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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安保工作意见

医院安保工作意见

医院安保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安全风险

2008年6月,深圳市忽然出现了12万一张的光盘,而且是一口价销售,拒绝还价。光盘之所以卖得如此之贵,是因为光盘里存有当年深圳市预产期在3月~8月、共4万多条孕产妇的信息。其时,已有多名孕产妇受到商家“阶段性”推销的骚扰:怀孕3个月后孕妇学校会来联系,接着是家政服务商,而宝宝快到百日时,儿童摄影的推销电话又……让孕产妇不胜其烦。事后的调查发现,是深圳市一家保健医院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该院信息系统中所有孕妇和婴儿的信息盗取一空,整个过程只用了5分钟。然后,便有了市场上天价光盘的出现。

信息化在给医疗机构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数据安全隐患,上述严重的信息泄露事件给医院的信息安全敲响了警钟。

除了信息泄露,威胁医院信息安全的问题还有网络病毒。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蠕虫病毒引发的安全事件此起彼伏,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某医院由于内网病毒泛滥,带宽被病毒数据包占用,不仅上网速度慢,更影响到了服务器的正常工作。

医院内部人员统方是另一个威胁。2010年5月23日,一张神秘的清单在网上曝光,其中列出了宁波市某医院45名医生的工号、名字和所属科室,后面还注明了他们使用药品氨曲南的数量和总价。6月3日,宁波市卫生局向媒体公布了处罚决定:19名收受药品回扣的医生中,两名医生停止执业活动6个月,6名医生受到警告处分。虽然腐败得到惩戒,大快人心,但所暴露的潜在统方威胁值得警惕。

加强信息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已经成为医院必须要面对的课题。

政策安排

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与业务性系统相比,信息安全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2012年8月举办的中国医院论坛“数字化建设”分论坛上,著名医疗IT专家李包罗说:“这段时间,我参加了7个信息系统的技术规范的制订会,我发现,有的系统跟安全性毫不搭界,技术规范里面没有跟技术、安全有关系的话语,哪怕有,也只是一两句话带过。制订技术规范的人,应该说已经是业界比较有经验、比较有水平的专家,如果他们都不对安全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那将是非常可怕的。”

在同一个会议上,国家卫计委统计信息中心主任孟群直言:“我国卫生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信息安全保障建设的滞后。”

在政府层面,2007年公安部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决定“在全社会范围推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2009年公安部印发《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出了要求。

在医疗领域,2010年原卫生部制定的《卫生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与发展规划(2011-2015)》(“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我国医疗信息化发展的蓝图和发展方向“35212工程”,建设信息安全体系即是最后一个“2”中的一项。

医疗卫生系统的相关政策相继出台。2011年12月,“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原卫生部相继了《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三级甲等医院的核心业务信息系统”等五类卫生信息系统等保原则上不低于三级,要求“卫生行业各单位……要于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整改工作,并通过等级测评。”

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2012年6月15日的《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卫生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卫生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安全。继续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涉及居民隐私的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建设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信息安全保障和网络信任体系,推广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应用,实现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同步发展。

据悉,国际卫计委一直在推进这方面的工作,包括制度设计、级别保护等相关的概念和边界已经逐步建立起来。

国家卫计委统计信息中心副主任王才有表示,首先,政府层面制定了统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安全产品的使用分等级实行管理,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其次,在用户层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等级保护工作,服从国家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监督、指导,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最后,在社会层面,关于信息安全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信息系统的集成、等级测评、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相应工作,并接受国家信息安全职能部门的监管。

在政策逐步建立的过程中,医疗机构自身建设亦十分重要。王才有说:“信息安全是专门的技术,但医院应该培养自己的安全人才,我看到许多医院还没有这样做,存在很大的风险。”

先进经验

目前,信息安全已经引起了医疗机构的高度重视,也有医院早早成为信息安全建设方面的先行者。

2012年11月初,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信息中心主任赵接到通知,其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能力“基本符合等级保护三级要求,符合项为87.8%”。按照规定,符合项超过80%即为通过了等级保护三级。也就是说,阜外医院完成了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要求2015年底完成的工作。赵介绍,据他了解,目前除了阜外医院外,国内还没有其他医院通过等保三级。

