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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学论文

律师学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律师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教育中的一门较新的专业。在教学中要突破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建立以法学理论为基础,律师实践课程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同时,结合未来律师业务的发展特点,对律师事务专业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以体现律师事务专业的专业特点和学生的社会适应性。

律师事务专业是为培养适应社会法律服务工作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而开设的一门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培养高素质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这一目标,笔者根据教育部和司法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律师事务专业的特色,提出一套教学改革方案,以供同仁深入研究之参考。

一、教学改革必须与培养目标相适应,体现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特色

如前所述,律师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是第一线的高等法律工作者——未来律师。因此,本专业的教学改革要围绕未来律师应具备的素质来进行。为此,我们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突破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建立实践教学体系

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上多是重视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即使开设了一些实践课程,由于没有足够的时间保障,使得实践与理论事实上还是处于脱节状态。学生毕业后遇到一些哪怕是较为简单的问题,也不能独立予以解决,学生还不得不在实践中进行补课,这就给用人单位乃至社会造成一种较坏的印象。律师事务专业的教学改革就是要突破这一教学模式,把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知识与学生亲身实践紧密相结合,在学生进入社会之前,还要专修各种案例分析与研究课程、律师实务课程,在课堂上进行模拟训练,突出学以致用。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和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根据发展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方向

律师事务专业培养的是能适应社会和未来的律师。在专业教学改革中要紧密注重我国律师及律师业的发展趋势。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将与国际接轨,朝着专业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我国“入世”后律师业引入外来竞争的压力所致。根据这一发展趋势,要不断调整律师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在学生完成专业基础课的基础上,引导学生选择一个专门的发展方向,由培养“通才律师”向培养“专才律师”转变,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和服务社会。

根据师资队伍和其他条件,可在律师事务专业中设置四个专门方向,一是房地产律师事务方向,它主要涉及到房地产资信调查、房地产开发可行性调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税费、楼宇按揭贷款、销售见证,其他专项以诉讼;二是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方向,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又是相互独立的,各自对律师本身素质的要求也不一样。例如,专利律师事务要求有更高的理工科知识背景。而著作权中的软件(程序)、集成电路模块等又需要学生具备较好的计算机知识,因此在培养时应综合考虑学生的条件,区别对待;三是证券律师事务方向,这一方向培养学生在将来能够服务于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以及涉外证券投资等各个方面;四是涉外律师事务方向,这一方向主要是因应“入世”后,我国涉外经贸关系迅猛发展的需要,如倾销与反倾销律师事务等。涉外律师事务方向对学生的外语水平要求很高,在教学改革中应有针对性地对选择这一方向的学生加以培训。

(三)专业知识和各种技能相结合

本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应根据专业学习的需要来设置,同时,根据学生选择的专业方向而设置一套完整的公共基础课程和应用技能课程。英语课是学生必修课,学生应具备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次,学生要完成计算机课程的学习,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的基本原理和操作运用,并能达到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水平。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口才也是培训的重点。

(四)建立“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是指由既具有良好的教师品质同时又是一个出色的律师所组成的教师队伍。“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是适应和提高律师事务专业教学质量的关键。只有建立一支既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又具有较好的专业实践能力(律师实践)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队伍才能适应律师事务这种高等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出真正的应用型人才。

二、以适应未来律师在实践运用能力和基本素质的需要为主线,使学生具备合理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本专业的教学改革要按照突出应用型、实践型的原则,来改革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将素质教育贯穿于律师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逐步建立培养学生基本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专业技术应用能力与专业技能、综合实践能力与综合技能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

在教学改革中,要建立一套以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以及专业选修课四大块相互配套的课程教学体系。该课程体系对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进行了调整和重组,体现了本专业人才培养的方向模式。以下是本课程体系的具体内容:

(一)公共基础课

律师事务专业的公共基础课不仅包括一般专业所学的基础课程,如哲学原理、经济学原理、邓小平理论、大学语文、美与欣赏、书法训练、英语、计算机和体育等,还包括一些为本专业的专业课学习所特别需要的基础课程,如公共关系学、社会学基础、文献检索、政治经济学、财务管理等学科。这种公共基础课的设置,既考虑了学生政治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的全面发展,又考虑到了学生应用技能的培养。同时考虑到学生选择具体专业方向的需要,在公共基础课中,加开了政治经济学、财务管理学、专业英语等课程,为学生朝着“专才律师”的方向发展打下了基础。

(二)专业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是学生学习专业课打下坚实专业基础而设置的课程。由于律师事务专业是运用法律知识服务于社会的一门专业,因此法律专业的基础课也是律师事务专业的基础课。主要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法律逻辑学以及法学方法论训练等。除此之外,律师职业道德、司法文书与律师文书制作也是本专业的专业基础课,而且还应放在突出的位置。通过对律师职业道德、司法文书与律师文书这些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感受到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不仅要有坚实的业务基础,还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服务社会的思想,能够认识到律师工作的重要性,在工作岗位上做到尽职尽责。从而在思想上促进学生对于专业课以及专业选修课的学习。

