患关系问题,采取不正当的行为解决。因此很难获得较为准确、丰富的信息,造成信息不对称问题[3-4]。日常生活中会被动的接受这方面的相关信息,但了解的比较零散,完全没有针对性。遇到个人医疗信息泄露后,不知道采取哪些合理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是这种不主动的行为,影响了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进程,引起了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过程中多方信息不对称状况。
3.2个人医疗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间接原因
第一,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的机制不健全,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机构[5];第二,医护人员管理不规范,很多医生也不完全了解个人医疗信息保护方面相关法律。此外,医学人员在信息素养方面存在不足,有关专家的调查结果显示“医学人员遵守信息道德性不够”占11.76%[6];第三,不了解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途径不广、力度不够,也导致了信息不对称问题;第四,没有明确的投诉、赔偿机制,由于缺少专门的投诉机制,患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遇到侵权行为,就会采取不当的行为维权。周而复始,就会导致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4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的应对策略
4.1个人医疗信息主体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个人医疗信息主体作为个人医疗信息的“发源地”,要从源头上做好防范工作,树立个人信息安全意识,采取自我保护的安全措施[7]。统计表明,仅有28.87%的患者注意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仍有大部分的患者没有意识到对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其次,患者应与医生积极交流。调查显示,医生较之其他职业的人员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信息的知晓率是最高的,个人在与医生的交流过程中会无形增强保护医疗信息的意识。最后,个人应加强了解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知识。
4.2医院应该制定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
医疗事业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所以普通患者比较少能够完全理解与认识一个医疗行为。患者想要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有比较全面、准确的理解,必须要有医护人员的相应说明[8]。为了使患者能够在医护人员说明的基础上作出理智决定,医务工作者在履行告知义务的时侯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我们认为,医院应制定相应的制度,施行奖惩并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同时也需要制定对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其合理有效的实施其职权,为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发挥指导和监督的作用。从而解决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调查的患者中有43%的患者认为我国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出现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原因有医护人员管理不规范,所以目前的医院在落实患者的权利方面还是有待于提高的。
4.3政府和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应该通力合作
4.3.1促进经济发展,缩减区域知晓差异
目前,医疗纠纷急剧增多,媒体也频频曝光,有关医疗方面的投诉已经成为社会热点[9]。在这些纠纷中,患者的个人医疗信息权未得到充分的保护。上述分析表明,区域差异对个人医疗信息法律保护的影响比较明显,其中北京地区患者对其的了解情况明显比烟台和滨州地区程度高,这说明了地区的经济情况和文化程度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的影响比较大。因此,我国应该加快经济发展,并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缩减区域差异,同时也缩短不同地区之间上层建筑的差距。
4.3.2建立健全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信用的含义
信用的含义有很多种。传统文化中主要是从道德方面来强调信用的,这个意义上的信用是指能履行承诺而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是一种诚信的品德。从商鞅“立木为信”开始,讲求信用就成为普遍的道德规范而深人人心,至今已逾数千年。现代意义上的信用,则有广狭两义。广义的信用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践约能力。狭义的信用则是指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时间内所作的付款或还款承诺的兑现能力。它是在经济、金融领域里发挥作用的一种能力或资源,授信人(债权人)以自身的财产为依据授予对方信用,受信人(债务人)则以自身财产承担偿债责任为保证取得信用。因此信用作为一种可以利用的资源,可以用来融资、理财、配置资源等。
二信用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实物经济、货币经济、信用经济三个阶段,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形态。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都是从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发育成长起来的,这一过程是分工深化和市场扩大二者之间的互动过程,也是信用产生的过程。最初的商品交换盛行的是实物交易,但实物交易往往受到交易双方价值不等货不对路的限制,使交易难以达成。于是货币便应运而生,作为一般等价物,解决了物物交换的困难,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又出现了当资金周转困难时交易难以达成的新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卖主往往同意买主先行提货,到约定的时间再行付款,即进行赊账,赊帐意味着授信人给予受信人的未来付款承诺以信任。这样,货币的支付手段开始出现,形成了最早的信用关系。物流和货币流在同一时点发生的无信用中介的交易方式,就被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所取代。后来,信用超出了商品买卖的范围,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信用货币)本身也加入了交易的过程,出现了借贷活动。贷款意味着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未来还款付息的承诺以信任。现在通行的纸币(信用货币)本身,也是在这种信用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中,信用交易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扩大了市场规模。现代市场经济乃是一种建立在千头万绪、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之上的经济,或者说,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
