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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迈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成为了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当今社会活跃的生产要素,实际中会涉及知识产权转让,交易等活动。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本文在简要介绍了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特点后,详细介绍了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法并分析它们的优缺点及其适用性。
关键词: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评估方法
一、引言
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作用并不仅仅是一项是使用权利,人类智慧的产物具有是十分可观的价值。只要知识产权被合理利用,就有可能创造比有形资产更多的利润。其实,知识产权的价值就是未来它获利能力的体现。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在“创造改变世界”的时代具有非常高的地位。它由此产生了一种新的融资手段,即知识产权证券化。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以知识产权所能创造的未来收益现金流为支撑,移转到特色载体,再由此特设载体以该资产作担保,在市场上发行可流通的证券。知识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增强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领域的结合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趋势。知识产权价值和金融创新工具的有效融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实力的发展。然而,对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必须需要一个准备工作,就是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无论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只有对其进行评估,其价值才能得到确定和量化。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及特点
知识是人类实践中认识客观世界(包括人类自身)的成果。它可能是关于理论的,也可能是关于实践的。而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被称为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有别于传统的财产权。因为,知识产权在大体上有着一些自身特有的特点。第一就是国家授予性。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走法定程序。是需要由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的,只有得到相关机关授予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才能收到法律保护,其创造者才能有效并充分地享有和行使其权益。第二就是专有性。即除权益人同意或法定规定外,权益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体现了它的排他性。第三就是地域性。知识产权只能受到授予国管辖领域范围内收到保护。除此之外的任何地域,都没有保护该项知识产权的义务。第四就是时间性。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时间的,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才能受到保护,权利人才能独占。一旦超过期限,知识产权就会变成公共财产。如专利的保护期限只有十年或二十年。此项举措是为了促进科学事业的发展。
三、三大价值评估传统方法
目前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实务界,基本都沿用了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即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三大传统方法。但这三大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的有效性有待商榷。下文就将分析这三大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适用性。
(一)成本法
成本法的步骤是先对被评估资产重置成本的估测,再对被评估资产存在的各种贬值进行估测,最后将重置成本减去各种贬值就是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成本法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复原重置成本,是指以被评估资产过去实际的开发条件作为依据,以现行市价重新取得资产所需耗费的费用求得评估值;另一种是更新重置成本,是指以目前时间点的开发条件为依据,重新获得该项资产的费用作为评估值。总之,利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就是要取得知识产权获得前所实际发生的成本,以此作为其价值评估值。其实,成本法相对来说更加适合机器设备和不动产的评估,对无形资产的适用性不强。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也具有以下缺陷。利用成本法评估需要对过去知识产权产生的成本进行测量。而知识成果成本的可测量性就是进行价值评估的一大障碍。举例说,对于像专利这样的技术性研发,除了在创造过程中需要的一些设备,资金的投入外,还需要创造人的时间和脑力。前两者可以统计,但是对于活劳动的时间价值和脑力价值的测度是没有标准或者说是无法测量的。专利的研发是个复杂的脑力过程,可能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重复试验,即使这样还可能存在得到的不具创新特色的成果。这其中时间的宝贵性和脑力的劳动是无价的,但对于实际的成果来说,它的价值可能是零。这就是成本法的第二大缺陷:投入的成本是否和知识产权未来带来的现金流的大小成正比。如果研发的产品,不适用现实的生产要求的需要,不能将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那此项创新的成果没有任何收益,其价值和研发成本完全没有关系。因此,成本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并不适用。
(二)市场法
市场法就是指利用市场上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作为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市场法相对来说,对资产的评估最直接和最简便。但是它的利用存在几点前提条件。一是必须存在活跃的公开市场。二是可以在活跃的公开市场上找到相同或相近的资产。三是在公开市场是有交易活动。只有满足这三个前提条件,市场法的评估结果是相对准确的。根据我国国情,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并不完善。活跃的公开市场的条件难以满足。就像一些商业秘密的交易可能非常保密,难以获得其交易的相关价格和细节。大部分的科技成果的出售或转换都只在交易双方私下进行,而没有相应的平台进行公开。这时的成交价可能包含很多其他利益因素的影响,其价值不能合理估计。除此之外,由于知识成果是人类脑力活动的结果,它并不是传统生产链上产品产物。因此每个知识成果都存在不同的特点。即便存在公开市场,有大量的知识成果在交易,要找到完全相同的对照物是非常困难的。唯一可行的就是寻求功能相似的类似成果,再利用相关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考虑的有两者交易的时间因素,地域因素,领域因素及功能因素。因此,在上述条件均可以满足的情况下,市场法相对成本法来说,更适用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