(三)专业课

在专业课方面,既包括法学的各主要门类,如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等,又包括律师法律制度,还包括各种案例研究课程。专业课的内容最多,也最丰富。它是学生未来成为一名优秀律师在业务能力上的基本保证。在专业课的教学改革中,要坚持理论教学为实践服务,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把握和完善理论体系的原则。经过系统化、规范化的专业教学,使学生能够较系统地掌握所学的理论体系,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并能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较为复杂的案件。可见,专业课的教学,既要注重理论教学,又要注重实践教学,既要注重律师法律制度的教学,还要注重律师实务方法论的教学。

(四)专业选修课

律师事务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的课程设置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到本专业的学制仅为三年,在有限的时间里不可能把律师事务专业的所有课程都学好、学精;二是考虑到一些与本专业有关的特殊课程。目的是为了扩大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引导学生对较深或较前沿的课题进行学习研究,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精神,为其在将来继续学习和研究打下基础。三是考虑到发挥部分学生的特长,支持学生选择律师事务的某个方向进行发展,成为未来的“专才律师”。如,学生的外语程度较好,对涉外法律制度又很感兴趣,则可鼓励其在涉外律师事务方向发展,配套的专业选修课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涉外仲裁理论与实务等。这种安排还可以提高学生毕业后的就业竞争力。

对于根据第二个考虑因素所设的选修课,学生可以自由选择,而根据第三个考虑因素所设的选修课,学生在选修时必须选择一个方面,如前述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方向,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方向等等,而根据每一个方向所设置的选修课程体系,学生在选择方面后必须全部选修。当然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也允许学生选修其他方向的选修课程。

三、建立与律师事务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

本着高职高专的“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应用性”这一原则,笔者设计了一套相应的理论教学体系。该体系最大的特点是一般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创建较为完善的律师事务学科体系,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上进行了创新。

(一)创建律师事务学科体系

学科体系是与学科有密切内在联系并加以科学分类,由“母学科”及其分支“子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知识、技术构成的学问群体系统。律师事务学科体系是以律师事务学为核心,以房地产律师事务、金融律师事务等具体分支,以律师制度为龙头、律师职业道德、律师口才学以及疑难案件研究为依托而组成的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律师事务学是研究律师事务的一般原则、规律和范围的一门科学,是对学生未来从事的律师事务进行理论指导的学科。它建立在现实律师实务的基础上,是律师实践中的一种理论总结,该学科包括这样四个方面的内容:

1、律师诉讼与辩护事务

这一部分包括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事务、在行政诉讼中的事务以及在刑事诉讼中的与辩护事务。它阐明了律师在不同诉讼形式中的不同法律地位以及在行使权或辩护权时应遵循的原则,并从理论上提出了律师在与辩护的技巧。

2、非讼律师事务

非讼事务是律师事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没有形成纠纷或虽已形成纠纷,但以诉讼以外的形式加以解决的事务。律师在非讼事务中是以的形式出现的。

3、法律咨询与援助事务

法律咨询指专业咨询部门,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作出解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提供解决方案的一项业务活动。律师从事法律咨询是使“专业咨询部门”特定化。律师事务学对律师的法律咨询事务的范围、方式、作用以及原则都进行了论述,结合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从事法律咨询事务提出了基本要求。法律援助事务是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那些没有能力而又急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提供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这是律师服务社会的崇高品质的表现,也是律师事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4、其他事务

它是除以上所述律师事务以外的事务,如,律师参与立法等事务。

律师事务学是研究律师事务的基本规律的学科,对于律师事务中的一些较为专业而又自成体系的领域,可以形成一门独立的子学科。如房地产律师事务、金融律师事务等,这些子学科是对律师事务学在特定领域的具体化。

(1)律师制度这门学科主要是研究世界各国的律师制度,在比较的基础上详细介绍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这是学生学习律师事务的基础学科。为学习律师事务学提供了很好的背景知识。

(2)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门理论课程来学习,突显律师事务专业对培养对象的严格要求。它是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一门重要课程,直接关系到培养对对象思想素质,敬业精神和服务社会的意识。

(3)律师口才学旨在培养学生口才素质,为学生在律师事务实践中善于应辩,准确而又巧妙地表达思想观点打下方法论基础。

(4)疑难案例研究是一门系列课程,是律师事务专业特设的一门课程,可分为民事、刑事、行政和涉外等方面。它不同于一般课堂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是运用所学理论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比较,达到对现实法律制度更为深刻的认识,从而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为学生步入社会打下坚实的业务基础。也为律师参与立法、提出立法建议提供知识源泉。

(二)改进教学方法

为达到高职律师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要在教学方法上开展研究,在推广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改进案例教学法,并把辩论、社会调查、讲座等多种方式引入课堂,要求教师在讲授的基础上增加课堂中的实践内容,并规定每一门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用于课堂中的实践环节,力求改变教学“一言堂”的教学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教学过程应做到将理论知识的学习与应用、能力的培养相结合,这样,才能建立比较完善的适应职业要求的理论教学体系。