由此可见,从货币支付手段的出现开始,赊购、赊销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普遍行为,信用就成为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在这一过程中首先成长起来的是个人信用制度,许诺、承诺、保证等等都以个人信用为基础,以后又逐渐培育出企业信用、社会信用、国家信用等各种信用制度。即发达国家信用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或者说是信用制度建立在先,市场经济发展在后,整个市场经济都是建立在信用这一基石之上,可以说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经济的产生与发展。
而中国与之不同,中国目前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别国相比,建立的背景完全不同。中国是市场经济建立在先,信用制度建立在后。中国政府宣布到2000年末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信用制度建设的试点在2001年才刚刚开始展开。这是因为中国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开始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去通过行政命令衔接企业间和个人间的经济联系,是不需要多少信用来发挥作用的。然而当市场取向的改革被启动的时候,社会并未同步确立起讲求信用的市场规则,于是竞争便在没有信用约束的环境下层开。由于各经济主体趋利动机日益强烈,在社会没有完善法规和执法的情况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准则,社会失信现象比比皆是。在经济信用上,欺诈盛行,假贷横流,几乎已经到了“无人可信”,“无事敢信”的程度。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百姓的现实感受,整个市场出现了整体经济信用的失常状态。由于信用缺失,使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企业和政府之间缺乏正常沟通交往的平台。
据有关专家测算分析和保守的判断,中国市场交易中由于缺乏信用体系,使得无效成本占GDP的比重至少为10%—20%。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还有产品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由于不合理的税外收费和不必要的审批造成的各种费用约3000亿元,另外还有逃骗税款损失以及发现的腐败损失等。
有调查显示,失信仅次于腐败,已经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第二大因素。在这种存在信用危机的市场环境中,守信成本相当高,而短期内失信收益并不低。这种信用氛围,恶化了市场环境,以致出现了守信者步履维艰、消费者提心吊胆的不良局面。
三加入WT0要求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
由于信用是在各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微观经济主体(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互相提供的,因此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当授信人(债权人)授信失当或受信人(债务人)回避自己的偿付责任时,风险就发生了。为了控制这种风险,任何现代社会都需要一整套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只有在这一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信用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才有可能存在。
我国自古以来即非常重视社会规则对社会秩序的保障和维护,然而这种规则多限于道德规则,并没有上升为相对确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显然,这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不首先从社会共同的经济行为规范入手,而力图从考察个人的经济行为、提高个人素质德行中寻求出路,是不可能建立起适用于现代社会规范的个人信用体系的。进行现代社会基本信用规则、体系的建设,是不可以靠个人的感情因素及自我认知能力来建立的。必须靠法律手段来督促个人讲信用,用制度建设的方法来提供社会讲求信用的工具和氛围。靠这些手段督促个人信用比靠个人的感性及认知能力来建立个人信用更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只有通过法制来规范信用行为,形成政府;企业和个人完整的、良性的信用链条,才能实现信用制度的建设。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不仅仅需要建立法律规章,还需要重塑一种讲求信用的社会氛围和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信用意识。因为制度作为社会的游戏规则,包括软硬两个方面:软制度包括惯例、习俗、文化影响力、道德观念等人们已经普遍接受的不成文的社会契约;硬制度包括国家颁布的法律和各级政府制定的法规。发达国家的人们之所以讲信用,“新教伦理”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规范固然有一定关系,但主要还是因为其国民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特别是因为失信和欺骗行为会使加害方自身遭受严重损失,使人们不敢以身试法,如此日积月累,才成为了社会的风尚和习惯。发达国家的发展史证明,如果个人没有信用或者有不良的信用记录,不但求职谋业困难重重,而且银行不会发放贷款,商场拒绝其购物,电话公司也不会为其提供服务;如果企业没有借用或者有不良的信用记录,银行自然不会贷款,公司也休想上市,上市者则股票会一落千丈,各类债主也会纷纷找上门来要求偿还债务;可谓步履维艰。正因为如此,很少有个人或者企业不在意其信用,这样经济秩序自然就有了较为充分的保障。我国已初步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具备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环境与竞争机制,但尚未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制度广目前经济生活对建立信用制度已提出迫切要求,社会普遍存在的失信现象已构成经济增长的桎梏,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推进。这就要求我们迅速进行信用制度这种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为各行各业提供信用资料和评估结果。
