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智慧交通执法

智慧交通执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智慧交通执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智慧交通执法

智慧交通执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智慧城管;数字化城市管理;智慧城市;信息技术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302(2013)09-0068-04

0 引 言

“智慧城管”是智慧城市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数字城管”的升华和创新。随着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蓬勃兴起和发展,城市管理智慧化的实现成为可能。此外,杭州在数字城管建设中的不断探索和创新,也为杭州推进“智慧城管”建设提供了良好基础。

2012年3月,浙江省提出了“智慧浙江”的战略目标,并制定了《浙江省2012年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启动实施首批13个试点项目,要求积极探索智慧城市建设服务和商业模式,杭州“智慧城管”正式列为省智慧城市首批13个试点项目之一。

1 “智慧城管”的特征及价值分析

1.1 “智慧城管”的特征

1.1.1 “智慧城管”是“数字城管”的拓展与升华

“数字城管”侧重于城市管理信息的采集和处置,“智慧城管”则在已拥有海量信息的基础上具备了自我识别、自我分析和自我处置的智慧,并将此智慧延伸到所涉及的人、物。“数字城管”是“智慧城管”的基础,“智慧城管”是对“数字城管”从体制、机制和技术层面的提升和拓展,是“数字城管”发展演进的更高层次和必然阶段。

1.1.2 “智慧城管”是“智慧平台”和“智慧管理”的有机结合

通过广泛采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数据挖掘、知识管理等技术,构建一个智慧的信息平台,让管理对象更具智慧,实现基础管理对象和管理服务两者间的有机结合,提高城市管理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使城市管理信息更全面、管理更高效、服务更便捷。

1.1.3 “智慧城管”是智慧城市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智慧城管”是开放的、面向未来的、灵活的城市管理新模式,它并不是孤立的“智慧”项目,从顶层设计到具体实施都应体现出与其他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之间密切的关联性。“智慧城管”既是一个规范的标准化系统,同时又是一个充分开放的系统。

1.2 “智慧城管”价值分析

据预测,到2015年,世界GDP的构成将主要集中在4大块:电子信息服务业 (60%)、电子工业(10%~16%)、IC业(1%)以及其他产业(23%~29%)。“智慧城管”是密集应用信息技术及服务的项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会加快“智慧城管”建设,“智慧城管”建设将进一步推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智慧城管”建设中的企业成长机会主要分布在四个层面。“智慧城管”建设的最底层是感知层,智能设备生产商、基础设施建设商能从中发掘巨大的市场价值;感知层上面是网络层,当中网络服务提供商、运营及服务提供商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再上一层是平台层及应用层,涉及到各种城管应用平台的搭建、开发与维护,将为信息服务提供商、软件及应用开发商提供巨大机遇。

作为城市管理的最新模式,“智慧城管”能够有效地推动政府管理创新,促进政务信息公开化、透明化的实现,增强与市民的互动性和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除此之外,“智慧城管”将极大地改善现有的城市问题,通过整合共享交通资源、加强实时监控、进行精细化管理等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生活品质。

2 杭州“智慧城管”的战略定位

2.1 杭州“智慧城管”建设的总体目标

基于已有“数字城管”的建设基础,杭州“智慧城管”将围绕三个目标展开:第一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城市管理要素、城市管理过程、城市管理决策等全方位的数字化与智能化;第二是资源整合、促进协同,融合信息技术与先进的管理服务理念,创新城市运营模式,提升城市管理公共服务能力;第三是打造成为全国“智慧城管”典范城市,形成一整套标准体系,带动省内优秀的软件企业和部分产业发展,向省内外实现技术和管理输出。

2.2 杭州“智慧城管”建设总体定位

首先是发展定位,即逐步建立以公民本位为主导的面向群众需求的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培育多元化的城市管理参与主体。推进杭州城管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粗放定向型向集约定量型,单一封闭管理向多元开放互动管理转变。在管理层面上将“四化”管理提升到“格调”管理,以人文和艺术为主线打造个性化的“智慧城管”。

其次,在功能上,要以“智慧城管”的两大基因知识社会创新2.0和下一代ICT等信息化手段为契机,引出新兴商业模式和社会服务型产业,在“智慧城管”的建设过程中积极引入相关成果和理念,树立项目形象和品牌,通过发展“智慧城管”,助推战略新兴产业,显著提升区域经济规模,引领由城市管理者推动的智慧城市建设商业模式。图1所示是杭州“智慧城管”产业集群策略示意图。

图1 杭州“智慧城管”产业集群策略

2.3 规划结构

杭州市“智慧城管”建设的总体规划结构概括为“11365”,即“形成一套标准体系,设计一套管理体系,构建三大基础平台,实施六个应用系统,打造五型城市管理”的功能结构。图2所示是杭州“智慧城管”建设总体规划结构图。

图2 杭州“智慧城管”建设总体规划结构

2.3.1 形成一套标准体系

智慧的城市管理标准体系不仅涉及狭义上数据标准、技术标准,更要涵盖“智慧城管”顺利推进的管理标准、服务标准、运行标准。杭州根据历年积累的业务和技术管理经验,充分参考各种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形成杭州市“智慧城管”标准体系,并争取成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2.3.2 设计一套管理体系