在此需要特别探讨的是案例教学法,因为它对于实践性很强的律师事务专业具有特别的意义。传统上所讲的案例教学法通常只是一种案例例举,很少进行展开,采用讨论教学法。真正的案例教学法是评估学生已有知识的基础上,分析教材的内容特点,系统地编写案例并把它运用到课堂上供学生深入讨论,教师要层层设问,不要急于下定论,以锻炼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目前,有一种“实例追踪分析法”较受推崇。它是运用真实的案例进行案例教学。通常,所选案例还处在动态的发展之中,教师引导学生进行动态预测分析,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进行总结印证。这种教学方法具有兴趣性、参与性和实效性的特点,材料易于取得,值得很好地的推广。[1]

(三)引进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理论教学功率

英语、计算机等公共基础课方面要广泛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建立先进的英语语音室、电脑室供教学和学生实践之用。同时还以专业课为试点,逐步推广现代化教学手段,让现代的教学因素充实到教学的各个环节,声、图、文并茂,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四、建立与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实践教学体系

为了使学生具有更强的从事律师职业的能力,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渠道建立比较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

第一、课程学习。在课程理论教学过程中,应辅以适当的教学实践手段,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和运用理论的能力。采用模拟法庭,庭审旁听,参观监狱等方式,要求课任教师在教案中体现课堂实习的内容,并与公、检、法、监等单位联系,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活动结束后,科任老师要及时组织课堂讨论,引导学生吸收实践经验。

第二、根据教学实践需要建立教学实践中心,并配置相应的设备,为教学实践提供专门的服务。为了加强教学实践的管理和协调,教学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教学实践活动的安排、联系、检查和督促等事宜。

第三、暑期见习。要求高职班学生在开学后第二个暑假参加为期4周的法律见活动,并指派教师进行适当的指导。要求学生预先订好见习计划,经教师指导后进入见习。见习结束后在返校两周内提交见习报告并召开见结会议,见习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毕业实习。在学生毕业前,安排10周左右时间让学生参加毕业实习活动,要进行周密部署,指派教师专门指导学生根据所学的法律知识,总结实践经验。在学习过程中,指派专人检查督促,把实习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毕业设计(论文)。对于学生来说,毕业设计即可以全面检查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技能的熟练程度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又能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在准备阶段,由老师提供毕业论文题目,并对查阅资料,如何写提纲等进行相应的预见指导,在实施阶段,学生积极开展,教师定期检查指导提纲,初稿直至定稿;答辩阶段,学生论文定稿后,送交院答辩委员会进行公开答辩,并推荐优秀毕业论文供大家学习。

第六、建立实践教学基地。举办律师事务专业要求学校要有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让学生分期分批跟着指导老师办案,熟悉办案过程,锻炼与当事人勾通的能力,掌握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技能。这样就能够让学生在律师实践业务的环境中熏陶和成长,走出校门时,就能很快适应环境,为社会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

律师学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刑事政策/研究对象/公共政策

一、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之理解

对于刑事政策的解释自刑事政策这个概念问世以来一直争论不休。“至今几乎所有关于刑事政策的著述,找不到两个完全相同的刑事政策定义”。[1]所以要不加争论地阐明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就在于,刑事政策是以公共政策为依托的,而公共政策又是以公共权力为支撑的。也就是说刑事政策所涉及的要素或影响和被影响的因子就不仅仅是框在“刑事”两字的范畴了。公共权力,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说到底就是国家产生后统治阶级拥有的权力。“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不再同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直接符合了。这个特殊的公共权力之所以需要,是因为自从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已经不可能了……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2]在西方学者眼里,国家就是“被疆界所束缚的权力的容器,即一套由权力组织的、为权力服务的机构”。[3]国家权力执掌者和权力组织可以动用各种强制手段和力量(军队、警察、监牢、法庭等等),还可以征缴(包括强迫性征缴)各种税收。[4]韦伯也把国家定义为社会中唯一可以合法运用武力的强制力量。国家,只有国家,才掌握着合法性的生杀大权。[5]从以上这些观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这种“公共权力”是具有强制性的。

那么如何来理解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大底可以从国家管理社会的目标、原则、方略、措施等意义上来理解。制定公共政策的目的也可以说是为了解决社会领域的价值判断和取舍。“高质量的公共政策,可以减少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促使人们积极行动,并且积极合作;它可以很好地实现有限资源的适当配置,实现配置效率,从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6]各个国家的发展和变化就是各个国家不断地通过其公共政策的调整和改进来促进其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作为刑事政策就常被人理解成公共政策中调整和规范刑事司法领域的相关政策,被认为是公共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这些组成公共权力的要素在实际运行中必然和严重违反其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发生冲突,因而统治阶级也必然要采取相应的公共政策来调整冲突业已或可能给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带来的破坏,而这些破坏的行为在人类社会出现国家这种形式以后基本上都是纳入到刑事法律的范畴,那么这些调整刑事法律范畴的相关公共政策是都纳入到刑事政策这个概念里面呢,还是仅仅只是局限在刑事法律的范畴?这就成了刑事政策概念争论的焦点。