四社会已有重建个人信用的迫切要求
加入WT0后,竞争将在各方面展开,其中一个重要竞争是国家之间的制度竞争,即所选择规则或规则体系之间的竞争,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正是这类制度竞争的题中之议。一个不讲信用的社会在世界市场竞争中是没有立足之地的。美国认证协会主席米洛葛若说:“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人们对于中国经济的印象,首先是企业产品的质量,其次是政府的信用,然后是一个良好的法律保障。综合起来的信用是我们做出判断的眼睛”。由此可以判断,国家将会加快信用制度建设的步伐,必定从法律上、政策上增强建设的力度,优先建立竞争秩序框架,以夯实市场竞争的基础。
从国家看:江总书记除了提出“以德治国”的方略外,还在2000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在全社会强调信用意识,加强公民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朱总理也曾提出“要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据介绍,国家经贸委正在就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公布制度进行尝试和探索,并在今后将把培育信用中介市场作为工作重点,逐步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公布制度。同时推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户籍与个人信用管理系统以及质检、税务、海关等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部门间和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
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在2001年12月11日举行的新闻会上透露,国家各行政执法部门正在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银行、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正在建立记录不良行为的“黑名单”制度。
从理论界看:2001年9月19日,在中国首次召开的“中国信用经济论坛”上,经叔平、厉以宁等众多经济界著名人士郑重地向社会倡议:宣传信用理念,推广信用文化,传播信用管理知识,为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信用回归已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大事。有业内人士把2001年称为我国的信用年。2002年3月刚刚闭幕的“两会”上,“诚信”更成为热门话题之一。
从社会看:由于失信现象严重,那些靠未来付款的信用承诺支撑的信用交易形式受到严重挑战,许多交易退回到现金结算的方式,不少合同因此而无法签定。由于缺乏足够的信用,企业无法正常地使用信用工具,丧失了许多市场机会,削弱了市场竞争能力;信用观念薄弱导致的帐款拖欠和欺诈行为,也使不少企业陷入危机;不讲信用还出现了一种从众效应;使很多企业既是不讲信用的受害者,同时也是害人者。现代市场经济的交易通常表现为发生在一国范围内乃至全球化的市场上的信用交易,这种交易必须以有履约保证的信用作为中介。失去了信用,交易的链条就会断裂,市场经济根本无法运转。我国目前存在的正是这种情况。因此重建信用已成为社会的迫切要求。
五中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进展和难点分析进展状况
目前,上海、深圳、北京、杭州、汕头等城市都已先后开始进行信用体系的建设,但重点主要是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起步未久,主要是上海、深圳和北京有实质性推进。上海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正式成立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为我国大陆首家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专业资信机构,承担上海市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运用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现代通信手段,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咨询、资质认证和风险评估业务。这使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建设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标志着上海走在个人信用评估事业的最前沿。
在深圳,“个人信用”的法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已经颁布,这意味着今后赖账、行骗者将永远被银行或其他商业部门拒于“信用”的大门外。近年来,深圳市政府深感由于信用管理滞。后、个人信用缺失,严重影响了深圳个人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的开展。银行有钱贷不出去,个人因贷款手续繁琐又贷不到钱,汽车贷款、教育贷款、房屋贷款等贷款消费难以刺激起来,客观上也制约了深圳经济的发展。为了将个人信用体系纳入法制化轨道,深圳市政府历时两年,数易其稿,拟定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办法》将个人信用信息分列为四大类: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这意味着个人信用的硬制度建设在深圳已先行了一步。这一初步的地方法规框架,填补了我国个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的空白,在法律上具有深远的意义。北京则成立了专门对个人信用进行评估的“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春江水暖,中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已切实地起步了。
难点分析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难点是缺乏法律环境和政策背景,截止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关于信用制度的法律文件,据笔者掌握的资料,除国家经贸委1999年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外,没有任何关于信用制度的部门规章。如果建立起征信系统,则大量的征信工作是在消费者未知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势必涉及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如果个人信用评估公司能够获得政府的支持,可通过政府颁布政策性法规使征信行为获得合法性,否则寸步难行。
本文首先介绍了有关个人信用方面的基本理论,而后对当前社会环境下,建立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之重要性不言而喻,最后依据我国的国情与当前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之存在问题,提出了几条建设性的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用体系重要性