(三)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将所估测到的被评估资产在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作为价值的评估值。该评估技术的思路就是,任何投资者在购置或投资一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他所预期该资产未来能带来的回报。理论上说,这种方法对知识产权这种能够为拥有者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比较科学合理。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可以利用企业使用知识产权后的超额利润表示。对其进行折现,其中折现率的值是固定不变。收益法也正是最适合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方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缺陷和有待解决的问题。将科研成果产业化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产品的生产往往需要经历一定的生命周期,在不同的生命周期中,产品的预期收益和折现率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这就需要分阶段得到预期收益和折现率,再进行折现。因此,在利用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时,需要结合实际的动态变化,才能使评估值更贴近现实值。以上的三种传统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各有利弊,在现实中,常常将三种结合起来进行评估,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在实践中,结合上述方法的优缺点,学者还提出了其他更可行的评估方法。
四、三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创新方法
(一)比例法
比例法指以有形资产作为参照物,根据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有比例,估计无形资产的价值。根据现实中存在的交易情况,专利权交易过程中可能还伴随着专利权的载体和相关配套设备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可以先估测总资产的价值,再乘以无形资产占有的比例的得出专利权的价值。在总资产不明确的条件下,也可先对有形资产进行评估,再根据相对比例得出专利资产的价值。
(二)模糊综合评价法
模糊综合评价法是一种基于模糊数学的综合评标方法。根据模糊数学隶属度理论把定性评价转化为定量评价。它基于传统方法得出的初评结果,求得纠偏系数,对评估结果进行一定的修正。知识产权的价值有很多的影响因素,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就可以利用模糊数学工具将许多难以度量的因素量化,找出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关键影响因素,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此方法的大概步骤如下。先将传统方法得出的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值作为评价对象。并找出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各种因素作为因素集。专家们对初始评估值做出评价的若干等级集作为评语集。再根据专家经验构建判断矩阵,与数学模型结合来确定评语集中各指标的权重。然后通过向专家咨询法来得出对初始评估值相对于某个因素的合理性与否的评价。将每个评价意见进行整理得出单因素评价矩阵。将上述得到的权重集与单因素评价矩阵进行模糊运算,形成综合评价矩阵。对结果进行加权评价处理,对评语权重加权,得到纠偏系数。最后将初始评估值乘以纠偏系数得到比较合理的知识产权评估价值。这个方法在实际运用中需要征集专业人员的评价意见,才能得出相对合理的评价集,最后的评估结果才能贴近实际。
(三)竞争优势法(CAV)
这种方法是根据知识产权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竞争优势的影响提出的。主要到将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业利润进行逐项分解,分析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专利,商标等对利润影响。计算企业因为得到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竞争优势,这样可以将由于知识产权而增加的利润从总利润中分解出,这就可以获得知识产权的价值。利用该方法进行评估在需要建立模型的前提下需要确定大量的参数。包括市场参数,企业管理参数,产品销售额,产品剩余生命,折现率等等。大量参数的确定将会产生很大的工作量,参数越多,为了得到更精确的评估值,对每个参数选择的准确性要求就越高。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每个评估方法对知识产权的评估都具有各自的优缺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应结合其存在的客观环境,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评估,以提高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资产评估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资产保值与增值,保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经营者的利益,并为相关经济活动提供依据。随着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实务界更应该完善产权评估方法,并在运用相关评估方法时采取务实与弹性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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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问题
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作为重要交易对象份额逐年增加,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产品与服务比比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重要产品,在价值评估领域遭遇到了诸多问题,加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价值评估方法与对策研究,对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企业市场竞争与生存有重要价值。下面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价值评估问题做简要探究。
1.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特点、意义与原则
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属于资产评估范畴,是对知识产权本身在不同时期的价值做出正确判断,是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典型表现,知识产权评估强调其未来可能带来的利益,因此评估看重产权本身的最具潜力的价值,而单单并非当前的使用效益,所以知识产权的评估本身要注意与其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利用方式的应用。国际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具有针对性、估价性、时效性与参考咨询性。针对性主要是指其同资产评估一样围绕特定产权、特定目的开展评估活动,比如为企业股份制改革、上市收购、产权转移等提供服务。估价性是知识产权评估在特定交易条件下以科学的评估方法与逻辑突出其在某段时间内的价值。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本身在保护期或者权力时效期之外价值受到影响。参考咨询性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只作为重要参考意见存在,而并非最终的决定性结果。国际知识产权评估有利于加强贸易双方对产权价值的正确认识,为产权司法保护提供切实依据;产权评估为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产权保护提供支持,可有效避免贵重资产流失;产权评估有助于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应用与实践;产权评估可为国际贸易投资与企业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意见;产权评估适应了国际贸易市场规范化发展需求,有助于加强产权保护,完善评估方法、促进市场交易规范化。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要遵循相应原则,以确保评估活动的科学化与规范化,确保评估结果的可用性。知识产权评估原则主要以替代性原则、变化性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一致性原则为主,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价值评估活动才能够更加公平、合法,保证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与可用性,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交易与管理。