在追溯关于刑事政策的界定时,普遍的理解是:刑事政策由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于1803年提出来的。他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并称其为是“立法国家的智慧”。[7]后来另一位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提出了“刑事政策是国家与社会据以组织反犯罪斗争的原则的总和。”并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一著名的论断。[8]自李斯特以后,关于刑事政策的研究开始勃兴,刑事政策学也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开始在刑事法学领域出现。其研究对象就是刑事政策,也就是搞清楚什么是刑事政策。后来的刑法学家在对刑事政策的理解上,各有针对点。法国刑法学家马克·安塞尔提出:“刑事政策是由社会,实际上也就是由立法者和法官在认定法律所要惩罚的犯罪,保护‘高尚公民’时所作的选择。”[9]法国刑法学家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认为:“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的总和,因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和实践。”[10]日本刑法学家大谷实认为,对刑事政策范围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有关犯罪的所有的对策”,他称之为最广义说;一是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人及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他称之为最狭义说;而他本人则持中间观点,认为“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通过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对策。”[11]日本刑法学家藤木英雄认为,刑事政策“系以犯罪之镇压、防止为目的之公私组织之活动”。[12]日本刑法学家田中政义认为,刑事政策“系国家、自治团体抑或民间团体籍刑罚或类似刑罚之制度与方法,以达直接预防犯罪与矫正犯罪之目的,更且因排除犯罪所生之社会的恶害,考究其手段与方式,以对犯罪实施斗争之谓。”[13]在我国台湾地区,林纪东、张甘妹等学者也分别将刑事政策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林纪东认为,对照广义说和狭义说,两说的共同点在于“都以探求犯罪的原因为刑事政策的起点,以防止犯罪为刑事政策的目标”,两说的不同点在于“狭义说以改善或运用现行刑罚制度等为范围,广义说则不限于这个范围。”[14]张甘妹进一步指出:“依广义说,刑事政策之防止犯罪目的不必是直接、积极的或主要的,而凡与犯罪之防止有间接或从属的目的之方法亦可属之。申言之,广义的刑事政策并不限于直接地以防止犯罪为目的之刑罚诸制度,而间接的与防止犯罪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例如居住政策、教育政策、劳动政策(失业政策)及其他公的保护政策等亦均包括在内。”[15]

我国大陆刑法学家在对刑事政策的范围的理解上也沿着广义与狭义的思路。如王牧教授认为: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打击和预防犯罪而运用刑事法律武器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手段、方法和对策,它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刑事立法、司法和司法机关的刑事惩罚措施。广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打击和预防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手段、方法和对策,它不仅包括以直接防止犯罪为目的的各种刑罚政策,还包括能够间接防止犯罪的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甘雨沛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应该区分为广义刑事政策与狭义刑事政策,广义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一般预防犯罪为主要任务,对一般犯罪、犯罪者和显然有犯罪危险的诸多现象直接采取相应的镇压、抑制、预防的对策措施;狭义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特殊预防犯罪为中心任务,以改造教育犯罪者为基准,对个别犯罪类型和犯罪者采取针对性的镇压、抑制、预防的对策措施。[16]马克昌教授认为:“刑事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民主政权,为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以至消灭犯罪,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我国国情与一定时期的形势,而制定的与犯罪进行有效斗争的指导方针和对策。”[17]

归纳以上的观点,最广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以预防及惩治犯罪为目的的所为一切手段或者方法。这些方法或者手段不必是直接、主要的,凡是与防治犯罪有关的间接或者从属的都属于刑事政策的范围,包括教育、就业、户籍管理等其他社会公共政策都是刑事政策的一部分。李斯特的思想就是这种意思的表达。广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以预防及惩治犯罪为目的,以刑事法或者刑事司法为手段,而提出的犯罪防治对策。这样,刑事政策的范围,不包括各种有关犯罪的社会政策在内,而仅限于直接的,以防止犯罪为主要目的的国家强制措施。内容涉及到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以及刑罚执行制度的确立与变革。狭义说的刑事政策,专指限于刑法规范体系内的法律政策而言,以研讨如何发挥刑法防制犯罪的功能为主要范围。

对于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也即刑事政策的两分说、三分说,应如何看待?如何确定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不少学者的争论也是繁多:广义的刑事政策虽然正确地表达了刑事政策的含义,但未确定刑事政策学的研究范围,导致其范围过于庞大,研究反难专精,而失去了刑事政策学存在的意义。[18]狭义的刑事政策将刑事政策的范围限缩在刑法的立法政策上,显然不足以有效地防制犯罪。要实现刑法效益的最佳效益,必须树立刑事一体化的观点,不仅刑法内部结构要合理,而且刑法运行的前后要协调,也就是刑法效益的实现受到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执行的制约。[19]