前言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银行个对建设个人信用体系的必要性还缺乏清晰的认识,少数行进行了一些尝试,但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备性和规范性都较差,可用性不强。也正由于此,中国目前银行业在进行金融资产业务运作过程中,因缺乏对贷款客户的信贷状况、发展前景、产品市场状况等影响偿债能力的相关因素的情况调查,对客户信用缺少跟踪管理,对企业、个人的状况大多仅限于申请贷款时的静态资料,导致银行业在资产保全工作方面缺乏周密性和前瞻性,使得企业乃至个人的失信行为增加了银行经营成本,更在无形中造成银行业的慎贷心理和促使信贷投放行为的弱化。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要在全社会进行信用教育,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要让人们真正认识到,个人信用是“第二个身份证”,是“消费通行证”将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应当有效地加以维护。
一是由于银行间自身信用体系不健全,除人行的信贷咨询系统外,没有建立走系统、完整、规范的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银行期建设个人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尚缺乏明确的认识,少数进行了一些尝试,但个人信只的难确性、完备性和规范性都比较差,可用性不强。二是社会各有关部门之间综合信用管理体系缺位。目前仅有银行在这方面的探索,其他社会机构尚不存在这力面的意识。现在银行放贷可依靠作参考的仅有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自身体系的企业信用评估系统,这就具有极大的局限性。三是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资料积累少,页咨询性差,利用率极低,制约了信贷信用体系的创建。信用体系的建立,依赖于镊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布。
一个人信用体系概述
1.信用的内涵和产生
在我国,信用概念最早见诸于西周时期。据文献记载,中国周朝即有“赊”和“欠”等信用销售的相关记载。例如孔子的弟子就曾以“挂帐”形式赊购日用生活品。当然,这只能算是最基本的个人信用行为。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用19世纪英国信用管理体系的丰富历史来探讨信用,形成了较为丰富和完整的信用理论。马克思认为信用是经济上的一种借贷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的单方面让渡。换句话说,信用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即信用是对高利贷资本的扬弃,信用管理体系是作为高利贷资本的反作用而发展起来的;信用是货币运动的结果,与货币经营业联系在一起;信用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不断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信用管理体系以社会生产资料在私人手里的垄断为前提,是包含货币本身扬弃的资本的运动;信用管理体系扬弃了资本的私人性质,它是促使资本主义发展到它所能达到的最高和最后形式的动力。
2.个人信用体系相关理论阐述
个人信用体系,是指由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管理机制、个人信用保障机制所构成的完整体系,旨在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有效进行。个人信用体系根据成本收益原则,使个人信用违约成本大大高于违约收益。在使用个人信用的过程中,任何理都会通过成本收益的比较,在短期的违约收益和长期的个人信用损失之间做出明确选择,规范其行为向守约和长期化发展。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目的在于:通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外部约束力量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引导个人内在心态变革和守约意识的提高,从而建立起信用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
1.2.1信息不对称理论
所谓信息不对称,简单的说就是指由于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行为参与者对特定信息的拥有是不相等的,有些参与人比另一些参与人拥有更多的信息。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信息的这种不对称在任何一个系统中总是普遍地、长期地存在的。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拥有较多信息的一方,就拥有对其他人的权力优势和地位优势,将使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处于不利选择的境地,在市场中,这将导致低质的商品或服务排斥优质的产品或服务,系统的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甚至可能导致交易的失败。
经济学认为,之所以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是由于现实生活中私有信息的存在。私有信息又称隐蔽信息或隐藏信息,通俗的讲就是我所知道而你不知道的信息。在信息经济学中,交易关系因为信息不对称而规范为委托一关系,交易关系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知情者)称为人,不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不知情者)称为委托人,如在保险关系中,投保人即为人,保险人即为委托人;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即为人,贷款人即为委托人。在委托一关系中,交易双方实际上是在进行着一场信息博弈,人(知情者)所拥有的信息影响委托人(不知情者)的利益,换言之,委托人不得不为人的行为承担风险。因此,私有信息的存在导致了信息不对称:一些人了解的情况比其他人的要多。
信息不对称可以分为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前者因隐藏信息容易导致逆向选择问题,而后者因隐藏行为则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是指交易双方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拥有信息不真实或信息较少的一方(不知情者)会倾向于作出错误的选择。道德风险,是指交易当事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时会不负责任地损害他人的利益。
个人信用体系所涉及的借贷关系完全符合信息不对称中的委托一理论,借款人即为人,贷款人即为委托人。在偿还债务的可能性上,借款人作为知情者拥有隐藏信息并可能作出隐藏行为,而贷款人则为不知情者,因而很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关于贷款人的逆向选择,可以设想存在着两类借款人:“诚实”的和“不诚实”的。