从业务顶层设计和标准化顶层设计进行双顶层设计,构建杭州特色的“智慧城管”管理体系,指导“智慧城管”的建设实施工作。管理体系的内容包括体制、机制、规范和评价等方面。

2.3.3 构建三大基础平台

构建云计算基础平台、物联网基础平台、海量数据资源平台等三大基础平台,为“智慧城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为“智慧城管”建设提供统一规范的应用、数据和服务平台。

2.3.4 实施六个应用系统

智慧的城市管理系统,需要运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智慧技术,通过资源整合、手段创新、功能拓展,深化已有的城市管理信息化成果,建立健全智慧的城市管理应用体系。重点实施智能化数字城管系统、城市管理智能分析决策系统、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系统、城市街面秩序智能管控系统、智能化城市管理行业监管系统和城市管理综合指挥系统等六个应用系统。

2.3.5 打造五型城市管理

通过“智慧城管”的建设,打造服务型、开放型、效能型、智能型、和谐型的五型城市管理。

3 “智慧城管”建设核心要素分析

3.1 市民互动与公共服务

在服务型政府理念指导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必须以服务作为执法导向,放弃以前的简单执法模式,注重沟通与引导,进一步提高整体素质,打造一支过硬的管理队伍,实现管理者与群众关系的和谐。

“如何面向市民”的可选解决途径有角色转变、增加互动、参与激励三种。

所谓角色转变,就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城管的角色由管理向服务转变,城管不再是控制相对人的管理者,而是与相对人平等共处的服务者。

增加互动,就是通过建立杭州城管政务平台,提高与市民的互动性,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实时向市民传播城管动态。

参与激励,就是对于对城市的管理有良好的建议或者提高可行的方案,或是有效参与城管体验日活动的市民提供奖励机制。

3.2 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

城管执法涉及城市管理的诸多领域,执法过程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撑,而这些数据又来源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共享链正是连接城管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渠道。杭州市城管委信息资源共享链上包括,位于执法信息共享链下游的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等,位于中游的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位于上游的市地税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城管业务协同的五大建设任务如下:

(1)目录体系建设。参照相关国家标准,结合实际,构建政府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技术支撑环境,设计开发信息资源的目录管理与服务功能,实现多种形态信息资源的定位和共享。

(2)交换体系建设。建设跨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而不是为单一应用建设交换系统。建立市级的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实现横向部门间开放式、松耦合的按需信息交换。

(3)标准与规范建设。围绕信息资源共享的规划、编目、注册、管理、服务、使用等6个环节,以及信息交换的交换桥接、前置交换、交换传输、交换管理、交换部署、运行使用等6个环节,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

(4)业务协同应用建设。围绕社会管理、市场监督、经济调节和公共服务四大政府职能,以部门实际需求为导向,率先推进信息公开、市政监管等与民生密切相关项目。

(5)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围绕政务信息资源提供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职责履行,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调控,大力推进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工作。

3.3 实时通信与统一调度

杭州城市管理工作在终端应用、平台应用、网络应用、弹性沟通等诸多方面存在着统一通信的需求。统一通信是指把计算机技术与传统通信技术融为一体的新通信模式,让人们无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通过任何设备、任何网络,获得数据、图像和声音的自由通信。统一通信作为一种全新的通信方式,为城管工作人员提供了一种更个性化、更及时的通信方法。利用这种方法,能够理顺最重要的业务流程,实现前所未有的协作水平、响应速度、移动能力和安全性。

传统城市管理模式因其种种弊端已经难以为继,建立适应现代城市发展需求的“大城管”模式势在必行。“大城管”以先进的管理理念为指导,由政府、企业、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联合公安、工商、城管,依靠现代化的数字技术平台,综合运用市场、法律、行政等手段,组建联合执法中心,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及建设等各种类型的城市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及服务。

“大城管”实质上是一种“大联勤”管理,在机制上按照区设立联合指挥中心,区内各街道设立调度员,并且借助“数字城管”采集员的设置和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方法,发现问题时采用就近原则。

3.4 智能物联与行业监管

随着政府监管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强,监管工作也越来越复杂,杭州市城管委在行业监管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何提高政府监管人员的工作效率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行业动态监管平台(物联网传感器平台)正是结合政府监管工作的主要业务需求,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高效政府监管业务的一个监管工作平台。

杭州“智慧城管”建设将转变传统监管模式,支持远程实时采集被监管机构的数据,实现行业动态联网监管,实现行业监管的关口“前移”。在技术方面,采用增量数据采集技术,实现被监管机构数据的实时采集;提供丰富的监管分析工具,支持监管分析模型的定制。

通过建设行业动态监管平台,全面地收集监管所需的各类数据,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数据的互通共享。此外,利用预警、模型分析以及知识共享,实现监管人员业务办理的信息化,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的效率。实现在各行业的监管应用,从而提升行业监管的水平,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5 数据挖掘与决策支持

在城市管理过程中,进行相关决策时需要知道事情的现状和可借鉴的对策,但是传统基于模型的决策存在着过程漫长、条件理想化等问题,不利于城市管理中关乎城市运行和民生问题的决策。因此,杭州“智慧城管”建设将围绕数据挖掘与决策支持这一核心要素,打造全国范围内的智库,来提高问题决策的效率和效果。