2.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影响因素
国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主要对象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为主,由于知识产权本身不同于其他市场资源的特殊性,在评估方面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也较多,总体而言主要以经济成本、技术的生命周期、法律状态(法律保护状况、法制环境等)三大要素为主。经济成本代表了知识产权开发与应用过程中所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成本,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应用有重要影响,是做价值评估时必须纳入考量的关键要素、知识产权的技术生命周期代表着知识产权的使用期限与价值高低,比如商标权、专利权等这类对时间期限要求较高的知识产权,一旦超过期间产权本身价值将会发生极大变化,这是做价值评估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关键因素。法律状态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所处环境的法律保护状态,这对于产权本身的法律效力与保护期限有直接影响,世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与条文有较大差异,直接决定了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价值评估的多元化,比如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状态就存在较大差异,在做国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必须综合考虑到双方法制环境,以便提升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与准确性。除了上述三大要素之外,国际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还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比如市场机制、评估主体因素、产权风险、价值规律等,评估主体本身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层次直接影响评估结果,参与评估者本身的心理状态对于结果也有一定影响,不同市场机制条件下对产权评估的方法与目的也会有所差异,这对于结果有一定影响,另外评估过程与市场所承受的风险也会影响评估主体与价值评估结果。考虑到国际市场本身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贸易在市场中作为特殊商品也受到市场波动、价值规律等制约与影响,尤其是决策、投资等经济活动中这种风险与影响力会被进一步扩大,对于评估结果的影响也表现为多元化倾向。
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利弊
当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以成本法、市场法与收益法为主,这三种方法各自拥有不同优势与局限性。成本法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一个全新的知识产权评估对象,以全部成本减去实体、功能性、经济性成就贬值获得评估价值,是一种重置成本评估法。市场法作为简单且直接的评估方法,是对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调查,估算评估对象的价格,对市场交易参照物价格较为重视,但是该评估结果本身需要一个公平、活跃且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由此才能够保证市场上参考价格的可比性,提升最后结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收益法也叫做收益折现法,主要对评估知识产权的剩余年限及未来收益利用适用的折现率进行评估。述三种方法各自具有不同优势,但同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局限性。比如成本法本身若成本资料不健全,且每年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维护或者研究,产权成本价值则要进行单独核算,若缺乏这些相应资料,评估结果必然受影响,同时原始成本的无据可查也制约了成本法的应用。另外,像是商标权这种排他性较强的产权因为较难重置,所以利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与计量难度较大。市场法操作简单且适用范围广,验证性较佳,在反映资产价值水平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是其余市场本身联系过于密切,若是知识产权市场发育不完善则很难获得完整且可靠的产权资料,科学性、真实性必然受到影响,像商标权、核心技术等强烈的排他性质,也使得较难找到市场参照比价物,另外像是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交易对保密性要求较高,市场法需要公开必然会对交易产生影响。收益法在评估有形资产方面优势显著,知识产权评估除了一些依托于实体资产存在的产权之外,还有更多如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关于这些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在分割与量化方面难度较大,同时评估过程中由于要收集大量影响产权价格的参数资料才能够为未来收益评估提供支持,这无疑也增加了评估的难度。另外,知识产权本身的独占性也使得拥有方本身具有超额收益,导致使用价值背离评估价值,同时产权折现率的确定难度也较大,这些都影响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
4.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建议
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评估面临着诸多难题,对于我国而言,要积极完善自身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升产权评估意识,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规范化管理提供支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已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已有相应的准则,但是在实际应用还存在不少问题,随着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评估需求越来越迫切,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成为必然选择。当下我国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对外贸易的增多更使得知识产权贸易、摩擦频频出现,对于国内市场而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活动非常重要,它不仅涉及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也涉及到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大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滥用、盗用案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以知识产权评估为基础。国内要加强知识产权研发催生更多专利服务市场发展,并建立完善的专利流程制度服务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为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企业要积极探索完整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转化体系,利用专利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品牌经营管理委员等做好决策,由法律和知识产权部具体进行职能管理,从营销、品牌传播、工程研究院、信息技术部、下属公司和控股公司等多个受益角色入手完善法律与知识产权评估服务。