关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由于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并不一致,而且贷款人无法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监管,这就会诱使借款人进行高风险的投资,即使项目失败,有关损失也不必由借款人独立承担。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借款人容易从事不利于贷款人的经营活动,即为借款人的道德风险。根据以上分析,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借贷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当许多客户想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时,贷款人的首要工作就是采取一套程序化的评价体系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所反映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从而甄别出“诚实”和“不诚实”的借款人及“安全的”和“风险的”融资项目,这就是信用的目的所在。说到底,信用的目的就是要克服借款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尽可能挖掘和发现借款人的隐藏信息和隐藏行为,从而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1.2.2交易成本理论
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一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一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概念。从本质上说,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交易及关系行为都必然要花费代价。
在个人信用方面,受信人提供个人基本材料和个人资信证明,授信人审查受信人资信状况,双方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成本都较高;而且,同样作为受信人,可能会因为授信人的不同,而需要多次提供同样信用资料,从授信人的角度看,如果受信人资料不真实,则其信用风险将加大。而我国目前社会信用基础十分薄弱,恶意申请购房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恶意透支、手机恶意欠费等失信现象层出不穷。个人信用缺失导致个人信贷市场上形成“格雷欣法则”:即信用不良者驱逐信用优良者。为消除信用缺失带来的影响,各商业银行都采取逐个审阅贷款客户个人资料的做法来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这样,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其成本很高。
如果建立了个人信用体系,授信方因为能从信用机构获取借款人的真实信用资料,而减少了自己去实地考察借款人信用状况的成本;而且,借款人信用资料通过信用机构提供,可以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有效。同样,受信方不必每申请一次信用、每获得一笔信用额度,都必须提供相关个人资料,通过信用机构来提供信用信息,受信方也节约了交易成本。即是说,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利于降低授受信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二建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重要性
1.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自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迄今己取得了重要成果。2002年,人民银行建立的银行信贷登一记咨询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运行,2006年升级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了全国正式联网运行。随着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不断完善,国内很多商业银行己将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纳入信贷业务审核流程。可以说,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对商业银行改进信贷行为产生了巨大的作用。另外,我国第三方信用评级市场已经开始复苏,各种信用评级产品逐步应用到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
2000年7月1日,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开启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先河。短短几年时间,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就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很不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我国居民的第二份人生档案正在建立,并随着居民的日常经济活动而完善,刷卡消费、贷款买房、贷款购车,以及其他个人信贷消费,甚至电话费、物业费、水电费等所有通过银行系统结算的信息都被记录在个人信用数据库中,成为终生不可更改的记录,人生的第二档案——个人信用记录。
2.建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重要性
2.2.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有利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现代市场经济不仅有着完备的信用形式、发达的信用工具,而且有着健全的信用制度和规范的信用关系。发达国家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用信息具体到个人。这是因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个人是最基础的行为主体,企业、政府等都可以看成是建立在某种契约基础上的由个人结成的组织,其各种行为都是通过个人的行为来实现的。个人的经济活动会在多个层面以多种方式表现出来,这些都需要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的支持。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可以通过科学、公正的方式和方法来客观反映经济主体的信用状况,降低或打破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以信息公开来督促经济主体自觉提高信用水平,进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目前,涉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现象已经深入到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恶意购房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恶意透支、手机恶意欠费等。这些事件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个人信用制度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准则,以及由此形成的道德规范,对个人形成外部约束力,使背离信用的行为受到惩罚,使违约所带来的损失远远大于收益,从而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
