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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护内容

网络保护内容

网络保护内容范文第1篇

一、网络隐私权相关理论概述

网络环境下所形成的隐私权和传统隐私权有一定的相似性,同时也具备一定的不同,而如何更好的对网络隐私权实现深层次的了解,实现对其权利的保护,首先必须要明确网络隐私权所包含的内容:

首先是知悉权。知悉权是网络隐私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建立在网络隐私存在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具体而言就是隐私权拥有者有权知悉使用该个人信息的目的、用途以及主体性质等多方面的内容,有权依靠正常的手段了解对其信息进行使用的具体情况。简单而言就是有权知道谁要用其自身的个人信息,用这些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什么,使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还有使用形式等等。同时还包括该信息内容会不会被再次传播,以及相关信息所涉及到的权利内容等等。相对应就是信息使用者必须要承担告知义务,对信息所有人应该知悉的内容进行告知。

其次是选择权,就是说实际上在网络环境下用户可以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情况以及收集内容和范围进行选择,可以禁止或者是许可网站或者是单位个人搜集其个人信息内容的权利,这一内容是可以分割的,也就是说用户可以选择让其使用个人信息的全部内容,也可以选择让其使用个人信息的部分内容。但是在如今的网络社会中,这部分的选择权实际上是最容易被剥夺的,很多网站要求用户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登记,或者是对不完整的个人信息进行补充,依照选择权的规定实际上主动权应该在用户手中,但现实情况下用户只能无条件的输入它所要求的全部个人信息内容,否则不允许进入网站或者是不会提供某些服务,这样所造成的结果只有两种选择就是按照网站要求或者是拒绝进入,用户自身的选择权被剥夺,这对于用户隐私权的保护以及网络规范化是不利的。

第三是支配权,这是网络隐私权的核心内容,用户只有对个人信息享有绝对的支配权,才能更好的实现对其保护。支配权包括对个人信息在网络平台的合理查询、访问、点击、使用等,并有权对其不利信息、错误信息、遗漏信息等内容进行更正、修改、补充或者是要求删除,确保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时性。还有一点就是未经用户的许可或者是授权,任何网站或者是个人都不能对其个人信息内容进行传播、使用和公开支配,这些权利内容都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只有确保自身的支配权,在对已经存在的个人信息进行合理的补充修正和要求删除,确保自身信息使用权限上的合法性吗,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最后,安全请求权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础内容,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针对侵权所形成的必然结果就是请求权的产生,例如侵权行为中的请求权、合同不能履行中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等。在网络社会中,用户自身的个人信息虽然受到了较为严格的保护,但是侵害其个人隐私权的行为还是时常发生,在发展这一侵权结果之后,用户所要行使的就是请求权,一方面用户有权要求侵害器隐私权行为人停止其侵权行为,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赔偿用户自身所受到的损失,另一方面当侵权行为人继续侵权或者是拒绝赔偿的情况下,用户有权依靠提起诉讼等司法手段来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要求侵权行为人履行其应该承担的义务内容。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

我国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并没有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范畴,没有对该权利的名称进行正式的确认,一直到《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在民法体系中才第一次正式提到了隐私权。由于出现的时间尚短,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中针对侵犯隐私权所应该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并没有一个规范性、系统性的规定,在单行法或者是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其内容也不多。但是隐私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各类法律理论体系中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我国的民法体系还是有一定的涉及,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依靠对其他民法通则内容规定上的推导和合理适用,还是可以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这种保护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我国最高院针对民法通则所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以侵害名誉权的内容进行了确定和保护,即将他人隐私内容未经许可进行披露或者是大肆宣扬的行为,这事实上也是将隐私权作为一个特别的名誉权来进行的立法保护。

另外,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当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享有一定的请求权,实现了以上权利内容上的立法保护,而在目前网络社会中,我国针对隐私权的保护内容在很多方面都是和以上权利内容存在一定的重合,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很多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都可以归结为对以上四种权利的侵害,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当事人完全有权利依照该法律内容来实现对自身隐私权内容的保护。