在智库体系建设过程中,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第一是顶层设计,即搭建一个跨部门、跨学科的柔性支持平台。所谓顶层决策咨询服务平台的“柔性”,是指它要适应党政决策部门和各类决策咨询研究机构的动态变化。第二是建立跨学科的智囊团,即组建由政府、企业、高校、咨询机构等共同组成的智囊机构,为行业提供设计、咨询、方案跟踪及反馈给决策者等。

4 结 语

“智慧城管”是建设智慧杭州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领和支撑杭州城市管理工作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是创新和完善新型城市管理体系的重要工作内容。本文基于杭州“智慧城管”建设基础,从战略定位和核心要素的视角对杭州推进“智慧城管”建设进行了分析,为杭州进一步推进“智慧城管”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导和针对性建议。

杭州“智慧城管”将继续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理念,紧紧围绕“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的目标,始终贯穿“城市管理,让生活更美好”这一主题,提高城市管理品质,以科技强管提升城市管理绩效,提高城市管理政府监管能力,建立与杭州城市发展水平和发展定位相适应的先进城市管理体系。

参 考 文 献

[1]陈观林, 李圣权. 杭州市推进“智慧城管”的优势及对策研究[ J ]. 现代城市, 2012, 7(2): 11-14.

[2]房立洲, 胡税喜. 数字城管智慧化的杭州路径[J]. 智慧城市, 2012(8): 27-28.

[3]刘恋. 智慧城市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及实证研究[D]. 长春:吉林大学, 2012.

[4]郭理桥. 现代城市管理和运行的公共基础平台[M]. 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0.

[5]刘建敏. 数字城管资源共享项目范围管理研究[D]. 北京:北京邮电大学, 2010.

[6]郝力. 数字城管: 革新城市管理模式[ J ]. 建设科技, 2010(23) : 20-22.

智慧交通执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智慧城市;创新不足;碎片化;信息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6.0010

智慧城市,从理论上讲是通过物联网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进行深度、有效地融合,并建立一个可视化的、可测量的、可控制的、可感知的智能化城市管理和运行机制。通俗理解,就是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时空信息控制平台。但建设中却需要注意很多实际存在的问题。

1 顶层设计的缺位

一个以城市为单位的项目,毫无疑问,其复杂性、交叉性等难度都是前无古人。简单点说,交通、教育、环保、通信、旅游、工商业活动等维系城市运转的子系统,向来各司其职、各自为政,而智慧城市所要做到的基本,是在子环节具象化的智能之外,将这些子系统之间进行打通,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更好地预测民众需求,做出高效决策,提供相应服务。

这样一个庞大的工程,意味着执行之前,必须要有一个高屋建瓴式的顶层设计:智慧城市的具体构想、项目的执行和评估标准、子系统的配合执行、各环节的互联互通、交叉信息的处理等――它们才是指导智慧城市落地执行的纲领性文件。

而可以注意到,恰恰这样重要的环节,在风起云涌的智慧城市热潮中,是缺位的。许多所谓的智慧城市规划,是一时的盲目跟风而非深思熟虑的结果。没有磨刀便开始砍柴,最后的处境就是在建设中不停地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再发现问题、再处理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最后导致效率低下,士气大杀;而一些本可预见的情况依旧不能避免,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另一方面,由于对智慧城市的认知不够,使得众多城市的所谓“智慧”流于各种具体应用,譬如手环公交卡、微信生活、支付宝钱包。这种单纯的硬件投入,使得城市生活的改善仅仅停留于“智能”层面。尽管人们的生活更方便了,但是明明可以进一步的方便――智慧城市的精髓――全面物联、充分整合、协同运作,则无法得到真正的激发。

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打车软件如此盛行的前提下,依然没有基于软件上的大数据,为部分市民的出行做出良好引导,以解决相应程度的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电子政务全面普及,为了办个二胎证,依然还要跑好几十个部门,甚至要证明“我是我”。

2 信息孤岛的形成

在信息化的今天,数据的社会价值愈发凸显。解决交通拥堵需要车辆和道路数据;提高政务服务水平需要民生反馈数据;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需要医疗和人口数据;一项新政策的实施,甚至需要多行业的数据配合;而这些与市民息息相关的金融、医疗、教育、交通、个人档案、水电煤气等大量行业数据,则被掌握在不同的政府部门、不同行业的企业和平台手里。换句话说,它们呈零散状,各自为政,形成所谓的信息孤岛。另一方面,这些数据绝大部分被束之高阁,处于被存储状态。如不能被盘活为人所用,与死尸无异。

智慧城市需要着手解决的正是这些问题。遗憾的是,过去由于科技力量的不足、部分企业技术欠缺以及高层的思考不够等原因,使得智慧城市建设中的信息孤岛现象愈发突兀。不少人甚至认为,智慧城市发展的最大难题,便是如何打通各部门、各领域的数据通道,形成信息的互联互享互用,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高效与灵活运转。

但这种难题并非不可逾越。此前提出“智慧国家2025”10年计划的新加坡,则做出了很好的示范。日本早稻田大学一项调查指出,“新加坡近98%的公共服务已经同时通过在线方式提供,其中大部分都是民众需要办理的事务。”2015年,新加坡已经通过遍布全国的通讯基础设施和传感器网络完成了连接和实时数据的收集工作,并计划在下一步的工作中,通过实现数据的有效共享和分析,更好地预测民众需求并提供服务。

