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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施工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施工交通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1.1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慌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贯彻《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应本区特点和未来建设、发展的需求,提高建筑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建筑工程事故能力。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1.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

8、《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9、《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0、《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总体情况

近年来,各经济园区、工业园区的开发,尤其是在对未来功能定位上将发展成为国际水平的新兴港口城市,先进制造业、现代物流基地和休闲旅游度假区,这势必加速建筑业的迅猛发展,但目前建筑行业面临的问题:一是高资质企业,低素质管理水平;二是各建筑公司之间业务竞争激烈,盲目压价,造成安全设施投入得不到保障;三是施工现场多为露天、野外、高处作业,受自然环境影响大;四是建筑施工机械化程度不高,以手工劳动和繁重体力劳动为主,且建筑劳务流动性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操作技能不高,安全意识淡薄;五是建筑生产工艺、技术、流程、方法多样性,规律性差,引起作业现场各种变化频繁。以上问题是造成建筑施工事故的主要原因。三年来,本区受监工程共发生13起伤亡事故,其中高处坠落8起,占事故总数61.5%,触电事故3起,占事故总数23.1%,物体打击2起,占事故总数15.4%。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四级及以上事故,以及发生或可能发生其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在区建设和交通委党工委的领导下,区建筑工程管理所为责任主体。

2.1.1领导机构

对应区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成立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区建筑工程管理所建立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管理小组,所长为组长,副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

2.1.2管理小组的具体职责为:

(1)向上级条、线、块,速报事故情况。

(2)落实上级条、线、块领导对事故处理的指示。

(3)现场指挥协调处理突发事故。

(4)协调有关方面参加救援。

(5)迅速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各条、线、块。

(6)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1.3办公室具体职责为:

(1)负责落实现场指挥办公场所。

(2)通知事故单位、技术专家组、救援单位、应急联动中心、当地镇政府、有关局行参加现场首次例会。

(3)负责事故的调查、汇报材料。

(4)负责救援车辆的调度和救援机械设备的落实。

(5)负责事故处理的后续工作。

2.1.4救援队伍的组成及任务

临时抢险。由区建管所协调,并由事故单位及事故当地镇(园区、开发区)政府落实抢险设备及人员。

专业抢险。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协调,必要时报请区应急办,协调区联动部门参加,调用设备物资等。

救援人员做到专业对口,便于集结和开展救援,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以便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抢险时的现场秩序由当地镇政府、派出所负责维持。

2.2联动机制

区建筑工程事故主要应急联动责任单位有:区应急办、区建设和交通委、区应急联动中心、公安分局、各镇(园区、开发区)政府、区安监局、区卫生局(急救中心)、区消防支队、区民防办等单位。

3预测、预警

3.1事故信息报告

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伤亡、险情等有关情况,报区建设交通委值班室、区安监局、当地镇(园区、开发区)政府、区应急联动中心、工程受监监督站和其他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还须按《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以最快方式(四级及其以下事故在24小时内,三级及其以上重大事故1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告工程受监监督站和其他主管部门。

3.2事故的预防

工程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加强事先预防和日常管理。

(1)严格执行预防各类重大事故发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区建管所加强对建筑市场、现场监管,使施工现场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处理。

(2)建立和健全质量、安全行政保证体制,对由于不符合基建程序特别是未纳入监督程序擅自开工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工地所在地镇(园区、开发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3)针对建设工程事故的特点,大力开展专项治理,尤其要加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坍塌等事故类别的监控,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大事故。

(4)加强对建设工程现场施工人员上岗安全教育情况的抽查,提高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质量,切实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5)各施工企业针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情况,制定相应的专业施工方案和应急方案,落实救援物资、救援队伍,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习,锻炼队伍,提高处置水平。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及等级

4.1.1当建筑工程事故继续发展,并有可能发生三级及以上事故,应启动本预案。

4.1.2当建筑工程事故对城市正常运行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周边居民和环境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时,应启动本预案。

4.1.3虽然只可能发生四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事故,但是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处置有困难的,必要时,可启动本应急预案。

注:同一等级中,三项指标中只要满足一项即为该等级事故。

4.1.4启动预案的决定。

区建设和交通委领导及相关人员接到发生或可能发生四级建筑工程一般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了解情况,同时赶赴事故现场。若事故或危害不具有扩展性,也无须抢救人员、财产的,可不必启动本预案,直接进入事故的调查、善后处理程序。反之,则应立即由区建设交通委决定启动本预案。

4.1.5扩大响应。区建设和交通委接到发生或可能发生三级以上事故报告或当事态超出实际处置能力,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区建设和交通委领导应立即向区应急办汇报并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响应机制。