要积极研究并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渠道,如知识产权转让、融资、质押等,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增加授权率,以提升核心领域产权竞争能力。要做到有的放矢加强专利布局,通过建立庞大的知识产权数据库指导产权研发与市场评估,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更加从容的应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的竞争。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价值评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易受多种因素影响,评估方法本身也各有利弊,要在明晰不同方法利弊的基础上积极完善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升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与价值评估水平,为国际市场知识产权贸易中竞争实力的增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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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量化损失时,不同的纠纷类型带来了不同的问题。目前,主要的损失赔偿金类型包括:1、原告损失的利润:原告损失的利润是指原告代替被告销售被控产品所能赚取的利润金额;2、被告利润:被告利润是指被告通过销售被控产品赚取的利润金额。同时被告可能通过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知识产权产品而节省研发费用等方面受益;3、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是指被告因涉嫌侵权使用知识产权而应向原告支付的费用。律师们越来越频繁地代表他们的客户雇佣定损专家,以在包括国际仲裁在内的众多纠纷法庭中判定损失,陈述他们的发现及证词。在美国,损失赔偿金的判定取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具体如下:
二、被告利润
(一)被告利润的判定
在美国,被告利润可以作为计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商标或版权侵权及商业机密泄漏所带来的损失赔偿金数额的合理途径。在其他司法辖区,被告利润也是司法实践所认可的赔偿实用/ 发明专利侵权损失的方法。
除了在不同纠纷和不同司法辖区中得以应用,这一类型的损失赔偿金的定损方法也因不同司法辖区和纠纷类型而变化。例如在美国,联邦法律对关于判定外观设计侵权导致的损失对被告有如下规定:被告有责任将其赚取的总利润赔偿给知识产权持有者(原告)。但是,联邦法律规定,在判定侵犯版权导致的损失时,版权持有者(原告)将被赔偿侵权者由所侵犯版权而获得的任何部分利润。以上两者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在外观设计专利条例中,所有被告通过销售被控产品所得的利润均包含在定损分析中;但在版权条例中,只有与涉嫌侵权的知识产权相关的部分的利润可以被赔偿。
换句话说,在美国,如果一项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所有销售被控产品所得的利润均包括在有关被告利润的定损分析中。但例如,如果一张专辑中的一首歌曲被诉侵犯版权,只有与这一首被控歌曲相关的利润会包括在有关被告利润的定损分析中,这一概念被称为按比例分配。在过去几年,被告利润作为一种损失赔偿金类型,通过一些非常高调的定损案件而变得普遍。例如,在2013 年苹果诉三星(Applev. Samsung) 的判决提供了关于相较于原告利润损失和许可使用费,以被告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金的可应用性的案例研究。在这个案件中,三星被控侵犯了苹果的外观设计及实用专利。法庭明确申明,在美国,按比例分配被告利润作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定损方式是不适用的。但是一对于那些被控被发现只侵犯了苹果的实用专利而非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对于这些产品,法庭裁定了一个新的赔偿诉讼,因为苹果提交的被告利润理论不是一个美国法律下准许对于实用专利侵犯的赔偿标准。
虽然识别被告通过销售被控产品所得收入是相对直接的,但提供与此相关的成本和利润的证据的责任需要由被告承担。在适用被告利润标准的情况下,成本、利润和按比例分配方法的识别通常成为双方定损专家严谨分析的主题。在美国很多不同司法辖区的法庭对于被告所得利润中用到的合适成本的计算方法有不同的结论。一些辖区准许增量成本模型。在另一些辖区,则准许扣除更广泛分配的管理成本。
不论辖区,法庭都要求在定损分析中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成本计算。例如,在耐克诉沃尔玛 (Nike, Inc. v. Wal-Mart Stores Inc. et. al)案11 中, 法庭在计算被告利润时排除了一些成本,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这些成本。此外,法庭认同原告所说,原告应被赔偿的数额,即被告利润,为被告的税前利润。法庭指出:法律要求侵权者(被告)需赔偿专利持有者(原告)其利润,从而侵权者(被告)不从其侵权中获取任何利润。
Hollister Incorporated v. MedikOstomy Supplies Limited 案12 提供了一个在英国法律中有关利润计算的本质及目的的有意义的讨论。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侵犯了原告一系列医疗产品的商标权。利润计算的目的则被简洁地描述为剥夺侵权者(被告)由侵权所得的利润。被告被视为假使其代替原告进行了该侵权商业行为。因此,原告承受的由侵权带来的利润损失是无关的。
Hollister 案也提供了有关在英国法律中成本包含在会计应用过程中这一性质的评注:非常清楚的是,所计算的必须是侵权者(被告)的净利润。他有责任减去任何与侵权有关的直接成本,及任何由侵权带来的增加的管理成本,也就是说,任何如果没有侵权就不会发生的管理成本。
(二) 被告其他不当获利的判定
除了挣得利润,被告或许也涉嫌通过其他途径利用原告的知识产权获利。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也许没有通过销售被控产品获利,但也有其他定损方法来赔偿原告。与这类分析相关的问题是:被告通过利用原告的知识产权获得了什么好处?例如,在窃取商业机密的案件中,被告或许通过利用原告的知识产权从以下几种途径中获利:1、加速产品研发;2、加速进入市场;3、降低研发成本,以及4、增加公司价值(特别是被告在侵权后被第三方收购的情况下)。
对于以上每个例子,定损专家被要求对被告在该方面获利的性质进行严谨的调查,并分析被告如果在未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所处的立场。这些分析会包括回答以下问题,例如:1、原告如果未侵权需要多长时间研发出被控产品? 2、原告如果未侵权什么时候可以进入市场? 3、被控产品在收购中扮演多重要的角色?被控产品的存在如何影响被告公司的价值? 4、原告如果未侵权,研发被控产品所需的成本是多少?在一些情况下,原告研发商业机密所用的成本可作为被告收到的价值的基准标杆。分析的其他因素包括从其他途径获得此商业机密的成本,例如,第三方咨询师或生产者。或者,被告可以通过证据证明他们内部研发此知识产权的能力,以及所需成本。在这些分析中,定损专家可以利用技术专家的观点,以确定在特定商业机密研发中所需的基本活动和成本。
通常,相对于原告损失利润或许可使用费的量化,不正当获利的理论和量化在判例法中定义会相对宽松。因此,定损专家制定出有证据支撑的、适于被侵权的原告的赔偿理论,才显得更为重要。
三、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是任何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的赔偿方法。美国法律中有关知识产权赔偿的条例中规定一个专利持有者有权获得与侵权导致损失相当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不少于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在美国,与合理许可使用费的定损分析和证据支持相关的开创性案件是Georgia-Pacifi c Corp., v. United States Plywood Corp。16 这一案件制定了在评估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时需要考虑的15 个因素,通常被称为Georgia-Pacifi c 因素。分析Georgia-Pacifi c 因素的基础是一个在作为自愿发放许可者的原告和作为自愿申请许可的被告之间的,发生在第一次侵权时的假定谈判。这个概念对于纠纷的双方来说可能是一个难以理解的概念,因为它要求构建一个并未存在过的过去时谈判。定损专家的任务包括:1、调查双方在在相对时间时的市场位置;2、评估双方相对的谈判地位,以及3、评估理论上双方对侵犯知识产权纠纷可以达成共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