曾将“智能城市”计划提升为“智慧国家”计划的新加坡认为,智能与智慧,一字之差,却谬以千里。“智能”侧重于硬件的智能化,用意在于以智能机器取代人,最大限度地降低人的作用;而“智慧”则强调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同事,更加注重数据的共享,并以之为依据,实现更科学的决策。

3 结语

数据共享之于智慧城市,正如任督二脉之于人之身体,如不能打通,智慧城市只能流于“智能城市”,这种“仙女散花”式的进步,不仅浪费现有的技术资源,也于智慧城市的积极推进无益。

参考文献

智慧交通执法范文第3篇

新的专利师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从1949年起即建立起了专利制度,但从未形成行之有效的专利师制度,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台湾地区的专利制度饱受专利申请人、公司内部法务人员、专利审查员、法官及专利从业人员的抱怨与批评。

2008年1月11日之前,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依照“专利人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台湾地区的专利人进行注册登记并实行规范管理。随着“专利师法”于2008年1月11日开始实施, “专利人管理规则”于同一天被废止。在新规定施行前,已获取专利人证书的执业者可以继续处理专利相关业务并接受管理。

新颁布的”专利师法”规定,今后只有专利师可以从事专利业务,以提升专利质量。但是台湾地区现有的近万名执业专利人,如果具备一定资格,仍可申请专利师全部科目免试,转任专利师,但必须于“专利师法”施行后3年内经专业培训合格,才能领取专利师证书:如果已领有专利人证书者不愿转任专利师,也可以继续办理专利业务,不过不能称为专利师,只能称为专利人。即该规定允许执业时间已达1至3年的专利人申请免试、经过培训后转任专利师,或以专利人证照继续执业,不致影响现有专利人的生计,从而较好地化解现有专利人对新规定的抗拒。由此可见,新规定采用的是“双轨制”的管理模式。

在“专利师法”颁布之前,任何一名已经获得了法官、检察官、律师、会计师或者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地区公民,或者大学毕业并且从事专利审查工作超过3年的台湾地区公民,都可申请专利人证书,并在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进行注册登记。因此按照以往惯例,台湾地区相当一部分的专利人在注册登记之前并没有接受过专利知识及技能方面的专门培训。而根据新规定,任何一名台湾地区公民只有在通过专利师资格考试之后,才能获得专利师证书:而在获得证书之后,专利师还必须经过职前训练、修完上岗前的职业先修培训课程、在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进行注册登记并加入专利师公会之后,方能正式执业。

新施行的“专利师法”旨在健全专利制度,规范专利师的业务范围和责任,从而更好地维护专利申请人的利益。该规定对专利师资格的获取和免除程序进行了明确。

除此之外,该规定还着重对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规定,如专利师公会的组织结构、章程以及人民团体主管机关对专利师公会的监督事项:应对专利师进行惩戒的事由、惩戒程序及方式,惩戒委员会的组成:对不具备专利师资格者擅自执业的处罚规定等。

根据新规定,台湾地区于2008年8月举行了第一次专利师资格考试。自此,专利申请人可委托具备专利师资格的正式执业者为其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权的异议、举发、让与、信托,质权设定,授权实施的登记及特许等事项,也可以委托具备专利师资格的正式执业者在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时为其出庭答辩。

“智慧财产法院”

2008年7月之前,台湾地区没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法院,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均由普通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审理,而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案件则必须提交“行政法院”审理。这种“二元制”的司法体制无论对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还是积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有益经验、提高审判效率,都没有太大益处。

2008年7月1日,台湾地区根据“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成立了专门的“智慧财产法院”,由普通法院中的知识产权庭组建而成。我国台湾地区成为亚洲继泰国、日本和马来西亚之后第四个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地区。在“智慧财产法院”成立之后,普通法院中的知识产权庭除了审结2008年7月1日前尚未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外,在处理一些极为特殊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仍会发挥其原有作用,但是有关人士预测其最终会被撤销。

根据“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智慧财产法院”将开拓新的领域以发挥其应有作用。与此同时,作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先行者,知识产权法官在向前探索的过程中,应该保持足够明智和审慎的态度,以免踏入之前审判过程中出现过的“雷区”。“智慧财产法院”的法官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将要面对与一般法院的法官们不同的问题甚至是困境,尤其在主管机关是被告的情形下。人们希望”智慧财产法院”能够公正合法地处理好争讼案件中主管机关和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司法关系。

(一)管辖权

根据2008年7月1日生效的“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的规定,“智慧财产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①依”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光碟管理条例”“商业秘密法”“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植物品种及种苗法”和“公平交易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所产生的第一审和第二审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因上述规定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所产生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②在与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相关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如伪造仿造商标商号或者泄露商业秘密等犯罪,由于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依照普通程序,简易审判程序或者协商程序进行的判决而上诉或者抗诉产生的二审刑事诉讼案件。③其他依照有关规定或者经“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财产法院”管辖的案件。

知识产权民事或者刑事纠纷往往同时涉及权利有效性的行政诉讼,而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成立与否,又以涉案权利是否有效为前提。根据台湾地区原有“二元制”的司法制度规定,在行政诉讼就权利的有效性作出判决之前,不得不延迟或中止民事和刑事诉讼审理程序,所以诉讼往往长达三至四年之久。而新组建的“智慧财产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或者刑事案件时,法官将会对案件争点独立作出裁决,而无须等到与争议权利相关的行政决定作出后再进行审理,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审判效率。