4.1.6组织应急处置力量。

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通知或通过市应急联动中心通知应急处置相关联动单位、救援队伍及相关技术专家赶赴现场。

各协同配合单位、部门接到事故、求援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派出本行业技术专家组成现场技术专家组,为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操作方案,并按照职责分配,保证必要的抢险物资、设备、人员,配合落实好抢险工作。

4.2常见事故分类及应对

4.2.1常见事故分类及特征

4.2.2常见事故现场应急措施

4.2.3防御台风一般措施

台风前准备工作:台风季节之前提醒行业做好准备,掌握气象动态,及时要求各建筑工地对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橙色警报的,建管所相关工作人员到岗,起用部分应急抢险队伍。红色警报的,委分管领导到岗,成立应急指挥部,停工和疏散人员指令,起用全部应急抢险队伍,启动市、区两级应急处理网络,接受市级防御台风工作的指导。

台风过程中应对工作:了解掌握台风袭击情况;跟踪台风动向,及时告知行业。

台风善后工作:指导督促复工前安全生产工作;补偿应急抢险队伍;总结防御情况,表彰先进单位与个人。

4.3通讯

4.4指挥和协调

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由区建设交通委牵头成立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4.5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应立即根据事故和现场特点,召集有关技术专家,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方案应包括应急处置行动资源的配备、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抢险力量的部署、人员的防护、抢险程序、监测、现场恢复条件等建议,在存在多套方案的情况下,由现场指挥部选定最佳方案,并保证方案的实施和落实。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由公安消防队、专业抢险队、有关建筑施工企业组织的工程抢险队等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按照相应的抢险方案,尽快营救被困和受伤人员,同时各参与救援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装备,明确进入和离开现场的程序、救援程序。

区卫生局、区医疗救治中心应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实施人道主义的救援,对伤员进行应急处置、急救和救护,必要时设置现场医疗急救站,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处理,并及时转送医院进行救治。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公安分局根据需要,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有序地疏散事故区域人员和围观群众,防止意外伤害,对需要取得证据的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等。

公安分局负责对危害区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阻止事故危害区外的公众进入;对事故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进行重新组织和安排,防止交通拥堵,指挥、调度撤出危害区的人员和使车辆顺利地通过通道,并确保事故应急救援的队伍、技术专家和设备、物资能及时赶往现场;对重要目标实施保护,维护社会治安。

4.8事故现场的监测和评估

由相关监测部门负责,如:环保监测站、工程监测机构、大型机械检测中心等,对事故发生的危害区域及危害性质利用其特有的仪器、设备进行监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技术专家组的应急处置行动和抢险方案的制定,提供客观的依据。

4.9应急结束

4.9.1根据现场的监测结果以及现场技术专家组的论证结论,认为事态得到控制,影响得到消除的,由事故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宣布预案终止应急处置。

4.9.2应急处置配合协助单位陆续进行撤离和清理工作的交接,如有必要,可安排监测单位连续进行监测,直至恢复正常状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1.1善后工作。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必须做好善后工作,善后工作由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镇(园区、开发区)政府、区劳动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配合,区安监局、区建交委负责监督。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事故,要接受区政府指挥和市建设和交通委的指导。

5.1.2落实抢险费用。安排副总指挥组织测算抢险的直接费用,报送事故调查组,计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由后者责成事故责任单位支付。

5.2社会救助

5.2.1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

5.2.2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应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3保险

建筑工程事故突发后,有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定损理赔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5.4调查和总结

5.4.1事故调查应按照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法规实施。四级事故的调查由区建交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组成员由区建交委、区建管所、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区安监局、区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必要时,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开展技术鉴定、事故原因分析和财产损失评估工作。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事故调查由市建设和交通委、区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

5.4.2事故调查小组应在事故处置结束,进入恢复阶段的同时,进驻事故现场,及时收集和保存有关现场的实物物证和事故的事实材料,做好有关事故人证材料如笔录等的收集。

事故调查小组还应对有关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理日志等事实凭证进行审验,核查其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法律法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记录,必要时再作深入调查和论证。

6保障措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建筑工程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6.1职责分工

6.2信息保障

1、区建管所协助区建设和交通委应急办负责事故信息管理。

2、区建设和交通委值班室接报四级事故后,立即报区建设和交通委领导、区政府值班室,并通知区建管所和委有关部门;区建设和交通委值班室接报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事故后即报区应急中心及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时报市建交委值班室。

3、区建设和交通委值班室从区应急办获悉事故信息的,应即报区建设和交通委领导,同时通知区建管所。

4、区建管所接报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一般事故应及时报区建设和交通委、市安质监总站,较大事故还应同时报区应急办、市建设和交通委。

