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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 财务管理 问题 对策

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国政府正在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国务院总理在2013年7月31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由此可见,民间非营利组织又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民间非营利组织49.9万个,其中社会团体 27.1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2.5万个,基金会3 029个。然而,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也看到了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其中组织的财务管理问题就是关键问题之一,为此,笔者以调查问卷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166家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调查。

一、调查情况概述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笔者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类型划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四种类型。由于不同的组织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本次调查问卷的设计分为四个模块,分别为社会团体版、基金会版、民办非企业单位版和其他版。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66份,调查范围在北京、天津、湖北、山东、江苏等10个省及直辖市,采用不记名的调查方式。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不力。为了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快速发展,规范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和报告制度,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在全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开始实施。虽然制度的颁布实施已有9年之久,但是本次调查中,笔者仍发现有74个(占比44.59%)组织尚未执行该制度,这些组织集中在规模较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部分社会团体。规模较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不能熟练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多数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有些甚至只是简单的记记流水账。一些社会团体政府色彩浓烈,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按照上级组织的要求仍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在被调查的166个组织中,有128个(占比77.11%)组织的财务人员少于3人。这部分组织的财务人员构成较为复杂,如:有些单位是一名专职出纳、会计为兼职;有些单位会计和出纳均由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计和出纳兼任;有些单位由于人员较少,会计和出纳均身兼数职,从事着很多与财务无关的工作;更有甚者,会计、出纳由一人兼任。同时,财务人员的职称情况以初级和仅有从业资格的为主,仅有8个(占比4.82%)组织中有高级职称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学历以专科为主,仅有4个(占比2.41%)组织中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仅有4个(占比2.41%)组织会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各种培训,其他所有组织均无定期培训。

(三)组织财务管理目标不明确。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政府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由此,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也不同于企业和政府。本次调查中,有116个(占比69.88%)组织尚未设置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即组织的财务工作仅限于会计核算工作,无专人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获取并有效使用资金以最大限度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所以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重心应该是收入和支出的管理。而调查人员了解到,多数组织的财务人员将财务管理工作视同会计核算工作,未能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财务管理的目标不明确。

(四)不同类型组织的资金来源差异较大,资金短缺现象普遍。除社会团体的资金来源较稳定外,其他组织的资金来源均呈现不稳定性的特点,其中最为不稳定的当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政府补贴的比例占其资金来源的比例很低,主要依赖于服务收入,而服务收入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同时,多数组织表示资金短缺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组织发展的主要问题。

通过表2不难发现,有一半以上的组织出现了资金短缺的情况,在对多家组织进行实地访谈后,笔者发现,组织的负责人认为资金短缺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扶持不够,由此可见,我国的民间组织对政府的依赖过多,对于扩大组织自创收入研究不足。此外,有122个(占比73.49%)组织不编制筹资计划,这也是组织资金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部分组织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制度尚未建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一条规定“财务状况说明书要求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对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内容进行说明。”在本次调查中,有70个(占比42.17%)组织不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在编制预算的组织中,笔者发现预算编制也只是流于形式,多数组织并未严格执行。

(六)组织资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单一。《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对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对组织资金的保值、增值做出规定。通过调查,各类型组织(大型基金会除外)在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方面主要方式是将资金存入银行获取微薄的利息收入,常见的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如:购买国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未被普遍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其资金来源的特殊性使得其资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受到限制,方式较为单一。