Georgia-Pacifi c 因素要求对以下问题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
1、专利权人(原告)已经收取的使用涉案专利(被侵权的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费,能证明或可以证明是既定专利使用费;
2、被许可方(被告)使用其他与涉案专利(被侵权的知识产权)有可比性的专利所付的费率;
3、理论上许可的使用范围和性质,用此许可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对象及地点是否为独家或有任何限制;
4、许可方(原告)拟定政策并进行市场营销,通过不授权他方使用其发明,或仅在特殊情况下授予许可,以维持其专利的垄断性;
5、许可方(原告)和被许可方(被告)之间的商业关系,例如,他们是否在同一领域、同一商业类型中互为竞争者,或者是否为相互受益者(如发明者和营销者);
6、被许可方(被告)销售专利相关产品给销售其其他产品带来的影响;对于许可方(原告)而言,作为其非专利产品销售的现有价值,以及此类衍生品和销售品的销量增加程度;
7、专利有效期和(理论上的)许可条款;
8、利用此专利生产的产品的利润率,商业化程度以及现有的市场普及率;
9、专利产品相较于可以达成相似结果的旧模型(方法)或设备(如果存在),是否有实用性及优势;
10、该专利技术类型,许可方(原告)专利技术产品在商业实践中的特征,以及这项专利技术对使用者的好处;
11、被许可方(被告)利用该发明的程度,以及可以证明其使用价值的证据;
12、在特定业务或类似业务中,为准许使用该发明或类似发明,而收取的利润率或销售价格比;
13、由发明所带来的实际利润的部分应区别于非专利因素所带来的利润,这些非专利因素包括生产流程、业务风险或被许可方(被告)带来的重要特征或改进;
14、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就该专利技术价值提供的证明材料;
15、如果许可方(作为专利权人、原告)和被许可方(作为侵权者、被告)合理地自愿地试图达成共识,双方在侵权开始时所能同意的许可使用费价格,即:在一个商业命题中,一个谨慎的、希望获得许可以生产和销售某种实施专利发明的特殊物品的被许可方(被告),在可保证一定合理的利润的前提下,愿付的许可使用费,这一许可使用费价格也被一个谨慎的专利权人所接受。由以上可见,Georgia-Pacifi c 因素是全面而广泛的,包括了与许可证发放、技术和商业相关的问题。定损专家通常会从以上至少一个因素出发,继续分析其他的因素,从而制定出一个量化的基准,并根据这些因素调整(增加、降低或不改变)这个量化基准,基于纠纷的具体事实和环境确定合理许可使用费。双方就被侵权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所达成的数额,通常是确定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数额的最好证据。但这一数额也许会根据原告和被告在许可使用费达成共识至进行假定谈判这段时间内,因时间变化、不同市场环境、竞争性变化而调整。
定损专家应当彻底地分析与涉案知识产权有可比性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例如,在2009 年朗讯与微软的案件中17 ,法官批判了朗讯的定损专家有关具有可比性的许可协议的陈述,认为这些证据仅仅是罗列了许可使用费数额。法官也提到了定损专家在以下方面的分析是不足的:1、没有解释协议中提到的专利技术是否对销售的许可产品的生产是至关重要的,或仅是产品很小的一部分或一个特征;2、没有比较包括多项专利的协议所带来的价值影响,和证词中分析的单一专利所带来的价值影响有何不同;以及3、没有解释是如何分析与假设谈判相关的复杂的协议的。
就像法官批判中所提到的,为了建立一个合理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基准,需要进行全面的、与任何有可比性的协议的分析。有可比性的协议的所有相关条款都需要被分析,并与原告和被告间的假定谈判进行比较。这些分析和比较包括:许可权、转化技术的性质和范围、限制、所有佣金(如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许可使用费。定损专家必须仔细地考虑Georgia-Pacifi c因素中的每一个因素,以进行有力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分析。根据每个纠纷的事实和情况,其中一些Georgia-Pacifi c 因素也许会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上面提到的其中一些Georgia-Pacifi c 因素也在一些英国案件中得到了体现。例如,General Tire Rubber Co v. Firestone TyreRubber Co Ltd 案18 也讨论了自愿的许可方和自愿的被许可方之间假定谈判的构建,同时也对以下问题有所考量:1、实际批准的许可和其许可使用费价格;2、假定谈判中达成的实际许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3、根据相关性和重要性,任何其他有可能达成共识的许可使用费数额的证据;4、在假定谈判时双方在市场中的议价能力的优势和劣势;5、其中一方或双方在达成共识过程中所考虑的相关和必要因素;6、由于与假定谈判中的协议没有可比性而可能被否定的和解协议。
对于定损专家来说,识别一个合适的合理许可使用费量化基准有可能是困难的。在TWM Manufacturing Co., Inc. v. Dura Corp.et. al. 中19 ,美国法庭所认可的一个方法被称作分析性方法。以下量化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方法是被认可的:
分析性方法背后的概念是衡量被告在第一次侵权时通过销售被控产品所得任何多余的利润。多余的利润可由比较销售被控产品的预期利润和被告通常所得或可接受的利润计算而得到。
另一个被认可的建立合理许可使用费量化基准的方法在Grain Processing v.American Maize-Products 案中有所解释20 。这个案例涉及一项有关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流程和成分的专利。尽管被告本可以通过改变添加剂中使用的一项成分而避免侵权,但其在侵权期内并未这样做。对于被告来说,这个不侵权的替代行为所带来的唯一影响就是产品生产成本的增加。因此,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就基于被控产品的生产成本,及不侵权的替代产品所产生稍高的生产成本这二者间的差异。
在1974 年英国Wrotham Park EstateCompany v. Parkside Homes Ltd 案21 中,法官依据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利用原告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润的一定的百分比而确定名义上的许可使用费。
确定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最关键的一个要素就是假定谈判的日期。一般来说,这一日期为第一次侵权发生时。第一次侵权发生的日期本身就有可能是需要讨论的问题。在美国,如果被告生产、使用、提供销售或销售任何专利发明,侵权就算作发生。22 通常,第一次侵权的日期为第一次销售被控产品的当天或邻近日期。但实际上,被告可能在更早的时候就使用了涉嫌侵权的专利,例如,当商业开发的时间较长时。假定谈判的日期很重要,因为谈判的情况可能会因为时间段而非常不同,这一点在Integra 诉Merck 案中有简洁的归纳,如下:
计算合理许可使用费的第一步是确定在可能发生的侵权日期前的假定谈判日期。正确地确定这一日期对适当的定损是十分关键的。例如1994 年协商的假定许可的价值,可能因为1994 年研究的发展,而与1995 年协商的假定许可的价值有很大不同。事实上,考虑到生物科技工艺的迅速发展,一年的时间可以导致经济风险和回报的巨大差异。23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是对于被称为智慧之书的使用。智慧之书是指在假定谈判日期之后发生的信息(如果存在)可以在合理许可使用费分析中被使用。在1933年Sinclair Refining Co v. Jenkins PetroleumProcess Co 案中,法庭认为,在侵权发生后,经历就可以修正不确定的预测。这是法庭不可忽视的智慧之书(即假设谈判日期后的信息)。我们发现没有任何法律条文阻止我们去使用智慧之书24 。但在2002 年Riles 诉 Shell 案中,法庭批判了定损专家利用直至开庭前这一时间段的信息的行为,并指出:为了定损而进行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计算,必须与侵权发生时段相关联,不能是事后评估。