5、加强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口头报告做到接报后半小时之内上报,书面报告做到接报后两小时内上报。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共宣传教育

利用多种形式(会议、讲座等)、多种媒体(文件、报刊等),加强对公众的应急知识教育,提高其社会应急意识,如应急救援政策、基本防护知识、自救与互救等基本常识。

7.2培训

应急指挥各级领导,日常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应适时参加相应知识培训

7.3演习

区建设和交通委应定期组织较大规模建筑工程,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以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作战能力和专业水平,通过演练不断总结、评价,提高演练工作质量。

8监督检查与奖惩

突发建筑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相应职能部门落实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准备情况,并制定相应奖惩方案。区建设和交通委监察科负责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1.1本预案由区建设和交通委负责编制,经区应急办审查通过后,报区应急委备案。

9.1.2预案的修订

区建设和交通委应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如针对预案管理的相应法律法规有重大修改的,平时演练活动和应急处置行动发现预案有重大缺陷的,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在应急事件发生时,不能确保应急组织或应急预案的应急救援体系采取合理应对措施的,应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施工交通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近几年我国的安全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且存在许多重大事故,严重影响了我国建设现代交通网的进程,同时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对此,我国采取了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防范,加强管理交通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监督,有效降低了事故发生率,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加强交通工程安全管理,不仅可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减少伤亡人数,还可以促进工程施工进程,使施工质量得以保证,并有效保障交通运输工程完工后的正常运营。

2交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要点

2.1健全安全保障制度

在交通建设的项目实施过程中,选配科学的设备,机械设备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选择,根据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设立相关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将其落实到位,确定施工工程中的责任人,将每个管理工作交给具体的执行人,对安全管理进行分解和细化,规划好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能和责任,任务环节透明化,保证工程管理有序的实施,并且进程进行大规模的检查,采用奖励模式,激励工作人员对工作的热情。

2.2工程安全应急预案的编制

交通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应急预案通过评审、审批,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交通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2.3工程前期安全管理

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包括自然环境和周边环境风险,所以在工程施工前应确定城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来源、类别及等级,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工程勘察及环境调查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做好设计阶段的安全管理。在交通工程勘察阶段,要明确勘察和环境调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内容,注重勘察方案的论证和成果的审查验收,确保勘察成果能够满通工程设计、施工的要求,避免因勘察和调查成果不准确、不完整或深度不够等可能导致的工程设计或施工安全风险。交通工程施工前安全管理还包括设计阶段的安全管理。交通工程设计工作,随着勘察资料和调查资料等基础资料掌握深度的不断加深,对工程安全风险的识别和分级的准确程度得到提高,通过对不同级别的风险源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和处理,同时还要通过加强工程设计方案合理性和可靠性的评审论证,优选技术经济和风险最优的设计方案,可一定程度上规避或降低由于设计不合理可能带来的交通工程安全风险。

2.4加强技术管理,完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如果施工方案发生变更,则应及时补充和修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查制度,确保方案科学、手续完备、措施得当、监管到位。

2.5加大对安全施工的投入

原材料是交通工程安全中最为重要一点,严格按照设备管理制度,对施工材料进行筛选和比对,机械操作员服从项目安排,按照操作流程和现场实际状况,随时观察设备运转情况,做到有问题及时解决,排除安全隐患,加大保养力度,保证器械的正常运转,对利用率高,容易损坏故障的设备做好跟踪检查,改变修理相对的滞后的现状,要做到出现问题及时修理,如有机械发生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对于器械容易损坏的部位准备好备用零件,避免因为维修器械时间过长而影响公路施工,做到防范于未然。

2.6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素质建设

在交通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开展安全管理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同时掌握各种安全管理的措施和手段,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水平,才能够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对于一线施工人员,要在开始施工之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的培养,使他们认识到安全施工的重要性,提高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才能够有效的避免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的产生,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

2.7改善施工条件

由于交通工程的施工环境较为恶劣,一般都是条件较为艰苦的崇山峻岭之间,因此也可以通过改善施工条件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如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居住环境的改善,指派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配备专业的医务人员保证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等。同时,对于一些特殊作业环境,要做好相应的防护设施,如于高温环境的生产操作,可根据气候特点适当调整项目的作业时间,通过布设通风、制冷设备来进避暑等。

2.8制定安全风险评价制度

安全风险评价制度的构建可以使交通工程的施工安全得到保证,并使安全系统的原理与方法在监督管理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的工作中得以有效应用。另外,安全风险评价制度可以识别并分析存在于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有助于判断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与危害性,并为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据。

