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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年度总结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律师年度总结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律师年度总结

律师年度总结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接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

第六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3名以上合伙人;

(四)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第七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

(二)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六)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七)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十)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合伙协议自合伙律师事务所经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合伙人

第十条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

第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六)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合伙人应当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

第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吸收新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合伙人退出合伙,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提出退伙时间要求的,退伙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退伙人办结退伙事宜。

第十七条合伙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因其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依照合伙协议将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八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应当分得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

第十九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后,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形式、召集方式和表决办法等由合伙协议约定。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会议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和程序、表决办法,决定和处理本所重大事务。

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审议、表决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并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其职责由合伙协议约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依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对其内设部(室)、分支机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应当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合伙人及聘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第二十八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受理法律事务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九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学习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研究、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分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对于违反本所章程和管理制度的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不得分割、挪用、处置。

第三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业务统计报表、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五章解散清算

第三十七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二)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也可由合伙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九条清算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清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第四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清偿所有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

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月。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第四十五条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

律师年度总结范文第2篇

请于12月15日前将你所的*年度工作总结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报我处。报送的内容如下:

一、本所的业务专长及发展方向,本年度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情况,尤其是新业务开拓等方面的情况;

二、本所律师积极为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方面的情况以及其中的典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为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情况,为广州基础设施建设,为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服务,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科技创新、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

三、本所为基层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与司法所结对情况;

四、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例;

五、党支部基本情况和党建活动的开展情况;

六、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情况以及所在创建规范管理事务所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

七、所内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情况;

八、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情况;

九、本所律师中的先进典型,如在承办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案件,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参与重大项目等方面做得出色的典型;

十、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律师管理部门协调和解决的;

十一、对律师管理部门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上述内容中的典型事例请详述,没有维稳方面的案例则提交律师为构建广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作用的论文一篇。

律师年度总结范文第3篇

一、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律师队伍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使命,律师要更好地完成这一重要使命,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提高自身的素质。加强律师培训工作是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最直接、最有效、最必要手段,也是提升律师服务能力、促进律师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2、我省历来十分重视律师培训工作,特别是近年来不断加大对律师的培训力度,逐步规范律师培训的各项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新的形势对律师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当前我国正处于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必须抓住机遇,应对挑战,不断提高律师行业的竞争力,积极拓展服务领域。通过加强律师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和谐稳定的能力,不断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3、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律师培训工作必须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出发,在新形势下实现我国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要针对律师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切实加强律师培训工作,培养和打造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确保律师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律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4、律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大和省委有关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解放思想,全面加强律师的思想政治、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培训工作,切实强化律师培训工作的管理,积极推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5、律师培训工作的原则:一是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全面规划、部署和推进律师培训工作,提高律师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坚持把思想政治培训放在律师培训工作的首位。提高律师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保证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三是坚持加强律师执业能力建设。把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能力建设结合起来,大力提高律师依法执业的能力。四是坚持依法科学培训。加强律师培训工作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开展培训工作,把握培训工作规律,增强培训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6、律师培训工作的目标: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和谐稳定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律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培养和造就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推进我省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律师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7、围绕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加强思想政治培训。重点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学习党中央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国情和形势政策的培训,进一步强化律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律师坚持和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宪法观念,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律师队伍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把内容编入教育培训教材中,使之成为对全省律师队伍进行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严格落实“三不论三必须”的要求,即:不论举办什么类型的培训班,都必须安排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不论开展什么样的主题教育,都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依据;不论组织什么形式的专项活动,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8、围绕提高律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能力,加强政策法规与业务培训。重点加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方面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引导律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适应律师工作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加强高素质人才培训。围绕促进解决民生问题,抓紧培养服务医疗、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专业领域的律师人才;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人才;根据实施对外开放战略的需要,积极培养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人才。加强对选派律师赴境外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高素质律师人才培训工作。

9、围绕提高律师服务的诚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培训。重点加强廉洁自律培训,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反腐倡廉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树立廉洁执业的良好风气。加强律师队伍行风行纪培训,防止和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引导律师正确处理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树立正确的义利观,防止和克服逐利倾向,始终坚持诚信为民的服务宗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使广大律师熟悉并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强化律师外事纪律培训,引导律师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对外交流和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始终把维护国家利益放在首位。

10、不断巩固和完善现有律师培训方式。在巩固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经常性培训与专题专项培训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培训方式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面对面授课、交流、研讨、座谈会、法律沙龙、案例教学、参观学习、以会代训、分批轮训等培训方式,充分利用卫星远程教育系统、网络、视频、通讯等先进手段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