综上所述,合理的许可使用费的确定要求定损专家对定量和定性的因素有广泛的调查,这样才能进行一个有证据支撑的分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财产权利;评估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各项功能逐步完善,资产评估的需求越来越大。各个行业都开始涉及到资产评估领域,并且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都越来越大。知识产权在其资本形态而言属于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相比,知识产权算是企业较为重要的战略资源。知识产权是知识型企业运营的基础。因而,基于知识产权视角的无形资产评估就是知识产权在企业应用的奠基石,也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手段。运用管理学知识,研究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的界定,无形资产与知识产权的关系,通过了解无形资产评估的原则,找到基于知识产权视角的无形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能够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评估的对策。
二、无形资产与知识产权
1.无形资产的界定。无形资产评估最主要的应该是确定其评估对象。基于会计概念而言,无形资产主要是不具有资产形态,但是能够为资产所有者创造经济效益和获得某些权益。但是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来看,无形资产是指某些主体所占有的,不具有资产形态,并且能够在生产经营中为其带来经济效益的资源。对比发现,会计角度和资产评估角度的无形资产并不一致,资产评估角度的无形资产的范围更广泛。严格来讲,无形资产并不是经济学的定义,经济学往往将其称为知识资本等。知识资本主要指各种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的未来经济效益的获取权。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三种非物质形态的资源:(1)以知识为基础的资产。这种资产主要是由知识、技术等无形资产所组成,主要包括商标权等知识产权;(2)以商誉、信用等为主的无形财产,主要包括商誉权。形象权等;(3)特许经营权。这是指相关部门所特别颁布的某些优惠政策和措施。
2.知识产权的界定。知识产权具有无形资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知识产权主要是以知识为主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并且知识产权也是被某些主体所占有;(2)知识产权是能够为拥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长期非货币性资产;(3)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独占性质的无形资产。
3.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的关系。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但是知识产权却不一定全部属于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只有进行成果转化后才可能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但是,可以说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的基础,没有知识产权,就肯定不会有无形资产;但是有了知识产权,却也不一定会有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是否能够转化为无形资产主要是以其成果是否能够取得经济利益为标准。
知识产权转化为无形资产一般需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1)应用阶段,在该阶段中,知识产权应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体现出该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2)商品阶段,在此阶段中,知识产权已经转化为商品,并通过交换价值实现自身的价值;(3)资产阶段,在该阶段中,知识产权经过评估后确定自身的价值,完全转化为无形资产。经过以上三个阶段,知识产权才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无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评估的原则
无形资产评估具有一定的弹性,但是这个弹性是以客观事实作为依据的,并不能够随意决定弹性的程度。无形资产评估除了具有弹性的特征之外,还具有一些其他特征。只有正确理解无形资产评估的弹性,才能避免无形资产评估的随意性。
1.无形资产评估中应正确区分各类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多种多样,包括许多的类型,因而正确区分各种类型是十分必要的。商标权和商誉是不同类别的无形资产,因而两种无形资产是具有区别的。商誉可以为企业创造额外的收益,而商标权则是代表企业中产品的额外收益相关。商誉与商标权的区别具有差别,商誉低的企业,商标权不一定低。但是商誉高的企业,商标权则不一定高。
2.注意不同评估方法的使用。无形资产的评估有很多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等评估方法。无形资产评估者应该根据当前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方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当然,使用不同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对同一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可能得到不同的结果。有时,使用多种评估方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评估者应当对得到的多种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研究得到的结果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作出相关的调节,最终确定该无形资产的价值。
3.不得预先询问无形资产设定价值。企业邀请资产评估师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一般都会自己对无形资产设定一个价值范围,因而在资产评估师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不得预先询问该无形资产的设定的价值,因为会造成对无形资产的反复评估。从对无形资产的评估结果来看,无形资产评估要求评估过程与结果的一致性。在得到无形资产评估结果的过程中,根据无形资产的的特点,应当选择恰当的比例,并且依据无形资产投入和产出的比例,重点从产出能力的角度来分析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
4.对各个类型无形资产使用不同的指导意见。知识产权一定属于无形资产,但是无形资产不一定属于知识产权。因而知识产权一定具有无形资产所具有的特征,但是根据知识产权中所包含的类别不同,每一类无形资产肯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应当在现有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基础之上,分别对各个类型的无形资产制订适合其自身的无形资产评估意见。并且,在不同的无形资产类别中,对于评估方法、相关参数等的选择也具有很大的差别,只有深入研究不同类型无形资产的特点,才能使各自的指导方法具有有效性。
关键词:跨国并购;风险;知识产权评估;资源整合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1-0293-03
一、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概述