(七)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自律机制。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的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体制,即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对组织的登记行为进行规范,并进行年检。业务主管单位对组织的各项管理拥有监督和管理权,同时负责年检的初审工作。本次调查中,多数组织的负责人表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组织的重视程度一般,很少进行监督和检查,平时只是做一些口头的要求,这就导致了组织管理松散的局面。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其资金来源的特殊性,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不在政府审计的范畴之内;不属于市场经济部门,也不受工商、税务的强制性社会审计,这就导致了对该类组织财务监管的缺位。同时,由于组织自身的非营利性特点,财务核算中不存在利润指标,使得组织很难对其自身的运营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从而导致组织缺乏自律机制。除基金会以外,多数组织对于组织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对外进行披露,不利于组织自律机制的建立和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目前法律层面并没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进行界定,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将其定义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而登记管理机关将民间非营利组织划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将宗教组织排除在外。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是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颁布实施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要切实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当务之急就是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法》,建立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其设立、运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同时应修订税收政策,通过税收机制既要确保公益事业支出的减免税地位,又要实现对组织的监控。

(二)加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宣传力度,并强制执行。为了实现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管理,应对组织强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核算口径一致,便于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同时,民政部门应加大制度的宣传力度,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制度培训。财政部门也应将该制度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体系中,全面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尽快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落到实处。

(三)提高财务人员素质,明确财务管理的目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积极贯彻《会计法》的要求,负责人对组织的财务信息负责,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并不断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不相容岗位相分离。鼓励财务人员不断提高学历水平、职称水平和业务素质。对于没有能力设置会计机构的组织,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民政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除组织学习《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还应强化民间组织的财务管理目标,让财务人员认识到自己的使命,发挥财务管理的效益。

(四)扩大组织收入,解决资金困境。笔者认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显著特点就是“民间性”,我们应该鼓励组织自己筹集资金,通过资本运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独立开展公益活动,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对于社会团体,应该通过不断吸纳会员、开展服务收费等扩大收入;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应该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扩大生源,提高服务收费;而对于基金会,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社会声誉,通过吸纳专业的劝募人员,不断提高社会捐赠收入,最终让民间组织真正属于“民间”。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组织的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年度计划和预算编制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规模较大的组织还应该积极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加强财务的内部监管,防止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提高组织财务信息的质量。

(六)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管。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管主要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两个方面。当前,应继续发挥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督职能,不断强化社会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中介机构的力量。政府监督,即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齐抓共管,建立系统的监督机制。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公众举报机制的建立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审计职能的发挥。

为了提高组织自身的公信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建立自愿的信息披露机制,通过网络、报刊等适当的方式将组织的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负责审计的中介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责进行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此双管齐下,既加强了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监管,又提高了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有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

综上,笔者以调查问卷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现存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解决对策与建议。但由于问卷量有限以及问卷调研的地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民间组织尚存的财务问题可能不是面面俱到,需要笔者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探究。笔者认为,通过政府、组织自身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不久的将来定能发挥“第三部门”的重要作用。X

参考文献:

1.李永敏.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研究――以台州市椒江区为例[J].会计师,2012,(1).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第2篇

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组织类型,其影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正如美国学者莱斯特?萨拉蒙所言:“这场革命对20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

在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作为慈善性机构,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但其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近年的一些突发灾难中,如2008年,我国汶川发生的8级大地震;2010年,青海省玉树地区发生7.1级强烈地震等,其协助政府担任起了救灾救难的重要角色。然而,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受到历史传统、法律法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建设一直处于探索阶段,尤其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问题

(一)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责任中心及问责机制不明确

责任中心是指承担一定经济责任,并享有一定权利的组织内部(责任)单位。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社会服务的公益组织,这使得其管理不同于营利企业。它没有明确的“责任中心制度”,时常会面临重叠或归属不清问题。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就可能会出现各部门相互推责的局面,问题的发生到底谁对谁错就理不清了。

2.财务管理制度缺失,筹资困难

由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较晚,所能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国家立法工作落后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而且,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补贴、捐助及收费收入,缺乏筹资创新能力。很多非营利组织在筹集资金时,忽视了对各种资金来源渠道的深入了解和分析,对各种筹资方式资本成本的比较分析工作做的较少,没有充分考虑由于筹资而带来的财务风险因素,因而也就无法结合组织自身的特点以及所筹资金的用途选择适当的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合理筹集组织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3.财务管理不严,且财务透明度较低