根据新规定,由“智慧财产法院”综管一二审民事,二审刑事以及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这种“三合一”的司法审判新制旨在缩短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审判和救济时间,发挥法院

及时保障知识产权权利的作用。在民事或者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可以向法院提交任何其认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对原告方主张的知识产权权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智慧财产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能会同时审理由侵权行为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法院对刑事诉讼作出裁决时应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裁判;但是确有必要时,法院可以于刑事诉讼裁判作出后的60天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单独作出裁判。

除了上述审判权外,“智慧财产法院”还有强制执行权。即当事人触犯知识产权有关规定又拒不履行需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时,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的权益。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促进和完善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由此带来的司法改革给知识产权侵权补救措施的执行带来了更加快捷有效的途径。

(二)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程序问题

1 案件审理中的法官组成

“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规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一审案件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由“智慧财产法院”的1名法官进行独任审理;而民事、刑事二审上诉、抗诉程序及行政诉讼普通程序,由3名法官进行合议审理。对于二审审判结果,除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上诉或抗诉至三审法院。

2 设置“技术审查官”

为了能够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充足的专业知识是非常必要的。在“智慧财产法院”成立之前,普通法院的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涉及专利技术问题的侵权诉讼时,往往由于欠缺对涉案技术问题的事实认定和判断能力,而过度依赖鉴定报告,导致其专业性和正确性备受外界质疑。

随着“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的颁布实施,来自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的“技术审查官”得以向主审法官提供本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意见。9名“技术审查官”的专业背景涵盖了机械工程、电气工程,信息技术、化学工程、医学科学、生物技术和工业设计等领域。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选择或者指派具有相应技术背景的技术专家参与案件审理,从而确保涉及技术问题的听证会和审判顺利进行。因此这一制度的设置可以尽可能地避免法官因缺乏专业技术知识而导致拖延诉讼进程的情形发生,并且在较大程度上提升裁判过程中的专业水准。

“智慧财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请求“技术审查官”履行如下职责:①就诉讼书及案件相关资料,基于专业知识分析整理论点,使争点明确,并向法官提供专业领域参考资料。②就案件中的争点及证据的调查范围,收集次序及方法,向法官陈述参考意见。③参加庭审,经审判长或有调查证据权限的法官许可后,为澄清和明确诉讼中的争点、厘清诉讼关系,就事实和法律上的事项,基于专业知识向当事人、诉讼人,证人或鉴定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并就当事人、诉讼人、证人及鉴定人等供述中不易理解的专业用语向法官进行说明。④在勘验前或勘验时向法院陈述应注意事项,并协助法官理解当事人就勘验标的的说明,并对标的物进行处理或相应操作。⑤在证据保全程序中协助取证。⑥协助裁判书附表及图面的制作。⑦在裁判评议时,经审判长许可列席,陈述事件有关技术上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命令“技术审查官”就其拟陈述的意见,预先提交书面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与涉案技术相关的专业知识被法官作为判决的基础和理由,因此诉讼双方都应该获得提出己方对于该专业知识的观点并充分陈述理由的机会,在审理过程中,也应有权进行言词辩论。法官则应当在充分调查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3 行政诉讼允许提出新证据

为避免当事人就同一商标或者专利权的有效性发生争执而衍生出新的行政争讼,寻求在同一案件中解决争端的途径,“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特别允许当事人在撤销、废止商标注册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行政诉讼中,于言词辩论结束前,可以就同一撤销或者废止理由提出新证据,并规定知识产权专责机关须就该新证据提出答辩书,表明证据提出方的主张是否成立。如果当事人有意延滞诉讼或因重大过失未在适当时期提出新证据,而对诉讼过程造成妨碍,法院可以驳回。

很显然,这一改革不可避免地使得双方当事人对于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的争执从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转移到了“智慧财产法院”。因此,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可以向法院提交任何有利于自身的证据,从而对原告方主张的知识产权权利提出质疑。这一做法对于被告方是明智而可取的。

4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

根据台湾地区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如果诉讼涉及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智慧财产法院”可以不进行公开审判,禁止或者限制另一方获取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的文件。但是禁止一方获取相关文件会对其言词辩论造成障碍,影响相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为了平衡和兼顾诉讼当事人和商业秘密持有人双方的利益,“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参照日本法律制度,设立了秘密保持命令制度。秘密文件将会被封存,仅承办法官和书记官可以接触。

当诉讼涉及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法院查明符合如下情形时,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的请求及其提交的初步证据,向另一方当事人、其人,参与该案的辅佐人或者其他诉讼关系人秘密保持命令:①当事人的诉状,已调查或应当被调查的证据,记载,涉及或将会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商业秘密。②为了避免上述情况下商业秘密经公开或者用于除该诉讼之外的其他目的,有妨害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基于该商业秘密进行营业活动的可能性,有必要限制该项商业秘密的公开或者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当对方当事人,人、辅佐人或者其他诉讼关系人,在持有商业秘密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请求之前已经以其他方法取得或持有该商业秘密时,不适用这两项规定。接受法院的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不得以该诉讼之外的目的使用该项商业秘密,或对其他人公开该项秘密,以免影响秘密持有人原本的营业活动和商机。申请秘密保持命令,应以书面形式记载下列事项: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应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符合前项规定所列事由的事实。法院一旦接到秘密保持命令的申请,即使案件正在审理中,在对该申请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之前,要暂停有关商业秘密部分的审理。如果有必要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要把秘密外泄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台湾地区引入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旨在鼓励持有商业秘密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提交涉及该商业秘密的证据,但是这种改革是否能够真正起到推进涉

