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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结构论文

信贷结构论文

信贷结构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治理结构所有权结构

1治理的一般含义及小额信贷机构的特殊性

治理结构是对企业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在其经济活动中的所采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理性概括。现代企业、组织的治理结构通常是委托———制。由于委托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高昂的监督成本使得委托人往往难以控制人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委托人更多的是靠创立激励机制来激励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努力工作。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可运用以下三种动力机制来激励人:①在一定的激励条件下,人能处于团结的考虑而将委托人的目标作为其目标。在只涉及少数人的场合,合作者处于某种考虑能高度忠诚于所有者,或所有者能直接要求其员工按照他的利益办事;而在一个较大的单位中,委托人可通过教育来培养人的忠诚度,使其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节约监督成本和其它交易成本;②运用直接监管和强制命令来控制人。这种方法适用于信息较对称,监督成本较低的情况。如果委托人对人的行动和可能的行动了如指掌,那他就可以采用这种办法;③创造一些人能够遵守的规则。这些规则能够创造出激励,使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追求委托人的利益。

在研究小额信贷机构(MFI)治理机构时,不仅要考虑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委托———问题,同时还要考虑MFI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包括:①小额信贷机构的双重目标。目前小额信贷机构一般都把为穷人服务和实现机构可持续发展作为小额信贷机构的目标。如何在做到可持续的基础上又保证不偏离为穷人服务的目标,这是小额信贷机构治理中要面临的重要问题;②机构的特殊产权结构。小额信贷机构很多是由捐赠者资助成立或由国际多边组织、公共实体投资设立,这样就会出现其产权结构中没有真正所有者,或者有所有者但所有者并不太关心机构管理的情况;③机构的责任。一般而言,任何金融中介机构的责任都要比普通公司大。而对小额信贷机构而言,除了要保持清偿力外,小额信贷机构的董事会还有另外三个问题是必须要考虑的。首先,小额信贷机构的客户一般都是低收入者,他们的存款要是发生损失,那可能会使他们比高收入者遭到损失后面临更多的问题。大多数国家,如果小额信贷机构出现清偿问题并引发破产都将意味着低收入者将丧失按照商业渠道获取资金的能力。其次,一般情况下,MFI只涉及对捐赠者的责任。但如果MFI通过动员储蓄、从银行获取或发行票据等方式来获取资金,那责任就会增加。第三,如果发生清偿危机的是世界上公认成功的小额信贷机构,那不仅会影响到国内的小额信贷,而且还会波及国际小额信贷的运行。

2几种小额信贷机构的治理结构

2.1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

尽管一些非政府组织(NGO)已经转型为正规的机构以便能吸收存款和获取别的资金来源,但就全世界范围而言,大多数的非政府组织仍然是非营利性的。因此,了解非政府组织治理结构的特点是非常有必要的。

非营利性NGOS一般依靠捐赠者的捐赠或者提供的贷款成立,因此它没有真正的所有者。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非营利性机构一般都假定它们的董事会向其资金来源负责、向机构使命负责。在缺乏委托人监督的情况下,这些机构的经营更多的是靠领导者的责任心。在一些很成功的NGO中,他们的董事会成员都是由有责任心的人组成,对机构使命的责任心会激励他们去努力工作。同时,NGO的成功和失败都紧紧关系关系到董事的名誉,这对他们形成了约束机制,会使他们努力工作,从而形成高效的治理。取得成功的NGO事例是很多的,如玻利维亚的PRO?鄄DEM、多米尼亚的ADEMI、肯尼亚的KRFP、埃及的ABA、孟加拉的ASA等等。这些机构的成功使得它们可以选择是否转化为正规的机构,事实上大多数的机构也选择了转换为正规机构。

2.2营利性小额信贷机构

从事小额信贷的营利性机构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另一种是一些转型的NGOS或正在转型的NGOS。这里我们只研究第二种。与非营利性NGO不同,营利性NGO的董事会成员中有所有者或代表所有者利益的董事。而且这类机构中还可能有几类不同的投资者,不同的投资者其治理能力和治理意愿是不同的。研究这类小额信贷机构的治理结构时,必须考察它们的投资者、投资者的构成以及他们投资于小额信贷机构的动机。

营利性小额信贷机构的股权结构比较复杂,其所有者可能包括私人投资者、NGO投资者、政府公共部门、专业股权基金等。每一类所有者都有它们各自关心的问题。私人资本投资于小额信贷是在近几年一些MFI实现赢利后才出现的,投资者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投资回报。一些NGOS会持有小额信贷机构的股份,它们的主要目的是平衡MFI的赢利目标和为穷人服务的社会目标。至于政府公共部门拥有股权更多的是处于政策的考虑,维持一种参与扶贫的形象。而专业股权基金(SpecializedEquityFunds),如拉美的Profund,它的主要目的是分散风险。理解这些投资者的投资动机是小额信贷机构实现高效治理的关键。

2.2.1私人投资者

私人投资者投资于小额信贷机构更关心的问题是资本的保全和投资回报。由于有利益因素的激励,私人投资者一般比较关心小额信贷机构的运作。他们会极力督促机构经营者尽心工作,密切关注机构可能遇到的问题,在机构需要资本时可能会做出比别的投资者更快的反应。

2.2.2NGO投资者

NGO作为投资者,如PRODEM,它目前有Bancosol35%的股权;K-repHold?鄄ings,它拥有K-rep银行25%的股权。NGO在营利性MFI中持有股份更多的是处于自身机构使命的考虑,它的目标是确保MFI不要出现提供客户服务与赢利之间的失衡。除了获取投资收益外,NGO投资者更关心机构的长期目标,也比较喜欢对机构进行长期投资。

2.2.3公共实体

公共实体包括两类:政府和多边组织(例如世界银行、美洲国际发展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等)。他们对MFI持有股份很大程度上出自于他们的政策和政治目的方面的考虑。公共实体投资于小额信贷通常是希望能够增进低收入者的社会、经济福利,因此对这些所有者而言最重要的是向人们表明他们参与到了扶贫活动,而投资回报意义倒是其次。

尽管多边组织可能持有MFI相当大的股份,但同它在别的领域的投资比较起来其比重可能并不大。因此当这些组织手头有很多资源要管理时,受其内在决策程序的制约,它们可能就会对MFI的资金需求反应不那么及时。

2.2.4股权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如拉美的Profund,一般很关心投资回报,它们也关心其资产组合的平衡以达到分散风险的作用。股权投资基金往往会给MFI的管理带来很重要的要素。因为这种基金主要目的是实现投资收益,所以它会安排人去监督MFI的运作,并通过参与董事会来对机构进行管理。

2.3信贷联盟、自助团体、滚动储蓄(ROSCAs)

这类机构有一个特点,就是机构股份掌握在其成员手里,每个成员既是机构所有者同时又是机构客户,机构的股权结构比较分散。同时这些机构管理上采用的是一人一票民主选举参与管理的形式,其管理权与持股份额是脱节的。另外,这类机构一般仅在一个社区内提供服务。尽管信贷联盟动员储蓄,但在大多数国家他们都没受到监管或少受监管。

由于使用的是自己的资金,这些机构成员一般比较关心资金的使用,特别是在团体内由成员自己管理的资金通常都能有较高的回报率和还贷率。但目前这类机构却常常出现清偿危机。小额信贷专家BrianBranch和ChristopherBaker认为缺少管制和治理不善是这类机构出现清偿危机的主要原因。下面是这类机构目前在治理上面临的主要问题。

2.3.1委托———关系扭曲

这类机构在治理上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它经常不能形成选举产生的董事、聘请的管理者和成员所有者之间的适当的组合。尽管这种扭曲组合在任何金融机构中都可能会遇到,但这类机构固有的特点加剧了这种扭曲。作为成员所有者的客户分为两类:纯储蓄者和纯借贷者。在机构的运作和立场中,每一类所有者根据自身的利益都有他们的优先选择。这样导致这类机构不仅面临典型的所有权与决策权分离的情况,而且还会遇到所有者目标分散的情况。董事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但他们往往仅关注支持自己的选民的利益,这样董事会中经常出现不同对立的派别,很难协调一致为机构目标而努力工作。

