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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总结和规划

部门总结和规划

部门总结和规划范文第1篇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时期。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十二五”规划,对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进程,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做好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把天门建成武汉城市圈先进制造业协作配套基地、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休闲农业度假基地、汉江下游重要的水运枢纽和城市圈西部综合性区域交通枢纽的战略目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对天门的影响,立足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保障和改善民生,着重解决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理清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明确“十二五”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使其成为指导全市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

二、编制原则

(一)立足实际与面向未来相结合。“十二五”规划要以天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和城乡建设的实际需要为基础,结合实现跨越式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制定既符合实际又高瞻远瞩、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的发展规划。

(二)实践总结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既要做到深入总结“十一五”规划实施经验,充分吸收成熟理念,承前启后,又要以调查研究为基石,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和基层情况,并多方面、多渠道听取社会各界对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社会各界的发展需求,扎实有效地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统筹兼顾与重点发展相结合。“十二五”规划要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既要全面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又要按照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发展的方向和领域,做到全面发展、重点突破。

(四)宏观规划与微观可操作性相结合。“十二五”规划既要有宏观的、总体的发展规划,又要有具体合理的规划内容和政策措施,要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明确规划实施责任主体,树立规划的权威性,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五)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要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使规划充分集中全市人民群众的智慧,更贴近群众、贴近基层、贴近实际,体现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合理性。

三、组织领导

(一)领导小组。成立天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由市长张爱国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小平同志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招商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体育局、市农办、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水产局、市粮食局、天门经济开发区、仙北工业园、岳口工业园、龙尾山工业园(皂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主任廖云霞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天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日常工作。

(二)编写组。成立“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写组,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赵水亭任组长,市发改委副主任吴慧斌任副组长,从市委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农办、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和天门经济开发区各抽调一名同志为编写组成员,负责“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材料收集和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前期重大问题研究。开展“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重点对“十二五”时期的发展环境、基本思路、发展目标、结构调整、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社会事业、改革开放和资源环境等方面进行前瞻性研究。规划前期调研课题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研工作。

(二)研究起草市委关于编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建议。研究提出“十二五”时期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布局、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项目布局,以及实现规划目标的主要政策措施。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建议》。

(三)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根据市委关于编制“十二五”国

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第2页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建议精神,按照天门市规划编制工作总体部署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规划纲要(草案)。

(四)编制专项规划。围绕“十二五”总体发展目标任务,组织编制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等专项发展规划,提供重大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的基本依据。专项规划领域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专项规划由相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目录及责任分工表附后)。

(五)推进规划体制改革。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研究制定规划管理办法,改革规划管理体制,规范规划编制程序,创新规划编制方式,不断总结规划编制中的新经验,使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由市发改委负责统筹推进。

五、时间安排

“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按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市已于10月底前完成了动员、部署等相关准备工作。从11月开始进入基本思路研究阶段,20xx年初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基本思路研究阶段:20xx年11月至12月底。11月中旬完成各项前期重大问题研究,各部门于11月25日前将调研成果报市发改委汇总。12月底前形成“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征求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发改委;各部门研究确定需编制的专项规划,初步确定各领域“十二五”期间重大建设项目,并报市发改委汇总。

第二阶段为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建议起草阶段:20xx年1月至6月底。20xx年1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规划培训,4月份以前,相关部门开展各专项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5月份研究讨论各专项规划,并进一步修改完善。6月份,市发改委根据市“十二五”规划总体思路,起草天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基本框架;研究起草市委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建议。

第三阶段为规划纲要起草完善阶段:20xx年7月至10月底。市发改委起草完成天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广泛征求各乡镇、市直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纲要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阶段为规划纲要报批阶段:20xx年初,完成天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修改完善工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发改委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兼顾,突出规划重点。“十二五”规划编制要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突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职责的基本职能。对一般的竞争领域,规划内容主要是研究制定政策导向,依靠市场调节,引导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根据国家、省规划的发展方向,结合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研究确定一批事关全局、影响深远、辐射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特别是需要报国家和省审核批准的重大项目,要搞好与国家和省总体规划的衔接,力争纳入国家和省总体规划。