11、积极探索和创新律师培训方式。针对律师工作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和执业流动性强的特点,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新的培训方式,如情景培训、模拟法庭、互动式演讲等;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和类型,采取不同的切实有效的培训方式;积极探索与社会培训机构或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培训方式,充分利用行业内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培训资源。要在实践性培训环节上狠下功夫,最大限度地调动律师的学习热情,积极探索出一条律师喜闻乐见而又容易接受的培训新路子。

四、律师培训的类型和层次

12、实习人员培训。重点培训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基本知识和礼仪等,通过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引导实习人员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掌握必备的基本知识,接受正反面典型教育和执业风险警示教育,努力提高实习人员适应律师行业要求、胜任律师工作的能力。

13、新执业律师培训。重点培训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巧等,通过为新执业律师指定指导律师,充分发挥好老律师的传帮带作用,组织新执业律师参加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的各项培训活动,引导新执业律师立足本职工作,遵章守纪,从而促进新执业律师树立正确的执业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14、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重点培训执业律师管理法规、专项律师实务、新颁布法律法规、业务技巧、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前瞻性问题等,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每年组织执业律师必须参加40课时以上的继续教育培训,引导广大律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不断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引导律师正确处理好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始终坚持诚信服务的宗旨,从而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增强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15、青年律师专项培训。重点培训业务知识、办案技巧、法律事务管理等,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短期集中培训班、选派学习等形式,提升青年律师的综合能力,促进青年律师的健康成长,以培养一大批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律师人才,为律师队伍的建设储备力量,推进律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6、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合伙人培训。重点培训律师事务所管理知识、能力和技巧,尤其是规范管理,包括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法律文书管理、印章管理、人员管理等。通过举办各类高级律师管理培训班、选送进修、交流研讨、座谈会等,引导主任和合伙人重视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建立完善律师事务所有效运行机制,认真抓好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执行和管理责任落实,从而进一步提高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合伙人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意识,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17、加强党员律师培训。重点培训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的*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党的章程,通过党支部活动、“”、民主生活会、理想信念教育、参观学习、调研、请党校老师辅导等,引导广大律师党员掌握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全面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自觉坚持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的利益,从而进一步增强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律师队伍健康发展。

18、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培训。重点培训提案技巧、提案程序与标准、如何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如何提高提案和议案质量,通过与人大、政协和统战等有关部门联合办班、组织学习、交流经验等,引导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民生问题,关心百姓生活,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活动和公共事务,从而进一步拓宽律师参政议政的渠道,增强律师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

19、欠发达地区律师的培训。重点针对地区特点,因地制宜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欠发达地区律师培训给予一定的支持,根据地区业务拓展需要,可选派有实践经验的法学专家、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前往授课;同时,欠发达地区应充分利用已有培训资源,加强本地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可与邻近、情况类同的地区联合办班,节省成本,加强交流,取得更好的培训效果。

20、律师管理工作人员培训。重点培训公文写作知识、组织协调能力、管理技巧、网络办公软件系统应用等,通过定期组织轮训、邀请专家授课、经验交流等,引导律师管理工作人员端正服务理念,掌握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驾驭文字运用能力,从而增强管理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管理的水平和效能。

21、律师事务所加强本所律师培训工作。一方面督促本所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自己内部的培训机制,认真组织律师开展日常培训,鼓励业务水平高、思想道德素质过硬的资深律师进行指导,并根据自身条件为律师学习高端法律知识提供必要的帮助。

22、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每年举办全市性的培训班,对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本市全体律师进行培训,重点加强对主任、合伙人、骨干律师、党支部书记、党员律师的培训;市律师协会每年举办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和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举办其他类型的培训班。

23、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举办全省性的培训班,重点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培训;省律师协会每年组织实习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举办高层次的培训班、研讨会。

五、律师培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4、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把加强律师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摆上工作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成立律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部署,分管领导亲自抓,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健全律师培训工作专门机构,充分发挥其作用,组织实施具体培训工作方案,为各项培训工作的落实提供组织保障。

25、研究制定年度律师培训工作计划。律师培训工作要纳入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省、市律师协会要按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律师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律师事务所负责研究制定本所年度律师培训工作计划。

26、建立完善律师培训工作管理制度和机制。律师协会要建立健全律师培训工作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将律师培训计划和总结报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再将每年的律师培训计划和总结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要建立完善律师培训师资制度,加强培训课程、教材和师资建设,注意收集有专业领域特长、综合素质高的专家、学者和律师资料;要建立完善律师涉外培训请示报告制度,凡参与涉外培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及时向主管部门请示报告;要建立完善律师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对实习人员和执业律师接受培训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要建立完善培训证书管理制度,规范培训证书的制作、发放、登记和验证等工作;要建立完善律师培训质量考核评估机制,量化培训评价标准,对律师培训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评估,将律师参加培训活动的情况纳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日常培训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培训设备,为律师参加学习提供有力支持。