三、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其内容以及民法保护范围

目前我国民法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工作的完善,首先需要明确隐私权在该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明确其地位的独立性。将隐私权的概念单独提出,并和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权利内容在立法上区别开来,并且对其概念进行较为明确的规定,使其成为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这也充分体现出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从间接走向直接。而一旦形成这种直接保护,网络隐私权在分类保护上就有了较为明确的立法保护,对其内容也可以比较明确的进行规定。具体针对网络隐私权所应该包含的内容为个人的信息、活动以及空间,而在民法保护范围上应该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个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健康状态等个人信息内容,其次是个人的经济状况、银行征信、信用卡使用、网上交易等方面的内容,第三应该是个人在网络上的专属空间,包括QQ空间、博客、微信内容、微博、网络硬盘、网络记事本等,最后就是个人的上网记录,包括网页浏览记录、登陆记录、IP地址等等,这些都应该是网络隐私所应该保护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对网络隐私权实现民法保护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依靠立法对其保护的内容以及范围进行明确,同时还要注意弹性条款的应用,因为网络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同时也是无法预知的,尽可能的在立法的过程中依靠弹性条款对其日后可能出现或者是未知的隐私权内容以及维权方式进行规定。

(二)明确其责任承担方式

这个需要提到两个概念,是美国在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所成功运用的先进经验,就是责任和辅助侵害责任,这两种责任方式实际上对直接责任承担的一种补充方式,首先责任是指虽然侵权行为并不是自己实施的,但是自己有能力有义务对该侵权行为进行控制而不作为的,并且直接因为侵权行为而获利的,无论该获利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该承担责任。而辅助侵害责任就是虽然不是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但是对其行为进行了促成和辅助作用,而当事人本身知道或者是应该知道,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鉴于这两种责任赔偿方式,因此当有网络隐私侵权发生时,受害人可以以侵权人、相关网站或网络服务商等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网站和网络服务商主观虽无恶意,客观上也无直接的侵权行为存在,但他们为侵权行为提供设备条件,使得侵权行为发生;从网络技术层面,网站和网络服务商通过设施进行信息传输也只有他们有能力有权利处理传输中的信息;有相当多付费网站可以自网络侵权中获利。综上,当这类网络隐私权侵权发生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责任或者辅助侵害责任。但网站、网络服务商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自己与相关直接责任人之间的约定向直接侵害人进行追偿。

在责任承担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首先是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我国 1986《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首要方式,当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对于网络隐私权侵害行为而言,被侵权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如正在传播的关于被侵权人的隐私,非法获取的个人相关私密资料等,可以采取要求停止侵害;其次是赔礼道歉。赔礼道歉这是一种对于侵害当事人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是对当事人心里和精神上的一种补偿,也是一种安慰,是一种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三是赔偿损失。首先,财产损害赔偿。侵害网络隐私权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应承担责任。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财产损失包括因侵权直接致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间接损失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间接损失应当认定为确实可以获得但因侵权行为而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或者是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获得因侵权没有获得的预期财产利益。其次,精神损害赔偿。网络时代的网络隐私权侵权,对那些造成非常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由于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方面还不够完善,作为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表现形式,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现在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而不仅仅只看做是一个理论的内容。依靠对网络隐私权在内容以及保护范围上的深刻认识,对相关纠纷以及侵权案件进行正确的及时处理,切实保障隐私权人的合法权利,这对于我国民事立法完善、人们网络行为的立法约束、良好健康网络社会的完善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方金华,陈炼星.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以国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例.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2]邢艳芬.试论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3).

[3]贾石红.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6).

网络保护内容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行业自律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 传统隐私权不断向网络领域延伸, 并增加了新的实体内容。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而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但因其在产生原因和表现形态上均有所差异,目前为止尚没有明确的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一般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在网络交流过程中公民所享有的一种人格权,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或公开。而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 往往对公民的个人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 侵犯了消费者对于其个人隐私所享有的隐瞒、支配、维护及利用权。种种违法现象, 亟待法律予以规范。

一、我国目前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对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缺失

与国外相比, 我国的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起步较晚,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法律生活逐步走上正轨, 隐私权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开始规定于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中。然而,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仍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加以保护,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 仅在司法实践上确认将隐私权归于名誉权中加以保护, 或作为一般人格利益的内容之一。

在隐私权保护法律基础与社会环境都还相当薄弱的中国, 更谈不上对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进行完善的法律保护。同时, 由于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全球性、不完善性, 以及人们隐私权法律意识的淡薄, 加之对隐私权侵权案件的侦查、、取证、审判等方面都存在困难, 使公民个人的网络隐私权无法得到基本的法律保护。就我国的现状而言, 网上消费者既无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可供适用, 也无法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进行救济。

虽然,为了规范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 有关部门曾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 其中也涉及到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 太过于笼统, 不便于实际操作, 根本无法为网络隐私权提供充分的保护。

