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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深圳 生态控制 制度
城市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生存与发展。脆弱的生态、严重的环境问题将阻碍区域优势的发挥,而且生态环境一旦遭到严重的破坏,就很难治理甚至不可逆转。要避免这种局面,进行生态控制即显得异常重要。
一般而言,生态控制是指在城市环境保护中,在以生态用地为核心的生态系统保护面临巨大压力的情况下,为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城市内一定区域的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采取的强制性控制措施。相应地,城市生态控制法是指在以生态用地为核心的城市生态系统中,以强制性的控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城市内一定区域的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深圳市在我国率先引入了城市生态控制制度,成为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一、深圳市生态控制法制概况
2005年11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2007年3月,为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深圳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了《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二、深圳市生态控制线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生态控制线制度主要从生态控制线的划定与调整、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具体来说,其主要对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一定坡度的山地和海拔的高地、河流、绿地和其他需要进行基本生态控制的区域等具体范围进行划定,同时随着实际情况和未来规划的需要作出一定调整。当具体的控制范围确定后,在该范围内只能进行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等建设。在监督和管理方面,规定了市规划部门、城管综合部门和其他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权使生态控制线制度应用于实际,并对此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了违规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失当时所应受到的行政处罚。
三、深圳基本生态控制线制度的优点
首先,该控制线是城市建设规划理念上的根本转变,它从过去的“可建规划”转变为了现在的“禁建规划”。据有关资料显示,以前深圳市规划局的工作是规划“哪些土地可以建设”,故利益追求者可能会拼命地为“可以建设”想出许多表面上使人信服的“理由”;“可建规划”的实质是一种授予建设主体对稀缺土地资源进行建设的权利的具体制度,若各种规范和监督环节出现漏洞,很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在“禁建规划”下,只要存在一个不能建的理由,比如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即使有一百个可以建的理由也无济于事。
其次,建立生态控制对象的统一体系,提高了综合行政效率。初步划定的生态线范围中,有93%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需要妥善保护的土地,其余7%是城市的生态廊道和绿地。以前的生态控制用地分属水源、森林土地等各类保护对象,监管对象混乱,保护主体和执法主体纷繁复杂,其职责往往易出现不合理的冲突和不应有的空白,行政责任互相推卸,需要上级部门的屡次协调,保护效果不佳。通过划定统一的生态控制线,无疑大大提高了生态保护的效率。
最后,促进现有建设用地的科学使用,提高了土地效率。生态线划定之后,明确了建设用地的有限范围。基层政府、开发商、市民等相关主体都会更珍惜现有的建设用地,精心规划和利用现有的土地,提高了每寸土地的使用价值,促进了土地经营的科学化。
四、深圳基本生态控制线制度的不足
1.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深圳市龙岗区五联社区居委会在上交给龙岗区委区政府的调查报告中写道:“生态控制线出台至今,农村基层干部根本不知什么是生态控制线,职能部门从未下到基层定案坐标,从未组织社区干部现场交底(即将审定立法的生态控制线逐一与社区干部见面)”。笔者在深圳各区的生态控制线区域进行随机采访时,发现不少当地居民虽然听过“生态控制线”的说法,但是对于实际范围的划定,具体到纳入与非纳入的空间,各有各的认识甚至完全不知晓。而且,笔者通过浏览互联网,很难发现具体的生态控制线地图,就算有幸能够找到,地图的比例也不高,区域显示不甚清晰。
