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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环境论文

贸易环境论文

贸易环境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贸易保护;对外贸易;贸易政策;新贸易保护主义

1国际贸易政策基本演进过程

1.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

重商主义思想是当时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1.2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

自由贸易政策占主导地位,但与此同时工业上还处于落后的德国和美国等国的经济学家这竭力主张实施贸易保护政策。代表人物是汉密尔顿和李斯特,他们都提出以保护幼稚工业来促进后进国家的发展。

1.3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催化剂。各国垄断资产阶级为了垄断国内市场和争夺世界市场,纷纷实行侵略性保护贸易政策。

1.4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贸易自由化时期

新型的世界经济贸易体系为战后贸易自由化的兴起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贸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并不强调全面的贸易自由,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贸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贸易保护政策。

1.5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时期

1973年的能源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高失业率,严重的经济衰退和结构性的经济危机给发达国家经济以沉重的打击,国际贸易领域中自由化倾向逐渐减弱并趋于停顿,呈现出贸易保护主义加强的趋势。

从国际贸易政策的基本演进过程的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国家贸易政策的保护性是本质性的。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保护性始终伴随着国际贸易政策的历史演进,即使历史上为数不多的自由化占主导的时期也仍然有贸易保护的影子;(2)尽管历史上确实存在过若干次自由贸易时期,但保护性的贸易政策在时间上总的来说是占主导地位的;(3)在二战前的各国贸易政策无多边贸易协议的束缚,各国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完全依据本国利益,这样极易产生贸易保护的做法;(4)世纪年代倡导自由贸易,并订立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以约束各国的保护措施,但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没有因为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而改变。

2国际贸易保护新趋向

2.1贸易保护措施多样化,重点从关税壁垒转向非关税壁垒

贸易保护多样化的措施主要包括:(1)按照有效保护税率设置阶梯关税。(2)加强了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活动。(3)非关税壁垒不断增高。(4)强调管理贸易。由于关税壁垒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制约,以提高关税水平来实行贸易保护已不现实了,各国更多的采用以上措施来实行进口限制。

2.2被保护的商品项目不断增加

被保护的商品从传统商品、农产品向高级工业品和劳务部门。从商品类别上分,主要的有四大类商品:纺织品、服装和鞋类;某些钢铁产品;运输工具(主要是汽车);电子产品。

2.3“奖出限入”措施的重点从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

二战后,随着国际分工的加深和自由贸易的发展,西方各国对国外市场的依赖性日益增强,争夺国外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往往会加剧国和国之间的摩擦,受到其他国家的谴责和报复。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把“奖出限入”的重点从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方面。从经济、组织等多方面促进商品出口。如向出口厂商提供各种财政上的优惠,利用出口信贷、出口信贷的国家担保制、出口补贴等措施鼓励商品出口。

2.4从国家贸易壁垒转向区域贸易壁垒

经济一体化和区域性贸易集团的发展,是当代国际经济体中一个最主要特征。区域性集团的建立本身就带着排他性,在对内加强自由化的时候,势必排挤、打击集团外的竞争者。区域化贸易集团的这种作用使得世界各国不得不寻找一些国家组织起来进行抗衡,否则就会削弱在国际经贸中的竞争力。这种现象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将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限制和反限制、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的重要特征。

3保护性贸易政策产生的原因

3.1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WTO政策执行的不平衡

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虽然确实对贸易双方都有好处,但贸易双方因自由贸易得到的好处是不均等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中,发达国家得到的好处比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好处要多。材料显示,贸易自由化所创造的财富70%为发达国家所获取,分给100多个发展中国家的仅仅30%左右,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不仅没有获得好处,有时损失甚至超过其获得的利益,这使全球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这样,发展中国家想追赶发达国家,实现本国复兴的愿望就很难实现。于是,国家之间在对贸易利益的争夺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保护贸易政策的实行。而且历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是一直极力鼓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实现工业化之前任何国家都采取了高关税的保护政策。3.2国内经济矛盾的转移

每当一国经济衰退,其对本国经济贸易的保护也必然抬头。目前,美国和日本等国的经济都在走低,特别是在去年的经济危机之后,其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是必不可免的。美国经济走低,其他西方国家经济随着走低。受世界经济不景气及西方国家国内政治利益的影响,西方国家不时笼罩着贸易保护主义的阴影,并凭借着其优势的经济力量,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双重标准,致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环境变得更为恶劣。世界贸易组织虽以促进贸易自由化、遏制贸易保护主义为宗旨,但是由于各国竞争力不同,自由贸易体制受益的程序不同,出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和对本国产业的保护,贸易保护主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3.3国内政治矛盾的转移

西方民主政治是各种利益集团斗争后妥协的产物,政治家为了迎合利益集团的利益需求,强行推行其国内市场保护的“国内法”。例如,美国经常引用的“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一个条款。该款授予美国总统对外国影响美国商业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进口,加以限制和采用广泛报复措施的权力。其中“不公平”指不符合国际法或与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不一致;“不合理”则不一定是非法行为,只要严重损害了美国商业利益,都是“不合理”。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还有一个406条款,是专门针对共产党国家商品对美国的进口的。根据这个条款,无需有“严重损害”,只要有较轻的“重大损害”,就足以采取报复行动。”

4面对保护性国际贸易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调整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我国的对外贸易已形成了一套完整而且行之有效的政策体系框架。但是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里,我国面临的贸易环境逐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处于国际贸易保护环境中的中国对贸易政策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但调整得进一步深入和有新的思路。

