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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的条件

无偿献血的条件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的献血工作,制定献血工作规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

市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根据年度用血计划,负责制定年度献血工作目标,逐级下达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的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组织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普及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动员和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开展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以下筒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年度用血计划;制定血液管理制度;制定血液采集和供应的调剂方案;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设置的初步审查和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监督管理血站的执业活动;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采血、供血预案。

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工作,拟定和上报本辖区年度用血计划。

第六条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共同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

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宣传媒体应当根据政府的献血工作要求做好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报道工作。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献血工作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网点的设置纳入城市规划。

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价格、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政府年度献血工作目标,制定本单位、本辖区的献血工作计划,按时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三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员)参加献血。

第三章献血和采供血管理

第八条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负责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应当依法设立。

除依法设女的血站外,本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

血站根据实际需要到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学校或者其它公共场所流动采血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告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血站采血、供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的采血、供血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

禁止采集未经身体健康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者的血液。

禁止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

第十条公民可以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采血点献血。

公民献血后,由血站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第七条做好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其在年度内献血人数达到政府年度献血工作目标规定比例的,由献血办发给(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其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买卖、复制让(无偿献血证)和(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任何单位威个人不得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单位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视为未完成年度献血工作目标。

第四章用血管理

第十四条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第十五条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以下临床用血权利:

(一)无偿献血二百毫升以上者,本人可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二)无偿献血累计六百毫升以上者,本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上述费用。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不合格的,本人用血可按献血量等量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第十六条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用血,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按下列规定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无偿献血证)办理;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的,凭无偿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无偿献血证)、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与无偿献血者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办理。

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异地用血,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由用血者凭前欺规定的证件、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证明和用血收费单据到献血办办理报销手续。

献血办与医疗机构之间应当定期结算。

第十七条本市实行用血互助制度。

有工作单位的未献血者用血时不能出示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无偿献血证)或者所在单位的(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实际用血量向献血办或者其委托的医疗机构缴纳用血互助金。

有工作单位的未献血者用血时需要出示(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无工作单位的未献血者用血时不能出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无偿献血证)的,本人应当依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用血互助金。

用血互助金按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三倍计算。

第十八条十八周岁以下、五十五周岁以上的公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市户9簿在就诊医疗机构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革命荣誉军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见义勇为人员凭公安机关证明或者确认证书在就诊医疗机构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第十九条急诊病人、危重病人可以先用血,出院时未能出示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无偿献血证)或者所在单位的(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缴纳用血互助金。

第二十条用血互助金缴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单位取得(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或者无单位的用血者本人戊其配偶、直系亲属取得(无偿献血证)的,献血办应当退回缴纳的用血互助金本息。

单位逾期未取得(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或者无单位的用血者本人残其配偶、直系亲属逾期未取得(无偿献血证)的,所缴纳的用血互助金不予退回,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发展本市献血事业。

第二十一条用血互助金由献血办设专门帐户登记入帐,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献血办应当接受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一)使用本市依法设立的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得从外地调剂血液;

(二)储存、运输血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依照相关规定的项目,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用于临床;

(四)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制度,科学、合理用血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五)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或者自采医疗用血;

(六)不得出售血液或者将单采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七)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用血费用,不得任意加价。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临床用血的规范和标准,实行责任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

第二十四条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在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应急献血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和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按下列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一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三等奖;

(二)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二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二等奖;

(三)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三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一等奖;

(四)无偿献血累计达到四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特等奖。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采集血液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血站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血站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借、出租、买卖、复制、转让(无偿献血证)或者(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没收该证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骗取用血优惠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井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献血办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在本市无偿献血,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无偿献血的条件范文第2篇

摘要:目前我国医疗用血十分紧张,而科学又不能造出替代血液,临床用血只能来自健康的人体。研究献血主力军大学生的献血因素,有助于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本文对陕西师大大学在校大学生进行抽样访谈,对其心态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发现大学生个体身体等的差异性、医疗条件等现实条件的制约、经济条件下的道德淡化都对其参与无偿献血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词:无偿献血大学生影响因素

随着医学水平的提高,临床用血量也日益增大,在科学尚不能造出替代血液的今天,临床用血只能来自健康的人体。根据刘洪莉的研究得知,在无偿献血的分布图中,在校大学生所占的比例非常大,已成为献血的主力军,是我国献血工作最稳定和最可靠的血源。【1】目前,大学生无偿献血工作已取得很大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如大学生再次献血率不高、献血间隔期不够等。为了巩固大学生献血力量,了解大学生献血者的思想状态和心理需求,分析调查影响他们献血的各种因素,这将对开展无偿献血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1.目前大学生无偿献血的现状