(三)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实施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社会各界的发展需求,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强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规划充分反映群众呼声,凝聚集体智慧。完善规划编制程序,建立健全规划的衔接、论证、和评估制度。

(四)加强规划的协调与衔接。切实搞好天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与国家和省总体规划的衔接,力争把我市的规划内容纳入国家和省的总体规划。加强各类专业规划的相互协调与衔接,特别是要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使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增加规划在解决重大问题上的合力。

(五)强化时间观念,分阶段有序推进。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规划编制的时间要求,组织强有力的队伍抓紧进行课题研究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各时段的规划编制任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编制“十二五”规划的重大意义,把编制“十二五”规划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研究部署本部门“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制定详细工作方案;要成立专班,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必须的智力和财力支持。

(二)落实专家咨询制度。对“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纲要草案以及相关专业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咨询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

部门总结和规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乡供电专项规划;编制;流程

城乡供电专项规划主要考虑规划区域内负荷预测、电力平衡、负荷分区、站址落地、廊道选择等。供电规划一般不涉及发电厂等电源点。城乡供电专项规划一般由供电公司联合规划部门共同编制,下面将浅谈如何开展城乡供电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流程、注意作法、注意点。

1 主要工作流程

1.1 资料收集阶段

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电网规划设计导致要求,对规划区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确定城市电网规划原则。规划部门负责收集城市建设规划及城市规划图等资料,供电部门负责收集历年电力负荷、电量、电力建设情况资料。

1.2 负荷预测阶段

根据历年负荷及城市规划情况,研究分析该规划区的负荷特点,选择多种方法对规划区进行总负荷及分区负荷预测,并对上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得出规划区总负荷及分区负荷。该工作以供电部门为主,规划部门根据规划用地情况,采用负荷密度法等进行校核。

1.3 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线路走廊规划

根据负荷预测结果,结合多种变电站规划方案,进行经济技术比较,优化得出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的站址及建设规模,确定变电站接线方式,规划确定110千伏及以上线路走廊路径。在规划工程中,工作组要及时与规划局、国土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保证规划用地及线路走廊具备可行性。

1.4 初步审查阶段

邀请市规划局、国土局,各县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及县供电公司等,对规划初步成果进行初步审查。规划工作组结合初审结果,调整优化规划方案。

1.5 征求意见阶段

征求各有关单位对初审修改完善后规划方案的意见,征求意见单位包括市、县规划、国土、发改委、环保、水利等,市区还需征求各区政府、园区、各规划分局意见。根据各单位回函,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方案。

1.6 专家评审阶段

由市规划局主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邀请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省电力公司、省电力经研院等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成果,规划成果在市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

1.7 市政府审查、批准阶段

首先要通过市规划委员会预审查,再通过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查,最后,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城乡供电专项规划作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市规划局统一、实施。

2 主要作法

电网专项规划紧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步伐并保持高度统一,确保规划项目和走廊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为规划的有效执行奠定基础。严格履行专项规划审批程序,保持市县区域的高度一致,确保规划成果的科学性严肃性。

强化五个层面的机制:

(1)强化市县公司层面机制。供电公司内部建立起公司分管领导、发展策划部、电力经济技术研究所、县公司发建部构成的四级管理体系。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监督管理,发展策划部负责职能管理,承上启下,电力经济技术研究所负责专业规划具体编制,县公司发建部负责协调、解决电网规划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2)强化与市规划设计院合作机制。联合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开展电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通过合同对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进行管理,促进规划既满足电网内部要求,又符合城市发展要求。

(3)强化与各级政府层面沟通机制。专项规划内部编制完成后,市、县公司层面分别征求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土部门意见,按照反馈意见,进行修改,修改稿再次征求意见,并获得规划、国土部门同意批复意见,确保电网专项规划成效显著。

(4)强化专业部门层面机制。公司内部按照电网规划管理办法,明确发展策划部、营销部、基建部、财务部、运维检修部、调控中心、电力经济技术研究所、信通公司及各县公司,确定相关专业人员职责分工、各司其责,明确考核评价。

(5)化技术支持层面机制。电力经济技术研究所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要与各县公司沟通协调,确保电网规划编制实现高标准、高目标及高质量。另外,需要加强与市城乡规划研究院合作,提高规划变电站位置及输电线路走廊科学合理性。