医院安保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医疗质量管理

《意见》在“建立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中提出: “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快制定统一的疾病诊疗规范,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准入和运行监管。”

医院质量管理在三个方面需要信息技术提供支持。

一是医疗安全质量的管理,通过获取各类医疗行为的信息、根据规则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和预警,保障医疗安全,尽量减少对病人的伤害; 通过可靠、稳定的自动核查、核对系统来逐步替代需要花费大量人工才能完成的核查、核对工作,将事后审核变为全流程的计算机监管监控。如建立“合理用药监测系统”保证用药安全; 建立“合理治疗监测系统”保证治疗安全; 建立“临床危急值报警系统”及早采取救治措施; 建立“手术安全核查系统”防范手术事故等。

二是实现“临床路径”的计算机管理,将临床路径的规则和相关知识存储在计算机中,及时提示医护人员需要实施哪些医疗措施,并跟踪下达的医嘱(包括收费医嘱和不收费的医嘱)是否已执行,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执行,执行后效果如何等。

三是应用信息技术对医院执行《综合医院评价标准》的情况进行遵从度评估,对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促使持续改进。

服务流程管理

《意见》在“建立高效规范的医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中要求: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优化服务流程。”在“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中要求: “大力改进公立医院内部管理,优化服务流程。”2009年9月,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 2010年2月,卫生部又下发了《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门诊和出院病人复诊实行中长期预约,有条件的地方试行门诊24小时挂号和预约服务; 妥善安排医疗资源,根据就诊病人数量和峰谷时段及时调配。做好门诊和辅助科室之间的流程控制和衔接,加强门诊各科室之间的协调配合。”

新医改的这些要求将改变以往以医生为中心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流程,“预约服务”特别是“中长期预约”一旦启动,医院将进入以病人流为中心的服务流程,医院要根据病人流来配置资源。这里不仅仅是门诊医师的合理排班,还包括检验、检查、治疗、药房等科室人员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调度与配置。此外,急诊与门诊共用资源也需要进行统一调度与配置,与门诊衔接的住院部床位、人员、手术室等资源也需要进行统一调度与配置。需要对医院各流程、环节进行整体监管监控,及时进行督促调整或预警报警。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如指导病人调整就诊时间和就诊流程,指导医护人员调整工作时间和工作流程。在服务流程实现计算机管理后,还将产生管理门诊复诊病人、随访出院病人的“客户关系管理”需求,同时产生电话挂号和电话咨询服务的“呼叫中心”需求,产生网上挂号等“网络医院”需求。

药事管理

《意见》在“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中提出: “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制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意见》在“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中提出: “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药品监管、药品检验检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建立基本药物供求信息系统。”

医院不但要完善药品的进销存管理,还要落实国家基本药品管理,要开展安全用药管理和合理用药的信息管理,要追踪药品使用后的效果及不良反应,要对《医院药事管理检查标准》的遵从度进行评估。还需要管理药品出厂、采购、运输、存储、销售及使用的信息,管理相关各单位的招标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销售记录、运输存储记录的信息,管理过期霉变销毁记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资质、质量认证资质、批准证明材料,以及有关供货单位的销售委托书和有关从业人员的资质等信息。不仅要对药物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还需要及时为公众提供药事信息服务。

绩效管理

《意见》在“建立高效规范的医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中提出: “改革人事制度,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严格工资总额管理,实行以服务质量及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在《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对“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提出了“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要求。

绩效管理不是简单的经济核算,而是围绕治疗效果、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等目标来采集相关信息,除获取工作数量的信息外,还要获取工作质量的信息。如病人的分级管理情况,病床周转情况,病人出院治疗效果及次均费用和日均费用的情况,各基础护理项目的执行人及执行是否符合规范,以及临床路径的执行情况等。绩效管理需要将每项服务、每个步骤的工作定位到相关人员,并根据既往的数据建立绩效评估模型、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每个人的工作做出评价。

人力资源管理

《意见》在“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中提出: “加强高层次科研、医疗、卫生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强化继续医学教育。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规范医院管理者的任职条件,逐步形成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医疗机构管理队伍。”