1.1大学生献血人数在其整体中所占比例较小

从陕西师范大学的情况看,参与无偿献血的大学生人数仍普遍不多,所占比例仍较小,献血方式也是通过采血车来校时学生自愿无偿献血的方式实现的。主要是因为西安市对在校大学生采取的是个人自愿无偿献血方式, 这一方式无计划无要求,是否献血全凭学生自己意愿,具有主观能动性。这当然没有单位、学校组织的团体性献血方式献血多,而本市对无偿献血的宣传又是间断性,各方面宣传还不够好,也没能激起广大学生参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临床输血与检验》杂志介绍到:大学生已是各地方献血的主力军,但各地方大学生献血比例仍不尽相同。云南大学生献血者已占42%,是献血比例最高的,而青岛大学生献血者中占27%,【2】马宝凤的研究中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宣传不到位、流动采血车较少。

1.2大学生献血人群的各种比例不协调

首先,男女比例略有差异。在访谈结果中发现,大学生无偿献血者男性略高女性,比例略有不平。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女性可以参与献血的时间少于男性,女性生理结构不同于男性,除每月因月经期不能献血外,因生理排血造成体内铁的流失,身体恢复也会需要一定的时间。加之女性天生胆小,害怕扎针,怕疼。这样,男性可能献血的多于女性,但女性善良、富有爱心,受同伴鼓励会积极献血。

其次,献血量不同,男生以400ml为主,而女生是以200ml为主。这主要是男女身体结构存在很大的差异,女生受生理条件的影响,身体素质没有男生强。另外,男生食欲强,运动量大,新陈代谢快,献血后身体恢复也快。心理作用也是男女献血量不同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男生好胜心强,认为应该比女生献得多。

1.3大学生献血人群的持续性较弱

无偿献血是一项长期的、动态的活动,需要全民持之以恒。而从陕西师范大学的情况来看,献血者多为初次献血者,再次献血者明显不多,初次献血率也是最高的,而再献血率很低。说明大学生再献血率并不高,献血的持续性仍较弱。在访谈中,就像一位献血者所说“我献了两次血,觉得自己已经尽了义务,况且献血也不方便,遇上采血车了,身体允许的话倒是考虑会献血的,但真的不像前两次那么积极了”① 学生献血后产生倦怠情绪,直接影响其再献血积极性和持续性。从总体上说,目前西安市在校大学生初次献血比率最高,但献血的持续性还是比较弱。

2.大学生无偿献血的主要影响因素

2.1个体身体状况差异性产生的影响

参与无偿献血,前提是要身体健康,体重需在45公斤以上,年龄也须在18―55周岁范围内,并且没有《献血法》中规定的传染病,这既是保证献血者的健康,也是对病人健康用血的负责。

首先,身体健康是个体去献血的前提。身体强壮的,不能保证说全部会去献血,但身体健康,是个体献血的前提和保证,个体身体健康状况不同,会直接影响个体献血。例如一位女同学说:“我觉得身体是主要的影响因素,身体不行,再想去也不行啊,心有余而力不足。况且,带病献血,是极不负责任的。”②其次,性格不同也会对献血产生影响。 “性格也是一方面,我觉得女生文静、善良,做事一般都小心翼翼,但就是怕疼,而男生一般身体健壮,天生好动,爱凑热闹,性格也比较活泼,爱冲动,遇到献血这事,男生一般都不会考虑过多,更容易参加” 一位男生这样说。③女生怕疼,身体素质较弱,性格也没男生活泼,很多情况下没有男生献血果断、积极。总是害怕,胆怯,甚至都报名了又打了退堂鼓。

再次,生理结构不一致对献血也有影响。男女身体结构有所不同,男生运动量大,新陈代谢快,恢复也快;而女生多疏于锻炼,身体素质也不如男生,生理期内又不能献血,在献血时间上也会有所不同,同时献血量也不一样,男生每次献血量多于女性。