2.3.2董事会的代表性问题

这类机构在治理上面临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董事会在代表净储蓄者和净借贷者利益时可能出现不公平的情况。在拉美的一些信贷联盟中,机构控制权掌握在净借贷者手中,其结果导致机构倾向于提供廉价资金给借贷者。在这种传统结构下,储蓄很少受到重视,因此信贷联盟就很难吸收到成员的储蓄基金。机构存款资金规模较小也导致它们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那里获得商业资金。而且,这些机构还可能拖欠外部资金,慢慢形成拖欠还款的氛围从而导致机构自身还贷率降低。

2.3.3缺乏监管

这类机构的第三个问题就是缺乏监管。由于这类机构只从成员中动员储蓄,并不从资本市场中获取资金,它们一般很少受到管制。但有效的监管可以防止管理者从事高风险的业务达到保护存款者的作用。

3总结

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了几类小额信贷机构治理上的特点。对非营利性小额信贷机构而言,它们主要依赖机构领导人的责任心来经营,而实践表明这种激励是有限的,只适合于小规模的经营。营利性机构有所有者的监管和约束,但它们往往有几类不同的所有者,每类所有者的治理意愿是不同的。要实现高效治理,其不同所有者在董事会中必须保持一个合适的比例。而对信贷联盟这类机构而言,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它们有着特殊的产权结构和管理模式。这类机构要实现高效治理,应该更多的发挥净储蓄者的作用。因为保持机构的长期活力与净储蓄者在机构中的既得利益密切相关,而纯借贷者在管理上则往往表现出短期行为。

参考文献

信贷结构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家庭特征; 金融机构; 信贷配给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07-0053-04

一、引言

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导致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的信贷配给是一个普遍现象(Jaffee & Russlle,1976;Stiglitz & Weiss,1981;Williamson,1988)。近年来,国内学者对金融信贷配给研究主要围绕信贷配给对农村经济和农村信贷市场的影响来展开。其中,研究信贷配给对农村经济的影响主要从对经济发展的意义、造成的经济影响等方面(林毅夫,2000;徐忠、程恩江,2004;钟笑寒、汤荔,2005;张龙耀、江春,2011)。研究影响农村信贷市场主要从微观角度展开实证研究(朱喜、李子奈,2006;褚保金等,2009;李庆海等,2012)。

这些研究无疑非常重要,它们有助于我们了解农村金融市场,特别是正视信贷市场的现状,并为破解当前农村金融困境和寻求合适的改革方案提供了思路。但是这些研究没有很好地探讨申贷农户的家庭特征与金融机构的信贷配给行为的关联性。事实上,申贷农户的家庭特征是正式金融机构作出信贷供给行为非常重要的参考信息,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前,都要依据申贷农户的家庭特征及以往的信贷记录对申贷农户的信用进行审查,如果信用审查结果不好,金融机构自然会对农户进行信贷配给并据此确定信贷配给的程度。基于此,本文将尝试弥补这方面的空白。

二、理论模型

四、实证分析

(一)数据说明

数据来源于2011年初笔者在山东泰安农村地区收集,采用了三阶段分层抽样策略。第一阶段,按照不同经济发展水平采取分类抽样的方法,随机选择了山东泰安的两个乡镇,分别是满庄镇和伏山镇;第二阶段,在每个所选的乡镇中再随机抽取两个村,共计四个村,分别是满庄镇的曹家寨村和新庄村,伏山镇的马家庙村和朱家庄村;第三阶段,在每个被抽取村庄中随机选择50~70户农户发放问卷或入户调查,共问卷220户。数据库中,收集了这些农户2006—2010年间的金融信贷活动、家庭基本情况等方面的经济社会数据。这些农户中,未参与金融信贷调查、未在2006—2010年间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农户有30户,在此期间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的190户农户中有19户提供的信息不全,因此,本文分析中将这些农户剔除掉。最终本文采用的样本农户为171户。其中,102户遭受金融机构的信贷配给,占总样本的59.6%,这同我国大部分学者的研究,即中国农户受到信贷配给的程度至少在50%以上的情况相吻合(田俊丽,2006)。在遭受信贷配给的农户中,84户遭受完全信贷配给,占总样本的49.1%;18户遭受部分信贷配给,占总样本的10.5%,这表明农户遭受的信贷配给主要是完全信贷配给,这一点也同国内许多学者(例如李庆海等,2012)的调查相类似;其余69户的信贷申请均获得满足,不存在信贷配给。

(二)变量选择

本文所用的被解释变量是:信贷配给的程度是多少?这一变量是连续变量(Continuous Variable),用Level表示。解释变量反映农户的家庭特征,主要有:(1)农户自有的土地规模(Land)。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承包的土地规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衡量信贷农户的期望收益。(2)农户信贷前的家庭全部资产的市场价值(Asset),包括房屋,土地,银行存款,农机具,农产品等。家庭资产值越大,其可被用作抵押、担保的资产就越多,农户受到信贷配给的可能性越小。(3)户主的受教育水平(Education),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信贷申请农户家庭的综合能力。(4)户主的性别(Gender)也是非常重要的变量,国外学者Fletschner & Kenney(2011)的调查研究发现,女性借款者信用往往好于男性借款者,因此,户主为男性的家庭可能较户主为女性的家庭更容易遭受金融机构的信贷配给。(5)户主的年龄(Age),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农户家庭的家庭结构,农户的家庭结构越年轻,其农业生产能力和效率相对要好些,从而较少遭受信贷配给。(6)农户家庭农业劳动力总数(Labor1)。显然我国目前劳动密集型的农业生产方式决定了一个家庭劳动力越充裕,农业生产的期望收益才会越高。(7)农户家庭外出务工劳动力总数(labor2),外出务工劳动力越多意味着农户家庭收入来源越多,抗击风险能力就越强,有助于信贷的偿还。(8)农户家庭无劳动能力成员总数(Nonlabor)。相对于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通常意味着无法创造财富。因此,家庭成员中无劳动能力成员人数越多,就意味着家庭消费支出越大,这样的家庭遭受信贷配给的可能性也越大。(9)户主是否具有非农专业劳动技能(Skill)。作为一家之主,在我国农村地区户主通常意味着家庭经济的顶梁柱,因此户主具有非农的专业劳动技能意味着这样的家庭获取财富途径和手段多元化,这样的家庭也可能较少遭受信贷配给。表1给出了所有变量的定义、说明及统计特征。

(三)实证结果分析

农户家庭特征对信贷配给程度影响的估计结果见表2。实证分析表明信贷申请农户家庭自有土地面积(land)对金融机构信贷配给度有极显著的负向影响,即农户家庭自有土地面积越大,遭受金融机构信贷配给程度的概率越小;农户家庭自有土地面积越小,遭受金融机构信贷配给程度的概率越大,这与褚保金等(2009)和李庆海等(2012)的研究结论一致。他们的经验分析表明农户的耕地面积对其受到金融机构信贷配给的概率有统计上显著的负向影响。同时,这一发现也说明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供给更倾向于种植大户。另外,户主的年龄(age)对金融机构对其的信贷配给程度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即户主年龄越大,越容易遭受信贷配给;户主的年龄越小,越容易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这与褚保金等(2009)和朱喜等(2009)的研究结论一致。他们发现农户户主的年龄对金融机构的信贷配给决策有显著的负向影响。

研究结果表明农户的其他家庭特征变量如户主的教育水平、年龄、是否具有非农专业劳动技能,农户家庭农业劳动力人数、非农劳动力人数和无劳动能力人数等对金融机构信贷配给程度的影响不显著,这反映出调查地区的正规金融机构对上述变量不敏感,可能的原因是正规金融机构并没有把向农户提供贷款真正作为自己的经营方向,而且其在信息收集成本方面也较高,因此没有动力去了解或评估样本农户的信用状况。