《意见》在“建立高效规范的医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中提出: “要严格核定人员编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根据新医改的这些要求,医院既要管理人员的当前使用,又要管培养提高; 既要考核个人的绩效,又要推进整体的水平; 既要保证医疗业务的正常开展,又能满足科研教育的需要。这样才能使医院整体素质提升,整体效益提升和竞争力的提升。这些工作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是制定医院人力资源计划,根据现状和发展进行人力资源的结构设计、岗位设置及与之配套的培训计划。

二是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不仅评估当前的工作绩效,还包括其学识水平的评估、科研能力的评估、进修培训再教育的效果评估,管理职称评聘等工作。促进医务人员的人文素养和职业素质持续提升。

三是健康管理,为医务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评估和慢病系统管理,以指导合理用人、科学用人、持续用人。在管理身体健康的同时,还要管理心理健康。医务人员良好的生理心理状态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

四是科技项目的信息管理和培训项目的信息管理。

财务管理

《意见》在“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中提出: “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研究探索按病种收费等收费方式改革。建立医用设备仪器价格监测、检查治疗服务成本监审及其价格定期调整制度。加强医用耗材及植(介)入类医疗器械流通和使用环节价格的控制和管理。健全医药价格监测体系,规范企业自主定价行为。”

《意见》在“建立高效规范的医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中提出“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管和运行监督。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

《意见》在“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体系”中提出“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完善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

《实施方案》还要求“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

要满足新医改的上述要求,医院在财务管理方面需要加强成本监审、价格监测、财务监管和对医疗保障费用的监控。成本监审方面,需要建立医疗服务项目的监审目录、建立各项目成本结构,对医疗服务成本进行动态的监审管理,为成本控制和医疗服务的定价提供科学依据。价格监测方面,需要建立价格监测体系,监测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的增减幅度,监测次均费用、每床日医疗费用的增减幅度,监测业务收入的结构变化情况。

在财务监管方面,需要完善财务预算制度,以预算为基础开展财务监管,监管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是否合理,监管物资采购与库存和消耗是否正常,监管医疗收费是否规范,是否有擅自提价、多收和漏收行为,并通过动态监管进行预测分析、监控预警和内部审计控制。在医疗保障费用的监控方面,需要对各类付费方式、结算方式进行评估。要按有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规定对医药费用进行动态的监控监管。

数据共享与交换

《意见》在“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中提出: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促进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作。积极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医疗。”“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积极推广‘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合)人员就医,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

《意见》在“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中提出: “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要逐步进行整合,严格控制大型医疗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意见》在“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中提出: “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城市医院通过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方式,带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发展。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

《意见》在“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提出: “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

《实施方案》还要求“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

医院安保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关键词:医院;火灾事故;安全隐患;预防措施;安全工作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R719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22-0069-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22.034

近年来,火灾事故频繁发生,事故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了威胁,2014年哈尔滨一场火灾就夺走了5位年轻消防战士的生命。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的医疗水平及医院设施有了巨大的发展。随着医院规模的扩大,医疗队伍及患者人数日益增多,医院设施越来越多,用电的仪器越来越多,这给医院的安全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新形式下,安全重于泰山,医院安全工作是医院里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医院应该强化安全员的责任心,加大医院员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经验分享,提高医院员工的安全意识,及时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治理措施,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医院的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尽可能地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1 医院常见的火灾隐患

有人故意放火;手术室内有容易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例如各类麻醉剂,一些用电的手术设备也容易引发火灾;放射性机房内的X线机用到高压线路,因为X射线是由高能量的电子转化而来的,转化过程中产生大量的能量,所以常常会出现线路故障,如短路、断路等,胶片室里所用的很多材料都具有可燃性,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火灾;经常用的红外线、频谱等设备在加热过程中会有较高温度,如果离室内可燃物较近的话,很容易引起火灾;高压氧舱是医院里一个重要的设备,对于缺氧患者的治疗具有很好的疗效,舱内气压较高,含氧量也很高,如果舱内有一些可燃物的话,往往会导致自燃而发生火灾,火灾具有燃烧猛烈、蔓延速度快等特点,舱内人员很难得救,危害性大;药库、药房内物品种类复杂,往往存有很多可燃烧、易爆炸的物品,容易出现火灾,并且不能很好地控制火灾;医院内有大量的化学试剂或化学药品,它们大多在生化实验室内,实验时经常会用到酒精灯、煤气灯等明火,使用过程中极其容易造成火灾。