3 规划注意点

3.1 负荷预测

一般负荷(均布负荷)、点负荷预测要相结合。供电公司一般提供负荷预测方法,规划单位(规划局或规划院)具体计算,不宜直接套用供电部门提供的计算结果(因为对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规划编制部门更熟悉)。负荷预测要考虑到城市区域的开发强度。35千伏系统在很多城市市区里是限制发展的。城市电网规划应贯彻分层分区原则,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叠、交错。

3.2 变电站布点

根据负荷预测结果,确定变电站容量、数量、区域位置。变电站布点专业性很强,不仅要考虑分区域负荷,还要考虑到电网系统。在城乡供电专项规划中,110kV变电站是布点工作的重点。变电站选址原则(符合城市规划、负荷中心、进出线、交通、电磁、环境、防洪、抗震、地质)。500kV变电站布置在城市;220kV变电站布置在城市周边,接近负荷中心;110kV要深入负荷中心。

3.3 高压走廊布置原则

高压廊道分两种:高压走廊和地下管沟。根据城市地形、地面和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做到捷径、顺直,同时减少交叉;35kV及以上架空线路应规划专门通道。

新建、规划高压架空线路不宜跨越城市中心区、重要风景旅游区。市区尽量采用同杆多回架设,采用窄基塔。城市道路下电力管道(电缆沟)要规划到位。市中心、高层建筑群、城市商贸区、重要风景区等要采用地下电缆供电。

4 结束语

城乡供电专项规划要求首先明确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电网规划适度超前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资源,力求电力设施规划建设远近结合,电网网架结构坚强合理,安全可靠,运行灵活,节能环保,经济高效,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其次是坚持规划原则,包括依据城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友好原则;与城市其它市政工程设施相协调的原则;坚持电力适度超前,符合电力行业自身发展要求的原则;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用电增长需求的原则;远近结合,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实施管理的原则。再次是要按照合理流程开展规划编制、意见征集、评审、修改完善等。最后城乡供电专项规划应按照法定上报、审批,方才可以完成城乡供电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参考文献

[1]田怀源,周步祥,冯燕禧,等.城市电网规划中负荷同时率的选择技术研究[J].四川电力技术,2011,34(1):38-41.

[2]沈锐.电网规划与电力设计对电网安全影响分析[J].广东科技,2014(2):85-86.

[3]蒋洪增,侯杰.配电网建设中的实用技术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1(1):63.

作者简介:胡中鲲(1979-),男,本科,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电网规划、电源接入管理工作。

部门总结和规划范文第3篇

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主要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关系城市整体结构的,即城市总体规划层面的实施的管理,二是具体指导和控制城市建设活动的,即控制性规划实施的管理。长久以来,人们往往把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着眼点放在根据规划对具体的城市建设空间进行控制上。但是随着城市规划内涵的不断丰富和变革,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和范围也不断在扩展,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己经不是单纯靠“一证两书”就能完成的。

1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管理分析

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看,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了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城市人口规模及用地发展规模;城市内外交通布局及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规模及布局;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城市环境保护目标;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规划;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等。原则上讲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应该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但由于城市建设的复杂性、多因素性决定了城市空间关系的调整是城市整体社会经济关系变化的结果。这种社会经济关系变化对城市空间关系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对相关社会经济因素进行充分的论证并做出预测,更体现于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这些相关社会经济因素是否按规划确定的目标和方向发展。而城市总体规划的作用就是将各个部门、各个领域的政策在城市空间层面上进行整合,在保证未来发展的前提下,提出城市整体的发展政策框架。这种政策性的规划针对城市的整体,远非政府中的某个部门(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能加以实施的,作为实施这一政策体系的主体,应该是城市政府的所有部门,也即是说,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通过政府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协调配合才能得以真正的实现。

2 城市空间政策的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具有法律地位,它为城市空间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城市空间政策则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而制定,同时又根据政策制定时城市空间发展现状落实和充实城市规划的要求,是城市规划的实施中的核心环节。它的实施最主要的方式就是作为各类较低层次规划(如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等)和管理法则制定的依据,并通过这些低层次规划和法则的实施来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这是一种直接意义的实施,并在城市规划体系的范围内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城市功能的定位和构建