4.1中国对外贸易政策中的出口鼓励措施

出于鼓励对外贸易,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出口鼓励政策,包括贸易补贴、外汇留存、出口退税以及用于出口的进口关税减免等措施。但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际贸易环境的改变,推进国民经济内外循环机制的改善,今后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改变应单纯的鼓励出口转向建立和培养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完善企业的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转变政府的行政只能,规范竞争环境,加快外贸经营权的改革,确保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转。

4.2中国对外贸易政策中的关税手段

作为国际社会认可的唯一合法保护手段,我国的关税措施远在建国之初就已实行,并且关税税率还相当高。但在漫长的计划经济时期,随着计划控制的加强及经济管理权利的日益集中,关税并不能真正起到调节进出口贸易和保护国内市场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强了对关税这一政策手段的控制和管理,我国的关税总水平已是多次大幅下调,税率已是接近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4.3中国对外贸易中的非关税

从20世纪80年代初起,我国的非关税壁垒是逐步提高的,先后采取的非关税措施重要有:

(1)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虽已大幅缩减,但我国在许可证的申领手续和环节上还存在多头管理等一些问题,为此必须加快简政放权,简化环节的改革力度,逐步减少许可证管理的范围。

(2)进口配额。从今后的改革形势来看,实行数量配额和价值配额相结合的方法,该宽就宽,该增就增,有效地发挥进口配额调节进口规模的作用。

(3)进口检验措施。应该说我国的进口商品检验制度与世贸组织的要求基本一致,但还存在程序繁杂、多头检察、条款不统一等问题。为此我们应在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合理的运用规则,发挥这一手段对我国国内市场的保护作用。

(4)行政控制。为了加强对幼稚产业的扶持,控制相关产品的进口,实施行政控制这一措施主要是对机电产品而言的。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由于各级政府先后制定了许多透明度不高的内部规定、目录管理及进口替代清单。2001年入世以来,为了加快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接轨进程,在透明度方面,我国已经清理修订了全部原有内部行政控制措施,并及时公布了一大批符合世贸要求的法律法规文件。

参考文献

[1]曼昆.宏观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海关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1992-2004.

[3]何茂春.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规则[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

[4]程宪,程大中.国际服务贸易[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贸易环境论文范文第2篇