2 医院火灾安全隐患、事故出现的原因

2.1 广大职工缺乏安全意识

日常工作中,患者较多,医务人员忙于工作,常常忽略安全细节,例如灭火器安全卡不能定期检查、日常QHSE检查工作疏漏或简单应付。之所以有如此表现,主要是因为,职工在潜意识里没有重视日常安全工作,认为基本不可能出现火灾、爆炸等事故。

2.2 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是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条理或相关制度落实到工作实际的关键,是确保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的关键,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完善管理制度,及时采取治理和防范措施,使安全管理工作良性循环,使各项安全工作都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让职工主动参与安全管理、主动发现隐患,不断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安全敏感性,相互监督、检查,时刻保持安全的警觉性。

3 针对常见火灾隐患所采取的措施

3.1 加强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工作是一个系统性、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既是当前急需,又是长远任务。医院领导非常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保障医院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为了不断提高医院职工的安全意识,首先,要加强职工安全知识培训,科室负责安全的领导和医院安全部门工作人员牵头,由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培训。其次,安全培训的形式应该多样化,如利用职工大会、技术课等形式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大会上强调安全的重要性;课堂上学会如何才能安全工作;生活中告知职工在电起火和液化气起火时,怎样选用和使用灭火器材以及怎样逃生等常识;安全员通过几项事故案例分析、应急预案的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内容进行系统讲解,举例发生火灾,如何组织好所有人员迅速脱离险境的应急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内容紧贴实际实用性强;通过学习可以进一步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增强职工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

3.2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为了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以其他曾经发生的火灾事故为警惕,认真分析火灾原因、火灾经过等,举一反三,在医院内部开展定期安全大检查或不定期安全抽查,重点检查医院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急诊抢救室等特殊区域、重要部位和空气净化器等设施、设备,并开展针对性的消防模拟演练,提升火灾应急能力。针对目前重点区域缺乏火灾应急处置经验这个问题,安全管理人员充分借鉴国内国际一些鲜明的例子,在医院手术室、ICU等特殊区域制定合理的制度规范和进行不定期实际消防演练。同时,将积极研究医院特殊部位消防演练的操作性办法,既不影响医院正常运行,又为火灾等突发事件做好准备,从源头上健全防范机制,切实维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3.3 针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范

3.3.1 病房通道是病人和医生的公共场所,也是逃生和急救通道,日常工作中,走廊通道应该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更重要的是在走廊的疏散通道里配备齐全的照明设备,以便火灾发生时能够进行快速的疏散和扑救。

3.3.2 氧气瓶是医院的常用设备,很多急救或病危患者经常要进行输氧,氧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比较多,首先要竖立固定,同时应提醒病人家属一些注意事项,氧气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使用有油污的手和抹布触摸。如果医院内的输氧设备是管道输送,对于氧气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不能马虎,严禁存放任何可燃物质,室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加强管理,输氧系统不能出现漏气现象,各种开关和阀门要灵活并且严密,无人使用时要关紧阀门。

3.3.3 患者在输氧气时,病房内严禁出现各类明火,禁止在室内吸烟,禁止家属在病房内使用各种电器或加热设备。

3.3.4 患者不能在病房内私自使用各类电器,如电炉、电茶壶等,保证病房内用电不超负荷,这样就可以保证医院内不会出现短路等故障,保证急救设备的工作正常。

4 结语

医院里火灾隐患多,火灾是安全管理工作中需要重点防范的工作之一,火灾一旦发生,会给医院带来毁灭性打击,造成的火灾范围广、影响深、损失惨,因此,必须引起医院的高度重视和防范。相信在广大医院领导的重视下,安全管理部门不断增强安全责任心,购买大量先进的灭火设备,日常工作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就一定能够最大程度上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刘思禹.医院火灾危险性及预防措施[J].河南消防,2007,(3).

[2] 申芯荣,陈海燕.浅谈医院特有的火灾危险性与预防对策[J].当代医学,2009,15(18).