农户的家庭资产市场价值大小也没有显示出显著性,这虽与以往的研究结果显著反映了家庭资产价值越高的农户很少遭受信贷配给不同,但却暗示调查地区样本农户的家庭资产价值主要由其拥有的土地和建于宅基地上的住房市价构成的事实。由于中国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正式金融机构无权在农户违约时没收其土地和宅基地(含住房),因此,土地的抵押功能基本无法实现,因而无法提高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意愿。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运用山东泰安地区农户调查数据分析了农户家庭特征对金融机构的信贷配给程度的影响。本文发现,样本农户中有59.6%受到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配给;户主的年龄和农户家庭自有的土地面积对金融机构信贷配给程度分别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和负向影响,其中,农户家庭自有土地面积有着极显著的影响(1%水平显著)。因此,在农村地区,能够减低农户受到信贷配给的最重要因素便是农户自有的土地面积,这一代表农户未来收益率的数值越大,越能降低农户受到信贷配给的概率。

本文的结论也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提供了重要启示。未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深化离不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我国当前法律明确禁止农业用地和宅基地进行抵押或者转让,这导致农户在信贷申请中能够提供给金融机构的抵押物相当有限,以至于相当部分涉农贷款只能开展小额信贷业务,虽然此类金融产品符合我国农村基层的信贷生态环境,但从建立现代金融业的理念看其成本收益比不佳,而且无法满足种养大户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对资金的有效需求。因此,如果允许农户将土地作为抵押品进行融资,那么金融机构会更主动地开展涉农贷款业务,因为相对于其他抵押品而言,土地无论是在价值稳定性还是市场接受程度上都较高,能极大地降低银行的信贷管理风险,进而可以发展出具备可持续性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总之,鉴于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上信贷配给现象依然严重,除了继续加大农村金融体制自身改革以外,农村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也需要同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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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结构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目标;信贷行为

Abstract:Using the survey data from three types of new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NRFIs) in Shandong Province,this paper analyses the common and peculiar characteristics of outreach of NRFIs and explains the outreach in credit behavior. Increasing the number of borrowers is the main outreach of NRFIs. Loan balance,length of maturity,efficiency of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re positive to the number of borrowers,but fee is negative to the number of borrowers. The government should encourage the new rural financial situations to increase the number of borrowers. Emphasis on the agriculture-related depth and proportion can only interfere with the market-oriented operation of new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encourage the fake agriculture-supporting phenomenon. In terms of credit policy,the government should encourage new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expand its credit scale,increase the elasticity of credit duration,raise the approval efficiency of credit and reduce the agriculture-related loans. Besides,th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corresponding credit policies and emphasize credit innovation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complete the outreach.

Key Words:new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outreach,credit behavior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11-0060-06

收稿日期:2013-10-15

基金项目:农业部软科学研究项目《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研究》(201212)。

作者简介:罗红梅(1976-),天津财经大学2012级金融学博士生,齐鲁工业大学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农村金融。

一、引言

农户融资难长期困扰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为打破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瓶颈,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启动了一轮农村金融机构的增量改革。在该政策指引下,成立了一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相比于传统农村金融机构,这些新成立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层级少,与农村市场更为接近,被称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层期待这些新型金融机构解决农村地区银行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目标①。为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支农业务更有效率,2008年4月银监会又出台了《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四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款利率、支付结算等政策予以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过近年来的商业化运行实现了怎样的支农目标?如何通过信贷行为的改进更好地实现支农目标?本文围绕上述两个问题展开论证,为后续的支农政策提供经验及理论基础。

对农村金融机构支农目标的考察,国内外的实践及研究大都通过事后指标观测。亚伦(Yaron,1992)提出了被学术界及实践者广泛接受的农村金融机构评估框架,该框架包括两个标准——可持续性及目标客户覆盖面。其中客户覆盖面主要包含以下指标:客户的数量、平均贷款规模、女性客户所占比例。国内文献较多地从支农的广度、深度及支农的对象实证研究支农目标的实现程度(卢亚娟、孟德峰,2012;杨虎峰、何广文,2012)。监管层认为支农服务评价应注重客户贷款覆盖面、客户贷款满意度、涉农贷款比例等指标。本文在调查中发现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设立之初即存在预期的支农目标,经过近几年的商业化运作,它们的支农目标在各具特点的基础上又具有共同特征。

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行为的角度研究支农目标的实现,国内的理论文献广泛采用产权经济学(王曙光,2009)、信息经济学(洪正,2011)、博弈论(邝梅、赵柯,2008)等多种方法。实证角度的研究大都就某一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展开讨论。如周才云(2012)考察了村镇银行贷款利率形成机制对支农的影响。刘志友等(2012)通过对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发现支农目标的广度与成本效率成正比。邵传林(2010)通过一正一反的两个案例研究发现,“地下”非法经营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效率高于取得合法地位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效率。也有少量的文献从总体上观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如沈杰、马九杰(2010)的调查发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贷款手续流程简化、利率决定机制灵活等信贷行为增加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但综观国内文献,还缺少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整体从经验上研究信贷行为对支农的影响的研究。

本文利用2012年下半年对山东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调查获得的17家村镇银行、15家小额贷款公司及两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微观数据(如无特殊说明,文中所列年度数据均为2011年的数据),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时和设立后的支农目标进行跟踪,揭示现阶段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目标的特征,并从信贷规模、信贷产品结构、信贷成本及服务效率等信贷行为的角度解释对支农目标的影响。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目标

金融机构的支农目标包含三类:首先是支农的广度。金融机构支农贷款覆盖面越大、借款者数量越多,则支农广度越大。其次是支农的深度。金融机构的贷款惠及越贫穷的农户,则支农深度越强。最后是支农结构,即金融机构服务农户或涉农企业的结构及比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目标是在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完成的,通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行为可观察它们实现了哪类支农目标。本文选取了三个角度考察,包括: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注册地分布和分支机构设立状况、设立时金融环境的选择、个人及中小企业贷款的占比。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注册地分布和分支机构设立状况

注册地的选择体现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之初的定位。监管政策要求村镇银行应在县级或县级以下注册,小额贷款公司则没有地域限制。从表1的数据可观察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的地区分布有较大不同。村镇银行在县城注册(有1家选址市区,是由于该市直管乡镇,没有县城这一层级),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在市区和县城间分布较均匀,也没有在乡镇选址。截止到2012年底,山东省共成立两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本文对这两家都做了调查,其注册地都选择在乡镇(监管政策要求在乡镇或行政村设立),较好地贯彻了支农目标。村镇银行的选址体现了服务县域经济的意图,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区域均匀分布在城市及县城,两者深入乡镇设点、近距离支农的意愿都很弱。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开设一方面反映了下沉服务网点支农的意愿,同时也是盈利预期下的理性选择。三类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意愿都不强。但从成立的时间结构分析,成立时间低于1年的村镇银行都没有设立分支机构,成立1年以上设分支机构的占比为25%。15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只有2008年开业的1家设立了分支机构,在网点竞争的策略上与村镇银行略有不同。两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地都在乡镇,没有再设分支机构。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时金融环境的选择

金融环境是经济发展沉淀下来的存量,是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后的均衡结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时选择的金融环境,显示了设立主体隐藏的目标偏好。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目标还鲜有从金融环境的角度进行解释。本文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所在地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分布以及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认为竞争对手的情况、当地的信用环境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1. 对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选择。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所在地广泛存在邮政储蓄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或农信社),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选择其他银行已布局的县市设点,采取的是跟随策略,并没有体现填补乡镇金融机构空白的政策意图。另外,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在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网点相对空白的区域布局,选择了银行服务竞争不充分的金融环境。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认为竞争对手的占比上,农村商业银行(或农信社)被认为是主要竞争对手,服务目标的同质性表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时考虑了支农目标。70%的小额贷款公司及50%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也把民间信贷组织作为主要竞争对手,它们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也表现为民间金融组织的替代。