在城市功能方面,城市总体规划规定了城市未来发展目标和城市的性质,从而明确了城市未来发展的大致方向和发展程度。然而,具体在规划期内不同时期、城市的不同区域发展什么、发展到什么程度、不发展什么的确定,则必须根据城市不同的区域的自然条件、物质基础、社会及经济基础做出具体的定位。并随着城市总体规划的实际实施状况,在不同的建设时期进行适当的修订或明晰化。在一部分工作主要体现于城市分区规划中,并在五年一次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中进一步的分析研究,使城市功能定位逐步明晰且更符合城市发展的实际。

城市的各个功能是相互影响、相互约束甚至相互决定的。某一方面功能的短缺不仅会对直接相关的功能产生影响,还会影响城市总体功能的发挥。因此,对城市功能的定位必须从系统的观点、整体的角度进行分析,考虑城市各功能间的协调匹配,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城市的总体功能。在具体的实施中,对任何要素的限制或鼓励都有可能对其他相关要素的发展产生影响,为此,各项政策制定时必须予与高度重视。如现在许多城市提出要建立国际大都市,这一定位的实现首先意味着城市产业结构要向以金融、信息、物流等管理和控制为主要产业的转换,而这种转换能否成功实施更大程度决定于区域、国家甚至全球市场的市场需要。进一步,要实现这种转换需要大量的具备一定技能的高层次从业者,且在一定时期内能得到不断的补充。而对大多数城市而言并不具备这种人才储备,只能从城市外面引进,且不言可供引进的人才储备的制约,单就城市原有居民,尤其是从事低层次产业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将陷入失去原来的就业岗位,又因教育、能力水平的约束无法转换新就业岗位的困境,从而引出社会安定和社会秩序的问题。因此,城市定位要结合城市自身各方面条件和市场的需要来确定,解决好各方面相互关联的问题,才能保证城市稳定、有序地向前发展。

2.2 城市结构布局的确定和实施

城市结构布局是城市功能的具体表现,是实现城市功能的物质基础。城市规划布局是通过城市规划的土地使用安排来体现,并通过城市规划管理在土地开发中对土地的实际控制而得以实现。但土地的最终使用状况不仅决定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控制,同时受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巨大。离开政治、社会和经济因素而单纯靠城市规划来实施对土地的调节无疑是纸上谈兵,这就需要将规划的内容转化成具体的政策而予以实施。

城市结构布局首先是城市区域范围内的整体布局结构,也即城镇体系,在这一层次需要确定在不同时期那些城镇或地区需要发展,发展什么,发展到什么规模等。对某一时期位于规划确定的发展区内的地区要鼓励其向规划的方向发展,位于发展区外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其发展,这种控制城市规划自身无法实现,而只能通过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上地置换和财政等手段将发展投资吸引到规划确定的发展区域内。也就是说,规划确定什么地方发展、什么地方不发展,而政策通过政策手段平衡不同地区的发展关系,从而保证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布局得以实现。

2.3 城市建设时序的确定

城市建设非一朝一夕之事,总体规划的年限有15到20年,所确定的内容和目标并不要求在短时间内全部开展或全部实现,规划的实施是一循序渐进、逐步开展的过程。我国长期忽视总体规划中的时序安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仅仅根据城市开发市场对土地的需要,被动地提供土地,结果使房地产项目开发遍地开花,虽然从单个项目的规划管理来看这些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功能与城市规划是相符的,但与规划所要求的总体功能目标相去甚远,还在耕地保护、城市经营的经济性、基础设施的配套性、城市社会的整体性和聚合效应方面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由此可见,是否确定建设时序,城市建设时序确定得是否合理、科学是十分重要而不容忽视的,它是城市规划管理重要的方面。所谓城市建设时序的控制,就是要确定在不同时段城市重点建设的地区,重点建设的项目,也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先后次序,并在建设过程中按照确定的时序进行控制。