的行为准则。另外,政府对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和秩序的维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经营性收入的征税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运行,都离不开个人信用体系的支撑。因此,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成为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所面临的紧迫课题。
2.2.2.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求
随着我国与国际接轨的脚步不断加快,尽快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另外,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作为一个产业,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许多外国征信公司早就瞄准了我国内地的市场,试图凭借资金、技术和经验等方面的优势,进入并占领我国的个人征信和评估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加快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尽快发展我国的个人征信业,并使其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竞争力,就成了当务之急。
三建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议
1.建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三个前提
建立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应注重从宏观上对个人信用制度进行深层次的探讨,即注重对个人信用制度的框架建设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对个人情用制度的建设有了总体上的把握,才能使该制度中每项具体规定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针对我国的现实状况,框架建设应包括三个方面。
3.1.1以账户资料为中心的个人资信档案的建设及内容实体建设
个人信贷档案是开展个人信用业务的基础,在国外个人信贷档案包含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不仅有账户资料、消费者个人资料、就业资料还有从政府、法庭、税务部门获得的公共资料。而在我国的个人信贷档案后记载的内容是很不全面的,记录大多停留在消费者个人资料和就业资料上,账户资料和公共资料的记录还是一项空白。而后两者恰恰却是信贷发放者是最为重视的信用信息。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有一定的历史原因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重视对工资产业务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私人的信贷服务,使得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大战缺乏所必须的业务基础。所以,为了摆脱目前的落后局面,我们应在已有的消费者信用记录的技术长大力发展个人金融业务和商家分期付款业务,以此壮大信用制度赖以存在的业务基础,并通过对消费者偿还资金状况的连续记录,不断使个人资信档案尤其是账户资料的内容得到充实。
只有以完善的个人金融服务体系和发达的信用支付工具为支撑的个人账户资料管理才是真正的个人信用管理。只有这两项得到发展,我国个人资信档案的实体资料才能真正的得到充实,才能真正形成切实有效的信用资料来源。
3.1.2以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为目的的计算机互联网建设及载体建设
有了信用资料的实体记录,重要的就是要实现记录在各个信用使用者之间的传输,也就是信息载体的建设。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业中的应用,使得传输速度不仅大幅度提高,传输成本也大大降低了。因此我国要建立个人情用制度,重要的一环就是要进行高效率的信息传输网络的建设。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个人信用资料的传输网络可以分三步来进行:①以现有的联行间数据传输系统为基础,将各个联行通过消费信贷业务或信用卡业务所获得的消费者信用资料集中起来,针对每个消费者建立相对完整的个人信用资料库。当消费者与本系统内任何一家银行发生信用关系时,该银行可通过联行系统从个人信用资料库获取有关该客户的信用状况,并同时将自己所了解到的情况经联行系统报送该库保存,从而实现了消费者信用资料在各个银行系统内的信息资源共享;②建立各银行系统问的数据传输网络。由于我国实行总行一级法人制度,因此可将个人信用资料库集中于总行管理,并由各总行签订银行间个人信用资料的长期交换和使用协议,从而实现个人信用资料在各银行系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③建立专门从事个人情用管理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实现该机构与政府、法院、公安、税务部门及各银行总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该机构可有偿从这些机构获取个人信用资料,并经过处理有偿地向这些机构提供报告,从而在该机构真正建立起能够提供消费者各方面信用资料的完整的个人信用档案。
3.1.3为充分利用实体、载体资源,使其更有效结合并加强充分发挥作用的法制建设
有了信用资料的实体内容,也有了传输载体,为了使二者更有效的结合,在更大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从而保障个人信用不致被滥用的重要前提是健全的法制建设。我国与西方有一个根本不同,那就是西方的信用体系是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而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之中,市场部发达,信用基础薄弱。这种情况下,要建立起信用社会就必须依靠绝对的权威,就必须靠政府以法制的形式强制推行。
2.我国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议
经验表明,完善而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对经济增长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个人信用体系十分落后,基本上还处于建设初期阶段,个人信用的缺失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在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不仅遍布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且与市场关系紧密相连、错综复杂,因而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不仅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更可为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3.2.1加快个人信用立法步伐