及商业秘密案件审判进程的作用,目前仍不确定。

(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实体问题

1 初步禁令

申请人就其争执的知识产权纠纷法律关系,向法院申请初步禁令以期暂时维持现状时,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用来证明为防止发生重大的实质损害,急迫的危险或其他类似情形,确有必要申请该初步禁令。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此外,法院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法院在发出初步禁令之前,应给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但是如果申请人主张有不能于初步禁令发出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并提出确实的证据,经法院认为适当者,不受此限。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还引入了美国法院签发初步禁令时主要考虑的四个要素:①申请人(或者原告)是否存在较大的胜诉可能性。如果不签发初步禁令,是否会对申请人(或者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③如果签发该初步禁令,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否会大于不采取禁令时对申请人(或者原告)造成的损害程度。④对公众利益的损害或者影响。

可以预见,由于法院签发初步禁令非常审慎,面临的困难也很大,因此申请初步禁令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认真准备必要的证据和理由。在法院向被申请人签发初步禁令30天之内,如果申请人未向法院,法院将依被申请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该初步禁令。

2 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三个步骤

根据“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的规定,“智慧财产法院”按照如下三个步骤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①判断所争议的知识产权权利的有效性。如果法官认为该权利是无效的,则可以驳回。②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法官经审理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同样可以驳回。③计算由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法院将在适当的时候,根据“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向双方当事人披露其法律意见以及审理意见。

3 判断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成立与否

当一方当事人主张涉案知识产权权利应当被撤销或者废止时,“智慧财产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张或者抗辩自行作出判断,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商标法”“专利法”“植物品种及种苗法”或其他有关停止诉讼程序的规定。如果法院认为确有撤销或废止的理由时,权利人在该民事诉讼中不得对他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这一改革将有效地推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判过程。因为在“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实行之前,如果被告方主张或者抗辩涉案知识产权权利应被撤销或废止,法院必须先停止民事诉讼程序,待相关知识产权权利是否应被撤销或废止的行政程序作出终局判断后,才能继续审理。因此被告方利用行政程序即可拖延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致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即时性的保障。鉴于此,“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规定,由“智慧财产法院”在诉讼中直接就涉案商标权或专利权有无应撤销或废止的争点白行作出实质判断,即由法院判断权利是否有效,以迅速实现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当然,法院在判断权利是否应当被撤销或者废止时,如有必要,可以裁定知识产权专门行政机关参与诉讼。

需注意的是,“智慧财产法院”并没有直接宣布本案争议的商标权或者专利权无效的权利。换言之,法院所作的实质判断仅仅是在个案中判定当事人是否能够主张该权利,即该权利在此案中有效与否。对于该权利是否应当被撤销或者废止,仍需由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作出终局裁决。

4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成立与否

只有当被告方撤回了主张原告权利无效的抗辩时,法院才必须审查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即当权利被证明无效时,法院无需进行审理。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的这一规定使法院得以避免不必要的审理工作。

5 赔偿

当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时,就需要计算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当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时,法院可以不经调查即驳回。

人们期待“智慧财产法院”能够充分利用新规定实施的机会,顺利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改革进程,避免空洞和不切实际的口号。法官也应当尽量避免旧有的不适当的做法。

智慧交通执法范文第4篇

绩效管理认识不足,执行力欠缺。企业班组负责人固有的工作习惯和思维模式与绩效管理观念产生矛盾。班组长经常以“老好人”出现或者采取平均主义。有55%的被调查者认为“班组绩效考核指标设置不合理,不能体现工作业绩”,30%的认为“绩效指标基本体现了工作业绩”。班组绩效管理正向激励不足。在绩效考核这一环节,对KPI的完成情况考核绝大多数都是对过错性结果或行为进行扣分、扣钱,而对值得鼓励的做法或行为却缺乏设置相应的加分指标,对超收、超产鼓励不足,这种惩罚导向的绩效考核,调查中有35%的认为考核结果不公正。绩效管理过程缺乏沟通。在班组绩效管理过程中,沟通成了整个流程中最薄弱、最容易被人忽视的一个环节。很多班组长仅仅在设定员工个人KPI时与员工做一下简单的交流,有的连基本的交流都没有,由于过于形式化,有的员工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每月的KPI到底是什么,更不要说怎么努力达成绩效目标了。

2电信企业智慧型班组的创建与绩效管理方法和效能

通过研究认为,将电信企业智慧型班组运行方式与IT技术手段相结合,可望使电信企业以最小的投入、最快的速度,建立基于电信通信专网、以智慧型班组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手段的一整套智慧型班组运行体系,从而实施智慧型班组的创建,并实现相应的效能。