运用贸易措施保护环境是近年来国际贸易法和国际环境法领域里的一个新问题。本文分五章从国际贸易法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第一章是导论,其内容分为五节。第一节讨论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指出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活动必须尊重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要尊重自然而不能奴役自然,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解”,否则就会出现环境问题,受到自然的“惩罚”。 第二节讨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指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包括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对贸易的影响两个方面。通常而言,贸易不是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当存在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时,贸易会加剧环境问题。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分为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当政府干预能够纠正市场失灵时,贸易对环境有正面影响;反之,则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环境保护不仅会给国际贸易的产品结构造成冲击,而且也对国际贸易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环境保护之所以会对自由贸易体制产生冲击,主要是许多环境保护政策运用贸易限制手段来达成其目的,造成非关税贸易壁垒。 第三节讨论环境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冲突,指出自由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并不实质性冲突。这两种政策之间的冲突是结果上的冲突而不是目的上的冲突。 第四节介绍了GATT/WTO对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关切。第五节概要介绍了环境贸易措施的概念和种类。环境贸易措施(Environmental Trade Measure)是指,为促进环境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和具有潜在贸易影响的环境措施。所谓环境目标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包括食品和产品的安全)以及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养护和保护。按照环境贸易措施的法律根据,环境贸易措施可以分为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多边环境贸易措施。依据其表现形式,环境贸易措施可以分为环境标准、环境税、贸易限制和贸易制裁四种。 第二章分四节探讨GATT/WTO框架内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和协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第一节在回顾从GATT到WTO的发展历史的基础上,指出GATT/WTO法律体制是一套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主兼顾其他非经济价值目标的多元价值体系。如对于公共道德、健康措施、国防安全等政策性目的,亦会设有例外规定,使得财富目的能与这些非经济价值目的并存。由于环境保护这项非经济价值,并未在GATT/WTO体制中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或贸易报复行为,常常被控有违反GATT/WTO法律制度。 第二节讨论GATT/WTO的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及一般例外条款的含义及其与环境贸易措施的关系。非歧视待遇原则运作的核心是,“相同产品”在GATT任一缔约方的市场上必须享有相同的待遇。因此如何认定相同产品,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在GATT条文中并没有给“相同产品”下定义。根据现行学说,相同产品是根据其关税分类、物理特征和最终用途来确定的。因此,GATT义务中的“相同产品”的判断标准与关税分类相关联,它主要根据产品的内在特性进行。生产制造方法不反映在产品的内在特性中。这就是说,以不同的生产工制造方法生产的产品,只需具备相同的内在特性即可认为是“相同产品”。 环境标准分为产品标准和生产过程标准。前者直接规范特定市场上销售的货物本身的特性,如物理特征、化学成分等;而后者并不规范产品本身的特性,它规范的是产品制造过程中废弃物的排放种类和数量等。一般来说,产品的生产过程并不影响产品本身的环境特性,因而,如果产品本身的特性相同,即使其生产过程标准不同,仍应视为相同产品。如 果以生产过程不同,而对产品本身特性相同的产品采取不同的待遇,就会违背GATT的非歧视待遇义务。 GATT虽然对进口产品的关税实行约束,但并不禁止缔约方为抵消其他缔约方因实施低环境标准而获得的不正当竞争利益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也不禁止缔约方为保护本国环境而对进口产品征收其他国内税费。但为环境保护目的而其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得高于其对国内同类产品征收的税费。 严格禁止数量限制的结果,使得缔约方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数量限制措施也受到限制。一国基于环境保护而禁止某些产品的进出口,必须符合GATT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规定,否则就会违反其承担的GATT义务。从这一点来看,GATT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似乎不利于环境保护。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实施数量限制不仅不会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反而会因实施数量限制而导致的贸易扭曲进一步恶化原有的环境问题。 虽然第20条并未提及“环境”一词,但是,在许多环境贸易争端案中,由于当事国都援引该条(b)项和(g)项为其环境贸易措施辩护,因此,一般认为这两个条款与环境保护有关。根据第20条序言的规定,缔约方所采取的环境贸易措施不得在条件相同的各国之间构成不合理的歧视,也不得构成变相的贸易限制。除此之外,缔约方根据(b)项所采取的措施应是与GATT抵触最少的措施;根据(g)项所采取的措施不具有域外效力。 第三节阐述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指出协议通过许多方式补充和完善GATT,但最重要的补充要算对国内措施纪律的补充。在GATT之下,阻止进口的国内健康标准仅仅受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只要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国内产品,无论国内标准多么不合理,都无关紧要。而不管非歧视的国内措施是否会影响贸易,协议则将它们置于其监督之下。由于协议有着比GATT更严格的纪律,在涉及协议的贸易争端中就不能再援引GATT第20条(b)项作为抗辩的根据。 第四节探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指出WTO并不要求成员拥有技术规章,协议旨在保证强制性的技术规章和自愿性标准以及产品检验和证明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亦即技术规章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一合法目标所必要的程度。所谓必要性是指,合法目标无法以其他具有较小贸易限制效果的措施达成;而且,除非采取所拟定的措施,否则会有无法达成合法目标的风险。在评估此类风险时,应考虑有关因素,尤其是可以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工艺技术或所涉及的产品的最终用途。 第三章分三节探讨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WTO法律体制中的地位。第一节阐述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指出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主要有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第二节是对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法律问题的具体论述,指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国内的环境问题,即不具有跨界外溢效果的环境问题,属于该国主权范围之内的事项,该国采取何种环境政策予以处理,他国无权干涉。换句话说,环境政策的选择反映了一国对环境品质及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一国有权决定是否牺牲部分国民所得来换取高环境标准,或是牺牲环境品质以追求经济增长。因此,目前GATT/WTO法律体制,对各国的国内环境政策基本上不加干预。所以,不论是国内生产造成的污染或是对国内产品及进口产品的消 费所采取的环保措施,WTO并未予以限制,换言之,各国均可权衡其所得及环境品质而决定其国内环境政策选择的优先顺序。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又可分为保护国内生命健康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保护 国内自然资源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就前者来说,只要国内税和管理规章只要符合不歧视原则,就算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由于这一限制,有时缔约方会滥用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但不合理的产品标准,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为了解决上述贸易壁垒问题,GATT/WTO制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规定缔约方所采取的产品标准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得构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就后者来说,一国为保护本国自然资源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可能被指控为保护本国产业的做法,并违反GATT第11条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虽然GATT第20条(g)项为缔约方养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规定了例外,但是,该款要求有关措施必须同时限制本国生产及消费。因此,一国限制自然资源出口的措施很难援引该款得以合法化。第三节具体论述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涉及的法律问题,指出由于其存在种种缺陷,国际社会不赞成采取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全球公共环境。 第四章分七节对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节概要介绍了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以及包含环境贸易措施的多边环境条约。第二节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巴塞尔公约为例探讨多边环境条约中的进出口许可制度,指出前者规定的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制度与WTO法律体制基本一致,而后者的进出口许可制度则多与WTO体制抵触。第三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配额和数量限制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四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允许缔约国采取更为严厉的国内措施制裁违法行为这一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五节讨论多边环境公约对缔约国与非缔约国贸易的限制制度,虽然这一措施有利于鼓励更多的国家签署和履行多边环境公约,有助于确保多边环境公约的有效实施,并最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但由于这一规定构成对非缔约国的歧视,与WTO体制冲突。第六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技术与财政援助制度,指出这些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条款可能不会与GATT冲突,但它们也会引起一些问题。第七节探讨了协调多边环境协定与WTO体制的各种可能的途径,指出在WTO体制范围内采取行动将是解决多边环境公约与WTO规则冲突的有效途径。 第五章分五节环境贸易措施与国际竞争的关系。第一节概要介绍了环境标准的不同对产品竞争力的影响以及不公平竞争对投资转移和环境政策的影响。第二节探讨环境倾销与反倾销的问题,指出环保人士所谓的环境倾销并不符合WTO反倾销法的要件。即使一国环境标准过于宽松,使得该国生产者得以享受环境成本外部化的利益,该产品的进口国亦无法依据WTO反倾销法对其征收反倾销税。第三节探讨环境补贴与反补贴税是否可以用于解决因环境标准差异而引起的竞争问题,指出一国政府如果没有采取适当的环境标准,致使该国产业负担较低的环境成本,而享有价格竞争优势,该国政府的这种不作为不构成WTO反补贴法中的补贴。因此,从现行国际贸易体制来讲,对低环境标准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其因低环境标准而获得的竞争优势,是行不通的。为弥补本国产品因实施高环境标准而遭受的竞争劣势,而给本国企业的环境投资给予以补贴,由于会影响国内产品的价格,具有扭曲贸易的效果,因此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之下,并不属于不可起诉的补贴。如果受环境补贴的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并造成相关产业的损害,则该国可以对其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将为弥补竞争劣势而给予的环境补贴定性为不可起诉的补贴,则与环保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第四节探讨边境税调节制度在用于解决因环境标准差异所导致的国际竞争问题时存在的问题,指出传统的边境税调节规则仅仅适用于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的间接税,并不一定完全适合于为环境保护等特殊政策目标而不是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的环境税。最后第六节指出实施生态标志制度和协调各国的环境标准是解决不公平竞争问题的理想途径。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王天红