27、落实律师培训工作的经费保障。为确保律师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省、市律协要保证年度培训工作的经费开支,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要预留足够的经费用于律师培训工作;各律师事务所每年应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培训费。要加强培训经费的管理,科学投入,优化效益,不得将培训经费用于律师培训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律师年度总结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接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

第六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3名以上合伙人;

(四)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第七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

(二)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六)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七)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十)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合伙协议自合伙律师事务所经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合伙人

第十条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

第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六)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合伙人应当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

第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吸收新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合伙人退出合伙,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提出退伙时间要求的,退伙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退伙人办结退伙事宜。

第十七条合伙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因其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依照合伙协议将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八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应当分得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

第十九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后,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形式、召集方式和表决办法等由合伙协议约定。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会议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和程序、表决办法,决定和处理本所重大事务。

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审议、表决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并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其职责由合伙协议约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依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对其内设部(室)、分支机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应当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合伙人及聘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第二十八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受理法律事务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九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学习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研究、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分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对于违反本所章程和管理制度的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不得分割、挪用、处置。

第三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业务统计报表、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五章解散清算

第三十七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二)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也可由合伙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九条清算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清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第四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清偿所有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

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月。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第四十五条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

律师年度总结范文第5篇

现将一年来所做工作汇报如下:

一、业务工作(满分70分,自评分68分)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满分12分,自评分12分)

1、我局围绕“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和目标,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五五”普法总体规划和上级普法机关的安排部署,调整充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保证了普法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强化领导机构对全县各成员单位的指导、管理、监督职能,制定并实施了2009年普法工作计划,形成了领导亲自参与、乡镇、单位和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做到了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核。(自评1分)

2、落实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3.6万元),做到专款专用。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稳步推进依法治县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自评2分)

3、积极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结合中心组理论学习,将全年学法重点贯穿其中。进一步落实有关学法制度,制定了学习计划。结合科学发展观学习和十七大主题教育,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组织科级领导干部观看反腐倡廉警示电教片,学习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进一步提高廉政意识,努力转变思想工作作风,更好地贴近群众,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延续我县自20*年成立的普法讲师团,今年进行调整充实,确保讲师团普法教育活动正常有序开展。(自评2分)

4、多种形式宣传,重点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开展法律进宗教、法律进机关、法律进村寨、法律进学校、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单位、法律进社区,对民族团结、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起到了较好地宣传教育效果,抓好了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教育,针对“三农”问题中的热点、难点进行重点宣传教育,针对我县各所学校和学生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容易接触到安全隐患进行防范教育;确定法律六进工作重点单位2个,分别是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积极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理念创新、机制创新、载体创新、方式方法创新和评估体系创新,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评4分)

5、本年度共撰写调研报告8篇;新闻稿件30篇,采用16篇;简报12期。特别是2009年7月4日-6日在德宏电视台一套、二套播放《*司法普新篇》法制电视专题片,充分反映我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就。(自评2分)

6、根据州局统一要求,加强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档案。全县9个乡镇、99个单位和部门建立了年度普法台帐表册和档案登记,并按质按量完成了月、季、年报表;积极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自评1分)

(二)律师公证管理工作(满分12分,自评分12分)

1、年内继续抓好法律服务建设,以抓法律服务诚信建设为重点,加强律师、公证机构及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法律服务的人民满意度;健全我县律师所和公证处的规章制度,做到管理、监督和检查经常化、制度化。认真组织两所律师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继续做好律师与村寨结对帮扶工作,年内宝励律师所到结对帮扶村撒丁村委会2次,提供法律服务28人次;章鸿律师所到结对帮扶村户弄村委会2次,提供法律服务19人次,通过为当地群众提供了便捷的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活动,得到当地群众一致好评。2009年,两个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各类案件101件。其中,刑事诉讼及件;民事诉讼件,年内无投诉(自评2分)

2、督促两个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按时进行年度诚信评比活动,及时上报各种评比材料(自评1分)

3、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共开展宣传8次,发放宣传单5600份,法律咨询260人次,受教育45000人次;加强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开展学习教育活动3次,参加教育人数20人次,开展队伍教育3次,参加教育人数19人次,举办办案经验交流学习5次,交流人员10人次(自评1分)