2.1智慧型班组的创建

(1)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电信智慧型班组运行系统,将实现智慧型班组建设流程、板块的固化。通过创建,实现跟踪、分析、反馈、调整等环节和功能,适时把握智慧型班组建设动态,实现智慧型班组流程标准化、网络化、可视化,以此提高智慧型班组建设效率,规范智慧型班组建设过程,使智慧型班组建设成为企业的持续行为,形成智慧型班组管理的协同机制和整体合力,促进电信智慧型班组真正实现。(2)通过对智慧型班组建设执行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分析,准确了解智慧型班组建设的过程,可以帮助企业找到智慧型班组建设活动的最佳工作流程,提高对智慧型班组建设工作的认知水平。同时,智慧型班组创建,将由传统的自上而下转变为自下而上的参与方式,让员工真正地参与到智慧型班组建设中。通过引入这种新型管理手段,严格纪律,强化执行,对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电信企业核心价值观进行路径规划和方法指导,使各单位在行动上自觉落实公司智慧型班组建设部署。(3)智慧型班组创建,有助于员工由被动接受智慧型班组转变为主动参与智慧型班组建设,提高员工参与智慧型班组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推进企业价值观、企业品牌、企业发展目标、企业管理标准。通过智慧型班组的创建,完善智慧型班组建设围绕中心、服务中心、融入中心的实践形式,实现智慧型班组建设的实体化运作。(4)智慧型班组运行方式由传统的集中模式转变为发散模式,让员工随时随地都可以了解智慧型班组建设中的各种信息。从而通过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努力在具有公司自身优势的方面和环节上,为实现公司智慧型班组提供有益的实践经验。(5)促使企业形成浓厚的智慧型班组氛围,激发全体员工建设智慧型班组的热情和创造性,积极强化对公司统一智慧型班组的宣贯,利用信息化手段,持续加以宣贯和强化引导,使员工认同智慧型班组。(6)智慧型班组创建可为更多的员工提供一个更灵活开放的工作平台,从而与公司智慧型班组实践活动的开展相结合,努力在智慧型班组环境建设、制订专业工作员工行为规范、智慧型班组生产等方面展示新作为、积累新经验。

2.2智慧型班组的绩效管理优化

(1)智慧型班组业绩指标体系优化设计。所谓关键业绩指标(KPI),是指影响企业整体战略发展、经营业绩的一些关键指标。一方面,它是对公司各层次工作动态任务完成情况的衡量标准,另一方面,它也是对部门、员工的考核依据,是部门或员工主要工作业绩的反应。在确定工作目标、关键绩效指标和标准时应遵循SMART原则:可衡量原则、可获得原则、现实可行原则、有时间限制原则。(2)智慧型班组绩效管理实施过程优化设计。一是要营造绩效管理实施的良好环境,提高班组对绩效管理的重视程度,加强绩效管理相关知识培训。二是优化绩效管理过程中沟通。关键业绩指标的确定和绩效计划的制定过程要保持沟通,确保绩效协议达成一致,在绩效实施过程中,班组长与员工上下沟通,员工之间还要做好横向沟通,确保实施过程的紧密配合,团结协作。三是优化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对班组长和员工来说是一件极其重要的事情,因此,班组长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用数据说话,严格按照部门或员工的实际工作成效进行仔细打分、评估,并要做到公平公正,杜绝凭印象随意评估。

3电信企业智慧型班组试点效果分析

3.1智慧型班组绩效管理优化设计实践检验

按照智慧型班组绩效管理优化试点,修订了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调整了关键业绩指标及其占比结构,并从绩效计划的制订,绩效的沟通、评估、应用等多方面进行了新一轮的绩效管理尝试。经过半年多的实践,从实际取得的效果来看,相对于此前的绩效管理还是具有较为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班组经营业绩明显改善。在公司业务收入方面,试点班组业务收入指标完成进度要求,一举扭转了此前收入一直处于欠产的局面;(2)员工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明显改变,对于工作地热情获得很大提高,从实际调查走访的效果来看,80%的受访员工对新的绩效管理持认可态度,并且认为与之前的绩效管理提高很多,在绩效管理的参与性上,大部分员工表现积极,由于相互沟通的顺畅,员工相互之间的配合更加默契;(3)班组的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员工之间相互协作配合意识增强,执行力进一步增强,这一点从业务发展和专项营销工作中明显可见。

3.2电信企业智慧型班组推广展望

智慧交通执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智慧城市;无线传感器网络;智能交通系统;交通预测;交通控制

中图分类号:TP212;TP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号:2095-1302(2017)02-00-02

0 引 言

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提高交通系统效率能极大地提高经济效益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智能交通控制在解决交通拥堵方面非常重要。新兴的无线传感器网络技术在交通管理和控制方面有着极好的前景,这些具有集成计算和无线通信能力的,应用电池供电的低功耗交通传感器节点将极大地改变实时交通数据查询的前景。这些无线传感器价格低廉,容易部署,但设计基于传感器的智能交通控制系统依然具有极大的挑战性。本文主要讨论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智能交通系统所使用的一些关键技术。

1 智慧城市的提出

2009年,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城市信息化、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新的方向和趋势,特别是物联网、云计算概念的相继提出,打破了传统城市发展思维,实现以知识、技术、信息等创新要素为增长动力的“智慧”运行,即智慧城市理念的提出[1]。本文只从智能交通系统建设这一领域来研究智慧城市建设中的一些关键技术。