贸易环境论文范文第3篇

内容提要:各国基于对转基因农产品安全性的考虑采取了谨慎又有所区别的贸易管制措施。多边环境条约《生物安全议定书》支持对转基因农产品实施贸易措施,WTO有关协议中的规定是贸易措施的约束条件,它对风险预防、科学证据充分等规定和解释与《生物安全议定书》存在差距。

通过对文本和案例分析发现,这些约束和差距导致冲突发生。分析表明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可能处理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使实施环境贸易措施的缔约方受到压力。为有效解决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需要在贸易体制中渗透环境因素,逐步提高多边环境条约地位,最终达成贸易与环境体制的平等协调共存。

一、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及其成因

11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概况。现代生物技术在农产品领域已经进入日常生活。在“贸易更自由”的趋势下,转基因农产品①的国际贸易量快速增长,1998年估算达到12—15亿美元,比1995年增长了20倍,2010年预计将达到250亿美元。一些国家在生产和销售时未将转基因农产品与普通农产品隔离,实际需要纳入管理程序的产品数量更多。据统计我国已成为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主要国家,贸易额逐年上升,至1999年达7.5亿美元,2000年更巨幅增加②。中国也是转基因农产品大国,田间试验和商品化生产面积次于美国、加拿大、阿根廷居世界第四③,部分种类产品存在较大的出口潜力。

2.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怀疑及各国的管理规定。转基因技术使物种短期内发生遗传性质的巨变,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动植物安全,危及生态平衡的可能性④,长时间后是否会有危害,人们难以断言。化学品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DDT、“海豹症”等新发明利益在先、恶性在后的教训。不少人认为,现代生物技术存在不确定性,一定时代下的安全认可及效益分析,不能无视重大风险存在。

在对外贸易中管制转基因产品流动是保障国内生物安全的重要手段。从1995年到2001年共有16个成员国向WTO通报就转基因农产品采取了贸易措施,其中主要包括安全评价措施、标签措施,还包括进口许可证、通报等制度。上述国家中包括各主要贸易国①,但各国具体标准相差很大,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规定的咨询程序长期以来是自愿性质②。各国标签规定所覆盖的范围和最低含量要求也不同。我国于2001年5月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颁布实施细则,包括报告制度、审批制度、标示制度等。2002年4月卫生部又《转基因食品管理办法》。

3.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2000年《生物安全议定书》初步统一了制度框架,是建立国内转基因有机体管理规则的国际法根据。依据《生物安全议定书》采取的检验检疫、审查、标识制度等措施,如果解释为违反了WTO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国际法上的同一事项条约冲突,是有争议的问题。从制订过程看,议定书中规定的与WTO关系是欧美妥协的结果,在序言中按照美国要求规定“强调不得将本议定书解释为缔约方根据任何现行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有任何改变”,随之按照欧盟要求指出,“认为上述陈述无意使本议定书附属于其他任何协定”,前者否定了同一事项“后法优于前法”原则的适用,后者又否定了前法即WTO有关协定的优先地位。议定书暂时搁置条约冲突的处理,这种看起来矛盾的规定可解释为适合不同的需要③,也埋下了冲突的引子。《生物安全议定书》有欧盟、中国等100多个国家和区域组织签署,尚未生效。美国未签署,但积极参加了谈判。由美国等六个西方生产国组成的迈阿密集团宣传转基因的安全性,而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采取较严格的管理措施。欧美转基因农产品争端虽尚未诉诸WTO,但深刻影响国家的贸易利益和农业政策,引起公众关注和,被称为潜伏的火山。欧盟对美国转基因玉米、大豆的限制导致美国出口量大幅度下降,种植面积被迫减少④。

WTO西雅图会议失败,劳工标准、保护自然资源和转基因有机体(GMO)之争被认为是三大争论焦点⑤。中国2001年宣布管制转基因农产品,引起国际粮食市场波动,中美政治交涉的报道见诸新闻媒体。目前中国采取简易措施,发放临时许可证,暂时平缓了争议。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中潜在争端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均为WTO成员方,只有一方是《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方;另一种情况是双方均为WTO成员方,同时均为《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方。第一种情况下,非《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方没有该议定

书下的义务,如果它认为议定书缔约方的转基因农产品管制措施违反了WTO的规定,有权向WTO提出争端解决要求。

第二种情况下,有人认为不存在由WTO解决争端的可能性,争议应该由后一条约即《生物安全议定书》机制解决,但这种观点首先忽视了《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过程的复杂性和条约文本的歧义性,其次WTO的价值取向是贸易更自由,《生物安全议定书》却主要借助于贸易管制实现,WTO不会轻易撒手有关贸易措施争端而不理。在第二种情况下,WTO和《生物安全议定书》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深度、具体程度不同,甚至对同一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存在争议。本文所讨论的争端解决是在第二种情况下发生,但按《生物安全议定书》要求,缔约国与非缔约国的越境转移协定和安排不得低于议定书保护程度,因而第一种情况下仍然存在WTO框架对有关环境贸易措施的审查问题,本文的分析同样有指导意义。简言之,在法律层面上,WTO和《生物安全议定书》实体规则的不同是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发生的基本原因,在其背后有产业优势、贸易利益、消费文化、环保态度乃至政治因素的存在,本文的讨论主要依法律规则的脉络展开。

二、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及存在问题

1.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一国采取的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管制措施如果对另一国形成贸易障碍,另一国认为它违反国际义务,将形成贸易争端。根据《生物安全议定书》和WTO规则,贸易争端双方可以寻找到彼此不同乃至对立的合法性解释。如果双方均为《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方和WTO成员方,起始意义上两者的争端解决机制均可能被采用。