从以上的这些观点和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观点和论述无疑反映了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的不同。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实际上意味着一种“选择”,选择的作出和一个国家当时的公共权力的形态以及公共政策的具体内容是紧密相连的。这种选择的结果将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刑事立法,包括刑罚结构的构筑[20]。毫无疑问,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了犯罪观与刑罚观的具体内容,但不等于说犯罪观与刑罚观的具体内容就等同于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而且,犯罪观和刑罚观始终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因此,我们在确定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时,就不能孤立地就刑事政策中的刑事法律部分来作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也不能把其他国家的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作机械的照搬。因此如何看待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必须结合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并做出相应的判断。

本文认为,刑事政策是在国家产生以后,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秩序,针对严重违反其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制定的有关惩罚和预防刑事犯罪的战略、方针和措施等等。与成文法相比,刑事政策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刑事政策究竟应作如何理解才能发挥其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功能?其预防和惩治的综合效力单靠与刑事相关的政策能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在制定刑事政策的时候需不需要考虑相应的公共政策?刑事政策是在既定社会条件下为防制犯罪而专门设置的刑事措施,而公共政策虽然也会在无形中对犯罪发生抗制作用,尽管公共政策不是专门为防制犯罪而设置。刑事法律的抽象性和规范性与社会现实的具体性和多变性之间总是充满了矛盾与调和。刑事政策的制定者无论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设置多少个条文和规定怎样的犯罪构成,都是无法穷尽现实生活中不断变化的犯罪情形。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变迁,不同国家的公共权力的作用,以及与该国家社会制度相关的公共政策也在不断的调整和变化,而作为刑事法律关系与社会公共关系的重要调谐器的刑事政策的范围也在或扩大或缩小。因此,对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的理解就应该是在尊重国情的基础上容许有不同的选择。

二、中国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之确定

作为正在努力向法治化国家迈进的中国,如何确认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这不仅关系到刑事政策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也关系到在构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制定真正促进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刑事政策。

我们知道,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犯罪将会长期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之中,而且,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社会变迁也会给犯罪提供特别适合生长的土壤,也就决定了在某个历史时期可能会出现犯罪的高峰期。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犯罪是一定社会结构下的必然产物,犯罪形态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而有所改变。自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人口增加、人口高度流动、社会价值体系改变、社会控制力减弱、失业率以及离婚率增多等,经济、文化、心理、政治等社会变量发生变化,犯罪诱因增多,诱发生成了许多新的犯罪主体和类型,日益严重的犯罪成为影响我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犯罪在频度、烈度、主体和内容等方面都远异于先前。预防和减少犯罪,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稳定,这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心声,也已经成为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之一。原有的价值体系正在解体,新的社会道德价值体系尚未建立;改革中出现的某些弱势群体还缺乏有效的保护和扶持;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改革也还没有到位。联合国开发署《2005年中国人类发展报告》讨论了目前中国存在的各种不平等。我们通常关注的不平等仅仅是收入方面的不平等,但是实际上有太多其他的不平等,比如教育不平等、医疗不平等,失业保障、医疗保障、退休保障的不平等,还有财富分配的不平等,等等。所有这些都会成为引发刑事犯罪的社会隐患。这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并及早采取相应的对策。建立和谐社会不是一个短期的目标和任务。和谐社会显然不仅仅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谐社会也并不仅仅是稳定的保持。一个社会可以保持很稳定,但是这个社会未必很和谐。建设一个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要有一套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利益冲突调节机制。中国现实的刑事政策就是中国现实的利益冲突调节机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同时,全球社会的正义共识,尤其是直接与人权有关的最基本公民权利已经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显得比身份政治权利更为重要,更需要得到国家的保护。那些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之所以特别重要,是因为它们是保障其他权利的权利,它们也是最能体现普遍人权核心道德价值的权利。它们对于当今世界上所有的国家,无论是否已经具备公民社会的主要特征,但都具有普遍的、相同的重要性,没有例外。可以说,这些用人类普遍权利来表述的道德和法律共识,也影响着我们对刑事政策的思考。[21]因此,笔者赞成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取最广义说的观点。