(二)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行业自律标准的缺失

行业自律是美国的一贯主张, 该模式最具特色也是最普遍的形式是网络隐私认证计划。如著名的TRUSTe组织,各网站均可加入该计划,并遵守其所要求的网络隐私保护的基本规则,换得的是在自己的网站上粘贴TRUSTe的认证标志,从而向消费者表明自己是对消费者网络隐私负责的网站。

而目前就我国整个互联网行业而言, 通过对《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国电子商务诚信公约》两大公约中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具体规定的分析, 我们不难看出, 这些内容十分粗略, 并没有对网络隐私权进行详细的界定, 也缺少网络隐私权和网络隐私侵权及网络消费者信息和资料的具体内容等。另外, 两大公约也没有规定对侵害网络隐私权的网站进行何种惩处,操作性不强, 很难真正确保网站能够保护网民的网络隐私权。

对单个网站而言, 对网络隐私的保护仅仅限于国内一些网站形同虚设的隐私保护声明, 但这些隐私政策公告大多内容简单, 且不涉及对个人资料的使用说明及相关的安全保证, 相反, 还附上了许多免责条款, 其目的是保护网站而非网民, 其效果可想而知。网络运营者应该如何规范自己和他人的网络行为, 防止侵权的发生, 如何保护他人的基本权利, 这些都需要网络运营者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 建立网络行业的自律标准。

二、健全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制度构想

(一)建立和完善网络隐私权相关立法。法律是网络隐私权保护必不可少的手段。立法保护隐私权必须分步骤地进行。首先,在法律上明确隐私权的地位。应在《宪法》中明确个人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独立的人身权;在《民法通则》或将来的民法法典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其次,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应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网络隐私权的范围、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侵权主体的确定等。该法具体内容应包括对个人资料数据的权利、收集和持有、使用、披露和公开、侵权救济等相关规定。

(二)健全网络隐私权保护行业自律标准。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行业自律方面的做法已比较成熟,足以借鉴。美国业界的做法可以归纳为一个流程:行业指引———网上隐私权认证计划———技术保护,先有权威行业组织制定行为指引,然后由中介组织依此行业指引对自愿加入的网站进行认证(实际是对网络执行隐私权保护政策的检查监督评价),最后各网站及网民采取技术手段保护个人隐私。

网络保护内容范文第3篇

关键词:教学资源网;维护;更新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07)18-31728-02

The Maintenance of Operation of the Teaching Resources Network in Higher School

JIN Hong-e

(Modern Educational Technology Center Minjiang University,Fuzhou 350108,China)

Abstract:After the teaching resources network's putting into operation,the maintenance of the network will become the most important task for the workers of the network. Only maintenance can ensure the regular service of the network. The maintenance's contents can be divided into different levels, and for each level, there are different measures. Based on the teaching resources network of Minjiang University, this article will introduce you some contents and methods of maintenance.

Key words:teaching resources network; maintenance; update

教学资源网主要是为了方便教师使用校内的各种电子资源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局域网络,其建立原理大致是:先将电子资源集中存储到一些存储介质中(主要是大容量硬盘),这些存储介质就组成了教学资源库;然后建立资源库的相关数据库;接着制作资源网的网站,测试网站,网站,这样资源网的建设工作就告完成,接下来便转入网站运行阶段。此后,对网站工作人员来说,维护网站成了他们的主要工作。本文以闽江学院教学资源网的维护为例,介绍了教学资源网维护的内容及方法。

1 网站运营维护的必要性

资源网上有着大量的电子资源,点击闽江学院教学资源网(172.16.21.10/esource/start.asp)首页的导航栏就可以看到,资源网上的资源依据其类型或用途共被分为五大类,每一大类下面又包含很多小类,这些资源涵盖了全院各个学科教育教学所需要的材料,这些丰富的信息,对于学校的教学工作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

2 网站维护的内容

所谓对教学资源网的维护,就是指在教学资源网络投入运行之后,为了保证网络的正常运作,网站工作人员应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网络本身所进行的一些必要的更新或完善。

相比较于一些大型商业网络,教学资源网体系规模较小,因此多采用两层B/S结构,即Browser(浏览器)/Server(服务器)结构。以闽江学院教学资源网的结构简图为例(如图1),处于大、小虚线框之间的层是B层,即浏览器Browser层,此层负责一定数量的“逻辑运算”等事务处理工作;处于小虚线框之内的是S层,即服务器Server层,主要负责数据操作业务,同时还承担一定的事务处理。对应于以上两个层次,教学资源网络的维护工作也有了两大层次――浏览器端维护和服务器端维护。