2. 对信用环境的选择。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认为当地的信用环境等于或优于山东省平均水平。小额贷款公司认为当地的信用环境与山东省的平均水平相近,选址的信用环境因素约束较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当地的信用环境也体现了各机构的风险偏好,相比之下小额贷款公司选址的风险厌恶度较低。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个人及中小企业贷款占比

受资本规模限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难以有效为大型企业融资,本文重点选取了个人及中小企业贷款占比,以此观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客户定位。

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相比,中小企业贷款的占比及额度都更高,村镇银行的客户定位更倾向于中小企业。在个人贷款及农户的贷款占比上,小额贷款公司比村镇银行略胜一筹,小额贷款公司更倾向于服务个人。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种类及结构上更好地体现了“小额、分散”的特点。一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数据显示个人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额度都在10万元以内,中小企业的贷款占比虽然很高,但只是为入股的社员解决小额的融资需求。

通过上文的分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设立时即存在支农预期目标,商业化运作一段时间后支农目标表现得更为明确。注册地和设立时金融环境的选择体现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之初的支农目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首先考虑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在成熟的金融环境里精耕细作,特别是在银行服务竞争不充分的区域,通过与传统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完成支农目标。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表现了更强的商业化特征,近距离支农的意愿较弱。小额贷款公司不论在注册地还是信用环境的选择上均表现出较好的弹性,选址的风险厌恶度较低。两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虽都在乡镇设点,但发展数量几近停滞,支农的覆盖面受到很大限制。分支机构的设立及贷款对象的结构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的事后观测指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下沉服务网点、开设分支机构的意愿较弱。贷款结构上,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农户贷款比重都较低,并没有刻意为贫穷小农服务。村镇银行更倾向于服务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更倾向于服务个人,农村资金互助社服务的对象囿于入股的社员,相对封闭,仅满足社员小额的融资需求。

综合而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客户数量越多,就越能满足被传统金融机构忽视的客户信贷需求,支农的数量也就越多,从借款者数量的角度考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状况更具现实意义。国内也有多位学者证明现阶段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主要为种养大户、从事商业经营的农户及中小企业(李永平、胡金焱,2011;赵冬青、王树贤,2010),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没有刻意提高涉农贷款比例、服务贫穷小农,这也降低了现阶段考察支农深度及支农结构的意义。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行为的特点及假设的提出

(一)信贷规模及质量

12家村镇银行贷款余额的均值为15010.58万元,13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均值为18929.38万元,两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贷款余额均值为423.6万元。三类机构信贷规模绝对值都比较小,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数量接近。

10家村镇银行中有9家不良贷款率为0,1家为1%,15家小额贷款公司都没有发生违约情况。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的时间短,风险还没有充分暴露,本文不再考察信贷质量因素对借款者数量的影响,因而本文提出假设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越大,借款者数量越多。

(二)信贷产品结构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产品差异表现在信用贷款、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指标上。

在信贷产品差异上,与小额贷款公司相比,村镇银行更多地体现了传统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特征,更少的信用贷款、更长的贷款期限及相对较低的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金额(见表5)及贷款期限上都比较谨慎,通过较高的贷款利率、较短的贷款周期实施“小额、分散”模式。农村资金互助社信贷产品的差异较小,社员虽然可以凭借信用贷款,但可选择的贷款期限及利率品种都很少,缺少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并没有出现实质性创新。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产品仍以非信用贷款为主,贷款利率与基准利率相比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上浮,缺少信用证明的农户对资金的价格不是很敏感,为获取资金宁愿承受较高的贷款利率。同时,农户用款具有较强的时限性及周期性,金融机构的贷款期限是否灵活、能否满足农户的周转需要影响着农户融资的效用水平。因此,本文认为现阶段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产品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贷款期限上,提出假设2: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期限种类越多、跨度越大,借款者数量越多。

(三)信贷成本及服务效率

本文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观对涉农费用的认识、贷款审批时间考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成本及服务效率。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费用的主观认识揭示了涉农的信贷成本。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普遍认为涉农贷款费用高于或与中小企业相当。其中,村镇银行对涉农费用认识的差异性较大。客户从贷款申请到获批,14家村镇银行平均为7.14天,2011年全年经营的3家村镇银行为5.33天;14家小额贷款公司为3.86天, 2011年全年经营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为3.57天。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审批天数少于传统金融机构,审批效率都有较大提升。因此,本文提出假设3:涉农贷款费用及贷款审批时间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借款者数量成反比。

四、信贷行为解释支农目标模型的构建与分析

(一)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本文通过构建借款者数量的信贷行为解释模型,以更好地改进信贷行为,有效实现支农目标。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客户主要是入股的社员,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则不受此局限,所以计量模型以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构建。除了检验前文的假设外,解释变量中又设立了机构类型虚拟变量,验证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整体进行支农目标研究的合理性。构建的模型如下:

Borrowersi=β0+β1Loan Balancei +β2Length of Maturityi +β3AppTimei+β4Feei +β5Typei +εi

因变量Borrowers为借款者数量,是现阶段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支农目标。自变量选取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信贷产品、信贷成本及服务效率中有代表性的指标,包含贷款余额(Loan Balance)、贷款期限的跨度(Length of Maturity)、贷款审批时间(App Time)及涉农贷款费用(Fee)。机构类型虚拟变量(Type)检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数量的影响是否有差异。

(二)统计结果与分析

为消除数据单位的不一致,使数据更为平滑,模型两端分别取对数以检验模型的拟合效果,发现线性模型通过各项检验,可决系数最高。估计结果见表8。

根据估计结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各变量对借款者数量的影响如下:

1. 借款者数量与贷款余额成正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的服务对象是传统农村金融机构遗漏或不愿服务的客户。不论是给个人还是给中小企业贷款,随着贷款规模的增大,借款者数量也随之增多。监管层不用细致到针对某一类型的农户制定监管目标。商业化背景下,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扩大贷款规模,就有利于支农目标的实现。

表8:支农目标信贷行为解释模型估计结果

[变量符号\&估计结果\&Loan Balance\&0.002 (1.7975)*\&Length of Maturity\&5.7636(2.6132)**\&AppTime\&-10.8173 (-1.4830)\&Fee\&-310.961(-2.9979)***\&Type\&10.9548(0.2623)\&Adjusted R-squared\&0.46\&F-statistic\&6.37\&]

注:括号内为t值,*、**、***分别表示10%、5%、1%的显著性水平。

2. 贷款期限的跨度越大,借款者数量越多。借款者通过灵活的资金使用期限,合理有效地安排贷来的资金,信贷产品期限的多样性有利于满足借款者的需求。把模型中的贷款期限的跨度换成贷款利率的跨度或信用贷款的占比都不能通过t检验,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现阶段还没有通过提高利率弹性及信用贷款的占比来增加借款者数量。

3. 贷款审批天数与增加借款者数量的关系没有通过常规t检验,但把显著水平放松到20%,也可看到审批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增加借款者数量。课题组的另一项调查显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能较快满足农户需求,竞争优势也体现在服务效率上。现实中,贷款审批天数下降的空间毕竟有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通过信贷创新全面提高审批效率,以增加借款者数量。

4. 涉农贷款成本的降低能显著增加借款者数量。涉农成本过高阻碍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更多的农户及涉农企业。解决该难题需要通过创新提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效率,或者改变涉农信贷的需求结构。如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到的家庭农场,通过承包权的集中,信用也得到集中,涉农贷款成本也随之降低。

5. 机构类型对借款者数量的影响不显著,验证了模型中把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整体研究支农目标的合理性。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首先考虑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在支农目标上体现了各自不同的特点。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表现出更强的商业化特征,近距离支农的意愿较弱。小额贷款公司不论在注册地还是信用环境的选择上表现出较好的弹性。两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虽都在乡镇设点,但发展数量几近停滞,支农的覆盖面受到很大限制。通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的事后观测指标分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没有刻意地为贫穷小农服务。村镇银行更倾向于服务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更倾向于服务个人,实施了“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农村资金互助社服务的对象囿于入股的社员,相对封闭,仅满足社员的小额融资需求。综合而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机构忽视的客户,并没有刻意提高涉农贷款比例、服务贫穷小农。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目标各异,但主要体现为借款者数量的增加。政府的支农政策也应顺应这种市场化选择的结果,否则只会干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运行或鼓励支农信贷数据的造假行为。

通过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行为解释支农目标的模型分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的规模、期限、审批效率与借款者数量成正比,涉农贷款成本过高阻碍了支农目标的实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占社会融资总规模的比重还很小,政府应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做大贷款规模,扩大客户覆盖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较高的服务效率获得市场的认可,但还缺少创新的信贷模式来增加借款者数量。政策上应鼓励各类信贷创新,顺应涉农信贷需求的结构变化,增加信贷产品的多样性,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信贷成本。

注:

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还包括贷款公司。截至2012年底,山东省辖内没有贷款公司成立。

参考文献:

[1]Yaron J.Successful rural finance institutions[R].World Bank-Discussion Papers,1992.