在对刑事政策学的研究过程中,我们通常都将视野从对犯罪的预防、控制和惩治扩展到对犯罪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被害人的态度。因为这是刑事政策学和犯罪学的重要的区别所在。如果刑事政策只是研究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的话,实际上就与犯罪学中的犯罪对策论无法真正区分开。这样刑事政策学也就被包含在犯罪学之中而丧失了作为独立学科的地位。有的学者采取缩小犯罪学内容的方法,将犯罪对策从犯罪学中拿出,以此来区别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我们读到的国外犯罪学著作大都将犯罪对策纳入其研究视野。由此,如果只将刑事政策局限在犯罪对策,而将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犯罪被害人的政策排除在外,则势必导致刑事政策学和犯罪学在研究对象上模糊不清。前面提到刑事政策是以公共政策为依托的。犯罪学认为,只要是有利于抑止犯罪的措施,不管它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等原则,都具有存在的价值;而刑事政策则必须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兼顾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权利保障,即使有的方针、政策、措施有利于惩治犯罪,但也不能破坏公平正义的原则。另一方面,将抑止犯罪与对待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态度结合起来作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不仅可以拓宽刑事政策的视野,更有利于考察一项刑事政策是如何在三者之中经过综合与协调而产生的。现有的刑事政策的制定首先应该考虑对自由与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要使政策有良好的配置效率和制度效率,就需要使不同政策的激励机制相互衔接。”[22]刑事政策既要着眼于被害人,也要着眼于被告人。在执法观念尚未从传统专政角色中脱胎换骨的司法背景下,将“教育、挽救、改造”犯罪人的公共政策真实地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突出人(包括犯罪人)的主体性地位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标志。康德认为:“人(以及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就是目的本身,亦即他决不能为任何人(甚至是上帝)单单用作手段,若非在这种情况下他自身同时就是目的”。[23]那么,在刑事司法中,作为目的而非仅仅作为手段的犯罪人该得到什么样的对待或尊重呢?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着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对立。报应刑论和客观主义强调行为和责任的报应因果关系。目的刑论和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反社会性即人身危险性,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人使之重返社会。两种理论在实践中的折中,形成了制裁与预防、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也形成了当代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趋势。如德国刑法46条规定:“犯罪人之责任为量刑之基础,刑罚对犯罪人未来社会生活所要期待发生之影响,亦应斟酌及之。”我国台湾则实行两极化刑事政策,亦即是对于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者,采取严格对策之严格刑事政策;对于轻微犯罪及某种程度有改善可能性者,采取宽松对策之宽松刑事政策。如此之刑事政策,亦称刑事政策之二极分化。对于轻微犯罪及某种程度有改善可能性者,基于刑罚谦抑性思想,采取宽松刑事政策,尽可能避开正常刑事司法处罚程序,以利犯罪者再社会化。就刑事司法的过程而言,被害人的处境一定程度上存在边缘化的趋势。由于公权力的介入,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对立演化为社会利益与犯罪行为的对立,“国家偷走了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矛盾”。[24]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和被告人有时并不真正认同判决,矛盾冲突又会被带回现实生活中,甚至会被加剧或激化。如前所述,公共政策涉及的是社会价值取向问题。“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或公共政策的人文取向是科学发展观所包含的社会价值取向的集中体现。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主张,以人为本和人文取向是发展的实质和核心价值之所在。”[25]因此,任何不利于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制度缺陷,都应该在公共政策的运用中,也即在刑事政策的制定中加以纠正。在对刑事被告人的保护中,尽管我国长期倡导制裁与预防、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刑事政策,但由于“刑法泛化、刑法万能和重刑主义的法律文化的影响,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并没有对非刑罚化运动足够关注”,[26]其结果是非刑罚措施结构性缺损,采取非刑罚措施的机构缺位。尤其是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刑事政策在起诉阶段难以全面贯彻,也无任何替代性的非刑罚措施可供使用。

另外,刑事政策不仅包括刑事立法政策,还包括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和刑事社会政策。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是通过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以维护社会稳定,通过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以及被害人的权益以实现社会正义。而要使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取得理想的效果,就必须针对犯罪的原因去采取相应的措施。正是从此意义上,我们说不同的犯罪原因论是不同的刑事政策的根源。虽然现代犯罪学对于犯罪原因的认识仍然没有完全统一,从哲学意义上的原因解释来理解,影响事物发展的原因无外乎外因和内因。犯罪原因也是如此。为了实现刑事政策抑止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就不能只采取针对犯罪人个体的对策,也不能只采取刑罚手段,即采取刑罚处分和非刑罚处分相结合的手段。因此有的学者认为“现代刑事政策学的发达是广义刑事政策概念推动的结果。广义刑事政策概念给我们的最大提示是,预防犯罪必须将传统的刑罚惩罚政策与现代社会政策结合起来,我们必须在关注刑罚问题的同时,关注社会问题和社会政策。”还有针对那些虽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但属于犯罪学上的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国家反应也应属刑事政策范畴。而且,像对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采取防护措施等也属于刑事政策的范畴。对那些虽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但受到国家某种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或财产处罚的人(如被劳动教养者、被收容审查者、被收容遣送者、被强制戒毒者和被强制收容教育者等等),以及对那些虽然不属于直接犯罪的被害人但由于某种原因陷入困难境地的人(如受灾受难者、失业下岗者)所采取的态度,也都属于刑事政策的范畴。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树立大的刑事政策观对正确认识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犯罪问题尤其必要。犯罪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真正树立“综合治理”的思想,采取具有系统性和时代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应是中国刑事政策学的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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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储槐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A].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律师学论文范文第3篇