2.1教学资源网浏览器端的维护

浏览器维护即网站显示界面的维护,维护的目的是使网站功能完善,界面友好,趋于人性化。以闽江学院教学资源网为例,这个网站在2007年6月份投入运行后,网站维护人员对网站的许多地方进行了改进。以首页为例:在“网站数据”板块中,增加“课程点击”、“音频点击“、“资源点击”和“影视点击”信息的显示,如图2(闽江学院教学资源网首页)中修改一;把“在线课堂”、“资源下载”、“影视点播”三块中“最近更新”的时间信息增加月份的显示,如图2中的修改二;还有用户根据人们上网习惯和视觉规律给出建议:把网页右上角的“用户登录”板块和页面左上角的“网络数据”板块的位置进行对调,此建议已被采纳。

图1

图2

功能完善,界面友好是教学资源网的必备条件,为了保证网络的正常使用,还必须对网站的内容进行更新,这就是服务器端维护的内容。

2.1教学资源网服务器端的维护

2.1.1更新资源库和更新上传内容

更新资源库和更新上传内容,在网站的运营维护中占据了绝对比重的工作量,同时也是一个网站保持吸引力的关键所在。以闽江学院教学资源网为例,网站维护人员共有三个,分别负责三组板块:“在线课堂”、“听力在线和资源下载”、“影视点播”。笔者本人就是“听力在线和资源下载“板块的版主。为了提高网站的吸引力,笔者总会用一些新鲜的资源来充实资源库,并定期地把资源库中一些有代表性的资源传到服务器上,以使教学资源网能“常换常新”,保持吸引力。

2.2.2服务器端硬件设备的维护

服务器端的维护除了上面的更新资源库和更新上传内容外,还包括服务器端硬件设备的维护。闽江学院教学资源网的服务器端硬件设备主要有四台服务器,还有一些辅助设备。首先,为了保证教学资源网的正常运作,必须保证这些硬件设备所处环境的低温干燥,为了达到这一要求,服务器控制室有大功率立式空调日夜运作,以使周围环境保持在低温状态。其次,必须保持这些硬件设备的清洁,因此,网站维护人员会定期对这些硬件设备进行保洁工作。另外,硬件设备都有一定的使用期限,为保证资源网的正常运作,硬件设备的更新方面一直保持着良好态势。

2.3教学资源网络体系的安全维护

计算机病毒是一段程序代码,能够自我复制,对计算机的危害小时,能使计算机的运行速度降低;危害大时,能够突破网络的安全防御,攻击网络主机,使整个网络系统陷于瘫痪。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病毒家族亦快速发展,它们种类繁多且愈来愈难以被检测到,网络安全维护的难度变得越来越大,网络的安全维护变得日益重要。

为了保障整个教学资源网络的安全,网络维护人员采取了如下手段:

(1)网站机房管理上力求安全。闽江学院教学网站的维护人员主要有三个,笔者即是其中之一,但是三个维护人员的权力并不是对等的,而是存在一个主维护人员。只有网站主维护人才拥有机房的钥匙,其他人员要进入机房需要得到主维护人员的许可。

(2)服务器数据备份。为以防不测,教学资源网维护人员会定期地对服务器数据进行备份。

(3)服务器端口的安全控制。为了防止一些非法用户通过服务器的一些端口进行越权操作,教学资源网维护人员关闭了服务器上的一些端口,只开放必须端口。

(4)为不同网络用户设定不同的权限。闽江学院教学资源网的用户共分三类:系统管理员、VIP用户和普通用户。用户类型不同,权限不同。

2.4教学资源网络体系的技术维护

此处的技术主要指的是数据库技术和动态网页开发技术。教学资源网的技术维护内容可以分为三种:对网络前台功能进行局部的技术上的完善和改进;采用和原来相同的技术把整个网站重新设计和开发;采用一种全新的技术把整个网络体系重新构建。第一种技术维护是一般网站维护中最常用的,本文前面提到的浏览器端的维护就属于此种维护。闽江学院教学资源网在07年6月份就进行了第二种技术维护――采用asp技术对整个网站重新进行了设计和开发。第三种维护我们暂且称之为全技术维护,相较于上面几种维护,全技术维护的难度和代价都是最高的。为安全见,要对教学资源网进行全技术维护,必须对维护的可行性进行周密的论证。

3 结束语

教学资源网虽然采取了以上几方面的措施进行着维护,但是任何事物都在发展,教学资源网的维护内容和方法也不例外。

参考文献:

[1]赵瑞钦.校园网站的管理与维护[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5:202.

[2]李辉.等.网络安全分析及安全策略[J].中国水运,2007,6:122-123.