2.2个体献血的频率受献血方便性的制约

校园是大学生活动的主要场所,也是大学生熟悉和信任的地方。大学生参与无偿献血的途径也主要是通过采血车来校进行的。在西安市,大学生献血者多是通过校园采血车参与献血活动,他们认为采血车来校献血方便,不用耽误时间,不用顾虑献完血距离远的问题。但是,献血车不来,同学们就觉得献血就极为不便,没有固定采血点、采血车来校也没有规律,来多长时间也不固定,血站又远,想献血时没有采血车,车来乐又会出现因身体不适等原因献不了的情况。这种没有规律性,致使献血不方便,严重的制约了大学生献血活动。一位同学说:“献血车来校采血是很方便我们大家的,趁下课后就可以献了,而且一献完血就可以回去休息,但是这太受限制了,想献时没车,车来了身体又不适,阴差阳错的现象经常有,这看起来方便其实一点也不自由,血站又远,我们的献血完全受没有规律的献血车限制。”④

2.3我国医疗条件不足引起大学生献血者的担忧

我国医疗条件较改革开放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与国际社会相比,仍有差距,特别是我国输血事业基础薄弱,工作起步较晚,许多配套工作严重滞后,部分大学生很难相信我国医疗条件的安全性,他们担心医疗条件不足,器具不卫生,献血会传染疾病。同时,我国献血与血液生理知识的普及也十分缓慢,高额的宣传费用和人力不足,只能把献血工作当成临时活动开展,这种状况难以达到提高公民献血意识的目的。在调查中,大学生未献血者的原因之一就是,担心怕传染疾病,不放心医疗器具的卫生。医疗条件不足、医疗器具不安全,这些客观因素已成为献血者最大的担忧。

2.4政策法规的不完善降低献血者的信心

自1998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来,我国的献血事业得到了很快的发展,为我国的医疗用血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但这些法规中仍需进一步完善。比如优惠政策中规定 “对于无偿献血者只要献血量1000ml以上,就可以免费用血;献血量达到2000ml,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也可免费用血。”【3】这一规定无疑有助于鼓励公民无偿献血,但目前仍存在很多不足,如免费用血时手续繁琐、免费用血档次偏高。同时还存在稀有血型者保护政策不健全、采血透明度不强、对献血者隐私保护不够、参加无偿献血免费体检不够重视等等。这些政策的不完善会动摇献血者的信心,甚至让他们觉得法规只是一种形式,没有可实施性。因此,我国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献血法》,特别是无偿献血后的优惠政策,促进未献血人群将献血动机转化为献血行动,增强献血者的信心。

3.引导大学生参与无偿献血的有效途径

3.1学校要开设卫生健康教育,做好无偿献血宣传工作

学校教育是大学生容易接受的一种教育方式,针对这次调查中大学生担心的献血问题,有的放矢做好教育宣传工作。

第一,要重视开发青年人树立自愿无偿献血新观念。在大学生卫生健康课程中,将血液知识、无偿献血宣传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材内容,组织健康教育和献血科普专业人士编订科普教材和丛书,使每个大学生懂得既有用血的权利,但也有履行献血的义务,明确无偿献血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互助行为,是无私奉献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第二,学校与血液中心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定期组织志愿者开展献血科普教育和宣传,培养热爱生活、关爱人生、互帮互助、爱心施救意识,使大学生真正懂得献血无碍身体健康的道理,消除思想顾虑。

第三,学校可以试行将献血纳入学生德育的评定中,鼓励大学生参与无偿献血,参与社会互助活动,激发大学生参加无偿献血的积极性,为我国献血工作实现无偿总方向奠定思想基础。

3.2政府完善献血者招募政策,建设固定献血者队伍

现阶段,我国的献血主要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提倡,血站和红十字会的不定期宣传,通过单位有计划组织、自愿无偿献血的方式来实现,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固定的献血队伍,在遇到突发事件仍可能出现“血荒”。因此,要完善献血者招募政策,建设固定献血者队伍。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正在采用的“允许使用保留安全重复献血者的目标激励措施”的招募策略,血液中心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留安全的献血者,使他们成为终身的重复献血者,而实现安全献血者主要措施就是激励,我们可以使用由低到高强度不断增加的激励措施,每献血到一定数量,激励措施就上升一个强度,这种不断扩大的激励措施可能会吸引许多个体,使他们成为重复献血者。