城市建设时序的确定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其中首先要考虑城市功能的相互配套性、协同性,即城市总体功能的形成不是各项功能的简单累加,往往存在短板效应,即某一设施会因为另一设施的缺失而不能正常使用,这样就要求安排建设时序时,应该以在该地区形成协调匹配的综合功能为前提,并与城市能提供的基础设施的配套能力相适应;其次,城市经营理念的提出,赋予了城市建设时序确定新任务和使命,即如何通过合理的建设时序安排,提高土地价值,为城市建设提供更多的建设资金;第三,必须考虑通过集中成片的建设,保证在城市建设的每个时期,都能形成相对完整的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第四,应与城市每个时期的建设重点相一致,这些建设重点往往又决定于该时期城市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第五,要考虑城市财力的制约。只有这样,确定的城市建设时序才具有指导意义,并能保证城市的有序发展。

2.4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安排和实施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的基本物质条件,离开了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支撑,城市根本无法正常运行,更无从谈城市发展。因此,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都有安排,只是由于建设资金和社会需要程度和偏好等原因,对其建设的时间未作明确的规定。同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又是城市政府应用财政和实体开发建设的手段影响城市开发和城市布局结构的重要方法。如城市道路的建设、公共交通的建设以及供电、供排水、供气等设施的建设或扩容都会引导和促进周边地区的建设。但如何应用这一方法,需要进行仔细的论证,因为,城市基础设施的投入往往较大,在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财政并不宽余的情况下,建立与城市社会需要并适度超前的基础设施是必要的,但脱离政府财力和社会需要,单纯为促进城市开发或建立政绩工程而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则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浪费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3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需要其他政策的支持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的空间政策主要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同时也需要其它的政策作为支撑,才能保证空间政策得以顺利的实施。但是总体规划确定的不仅仅是空间政策,而是在综合考虑包括产业政策在内的各种政策基础上,对城市未来发展的各种组成要素进行协调和统筹安排,形成的城市总体性行动纲领。其所制定空间政策目标的依据是对相关影响因素的预测(如城市发展规模就是建立在人口发展规模预测的基础上、城市性质是根据对城市未来产业结构及其相关因素预测的基础上等);不仅如此,在规划内容中还对许多与城市整体功能直接相关而又由其他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相关因素的发展目标做出了规定。这样,一方面城市是否按制定规划时预测的方向发展需要相关政策的引导;另一方面,要实现规划本身的部分目标也需要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积极组织实施才一能保证这部分目标的实现,从而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目标的实现。

从城市建设的整个过程而言,城市总体规划仍然是城市的整体行动纲领,在实施中仍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充分的保证:

3.1 城市人口的增长

应该说城市建设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满足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也即要给市民提供其生活所需的各种城市基础设施。但这种满足不是被动的满足,不是任由人口数量及分布的自由增长和变化,它应该是双向的。也即在确定城市规模和基础设施建设目标时必须对城市未来人口增长的数量和分布特征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据此确定的目标才有根据。同时,由于城市发展规模是城市总体规划中其他指标确定的基础,一经确定,实质上就确定了城市在未来若干年的实际承载能力,因此,城市总体规划一旦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确认,政府就应该采取积极的人口政策进行引导,使城市人口的增长及分布基本按照预定的轨道发展,否则城市人口无序增长将导致城市基础设施能力与城市需求严重失衡,产生安定、卫生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3.2 城市产业和产业布局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城市空间未来发展和组织的,决定城市空间未来发展走向的是城市功能,而城市功能又是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决定的。

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结构是影响其发展方向的主要因素,产业政策决定了在城市中需要建什么和不能建什么,鼓励什么和限制什么;产业布局政策决定不同产业在城市中的大致方位。在总体规划实施中各部门需要依据总体规划的内容和要求,调整和完善相关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使这些政策的实施能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有机的结合起来。

3.3 城市土地的供给

土地供应政策是政府通过土地供应调控城市的经济运作并满足政府在公共财政和城市建设方面要求的手段。政府可以在现有土地供应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按照促进土地市场有序运作的原则,分门别类的制定各个单项的、分地区的土地在不同时期的供应计划,并予以严格控制,以加强对土地使用在空间分布、供应时序和数量上的控制。