网络保护内容范文第4篇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防雷

0 引言

计算机的快速发展带动社会的进步,高新技术的发展提升现代信息技术的实际发展水平。根据实际网络信息社会的发展标准,明确网络数据服务内容,对信息网络建设的设备、线路等内容进行准确的分析,明确计算机有效防雷的技术防护标准,对防雷操作中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进行准确的判断,明确实际存在的差异性问题,进而找寻其防护效果,对设备机房可能受到的二中频繁问题进行准确的分析。在雷雨季节,更需要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设备安全防雷进行有效的干扰处理,对可能出现的雷击、烧毁问题进行判断,明确其中存在的经济损失问题。

1 雷击损害的途径

雷击可以分为直击雷、电磁波脉冲雷两个类别。按照计算机网络信息的防护安全水平,明确防雷级别,按照实际的计算标准明确设备的使用方案。对于直击雷在网络系统安全上,需要结合计算机网络防护标准,准确的分析网络系统的分布范围,按照实际的LEMP标准确定实际的防雷入侵水平。雷击设备需要于外接主机进行链接,确定终端机位置和数据驱动器操作接收机标准,明确击穿我看过那只终端接口范围,按照实际的接口部件,准确的分析实际可能被击穿的位置。按照实际雷击入侵操作途径,准确的分析雷击入侵的危机范围。

1.1 电源供电线路的准确入侵

供电系统与设备外界直接相互连通,通过急死算计网路设备的操作,容易对实际造成雷击问题。电力线路容易遭受到雷击的损害,入侵计算机设备,产生较强的电压,对计算机网络系统造成严重的毁灭性打击问题。电源防雷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对雷击过点保护作用。从电源供电出发,准确的分析电源进入设备的过程,保证设备数据的合理传输,确保电源线路的有效供电。

1.2 计算机通信的线路信号入侵

由计算机通信线路入侵是对当地突出物进行累计保护,防止强雷电压力影响土壤周围水平,防止雷电流的进入,对电缆外皮造成击穿性的时候,强雷电接近地面,会对电缆的外皮造成击穿影响。雷云对地面进行放电的时候,线路容易产生千伏以上的过电压感应问题,击穿线路的电气设备的同时,会对设备造成通信干扰入侵,造好车呢个线路传播的严重性,范围广。如果通信系统电缆不能有效的链接,就会对不同的导线进行平铺设置,对相邻的导线进行过电压保护处理,防止击坏点子设备。

1.3 电位液体入侵电压问题

在雷击较大的时候,雷击电流下容易造成接地线与液体相互连接,如果对电子设备接地线附近的放射电位进行分布,当电子设备靠近接地位置的时候,容易产生较高的电位反击作用,入侵电压可能达到上千或上万伏。建筑物造成雷击会对建筑物引线造成严重的影响,对附近的磁场造成强烈的变化,对相邻的导线感应雷电产生电压过大的问题,建筑物避雷设置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而容易造成雷电流。在网络设备的集成电路系统中,实际有效耐受压力较弱,需要建立合理多层的计算机防雷保护系统,建立防护层,确保计算机网路系统的安全效果。

2 综合防雷方案

2.1 直击防雷保护措施

按照计算机系统实际规范标准需求,确定建筑物符合实际的防雷击标准方案。对雷电场内的大中型雷击房屋进行处理,对建筑物内部进行直接准确的系统设置。对于电磁干扰明显的计算机网络通信终端设备进行处理,尽可能的避免大楼顶层,可以设置在二层至四层范围内,从而有效的减轻建筑物防雷击的冲击问题,合理的规范机房位置,确定机房内部的合理布置,减少可能存在的各种雷电危害问题。

2.2 供电保护

对交流电缆下的线路进行引入保护,采用合理的直埋电路,低电压电缆装置进行设置,降低机房的电缆干扰情况,保证电缆线路两端接地的合理性。对室内的交流电路设备采用游侠的接地保护装置,根据实惠的SPD电流装置和配电设备,采取合理的接电保护。将配电装置安装在SPD设备上,实现一级保护。受计算机线路的控制影响,需要对电路线进行高速、低电平的设置。在雷击发生的时候,需要对网路欧仙路进行电压的控制,防止电路网络部分瘫痪,影响整个电路受到影响。准确的对服务输入端口进行信号保护,确保输出端SPD的信号稳定,实现线路数据的保护,对网络交换机端口的串联线路信号进行端口保护,避免受电磁场的影响,造成线路毁坏。在电线设备端安装SPD信号设备,在卫星接收端设置准确的同轴端口,实现对接线的有效设备保护。