3.3血站要提高采血机构的服务水平,消除献血者恐惧心理

良好的服务水平,不仅可以消除献血者的恐惧心理,也能促进更多的人加入到献血队伍中来。

第一,采血机构应该更新设备,改进采血技术,保障操作安全,在技术层面上给与保证,可以获得献血者的信任,也是消除献血者怕感染疾病、减少献血后不适感觉的有效途径。

第二,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质,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采取微笑服务,用心倾听献血者的提问并进行耐心的解释,并提高工作效率,尽量减少给献血者带来的疼痛。

第三,营造和谐、健康、方便、舒适的无偿献血环境,如恰当的饮食,舒适的座椅,及其他满足献血者需求的良好环境,为缓解献血者的紧张情绪,可播放些比较轻松的音乐,让献血者在不知不觉中轻松愉快地完成献血工作,同时也可以减少献血者不良反应的发生。总之,尽最大的努力为献血者提供便利。

4.总结

血液是维持人类生命不可或缺的,我国医疗用血需求量极大,血液的采集也只能来自健康人体。大学生是无偿献血的主力军,本文通过访谈,了解到他们的现状表现为:献血人数所占比例仍较小、持续性较弱、各种比例也不协调、献血周期与采血车来校次数直接相连、对献血有恐惧心理等。根据现状分析,深入了解影响他们献血的因素,发现影响大学生献血的因素众多,主要有:受大学生个体层次性和差异性的直接影响,受现实条件的制约的客观影响,受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淡化的间接影响。这些因素已成为发展大学生献血的绊脚石。因此,我们要促进大学生积极献血,保证无偿献血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一,学校要开设卫生健康教育,做好无偿献血宣传工作。要重视开发青年人树立自愿无偿献血新观念,定期组织志愿者开展献血科普教育和宣传;其二,政府要完善献血者招募政策,建设固定献血者队伍。借鉴国外的招募策略,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适合我国情况的招募策略;其三,血站要提高采血机构的服务水平,消除献血者恐惧心理。积极引进先进设备,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质,营造温馨舒适的献血环境,为献血者做好全面细微的服务;其四,要促进大学生无偿献血者健康,提高再次献血意愿比率。对献血者献血后进行跟踪服务和指导,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增强献血者满意度,提高再次献血率。这样才有可能缓解我国医疗用血的紧张问题,为医疗事业做贡献!

注释:

①访谈资料5号一位献血者的观点

②访谈资料29号 一位女同学的谈话记录

③访谈资料11号一位献血者的访谈

④访谈资料4号 一位现场献血者的观点

参考文献:

[1]刘洪莉、唐荣才、郭东辉.南京地区大学生无偿献血意识及行为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2008(9)

[2]王乃红、付雪梅.影响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的因素调查分析[J].中国输血杂志2006(02)

[3]宋雪梅、孙红霞.自愿无偿献血者现状调查与建议[J].临床输血与检验.2008(01)

无偿献血的条件范文第3篇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的外地人员)自愿无偿献血。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三)保障献血工作必须的经费;(四)开展献血工作的宣传教育;(五)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完成献血计划情况;(六)奖励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和上报年度献血方案,保证年度用血计划落实;(二)负责医疗机构用血和应急采血管理工作;(三)负责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四)负责献血事业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五)开展献血的宣传工作。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血站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各级财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献血的具体实施工作,统计和上报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献血公民人数,并动员和组织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公民参加献血。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以各种方式依法捐助献血事业。

第八条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组织献血,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固定采血点、流动采血车献血。

第九条公民不得冒名顶替献血,不得雇用他人献血。血站应当查验无偿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不得接受冒名顶替者或者身份不明者献血。

第十条血站对无偿献血者必须免费提供必要的健康检查。经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方可采血;不符合国家规定《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不得采集血液,并向本人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

第十二条未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活动。

第十三条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组织。血站必须按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内容、范围从事采供血活动,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外设采血点和流动采血车,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血站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保证血液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血站应当计划采血和供血,保障医疗临床用血,无法提供急救所需血液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时,必须对血站提供的血液严格核对,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血站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供血者姓名或者条形码、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应急用血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在用血后24小时内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临床应急用血的,应当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应急用血的范围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无偿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自最近一次献血时起五年内可以按献血总量的两倍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终生按献血总量等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前两款规定的用血者在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结算单及能证明用血人与献血人之间关系的证件由原采血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第十九条血站对医疗机构供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其中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价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上浮标准收取。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按血站供应价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收取。