2.社会保障力量缺乏。生态控制线制度惠及全深圳的居民,故对于因生态控制而发生的各项成本,不应只由被纳入到生态控制线内的地区承担,而应由利益的享有者――整个深圳市的公共群体承担。目前深圳生态控制线制度并未就社会保障问题做出专门的规定,使得生态控制成本的合理分担难以实现。笔者认为可以用深圳市政府的财政支出或其他社会公共资源来弥补上述成本。如果因生态保护而涉及线内居民的搬迁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的搬迁方案及日后的生活和就业扶助政策,同时要认真严格地遵章落实,以更为充足的社会保障力量做好受影响对象的善后工作。
3.监督制度不够完善。《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指明了单位和个人拥有监督规定执行情况的权利,但纵观此规定及其实施意见,并无完整的该监督权行使的程序。此外,即使事先已对相关监督部门的职责和职权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很多时候,一旦有问题出现,往往没有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足够重视,或者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互相干预,互相矛盾。所以,深圳市政府在提出生态控制线监督制度的同时,应不断结合实际情况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深圳市在城市生态控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已经取得了卓越的成效,虽然仍存在一些需待完善之处,但此一“摸着石头过河”之旅所积累的经验必将推动其他城市进行生态控制建设的有效开展。深圳进行生态控制法制建设的探索已成为了构建我国城市生态控制法律制度最重要的蓝本。
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
(衡平法重内容轻形式,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1)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2) 1789年宪法,首部成文宪法
3) 英国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是上议院
4) 美国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最高法院
5) 陪审制度:只是事实审,没有法律审,不能上诉
供应链通常被认为是企业间进行知识转移的重要通路。基于网络嵌入性和社会资本的研究视角,大多数学者认为紧密的伙伴关系是提升供应链知识转移效率的有效手段(Malhotra & Gosain, 2007;吴冰、刘仲英,2009)。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好的协同能力或创新能力,投入大量资源致力于建立供应链联盟来提高知识转移效率,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深入分析这些相关研究,发现其中存在着两点不足:
一是忽视了供应链知识的特性。供应链知识是在供应链实践得到的一系列数据、规则、程序和操作的集合。从功能匹配来看,供应链存在协同性和创新性两种知识,其中,协同性知识包括结构性知识、程序性知识和整理性知识,它们所涵盖的大多是供应链运作过程中的一些显性信息,这些知识多呈现出程序性和规范性特征;而创新性知识主要与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相关,包括各种新的设计思想、新的产品方案、新的工艺条件、新的技术参数等,它们则多呈现异质性和互补性特点。相关研究表明,企业间强关系容易造成组织间同质化倾向,有利于程序性和规范性知识的转移,但不利于异质性和互补性知识的转移。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供应链知识而言,关系强度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二是忽视了个体知识整合能力的差异。供应链知识转移是一个外部化到内生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联盟关系只提供了外部知识资源和转移平台,这些外部知识能否真正地内化为自身所需要的知识,还依赖于企业的知识整合能力,整合能力的差异必然会影响到联盟之间的知识转移效率。
那么,关系强度、知识整合能力和供应链的知识转移之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影响关系?在知识转移过程中,企业如何根据供应链知识特性来布局联盟关系呢?鉴于这些,本研究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探讨这三者之间的影响关系,以此寻求如何提升供应链知识转移效率的实质效果,为企业进行供应链长期规划与策略布局提供必要的依据。研究共分四个步骤:(1)相关文献和研究假设;(2)实证分析;(3)研究结论与启示。