2.《生物安全议定书》争端解决机制不具强制性和排他性。议定书规定缔约方大会应审议并核准对不遵守事情进行处理的程序和机制,它们独立于且不妨碍《生物多样性公约》(CBD)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目前议定书自身的机制尚未建立,议定书机制是内容的具体化,CBD仍起框架作用。CBD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斡旋或调停、接受仲裁和提交国际法院作为强制性方法、调解等可选方式,不具普遍强制性,成员方可不予接受强制性解决方法。即使接受强制性仲裁,如缔约方不遵守,CBD并没有执行手段。国际调解是CBD缔约国必须接受的争端解决机制,但调解委员会提出的争端解决建议,当事方只具考虑之责。重要的一点是,CBD第27条“除非缔约方另有协议”的规定表明,缔约方可以另有争端解决协议,CBD的争端解决程序不是排他性的。

3.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设置争端解决机构(DSB)管理争端解决①。

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裁定和建议的监督执行制度,可以授权胜诉方进行报复,败诉方必须改正违反WTO有关规定的措施或补偿,除非其退出WTO。WTO成立以来取得了良好的业绩②。

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定,违反WTO有关协定的争端应诉诸该程序和规则解决。这个规定确定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排他性。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违反有关协定并导致另一成员方利益损害或丧失的违法行为被裁定后要承担改正或补偿等责任。

但如果适用“非违法之诉”③,一成员方依据《生物安全议定书》采取的管理措施,即使不违反WTO有关协定,仍然需要承担调整政策或补偿等责任,这给有效执行《生物安全议定书》又增加一份压力。

4.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总的看来,目前《生物多样性公约》及《生物安全议定书》的争端解决机制缺少强制性和可预期性,条约的目的在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及人体健康的风险因素,成员方之间的互惠利益不像贸易利益一样直接和明显,即使成员方选择接受了强制解决程序,裁决执行的动力不足。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倡磋商解决,以监督下的报复措施为后盾,以严格的时间表和标准步骤为程序保障,争端结案率和执行率高,对于争端方具有吸引力。但成员方基于CBD和《生物安全议定书》取得的权利需要对这两个条约的恰当解释和应用才能保障。

WTO常被认为是跨国公司的利益维护者,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环境利益而采取以生物安全为目的的贸易措施的争端缔约方主观上宁愿在CBD和《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规定下处理争端,至少需要WTO对CBD和《生物安全议定书》最大的尊重。一旦《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缔约方因采取与贸易有关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发生争端,如果它们同时均为WTO成员,上述措施被认为涉及WTO有关协定,这种情况下产生争端解决程序的争议。

从法律条文看,WTO争端解决程序具有强制性,而CBD程序却允许成员方另选解决方法,WTO可能取得争端管理权。问题又回到WTO对多边环境条约的态度。CBD和《生物安全议定书》对于WTO而言不是法律,不能保障被接受。回顾CBD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生物安全议定书》表现出对其他条约更多的让步①。

WTO《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谅解》第3条第1款规定“并用国际公约对条约解释的规则来阐明这些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条约解释的规则似乎仅包括《条约法公约》及习惯法中程序性解释规则,不包括其他确定实体权利义务的具体条约。但《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规则中规定,应考虑“在缔约方之间关系上适用的国际法任何规则”。

可见WTO争端解决机构遵循国际公法解释规则,如果条约规定不冲突,则需要考虑WTO有关协议外的国际条约。虽然贸易利益群体对政府有着更大的影响力,但在某些西方国家,消费者组织和环保组织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促使了WTO体制与多边环境条约(MEAs)的某些接触与协调。近期的观察和分析表明,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不排除将MEAs的规定作为事实接受,在虾和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引用环境条约说明争端方存在国际环境义务。但WTO即使接受也仅是WTO没有相关规定且与有关协议不冲突的情况下,接受不会达到视之为必须遵守的程度。WTO上诉机构对环境贸易措施的态度发生变化,采取宽松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容许了成员方采取与一般贸易规则不一致的法律和政策②。WTO之外要求其考虑环境、健康因素的呼声和反对的呼声继续高昂,不过“贸易更自由”、“政策可预期”、“政策更透明”是WTO的基本目标,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审查中的基本立场没有改变。

三、关于完善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机制的几点思考

1.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背后反映的是不同国家之间多重利益的冲突,WTO有关协定和《生物安全议定书》对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实体规范不一致,是利益冲突在法律上的表现。一旦争端发生,不同立场的国家可能依据不同但都有效的国际法律规范为自己辩护。对转基因农产品实施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是《生物安全议定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与WTO权利和义务发生冲突。

WTO建立了高效和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上述冲突更可能在WTO框架下解决。虽然从GATT到WTO的争端解决愈来愈多地考虑了环境和人体健康等非贸易因素,但MEAs和有关维护环境利益的国际标准并不必然被WTO争端解决机构尊重和适用。在一定程度上,MEAs处于弱势。在转基因等技术性强的领域,如何基于总体性政策考虑和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博弈,协调WTO、MEAs的不同机制,是国际环境法和国际贸易法迫切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2.为有效实施多边环境条约,协调WTO和MEAs,各国政府和学者及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提出四种主要方法,即所谓豁免义务法、解释术语法、增补修订法和战略性的专门协定法①。

从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实践看来,法律的框架已经建立,完善争端解决程序、保障环境利益,应结合领域特点,采取以下方法:首先,在目前情况下,应要求WTO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吸收法律专家参加,在争端解决程序中听取环境专家和环保NGO意见;其次,注重MEAs与WTO运行中的协调,在条约修订、执行中分别吸收贸易和环境专家参与,对于争议点在规则制订时最大程度地取得共识;