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讲授比较枯燥,学生的学习兴趣差,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高校教师共同关注的焦点。实践教学的引入既能充分活跃“基础”课的教学气氛,也能提高学生对实际问题的反应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开设将能促进学生将理论学习与实际应用相结合,增强实际教学效果,真正体现“基础”课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1、实践教学从“人”的角度来说,首先,部分高校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社会实践环节不重视,认为“基础”课的课堂教学已经足够了,虽然绝大部分高校按照教育部的人才培养要求制定了实践教学计划,但由于没有相应的资金支持,使得实践教学环节流于形式。其次,教师对实践教学不重视。“基础”课是全校各专业都要开设的一门公共政治课,只由“基础”课老师组织协调远远不够,还需要其他专业老师共同参与配合,可是很多老师都采取应付的态度,没有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最后,学生对实践教学不重视。由于高校与教师对实践教学认识不够,学生也很难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他们往往只关注书本知识的学习,造成理论与实际脱节。

2、实践教学从“财”的角度来说,学校经费保障不足。大部分学校没有“基础”课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筹资渠道不畅通、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是当前各高校遇到的主要问题。要开展好实践教学,教师的学习、培训、实践基地的建设、社会考察和调研、志愿者服务等都需要学校的资金作为支持,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实践教学寸步难行,甚至部分高校连最基本的路费、食宿费等相关经费都无法保障。

3、实践教学从“物”的角度来说,教学基地有限。实践基地是实现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重要桥梁,是培养学生思想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的教育形式,在大学生的成长成才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目前,高校实践教学基地数量少,另外实践基地实用性和应用性差,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远远达不到实践教学的目的。

4、实践教学从评价角度来说,评价体系不健全。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是强化实践教学效果、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当前许多高校的评价体系不健全,教师在评价时主观随意性较大,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不能给予公平公正的结果,无法让学生主动参与到实践教学中去。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基本途径

1、加大学校的重视程度。要求与大学生实践相关的各部门都要积极配合,最好由校领导牵头组建一个专门的实践教学单位,明确职能及管理细则,制定教学计划、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另外学校还要提供经费支持,这是开展实践教学的必要条件。学校应将实践教学经费纳入到每年教学经费预算中,同时要注意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加强监督,使得实践资金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2、提高教师实践教学水平。一方面,实践教学要求教师既要对教学内容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又要了解学生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这样才能使实践教学的开展具有针对性。另一方面,教师不仅要具备较强的理论教学能力,还要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这样才能保障实践教学的有效展开。最后,充实实践教学教师队伍,“基础”课教师不能满足实践教学需求,要协调校内各部门的力量,整合好实践教学人力资源,分工协作、共同努力。

3、创建实践教学基地。首先,实践教学基地是“基础”课实践教学能够顺利进行的平台,实践基地的选择要与教学内容相一致,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更深刻地理解所学的理论知识,才能更好地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的内容,最终能够达到学以致用。其次,建立长期有效的实践基地,短期实践基地不仅耗费组织者的精力还浪费学校的财力,只有长期稳定的实践基地才有利于实践教学长远发展。最后,确保实践基地的安全性。实践基地可以是城市社区、企事业单位、志愿服务类团体,场地安全才能保障实践教学顺利开展,事前做好检查工作,避免意外事件发生。

律师学论文范文第4篇

网络环境下的滞后性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是时效性非常强的一门课程。因此,教师必须要及时地了解相关方面的新的信息,及时地对教学内容和案例等方面进行更新,来确保教学效果。在当今网络技术发展迅猛的今天,网络对人们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同时也影响着大学生们的思想和行为方面。近些年,伴随着各高校的扩招,大学生的数量在不断的增大。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影响学生思想道德、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课程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因此任课教师的教学任务都比较重,很多教师没有闲暇的时间来了解网络对课程教学的影响,导致教学思路和方式跟不上时代的需求,吸引不了学生们的兴趣,因此教学效果比较差。在当今时代,人们的学习、生活等都对网络有着很强的依赖性。而大学生们甚至是到了无时无刻不在运用网络的程度,可见网络对他们的影响之深。他们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到更多的信息,同来自世界各地的不同的人交流自己的思想和观点。因此,为了能够使得“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效果得到提高,教师应该要对网络加强重视,及时地了解学生们的关注的方面,以此加强与他们的想通点,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就目前来看,手机网络在大学生之中是运用最广泛的,各类即时通软件,已经成为他们交流最常用的工具。而很多年龄比较大的教师对这些都不太了解,因此也不常用,对于学生们探讨的问题很难做到了解,这样在授课的过程中就很难从学生们的兴趣点进行引入,缺乏与他们的共同语言,使得教学效果不太乐观。

二、课程改革的相关对策

(一)把握住主题和重点部分在讲课的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对所讲述内容主题和重点的把握。“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包含的内容繁多,涉及到的知识面和知识点十分广泛。如果抓不住重点,找不出关键点,就很难让课堂有两点,每一部分的内容都讲不精、讲不透,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也会下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课程的本质就是教会学生们如何做人。不管是其中所设计到的思想、道德、法律的内容,其重点都是做人的问题。因此,教师们在授课的过程中,必须紧紧地围绕这一主题,将思想、道德、法律的内容进行融合,共同为这一主题来服务。其次,在讲课的过程中,教师要善于找出重点,抓住关键问题。抓住了主题,只是说整体的大方向的把握,并不等同于全部问题的解决,在把握正确的主题之后,还要注意对关键问题的把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包含的内容过多,相应的问题也很多,教师在授课时必须根据主题要找出其中最重点的问题。如果对所有的问题都要讲解到,就会分散掉中心主题,每一个问题都不会讲得很深入,很难让学生们理解课堂内容的中心。