2 城市交通系统目前存在的问题

交通拥挤、事故频繁以及与之有关的能源和环境等问题严重困扰着世界各国城市,影响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实践证明,智能交通系统(ITS)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有效方法,包括我国交通学者在内的世界各国专家对城市交通问题进行了大量分析和研究,并从多方面、多角度提出缓解城市交通问题的方案,认为综合交通监控系统(ISCS)是智能交通系统关键的一环。对交通信息的获取、信息共享网络通信、交通信息获取与融合以及交通信息数据库管理等方面的关键技术进行了研究。城市交通问题是一个复杂性很高的世界性难题,需要从多方面综合解决,本文针对城市道路交通信息获取关键技术,多角度分析、研究如何增强信息沟通以缓解城市交通的问题。

3 智能交通系统(ITS)建设中所使用的WSNs的特点

基于无线传感器网络(WSNs)的ITS的成功或失败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这些因素由WSNs自身的特点决定,无线传感器网络(WSNs)具有如下特点[2]:

(1)费用低。为了让WSNs成为可替换其它技术的方法,一个基于WSN的系统必须费用低廉。这意味着通过使用尽可能少的节点来减少布置和维护的花费,保留更多有价值的功能到较少的节点组。

(2)生存时间。系统基础设施的部署会带来相关的投资,WSNs的好处在于依赖该系统所使用的时间,对于功率受限的WSNs而言,时间长度将由网络减少功率消耗的能力和使用额外电源供应能力决定。

(3)灵活性和扩展性。一个系统除了可以正常操作外,还必须能够适应不同的应用环境,这包括不同的交通条件和智能车辆在系统中的渗透率。同时必须允许系统成长,成长包括用户数量增多或者是它所覆盖的范围增大,因此必须提供给WSN系统自组织的能力。

(4)鲁棒性和容错性。部署在道路上的传感器节点容易遭受不利的情况,如经过节点上方的车辆会将其碾压或恶劣的天气条件可能导致节点本身失效或功能失效。因此提出了物理保护的要求。此外,由于恶劣条件或电池耗尽,若单个节点失效,整个网络的操作不能受到影响,这意味着必须提供网络冗余或可代替机制以保证连接。

(5)合适的服务端质量保证。根据系统功能,必须满足不同服务端质量(QoS)参数,其中包括可靠性(可参考交付到目的地数据的正确接收率),延迟,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带宽。车辆安全是ITS最大的要求,因为提前报告即将来临的危险十分关键。

4 一个基于WSNs的分布式智能交通系统(ITS)网络体系结构和拓扑

一个基于WSNs的分布式ITS可实现信息查询,数据等功能,为计划所需行程而进行的数据处理采取合适的行动。因为这些任务可以独立完成,所以将它们定义成四个不同的子系统,分别为传感子系统,分布子系统,决策子系统和执行子系统。

4.1 传感子系统

传感子系统是由负责查询相关信息的所有设备组成,主要包括相关交通和道路状态信息。传感子系统的放置由遍布在观察区域的一个或几个WSNs组成(道路或停车场),通过他们的传感器检测车辆并在传感器节点之间进行有选择的无线通信,这些节点根据几种不同的基本拓扑模式来布置,分别为网状拓扑、带状和聚簇带状拓扑、星型拓扑、栅栏型拓扑等。

4.2 分布式子系统

分布式子系统(DMS)负责在一个ITS应用的不同子系统间交换信息。该系统被放置在中心位置,接收来自所有子系统的通信请求,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负责传送传感数据到决策子系统。

4.3 决策子系统

决策子系统(DMS)负责计划必要的行动以达到系统目标。分配给该子系统的任务可以分成三个不同的组。包含的第一个任务组,目的在于数据存储和处理,它处理到达决策子系统的大量数据,过滤并存储相关信息,进行相应的评估;第二个任务组则根据应用目的处理来自不同数据源的交通信息;第三个任务组负责提出控制命令即管理网络。

4.4 执行子系统

执行子系统根据智能交通系统应用的目标采取所需的行动以促进运输流的改变,主要由向驾驶员提供图像和声音刺激的设备组成。

5 结 语

在本论文中,笔者探讨了目前最先进的ITSs中WSN的应用。在这些应用中,WSNs的使用减少了系统安装和维护的费用。而且传感器节点尺寸小、易携带,可以安装在有线传感器不能安装的基础设施上。虽然大部分应用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对于已经存在的交通系统显示出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侯远志,焦黎帆.国内外智慧城市建设研究综述[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24):94-97.

[2] Chowdhury M, Wang K-C, Fries R. A distributed wireless sensor network system for transportation safety and security. In Sensors, and Command, Control, Communications, and Intelligence[Z].Technologies for Homeland Security and Homeland Defense VI,Carapezza EM (ed.).SPIE: Orlando,FL,USA,2007.

[3]席晓晶. “智慧城市”时代“物联网”技术在城市管理中的应用[J].物联网技术,2016,6(5):55-56.

[4]张晓东.无线网络技术在智能交通系统中的应用研究[J].物联网技术,2016,6(11):90-92.

[5]申来明,杨亚龙.智能交通GPS定位客车视频监控系统应用研究[J].物联网技术,2014,4(5):42-44.

[6]岑鑫明,马润斌,刘海峰.智能交通助力智慧城市建设[J].中国公共安全,2012(11):9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