第二十条血站在采供血业务活动中的所有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献血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其中国家规定的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供应价格的上浮部分及单位和个人对无偿献血事业的捐款,作为无偿献血专项资金由献血管理机构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符合国家无偿献血奖励标准的;(二)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动员和组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冒名顶替或者雇用他人献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出租或者转让无偿献血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拒绝、阻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献血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无偿献血的公民,需要临床用血的,适用本条例。

无偿献血的条件范文第4篇

关键词:无偿献血  心理护理

        1  献血者心理护理

        由于无偿献血者的心理状态和心理需求不同,护士实施无偿献血护理过程中,应注意改善无偿献血者的心理状态,调动无偿献血者的主观能动性,以达到献血护理目标的最佳效果。创造安静、舒适的无偿献血环境,使无偿献血者获得生理、心理需要的外部条件;心理护理是完成献血的关键,针对个体差异,因人施护;献血反应的心理护理应着重稳定无偿献血者情绪,使无偿献血者增加信心;献血后应激发无偿献血者的愉快情绪,为无偿献血者下次献血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础。无偿献血者因个体差异、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的不同,可以出现各种各样的心理状态和心理需求。护士在实施献血护理过程中,自始至终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综合判断,并通过良好的语言,熟练的技能,认真负责的态度,改善无偿献血者的心理状态,调动无偿献血者的主观能动性,以达到对无偿献血者最佳的护理效果。

        2  措施

        2.1良好的献血环境  环境是无偿献血者获得生理、心理需要的外部条件。当献血者看到血液的颜色和献血量的时候,特别是首次献血者都会感到不同程度的紧张。

保证献血场地清洁干净符合卫生学准则,冬季做好保温,夏季做好防暑降温,营造一种友好、亲切的无偿献血奉献爱心的氛围,不仅减少无偿献血者因焦虑而产生的恐惧或不安,还能有效的保证我们的采血工作顺利完成,因此在操作中切忌高声谈话,动作应轻柔。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的保护性制度,避免不良的刺激,以增强无偿献血者的献血信心。

        2.2在采血过程中采血护士的行为、语言、态度、表情和姿势等都影响着献血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因此应:(1)做好献血前的宣传工作,使无偿献血者主动配合,向献血者介绍有关知识解除疑虑,让献血者知道自己的付出不仅仅是奉献爱心,而且有可能直接就挽救了一个个鲜活的生命。(2)当无偿献血者坐在献血椅上时,正确判断献血者心理反应,充分了解其心理状态,因人施护,就能取得满意的护理效果。(3)合理处理献血中发生的细小问题,消除顾虑、紧张的心理,使献血者有安全感。(4)要让献血者知道无偿献血过程中不会被传染任何疾病。

        2.3献血反应的心理护理  如果发生献血反应,除了护理技术上的积极处理外,应着重加强对无偿献血者的心理护理,稳定献血者情绪,一旦发生反应,护士不能惊慌失措,要耐心解释献血反应是暂时的,可及时得到控制,使献血者增加信心,积极配合护士的无偿献血护理。

        2.4 献血后的心理护理  护士应充分利用在献血过程当中的一段时间激发无偿献血者的愉快情绪,使其下次主动参加无偿献血,以真情相邀,以奉献相约,鼓励献血者以乐观的心理进行献血并为下一次献血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础,不断提高护士心理素质,赢得无偿献血者的支持,使每位患者都能输上安全健康的血液,早日康复,重返工作岗位。 

参 考 文 献

无偿献血的条件范文第5篇

一、工作目标

针对我市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和医疗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为继续保持全市临床医疗急救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2012年全市需动员公民无偿献血9.5万人次以上。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无偿献血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发展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任务,切实履行对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规划、组织、协调等职责,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献血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二)认真落实无偿献血工作责任。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献血法》和《献血条例》的规定,切实承担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适龄、健康公民参加自愿献血的职责。

各机关单位要积极动员本单位干部职工参加无偿献血,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各企事业组织要加强对职工的宣传、组织、发动工作,安排一定数量的职工参与无偿献血。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大无偿献血志愿者招募力度,组织广大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大力开展临床互助献血宣传,配合采供血机构做好互助献血的采集工作,组织动员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三)深入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宣传、广电部门以及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加强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免费播放无偿献血公益广告,报道无偿献血的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教育部门要把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鼓励各大中专院校师生多次志愿献血。

各级各单位要动员大多数献血者每次献血300毫升,鼓励每次献血400毫升,以增加献血量,解决季节性缺血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