2.3 综合布线规范设计

对局域网内的线路进行综合布线设置,不可以设置在外部,防止线路与外界环境相互连接,保证线路限号的光缆使用程度,控制室内布线的有效分布,尽可能的避免使用架空装置配电方式。需要采用黑的电缆铺设方式进行铺设。在进户的时候,应当采用有效的套管壁垒,避免与其他金属设备的链接,做好接地保护。按照实际线路的防雷标注怒进行防护,防止雷电系统引入到计算机网络系统中。

2.4 接地保护

按照机房实际的链接位置,合理的判断电位升高的影响标准,采用准确的接地防雷保护方式,明确机房的链接通道,按照实际的机房建筑基础,对周围的环境、网络系统进行合理的分析,明确接地是否与其有直接关系,明确防雷保护的效果和质量,对不符合实际网络标准的设置进行整改,尽可能的提升网络保护扩大范围,改善网络结构,避免可能出现的电流泄露现象,逐步缩短电流引流时间,有效达到防雷保护额基本要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准确的分析交流工作地点,按照实际的安全保护接地方式,控制接地电阻在3.5欧姆范围内。对防雷接地电阻进行规范。

3 结语

综上所述,计算机网路系统的防雷安全保护需要符合实际防雷设计目标,充分考虑防雷风险,对防雷入侵整体系统进行准确的分析,采用合理有效的安全措施,提升计算机网络防雷安全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吕绍鑫.高校计算机与网络系统的建设研究[J].数字技术与应用. 2013(10)

网络保护内容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 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人肉搜索”这种网络表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言论的表达空间,人们可以通过“人肉搜索”来弘扬正义、谴责邪恶,但任何行为都有底线,即既不能触犯法律,也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事实上,自从网络“人肉搜索”兴起以来,一直有两种不同的声音。反对者大多数认为这是侵害个人网络隐私权的行为,网络中存不存在网络隐私权?何谓网络隐私权?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这些都成了学界热议的话题。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随着隐私权日益得到重视和网络的普及,网络隐私权也被提高到法律层面,在此背景之下我们应该对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有更深层次的认识。

1.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含义

所谓“隐私”就是指自己隐藏起来的不愿意被人知道的秘密,学理上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那么何为网络隐私权呢?

网络隐私权是普通隐私权的一种,因此,网络隐私权顾名思义就是指自然人在网络上拥有的隐私权,具体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2.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网络隐私权虽然属于隐私权的一种,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目前网络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等原因导致网络隐私权变得非常复杂,所以它与普通隐私权相比有着自身的特点。

(1)侵权行为的产生相对于普通隐私权更容易。网络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开放性和互通性,用户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中一旦被窃取,进而在网络上相互传播的话,那么其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会让人难以想象。结果导致获得该信息将会非常便捷,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十分容易,而实施救济却变得相当困难。

(2)客体扩大化和保存形式的数据化。现实生活中,个人的一些信息无法成为隐私权的客体,而这些信息却可通过数据的形式保存在网络上。同时,网络具有数字化的特点,网络只能通过数据来保存一切信息,这就决定了网络隐私主要以数据的形式出现和保存。

(3)隐私权内容的复杂化。网络的高度流动性、开放性和互通性,决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更加方便、平常和普遍。用户,网络管理人员、监管人员都可以掌握每个用户的网上信息,而本人却不知道自己的信息被收集或者处理的用处,所以基于这种特性网络隐私权除了包含隐私保密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以外,还应增加隐私知悉权和隐私修改权。

(4)网络隐私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传统的隐私权多表现为权利主体的名誉受到侵害。在网络中,个人的信息逐渐商业化,一些商家或者行政机关将个人信息与其他公司企业进行交易,这些公司企业利用这些信息打开其销售市场,但这行为极大的侵害了客户的隐私权,侵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

(5)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侵权手段的智能化。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人要有一定程度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否则难以侵入他人系统,获取他人信息。所以,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手段极其智能化,这些侵权行为可以在瞬间完成,数据、代码很容易被更改、删除,行为人又可以很容易的逃避追查,这赋予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极大的隐蔽性。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及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表现

我国互联网开始普及至今只有十几年的时间,总体来讲,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相对滞后,但是,随着电子商务和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网络的需要和依赖程度会越来越高,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将会成为电子商务和信息产业发展的一种趋势。

1.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互联网普及时间短,普及率还不够高,所以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和网络隐私权保护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相对落后,这是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最基本的情况。