[2]卢亚娟,孟德峰.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业的目标权衡[J].金融研究,2012,(3).

[3]杨虎峰,何广文.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能惠及三农和微小客户吗?[J].财贸研究,2012,(1).

[4]王曙光.产权和治理结构约束、隐性担保与村镇银行信贷行为[J].经济体制改革,2009,(3).

信贷结构论文范文第4篇

一、引言

在信贷市场中,价格不能成为约束借贷人行为的惟一条件,这意味着利率并非信贷市场惟一的均衡解。要提高信贷合约的履约水平,需要在合约中加入其他的约束条件,例如抵押、质押、压低贷款规模以及信贷配给等非价格机制,从而使市场达到均衡并得以出清(D.AffeeandJ.Stiglitz,2002)[1]。在抵押物的选择上,信贷机构不接受那种难以处置、流动性极低或者难以保存的物品作为抵押物,这样就导致经济主体尽管在未来可以按照利率偿付本息,但由于没有可资抵押的资产,从而难以获取贷款,并实施其有效的项目。农村信贷市场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农户难以提供合乎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担保物。

以宾斯旺格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保险在某种特定灾害发生时提供的赔偿可以用于偿还贷款,从而降低贷款人的损失,提高其预期收益;同时,保险也改变了投资收益的概率分布,降低了借款农户违约的概率。因此,农业保险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与抵押物相同的功效:降低借款人的违约概率,提高贷款人的预期收益,把潜在的借款人转化为实际借款人或提高现有借款人的贷款规模(Binswanger,1986)[2]。通过对巴拿马农业保险机构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实证研究,帕马瑞达证实了农业信用保险能够提高借款人经营绩效这个理论假设(Pomareda,1986)[3]。农业保险具有抵押品的替代功能,是因为农业保险既能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禀赋,又能增加农村信贷机构对农业信贷的偏好,从而实现农业信贷资源的“帕累托改进”(林杰,2008)[4]。农业保险的抵押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不但能够解决道德风险问题,而且可以解决逆向选择问题。农业保险可以降低信贷合约的履约风险,随着信贷风险的降低,放贷者就能在保持利润的情况下降低利率,通过贷款申请者的风险特征将“好的”申请者从“坏的”申请者中区分开来(刘祚祥等,2010)[5]。农村信贷市场效率低下根本原因在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农村信贷市场中普遍存在的信贷配给现象也是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结果。第一次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来研究信贷市场中的信贷配给问题的学者是美国经济学家贾菲与拉塞尔(Jaffe.DandT,Russell,1976)[6]。

斯蒂格利茨与温斯将信贷配给纳入新古典分析框架。在其经典的论文中,他们从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即逆向选择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即道德风险两个方面论述了信息约束对信贷市场的影响,证明了即使在政府无干预的情况下,由于借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导致了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现象存在(StiglitzandWeiss,1981)[7]。运用这个理论能够较好地解释信贷配给在农村信贷市场中产生的根本原因。但是,StiglitzandWeiss建立的S-W模型假设放贷人对借款人没有分辨能力,即没有信息生产能力,只能将利率、担保、抵押、信贷配给等作为甄别机制,模型中也没有涉及到保险对其信贷合约的作用。本文将修正S-W模型中放贷人没有分辨能力的假设,并在模型中引入农业保险,从理论上论证放贷人的信息生产能力与农业保险对于农村信贷市场中信贷配给的影响;然后,运用湖南岳阳市辖内六县市调查的案例和数据对其进行经验分析和实证检验。

二、农村信贷市场:对S-W模型的修正

在信贷配给理论研究中,StiglitzandWeiss于1981年的工作无疑是最具有影响力的。在其1981年发表的文献中,他们建立的模型(简称S-W模型)讨论了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与信贷配给的联系,第一次对商业银行信贷中的非价格配给现象提供了有力的解释。在S-W模型中,银行的预期收益曲线是非单调的,当利率提高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预期收益反而下降。由于银行不能辨别具体的风险状况,且银行风险随利率上升而增大,这时银行将选择信贷配给。S-W模型提出以后,不断有经济学家通过放宽或改变S-W模型的有关假设来探讨信贷配给的产生机制(Bester,1985[8];BesterandHellwing,1987[9])。然而,无论是S-W模型还是之后的拓展模型,均没有将保险纳入其中,从而不能解释农业保险能够显著地降低农村信贷市场的利率水平,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信贷配给的经济现象。

(一)模型假定

本文对S-W模型的修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关于投资项目收益的假定与S-W模型的不同;第二,S-W模型中贷款人对借款人没有区分能力,也就是说它们没有任何信息生产能力。本模型则允许贷款人对借款人具有一定的区分能力。在S-W模型中,所有项目的预期收益固定为一个常数R,由此导出了一个与现实严重冲突的假设:借款人的期望收益与项目成功的概率是负相关的;即项目成功的概率越低,借款人的预期收益反而越高。S-W模型如此假定的目的在于使得项目的预期收益率与项目的风险正相关。而经典金融学理论则认为证券的预期收益率与其风险成正比,由于证券投资与项目投资可以相互替代,企业家(农户)既可以选择将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也可以作出项目投资的决定;由此可以推断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结论同样适用于经过企业家或农户挑选后的投资项目。

因此,S-W模型中项目的预期收益率与项目成功的概率负相关的假定与金融学的主流观点相吻合,事实上也非常接近于现实情况。那么,模型假定与现实冲突的根源仅仅在于它将所有项目的预期收益设定为一个常数R。有鉴于此,在本文的理论模型中,直接运用了CAPM模型的结论,为每个投资项目设定一个风险系数,令项目的收益与其风险系数成正比。包括S-W模型及后来的一系列修正模型均假定贷款人对借款人投资项目没有任何区分能力,而仅仅是被动地使用利率及抵押品等条件来分离不同风险的借款人。在本文模型中假定贷款人能够区别一定风险水平之上的借款人和项目,因此,模型得以考察贷款人的这种信息生产能力与信贷利率之间的关系。

1.关于借款人的假定

(1)每位借款人拥有一个特定的投资项目,借款人了解项目的风险水平。该项目的风险水平以风险系数θ来度量,其上限为θmax。随机地选择一个借款人,其对应的θ在区间(0,θmax)上连续且服从均匀分布;(2)所有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均为1单位,借款人没有自有资金,故其贷款额也为1单位。设这些投资项目经过了借款人的挑选,因此它们均处在投资的有效边界上。根据CAPM模型,项目的风险越高,预期收益率越高;设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率为R=R(θ)=rf+kθ,其中rf为无风险利率,k=R'(θ)为常数且大于0①。(3)在不违约的情况下,借款人的预期收益率为R-i(i为贷款利率)。设借款人事前并没有违约的主观意愿,则只有当R-i?0时,其才会申请贷款。因此借款的临界条件为R(θ)=i,处于临界点上的借款人的风险水平为θi=i-rfk。可知当贷款利率为i时,风险系数在θi以下的潜在借款人均不会申请贷款,即有:θ∈(θi,θmax)。#p#分页标题#e#