医院安保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下简称强制医疗程序)纳入到司法审判程序当中,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个人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程序具有间隔的作用,一旦进入该特别程序的通道,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应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本文将从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的现行立法以及实践当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监督强制医疗程序运行的措施。同时也有利于对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的探索。

关键词:必要性;现行规定;完善

一、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检察监督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它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在借鉴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的基础上建立的。[1]我国台湾学者林钰雄在研究了欧陆国家现代检察官制度设置的目的后,认为创设现代检察官制度的目的有三:“第一,为了废除当时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权力分立原则。第二,创设检察官制度的另外一项重要的功能,在于以一受严格法律训练及法律约束之公正客观官署,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第三,设置检察官还有另一项重要的法治国功能:守护法律,使客观的法意旨贯通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所谓的客观法意旨,除了追诉犯罪之外,更重要的是保障民权。检察官乃国家法意志的代表人。”[2]具体到我国的检察监督制度来说,从立案、侦查、审查阶段,到审判、执行阶段,它对于司法公正、诉讼效率、人权的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人民检察院不仅有权对普通程序进行监督,还有权对特别程序进行监督,当然包括强制医疗程序。其次,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而非判决或者裁定,换句话说,该处理方式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拘留”等等,这也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不能以抗诉的形式来实现审判监督职能。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以后,只能够以“提出纠正意见,通知纠正”的形式进行监督,也就是事后监督,这势必会大大影响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据此,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之前,检察机关对侦查阶段和审理阶段的检察监督职能应充分发挥。第三,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的规定是上述处理方式的效应,即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但对于复议的次数、期限以及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参照其他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可以合理理解成为民事诉讼当中对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的一审终审,对于可救济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种打击。而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恰好可以弥补此处立法设计的缺陷,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效的制约可以避免“救济无门”的尴尬。第四,在强制医疗程序当中,规定在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度大。而我国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状态并不理想,主要表现有:出于不当目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法律规范理解不当,错误行使自由裁量权;未考虑相关因素,或考虑了不相关因素;受外部压力或影响等。[3]检察监督权的存在对于掌握自由裁量权的法官而言,像一面镜子一样,有利于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二、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监督之现行规定

在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当中,不管是从宪法的刚性规定还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实践情况来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以独立的国家权力表征而存在的。[4]对于特别程序中的强制医疗程序而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集中在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上。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解释、高检规则和六部委的若干规定,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

(一)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以及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主要包括以下两个个方面:

从实体上看,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284条规定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条件(包括行为条件、对象条件和危险性条件)。其本质也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等事实的实体审查和监督。

从程序上来看,检察机关扮演的是立案、侦查阶段裁判者的角色,在天平的两端分别是公安机关和被申请人、被害人。第一,对公安机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此处是借鉴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的监督规定。第二,对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鉴定程序的监督。违反法律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第三,对是否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以及是否得当的监督。检察机关对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对尚未采取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第四,对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具体情形的监督。发现有体罚、虐待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程序被纳入司法审判程序当中,司法的核心是判断,人民法院在特别程序中的功能也就是审判,即经过审判,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活动的监督。主要有以下三个层次:其一,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应该派员出席法庭。其二,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其三,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后,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

第二,对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定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发现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不当的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三)对强制医疗程序执行的监督

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该程序最后的环节,执行效果好坏关系着整个强制医疗程序的结果。我国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序执行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第二,对强制医疗的交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交付执行机关未及时交付执行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三、完善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监督

强制医疗程序的本质是保安处分,旨在隔离排害,消除危险,保卫社会,其价值目标是安全与自由并重。我国已经步入“精神病时代”[5],“被精神病”事件频频出现,这直白地揭示了我国法律对被强制医疗者权利救济乏善可陈。按照上述规定的相关内容,简要地分析下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相应完善措施。

(一)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第一,检察机关监督线索来源的有限性。根据上述阐述,监督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审查强制医疗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二是诉讼参与人的举报。这样的规定圈定了监督的案源范围,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弊端。对于没有进入强制医疗程序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也没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这一案件也就没有进入检察机关的视野。一旦公安机关在此期间作出违反规定的行为,如应该被强制医疗的人没有进入强制医疗程序或者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逃脱法律责任,将处于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据此,应拓宽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监督案件线索来源。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相关立案部门的配合,要求立案主体在告知当事人不予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去检察机关寻求监督。二是加强与检察院内部职能部门的配合。在强制医疗程序当中,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控告申诉部门以及公诉部门分工不同,彼此之间应相互协调与配合,及时发现相关监督线索。