2 相关文献与研究假设
2.1 关系强度与协同性知识和创新性知识转移
关系强度是指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亲密程度。从社会资本结构角度来看,关系强度刻画了供应链联盟的联结模式,展现了供应链网络和社会联系等结构性要素特征。由于网络结构和网络联系强度影响合作伙伴获取知识和参与活动的方式,进而影响着企业间知识转移效率。但就关系强度与知识转移之间的关系,目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强调弱关系对知识转移的积极作用,这种观点主要基于知识源的角度。Lancaster认为弱联结可以传递新鲜或异质性信息和知识,而强联结则容易造成信息通路上的重叠和浪费。Levin的研究证明了弱联结对知识转移的有效性,他认为弱联结是接触新信息、获取新知识的有效路径。Rhee的研究表明,网络中的弱联结使得参与成员具有广泛的多样性,从而不被固定的角色所限制,更容易进行探索式学习。而强关系虽有利于促进利用式学习,但其学习内容更多是显性知识;同时,强联结从结构上来说是不自由的,使得企业往往只能遵守既定的规则加以充分利用,而不利于脱离常规尝试新鲜知识,不利于在技术创新合作中创造性知识的吸收。一个由弱联结组成的网络关系结构有利于获取信息,因为弱联结所联系的是两个社会经济特征不同的个体,它们通常拥有异质的信息源。从而,对于合作技术创新企业间所需的知识,应该采用弱的关系结构。另一种观点,是强调强联结对知识转移的积极作用,这种观点主要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联盟战略和学习文化的趋同性以及提升知识的吸收能力等不同视角来说明强联结对知识转移绩效的显著影响(Grant, 1996; Taylor & Stoltenberg, 1999; Okamuro, 2007)。基于上述文献,本研究认为:
H1:关系强度高比关系强度低更有利于供应链协同性知识转移;
H2:关系强度低比关系强度高更有利于供应链创新性知识转移。
2.2 关系强度与知识整合能力
知识整合(Knowledge Integration)通常被认为是“以知识组织方法为指导,以数据整合、信息整合为基础,以知识组织体系为支撑,组织资源知识结构中概念及概念关系的一种整合方式”,它通常包括内部整合和外部整合。在供应链联盟中,强联结对知识整合能力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强联结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情感性承诺基础上,可以克服在知识外部整合过程中的敌对与封闭,对降低外部整合成本是非常有帮助的(Clark & Iansiti, 1994);其次,紧密的伙伴关系可以使双方共同进行知识规划活动,并达成共识,促进技术信息标准化和保持流程的一致性,从而有利于知识整合过程中系统化能力的提升(Hansen, 1998);第三,强联结容易使伙伴之间对相互文化、价值和信念的认同感较强,有利于组织成员的彼此沟通、相互适应和协调,可以促进知识整合过程中社会化能力的提升(Tsai & Ghoshal, 1998);第四,积极的行为性承诺、稳健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减少相互间的目标冲突,对于伙伴成员应对市场风险、提高知识应用一致性极为有利的(Simonin, 1999);最后,强联结关系的存在会给成员企业带来一定的外部压力,这种压力在一定条件下能转化为内部动力,促使企业对知识内部整合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伙伴关系的发展。根据这些观点,可以假设:
H3:关系强度能正向影响供应链外部知识整合能力。
H4:关系强度能正向影响供应链内部知识整合能力。
2.3 知识整合能力与知识转移效率
有关知识整合能力与知识转移效率的结论都是一致的,即良好的整合能力有助于知识转移效率的提升。Boer认为,良好的整合能力能够促进知识在组织之间和组织内部交互传递过程中外部化和内在化效率的提升;Pisano(1994)指出,有效的知识整合能力表现在企业对信息资源或关键技术具有较强的搜索、识别、筛选、匹配能力,可以极大地提高其价值化效率;谢洪明和吴溯(2008)认为,组织之间的知识转移都要经历选择、吸收、内化和外化等一系列过程,整合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它既决定着知识的匹配效率,又决定着知识的吸收效率;Clark和Iansit(1995)指出,知识内部整合通过强化提供必要的产品、服务和技术支持来提升竞争优势,外部 整合通过满足客户一致性要求来促进竞争优势的发挥;Von Hippel(1998)研究发现,有些产业超过三分之二的创新可以追溯到用户的建议或想法,而在另外一些产业(如电信终端设备)中,大多数的创新可以追溯到供应商。因此,他认为在用户、供应商和制造商之间建立良好的知识转移机制可以进行跨企业的“外部创新”,并给成员企业带来持久的竞争优势和核心能力的提高。综合这些观点,可以假设:
H5:知识内部整合能力与协同性知识转移之间呈正相关关系。
H6:知识内部整合能力与创新性知识转移之间呈正相关关系。
H7:知识外部整合能力与协同性知识转移之间呈正相关关系。
H8:知识外部整合能力与创新性知识转移之间呈正相关关系。
根据上述理论和假设,本研究的基本构架如图1。
图1 研究的基本构架图
(chart 1 the basic framework of research)
3 实证分析
3.1 量表设计
本研究为确保测量工具的效度及信度,在关系强度、知识整合能力及供应链知识转移绩效等概念的操作性定义及衡量方法上,尽可能采用国内外现有文献已使用过的量表,再根据本研究的目的加以修改作为搜集实证资料的工具。在问卷正式定稿与调查之前,先对部分企业采购销售部门管理人员以及供应链管理专家进行问卷的预测试,请他们对题项相关性、顺序和语言表达方式、清晰性进行了评价,并根据他们的意见对问卷作了相应的修改。
对知识转移效率的评价主要从信息转移、技术能力提升和财务绩效提升这几个方面。Marshall Fishel认为供应链中的协同性知识转移大多是供应链信息传递,这些信息包括结构性知识、程序性知识和整理性知识;Appleyard(2003)认为创新性知识转移结果是企业解决新问题能力的提升,它包括新的设计思想、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方案。
以上所有问题都以Likert五点尺度量表,1-7分别表示“完全不”-“完全”。
3.2 资料收集
本研究的资料主要通过问卷调查获取,调查样本来源于长三角地区杭州、宁波、上海等地,涉及纺织、生物制药、家电制造等三个行业上下游供应链伙伴企业的关键员工。由于这些行业厂商云集、不同品牌产品替代程度高、市场竞争激烈,为提升竞争力,业者无不希望通过建立稳定的供应链合作关系来提升知识转移效率,以此来强化自己的竞争优势。问卷采用Likert五点尺度量表,各评价指标的相关题项参考了部分专家的意见。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600份,共回收386份,回收率64%,其中有效问卷311份。
在有效问卷中,纺织行业104份、生物制药行业91份、家电行业116份,就受访者年龄来看,30岁以上的占80.4%,且工龄超过五年占60.11%,无论就工作经历或职务而言,均应对问卷所涉及的议题具有比较好的熟悉度和敏感性;就任职部门来看,采购部门22%、销售部门19%、研发和技术服务部门27%、管理部门21%、其他部门11%;受访者中9%为博士、23%为硕士、大专以上学历占有94.2%,对问卷题项的理解无障碍或困难,填答上可按其知觉进行适当判断。
3.3 资料分析
为了进一步检验理论框架中所提出的各变量之间的关系,本研究根据所收集的资料,运用两阶段法的LISREL分析:第一阶段先针对个变量及其题项进行Cronbach's系数分析和验证性因素分析,以了解各变量的信度和效度;第二阶段将多个衡量题项逐步减少,并运用LISREL发展结构模式进行分析,以验证研究中各假设。
3.3.1 信度分析
在信度分析中,关系强度、内部整合能力、外部整合能力、协同性知识转移和创新性知识转移中各变量的Cronbach's系数、组合信度和萃取变量分析结果如表1。可以看出,各变量的信度水平、各构面的组合信度均超过Nunnally(1978)所建议可接受的0.7的水平,且萃取变异量均超过0.5的水平,这表示各指标的信度和内部一致性均为可接受。
3.3.2 效度分析
效度分析包括内容效度和结构效度。在内容效度中,由于各变量的题项内容是以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为基础,并经过相关专家的检查修改而成,因此具有良好的内容效度;结构效度包括收敛效度和区别效度分析,其中收敛效度的分析结果见表2;而区别效度则依据Anderson & Gerbing(1988)的建议,研究结果显示,当各变量中的两两构面相关系数限定为1时,其限定模式的卡方值均较未限定模式的卡方值为大,且均达显著的差异水平,故可知各构面间具有区别效度。
3.3.3 模式适配度分析及假设验证
有关模式适配度的评估,本研究依据Bagozzi & Yi(1988)的建议,分别从基本适配标准、整体模式适配度和模式内在结构适配度等三方面来加以评价。首先是基本适配标准,本研究在各概念的衡量指标的因素负荷量均达显著水平,且均超过0.5以上,而且衡量误差没有出现负值,整体而言应属可接受范围;其次是整体模式适配度,本研究整体理论模式的绝对适合度衡量指标为,=348.05、d.f.=59、GFI=0.90、RMR=0.015、RMSEA=0.098,其中GFI、RMR、及RMSEA均达可接受范围;第三是内在结构适配度,研究结果显示各变量的信度系数均已超过0.5的可接受水平,且在潜在变项的组合信度与萃取变异量的评价上,关系强度、内部整合能力、外部整合能力、协同性知识转移以及创新性知识转移的组合信度分别为0.81、0.83、0.79、0.74、0.77,萃取变异量而分别为0.78、0.81、0.85、0.82、0.76,均已超过最低的可接受水平,故本模式应具有不错的内在结构适配度。
3.4 假设检验结果
研究假设的验证情况如表3所示。可以看出,假设H1、H2、H3、H5、H6、H7和H8都通过了检验,而H4没有得到检验。具体的模型及其变量关系如图2所示。
表中***表示P<0.001,**表示P<0.01,*表示P<0.05.