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储蓄存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它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信用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另外还应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个人信用方面的条款作出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其中包括必须开放哪些数据,以及对不依法开放数据的机构如何惩罚;其次,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信用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信用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同时,有必要建立一个关于政府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或法规,并设置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行为人的条款。
随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逐步建立,信用调查机构在开展联合信用活动中不可避免会触及一些个人隐私。因此,在个人信用立法中,应该对保护个人隐私权进行明确规定。有关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应尽量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信用必须取得被信用者的同意,即被信用者应该拥有信用活动的知情权,这应成为联合信用的前提条件。同时,除了法定的强制性提供信息外,信用机构在进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商业行为时,应事先征得被信用者的许可。这样可以保证信息不被滥用,并减少信用机构和被信用者之间的纠纷。二是信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要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以合法的手段开展联合信用工作,而不能采取窃取、骗取、夺取等非法手段。三是在信息收集方面应该仅限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和记载,在信息评估方面应该以国际通行的惯例和中国的国情为依据,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价值取向。四是除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向第三方随意泄露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资料的使用应该有明确的目的和合理的范围,即信息服务对象应该是根据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在“善意使用”的原则下确定。五是赋予被信用者及时消除错误信息、更新过时信息的权利,即信息调查机构对收集、存储的信息应该进行动态监测,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六是必须对联合信用过程中侵害个人隐私权的不法行为者追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3.2.2普及信用知识
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加强征信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培育征信市场。加强征信宣传教育的目的是让大家了解征信、提高信用意识,培育现代信用文化,促使每一个人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因此要把强化信用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让“诚实守信”和“履约践诺”观念深入人心,把信用道德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素和力量,增强全民信用观念,努力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作为当代青年群体佼佼者的大学生,绝大部分在校享受着助学贷款、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毕业离校走向社会后,将更是各种金融服务的受益者。因此,大学生群体信用记录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大学生自身的形象和利益,也直接关系到全民的道德水准和文明素质。因此,必须加强在校大学生的征信宣传教育。
3.2.3充分利用信用评分体系推动个人信用业务发展
建立信用评分的目的除了掌握个人客户真实的信用状况和防范经营风险外,更主要的是促进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等业务的发展。如对于信用评分评定的高等级客户,可以推出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借款人可以在额度的有效期内反复循环使用贷款。同时在贷款期限内,本金可随时偿还,利率随信用等级浮动,使广大消费者得到更方便的金融服务。银行可以针对性地设计和推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对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贷款对象,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并逐渐向为消费者提供“度身定做”服务的方向发展,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开发创新,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消费者提供一流的服务,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
3.2.4建立信用管理政府协调机构
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状况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信用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信用行业的发展状况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因此,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还需要政府对该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