第二,监督程序粗疏和监督效力不强。从上述现行规定可以看出,在强制医疗程序当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还是法院的法律监督无非是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是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没有规定具体程序或者对具体操作程序没有作任何规定。这就使得检察院开展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工作时会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况,无法有效开展工作。任何一项诉讼法上的权力都必须有具体的程序保障,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力在诉讼过程中是无法实现的。[6]比如刑诉法解释第545条规定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但是如果公安机关被要求说明不启动的理由后拒不说明理由或通知启动后拒不启动。因此,除努力转变公安机关的思维方式以外,即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不仅仅只有提起公诉,还有法律监督职能,一是完善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启动的监督程序,增加“不应当启动而启动的案件”在监督流程和期限上也按刑诉法解释的第545条的规定办理;二是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补充违法法律监督的法律责任规定,立法应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监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可以向当地纪检监督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绩处分;三是在强制医疗程序当中,开拓性地赋予检察机关制裁权,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赋予《纠正通知书》强制执行的效力,造成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弱化。为了改变这种情形,可以确立检察机关的违法制裁机制,即明确相关人员在拒绝接受审查监督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增强监督力度。

(二)对人民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前述的有些问题在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监督中也会存在,此处不再一一阐述,主要集中在对审理案件过程以及作出的决定的检察监督。

对上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的监督存在立法空白。从立法来看,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一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是向检察机关申诉。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认为原决定错误,需要复查的,将移送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不能以抗诉的形式来实现监督职能,笔者建议公诉部门此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重新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并审查处理活动是否合法,而人民法院若发现决定错误,可以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该处理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但如何实现对上级法院复议决定的制约呢?本身强制医疗程序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度大,笔者认为上级法院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或者听证方式。不管采取那种处理方式,都应有检察机关予以监督,或提出纠正意见,或出席听证会保持诉讼结构的平衡,防止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对强制医疗程序执行的监督

第一,监所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的监督效力值得商榷。由于我国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广、内容繁杂、工作量大,且刑事执行监督具有专门性,这就高度要求监所检察部门统一行使刑事执行监督职权和职能。笔者认为把强制医疗执行纳入刑事执行监督范围值得商榷,强制医疗本质是保安处分措施,保安处分是与刑罚相对应的一种制度,也就需要与刑事执行监督相对应的一种监督。为适应“精神病时代”的形势,笔者建议应建立一个独立的适用保安处分即对应刑事执行的监督部门,同样适用对强制医疗机构的监督方式,领导检察室或者巡回检察机构。既可以减轻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压力,也可以更好的保障精神病人的权利。

第二,加强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关注和强制医疗机构的监督。强制医疗的宗旨是既要维护社会安全,又要保障公民个人人身权利。检察机关执行监督部门除履行常态的监督职责外,还应做到的重点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方面是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生活待遇以及医疗状况进行监督。被强制医疗的人的生活环境、饮食、受教育情况应受到关注;强制医疗机构采取的治疗手段是否合法,是否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医学评估,对继续强制医疗或者解除强制医疗提出意见的监督等等。另一方面,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人权。除对强制医疗机构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外,还应对被强制医疗人的近亲属的探望权、被强制医疗人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处理意见、被强制医疗人依照规定享有的会见、通信权利等进行监督。对于强制医疗机构的监督,除加强检察室或者巡回检察机构的定期监督外,还应:一方面建立互联网实时实地追踪系统,即拓宽执行监督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与强制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加强对强制医疗机构的制约,强制医疗机构毕竟隶属于公安机关,对有关违法情形及时发现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另一方面是增强检察监督的主动性,要充分发挥调查取证、参与执行、询问当事人、听证等手段有效地对强制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报告等书面材料进行监督。