图2 整体理论模式中各变量间的关系图
(chart 2 Relation chart of various Variables in Whole)
(1)关系强度与供应链知识转移绩效:为0.22(P<0.001)、为-0.14(P<0.05)分别支持了假设1和假设2。研究结果也显示,关系强度对协同性知识转移的直接效果并不大(值比较小),这可能与一些企业所建立的只是形式上的联盟关系有关。姜翰(2009)认为国内许多联盟关系是建立在个人情感和个人利益的基础上。这种形式上的联盟虽然也可以降低知识转移成本,但在信息共享和知识互补等方面却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必然会影响它对协同性知识转移的直接效果。
(2)关系强 度与知识整合能力:为0.67(P<0.01),支持了假设3;而在假设4中,由于P>0.05,因而没有得到支持。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有两个方面:一是知识内部整合具有较强的独立性。Knnan和Handfield(1998)认为大多数企业的内部整合主要基于内生化需要,外部环境的变化往往只是起着推动作用;二是外部关系对内部整合能力的影响往往通过外部整合传递的(侯光明,2002),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关系强度对它的影响。
4 研究结论和启示
本文以知识整合为中介变量,连接关系强度对供应链知识转移绩效的影响关系,目的在于研究关系强度、知识整合与供应链知识转移之间的影响关系。本文通过文献探讨构建了三者之间的概念逻辑模型,运用实地调研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获得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
(1)关系强度对供应链协同性知识转移产生正向影响,而对创新性知识转移则存在负向影响。这说明紧密的伙伴关系并非提升供应链知识转移效率的有效手段,企业需要根据供应链的知识功能匹配来调整关系强度。从功能上看,供应链存在着有效型、反应型和创新型三种。其中,有效型和反应型供应链所匹配的主要是协同性知识,而创新型供应链所匹配的大多是创新性知识。紧密的伙伴关系只对协同性知识转移存在明显的正向效果,而对创新性知识则不存在这种效果,因此企业在供应链规划过程中,需要根据所规划的供应链类型来调整关系强度。如果所规划的供应链属于有效型和反应型,可以通过建立伙伴关系来促进知识转移效率,以此来提升供应链协同效应;如果所规划的属于创新型供应链,则不必一味追求联盟关系,否则,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可能难以得到有效的回报。
(2)关系强度只对供应链知识外部整合能力存在正向影响,而对知识内部整合能力则不存在正向影响。这说明良好的伙伴关系能有效地促进知识外部整合能力的提升。对于多数企业来说,独立进行知识外部整合非常困难,这主要缘于组织之间的目标冲突、权力限制和协调的差异性,实际上国内大多数企业在供应链整合知识整合过程中也仅仅停留在内部系统化、内部协调化等方面,真正参与外部整合的并不多,大部分供应商、制造商与经销商的知识整合仍然是完全独立、自成闭环结构。由于伙伴之间的协调机制给供应链知识外部整合所需要的各种协调会带来很大的便利,故而通过建立伙伴关系来提升知识外部整合能力不失为一种积极选择。
(3)内部和外部知识整合能力对供应链协同性知识和创新知识均产生正向影响。这说明加强知识外部整合能力建设是提升供应链协同型知识转移效率的必要手段。目前大多数供应链都属于协同型供应链,其所匹配的知识主要是显性化的结构性知识、程序性知识和整理性知识。在供应链协同性知识转移过程中,联盟关系的存在只是提供了知识源和转移平台,外部知识资源内化为自身的优势,需要知识整合和吸收。离开了有效的整合能力,伙伴关系对协同性知识转移的作用只是有限的。因此对于那些期望运用伙伴关系来提升知识转移效率的企业来说,加强自身外部整合能力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1)法国的六法体系:民、刑、民诉、刑诉、商、宪(民商分立)
2)1791年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3)1958年宪法是法国现行宪法
4)参事院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5)1900德国民法典(民商合一)
6)历史法学派萨维尼的三阶段论:1,习惯法阶段2,学术法阶段3,法典编纂阶段