一些非营利组织对于财务收支管理不严,铺张浪费。组织的资金及资源不合理、低效地使用。由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不需定期公布财务报告,导致相当部分组织很少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更不用说对外公开了。这样一来,作为非营利组织资源的提供者很难通过合理、合法、有效的途径来充分地了解他们所捐助的资金是否能按捐赠意愿使用,并且无法确定资金的使用过程是否都有完整的账务记录。

4.普遍存在财务人员素质低下的问题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大多规模小,财务各项分工不够明确,专业财务人员身兼数职;有些组织甚至还未设立财务职位,由非财务人员进行简单记录收支。低素质的财务人员缺乏财务管理经验,容易出现账务管理混乱现象。部分会计、出纳人员不清楚我国财经法规的要求,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经岗位培训上岗,对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不清楚,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使得各项账目乱象横生。

5.缺少有效的内外部监督管理机制,绩效评估难以进行

很多非营利组织认为其公益性决定了其不需要监督。事实上,在某些因素干扰的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同样会出现价值目标的偏离。而且,我国政府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监管不够,即使管理的权力很大,但管理的能力却很弱。社会同样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处于缺位状态。这样非营利组织就势必游离于外部审计监督的监管之外,即使偶尔发现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违规,也是仅靠一般性的简单处罚或责令限期改正等相应措施,而没有健全更好的监督机制。

二、解决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

1.完善责任中心建设,建立有效内部问责机制

非营利组织可参考企业的责任中心的建设,凡是管理上可以分离、责任可以辨认、成绩可以单独考核的单位,都可以划分为责任中心。特别对于大型非营利组织,内部结构较为复杂,有必要进行各个部门管理责任的授权,分清各责任人的权责。而成本中心作为非营利组织的重要责任中心应更加受到重视,组织一般可采用成本(费用)变动额或成本(费用)变动率来进行计量考核。

2.拓宽非营利组织筹措财物的渠道,并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加强其收入管理,努力扩大自创收入是相当重要的。增加非营利组织的多样化服务,并提高其服务质量,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公众需求。非营利组织可通过自创收入中的商业投资方式,例如可将闲置资金投入股票或债券市场中,正确使用财务管理中的资本营运,获取投资收益,实现资金的保值与增值。

3.提高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公开财务信息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提高财务管理透明度。由于非营利组织资产大多来自社会的捐赠及政府的税收优惠补贴等,因而有责任向社会公众提供可信、全面的财务信息,反映其所控制的资源、收支、现金流量状况,反映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4.加大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财务人员的要求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一批优秀、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作为基础保障。对现有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管理知识的培训,加强财务人员对相关知识的认识,全面系统地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同时,加强财务人员的财经法规及职业道德的教育,树立诚信服务的意识,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加强财务管理的意识,严格规范其职责。在招聘财务人员时,应吸纳一些道德素质高,热爱本职工作的专业财务人员,以便于非营利组织能有效地进行财务分析、预算工作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第3篇

摘要:笔者所在的学校是一所民办普通本科学校,自2005 年建校以来在财务制度上的选择、具体的应用以及与相关的法律规定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本文主要以我校应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出发点,就其在民办学校应用现状进行归纳分析并加以探讨,为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和实现良性循环提供参考。

关键词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高校

一、民办高校财务制度的选择

本文作者从民办高校的定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民非制度)核算的特征来看,认为民办高校应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一观点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和民非制度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得出的结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高校的办学性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了民非制度的核算要求。但也有不同的选择,如由于地区间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管理政策的差异,导致一部分民办高校选择了《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如重庆民办高校的学杂费收入列入政府预算管理,所以要求当地的民办高校按《高校会计制度》核算,并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本文作者更侧重选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一观点,因为更符合民办高校办学特。

二、民非会计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民非会计制度在民办学校核算范围的界定问题

选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为民办高校的核算制度,是必要遵守民非会计制度的规定:“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但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投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二者之间的相互矛盾,让民办高校在核算过程中很难取舍。