2.关于贷款人的假定

(1)假定贷款人具备一定的信息生产能力,可以识别风险系数大于θe(θe≤θmax)的项目,从而将这些借款人排除在外。当贷款人完全没有信息生产能力时,θe=θmax。故当贷款人将贷款利率设定为i时,它面临的潜在借款人的风险系数θ在区间(θi,θe)上服从均匀分布。贷款人在风险区间(θi,θe)上随机地发放贷款。对于某特定贷款人,其所有贷款项目构成一个资产组合,该组合总风险系数设为θ-,它等于组合中所有项目风险系数的加权平均,可知:公式略。

(二)贷款利率的决定

贷款人根据收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决定其贷款利率。贷款人收益率最大化条件如下:公式略。上式左边即为利率变化对于贷款人收益的直接效应,右边则表示其间接效应,贷款人的收益最大化的条件下这两种效应相等。将(1)、(2)两式代入上式,可求得最优贷款利率为:公式略。(5)式揭示了最优贷款利率i*与θe之间的关系,由于k>0,故i*随着θe的上升而递减,即i*是θe的减函数;而θe越低则银行的信息生产能力越强。将(5)式代入(1)式,可求得在此利率下,贷款组合的风险系数:公式略。由上式可知贷款人最大化收益π*是θe的减函数,θe越大,贷款人的收益π*越小,反之则越大。由此得出如下结论1。结论1:贷款人信息生产能力越强,其贷款利率越高,反之其贷款利率越低;贷款人的信息生产能力越强,则其收益率越高,反之越低。

(三)贷款人的预期收益曲线与信贷配给

公式略。θ0即为贷款人信息生产能力的临界点。当θe>θ0时,π*小于零;反之,当θe<θ0时,π*大于零。当i<i*时,提高利率将使得贷款人的预期收益上升;当i>i*时,提高利率将导致贷款人的预期收益下降。若贷款人(银行)不能区分风险系数高于θ0的项目,则无论其贷款利率为何,均避免不了亏损,这种贷款人无法在市场上生存。θe是衡量贷款人的信息生产能力的指标,给定θe<θ0,有两种信贷配给的情形:一是处于风险区间(θe,θmax)上的借款人,由于贷款人有能力识别这类借款人,即使他们愿意接受更高的利率,贷款人仍然不会放贷给他们;二是在最优利率水平i*下,即使在风险区间(θi*,θe)上面临超额信贷需求,贷款人的反应不是提高贷款利率,而是实行信贷配给。

三、农业保险对农村信贷市场的影响分析

现有理论业已证明农业保险可以部分替代抵押物,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与信贷抵押物相同的功效(Binswanger,1986)。

农业保险对信贷利率、风险以及贷款人收益的影响考虑参加保险且获得贷款的农户,设其参保成本为c,当发生意外灾害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设任一项目投保后,其风险系数均下降ck;假定贷款人的信息生产能力不变,农户是否参加了保险是一个公开信息,因此贷款人可以鉴别风险系数大于θe-ck的参保借款人。一个合理的假定就是,保险赔付唯一的受益人就是贷款人,而对投保的借款农户没有影响。由此可得,投保农户的预期收益率函数变为:R1(θ)=rf+kθ-c(9)假设保险公司的利润为零,则根据收益守恒原则,贷款人的预期收益率将上升c。于是面向参保农户的贷款组合,其预期收益率π1变为:公式略。如果下面三个条件成立:①贷款人为唯一的垄断者;②参保农户无法退保;③贷款人只经营一期,而不考虑持续经营;则金融机构面临的参保农户与非参保农户是两个完全隔绝的市场。此时,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参保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利率与非参保借款人相等①。然而现实中,上述三个条件均不成立,因此参保农户与非参保农户并不是完全隔绝的两个市场。引入竞争以及持续经营等现实约束,贷款人必须承担保险成本c(这意味着放弃超额收益率),由此得到为参保贷款人提供的利率应为:公式略。

四、实证检验:来自湖南岳阳市的经验数据

(一)数据说明

为了进一步检验农业保险促进农村信贷的作用,本文通过收集到的岳阳市辖内六县(市)2007~2010年农户信贷发放总额、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有贷农户中参保农户所占比例以及六县市的GDP数据,建立了相应的面板数据模型,就农业保险对农村信贷的影响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考虑到信贷规模与总经济规模有关,不同经济规模的地区,信贷规模无法直接比较,因此本模型以信贷发放量与该地区GDP之比为因变量,以“CRE_GDP”表示。解释变量为:涉农保险的保费收入与地区GDP之比,以“INS_GDP”表示,有贷农户参保比例,以“Ratio”表示。

(二)模型设定及检验

2007年之前的农业保险几乎是空白,因而也就没有此前的数据。由于样本数据时期跨度太短,随机效应模型的hausman检验失效。根据经验,各地区之间的相对信贷规模,即CRE_GDP可能存在异质性差异,且与各地区具体的INS_GDP及RATIO水平有关。因此,考虑使用个体固定效应模型。

(三)结果分析

在模型(1)中,INS_GDP的系数不显著,而Ratio的系数显著;剔除解释变量INS_GDP后R2值由原来的0.812变到0.809,几乎没怎么下降,而α和β1的的T值均有所提高。这说明,有贷农户的参保比例能够显著地影响农村信贷规模,然而涉农保险的规模对农村信贷规模几乎没有影响。这是因为有贷农户的参保比例不影响涉农保险的规模,两者无相关性。由此可得如下结论:第一,参保农户申请贷款与否不影响涉农保险的规模;第二,参保农户中,没有申请贷款的那部分农户对农村信贷规模没有影响,换言之,涉农保险只有在参保农户申请贷款的情况下才会对农村信贷产生影响。因此,实证分析的最终结论为:农业保险对农村信贷规模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促进作用只有在参加保险的农户申请贷款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模型显示,有贷农户的参保比率提高1%,信贷总额对当地GDP之比约提高0.0774%。考虑到GDP本身基数较大,这种促进作用是相当大的。以岳阳县2010年数据为例,该县当年有贷农户的参保比率为5.01%,GDP为120.83亿元,信贷规模约为2.66亿元;如果有贷农户的参保比率能提高到15.01%,设GDP保持不变,则信贷规模将会提高到3.59亿元,增加约9352万元。分析结果还显示,如果没有农业保险,则农村信贷总额与当地GDP之比平均约为2.44%。这一结果印证结论3。#p#分页标题#e#

五、结语

本文中假定农业保险的发展不影响信贷机构的信息生产能力,即没有讨论农业保险与信息生产能力之间的交叉影响。事实上,参保农户经过保险公司的甄别,在保险公司留下了信息记录,信贷机构通过与保险公司的信息共享,无疑有助于增强其信息生产能力。因此,农业保险对信贷机构信息生产能力的影响以及信贷机构与保险公司的信息共享机制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课题。通过上述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1.贷款人信息生产能力越强,其贷款利率越高,反之其贷款利率越低;贷款人的信息生产能力越强,则其收益率越高,反之越低;若贷款人的信息生产能力不足以区分风险系数高于临界值θ0的项目,则这类贷款人无法在市场上生存。

2.贷款人以其信息生产能力可以识别出风险较高的借款人,即使他们愿意接受更高的利率,贷款人仍然不会放贷给他们,因而产生信贷配给现象;如果在较低风险区间上贷款人面临超额信贷需求,其反应不是提高贷款利率,而是实行信贷配给。

信贷结构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贷配给;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8―0046 04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一、信贷配给现象形成原因的理论分析