四、结语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具体而言,完善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一方面应当赋予或完善检察机关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进行监督时的调查权、制裁权、询问权等;另一方面明确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室时享有提出检察建议权和纠正违法通知权的效力。任何制度都不是尽善尽美的,完善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有利于突破对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的瓶颈,从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冯军、卢彦芬著:《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第1页。

[2] 林钰雄:《检察官论》,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5~18页。

[3] 柯葛壮、房保国、席建林、张震:《诉讼法的理念与运作》,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页。

[4] 甄贞等:《法律监督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6页。

医院安保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1.1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目前大多数医院都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对整个医院的日常运营进行管理和控制,同时医院还会将病患的个人资料上传到局域网中,以供网内各医院诊断病情时使用。因此,一旦医院计算机网络发生安全事故,就会造成医院日常工作的瘫痪,而且病患的个人信息也极有可能泄露,从而使病患的隐私受到侵犯。由此可见,确保医院计算机网络的不间断工作以及确保医院计算机网络中各种数据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是十分必要的。另外,稳定安全的计算机网路还可以推动医疗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给医院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而推动我国社会医疗保障的进步。

1.2医院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中常出现的问题

计算机网络在工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问题,我们通过调查研究发现,计算机网络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硬件问题、软件问题以及人工失误三个方面。

1)计算机网络的硬件问题

计算机硬件是整个计算机正常工作的基础,良好的硬件设施可以确保计算机的高效运行。但是在实际中,一些医院的计算机设备严重的不合格,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例如,医院所使用的计算机主机比较落后,计算机的运行速度无法满足医院的日常工作要求,经常出现死机问题,给医院的日常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另外,一些医院使用的光缆、光纤质量不过关,日常工作中容易出现网线断开的情况,严重的阻碍了医院工作的顺利开展。

2)计算机网络的软件问题

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能够正常运行的关键所在,在日常的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以下一些问题。①计算机软件与计算机系统不兼容,从而造成计算机软件无法正常使用,严重的有可能造成整个医院计算机网络的瘫痪;②计算机中的杀毒软件更新滞后。杀毒软件是计算机网络抵抗病毒和黑客入侵的主要手段,但是一些医院计算机网络中杀毒软件的更新与市场中杀毒软件的更新严重脱节,以至于杀毒软件无法抵御新型病毒的入侵。

2如何做好计算机维护与网络安全管理

2.1医院需要从制度上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医院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将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增强医院工作人员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意识。医院可以招募专业的计算机人才负责医院内计算机网络的维护工作,由专业的人员负责整个计算机网络安全维护的责任。另外,医院要重视保密信息的保护与访问管理,医院可以对保密信息的访问设置一定的登陆权限,只有达到一定权限的人才能访问保密信息。同时,医院要将保密信息与普通信息分开保存处理,以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性。

2.2医院要提高网络安全管理技术水平

1)医院要做好计算机硬件的安全管理工作

对于计算机硬件的安全管理,医院要从硬件采购环节开始,选购时要派专业的技术人员陪同,首先要考虑计算机硬件的质量,其实再考虑成本,同时在计算机硬件的安装与调试过程中要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参与。尤其要注意的是,我们要用两台设备进行数据的存贮以及两台服务器维持计算机系统的正常工作。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医院计算机网络中的数据大都是有关病患隐私以及医院财务状况的保密数据,因此服务器以及存储设备都用两台可以保证其中一台出现故障时不影响数据的存储与保护,并且能够确保计算机系统的正常工作。

2)医院要提高计算机网络的软件技术水平

首先医院要采用一个可操作性强和性能稳定的操作系统,并且要做好系统的升级与更新工作,及时的修补操作系统漏洞。其次,为保证医院数据库的安全,计算机管理人员要及时的清除数据库中的不必要用户,同时管理员还要定期的更换数据库的登陆密码,避免非法登陆数据库的情况出现。最后,医院要注意防护来自医院以外的非法网络入侵,定期更新杀毒软件抵御网络病毒,并且医院还要实时监测计算机网络系统,确保医院能够及时的应对非法入侵,从而保证计算机网络的安全。

2.3医院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计算机知识普及

为避免因人为操作失误而产生的安全问题,医院的医护人员都应该具备基本的计算机知识。医院要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计算机知识培训,要求医务人员熟练掌握涉及到自身工作职责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