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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化妆品调查报告

大学生化妆品调查报告

大学生化妆品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履行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责,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孝感的目标,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强化工作责任,加大市场巡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管,依照《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促进化妆品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努力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稳定的消费环境。

二、工作重点

在充分摸清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以及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从检查经营情况入手,依据化妆品经营单位进(销)货记录,对化妆品质量、标签、标识、说明书等内容进行重点整治,对经营者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按照《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严厉查处。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把此次专项整治抓出成效,分局成立化妆品整治工作专班:

组长:陈砚林

副组长:陈乐纯张文清钟卫

成员:李新华方勇杨辉杨得慧程志明

王秀峰张文王刚熊国泉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平交易科,钟卫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工作落实。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8月28日——9月3日)。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责任到人,求真务实,稳步推进。全面清理化妆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查看证照是否齐全,是否亮照经营,摸清底数;全面检查化妆品市场,掌握市场详细情况,为专项整治打下良好基础。同时,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化妆品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法规,提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能力。

(二)检查处理阶段(9月4日——9月28日)。在检查中注意认真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详细登记经营情况,收集、整理化妆品相关信息,及时发现化妆品经营中的问题。加强化妆品广告管理,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清理一遍,重点抽检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宣称具有祛痘、抗粉刺或除螨功能的化妆品;消费者投诉产品及指定抽检的化妆品。检查进货来源的实际情况、实际总量、实际状态。对化妆品质量、标签、标识、说明书等内容进行重点查处。

(三)分析总结阶段(9月29日至10月10日)。以自查整改阶段为界,凡属自查出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纠正的,减轻或免于处罚;凡属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或被举报查实的未按照卫生许可生产或经营化妆品不符合相关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监管工作进展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和大要案件要及时上报,以便分局有针对性地解决好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五、工作要求

1、认真组织部署,强化工作职责。各所(队)要高度重视化妆品广告监管工作,把整治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强化整治,着力构建和谐消费环境。

大学生化妆品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

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

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

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2年对企业复核1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

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

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

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2)一式3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产品主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6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2个

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期满前4至6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

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

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

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

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

发给批准文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

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本《实施细则》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后3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

名称。

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直

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5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3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

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

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4至6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

(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至9种的,抽查百分之百;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0至100种的,抽查1/2,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10种;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1/3,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50种。

(二)检点:

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

诉的产品等。

(三)检查项目:

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如企业不能提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

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

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

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

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

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

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

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

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九条没收产品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没收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检验合格的,待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准予销售: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2.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3.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的产品;

4.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二)没收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三)没收的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处理后,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报所在地或销售地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可

投放市场;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十条《条例》中规定的“责令企业停产”、“停止经营”、“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价值5000元以上、“罚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报上一

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讼。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大学生化妆品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着力解决假冒伪劣、市场混乱、违法添加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增强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秩序,杜绝违法添加,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整治重点

假冒保健食品、化妆品;辅助降血糖、调节血压(血脂)、减肥、改善睡眠、免疫调节、缓解疲劳等六类易违法添加的保健食品;宣称美白、染发、祛斑、祛痘/抗粉刺等四类易违法使用禁用、限用物质的化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的保健食品;被消费者举报投诉的保健食品、化妆品。

三、工作内容

(一)摸清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组织对辖区内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摸底调查,排查潜在性安全风险,确定辖区内相关产品经营情况、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同时建立健全监管对象档案。

(二)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1、保健食品经营单位重点检查内容: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规定的公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重点检查假冒伪劣产品、保健食品是否存在套用、冒用、一号多用等现象,加强对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与批准的内容是否一致、标签和说明书是否规范、有无夸大功效、宣传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作用等的检查。督促建立保健食品专售区域,统一标示“保健食品专区”标志,区域划分明显,标志清楚。

2、化妆品经营单位重点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所经营的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标签标识是否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和标注适应症,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号;是否销售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违规标识和虚假夸大宣传的产品等。

(三)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根据本局年初制订的抽检计划,加大对重点产品抽验力度,重点对违法广告涉及上述六类易违法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和四类易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的化妆品进行抽检。送上级检验的产品各中队请于每月20日前送保化科,于保化科统一汇总后寄出,送县食品药品检心检验的产品由各中队及保化科自行送检。

(四)加大保健食品化妆相关知识宣传。在检查的同时,做好对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化妆品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八不准”》、《化妆品经营企业“八不准”》宣传到位,并要求上墙,同时发放我局自编宣传资料《保健食品小知识》,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培养其自律意识,使其知法、守法。

四、职责分工

根据局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科室及中队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认真进行监督检查;稽查大队负责案件查处;办公室做好检查和宣传资料的印制。

五、时间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4月20号开始,到9月30日结束。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2013年4月25日前)