(二)积极开展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在我国实行时间并不是很长,目前仍然处在探索的阶段。实践教学是社会发展对于教育的新的要求,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教学转变,因此,高校必须要积极的探索符合自己特色和学科特色的实践教学方式。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内容,实践教学的内容可以设计成四部分,对于每部分的内容学生和教师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最终有学生工作人员和教师共同商议后确定。具体可参考以下:第一部分的内容主要是让学生们更好地融入到学校,让他们对社会和自己的人生规划有大致的了解。第二部分主题设计为爱国主义教育。内容也设计了四个选项:组织学生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考察,组织学生观看爱国主义影片;组织学生观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成就展;开展“家乡美”演讲比赛。第三部分主题设计为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第四部分主题设计为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认可教学必须要根据每次的时间活动撰写详细的教学方案,主要项目应包括实践教学的目的、任务、要求、内容、形式等;认真组织,亲自参加,保证每次社会调查都能取得应有的教学效果;在每次实践活动中,应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活动结束后,及时评阅学生的调查报告,并结合学生在整个实践教学活动中的表现,综合评定学生的成绩,并按一定的比例记入综合成绩。为了达到良好的实践教学效果,教师们必须要不断地去充实自己,不仅仅是在课程所涉及的理论知识方面,还要不断地去学习相关的知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不断积累经验,总结教训,通过实验和试验,逐渐形成卓有成效的“实践教学”体制。

律师学论文范文第5篇

1、大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

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程度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是紧密相关的,但是我国高校的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却较低。由于近年就业的压力,我国大学生大都关注专业课的学习,而对法律基础课认为可有可无,只是为了学分,考前突击应付及格就行的态度去学习。在这种思想意识的支配下,大学生不可能对法律知识有充分的理解并运用到生活实践中去。另一方面,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学时有限,在很短的时间内要完成相当于《法律概论》的内容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因此,让高校大学生在这有限的课时中去获得的法律知识自然也是有限的。

2、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

欠缺法律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依据。而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又决定了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处理事务的法律思维方式。正是由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的薄弱,才导致了部分大学生在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实现,对法律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甚至放弃法律武器,采用过激的方式来讨回自己的“公道”,从而加大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3、高等院校学生的违法犯罪现象

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近些年较为典型的就是马加爵事件,马加爵为了报复同学中那些伤害他尊严的人,选择报复杀人的犯罪道路。还有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和硫酸的饮料,倾倒在北京动物园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伤,造成极恶劣地社会影响。刘海洋在被拘留后说,自己学了法律基础知识,但是伤害动物他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我们大学生对学习法律知识不能仅仅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基础上,更要对法律的原理,法律的精神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此,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视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修养。

二、高等院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我们知道曾经轰动一时的“药家鑫”事件,本来就是一起平常的交通事故,但是这起交通事故却产生了极大的反响,原来这起交通事故本身并不严重,而肇事者却用刀将被撞者连捅8刀,致其丧命,更可悲的是,肇事者竟是一名大三学生。当记者问他杀人理由时,他却说,撞得是个农民,怕以后难缠,才杀人灭口。可见,药家鑫自以为知法懂法,而实际上是一个法盲。就如他撞人后如果及时救人的话,也就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可是,他的行凶施暴触犯的是刑法,这是两个质的变化。高校用优质的教学条件为国家培养了一个“高级”犯罪分子,这不得不让我们引起反思。因此,如何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以培养具有法律修养的人才是高等院校义不容辞的责任。针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应注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应实行以法律意识教育为中心的教学改革。这样会使课程内容得以精练,同时也可以克服“内容多、课时少”的矛盾,有利于教师在课堂上讲深、讲透主要内容,从而提高课堂的教学质量,增强教学的说服力和吸引力,调动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2、教师在教学手段上

应积极适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是指由教师选用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司法判案成例,通过学生自己对案例的分析及教师的讲解和指导,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根本制度。这一教学方法的适用,使原来以教师为主的教学方式变成了师生互动交流,学生充分参与的平等对话。教师在教学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举案说法、案理结合来组织教学,并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或开展法律常识知识竞赛来充分发挥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使大学生达到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的目的。

3、高校应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来提高大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

从而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修养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一是因为法律意识的缺乏,二是由于其心理发展不成熟。而高校设置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会使大学生掌握基本的心理卫生知识,培养稳定的情绪、坚强的意志力,乐观向上的精神,从而能抵制各种社会上不良风气的侵蚀,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4、高等院校应积极营造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的学术环境

首先,从高校的管理上应“依法治校”,学校治学是否“法治”的状况会直接影响对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效果。在日常教学管理中,特别是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应做到“有法可依”,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给学生树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榜样,从而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大学校园形成一种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