3结语

施工交通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贯彻落实省、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我局党组十分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召开专题会议,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按照会议要求,紧密结合交通系统实际,深入研究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新办法、新举措,不断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软、硬件建设,为依法、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提供了保障。

(二)积极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

2.年初,由于“蓝牌车”非法营运,引起出租车司机的强烈不满,小部分出租车司机聚集在一起,向交通局表达要整治“蓝牌车”非法营运的诉求,当时事态一度有扩大的趋势。交通局党组针对这一事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一方面给出租车司机做好疏导工作,平息事态;另一方面结合群众举报,经过执法人员摸底、调查、取证,确认事实清楚后,开展了打击非法营运“百日行动”,并与市城管执法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采取联合执法,有效地打击了违法营运“蓝牌车”,保障出租车行业稳定。

(三)做好趋势分析,制定相应对策和措施。

1.做好水上交通趋势分析,制定相应对策和措施,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稳定。我局联合海事、安监等职能部门开展2009年水路安全生产联合检查行动,重点打击运输船舶超范围和非法运营行为,及时将有关船舶超载的情况通报海事部门予以处理;督促指导水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水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加大对安全消防设施的检查力度,加强值班和瞭望,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并针对不同时期季节性气候的变化加大对船员安全救生演练,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加大对我市从事水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船舶的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控各种突发事件发生。对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业整顿,确保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2.加大对交通运输市场突发公共事件趋势分析,制定相应对策及措施,确保行业稳定。定期召开出租车持牌人、驾驶员和出租车公司代表座谈会,及时掌握出租车市场稳定状况,同时了解驾驶员的想法与诉求,对出租车承包费实行政府定价,并严厉打击“蓝牌车”非法营运,维护了出租车市场稳定。

(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队伍素质

根据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我局加强了与企业的沟通,采取以岗代训的办法,通过执行应急任务煅练保障队伍,应急保障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

二、下半年应急管理工作目标、打算和措施

认真吸取“6.5”成都公交车燃烧事件的教训,开展对全市所有从事旅客运输营运车辆、船舶和场站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以“6.5”事件为鉴,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交通运输安全应急进行演练,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一)加强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

各旅客运输企业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全体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以及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救援的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旅客的安全防患意识。

(二)加强预案的完善及推演

“6.5”成都公交车燃烧事件给交通运输行业敲响了警钟,同时对应急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急预案的制定,必须有针对性,对制定好的应急预案要进行推演,尽可能考虑可能发生的情况,确保预案的实用性、可行性,提高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施工交通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法库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我市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重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较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ⅳ级(一般):ⅲ级(较大)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1.4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ⅲ级(较大)和ⅱ级(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涉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县政府处置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开发区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5.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必须做出“第一反应”,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县政府迅速对事故作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法库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县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含专业和志愿者)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指挥: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所有副县长

成员:政府办、县政府应急办、武装部、宣传部、总工会、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站、经济贸易发展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供销联社、工商行政管理局、气象局、民政局、水利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煤炭管理办公室、地震办、驻法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大队、中国移动通讯法库县分公司、中国网通法库县分公司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事故类型临时增加),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开发区管委会、浙商产业园管委会等有关部门的单位负责人。2.1.1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2.1.2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1.3副总指挥:按照职责,做好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2.1.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各行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2.2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责

2.2.1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为全县应急管理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县武装部、驻法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2.2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

承担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全部职能;负责全县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预防、联合救援、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编制修订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联合救援队伍体系和应急信息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减灾科研、宣传、教育及其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各项具体工作。

2.2.3县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其中负责消防、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燃气、道路交通、重大食物中毒等子预案而设的指挥机构为县专业协调指挥机构,既负有本部门应急响应的职责,又承担县政府、县安委会所安排的应急响应任务,确保子预案的顺利实施。

2.2.4县有关部门与县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与本预案及专项子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子预案应急管理机构必须与沈阳市相关预案的管理机构做好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

2.3应急指挥中心

进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投入运作。县应急指挥中心由下列成员组成:

总指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成员:政府办、应急办、武装部、宣传部、总工会、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站、经济贸易发展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供销联社、工商行政管理局、气象局、民政局、水利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煤炭管理办公室、地震办、驻法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大队、中国移动通讯法库县分公司、中国网通法库县分公司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事故类型临时增加),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浙商产业园管委会。

县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4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2.4.1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2.4.2副总指挥:按分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2.4.3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县正、副总指挥工作。

2.4.4县政府应急办

(1)负责指挥部内部的信息沟通;

(2)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对正副指挥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