贸易环境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 2001年12月11日,我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它标志着我国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外部助动机制趋于形成,为我国进一步参与国际分工、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创造了良好的制度条件。但是近年来,一种披着合法外衣的环境贸易壁垒,已经并将继续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乃至我国入世战略的实施形成重大的负面影响。因此,认真研究环境贸易壁垒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深入把握其形成和发展的规律,适时提出可操作的应对措施,积极推动贸易和环境的良性互动,成为当前一项亟待加以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论文关键词】 国际贸易环境贸易壁垒影响对策 一、环境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和实施形式 环境贸易壁垒也称绿色贸易壁垒,指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通过制定环境标准和法规,对可能形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一些国际贸易活动加以管制,从而对自由贸易形成障碍的一种非关税贸易措施。环境贸易壁垒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引导型的绿色壁垒,它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设置关卡,限制其进口;另一类是非政府引导型的绿色壁垒,即一些国家环境保护意识较强的生产商或消费者,对其他国家不符合其环境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的歧视。目前,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涉及法律、法规、标准、程序等各个方面,基本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环境标准和法规。指一些国家凭借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垄断优势,通过立法手段,对环境中污染物水平及其排放源的限量值制定苛刻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通过行使境外管辖权来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入,国际上为保护环境而制定的环境公约中的有关条款也常常形成对一些国际贸易活动的限制。 2.环境标志制度。环境标志是一种经权威机构认定的图形,它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环境标准,而且其生产、使用、消费、回收的过程也符合环保要求。环境标志既是全球绿色消费浪潮的产物,又反过来引导绿色消费。它在西方国家消费人群中影响很大,调查显示,84%的荷兰人、89%的美国人、90%的德国人在购物时会考虑消费品是否具有绿色标志,有人甚至愿意多花10%的费用来购买绿色产品。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要开展环境标志的国际认证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因而其出口的不少商品往往在国际市场上处于很不平等的竞争地位。 3.成本内在化要求与绿色补贴限制。成本内在化要求生产者将环境退化及其治理的费用计入产品成本,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标准较低,暂时无力承担治理污染的所有费用,因而被认为给予了其出口商品以隐含的补贴。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有时为了扶持民族工业的成长,对环保产业或外贸企业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而西方国家认为无论是隐含或公开的补贴均违反了世界组织的有关原则,需要实施贸易制裁。 4.包装的环保要求。包装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主要是由于包装材料及其所形成的废弃物和包装容器结构而引起,如PVC塑料,难以自然降解,焚烧处理时又污染环境。为此,许多国家颁布了不少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由于这些规定是按照西方国家国内资源禀赋、消费偏好等因素确定的,发展中国家或是难以适应,或是增加改装成本,从而起到了贸易限制的实际效果。 二、环境贸易壁垒的基本特点 当前国际贸易中形形色色的环境壁垒从以下几个方面呈现出其特有的时代性特点: 1.合法性和隐蔽性。从有关国际环境公约及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来看,环境壁垒作为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或间接非关税壁垒,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如《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文件中规定,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在遵循贸易影响最小科学上证明合理、国民待遇和非歧视、统一性、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原则下,可以实施贸易的环境控制。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以环境保护为名、实行超保护贸易政策之实的情况比较突出,有时两种动机相互交叉,因而要明确甄别其真实动机是非常困难的,这就使得环境贸易壁垒呈现出一定的隐蔽性特征。 2.歧视性和不公正性。由于设置环境壁垒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通常成为其牺牲品,因而环境贸易壁垒有其歧视性的一面。它的实施没有考虑到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的环保历史欠账,超越了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的现实,对各类不同水平国家的产品规定同样的市场准入条件,这是很不公平的。 3.广泛性和关联性。环境壁垒涉及的 范围很广,包括法律、规则、程序等各个方面。从产品角度看,不仅包括初级产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及制成品;从部门角度看,既包括有形商品,又拓展到投资及服务领域。因而较之于关税及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环境壁垒的影响更大。而且环境壁垒往往会有连锁反应,容易从一个国家扩展到多个国家。如1998年我国输往美国的木质包装由于含有天牛病虫而受限制后,加拿大、英国也迅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 4.时效性和发展性。近几年来,环境贸易壁垒的时间效应不断增强,实施方通常随着贸易伙伴国经济和技术条件的进步,不断调整其环境技术标准,使得绿色贸易壁垒呈现出不断加高和拓宽的趋势。如近年来日本对大米进口检验的理化指标从1993年的20多项增加到2000年的104项。 三、环境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1.从静态的角度看,环境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的负面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几乎波及到我国外贸出口的所有领域,每年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出口总额的20%左右,价值高达几百亿元。这里发生作用的机理有二种:一是市场准入的限制,即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或制定苛刻的环境技术标准,使我国不少产品难以进入他们的市场参与公平竞争。如在服装和纺织品出口方面,德国等西方国家从1994年起陆续立法禁止118种含偶氮染料的纺织品进口,否则产品将被全部扣留或销毁,这使我国现有的104种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出口中断。二是竞争力的影响,即发达国家虽然不对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直接设限,但通过开展绿色认证、征收绿色关税及实施所谓的反补贴措施,使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大大增加,进而削弱该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如在绿色标志认证方面,我国外贸企业为了获取国外认可的绿色标志,不仅要支付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购买先进仪器设备等间接费用,而且还要支付不菲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的使用年费等直接费用,导致这些产品的成本大幅上升,进而丧失价格优势,与直接的市场准入措施有着异曲同工之效。 2.从动态的角度看,环境贸易壁垒对我国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贸易与环境的良性互动又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事实上,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外源性的贸易限制措施,其对我国经济贸易发展的约束刚性是如此之强,以至于我们除了在世贸组织多边贸易框架内开展贸易协调和环境外交外,更为现实的选择就是面对现实,苦练内功,努力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提升国家环保技术标准,从而成功突破这一绿色瓶颈的制约,达到贸易和环保的双赢。 四、我国出口企业的应对措施与对策 1.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经济核算体系,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均衡发展。长期以来,我国产品的价格未将环境成本计入在内,资源也成了可以廉价出口的商品,这不仅导致出口贸易容易受到环境贸易壁垒的羁绊,而且也损害了国家的长远发展利益,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失调。因此,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经济分析方法和政策体系,加强对环境变化对资源、人体健康、社会经济影响的定量化研究,把不可再生资源的损耗、可更新再生资源的消长、环境的破坏与修复改善、污染的治理作为社会成本列入核算体系,逐步做到资源与环境的商品化、价格的合理化和消耗资源与破坏环境的有偿化,实现资源的集约使用和有效管理,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2.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要密切注视环境问题全球化发展的进程,认真研究发达国家绿色消费浪潮的基本趋势,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产品的工业,引导各类企业将环境保护作为其主要的价值取向之一,使环保指标和其它质量指标一起构成优质产品的内涵,从而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出口贸易商品结构。要把绿色产业作为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要方向,实施战略性产业政策,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加以扶持,培植规模经济优势,在大力开展环保产品国际贸易的同时,提高企业防治污染的能力,为我国出口产品冲破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提供硬件上的支持。 3.实施绿色高科技战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跟踪世界上最先进的科技成果,大力引进国外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治理技术、“三废”综合利用技术,并有计划地建立一批环保高新科技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基地及高新技术孵化、辐射基地,研究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走技术引进和自主开发并重之路,推动产品和技术的升级换代。环境贸易壁垒实质上是绿色高科技壁垒,对于企业来说,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是突破环境壁垒的根本途径,如果我们产品的环境技术在国际市场上 是领先的,那么环境壁垒的制约作用也就不攻自破了。 4.大力推行ISO14000国际认证,搞好标准化工作。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是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它不对绝对量进行限制,而是关心是否符合环保法规,是否和承诺一致等问题,因而是消除环境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我们要借鉴国外企业的成功经验,大力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并向通过该项认证的企业颁发“绿色标志”。要在实施环境认证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准和技术法规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标准互认,签订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以便从制度上消除贸易摩擦。要理性地对待环境标准化工作的双重效应,通过渐进地提升自己的环境标准要求,推动资源合理使用,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实力。 5.充分利用世贸组织机制,抵制绿色保护主义行为。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系的谈判机制、合理对抗机制、报复措施、非歧视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特殊照顾的规定,维护自身合理的经济权益。在发生环境贸易纠纷时,要依据上述规定和原则,向有关国家和国际机构提出交涉或申诉,力争通过磋商和谈判加以解决,为我国企业开展国际经贸活动争取主动权。