由保化科制订专项整治方案,对各中队进行专门培训,各科室及中队的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第二阶段:监督检查阶段(2013年4月26日-2013年9月20日)

采取摸底调查和检查结合的方法,分步进行。要积极和当地工商、卫生等部门联系,组织对辖区内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摸查,排查潜在性安全风险,对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要做到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全覆盖、逐项检查,并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表,并有被检查人签字。6月20日前完成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业、大型商场和超市、专卖店、药店、美容美发连锁企业等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向保化科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9月20日前完成对全县所有可经营保化产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分别在每月月底前将《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保健食品抽检情况统计表》(附件5)、《化妆品抽检情况统计表》(附件6)上报保化科。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13年9月21日-2013年9月30日)

认真总结工作成效,全面分析存在问题,各中队专项工作总结于9月25日上报保化科,同时上报《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摸底调查表》(附件1)、《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摸底调查表》(附件2)、《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保健食品抽检情况统计表》(附件5)、《化妆品抽检情况统计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经营企业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各项质量安全制度,要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自律意识。

大学生化妆品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是扎实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细化创建标准,量化创建指标,确保顺利通过第二批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评审验收。

二是丰富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内涵。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意识,监管责任体系向街道、社区延伸。加强对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网的前哨作用。引导规模企业主动参与农村现代流通网建设,对网点布局、经营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食品配送比例达75%以上。

三是加强农村家宴服务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家宴服务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制度,实行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备案率达到80%以上。建立基础档案。对辖区范围内从事家宴服务的厨师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家宴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动态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基础档案。开展知识培训。对家宴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学习,增强从业人员的相关知识和法制意识。实行家宴申报。厨师、家宴举办家庭提前向所在地乡镇食药安办或村工作站申报,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员对家宴服务活动进行登记,协助专业人员现场指导,及时消除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严格督查考核。将家宴备案登记、报告、现场督查情况纳入对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目标考核,作为“以奖代补”的参考依据。

二、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抓住重点时段,加强“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抓住重点环节,加大对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地区小饮食店的监管力度,集中整治校园周边饮食环境;加大对农村家宴服务的管理力度,保障群众的饮食安全。抓住重点项目,以三鹿奶粉污染事件为教训,举一反三,着力预防,切实开展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专项整治活动。

二是继续保持食品市场整治高压态势。加强对群众举报线索的核查,紧紧围绕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集中力量查处危害深、影响广、案值大的重大案件,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三、积极营造食品安全宣传氛围

一是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日”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宣传日,坚持以学校、农村为宣传阵地,以电视、报纸、网站和简报为宣传媒介,通过展板、横幅、标语等形式,继续开展“三贴近、五走进”等丰富多彩的宣传。

二是宣传食品安全监管成效。借助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激发群众关心食品安全、参与食品安全的热情,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宣传氛围。

四、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效能

一是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继续开展食品安全阶段性督查和综合考核工作,落实情况通报、督促整改等措施,抓好考核结果的反馈和运用,保证各项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传递交流。进一步完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联动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和工作。及时整理、记录重大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编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大事记。

三是稳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扩大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档案,指导企业加强诚信建设,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四是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技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继续开展科室内部人员每周一次的法律法规等学习活动,不断强化知识储备,有效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协管人员的轮训,时刻保持对食品安全隐患的敏感和警惕性。

五是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网络和应急指挥体系。切实提高相关人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五、主动适应机构改革新形势

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是机构改革后将要承担的新职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行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任务艰巨,责任重大。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开展相关行业调研。联合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选择学校食堂与建筑工地食堂、餐饮业调研,掌握餐具消毒、切配、烹饪、贮藏等关键控制点情况。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调研,掌握违法添加禁用物质、违法宣传及标签标识是否规范等动态情况,重视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完善监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二是抓好许可准入关口。对现有的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和完善。在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和相关制度,熟悉审批工作流程,细化各岗位责任人的审批权限,落实岗位责任。逐步提高餐饮业、食堂开办门槛,把好入口关,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予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发证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整顿。

三是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以餐饮业和学校食堂为重点,进一步组织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再评估。从规范入手,把住源头,加强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指导,使《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等规章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通过索证索票制度,严把食品原料关,实现原料来源有保障、可追溯;通过监督检查卫生规范的落实,严把餐饮加工关键环节安全控制关,防范细菌性和化学性等食物中毒。

大学生化妆品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英国一项最新的调查结果显示,三分之一的成年男人有孤独感,而40岁出头的人是最孤独的一群。参加调查的研究人员说:“孤独对健康构成威胁,容易诱发心脏病和抑郁症,还可能导致家庭暴力等问题。”研究人员强调,消除孤独感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孤独对健康的危害不亚于肥胖。