(4)为指挥部提供车辆运输、通讯及后勤保障;

2.4.5县武装部

根据总指挥的决定,县武装部组织协调民兵、服预备役、驻法武装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2.4.6县委宣传部

统一协调安全生产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的信息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2.4.7县公安局

(1)负责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

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2)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消防、交警、治安等警力参与救援;

(3)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

(4)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2.4.8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协调指挥中心实施应急预案

(2)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3)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组”对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

(4)收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准备。

(5)建立县安全生产特大事故档案。

2.4.9县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2.4.10县城建局

(1)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险排险设备;

(2)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3)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4)参加相关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全县建筑工程应急救援预案。

2.4.11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按照有关预案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3)负责协调安排应急救援所需的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

(4)配合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4.12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和消费资料市场信息;对灾后生产经营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给予政策优惠。

2.4.13县交通局

(1)根据预案负责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车的调度;

(3)按照有关预案负责桥梁、道路的排险、疏通、恢复工作;

2.4.14县卫生局

(1)负责制定卫生系统应急预案;

(2)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进行抢救,实施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疫工作;

(4)负责向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5)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县(市)或上级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2.4.15县环保局

(1)负责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2)负责环境污染的特大事故现场调查、现场监测、污染预测,确定危害区域和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

(3)负责发生环境污染和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4.16农电局

(1)负责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

(2)按照指挥部指令,必要时架设临时供电线路,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4.17县气象局

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2.4.18县经济贸易发展局

负责全县在发生特大事故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救灾、战备物资的紧急生产调度,掌握全县救援物资生产企业的分布,保障各项救援物资及时到位。

2.4.19教育局

负责制定县属各类教育机构安全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2.4.20民政局

负责制定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全县发生特大事故后,抗灾救灾工作及上级的救灾物资的下拨和管理。

2.4.21水利局

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提供水利工程相关资料;制定年度防汛方案,储备相应防汛物资,做好防汛工作。

2.4.2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药品依法监管,负责协调并保证应急事件发生时药品的质量。并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2.4.23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4.24煤炭管理办公室

(1)负责煤矿的行业监管,督促煤矿对预案进行修订并加强管理。

(2)负责向上级部门及时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2.4.25地震办

负责组织编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地震应急救援训练、演习工作。开展对本地区科普宣传、防震减灾教育工作,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加强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2.4.26中国网通法库县分公司、中国移动法库县分公司。

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讯保障。

2.4.27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接到事故报告后,乡、镇、街主要领导20分钟内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4)承办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依照自身职责和县应急指挥中心要求,参加应急处理、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恢复等工作。

2.5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面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时,必须组织受事故威胁的附近居民进行疏散,撤离到安全区域,在未启动特大事故应急响应时,要立即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并迅速有效地展开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将应急救援预案、救援队伍和救援情况及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110公安指挥中心、119消防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同时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当地政府接报后应当立即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同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安全生

产事故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辨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急响应关闭。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既本预案的启动由县长批准、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组织实施。启动子预案由分管副县长批准实施。

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1.1县政府应急办和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或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警情判断,报请县政府领导决定,启动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并立即通知县应急指挥中心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适宜启动子预案,建议由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实施。

4.1.2县有关部门的响应

(1)发生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安监局按照《法库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2)发生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按照《法库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3)发生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城乡建设局按照《法库县建筑施工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4)发生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公安局牵头,交通局配合,按照《法库县道路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5)发生燃气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城乡建设局按照《法库县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6)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大队按照《法库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7)发生食物中毒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县卫生局按照《法库县重特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8)发生药品中毒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库县重特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9)发生其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有关职能部门按部门预案组织实施。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重特大安全事故响应后,县安委办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1)启动县应急救援预案,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3)组织有关专家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及时向县政府负责人、县安委会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如应急响应升级,应考虑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可设行动、策划、后勤、资金、行政等机构,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沈阳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

4.3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4.4紧急处理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医疗卫生救护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6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指挥中心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7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政府、村(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4.8公众动员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志愿者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4.9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

检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4.10新闻

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安委会办公室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组织媒体报道。

4.11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县主管部门和民政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理赔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

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信息与通讯保障

建立全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县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3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以县公安消防大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掌握辖区内、行业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6.4交通运输保障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县应急办、县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铁路、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通知相关部门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5医疗卫生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街道)和县卫生局要加强急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的院(站、所)对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县卫生局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要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我县主要危险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6.6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7应急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县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信息交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7.2培训

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演习

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依据子预案的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结合《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

上述机构和单位演习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8.监督管理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

8.2.1奖励

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成绩显著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施工交通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