(一)信贷配给的经济学含义

微观经济理论将信贷配给现象描述为由于报出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出清利率,存在对贷款的超额需求。如果这种利率差额是由政府管制因素造成的,这种信贷配给被称为非均衡信贷配给;而在没有政府限制的情况下,贷款人自愿将贷款利率确定在市场出清利率以下而造成的信贷配给被称作均衡信贷配给。BaIlensperger(1978)将均衡信贷配给定义为,即使当某些借款人愿意支付合同中的所有价格条款和非价格条款时,其贷款需求仍然得不到满足的情形。Friedman(2002)将纯粹的信贷配给定义为:一些经济主体得到了贷款,而明显相同的经济主体想以同样的条件申请贷款却得不到。

(二)信贷配给现象形成原因的理论分析

1.20世纪50年代Roosa的信用可获性理论。现代最早研究信贷配给理论的是20世纪50年代的Roosa。Roosa等人在1951年发表的《资金可得性学说》中,提出了信用可获性理论,强调信贷配给现象是由于某些制度上的约束而导致的长期非均衡现象。在Roosa之后,一些经济学家开始探索信贷配给的成因,信贷配给理论的微观基础逐步得以确立。

2.20世纪60年代,对信贷配给成因的探讨主要是基于市场的不完全性,其代表人物是D.H0dgman。D.Hodgman认为:银行面对一群具有固定收益分布的借款者,不论其利率水平如何变化,总存在一个信贷供给额的上限,当借款者的需求超过该限度时就会发生信贷配给现象。

3.Jaffee和Modigliani(1969)在《信贷配给理论和检验》中认为,贷款供给曲线是不同利率对应的使银行期望利润最大的贷款额的集合。在该曲线上利率越高的点对应的期望利润越大,但当利率超过某一特定值Ro时,再提高利率,银行的资金供给不但不会增加,反而会减少。当贷款利率为供求曲线交点处利率R1时,供求相等;当利率大于R1时,供给大于需求,不会产生配给;当利率小于R1时,需求大于供给,产生配给。

当银行是垄断者,并且能够实施一级差别定价时,银行对每个借款者要求的利率大于(或等于)供需相等时的利率,银行愿意提供的贷款大于(或等于)客户的需求。当银行必须对不同的客户收取相同的利率时,银行贷款利率必须介于一级差别定价时各个利率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该利率可能会使一部分借款者的需求大于供给,而另一部分借款者的需求小于供给,此时,信贷配给是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结果,是理性的。

4.J.E.Stiglitz和A.Weiss以Jaffee和Russlle的理论为基础,对信贷配给现象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1981年,他们在《不完全信息市场中的信贷配给》中认为,信贷配给的出现与利率的逆向选择效应和道德风险效应有关。假设有很多借款者,每一个借款者都有一个投资项目,银行只知道这些项目的期望收益是相同的,但是对这些项目的收益分布(即风险)一无所知,而借款者对此十分清楚。如果市场上有很多借款者,每个借款者要投资的项目都有不同的风险,随着借款者利率的提高,开始时银行的单位贷款平均利润会提高,当达到某一临界值时,平均利润达到最大值,此时再提高利率,那些风险相对小但收益稳定的借款人会放弃借款,造成贷款人平均利润会降低。由此可见,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会产生信贷配给现象。

Stephen D.Williamson f1986)从事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信贷配给理论作出了新的解释,他认为即使不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只要信息不对称,并且贷款人监控借款人需要成本,信贷配给现象就可能会出现。HungJen Wang(2002)更进一步地认为,即使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只要破产成本不为零,信贷配给就可能会产生。

综上所述,西方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信贷配给产生的原因。Roosa等人认为信贷配给是政府干预的结果;Hodgman认为银行的预期收益存在最大值,当利率提高带来的收益不足以弥补风险的增加时,银行就会拒绝提供更多的贷款;Jaffee和Modigliani认为信贷配给是银行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而选择贷款利率的结果;Stiglitz、Weiss以及Williamson等认为信贷配给的实质是银企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没有政府干预和垄断性力量的情况下,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

二、西方对中小企业信贷配给形成原因的理论和实证分析

(一)资本结构理论

Myers(l984)在Jensen和Meckling(1976)的理论,Myers和Mailuf(19841的信息理论及Ross(1977)的信号显示理论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融资次序理论(POT),该理论核心在于揭示了企业融资或者说资本结构选择一般遵循先内源后外源,在外源中是先债务,后权益的逻辑次序,根本原因是由于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中信息传递成本与信息显示能力的差异与动态变化所导致的。企业要向外部融资者传递显示企业经营状况与发展趋势,通常做法是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经信用评估机构出示信用等级。然而这些做法对于小企业来说,一方面由于其内部组织实施成本过高;另一方面成本过高,因而实施范围受到限制fBerger and Udell,1995)。这些理论虽对解释小企业融资行为与资本结构选择提供了有益借鉴,但在解释多数所有权与管理权高度合一的小企业融资次序时与实践存在较多不一致,究其原因在于忽略了小企业所有权特征和控制权偏好对其融资决策的重大影响(Holmes and Kent,1991;Hamilton andFox,1998)。

大量实证研究显示,小企业所有者对控制权偏好显著影响小企业的融资次序和资本结构选择(Norton,1991)。Cosh和Hughes (1994)从控制权角度提出了修正的小企业融资次序理论,先“自己”钱(私人储蓄、企业未分配利润),然后短期借贷(亲人、朋友、银行),再长期借贷,最后是外部权益资本的进人,外部对企业控制权的干涉也相应逐步达到最大。

Michaelas。Chittenden和Poutziouris(2002)通过对英国的大

样本小企业展开实证研究给出一个一般性结论,税收政策、破产成本、未来成长机会、资产结构、运行风险、利润、行业差异、规模与年龄等皆会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与资本结构产生影响,进一步指出,影响中小企业融资行为与资本结构的因素是复杂多维且动态变化的,要以全面长期特别是跨越经济周期的实证视角来重新审视各因素作用。更多研究成果显示诸如市场竞争、法制环境、国别因素、文化习俗、价值取向等因素也会影响小企业融资行为与资本结构选择。

(二)融资渠道理论

除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内部融资外,基于“软信息驱动”、“关系型驱动”的企业间商业信贷和银企间关系型借贷是缓解小企业信贷配给的有效途径,也是微观金融领域最活跃、最广泛的重要研究分支之一。一般认为,小企业贷款技术方法可归为四类:基于财务报表型、资产抵押型、资信评估型与关系型fBerger and Udell,2002)。前三种贷款技术通常是属于交易驱动型贷款,是对企业经审计财务报告等“硬”信息分析基础上做出:相反,关系型借贷和商业信贷是基于银企间或企业间长期信任合作关系所产生的“软”信息而做出的。关系型借贷在提高小企业的贷款可获得性方面,在缓解贷款利率、可抵押担保品要求方面起到积极作用fBerger and Udell,1995;Cole,1998)。

关系型贷款的经典研究当属Petersen和Rajan(1994)系统性实证研究。主要发现是:1.小企业和银行机构间关系建立的时间长度对其贷款利率的影响作用微乎其微,相反对贷款可获得性及贷款数量的影响有明显作用;2.小企业集中于从一家银行机构还是选择多家银行机构的贷款行为显著影响关系型贷款的可获得性和贷款利率。集中型贷款行为相比非集中型贷款行为利率更低、贷款数量更大、可获得性更强。Petersen和Raian(1997)从信贷市场竞争类型角度对银企间信贷关系进一步展开实证研究,指出,信贷市场存在集中性与竞争性之分,信贷市场竞争程度在决定贷款关系的价值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集中型信贷市场中,银行机构更愿意贷款给信贷制约企业,原因是放贷者可以通过对企业的控制来索取更多未来利润并将贷款收益内部化;在偏重人际关系网络社会中对信贷市场实施竞争性市场化改革政策可能会对小企业融资产生负面影响。