2.相关法律、法规支撑问题

(1)按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财税〔2014〕13 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条件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投资人不得分配利润,收取回报。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2)、(3 )条是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办学给予优惠政策,而(1)条从税法又明确规定投资人的合理回报,使得民办学校在遵循政策法规制度上存在尴尬的局面。政策法规上没有明确指出民办学校的收入是免税收入。民办教育促进法上规定可与公办院校同等地位,但税务观点:认为民办学校收入,没有上交财政入库,所以不能等同公办院校,而且收入也不符合《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免税收入。使得民办学校在税收问题上又起了纷争。

3.会计报告信息不健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65 条指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尽管制度没有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给出明确的文字表述,但不难看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就是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诸如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而在科目设置时,投资者投入与经营结果统一通过“净资产”科目核算,通过报表很难直观的区分投资人的投入和经营结果,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总结,以上是由点带面的浅析《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体应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民非企业在国家管控和内部管控上都存在失控,例如个别单位成立后长期不登账、账务核算体系的设置与有关制度、规定不相符报表不完整、核算不规范等(收入挂往来科目不及时结转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收入)、现金余额过大且不及时盘点、大额现金结算频繁,违反有关现金结算规定等等。

三、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发展前景

目前我国拥有民办教育机构14.8 万多所,截止到2014 年7 月民办普通高校就有444 所,面对其多样性、复杂性,必然导致财务管理制度上的多样性。这样不利于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法规政策方面上缺乏对非营利性、普惠性民办学校的支撑。在国家大力提倡民办学校的发展大背景下,我国在民办教育财务制度管理方面也应加快改革进度,使民间投资者在大力投资办学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同时,也能真正的民办民享,做到民办教育事业也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

1.制定出独立的、统一的民办教育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高校管理上是个综合体,办学上遵循普通高校的办学特点,管理上更多的接近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还要兼顾民非企业的“非营利性”。因此,需要制定出独立的、统一的、便于管理的《民办学校财务制度》。按行业区分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定出不同行业的具体的民非会计制度,例如“民办学校财务制度”要充分体现“民办”和“公益”的特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2.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使民非会计制度贯彻执行有法可依

民非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中,都没有明文规定具体列举免税收入范围,执行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民非企业相应的管理法规相互矛盾。目前,在税务与民非企业利益之间起冲突时,没有法规可以参照,协调解决。所以,要想规范民非会计制度,首先要完善相应的法规,针对民非企业的特点,制定出免税资格认定的细则,规范民非企业归类的界定(例如营业税目下所涉及的九大行业),从而达到细化免税收入的确认。

3.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

首要是建立适合民办高校发展的内控制度,进而规范财务基础工作,加强从事民非制度核算的财会人员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基本素能。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档案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提供数据上的、制度上的支撑,为自身可持续、健康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大的内部环境保障。

参考文献:

[1] 陆建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 会计研究,2004(9).

[2]丁贤友. 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思考.会计之友,2005年(5).

[3]《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第4篇

    一、 当前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视不够,监管不力

    有的单位领导虽然兼任民间组织的主要领导职务,但对其财务管理不重视,造成了许多开支不符合要求,报销审批制度不规范。由于内部制约机制不完善,导致不少民办非营利组织的"一把手"一手遮天,为所欲为,毫无制约。有的民办非营利组织内部制约机制形同虚设,经费支出不透明,存在使用白条和收款收据等现象,严重违反票据管理制度,一些单位存在着"变相"将经费作为"小金库"福利基金等。   