自中国加入WTO后,跨国并购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方式。根据商务部提供的有关资料显示,近些年来,境外并购类投资占同期国内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比例逐渐提高,中国企业以并购方式对外投资的数量也不断增长。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人民币持续升值等新背景下,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1.金融危机后并购的总额上升。近年来,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总额和成交案例个数大幅度增长。根据“清科集团”的统计报告显示:2007年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总额为187亿美元,2008年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总额为87亿美元,2009年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总额为161亿美元,2010年跨国并购总额为154亿美元,2011年跨国并购总额达到了350亿美元,2012年跨国并购总额为335亿美元,2013年上半年海外并购总额为276亿美元。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明显看出,2008 年金融危机之后,国外企业受到较大的冲击,生产经营活动放缓,资金运作发生困难。相比之下,中国企业受到的影响较小,资金相对充足,加之目标资产大幅贬值,于是中国企业寻求海外并购的热情开始高涨,每个企业都想抓住机遇,通过并购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与壮大。
2.并购的方式以横向并购为主。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绝大部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相对较少。以横向并购为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从西方国家五次并购浪潮来看,横向并购效益要高于其他形式的并购;二是从经济学原理来看,企业专业化经营的效率要高于其他经营战略,因此中国企业在并购时也会遵循这一原理;三是海外并购对中国企业来讲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如果进行纵向或混合并购,会因为缺乏对行业的了解而加大并购风险。因此,从总体上来看,中国企业仍以横向并购为海外并购的主要方式。
3.并购的主体呈现多元化。随着中国企业主体不断多元化,海外并购中的主体也呈现了多元化的趋势,德隆、吉利、TCL、盛大、阿里巴巴、联想等著名的民营企业也加入到海外并购的浪潮中来。如2011年2月1日,总部位于杭州萧山的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斥巨资2.53亿美元成功收购了加拿大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
4.并购支付的手段逐渐多样化。随着中国企业日益成熟及国际化速度的加快,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手段也逐渐多样化。从原来单纯的现金支付,发展到现在的现金、股票、债券等多种支付手段。如联想并购IBMPC业务的支付即呈现出与国际接轨的特点。联想收购IBMPC业务的实际交易价格是17.5亿美元,联想需要支付6.5亿美元现金、价值6亿美元的股票以及承担5亿美元债务。为了完成这一支付,联想以私募的方式向德克萨斯太平洋集团、泛大西洋集团及美国新桥投资集团发行股份,获得总计3.5亿美元的战略投资。并在高盛的协助下,从巴黎银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和工商银行获得6亿美元的国际银团贷款。这些支付手段的共同使用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资金压力,有效规避了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
5.中国企业跨国并购中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将成为新一轮并购的焦点。知识经济时代,除了某些资源性企业,中国企业并购的重心已不再是自然资源、实物资产等生产要素,而是被并购方所具有的独特的知识产权。因为被并购企业的知识产权往往和企业其他资产同时被转移到并购企业手中,而对并购企业而言,随着规模经济和市场份额的增长,知识产权往往成为其并购的主要动机,并且加入到传统因素中成为合并与收购的动力。特别是对主要以知识产权立足的目标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企业并购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知识产权的投资。企业通过直接购买知识产权增强自己的竞争地位,这在近些年来的跨国集团之间的并购案中不断体现。虽然,当前因专利而展开的合并、收购和出售主要集中在竞争激烈的技术密集领域,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以及企业在全球经济中寻找相对优势的需要日益密切,知识产权定会在经济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对合资与收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知识产权评估的经验和教训
由于起步较晚,缺乏经验以及在技术、管理、资金等方面与国外公司存在较大的差距,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在整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并购战略经常取决于公司高层的主观认知,在对企业并购条件以及并购对象的认识上还停留在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判断阶段,专业人士的决策参与度不高,或完全缺乏专业人士的参与。同时,中国企业跨国并购过程中由于对国际竞争环境的不适应,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往往导致企业出现利益失衡现象。特别当并购活动涉及到知识产权时,在评估、运作、整合等方面遇到很多难题。
1.由于中国并购对象多为市场弱势企业,所以难以获得最领先的知识产权。现阶段,中国多数企业是以并购境外中小企业或大型企业的部分业务为主,即中国企业的并购对象往往是被国外竞争舍弃的、对其不具有战略意义的业务单元,因此面临的竞争较小,并购的成功率较高,但相应的,通过此类并购所获取的知识性资产并不具有很重要的战略意义,并购后绩效的提升往往来自于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而并非来自知识资产的协同效应。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当前中国企业在初级发展阶段,受自身规模和管理水平上的限制,中国尚未形成一批在行业内位居全球龙头地位的重量级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中的谈判力度不够,同时由于企业购并动因的差异,融资条件限制等因素,实现战略意义的大规模跨国并购的现实可能性不大。
2.东道国的市场和法律环境提高了中国企业评估和并购知识产权的风险。在中国企业跨国并购过程中,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较大,企业面临各种各样难以预料的风险因素,包括法律风险、政治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认识风险、机会风险、运营风险、客户风险、战略风险等。环境的动荡性与复杂性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科学的风险管理计划和风险控制机制,根据并购战略的分析与制定、评价与选择、实施与控制这三者,通过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妥善处理风险所导致损失的后果,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在跨国并购的诸多风险中,最突出的是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其中,政治风险与东道国的政府政策变化等行为有关,包括征收、国有化、战争以及恐怖活动等政治暴力事件。五矿集团对诺兰达公司的收购案,美国和加拿大的公司的经济利益明显,但是东道国处于政治考虑,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最终导致了项目中止或无法顺利进行。
在法律风险方面,尽管中国民商经济领域有依照市场经济改革目标模式和WTO各项承诺制订的支架性法律体系,但当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进入法律比较健全、依法维护权益意识比较强的发达国家运作并购事宜时,对所在国法律环境了解程度不足往往成为国际并购的额外风险。当前,中国企业境外收购遇到最多的问题基本都围绕监管和竞争展开。在监管方面,中国企业要特别考察投资国中受监管和限制的行业,特别是电信、银行、证券、国防、广播等涉及较多知识产权的行业,并应将外商持股量限度和外汇管制问题考虑在内。