贸易环境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环境效应;自由贸易;产业国际竞争力

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又一次激起国际社会对国际贸易与环境问题的重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使人们更加关注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争

国际贸易的开展对环境保护是有利还是不利呢?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自由贸易论者与环境保护论者两派观点。他们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自由贸易论者

自由贸易论者强调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认为世界经济的改善应依赖于个人财富的增加,而增加个人财富的最佳途径是允许个人按照自己的选择追求其生活方式和人生目标。在对待国际贸易与环境问题上,自由贸易论者认为贸易自由化将有益于环境的改善,他们的论证依据如下:(1)贸易自由化能促进经济繁荣,增加用于环境保护的资源;(2)自由贸易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产生;(3)贸易自由化促使环保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有利于减轻环境压力。在自由贸易者看来,贸易制度本身不存在不利于环境的因素,而是由于环境政策设计不当造成了贸易与环境政策之间的紧张,环境外部性内部化的政策与自由贸易并不矛盾。环境保护论者反对自由贸易,是因为他们对环境政策和自由贸易的实质理解有误,但阻碍自由贸易必将带来全球福利水平的下降。

(二)环境保护论者

环境保护论者关注整个人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强调整个人的共同利益,其中包含个人的长远利益;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个人有时需要牺牲眼前的利益。环境保护论者认为:(1)贸易扩大经济活动规模,增加了对当地环境的破坏,存在越境污染时,自由贸易也使其他国家的环境恶化;(2)贸易规则凌驾于环境政策目标之上,会导致环境标准降低。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在污染产业会具有竞争优势,因而促使要素流动到污染成本支出较低的这些国家,使其成为污染的避风港;(3)危险品国际贸易会危害环境,废物进口国比出口国在废物处理与储存方面更不具有优势,废物出口使这些国家没有动力去制定环境政策来减少废物产生;(4)贸易需要运输,这将增加能源使用,从而破坏环境。所以,环境保护者认为要强化贸易成员国制定环境政策的权利,并主张制定相应的国际环境协议及限制性贸易措施来处理贸易带来的环境问题。

两派在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上的观点迥异,这是由于他们看待问题的视角不同,在涉及到环境问题的国际贸易过程中,经济学者对哪种观点是正确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环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其他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问题。

二、环境保护与产业国际竞争力

环境保护必将影响一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基于实证研究的结果,学术界对环境保护与国际竞争力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三种有代表性的理论假设。

(一)“环境竞次理论”

该理论认为,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待环境政策强度和实施环境标准的行为类似于“公地悲哀”的发生过程,其逻辑基础是“囚徒困境”,即每个国家都担心他国采取比本国更低的环境标准而使本国的工业失去竞争优势,为避免遭受竞争损害,国家之间会竞相采取比他国更低的环境标准和次优的环境政策,最后的结果是每个国家都会采取比没有国际经济竞争时更低的环境标准,从而加剧全球环境恶化。