3.4 城市交通

城市交通的组织直接与城市规划相关联,因此,城市交通政策制定和实施直接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效果。城市交通政策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建设、私人车辆数量和使用上的规定,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使用等。城市交通管理的相关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交通发展方向和目标,具体制定城市交通政策。对城市公共交通的建设和发展,政府不仅要提供包括财政、税收在内的政策支持,而且还要对公共交通的线路和站点布置进行引导和控制,并根据城市实际交通状况对私人车辆使用进行适当的控制,以推进公共交通的发展。社会停车场的建设和配套问题随着我国私人小汽车的逐步普及而日益严重,在许多大城市最终需要采取措施对城市汽车拥有量进行总量控制,但在目前首先应规定一定建筑量就要配置相应数量的社会停车位,保证整个城市的停车位与城市汽车拥有量基本一致。

3.5 城市设施配套

城市设施配套是保证城市正常运行的基本要素,也是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关键要素。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社会公共设施(学校、医疗机构、体育设施、图书馆和博物馆等)和市政基础设施(供电系统、供排水系统、城市垃圾处理系统等)。这些要素作为公共利益的基本保证,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自然有明确的要求,但这些规划内容的实施则是由政府的不同部门来制定政策和组织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目标一方面依靠各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来实现,同时规划本身也是协调各部门活动使各基础设施能力保持均衡的桥梁。为在相对今后的一定时期内保证城市的正常运行,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规模应在考虑经济性的同时遵循适当充裕的原则确定。

部门总结和规划范文第4篇

为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我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以良好的面貌和姿态迎接“大桥经济”时代的到来,根据上级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开展、突出重点”的原则,通过效能监察,进一步掌握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解决在管理体制、工作程序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主要对象和重点内容

这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主要对象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这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乡规划编制、审批情况

是否进行城镇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调研和论证;

开展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是否经原审批机关认定;

是否委托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规划修编任务;

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乡规划修编与调整审查工作机制;

是否建立了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机制;

是否严格按照专家评审和行政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规划草案;

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上一层次规划要求。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是否依法建立了完整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规划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是否落实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分级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和各类园区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越权、越级、违规审批现象。

(三)“阳光规划”实施情况

是否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城乡规划展示场馆、网站等硬件设施;

是否实行了城乡规划成果和重大建设项目、市民关注项目的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和调整公示;

是否实行了城乡规划听证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政务公开、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是否研究制定了专门规章制度,将“阳光规划”工作制度化、长效化。

(四)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是否建立了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利行使的监督制度;

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投诉制度;

是否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了认真查处;

是否实行了违法案件处理公布。

三、工作步骤

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从20*年2月开始,到20*年底结束,具体分为部署、实施、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年2月—3月)

成立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并及时上报绍兴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各乡镇及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也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和权限成立相应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并将工作方案于3月15日前报送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划局)。

(二)实施阶段(20*年4月—20*年6月)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全面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检和总结,沟通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下步工作计划,并分别于每年5月25日和11月25日前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采取抽查的方式,不定期派出工作组督查各乡镇、部门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情况,组织经验交流,了解推进工作。

(三)总结阶段(20*年7月—12月)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在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总结的基础上,对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宣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

各乡镇、部门在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统一认识。要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层层动员部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的自觉性。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专题简报、开设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网页等方式,进行工作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

(二)采取多种形式,务求工作实效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规划、监察、法制等部门要紧密配合,通过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专项监察以及受理举报、投诉、复议等多种方式广泛了解情况,认真调查和检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制约城乡规划行政效能的行为。要正确分析、评价各乡镇及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现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建章立制,有效整改,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部门总结和规划范文第5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引导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规划体系

(一)建立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部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二)明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定位。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三)严格编制部级专项规划的领域。编制部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国务院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海洋、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国防建设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国家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要求的其他领域。

(四)合理确定编制部级区域规划的范围。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地区、有较强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特大城市为依托的城市群地区、国家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保护区域等,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对人口、经济增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预测和分析,对区域内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进行划分,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二、完善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

(五)遵循正确的规划编制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六)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编制部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订年度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编制规划的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列入部门预算。

(七)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相关的相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部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相邻地区间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国务院决定。

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部门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草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三、建立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论证制度

(八)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编制规划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

(九)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对部级、省(区、市)级专项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

四、加强规划的审批管理

(十)规范审批内容。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的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十一)明确审批权限。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部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部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五、建立规划的评估调整机制

(十二)实行规划评估制度。规划编制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有关地区和部门也要密切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