3.在并购知识产权过程中忽视与并购利益相关者的合作。根据经济学和战略管理的理论,任何一次并购都是通过利益的再分配,达到帕累托最优,提升企业的绩效和市场表现。作为理性企业的战略行为,并购过程中不可能存在任何一方不获益的情况。虽然收购表现为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行为和竞争行为,但从其本质来讲,正是由于并购双方资源上的互补性或相似性导致了双方的合作行为,实现了资源在市场化并购过程中的增值,促进了并购的顺利实现。财务性投资只是并购实施的手段,其目的是通过资源的积聚或互补提高增值能力,通过整合创造协同效应。
并购之前双方管理层之间的互动及匹配成为并购能否进行下去的前提条件,因为作为外来投资者,管理输出在收购之前无法实现,要达到海外并购的全球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离不开当地人所了解和掌握的本土知识,因此并购对象中知识资产与并购方的匹配将成为最终并购实现的基础。
4.对于知识产权的评估缺乏其战略意义的思考和评估。正如我们反复强调的,知识产权的评估不是单纯的评估,而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竞争力考虑现在和未来的价值。战略投资者需要对目标企业和自身各自的优劣势以及双方企业未来能够成功整合从而实现更快发展等战略方面的因素做出通盘的考虑。事实上,在诸多“走出去”的案例中,中国企业往往未经深思熟虑便盲目行动,其初衷是想尽快抓住稍纵即逝的市场机会,但没有充分准确的事前判断往往导致结果适得其反。除了少数出于获取资源、抢占市场等因素发生的并购行为外,大多数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到对于知识产权的并购,这一点在电子产品和IT高科技产品的并购过程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三、中国企业跨国并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评估问题的建议
如前所述,在越来越多的战略并购中,知识产权类资产评估显得尤为重要,这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充满挑战性和技术性,需要企业在整个过程中做出全方位的努力。为了有效地提高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知识产权的评估效率和效果,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供参考。
1.在以知识产权为目标的并购中,应当以国际领先技术或知名品牌为目标,准确识别并购中的技术陷阱。从实用角度而言,并购小规模企业固然较为容易,短期内见效快,但从长期而言与企业的整体国际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不符,并不能带来长期持续的学习型改进,因此对于企业创造核心竞争力并无显著提升作用。虽然并购国外某一行业内的优势企业较为困难,但在某一局部专业领域有所突破,从而实现知识产权方面的提升是完全有可能的。此外,在并购实施的过程中,还应当对目标企业的技术进行细致的评估,防止出现下列情况:企业看中的技术不一定是企业最后真正买到的技术,买到的技术不一定是能带来实际利益的技术。这就要求企业或其评估人具有专业知识,能够对作为并购标的知识产权进行准确识别和价值判断。
2.聘用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在公司购并之前,收购方获得完整、准确的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关于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是保证跨国并购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其过程牵涉面广,情况复杂同时又极具个性化。作为跨国并购主体的中国企业,可能不能同时了解国内市场的状况和国际大趋势,不能将自己的行业法律法规与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制度结合。此外,中国长期以来缺乏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的现实,也造成了并购主体对知识产权评估的尽职调查难以有一个清晰、客观的了解。因此,在跨国并购中,聘请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的评估是绝对必要的。
3.加强所并购知识产权与企业目前和未来业务、资产的整合。一旦一项购并业务及其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已经签署收购协议,下一个重要步骤就是迅速地整合所获得的有关品牌和技术等知识产权资产,这是成功并购的重要因素。许多中国企业往往只有正确的并购战略,却没有成功的整合战略。除非收购方在功能上、财务上和管理上成功的整合,否则,收购所创造的股东财富会非常小。整合不成功的极端结果就是很有可能会毁掉被收购部门的优质文化、技术优势,导致丢失市场份额。知识产权整合就是要把收购进来的知识产权与以前拥有的知识产权有效组合起来,提高其价值创造和市场竞争力。
4.注重与并购利益方的合作,降低并购中的抵制情绪。在欧洲和亚洲的大部分国家中,工会力量都比较强,导致谈判过程非常艰难,这是很多中国企业始料未及的。时间上的滞后导致了评估价值的不可靠性,并购执行时的市场价值已远远低于前期的评估价值,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类资产,由于其时效性强的特点,长期的谈判会导致其价值的大幅贬值,在并购后已无法实现并购之初所预计的协同效应。对于这种情况,文化上的整合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在并购的过程中,应适当注重引入国外相关的利益群体,提高潜在反对者的相关利益,如保障工人的就业机会,提高职工福利等。此外,通过合资的方式,利用当地的商业关系和组织结构实施并购,如聘用当地知名的评估机构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可以降低并购中的抵制情绪。
5.知识产权评估应该根源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无论是国内并购还是跨国并购,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出发点都是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为出发点,慎重选择评估方法,选择目标企业。
对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普遍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列入其竞争战略的整体,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已成为全球竞争的新战场。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国家中从事跨国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同,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在推进国际战略的过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特征就是逐步形成了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融技术发展战略、组织管理战略、知识资产经营战略、国际化发展战略、诉讼和风险管理战略为一体的跨国经营战略。跨国公司国际战略的这一特征在它们拓展中国市场的过程中早已显现。从理论上讲,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当成为其全球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鉴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现代企业发展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应当是企业行为选择的重中之重,也应当是跨国并购资产评估的重要内容。然而,相对于发达国家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工具的娴熟运用,中国企业目前知识产权战略的建立状况不容乐观。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不力,必然造成企业并购中在知识产权方面思路不清,缺乏长期基础,从而评估的成功也是缺乏保障的。
另外,建立与政府等机构的互动关系也是并购中的必要环节。政府的支持是跨国并购中的关键力量,对于部分关键性知识产权的取得,与政府的沟通不可或缺。一方面,要勤于向政府有关机构反映情况,取得支持;另一方面,通过政府的渠道获得国外相关领域的信息,有助于做出最优的决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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