7)法国法的依据是法学阶梯,德国法的依据是学说汇纂
8)潘德克顿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9)法国法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形成的,而德国法是在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形成的
论文摘要:针对我国建筑市场信用制度供给不足,信用制度效率不明显的情况,以制度效用理论为依据论述了建筑市场中信用制度成本、信用效益的构成及影响因素,并以此为基础,对目前建筑市场中信用制度效率进行了分析。
目前我国经济制度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建筑市场中交易各方拥有的信息处于不对称状态。在“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发生冲突后,人们之间的机会主义行为往往导致“两败俱伤”。因此,需建立一系列规则和制度来约束建筑市场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信用制度作为约束信用行为主体的规范,有效性十分重要…。从制度经济学可知,合理有效的制度是一个节省日交易成本、激励相溶的制度。我国建筑市场在过渡时期的信用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激励相溶性,可从信用制度效率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评价。
1建筑市场信用制度成本构成及影响因素
1.1建筑市场信用制度成本构成
通常情况下,制度成本包括制度设计与制度制定前期费用、制度实施费用、制度运行与摩擦成本。建筑市场信用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存在,同样存在制度成本,其构成为:
1)建筑市场交易中信用制度设计成本(C),即信用制度变迁直接花费成本,是信用制度制定者为制定各项制度所形成的耗费支出和时间,包括三部分:a.制度制定前期研究相关支出(课题研究费用、市场调研及研讨费用);b.制订过程中由专门机构负责制度制定所耗费的各种资源;C.在制度正式确定之前,向社会征询意见发生的费用和时间,分别用C…C12和C13表示,则C1:Cl1+C12+C13。
2)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实施预期成本,即信用制度发生变迁形成的间接成本(C)。建筑市场信用制度预期成本包括:a.信用制度建立和在实施中发生的相关费用(C21);b.政府职能部门在信用制度执行过程中进行监督发生的费用(C22);C.因旧制度存在,使新(改变后)的信用制度存在“路径依赖”问题,为克服即得利益格局和摩擦而付出的成本(c23)。建筑市场的信用制度则从潜在的制度安排转变为现实安排的关键就是制度实施上预期成本的大小。因而,预期成本C2=C21+C22+C23。
3)信用制度实施中的效率损失(c)。由于信用制度不适用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外部负效应(社会福利降低)形成的费用。信用制度的外部负效应影响因素较多,用函数关系表达为C3=f(C31,C32,…,C3)。
综合上述,建筑市场信用制度的成本函数为:
1.2建筑市场信用制度成本影响因素
1)信用知识及信用法规完善程度。社会科学和相关知识的进步,信用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使社会知识和分析方法能在较大程度上取代制度成本中的试错过程,降低制度创新成本。同时,关于信用知识和相关规定的普及,推动建筑市场原有信用制度的修订和新信用制度变迁的发生。
2)信用制度作用环境。从系统的角度认为,封闭的系统意味着同外界不存在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其运动形式较为简单,通常不会涉及质变形态的运动。如果处于半封闭状态,所得到的相关信息资源则受到限制,其发展变化就十分缓慢。我国建筑市场所处的环境系统为半封闭状态,体现为信用制度提供者具有垄断性,建筑市场大多数参与主体,没有足够的权利、能力和资源投入到信用制度的创新和建设中,使信用制度的建设在导向上缺位及变迁的物质基础得不到支持,加大信用制度建设成本。
3)建筑市场上信用制度变迁类型。
4)建筑市场信用制度的制定机构及制定方式。
2建筑市场信用制度收益
2.1建筑市场信用制度收益分析