    (二) 财会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一是没有规范的账簿,收入和支出管理混乱。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普遍认为盈亏是自己的,做不做账无所谓,有的记记流水账,没有原始凭证,有的甚至连流水账都没有。在收入方面不使用财政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而是使用市场上购买的收据收款,或者就像牙防组那样借用牙防基金会的票据收款,以逃避管理;有不少"官办"民间非营利组织还使用财政监制的"收款收据",以逃避财政部门对其预算外资金的留成和管理,以至使付款企业的费用因票据不合法而不能在税前扣除;还有些组织收了款不给任何收据。在费用的支出方面,虚列公务支出和会议支出,而其中却包含了大量的各项劳务费用,且大量发放补贴、劳务、奖金、过节补助费用,有时从事业支出列支,有时从专项经费列支,且标准不统一,名目繁多,支出随意。

    二是成本管理混乱。许多"民办学校"、"校中校"在计算教学成本时,将学校购建教室、校舍的资产成本一次性地计作教学成本。之所以要人为膨胀教学成本,是为了报送物价部门,好让物价部门根据"补偿成本、略有赢余"的原则确定学费收取标准。这也是"非营利"的教育能够演变成"暴利"行业的重要原因。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普遍存在财会人员素质低下的问题

    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负责人根本不知道主要负责人的会计责任;部分会计、出纳人员没有会计资格证书,未经岗位培训上岗,对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不清楚,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从而造成了会计账目混乱现象。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偷税现象严重

    一是不按税法要求办理纳税登记与申报;二是账面上不计或少计收入、乱计成本费用,偷逃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三是个人(包括出资人和员工)净收入不按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建议   

    (一) 严格界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性质

    目前,许多所谓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虽然登记为"民办",但实质是"官办"。他们和政府内部的职能部门往往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或者由政府的职能部门指定挂靠在一个直接听命的关联单位,他们利用政府资源谋求部门和个人利益。在行政事业编制、行政许可、收费限制等行政约束面前他们自称为"民",而在社会和百姓面前行使权利、收取利益时他们就成了"官"。这是许多所谓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出问题的主要原因。

    根据思路统一、体系完整、结构严密的法规体系,应严格理清官办和民办、公益和私益、营利和非营利的界限。将各种官办的"灰色收入地带"根据其性质分别归位。凡具有行政职能的划归行政单位系列;凡国家出资的公益非营利机构(如官办协会等)划归事业单位系列;凡国家出资的营利组织、或者民间出资的私营组织划归企业系列;只有真正由民间出资的、且受到严格监管的非营利组织(如民办协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管基金会等)才能划归民间非营利组织系列。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能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放开公益性捐赠扣除限制打下科学坚实的基础。

    (二)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行业自律与诚信服务

    目前,我国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规主要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以登记管理为内容的法规,不像国家规范企业那样,既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范企业登记管理行为的法规,又有《公司法》等规范企业运作的法规。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缺乏运作的法律规范,因此,其行业自律无法进行。

    为解决此问题,国家应尽快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使民间非营利组织从设立、运作到注销的所有活动和整个过程始终处在一个思路统一、体系完整、结构严密的法规体系之内,从根本上堵塞民间非营利组织运作无法可依的漏洞。   

    (三) 加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有关登记管理条例,在我国成立社会团体,全国性的需要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需要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要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一般起点为3万元)且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但在现实中,有许多登记机关只需要出资人提交存款复印件即可,从而导致民间非营利组织出现"空壳"现象。而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检,本是监督组织正常运作的一个有力手段,而现实中又多是流于形式。政府监管的不到位,也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

    为此,应进一步加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工商部门的监管。严格审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过程。根据设立民间非营利组织法定条件,对从业人员、场地、投入资金等严格把关。年检也要切实地"检"。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检来说,特别要注意检验其非营利性。二是加强物价部门的监管。所谓的非营利,实质是收入与成本费用的关系。因此,物价部门的监管显得格外重要。应由真正的社会中介专业机构核实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成本,上报物价部门,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者给予重罚,从而保证成本的准确性。在算准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略有赢余"的原则审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费标准,并切实检查落实。逐步改变目前社会上几乎所有的"监管物价"都比"市场物价"更高的奇怪现象。三是加强财政部门监管。如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检查。一是对从业财会人员专业资格的检查;二是对财务部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三是对单位负责人执行会计法情况的检查。并根据《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对会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四是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改变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率偏低的现状。加强税收征管,改变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大面积漏征现象。加强税务稽查,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打击偷税行为。  