作为一种短期外部融资方式,商业信贷无论在发达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小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美国上个世纪90年代间,所有以应付款计算的公司商业信贷年平均额达1.5万亿美元,是所有新公开发行债券与股票的2.5倍,超出当年货币供给量(M1)1.5倍(NG and Smith,1999)。在金融发展受抑制的发展中国家,商业信贷甚至作为银行信贷的一种有效替代机制,成为小企业外部短期融资的最重要来源(Mcmillan andWoodruff,1999)。相对一般金融机构来讲,商业信贷中的供货商在调查其客户信誉、获取客户经营信息、监督能力与迫使借款人清算还款方面具有信息成本上的优势(Petersen and Raian,1997)。供货商可以通过主动提供短期限、高折扣与长期限、零折扣的合同条款组合作为信号甄别机制,诱使高风险客户暴露自己的风险类别。当客户出现危机时,供货商与金融机构相比,具有控制、清算、追索债权方面优势(Mian and Smith,1992)。供货商可通过合同条款控制商品的所有权转移,或通过自己的销售网络将索回的商品最大价值地销售出去,使损失最小化。在同时存在正式与非正式金融的转型国家,小企业信贷配给问题相对发达国家更为严重。非正式金融的融资成本虽然较高,但其对缓解小企业信贷配给问题能起到积极作用,从而有利于小企业增长(Azam and Biais etal,2001)。与正式金融不同的是,非正式金融依赖于嵌入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声誉机制和集体惩罚机制,通过提供隐含保险、关系型信任替代实物抵押、社会性约束与自律相结合的履约机制、重复交易机制降低了交易成本(Schreiner,2000),通过从无组织的自由借贷到有组织的合会、储金会等,来满足不同金融需求。

三、对策建议

根据以上二分析,中小企业信贷配给形成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既有中小企业自身经营特点的原因,又有信贷市场的制度原因。与发达而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而言,现阶段,我国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形成首当其冲主要体现在社会信用体系的缺位和企业征信系统的缺失所造成的整体商业信用供给不足,由此所产生的小企业商业信贷融资渠道受到严重阻滞;以国有商业银行体系为主的银行中介机构内部存在组织结构僵化,委托层次过多,对员工特别是关系型贷款的主要承担者、执行者――客户经理(信贷员)的薪酬、提拔、监管和风险管理等激励、监管机制长期缺位,直接影响了银行与小企业间的关系型融资渠道,不能有效利用银企间长期交易合作所形成的“软”信息来缓解小企业贷款行为中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于强势政府历史存在的路径依赖和金融抑制政策的长期扭曲效应,形成了以银行中介为主的单一金融体系结构,多样化、多层次金融机构的缺位事实上影响了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高风险小企业的融资来源和成长;为此,笔者认为,解决中小企业信贷配给问题,应从多角度人手,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层次:

(一)中小企业层次

银行不愿贷款给中小企业是基于企业将来会赖账来考虑,解决企业融资过程中由于企业经营信息不透明引起信息不对称的关键措施是企业要设法让贷方相信他是诚实的。

1.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关系。中小企业应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及时将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企业规模、存续时间以及企业拥有可抵押的财富水平等信息反馈给银行,降低银行获取信息的成本,增进相互了解,建立互相信赖的银企合作关系,在保证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双方共同发展。企业应与银行建立长期联系。如果中小企业在一个银行保有支票账户或储蓄账户,或是曾借过其他贷款,银行信贷员就能从账户上观察客户的活动,并对借款者有所了解。

2.加强以诚实守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文化建设。中小企业应尽力构建一个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作为一种精神理念和行为规范,能够通过对员工思想意识的影响渗透到企业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细节,他的作用带有根本性和预防性的特征。当企业所倡导的诚实守信原则为员工所普遍接受时,他对建立信任关系所能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

3.参与互助担保基金来寻求有效担保。中小企业只要有条件就应把握机遇,积极参与地方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取得有效担保提高自身的银行信贷融资能力。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应该遵循互助原则,由中小企业自己认购,不对其他投资者开放。基金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基金将存人参与担保计划的银行,银行则以优惠利率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当

基金资金来源稳定,发展成熟后,可以请专业基金经理负责管理。

(二)金融组织层次

建立与中小企业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贷服务方式。

1.发展中小银行以弥补金融体系结构性缺陷。中小银行泛指资产规模较小,资金供求来源和服务于中小经济实体的银行企业。在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上具有民资、民办、民营特点,在经营和服务范围上具有社区性和地区性的特点。从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来看,在金融结构中中小银行都占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早期,金融结构的基础应该是能为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小银行。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规模扩大了,资金需求量增加,才逐渐发展资本市场、大银行等,以满足这些大企业的需要。而且,即使到了这个阶段绝大多数的企业还是中小企业,所以在发达国家仍然有许许多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银行。这说明,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一种相互依赖的共存关系,更适合以较经济的方式提供信贷支持。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中小企业在数量上和重要性上都比发达国家要大得多,因此,我国应该建立以地区性民营中小银行为核心,配合几个大银行和资本市场的金融体系。

2.过多依赖于不动产类型的抵押担保要求金融政策,忽视了我国小企业资产结构的现实情况。适当转向以存货和应收账款的动产抵押担保要求,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征信体系与担保机制,是解决我国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重要思路

3.目前,在中小金融机构缺位的情况下,非正式金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我国小企业的有效融资渠道之一,其对特别是刚成立的小企业的作用不可忽略,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小企业通过非正式金融渠道的负债比例高达27.42%。国内一些研究也表明,银行借贷、商业信贷与民间借贷存在显著的相互替代关系。在小企业向正式金融机构融资需求受到抑制情形下,其需求转向商业信贷与民间借贷,因此,非正式金融在我国现阶段的存在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4.建立和完善针对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监管体系,首先,为防止金融从业者一开始就动机不良,建立的银行缺乏稳健性。笔者认为,无论是新建银行还是对已存在的中小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造,在设计对中小银行的监管内容时,一开始就应该强调其必须具有产权明晰和与市场化经营行为相一致的企业制度,尤其是要避免政企不分政府出资同时委派管理者的情况发生,以保证中小银行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此外,对经营者的资格和信誉要严加审查,一定要由具有相当资历的经营管理人员,来管理和经营银行。其次,应首先在中小银行领域,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具有行业特点的自律监管机制,为其顺利开展存贷款业务创造条件,也避免政府因顾虑监管成本过高,而迟迟不敢放开中小银行市场。

(三)社会和政府层次

1.建立并完善与中小银行信贷相适应的信用保障体系。其中包括设立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并制定相应的信用担保制度,以此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誉度。完善政府和民间两类性质的信用担保体系,并明确不同性质担保体系的服务定位。对中小经济主体的信用担保,应首先由民间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同时提高对中小企业资信认定的能力,并建立相应的资产变现市场。对于民间营利性信用担保体系不愿或无力担保的信贷项目,如高风险和短期社会效益显著的信贷项目,由政府成立的信用担保系统提供担保,并建立相应的信用约束机制。

2.完善社会征信服务系统,使中小银行能够对其客户做出适宜的风险评价。其中包括设立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并制定相应的信用担保制度,以此提高民营经济的融资信誉度;同时,还应完善社会征信服务系统,使中小银行能够对其客户做出适宜的风险评价。目前,中国的信用服务机构功能都是单一的,各机构之间缺乏统一协调,功能上不能统一发挥信用制约作用,由此,也就无法形成信用体系。

例如,原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投资在各地组建了一批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社会力量和外资也建立了一批担保公司。目前,全国大部分担保公司经营非常艰难。据调查,大部分公司的大部分资金已经被压死。个别还在运行的非国有的担保公司,其担保倍率也不超过3倍。国外担保倍率都在20倍以上,甚至60倍。

客观上讲,中国以这样低的担保倍率经营担保产业,是非常不经济的,也失去了担保的经济意义。在企业和个人没有信用,资产交易不发达的情况下,担保公司在中国是很难生存的。

问题之一是许多企业和个人不讲信用,企业交纳的担保金(国家规定为贷款利率的一半)不足以弥补风险。

问题之二是一旦有人违约,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反担保资产处理和变现非常困难,而个人信用担保违约就更难有效地进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