4、教育引导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切实做好有关民生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关系人民群众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服务活动;参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农村建设和结对帮扶等社会公益活动;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组织公证人员学习、宣传《公证法》,发放宣传单6000多份,解答咨询100余人次,利用电台、广播进行公证宣传,受教育人数6万余人。提高我县公证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监督公证员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办理公证,严格审查合同、协议内容,杜绝办理错证、假证、人情证;做好群众来访、回访工作,全年共受理各类公证144件,出证144件。其中,民事类公证92件,经济类公证52件,接待来访125人次。(自评3分)

5、根据州司法局文件规定,各律师事务有条件的要成立党支部,我局两律师所专职律师党员共有2人,兼职律师2人,聘用人员党员2人,根据文件规定不符合成立党支部。律师所党员管理纳入县局党支部统一管理,参加局机关支部活动(自评2分)

6、律师所今年办案总数件较去年增长%,公证处今年办理各类公证件较去年增长25%;做到工作作风好、服务态度好、办证质量高,无错误公证事项发生;全年无公证投诉事宜。(自评1分)

7、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全年两个律师所、公证处共上报信息篇、简报篇,调研文章1篇。(自评1分)

8、认真落实两个律师所和公证处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目标任务;两律师所和公证处都能按时按质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督促加强两个律师所和公证处业务档案规范管理工作。(自评1分)

(三)法律援助工作(满分11分,得分10分)

1、县法律援助中心与“148”协调指挥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法律援助中心现有专职工作人员3人,全县各乡镇设有9个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由县援助中心指导,做到统一收案,统一指派,统一兑付,统一保管,基本上实现法律援助网络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方式;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今年拨付1万元;上级财政补助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年底前全额兑付到承办人员。(自评3分)

2、年内开展法律援助宣传4次,法律援助办案程序公示上墙,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年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无投诉。(自评2分)

3、加强法律援助执业诚信建设和从业爱心建设;按照省、州要求有效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年内完成设立残疾人“四个无障碍”办公室,设在县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县政府一楼)。(自评1分)

4、法律援助中心在办理好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同时,管理指导好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在办理好州县两级法院指定刑事案件的同时,大力拓展民事、非诉讼法法律援助案件,年内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48件,其中:刑事案39件,民事案9件,较去年同期适度增长。(自评1分)

5、“148”法律服务专线畅通,热情接待群众来电来访咨询,保证当事人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今年共接到来电咨询108次,接待来访100人次;年内无重大涉法上访和维稳案件。(自评1分)

6、加强法律援助调研工作,年内上报法律援助调研文章1篇;严格按照州局要求,认真总结法律援助工作,做好信息反馈,每月上报州援助中心信息、简报、案例2篇;严格案件审查登记工作,按时报送法律援助工作统计报表材料。(自评2分)

(四)基层管理工作(满分14分,得分13分)

1、年初制定了工作计划,并按工作计划,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于年初、年中、年末深入到各个所对业务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使各项工作都能够按照计划有序推进。(自评1分)

2、加强对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内部管理和规范,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能做到管理、监督和检查经常化、制度化。(自评1分)

3、按规定和要求,于2月24号派专人到州局办理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年检(9个乡镇法律服务所14人、1个政源法律服务所5人),并上报了相关材料;督促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正常开展,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并取得实效;年内无投诉。(自评2分)

4、按时按质完成司法所建设项目;切实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达到组织规范化、办公设施规范化、业务工作规范化;督促司法所发挥职能作用,树立新形象;加强基层工作全体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和水平,全面加强队伍建设。(自评2分)

5、*县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82个,其中乡镇调委会9个,村级调委会68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1个,区域性行业调委会1个,居调委会3个,全县共有调解人员1125名,60%以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基本达到了“五有、四落实、六统一”,实现组织规范化、办公设施规范化,业务工作规范化;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性得到了提高,诉前调解率、访前调解率和案发前调解率较往年有所提高,调处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1%;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机制,认真总结;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1万元),组织人民调解员培训11次,培训人员12350人次。(自评分4分)

6、20*年——2009年,我县共创建“民主法治村”18个,今年,结合新农村建设,我们利用“民主法治村”的有利阵地,采取入户宣传、普法竞赛、上法制课、市场设点等普法方式,涉及《禁毒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交通法》、《法律援助条例》等内容,到户弄、新寨、撒定、罕等等村委会开展普法宣传,以点带面,不断开创“民主法治村”建设工作的新局面。(自评2分)

7、加强信息的收集、反馈工作,把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力争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杜绝集体越级上访、赴省进京上访事件的发生。坚持矛盾纠纷月报制,每月将各所上报的隐患纠纷进行梳理汇总,形成台帐,及时上报到州局基层科,同时每月19号报县政法委。