立法上,除于2009年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承认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外,其他法律中都没有规定隐私权,所以对于网络隐私权的规定就更不用说了。现阶段我国规制信息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数都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中有涉及到规制网络隐私权的规定,例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违反此规定者,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用户造成较大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目前不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而是认定为其他与隐私权相关权利的行为,例如,司法实践中经常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来处理。

2.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表现

(1)非法侵入他人系统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他人信息。网络黑客利用自己的技术侵入他人系统,窃取、篡改他人个人信息,监听他人网上聊天等等,甚至将他人秘密公之于众,而网络信息的高速传播导致权利人的个人信息马上被曝光于互联网的任何一个角落。近几年来,“人肉搜索”已经变得似乎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但是从法律上来看这是属于严重侵犯被搜索人的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2)网络服务商、设备供应商利用本身优势实施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商分为两种,一种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另一种是网络内容服务商(ICP)。ISP可能把客户的邮件等资料转移或者关闭,造成这些资料的丢失,导致个人隐私的泄露。ICP对于网上的信息、言论等内容具有审查的义务,应及时制止那些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信息、言论、行为。而设备供应商则可能在自己供应的产品中设置某些程序,通过这些程序设备供应商可以很容易的窃取用户的个人信息。

(3)商业公司非法利用或者交易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随着越来越多的交易客户个人信息的现象的出现,那些专门的收集客户信息的公司应运而生,他们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记录下每一次用户浏览、定时跟踪、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下载、复制用户网上活动的内容,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将这些资料储存到用户信息资料库,而后将用户的个人信用于商业目的。

(4)其他主体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除了黑客、网络服务商、设备供应商、其他商业公司以外,还有很多主体实施侵犯他人的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例如,公司企业的老板对员工聊天的监听、国家机关对公民信息的非法控制等等。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构想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与发展,保护网络隐私权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国家的关注,而国外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比我国先进,如何充分借鉴、吸收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经验,设计好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倍受人们的关注。

1.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的选择

西方国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立法规制、行业自律、技术保护、安全港等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其中最主要的是立法规制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立法规制模式注重国家通过政策法规的形式保护网络隐私权,由国家直接规制那些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但是采用立法规制模式有可能将会给网络服务商增加过多的法定义务,结果将可能限制电子商务和信息产业的发展。行业自律模式是一种通过行业自身行为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一种模式,通过采取行业自律措施来规范网络经营者在个人资料收集、利用、交易方面的行为。这种模式虽然给予行业以更多的自,但是行业自律模式的随意性和完全通过网络服务商的自觉来完成将会给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来很多潜在的风险。

我国是一个悠久的法制传统的成文法国家,而且中国的网络服务供应商总体素质还不容乐观,很难要求其自觉维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另外,中国的大多数网民还很缺乏自我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意识,即使网络隐私权受到了侵犯,也不知道该如何去行使自身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必须要由国家和政府主导来立法进行规制。然而,我国的电子商务和信息产业都还处于起步阶段,过于严厉的法制将会给这一行业带来副作用,为了平衡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个人利益,我国目前应该采取以立法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安全港模式来建立健全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

2.《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

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会给我国滞后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下一剂猛药,可以大大的改善现有状况。从整体来说,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应该是最主要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大多数应该由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调整。

(1)立法指导思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应该与保护普通隐私权的立法指导思想有一致性,但同时也有其特殊性。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要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即平衡好国家、网络服务行业、用户的利益,达到整体利益最大化。其次,要遵循全面保护原则,要将网络隐私权的所产生的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放到同等位置。再次,要遵循有利于促进网络服务和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原则,不能给行业增加过多的法定义务,导致限制信息产业发展。最后,要遵循在加强政府主导下鼓励行业自律的原则,以更好的促进信息产业发展。

(2)适用范围的界定。适用范围是一部法律的规制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法要能够充分保护网络隐私权就必须对其规制领域有正确的界定。按照这一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的领域需要涵盖的范围应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媒体行业、金融行业、电信行业、保险行业、医疗行业、物业等涉及个人信息数字化收集与保存的行业与部门所为的侵害客户或用户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此外,对于网络用户非法侵害第三人的网络隐私权(主要表现为未经第三人同意或认可将第三人的网络个人隐私在网上公开等情形)的行为也应当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领域。

(3)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主体权利义务比例设置。法律的价值目标是追求公平、正义,所以法律倾斜于一些法律关系中的弱势群体,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以达到实质上的公平。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更多的权利,注重保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关系中属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在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关系中,网络用户以及第三人也属于弱势群体,所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网络用户和第三人应该享有更多的权利,而网络服务商则应该承担更多的义务。