    (四)积极开展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出资人和管理人培训,使其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并以《会计法》、《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和内部制约制度为内容,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会人员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根本素质。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审计制度 资金监管 治理结构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由于信息不透明,资金运用违反规定而屡次受到了公众的职责,“郭美美”事件更是将红十字会推到了风口浪尖,一时间,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遭到了严重的质疑,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于中国非营利组织监督管理机制的思考和讨论,其中,“审计”作为公众及政府监督的重要一环,尤其值得我们思考,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目前中外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的不同,发现了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审计存在的问题,并对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制度缺陷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政府监管和审计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建立起来的。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立法主要有:(1)法律:《公益事业捐赠法》;(2)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3)部门规章:《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4)地方法规及规章“关于辖区内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

根据上文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审计的法律法规尚不完整,缺乏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审计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在现行法规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漏洞。由于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和政府部门存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也造成了红十字会审计制度上存在的重大漏洞。

二是制度层面:(1)财务会计制度:2004年8月,财政部。民政部联合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确定了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和内容,对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披露的事项做了规定:该制度第七十二条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于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对外提供,要求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第七十四条要求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2)审计制度: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抓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但是,以红十字会为例,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对于会计准则的采用存在着许多的混乱,中国红十字会至今仍然没用采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是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照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来进行审计的,主要的目的是满足国际宏观财政预算的需要,在审计过程汇总,为了方便国家审计局对财政拨款的核算,目前的财务审计方式比较粗略,只按照收支两条线做审计。

三、美国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

目前,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包括:非政府非企业组织(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公共部门(即政府和公立非营利组织)两部分(陆剑桥,2004)。美国管理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起于《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目前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和各个州政府都开展了非营利法人法的修法;随着美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为了明确联邦政府对各类不同的企业和组织的管理,防止由于法规模糊不健全带来的混淆,美国大多数州开始制定成文法用以规制三种不同类型的法人:商事法人、非盈利法人及合作社法人。之后,非营利组织主要以非营利法人的形式存在,从而产生了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它的出现意味着成立非营利组织是一项公民权利而非政府特许,这使得成立非营利组织是一项公民权利而非政府特许,搓饵使得非营利组织的成立从一种依托于身份的特权发展成为了一项自由的权利。二为基金会,他的出现不仅带来了规模化发展的思路,也带来了专业技能的提升,同时还可以成为其他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提供方。三为社会企业,它具有实现社会公益的目标,亦具有市场趋利性,是实现市场和公益界跨界融合的混合型组织的典范。随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也不断构建,纽约州首先对非营利组织的类型在立法层面上进行分类,并完善了相关的细则。至此,美国能够对非营利组织的执业和监督管理做到有法可依。

与中国不同,美国的非营利组织接受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审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中重要的权威机构之一,主要通过颁布审计和会计指南或行业审计指南的方式,规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实务。196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其第一份审计指南《自愿健康和福利组织审计》。该指南主要为注册会计师对该类组织的财务报告审计提供指导,但没对非营利组织建立公认会计原则作出说明。1972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医院审计指南》,1973年颁布了《学院和大学审计指南》。197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特定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原则和财务报告》1966年又合并为《非营利组织的审计》,适用于从公募组织到动植物协会等18种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1990年,《保健组织审计》取代了《医院审计指南》。

四、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研究我们了以下结论:

一是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大多数没有脱离政府而独立存在,因此它的监督主体尚不明确,缺乏严格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去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运作。

二是我国缺乏明确的立法对各类非营利组织进行分类管理,造成了如今非营利组织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难以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

三是从审计制度上来说,目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制度建设不甚完善也不甚科学,未来可以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对其进一步完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