4、按规定时间上报基层工作统计报表、工作简报,截止10月份共报送工作简报12期。

5、业务培训工作。为全面提升司法所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我们克服了经费不足的实际,于2009年6月5日组织开展基层司法业务培训会,各所还做了经验交流。

(五)社区矫正工作(满分8分,得分8分)

1、按照州、县相关文件精神,及时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组长由政法委书记担任,成员单位由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等20多家单位和部门组成);制定出台*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落实专项工作经费(2万元),明确专职工作人员(1人);召开*县社区矫正工作启动大会安排部署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有序开展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得分3分)

2、认真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排查工作,全县社区矫正对象111人,其中:缓刑53人、监外执行35人、剥夺政治权利8人、假释15人,累计接受矫正对象人员117人,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有花名册;对社区矫正对象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次,培训人数人。(得分2分)

3、司法所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对象人员档案,对人做到一人一档,建档率达100%;及时向州局社区矫正办上报社区矫正工作进度信息和工作经验做法,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及材料。(得分1分)

(六)行政管理及宣传工作(满分13分,得分12分)

1、根据州局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办公室做到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及时掌握全局工作进度,为主要领导提供第一手工作资料,保证按月向州局报送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按时上报半年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和目标考核自查情况报告。(自评2分)

2、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年度调研活动,上报理论调研文章2篇;加强信息反馈,年内上报工作简报43期,月情10期;加强自身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力度,7月协助德宏电视台拍摄、制作*县普法宣传教育专辑(时长20分钟,连续3天播放),于7月4日-6日在德宏电视台一套、二套播放《*司法普新篇》法制电视专题片。(自评3分)

3、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云财行〔2007〕566号)要求,本年度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拨付3.5万元,完成比例10.3%。(自评2分)

4、全面推进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司法所建设项目自20*年开始,现在9个司法所已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建设项目,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所根据德司字[2008]3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了软件建设,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进规范化管理。(自评2分)

5、加强对警车驾驶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警车管理及使用符合要求,无不良记录或被通报;全部车辆年内无责任事故;切实做好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的申报及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报表。(自评2分)

6、健全完善机关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机关公文处理符合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无失泄密事件发生;办公室档案管理规范、符合县档案局管理要求。(自评1分)

二、综合工作责任目标(满分30分,自评分30分)

(一)班子和队伍建设(自评10分)

1、县司法局领导班子讲政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能够坚定不移地贯彻*县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产,能够结合*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开展工作;能够全面落实司法局党委2009年度工作安排及本系统其他重要工作任务。(自评1分)

2、局党支部能够每季度组织1次中心组理论学习,今年组织民主生产会2次;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好表率作用;做到强化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年内领导干部下乡搞调研、解难题、帮助工作15次。(自评2分)

3、班子凝聚力、民主意识强,团结协作精神好,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如大笔经费支出、人事调动、内部任免),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凡大事要事均提交班子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保障政令畅通。(自评1分)

4、班子成员及干部队伍组织观念、集体观念、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强,年内无群众上访和服务对象投诉举报;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无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年内无违法违纪案件发生,没有被行政问责。(自评2分)

5、重视党建工作,局机关党支部党建工作领导机制和规章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做到党组织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党组织活动;本系统内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系统内有许多优秀地党员年轻干部都起到顶梁柱的作用,工作上能够独挡一面、独树一帜。(自评1分)

6、扎实抓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能够按照县委、州局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自始自终圆满完成学习任务。及时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针对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了县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意见和活动方案,按步骤稳步推进各阶段学习工作任务,抓好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自评1分)

7、重视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积极配合、选派人员参加省厅、州局、组织、人事以及党校等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健全完善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教育管理及培训等制度。(自评2分)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满分10分,自评10分)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计划》和省、州、县委《实施意见》,制定下发了我局贯彻落实《工作计划》的实施办法,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向前发展。(详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专题汇报)

(三)行政执法及政务公开工作责任目标(满分10分,自评10分)

1、进一步健全本部门政务公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机构,完善行政执法“三制”和政务公开各项规章制度,派办公室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及政务公开工作。(自评1分)

2、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公示栏,明确人员职责;建立行政行为流程图并对外公布,做到制度、任务、责任人“三落实”。(自评2分)

3、组织干部职工开展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及专业法的学习教育,年内4次;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及培训,做到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年内无违反元宝执法现象。(自评1分)

4、健全行政执法及政务公开工作档案;本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要求上报县政府法制局备案。(自评2分)

5、依法受理、认真应对行政案件,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无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现象。(自评2分)

6、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网络与电子政务网连通;及时更新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自评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