(二)“污染避难所假说”

如果在实行不同环境政策强度和环境标准的两国或多国间存在自由贸易,那么,实行较低环境标准的国家企业所承受的环境成本较低。由于具有较高环境政策强度和高环境标准国家的高污染企业较高的环境成本,这些企业会倾向于将高污染行业投资到较低环境政策强度和低环境标准的国家,从而造成污染产业在不同环境标准国家间的转移。

(三)”波特假说”

波特等人认为,短期内,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会提高企业的成本,影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但长期内,由于环境压力的刺激,企业在进行环境投资改造的同时,会改进生产技术、管理方法等,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且环境条件的改善可以提高人们工作的积极性、减少疾病的发生,这些积极因素有利于降低环境因素带来的企业生产成本的提高。这些理论假设提供了解释环境保护对国际竞争力影响的分析框架,对构建计量模型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三、贸易的环境效应分析

GrossmanandKrueger(1991)最早对国际贸易中环境效应进行了分析,后来的学者们多用他们的分析方法研究贸易的环境效应,并将其分解为结构效应、规模效应和技术效应。

(一)三种效应的界定

1.结构效应

结构效应源于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理论。在传统比较优势分析中将环境因素包含进来,是指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进行,专业化分工在得以全球范围内进行,原来自给自足的国家会专业化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出口,同时进口其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对于一国环境来说,如果出口部门生产活动的平均污染程度低于进口生产部门,那么该国将从扩大的出口中获得正的结构效应;反之,如果进口生产部门的平均污染程度高于出口部门生产活动,则该国将从规模缩小的出口中获得负的结构效应。这样,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使得污染产业资源在全世界范围内得以重新配置,将污染问题从“清结”产业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转移到具有比较劣势的国家。

2.规模效应

规模效应是指,在生产活动的污染系数和产业结构布局一定的条件下,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扩大了经济规模,从而增加了污染环境的产品产量,增加了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规模效应使得国际贸易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3.技术效应

技术效应是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清洁环境的偏好增加,愿意支付更多的货币购买以对环境负责的方式生产出来的产品,促进生产厂商对清洁生产过程的投资,新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被应用于生产,降低了单位产品生产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因此,在不存在“政策失灵”时,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各国将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法规,降低单位产品生产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促使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环境效应分析

国际贸易活动对环境的最终影响是三种效应综合影响的结果,对这三种效应的分解有利于人们明确哪种效应在起作用及其作用效果的大小。Copeland和Taylor(1994)研究了南北国家间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在征收不同税率污染税的前提下,污染工业将向南方国家转移,结构效应使北方国家的污染减轻而南方国家的污染加重;国际贸易促进经济活动扩张,规模效应降低了两类国家的环境水平;收入的增加和两国政府提高污染税税率的行为降低了单位产品生产对环境的污染,技术效应发挥着作用。如果对清洁环境需求的增长速度超过收入的增长速度,理论上说,技术效应有可能抵消规模效应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但是,对南方国家来说,较低的环境标准使它们在污染产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而且也因为它们较低的环境标准,规模效应和结构效应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将会超过技术效应对环境的正面影响。因此,贸易自由化减轻了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而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

我国学者关于这一领域的研究还不是很多,刘力(2005)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效应作了相关研究,综合前人的研究结果将贸易的环境效应解释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技术效应、收入效应、产品效应和法规效应六个方面,其产品效应是对前人研究的补充,指与产品性质相关的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一方面,产品效应与技术效应密切相关,贸易产品本身或其生产技术若是环境友好的,该产品的贸易带来正的环境效应;另一方面,如果贸易增加了有害物质的国际扩散,或贸易产品是濒危物种,就会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政策建议

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峰会虽未达成有实质约束力的协议,但此次峰会所激起的各界对环境的关注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她的成功。合理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不仅是提高一国国际竞争力、顺利开展对外贸易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本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为达到国际贸易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当前与长期来看,需要国际社会和各国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建立起完善的国际贸易体系与环境保护体系。

(一)加强对发展中及不发达国家的援助

根据1990年Grossman提出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theEnvironmentalKuznetsCurve),环境污染指数同人均收人之间呈倒u型曲线关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环境状况逐渐恶化;当达到一定水平后,人均收入的进一步增加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是因为,当人均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人们开始较多地关注对环境服务的消费,且已具备了改进生产工艺的技术和资金,能够对降低环境污染指数有所作为。南方国家的人均收人远低于北方国家,当北方国家已对减少环境污染采取措施时,南方国家却在担心经济增长速度。即使对国家经济增长的关注不是特别强烈,南方国家也普遍缺少改进生产工艺的技术与资金支持。全球环境质量的提高需要发达国家承担更大的责任,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技术援助。

(二)加强南北环境合作与协调

由于南北国家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对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有着不同看法,南北国家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国际环境立法等方面存在对立与分歧,需要南北国家进行环境政策的协调与合作。环境政策必须协调好短期经济利益与长期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创新制度激励机制,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和加强全球范围的国际环境合作。一方面应加强国际环境管理措施的协调,重点是环境管理制度和程序;另一方面加强环境标准的协调,减少由于不同环境标准造成的贸易摩擦。当前管理环境的国际措施存在只注重程序,缺乏强制性的缺点。虽然环境政策的国际协调还面临着如各国对环境协调的概念理解上的差异、协调方式、协调范围和协调的优惠待遇等方面的问题,但是环境管理措施的国际协调已经开始,包括国际范围内的环境政策协调(如ISO14000)、区域内的环境政策协调(如欧盟生态管理及审计制度(EMAS))等。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保技术的不断提升和广泛应用必将带来全球环境标准的协调统一,环境政策的国际协调将成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