(4)明确网络隐私权主体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实施机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体只能是作为个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家庭等组织不能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体。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除普通自然人外的胎儿、死者等其他主体的隐私权属不属于其所保护的主体也应该作出规定,这些主体是否受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应该根据其特殊性辨证的看待。在特殊情况下,他们还是应该受个人信息保护法所保护,例如,当死者遗留的个人信息可能影响其亲属的名誉或者影响社会善良风俗时,其网络隐私权就应该受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应该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实施机构,在现有的相关机构内,分别设立个人信息的保护部门,主管某一类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例如,在公安局内部设立专门网络信息大队,专门侦破网络犯罪案件。

(5)合理确定法律责任。合理确定法律责任是制定法律的一项重要工程。首先,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所以责任承担方式也应同《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承担方式一致。其次,在繁杂的侵犯网络隐私行为中,笼统的责任规制已无法准确、有效的界定应受何种惩罚、可以得到哪些补偿等。对于可以用货币计算估价的利益,应严格按照当事人所遭受的货币损失追究有过错方或推定过错方的责任,包括责任范围;对于精神创伤、后遗影响等一些非货币损失,应建立专门的评估部门,制定统一的鉴定原则,设置详细、合理的伤害等级及相应等级的惩罚措施。最后,还应该规定减轻和免除责任的情形。

3.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1)要完善相应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程序法是权利主体寻找救济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法律不能只规定实体权利却没有相应程序的规定,所以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特别是民事诉讼法中要对于侵害网络隐私权的案件的管辖、财产保全、举证责任、条件等各方面内容有详尽的规定,给权利人提供方便的救济途径,避免知道享有权利不知道如何维护的现象。

(2)民法上,不断完善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延伸,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在基本原则等各方面都需要以隐私权保护制度为基础,而目前我国除了《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有承认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益外,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制度几乎为空白,这将给我国建立健全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带来极大的困难与阻力。所以更应该赋予网络用户更为充分的实体权利,从物权的角度、债权的角度、继承等角度规定网络用户享有何种权利、侵权行为人应承担何种责任等等,弥补个人信息保护法里无法作出规制或者由民事法律作出规制更为合适的内容。

(3)刑法上要完善相应的内容。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和行政法规制的都是那些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轻微的侵权行为,而侵害网络隐私权并对个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巨大的损失的行为已超过了民法管辖范畴,进入刑法规制领域。目前我国刑法规制的关于计算机领域的犯罪只有《刑法》第285、286条规定的两条罪名,这两条罪名已不能适应处在信息时代的现代社会,只有这两条是远远不够的,应该适当增加一些针对实施侵害他人网络隐私权,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罪名。

(4)行政法及其他部门法中应完善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内容。行政法应该对职务和非职务如何界定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和非职务侵害他人隐私权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经济法、商法等其他部门法中要在其范围内建立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公司企业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些部门法中要规制公司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与转让。

(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随着网络和其他环境的不同作出与之相适应的司法解释。法律具有极大的稳定性,所以应当充分运用司法解释的灵活性应对快速更新的网络技术,以做好网络隐私权保护工作。此外,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也应当根据网络环境的变化出台相应的政策,以更好的维护网络环境的稳定。

4.加大监管力度,鼓励行业自律。目前,鉴于我国的国情,应该采用安全港的模式来保护网络隐私权,而且应该重点突出立法规制,行业自律只是一种辅助手段。但行业自律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并不意味着行业自律就不应该受到重视,确切来说,我们应该采取的是国家监管下的行业自律,国家通过立法把行业违反法律的责任以及一些原则和框架确定下来,具体的实施标准以及实施措施由行业在既有利于自身发展又有利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前提下制定,然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其实施情况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采取这样的方式将会既有利于保护网络隐私权又有利于保护行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5.加强司法和执法的力度。“万事开头难”,由于我国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几乎为空白,司法实践对网络隐私权的看也不一致,起步阶段司法实践和执法过程中要有一个较长时间的适应阶段,所以在这过程中要加强司法和执法力度,这样才能在今后的立法、司法、执法过程反应出现有的制度是否符合现阶段的国情,并在今后的不断司法、执法过程中形成良好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网络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

总之,建立健全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已经迫在眉睫,但是,它是一个长期复杂的工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政府、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设备提供商等多方的参与和努力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在建立健全我国网络保护制度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借鉴国外先进制度为我所用,相信在政府主导和多方努力下我国能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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