改剂型药品无缘商品名

SFDA颁布了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同时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着力解决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一药多名”问题,强调药品通用名称必须突出显著,并对商品名及商标的使用作出严格限定。

放射诊疗成督点

卫生部印发《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指出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对象包括开展放射诊断、放射治疗、核医学的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检查:放射诊疗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和放射防护检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与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辐射警示标志设置情况;事故应急准备情况等。

违法败诉个人负责

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败诉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广州三成小学生性成熟

根据广州市卫生保健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在小学五、六年级,已有30%左右的男孩和女孩分别出现遗精、月经初潮等生理现象。只有一半的教师“简单地”向学生宣传过性健康知识,而有29.4%的教师完全没有向学生讲过;只有42.6%的家长曾向孩子简单讲过月经和遗精,而有22%的家长承认自己从没有向孩子讲过性健康知识,有19.9%的家长承认自己不知道孩子遗精或月经情况。

八成市民关注食品安全

上海首份“市民食品安全意识调查报告”显示,逾8成市民表示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有4成左右的市民对食品安全现状表示“担心”。调查报告显示,“蔬菜中的农药残留量较高”,成为目前上海市民最为担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此外,”病死牲畜肉”“食品中违规使用添加剂”“水产品中添加禁用化学物质””注水肉”等问题的关注率也均超过40%。

临床实验室出台新法

卫生部日前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等。

键盘细菌是公厕400倍

北京一家医院调查结果显示,网吧里电脑键盘中,有害细菌比公厕的细菌高出400倍。被污染的电脑容易传播疾病,可能会引起皮肤感染性疾病(如疱疹)、消化道疾病(如腹泻)、手癣等。一些长期泡在网吧的人会不明原因患上皮肤病、眼病和胃肠道疾病,原因可能就是不注意电脑键盘和鼠标的卫生清理及消毒而引发的。

中药注射剂暂停报批

2005年末,因为安全性问题,SFDA一纸禁令停止了葛根素注射剂的注册报批。近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再次以专题形式通报了葛根素注射剂引起的严重不良反应。

器官移植有新规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地卫生部门遵照执行。

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开展肝移植以来,技术水平正在与国际接轨。目前国内有500多家医院开展肝移植,每年完成的肝移植大约为3500例。国外大型移植中心再次肝移植的比例是10%―20%,国内比例比国外低,但呈增长趋势。

不得擅自组织疫苗接种

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期发出通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疫苗生产、流通与预防接种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通报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的资质进行认证,严格按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规范预防接种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全球防治肺结核报告出笼

全球防治肺结核最新报告世界卫生组织日前在日内瓦公布了全球防治肺结核形势最新报告。报告说,2004年全球新出现了890万个肺结核病例,而死于肺结核的人数高达170万。全球大约有20亿人携带肺结核病菌。

杭州出台现榨果汁标准

杭州市质监局在全国率先出台的《现榨果(蔬)汁通用技术条件》推荐性际;隹明确规定了现榨果(蔬)汁的质量标准。杭州已有50多家餐饮企业承诺执行。

根据标准,现榨果(蔬)汁根据产品特性分为现榨纯汁和现榨调味汁。纯汁不能添加包括水在内的任何配科,调味汁允许添加不超过果(蔬)总量40%的饮用水及辅料。一般而言,西瓜、黄瓜、雪梨、苹果、橙子可榨取纯汁;火龙果、香蕉、芒果、猕猴桃、玉米等因水分含量不高,只能制作调味汁。

艾滋疫苗Ⅰ期临床实验顺利

我国首支自行研制的艾滋病疫苗Ⅰ期临床实验目前已完成大部分临床观察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陈杰日前透露,前7组的回访工作已于近日结束,最后一组第8组的回访将于6月中旬完成。届时,专家将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决定是否进入Ⅱ期临床实验。

台自杀率12年增2倍

根据统计,台湾地区自杀率12年来增长超过2倍,仅去年一年岛内自杀死亡人数超过4000人。台“卫生署” 的统计资料显示,从1997年起自杀已经连续八年列入岛内民众十大死因。 而自杀与忧郁症之间有高度相关性,根据岛外研究指出86%自杀者有忧郁症。

新发传染病国际防控

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建议国际社会密切配合,建立新发传染病的国际防控合作机制。

他在此间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新发传染病研讨会”上代表中国卫生部提出,国际社会应广泛开展合作,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制定防控措施,建立联合防控措施,加强各经济体之间的防控技术合作与援助。

化妆品不良反应继续攀升

卫生部的2005年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通报说,中国内地共监测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1053例,比2004增加了76例。引起不良反应的普通类产品中护肤类化妆品数量最多,达到1023个;其次是抗皱类238个。引起不良反应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中,防晒类化妆品有107个;其次是祛斑类86个。值得注意的是有52个不良反应病例与美容院使用的化妆品有关,而且病变较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