建筑市场信用制度收益是指由于信用制度实施后所获得的利益,是因建筑市场信用秩序良好所带来的利益,其直接受益者为建筑市场参与主体,间接受益者为社会。政府机构作为信用制度供给者不能取得信用制度的全部收益,信用制度的变迁、制定是立足于使社会福利最大化,花费的信用成本为社会资源。因此,信用制度所带来的收益应归社会所拥有。
建筑市场的参与主体是信用制度的被约束者,也是制度收益的直接收益者。享受因信用制度的变迁或创新的实施,提高建筑市场的信用水平,减少建筑市场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和相关费用。信用制度产生收益的前提条件为参与者在执行制度过程中在制度规范下,通过决策和选择才能得到。新制度的实施只能在参与主体遵守规则、接受约束,并做出符合制度要求的选择和决策时,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2.2建筑市场信用制度收益影响因素
1)市场信用制度的完善性和全面性。完整的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应包括:信用法律制度、联合征信制度、信用公示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担保制度和信用奖励处罚制度。信用制度越完整,对失信行为的规范就越全面,市场参与主体就能从制度中获取更多的收益,越有积极性参与信用制度的遵守,收益的体现更能充分体现出来。
2)建筑市场信用制度的适应性。目前建筑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市场交易中存在较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信用制度的实施就是弥补信息不对称现象,约束市场交易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如通过信用等级制度可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可以作为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的依据,也可以作为联合征信的依据。若建筑市场信用制度适应性低、与相关制度不协调、与参与主体不适应,会加大制度之问的摩擦成本,降低信用制度的效益。
3)信用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监管力度。
3建筑市场信用制度效率分析
3.1建筑市场信用制度效率判别标准
1)信用制度带来的净收益与制度投入净成本的比值。信用制度实施(变迁)后产生的信用收益为R,之前的收益为R2,则制度带来的净收益NR=R一R2;C为信用制度的总成本,C为信用制度实施前的成本,则该信用制度产生的净成本NC=C—C,SE代表制度效率情况,SE=NR/NC。显然,制度效率与制度所产生的净收益成正比,与NC成反比。从逻辑上说能较为准确地反映信用制度带来的平均效率。
2)信用制度对比效率。在R2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信用制度实施净成本NC基本固定,则信用制度效率可采取SE=R1/NC。这种评价标准可以从不同角度,对信用制度的变化和变迁进行对比分析。
3)信用制度边际效率。若MR为信用制度的边际效益,MC为信用制度的边际成本,则ME为信用制度的边际效率。ME=MR/MC,衡量信用制度或改进新制度的有效性。ME>1,新的或改进的信用制度是有效的;ME
3.2建筑市场信用制度边际效率分析
长期处于供给不足状态的信用制度,供给过程中组织和国家是供给者,有限理性情况下的信用制度供给必然存在着缺陷,同时带有垄断性(制度供给市场为不完全竞争市场)。供给者追求制度效用最大化时或最满意效用时,信用制度供给曲线为正值,表现为供给曲线的连续性。但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市场存在着信用制度从制度效率方面处于递减状态,即信用制度发生的边际成本MC大于信用制度所产生的边际收益MR,使目前市场中的信用制度存在较大的发展和改进空间。从信用制度需求角度分析,它作为建筑市场中的一项公共产品,需求者也是制度的消费者。制度的消费过程也符合“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根据著名学者汪丁丁博士的论证,“边际效用递减”是以生理、心理学理论为基础的。市场参与者对信用制度的反映曲线会随着刺激频率的递增而下降,从而预示着信用制度“消费”的边际效用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